109 關務特考三等 紡織工程 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考古題詳解

109 年・關務特考・三等・紡織工程
試題代碼 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第 1 題2 分

直轄市自治條例中有罰則之規定,除經市議會議決外,尚應踐行何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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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4 項,重點是區分「有罰則的自治條例」與「其他自治法規」的程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自治條例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應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

題幹限定為直轄市自治條例,而且含有罰則,應適用「核定後發布」程序;這不同於發布後再報備查。

解題方法

先抓住「有罰則」這個關鍵字,再依《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4 項判斷程序:

  • 有罰則: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
  • 其餘情形:直轄市法規發布後,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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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關於司法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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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關於司法院大法官的任命、任期與司法概算保障。解題關鍵是分清楚:增修條文明文禁止的是行政院刪減司法院提出的年度司法概算;立法院仍須審議該概算。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相關規定未有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增修條文第 5 條:

  • 大法官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
  • 大法官中有一人為司法院院長、一人為副院長;大法官任期為 8 年,但並為院長、副院長的大法官不受任期保障。
  • 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 81 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的規定。
  • 司法院提出的年度司法概算,行政院不得刪減,但得加註意見,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送立法院審議。

因此,D 把「行政院不得刪減」說成「立法院不得刪減」,錯置了憲法規定的機關。

選項分析

(A) 司法院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正確。 司法院院長由大法官中產生,且與大法官同依增修條文第 5 條的程序,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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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下列何種憲法原則與違憲審查制度最具關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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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權力分立原則」與「違憲審查制度」的關係。權力分立要求國家權力由不同機關行使,並透過彼此制衡防止權力集中;違憲審查則是審查法律或其他公權力行為是否符合憲法,以維護憲法最高性並制約國家權力。

解題方法

先看違憲審查制度的功能:它讓有權機關得以審查其他國家機關的權力行使是否合憲,具有制衡公權力的作用。因此,與違憲審查制度最直接相關的憲法原則是權力分立原則。

本題涉及憲法原則與制度的關聯,沒有特定法條計算;解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的法規與制度為準。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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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憲法第 8 條之人民身體自由及正當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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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第 8 條對人身自由的保障,以及限制人身自由時應遵守的法律保留與正當法律程序。憲法第 8 條保障人民身體自由;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凡涉及人身自由的限制,原則上應由法律規定。限制的種類、目的與程序不同,所須踐行的程序也不必然相同。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及解釋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是在談哪一項命題:A 是人身自由限制的法律保留;B 是傳染病強制隔離的正當程序;C 是不同類型人身自由限制的程序要求;D 是憲法第 8 條所稱「警察機關」的範圍。再依相關大法官解釋判斷其敘述是否完整、是否把原則說成絕對。

選項分析

(A) 正確。 大法官解釋指出,凡涉及人身自由之限制事項,原則上應以法律定之。這是人身自由保障下的法律保留要求。限制人身自由攸關人民基本權利,不能僅由行政機關以命令自行創設;至於法律授權命令補充規定,仍須符合授權明確性及法律保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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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關於監察委員之產生及組成,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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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增修條文》第 7 條第 2 項對監察院組織及監察委員產生方式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依該項規定,監察院設監察委員 29 人,包含院長、副院長各 1 人;監察委員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任期 6 年。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題目所列的產生方式、任期及人數是否符合《憲法增修條文》第 7 條第 2 項。特別注意:監察院院長、副院長是由總統從監察委員中提名,並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並非由監察委員互選。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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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有關緊急命令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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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緊急命令的效力,以及執行機關依緊急命令發布補充規定時,補充規定與緊急命令之間的效力關係。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及相關解釋為準。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第 3 項,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經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發布後須於一定期限內提交立法院追認。緊急命令的效力有其期限,依緊急命令所作的補充規定,也不能脫離緊急命令而繼續有效。

解題方法

先分辨兩個層次:一是緊急命令本身的發布與追認程序;二是執行機關依緊急命令訂定補充規定的權限及效力。逐項檢視選項是否正確描述授權、發布時點、規範位階與效力期限,即可判斷。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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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總統發布下列何項命令,無需行政院院長副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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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總統發布命令時,行政院院長是否須副署。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中華民國憲法》第 37 條,總統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副署;但憲法另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其中,總統依憲法第 2 條第 2 項行使解散立法院權,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咨請;依第 37 條但書,這項解散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副署。

解題方法

先判斷各選項屬於哪一類總統命令,再依序檢查憲法第 37 條的副署原則及其例外。公布法律、任命官員原則上須副署;解散立法院則適用憲法明定的例外,無須副署。

選項分析

(A) 任命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錯誤。 總統任命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屬總統發布任命命令,依憲法第 37 條原則上須行政院院長副署。該任命不屬於本題所考的免副署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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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依憲法增修條文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立法院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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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2 項第 3 款的不信任案制度,以及司法院釋字第 735 號解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不信任案由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提出;提出 72 小時後,應於 48 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即為通過。通過後,行政院院長應於 10 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總統則得於不信任案通過後 10 日內,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宣告解散立法院。

解題方法

先分清楚憲法增修條文所規定的權限主體與程序:

  1. 不信任案通過後,行政院院長可以「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
  2. 是否解散立法院,由總統「得」決定;總統不能脫離不信任案通過的法定情形,主動解散立法院。
  3. 表決方式是記名投票;釋字第 735 號並指出,不信任案可在立法院臨時會中審議。

依此逐一檢視選項,只有 (A) 符合解散立法院的憲法程序。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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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下列何者之任命,無需立法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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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總統任命行政院及五院院長時,是否須經立法院同意。判斷關鍵在於《憲法增修條文》有無明文規定立法院同意權。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相關任命程序規定與本題解答無涉的後續修正情形不另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院院長的任命程序:

  •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無須立法院同意。
  • 司法院、考試院及監察院院長,均由總統提名,並須經立法院同意任命。

因此,題目問「無需立法院同意」者,選行政院院長。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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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關於立法院職權行使之方式,不受下列何種原則之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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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立法院行使職權時,適用哪些議事與憲法原則。立法院是合議制機關,其議事受憲法及法律規範,也享有一定的議會自律空間;會議決議通常依多數決形成。題目所列「法律保留原則」,則主要要求限制人民權利或規範重要公共事項,應有法律依據,並非拘束立法院議事方式的原則。

本題涉及憲法與立法院議事制度,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區分各原則的規範對象:

  • 會期不連續原則:處理議案或職權行使如何跨越會期或屆期。
  • 議會自律原則:保障立法院在不牴觸憲法的範圍內,自行規範議事程序。
  • 多數決原則:規範合議機關如何形成決議。
  • 法律保留原則:要求特定事項,尤其涉及人民權利限制者,應由法律規定。

前三者都與立法院議事或職權運作有關;法律保留原則的重點則是法律規範事項及法律依據,並非立法院行使職權方式本身所受的議事原則拘束。因此選 (D)。

選項分析

(A) 會期不連續原則:錯誤。 立法院會期有起迄,會期不連續原則處理議事或議案是否因會期、屆期結束而受影響。司法院釋字第 585 號解釋亦提及屆期不連續原則。此原則與立法院職權行使的時間及延續方式有關,屬題目所問的拘束原則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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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依現行規定,下列何者不具有法律案之提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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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與《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所定的法律案提案權。法律案提案權屬於憲法及法律明定的機關或人員;總統並無獨立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的提案權。

本題依民國 109 年命題當年的法規作答。《憲法》第 58 條規定,行政院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憲法》第 70 條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則規範立法委員提出法律案的權限。另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司法院、考試院及監察院等機關,得就其所掌事項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解題方法

逐一確認選項是否屬於依法有權提出法律案的主體:

  • 行政院:有提案權。
  • 立法委員:有提案權,但須符合法定連署等程序。
  • 考試院:得就其掌理事項提出法律案。
  • 總統:具有公布法律、任命行政院院長等憲法職權,但沒有獨立提出法律案的權限。

因此,選項中不具有法律案提案權者為總統。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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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憲法第 22 條非明文權利之限制,下列何者合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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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第 22 條保障的非明文權利,以及立法限制這些權利是否符合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人格權、訴訟權、收養自由等,雖未逐一明列於憲法本文,仍受憲法保障;法律限制這些權利,須有正當目的,且手段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判斷時要特別分清楚:大法官有時認為某項限制本身合憲,但不代表可以透過擴張解釋,把限制適用到法律未規定的範圍。

解題方法

依序對照四個選項所涉及的司法院解釋:

  • 子女能否獨立提起否認子女之訴:司法院釋字第 587 號。
  • 配偶間能否提起自訴:司法院釋字第 569 號。
  • 有子女者能否收養配偶的大陸地區子女:司法院釋字第 712 號。
  • 能否以姓名讀音不雅為由申請改名:司法院釋字第 399 號。

其中,釋字第 569 號認定刑事訴訟法禁止配偶互相提起自訴,並未違憲,故符合題目所問的「合憲」。

選項分析

(A) 禁止子女獨立提出否認生父之訴:錯誤。

司法院釋字第 587 號指出,若法律只允許夫或妻提起否認子女之訴,卻不許子女在符合一定條件時獨立提起,會不當限制子女的訴訟權,也不利於保障其人格權益,違反憲法保障人格權與訴訟權的意旨。

因此,將子女完全排除於否認子女之訴的提起權之外,不合憲法要求。

(B) 禁止對配偶提起自訴:正確。

依命題當年適用的刑事訴訟法第 321 條,對配偶不得提起自訴。司法院釋字第 569 號認為,這項限制是為避免配偶間因自訴對簿公堂,維護家庭和諧與人倫關係;被害人仍可依法向檢察官告訴,由檢察官偵查並決定是否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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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思想與精神自由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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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思想自由的憲法保障,以及戒嚴時期軍事審判案件確定後的救濟規定。相關大法官解釋包括司法院釋字第 490 號、第 567 號及第 272 號。

思想自由保障人民的內在精神活動與自主決定。釋字第 567 號指出,思想自由不容國家機關以任何理由或方式侵害;釋字第 490 號則說明,內在信仰自由涉及思想、信念及精神層次,受絕對保障。至於思想或信仰衍生出的外在行為,可能涉及他人權利或公共利益,保障程度與內在自由不同。

戒嚴時期軍事審判案件的上訴、抗告限制,則應依釋字第 272 號判斷。該號解釋認為,特定情形下法律限制已確定案件向普通法院上訴或抗告,尚未違憲。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援引的解釋脈絡:A、B、C 分別描述內在自由的保障及思想自由的憲法意義;D 涉及戒嚴時期非現役軍人經軍事審判、刑事裁判已確定後的救濟,應對照釋字第 272 號。

題目問「何者錯誤」,因此找出與解釋意旨相反者。釋字第 272 號明白認定,在其所指的特殊情況下,限制向普通法院上訴或抗告與憲法尚無牴觸,所以 D 所稱「已屬違憲」錯誤。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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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人格發展自由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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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的人格自由發展,以及大法官解釋如何保障思想、表意、收養與兒少人格發展等權利。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及解釋為準。

判斷關鍵在於:涉及個人內在信念的思想自由,是人格自由發展的重要基礎;國家不得強迫人民表達違背內心信念的見解。其他選項則分別對應生活資源、收養自由及兒童少年最佳利益的相關解釋意旨。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是否貼合大法官解釋的原意。尤其看到「強迫個人表達與內心信念相悖的見解」,應聯想到釋字第 567 號解釋對思想自由的保障:即使處於非常時期,國家也不得以強制表態或改造的方式侵犯思想自由。因此,A 將禁止事項說成「並非憲法所不許」,與解釋意旨相反。

選項分析

  • (A) 錯誤。 釋字第 567 號解釋指出,思想自由保障人民內在精神活動;縱使國家處於非常時期,強制表態乃至改造,均不容許。強迫個人表達與其內心信念相悖的見解,侵害思想自由及人格自由發展,並非憲法所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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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隱私權保障範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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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憲法上的隱私權及其保障範圍。隱私權雖未明文列於憲法條文,仍是基於人性尊嚴、個人主體性與人格自由發展,受憲法第 22 條保障的基本權利。

依司法院釋字第 603 號解釋,隱私權至少包含兩個面向: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以及個人資料的自主控制。資訊隱私權保障人民決定是否揭露個人資料,以及在何種範圍、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的權利。

本題法源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為準。

解題方法

先掌握隱私權不只保障「私密內容不被揭露」,也保障個人對資料的自主控制。再逐項比對:選項若把隱私權限縮成只保障「私密資訊」,或排除非私密資訊,即與資訊隱私權的自主控制內涵不符。

選項分析

(A) 正確。 秘密通訊自由受憲法第 12 條保障,保障人民通訊內容及通訊過程免於不當干預,屬隱私權保障的具體態樣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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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國外牙醫學畢業生須於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完成一定之臨床實作訓練,並持有該醫療機構開立之實習期滿成績及格證明後,始得再應牙醫師考試分試第二試之規定,與下列何項基本權利無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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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基本權利的保障範圍,以及國外牙醫學歷者參加牙醫師考試所受資格限制,究竟涉及哪些基本權利。法規與解釋脈絡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為準。

憲法第 7 條保障平等權;第 18 條保障人民應考試、服公職等權利;第 15 條保障工作權。憲法未明文列舉的一般行為自由,則屬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的人格自由發展權利之一。

解題方法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國外牙醫學畢業生須完成指定臨床實作訓練並取得及格證明,才能報考牙醫師考試第二試,這項資格限制涉及:

  1. 應考試權:直接規範能否參加牙醫師考試第二試。
  2. 工作權:牙醫師考試是取得牙醫師資格、進入該職業的重要門檻,報考資格會影響職業選擇與執業機會。
  3. 平等權:國外牙醫學畢業生與國內牙醫學畢業生所受考試資格安排不同,涉及差別待遇是否合憲。

因此,題目問「與何項基本權利無涉」,應選未被該資格規定觸及的一般行為自由。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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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限制人民工作權而適用法律保留原則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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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第 15 條工作權所保障的職業自由,以及限制職業自由時的法律保留原則。職業自由通常分為:

  • 職業選擇自由:選擇從事何種職業,以及取得從事該職業所需資格的自由。
  • 職業執行自由:從事職業的方法、時間、地點、對象或內容等執業方式的自由。

依司法院釋字第 612 號解釋,為增進公共利益,在符合憲法第 23 條的限度內,對從事工作的方式、必備資格或其他要件,得以法律或經法律授權的命令加以限制。

解題方法

先分辨選項問的是「職業選擇」還是「職業執行」,再確認它是否把其中一類限制錯說成「只能由法律規定」,或錯說成「可不經法律授權直接以命令規定」。

本題依釋字第 612 號解釋,兩類限制都可能由法律或經法律授權的命令規定;因此選項須同時涵蓋兩者,並保留「法律授權」這項條件。

選項分析

  • **(A) 錯誤。**職業選擇自由與職業執行自由的限制,不是無論何種情形都只能由法律親自規定。釋字第 612 號解釋明示,在符合憲法第 23 條限度內,也得由經法律授權的命令加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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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財產權之保障與限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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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財產權的憲法保障,以及財產權負有社會義務時,公益限制是否必須補償。憲法第 15 條保障人民財產權;財產權同時具有防禦權性質,並受制度性保障。立法者得為公共利益形成財產權的內容與限制,但仍須遵守法律保留、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

判斷補償時,須區分一般公益限制與特別犧牲:財產權受一般性的公益限制,並非一律補償;若特定人民承受超越一般社會義務的特別犧牲,則即使所有權尚未喪失,也可能應予補償。以上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為準。

解題方法

抓住選項中的「均應」與「特別犧牲」兩個關鍵語。財產權負有社會義務,表示人民須承受合理的一般公益限制,並不代表每一種公益負擔都要由國家補償;補償的核心在於是否形成特別犧牲。因此,將「公益所受之負擔」一概說成「均應補償」的敘述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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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性別之差別待遇,何者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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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第 7 條平等權,以及性別差別待遇的審查。平等權不表示所有人都必須受到完全相同的待遇;立法者得依性別等因素作合理分類,但分類與目的之間須有合理關聯。涉及性別的差別待遇,尤其須檢視是否建立在刻板印象,或使特定性別承受不利。

本題相關解釋包括司法院釋字第 365 號、第 490 號、第 620 號及第 666 號解釋。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及解釋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差別待遇的依據,再判斷大法官是否認為該差異具有正當理由。生理差異可能支持與服役相關的分類;但若以傳統性別角色或刻板印象作為差別待遇理由,或法律只處罰性交易中一方而形成性別上的實質不平等,就可能違反平等權。

選項分析

(A) 基於男女生理上之差異,規定男子應服兵役之差別待遇:錯誤。 司法院釋字第 490 號解釋認為,兵役制度涉及國家安全與國防需求,依男女生理差異及國防事務特性,規定男子負服兵役義務,尚未違反憲法第 7 條平等權。此選項所述差別待遇有其制度目的與性別差異上的理由,並非本題違憲答案。

(B) 基於傳統宗族觀念與私法自治,約定以男系子孫為祭祀公業派下員之差別待遇:錯誤。 司法院釋字第 620 號解釋肯認,祭祀公業派下員資格涉及宗族祭祀傳統及私法自治,當事人依規約約定以男系子孫為派下員,尚難僅因性別差別即認為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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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關於憲法第 14 條集會自由的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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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第 14 條集會自由的保障範圍。集會自由是人民以集體方式表達意見、參與公共事務的基本權;其保障不只及於集會的舉行,也及於人民參與集會時的人身安全與自由。依司法院釋字第 445 號解釋,集會自由保障和平集會,也包括自發性集會,並保障參與者免於恐懼地行使集會自由。

本題法規與解釋基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是否符合釋字第 445 號解釋所揭示的保障範圍。題目問「何者錯誤」,因此要找出把集會自由的保障範圍不當限縮的敘述。

選項分析

(A) 保障人民以集體方式表現的意見表達:正確。 集會自由使人民得以集體方式表達意見,並透過共同參與展現訴求,屬於集會自由的核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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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依憲法增修條文和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關於政黨憲法地位的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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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黨在憲法上的地位,以及政黨比例代表制、政黨解散與不分區立委罷免的制度。解題關鍵是分辨:政黨解散須由司法機關判決;政黨比例代表制與門檻曾經大法官審查;全國不分區立委因沒有原選舉區,不能循一般罷免程序去職。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法源:

  1. 政黨違憲解散的決定機關,是司法院大法官組成的憲法法庭,不是行政機關自行解散。
  2. 立法委員政黨比例代表制及政黨門檻,可依司法院釋字第 721 號解釋判斷。
  3. 政黨推薦候選人保證金減半,應對照司法院釋字第 340 號解釋。
  4. 不分區立委是否得罷免,應看其是否有可歸屬的原選舉區,並參照司法院釋字第 401 號解釋。

選項分析

(A) 錯誤。 政黨之目的或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並非由內政部直接解散。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第 4 項,政黨違憲解散事項由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主管機關得依法聲請,由憲法法庭作成解散判決;內政部不能自行作成解散處分。

(B) 正確。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及司法院釋字第 721 號解釋,立法委員選舉採單一選區與政黨比例代表並立制,政黨票達一定門檻始能分配不分區席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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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有關言論自由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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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憲法第 11 條保障言論自由,不只保障發表意見,也包含取得資訊、傳播資訊,以及消極不表意的自由。商品標示、證券投資講習等商業或經濟活動中的言論,也可能落入言論自由的保障範圍;國家若加以限制,仍須符合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及當時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為準,考點是辨認各規定是否涉及言論自由,以及涉及哪一種言論自由。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相關解釋:釋字第 678 號涉及無線電頻率管制與通訊傳播自由;釋字第 656 號涉及回復名譽處分與不表意自由;釋字第 634 號涉及證券投資講習與經濟性言論;釋字第 577 號則明確認定菸品成分標示也屬言論自由範疇。據此判斷,將菸品標示說成「與言論自由之限制無涉」的選項錯誤。

選項分析

  • **(A) 正確。**釋字第 678 號指出,言論自由包含通訊傳播自由,使人民得使用無線電廣播、電視或其他通訊傳播網路設施,以取得資訊及發表言論。電信法要求使用或變更相關無線電頻率等事項須經核准,涉及對這類自由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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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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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的效力,尤其是人民聲請解釋後,解釋對聲請人「原因案件」的效力。

釋字第 177 號解釋指出:「本院依人民聲請所為之解釋,對聲請人據以聲請之案件,亦有效力。」這表示解釋除了對各機關具有拘束力,也可能使聲請人得就原確定案件請求個案救濟。

本題涉及的法源包括釋字第 177 號、第 185 號、第 209 號及第 725 號解釋,以及民事訴訟法第 500 條。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排除「所有解釋都一律自公布當日起生效」的概括說法,再判斷人民聲請解釋是否能影響其據以聲請的案件。釋字第 177 號已明確認可原因案件亦有效力,因此選項 B 正確。

其餘選項分別把解釋生效時間說成一律相同、把拘束力限縮於機關,或把再審期間規則說成完全不適用,均不符合相關解釋意旨。

選項分析

  • (A) 錯誤。 大法官解釋的效力發生時點並非一律自公布當日起。解釋可能另定違憲法令失效日期;若解釋未另定失效日,才依其內容及相關解釋判斷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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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有關憲法基本國策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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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基本國策」的規範效力。憲法第十三章基本國策規定國家在國民經濟、社會安全、教育文化、邊疆及外交等事項上的政策方向。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基本國策不只是施政宣示:部分規定具有拘束公權力的效力,也可能要求立法機關制定法律;但人民原則上不能只憑基本國策條文,直接請求法院命國家採取特定作為或不作為。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選項中的絕對用語與基本國策的不同功能:

  • 「均」表示所有基本國策規定都只有施政方針性質。
  • 「原則上」保留了直接請求權成立的例外。
  • 「部分」與「得作為」則描述基本國策可能具有的立法委託或解釋依據功能。

只要確認基本國策並非一概不拘束公權力,即可判斷 A 錯誤。

選項分析

  • **(A) 錯誤。**基本國策具有多種規範功能,不能一概稱為只對國家施政提供方針、對公權力全無拘束力。部分規定具有憲法規範效力,得拘束立法與行政機關,並可作為審查國家措施是否合憲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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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得以自己名義獨立聲請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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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民國 109 年的憲法解釋聲請資格,應以當時有效的《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5 條為準。依該條,聲請人包括:

  • 中央或地方機關:因行使職權,發生適用憲法或法規範的疑義等情形,得聲請解釋。
  • 人民、法人或政黨:憲法上權利遭受不法侵害,依法提起訴訟後,對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的法律或命令有違憲疑義,得聲請解釋。
  • 達法定人數的立法委員,以及受理案件的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也有法定聲請途徑。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憲法訴訟法》於 2022 年施行,已改採憲法法庭程序,相關聲請制度現行法已修正。

解題方法

先依聲請人身分分類:選項若是中央或地方機關,檢查是否屬機關聲請;若是政黨,檢查是否屬人民、法人或政黨的權利救濟聲請;若是檢察官個人,則須確認舊法是否授予其獨立聲請資格。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5 條沒有把檢察官列為可獨立聲請的主體。檢察官在個案中依法執行職務,不因此取得以自己名義聲請釋憲的資格,因此選 A。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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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題2 分

下列四個自治法規,何者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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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所定自治法規的種類、訂定機關及發布方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地方自治團體的自治法規分為:

  • 自治條例:由地方立法機關(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
  • 自治規則: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

因此,判斷關鍵是看法規名稱屬於「自治條例」或「自治規則」。題目所列「辦法」屬自治規則的常見名稱;「自治條例」則是自治條例。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中的法規種類,再對照《地方制度法》第 25 條:

  • 自治條例由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地方行政機關公布。
  • 自治規則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

題目問的是「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這正是自治規則的特徵。逐一查看名稱,只有(B)是「辦法」,其餘三項均為「自治條例」。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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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題2 分

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稱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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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消費借貸的定義。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民法》第 474 條第 1 項,消費借貸是指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的所有權於他方,並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的契約。

金錢及米、油等代替物,通常以同種類、品質、數量的物品返還即可,無須返還原來那一筆金錢或原來那一批物品;因此,借用人取得所有權,並負返還同等物的義務。

解題方法

抓題幹中的三個關鍵:

  1. 標的是「金錢或其他代替物」;
  2. 所有權移轉給他方;
  3. 約定返還「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

三項特徵與《民法》第 474 條第 1 項的消費借貸定義完全相符,故選消費借貸。

選項分析

(A) 使用借貸:錯誤。 依《民法》第 464 條,使用借貸是貸與人將物交由借用人無償使用,借用人於使用後返還原物的契約。重點是無償使用及返還原物,並非移轉金錢或代替物所有權後返還同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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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題2 分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勞動基準法稱之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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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動基準法》第 36 條的「例假」概念。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解題方法

題幹中的「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是《勞動基準法》第 36 條所定例假的關鍵描述。看到「每七日」及「至少一日」,即可辨認題目問的是例假。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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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題2 分

關於法律之類別,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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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法律分類及其判斷標準:普通法與特別法,強行法與任意法,自然法與實證法,以及實體法與程序法。題目未涉及特定法條;以下依民國 109 年的法學概念作答。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中的定義是否符合該法律類別。判斷任意法時,關鍵在於當事人能否透過意思表示排除或變更法律規定,而非必須先明示同意法律才生效。

選項分析

  • (A) 正確。 普通法適用於一般的人、事、時、地;相對地,特別法只適用於特定對象或事項。普通法與特別法是依適用範圍所作的分類。
  • (B) 錯誤。 任意法是允許當事人以約定排除或變更其規定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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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題2 分

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義務者,下列何者得規定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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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25、26條,重點是分清自治法規的制定方式與名稱,以及哪一種自治法規可以規定罰鍰。

自治法規由地方立法機關通過、地方行政機關公布者,稱為「自治條例」;依地方層級,自治條例在縣(市)稱「縣(市)規章」,在鄉(鎮、市)稱「鄉(鎮、市)規約」。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發布或下達者,則稱「自治規則」。

依命題當年《地方制度法》第26條,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得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的行為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行政罰;罰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09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哪一種法規得規定罰鍰」,再對照《地方制度法》第26條所列的法規名稱。能規定罰鍰的是直轄市法規與縣(市)規章;選項中只有「縣規章」符合。

此處「違反地方自治事項」是指違反地方自治團體就其自治事項所制定的規範。題目所稱「行政義務者」不影響判斷,關鍵在於法規種類是否屬第26條明定得規定罰鍰者。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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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題2 分

關於法律適用之地的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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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律在何處發生效力」,也就是法律的地域效力。其基本原則是:國家基於領土主權,得在其領域內制定並實施法律;法律效力原則上及於國家領域,但在特定情形下也可能及於領域之外,例如國籍、船舶或國際法上的特殊管轄規則。

本題涉及一般法理與國際法概念,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及法理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何者錯誤」,再逐項檢查敘述是否符合地域效力的基本原則。關鍵在於區分:

  • 領土原則:國家在其領域內行使管轄權。
  • 域外效力:在一定法理或國際法依據下,法律效力也可能及於國家領域之外,因此不能一概說法律絕對不得在領域外發生效力。

選項分析

(A) 國家本於領土主權產生之效力:正確。 法律的地域效力,主要源自國家的領土主權。國家原則上得在其領土範圍內制定、適用法律,並對領域內的人與事行使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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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題2 分

關於行政機關裁量權之行使,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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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的界限,以及裁量權是否可以由行政機關自行決定「要不要行使」。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行政程序法》第 10 條規定:「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此外,裁量權的行使也受一般法律原則拘束,例如平等原則、比例原則及禁止恣意原則。

裁量是法律在一定範圍內,授權行政機關依個案情形選擇處理方式或決定處分內容;它不是讓機關任意行事,也不代表機關得任意不作決定。依法負有裁量義務時,機關仍須就個案行使裁量。

解題方法

先將選項對照裁量行使的基本要求:

  1. 裁量決定須留在法律授權的範圍內。
  2. 裁量決定須符合授權目的。
  3. 裁量決定須受一般法律原則拘束。
  4. 若機關依法應作成決定,不得以有裁量權為由拒絕行使。

前三項均是裁量權行使的限制;「得決定是否行使裁量權」則把裁量誤解為可任意選擇是否依法處理,因此為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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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題2 分

依司法院釋字第 717 號解釋意旨,銓敘部 95 年 1 月 17 日增訂發布之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關於限定公務人員退休所得上限,減少原得辦理優惠存款金額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 717 號: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上限調整,是否違反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及比例原則。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與解釋為準。釋字第 717 號指出:

  • 系爭規定減少優惠存款金額,尚無涉及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原則。
  • 生效前退休或在職的公務人員,對原定優惠存款利息,有值得保護的信賴利益。
  • 調整具有公益考量,且措施未逾越必要合理程度,故未違反信賴保護原則及比例原則。

釋字第 717 號所涉優惠存款要點嗣後已廢止;本題仍依命題時點及該號解釋判斷。

解題方法

先區分「新規定適用於既有退休關係」與「法律效果溯及既往」:釋字第 717 號認定,系爭規定並未涉及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原則。接著判斷既有信賴利益是否存在,以及公益與信賴利益衡量後,措施是否逾越必要合理程度。

解釋結論是:信賴利益存在,但經衡量後仍可調整優惠存款金額,並未違反信賴保護及比例原則。因此選項 D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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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題2 分

關於附負擔的遺贈,下列何人不得向受遺贈人請求負擔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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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第 1205 條的附負擔遺贈:遺贈附有義務時,受遺贈人以所受利益為限,負履行義務。問題在於,哪些人得請求受遺贈人履行該義務。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民法》第 1210 條規定,遺囑執行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請求受遺贈人履行義務;若負擔以公益為目的,主管機關或檢察官也得請求履行。被繼承人的債權人則不因其債權人身分,取得請求受遺贈人履行負擔的權利。

解題方法

先找出附負擔遺贈的法定請求人,再逐一比對選項。法定請求人包括遺囑執行人、利害關係人,以及公益負擔情形下的主管機關或檢察官。繼承人通常屬於利害關係人,因此也可以請求履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則不在本題所列的請求人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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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題2 分

無權利人以自己的名義將他人寄託之動產,因讓與而交付與第三人,其所稱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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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無權處分」。無權利人以自己的名義,就他人所有的財產為讓與等處分行為,稱為無權處分。依民法第 118 條第 1 項,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經有權利人承認始生效力。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題幹指出動產是「他人寄託」的,表示行為人持有該物,但並非所有人;他仍以自己的名義將物讓與並交付第三人,正是無權處分的典型情形。

解題方法

先辨別行為人的身分與行為方式:寄託人是物的所有人,受寄人只是占有該物;題幹又說受寄人「以自己的名義」讓與並交付,表示他不是代替所有人作意思表示,而是直接處分他人之物。因此應選無權處分。

無權處分與契約效力須分開判斷:讓與人與第三人間的買賣等債權契約,不因讓與人無處分權就當然無效;但物權移轉原則上須有處分權,依民法第 118 條,須經權利人承認始生效力。另須注意,動產受讓人符合民法第 801 條及第 948 條善意取得要件時,仍可能取得所有權;這不改變行為在概念上屬於無權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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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題2 分

甲於 3 月 1 日向乙借款新臺幣(以下同)30 萬元,雙方約定:借期六個月,甲以 MM 動產為乙設定質權為擔保。3 月 6 日,甲將 MM 動產交付給乙,乙將 30 萬元現金交付給甲。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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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上的動產質權:質權何時成立、質權人的保管注意義務、責任轉質,以及質權擔保的範圍。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依民法第 884 條,動產質權是債權人受讓動產占有、以該動產擔保債權,並得就其賣得價金優先受償的權利。質權須有設定合意,並以移轉質物占有作為成立要件;僅有約定尚不生質權效力。

解題方法

依序確認四件事:質權是否已交付成立、質權人負何種保管義務、法律是否容許轉質,以及遲延利息是否屬擔保範圍。關鍵在區分「設定合意」與「交付」:甲乙於 3 月 1 日約定設定質權,至 3 月 6 日甲交付 MM,乙交付借款,質權才因交付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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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題2 分

甲、乙為夫妻,甲因工作而癱瘓,其後乙因病過世,甲之父母已過世,亦無兄弟姊妹,全賴同住的岳母丙扶養照顧;丙過世後,甲取得丙之遺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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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上的法定繼承人範圍,以及繼承人以外之人取得遺產的可能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依民法第 1138 條,法定繼承人依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配偶則與各順位繼承人共同繼承。岳母是配偶的直系血親尊親屬,並非甲的法定繼承人。

不過,甲仍可能依其他法律行為或制度取得丙的遺產,例如受遺贈、與丙訂立死因贈與契約,或符合民法第 1149 條的遺產酌給條件。

解題方法

先區分「法定繼承」與其他取得遺產的原因。題目已說明丙過世後甲取得丙的遺產,應判斷各選項是否能成為甲取得遺產的法律原因。

甲是丙的女婿,並非丙的法定繼承人;因此不能以繼承取得丙的遺產。其餘選項則分別是遺囑處分、遺產酌給或生前所訂死因贈與,均可能使甲取得遺產。

選項分析

(A) 繼承:錯誤,為本題答案。 甲與丙是姻親關係,岳母不在民法第 1138 條所列的法定繼承人範圍內。甲的父母已過世、沒有兄弟姊妹,以及甲由丙扶養照顧,都不會使甲因此取得丙的法定繼承人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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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題2 分

下列有關子女姓氏之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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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子女姓氏的決定與變更,重點包括非婚生子女的姓氏、收養時養子女的姓氏選擇,以及子女成年後自行變更姓氏的權利。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民法》第 1059 條及第 1059 條之 1:非婚生子女原則從母姓;收養時,養子女可以選擇維持原姓或從收養者姓;子女成年後,得自行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再檢視選項是否把「得選擇」誤寫成「僅可」。

選項分析

(A) 正確。《民法》第 1059 條之 1 規定,非婚生子女原則上從母姓;經生父認領者,父母得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因此「非婚生子女從母姓」符合原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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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題2 分

甲、乙為夫妻,收養 A 為養女,其後甲、乙離婚,由甲行使 A 的親權,乙並未終止收養 A;後來甲和丙再婚,丙收養 A;甲又與已婚的丁生下一子 B,丁之配偶為戊,長年於海外擔任台籍主管;甲於丁坐月子期間,支付新臺幣 36 萬元讓丁與 B 住在坐月子中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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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上的婚生與非婚生子女、收養關係存續,以及法定繼承人的範圍。判斷各選項時,須逐一確認被繼承人死亡時,哪些人與其具有法律上的配偶或親子關係。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 依民法第 1138 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
  • 依民法第 1144 條,配偶與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共同繼承時,配偶與子女按人數平均分配。
  • 依民法第 1063 條,婚姻關係存續中受胎所生子女,推定為婚生子女;依民法第 1065 條,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與婚生子女有相同權利。
  • 依民法第 1077 條,收養成立後,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發生法定親子及親屬關係;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的權利義務原則上停止。但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的關係,不因收養而消滅。

解題方法

本題有兩條判斷線索:一是甲、乙、丙、丁、戊間的婚姻及收養關係;二是甲與丁所生的 B 是否成立法律上的親子關係。

甲、乙離婚後,乙與 A 的收養關係並未終止;甲再婚後,丙也收養 A。因此,A 與乙、丙間各自仍有收養所生的法律親子關係。至於甲與丁所生的 B,丁已有配偶戊,且題幹未交代丁、戊離婚、婚姻無效或否認子女婚生推定;依婚生推定,B 為丁、戊的婚生子女。甲支付坐月子費用,不會因此使甲取得 B 的法律上父親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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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題2 分

甲向乙借款新臺幣 500 萬元,為乙在甲所有的 LL 地上設定同額抵押權,並約定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時,LL 地所有權移屬於抵押權人乙。此所有權移屬於抵押權人之約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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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第 873 條之 1 的「流抵約款」:抵押人與抵押權人約定,若債權到期仍未清償,抵押物所有權移轉給抵押權人。依該條規定,這項約定「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民法第 873 條之 1 的上述規定現行仍相同,沒有影響本題答案的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約定的性質:甲以自己的土地設定抵押權,並約定債務到期未清償時,土地所有權移屬乙,這就是流抵約款。接著依民法第 873 條之 1 判斷登記的效果:法律要求登記,是為了讓流抵約款能對抗第三人;條文並未規定未登記即使約定無效,或在甲、乙之間完全不生效力。

因此,未登記時,甲、乙間的約定不因此無效,但乙不得以該約定對抗第三人,選項 (C) 正確。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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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題2 分

承租人甲為清償對出租人乙之 5 萬元租金,而以自己名義簽發之票據代租金之支付,此稱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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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上「新債清償」與「代物清償」的區別。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民法第 320 條規定,因清償債務而對債權人負擔新債務時,除當事人另有意思表示外,若新債務不履行,舊債務仍不消滅。

解題方法

甲原本負有支付 5 萬元租金的債務,後來以自己名義簽發票據交給乙,作為租金的支付方式。甲因此對乙負擔票據上的新債務;依民法第 320 條,這種以新債務代替原債務的清償安排,稱為「新債清償」。除非另有約定,交付票據本身不使租金債務立即消滅;票據債務履行後,才達成清償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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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題2 分

依民法之規定,受任人為下列何種行為時,不須另有特別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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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第534條受任人的權限。以命題當年(民國109年)法規為準,受任人受概括委任時,原則上得為委任人處理各種法律行為;但法條列出若干重大行為,須有特別授權,包括不動產之出賣或設定負擔、贈與、和解、起訴及提付仲裁。

判斷關鍵在於:選項的行為是否列在第534條的特別授權清單中。現行法第534條仍是上述規定,無須另作修法提醒。

解題方法

先掌握第534條的「概括委任原則+特定行為例外」:

  • 原則:受任人受概括委任,得為委任人為一切法律行為。
  • 例外:法條明列的行為,須有特別授權。

逐一比對選項;未列在例外清單中的行為,即為本題所問「不須另有特別授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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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題2 分

下列何者原則上無法使債之關係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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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債之消滅」事由。債之關係通常因清償、提存、抵銷、免除、混同等原因消滅;民法第 319 條也規定,債權人受領他種給付以代原定給付時,債之關係消滅。

判斷關鍵是:題目所列事由是否依法使債務消滅。債務人死亡原則上不使債之關係消滅;債務如屬可由他人承受或履行的財產上義務,仍可能由其繼承人承受。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是否屬於法定債之消滅事由:清償提存、抵銷與代物清償,符合各自要件時都能使債務消滅;債務人死亡則不是一般的債之消滅事由。題目問「原則上無法使債之關係消滅」,因此選債務人死亡。

選項分析

  • (A) 債務人死亡:正確。 債務人死亡本身不當然消滅債務。依民法第 1148 條,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的權利義務;因此一般財產債務原則上由繼承人承受。具有人身專屬性的債務則可能因債務人死亡而消滅,但這屬例外,不改變本題所問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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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題2 分

有關分別共有物之分割,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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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共有物分割請求權,以及共有人約定不分割期限的限制。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民法第 823 條第 1 項原則上允許各共有人隨時請求分割;但物因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共有人約定不分割期限時,例外不得隨時分割。

同條第 2 項規定,約定不分割期限原則上不得逾五年;共有不動產若契約另有管理約定,期限才可放寬至三十年。這裡的三十年並非所有共有不動產都適用。

解題方法

先辨別題目問「何者錯誤」,再依序核對共有物能否分割、分割協議的形式,以及民法第 823 條所定的期限。判斷 B 的關鍵是確認三十年期限的適用條件:共有不動產須有契約管理約定,不能只因標的是不動產,就直接適用三十年。

選項分析

  • (A) 區分所有建物的共同部分不能分割:正確。 公寓大廈的樓梯、電梯、走廊等共同部分,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7 條,不得獨立成為區分所有權的標的,也不得分割。其共同使用性質決定了不能由個別共有人單獨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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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題2 分

關於著作權之授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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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著作權法》第 37 條的著作財產權授權,以及專屬授權與非專屬授權的效力差異。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非專屬授權是著作財產權人授權他人利用著作,但仍保有權利;被授權人原則上不得把取得的利用權再授權給第三人,除非取得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專屬授權則是在約定範圍內,由被授權人取得排他行使權利的地位;著作財產權人於該範圍內不得再行使權利,但依法仍得自己利用著作。

解題方法

先辨別題目所述是「非專屬授權」還是「專屬授權」,再分別核對兩者的再授權、行使權利及訴訟權限。選項 D 將「不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行為」與「僅得自己利用著作」並列,前者不符合專屬被授權人的權利地位,因此是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 (A) 正確。 非專屬授權的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被授與的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這是《著作權法》第 37 條關於再授權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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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題2 分

依消費者保護法所提起之訴訟,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受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幾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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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消費者保護法》第 51 條的懲罰性賠償金上限。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依該法提起訴訟,因企業經營者故意造成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五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金。

條文另按企業經營者的主觀過失程度區分上限:故意為五倍以下、重大過失為三倍以下、一般過失為一倍以下。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兩個關鍵詞:「依消費者保護法所提起之訴訟」與「企業經營者之故意」。再對照《消費者保護法》第 51 條中「故意」所對應的倍數,即為五倍以下,因此選 (B)。

「五倍以下」是懲罰性賠償金的上限;實際請求額仍須依個案損害與法院判斷決定,並非一律判給五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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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題2 分

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滯納金,其清償順位優先於下列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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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全民健康保險法》對保險費及滯納金所定的法定優先順位。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39 條規定:「本保險之保險費、滯納金,優先於普通債權。」

這項優先權的範圍是普通債權,並非一概優先於所有其他債權。抵押權、留置權等有擔保的債權,仍依其各自的法定順位受償。民國 109 年適用的第 39 條與現行法規定相同,無須另以後續修法調整本題答案。

解題方法

先找出題目問的是「優先於何者」,再對照《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39 條明列的對象:普通債權。因此,無擔保、未享有特別優先權的一般債權,須排在健保保險費及滯納金之後受償。

解題時也要分清「普通債權」與「有擔保債權」:債權若有抵押權、留置權等擔保,其受償順位不能直接套用普通債權的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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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題2 分

有關我國勞工保險條例對於保險給付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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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工保險條例》關於多重投保、退保後罹患職業病的給付資格、同一事故的給付限制,以及保險給付請領權保障。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所述是否為當時《勞工保險條例》的規定。尤其要區分「不同種類的保險給付能否併領」與「同一種給付能否因同一事故重複請領」:前者視法律規定而定;後者原則上不得重複請領。

選項分析

**(A) 正確。**依民國 109 年《勞工保險條例》第 14 條之 1,被保險人同時受僱於二個以上投保單位時,普通事故保險給付的月投保薪資得合併計算,但不得超過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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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9 題2 分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自其退休之次月起,於多久之期間內不行使,該權利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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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勞動基準法所定勞工退休金請求權的消滅時效。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勞動基準法》第 58 條第 1 項,勞工請領退休金的權利,自退休之次月起,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退休金請領權多久不行使而消滅」,直接對應《勞動基準法》第 58 條第 1 項的明文:期間為 5 年,起算點為退休之次月。據此選擇 5 年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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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 題2 分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如有再承攬,於最後承攬人所僱用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下列何者不需負擔職業災害補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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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動基準法》第 62 條的承攬與再承攬職業災害補償責任。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依第 62 條第 1 項,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且有再承攬時,承攬人或中間承攬人,就各該承攬部分所使用的勞工,應與最後承攬人連帶負擔雇主應負的職業災害補償責任。

此處的「連帶責任」表示,受災勞工可依法向負連帶責任者請求補償;各責任人間的內部分擔與求償,則另依法律規定處理。題目所問「何者不需負擔」,關鍵是辨認第 62 條列入責任主體的承攬鏈成員。

解題方法

先從題幹抓出「事業單位招人承攬」「有再承攬」「最後承攬人所僱用勞工發生職災」三項要件,再對照第 62 條列出的責任人:事業單位、承攬人或中間承攬人、最後承攬人。

縣市政府勞工主管機關並非承攬鏈中的雇主或承攬人,也不是第 62 條所定的職災補償責任主體,因此選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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