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關務特考三等 財稅行政(選試日文) 國際貿易實務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信用狀(Letter of Credit)是國際貿易常用的付款方式,請說明下列有關信用狀的問題:
(一) 何謂「融資開狀」?何種情境下,申請人無須辦理融資開狀?(10 分)
(二) 背對背信用狀(Back to Back L/C)與可轉讓信用狀(Transferable L/C)之相同與相異處為何?(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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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兩個層次:進口商開狀時是否使用銀行資金,以及中間商如何運用信用狀向實際供應商付款。作答時要先分清楚「銀行是否提供融資」,再比較「原信用狀的轉讓」與「另開一張新信用狀」。
信用狀的基本關係是:開狀銀行依申請人指示,對受益人承擔符合信用狀條件時的付款、承兌或讓購義務。信用狀及本題涉及的轉讓信用狀,依信用狀條款所約定的《信用狀統一慣例》處理;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適用的 UCP 600 為準。UCP 600 是國際商會制定的信用狀規則,並非法規;信用狀約定適用時,依約拘束相關當事人。
(一)融資開狀
定義與運作
「融資開狀」是進口商申請開狀時,未以自有資金全額支付信用狀金額,而由銀行依核定的授信額度,以融資方式支應全部或部分開狀款項。進口商通常先繳交一定比例的開狀保證金,銀行墊付其餘款項;之後進口商依約償還融資本金及利息。
因此,融資開狀包含兩個不同的關係:
- 對受益人:開狀銀行依信用狀承擔付款義務。
- 對申請人:銀行提供信用狀項下的融資,申請人須依約還款。
開狀銀行通常須先核准進口開狀授信額度,並依申請人的信用狀況、交易內容及銀行規定,核定保證金比例與融資額度。
申請人無須辦理融資開狀的情況
申請人以自有資金支付全部信用狀金額,亦即辦理全額結匯開狀,就不需要銀行墊付開狀款項,無須辦理融資開狀。自有資金可以是申請人持有的外幣,也可以是申請時以新臺幣全額結購外匯,再用以支付信用狀金額。
判斷關鍵是:信用狀金額是否由銀行提供融資支應。申請人若已在開狀時自行備足並支付全額,便沒有開狀款項的融資需求。
(二)背對背信用狀與可轉讓信用狀
共同點
兩者都是中間商安排交易時常見的信用狀運用方式。典型流程是中間商先取得買方開立的「主信用狀」,再安排實際供應商出貨並收取貨款;中間商則依主信用狀向買方收款,賺取買進成本與賣出價格之間的差額。
兩者都讓中間商能在不必直接把自身資金全額預付給供應商的情況下,安排上下游付款,並可由中間商處理主信用狀與供應商交易間的價格差額。
相異點
| 比較項目 | 背對背信用狀 | 可轉讓信用狀 |
|---|---|---|
| 交易作法 | 中間商以主信用狀作為擔保或還款來源,向銀行申請另開一張新信用狀給供應商。 | 依 UCP 600 第38條,開狀時須明確註明「可轉讓」,並由轉讓銀行依第一受益人的要求,將原信用狀全部或部分轉給第二受益人使用。 |
| 信用狀張數與付款義務 | 有主信用狀及新開的背對背信用狀。新信用狀由其開狀銀行另行承擔付款義務。 | 轉讓的是原信用狀的使用權,並非另開一張新信用狀; |
第 二 題25 分
運送單據(Transport Documents)是運送人簽發給託運人的文件,試問:
(一) 運送單據的功能為何?(12 分)
(二) 大提單(B/L)與小提單(D/O)有何不同?(8 分)
(三) 可轉讓海運提單與不可轉讓海運提單的主要區別為何?(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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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運送單據的法律與實務功能,以及貨物到港後的提貨流程。回答時要先辨明:**提單(B/L)**是運送人簽發的運送單據;**小提單(D/O,Delivery Order)**則是貨物到港後供收貨人辦理提領的交貨指示文件。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相關法源包括《海商法》及《民法》提單規定。
解題方法
先依運送單據的功能分項作答,再比較 B/L 與 D/O 的簽發時點、功能與法律性質;最後比較可轉讓提單與不可轉讓海運單的轉讓方式及交貨憑證。這種「功能—流程—法律效果」的切入方式,能避免把兩種單據混為一談。
(一)運送單據的功能(12 分)
運送單據是運送人簽發給託運人、記載貨物與運送資料的文件。以海運提單為例,主要有下列三項功能:
-
貨物收據 證明運送人已收受提單所載貨物;若提單載明貨物已裝船,則可證明貨物已裝船。提單上的貨物品名、件數、重量及表面狀況等記載,是確認交運情形的重要依據。
-
運送契約的證明 提單記載承運人、託運人、收貨人、裝卸港及運送條件等內容,用以證明運送關係及其條款。《海商法》規定提單是海上貨物運送契約及貨物已由承運人收受或裝船的證明;提單填發後,承運人與提單持有人間的運送權利義務,依提單記載處理。
-
貨物所有權的表彰與提貨憑證 可轉讓的海運提單具有代表貨物的功能,持有人可依提單轉讓取得貨物權利,並憑提單向運送人請求交付貨物。因此,提單兼具貨物權利憑證及提貨憑證的功能。此項功能主要適用於可轉讓提單,不能一概套用在不可轉讓海運單上。
除上述三項核心功能外,運送單據也常用於銀行信用狀押匯、貨物運送追蹤、海關及港口作業等,但這些屬於交易與行政作業上的用途,不取代前三項核心功能。
(二)大提單(B/L)與小提單(D/O)的不同(8 分)
| 比較項目 | 大提單(B/L) | 小提單(D/O) |
|---|---|---|
| 簽發與時點 | 通常由運送人或其代理人於收受貨物或裝船後簽發給託運人 | 通常由船公司或其代理人於貨物抵達目的港後,依提單持有人或其代理人的辦理情形簽發 |
| 主要功能 | 證明運送契約、貨物收受或裝船;可轉讓提單並具有代表貨物的功能 | 指示或授權倉庫、碼頭或相關單位將貨物交付給指定受領人,供辦理提貨 |
| 法律性質 | 海上貨物運送的重要單據; |
第 三 題25 分
國貿條規(Incoterms 2020)共 11 項貿易條件,依其規定,不同條件會影響到貿易契約中的其他基本交易條件,試問:
(一) 哪些條件賣方必須洽購貨物保險並提供保險單據給買方?其各應買何種保險及其最低保險金額為多少?(9 分)
(二) 哪些條件只能用在水路運輸?請寫出英文全名及貨物風險轉移時點。(8 分)
(三) 哪些條件賣方必須承擔貨物的風險至貨物到達進口國交予買方為止?請寫出英文全名及貨物風險轉移時點。(8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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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 Incoterms® 2020 中三項常考差異:賣方是否負有投保義務、哪些條件限於海運及內陸水路運輸,以及交貨點與風險移轉點的區別。
判斷時要把「誰負責支付運費」和「風險何時移轉」分開。尤其 C 組條件雖由賣方支付運費至目的地,風險仍在裝運地交貨時移轉;D 組則由賣方承擔貨物運至目的地的風險。
解題方法
先找出明文要求賣方投保的條件,再按運輸方式分類,最後依各條件的交貨定義判斷風險移轉點。本題所涉規則為 Incoterms® 2020,並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規定為準。
(一)賣方必須投保並提供保險單據的條件
只有 CIP 與 CIF 明定賣方須為貨物投保,並將保險單或其他保險證明提供給買方。
- CIP(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運費及保險費付至):賣方至少應投保符合《協會貨物保險條款》A 款或類似條款的保障。最低保險金額為契約價格的 110%,保險期間須涵蓋交貨點至約定目的地。
- 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成本、保險費加運費):賣方至少應投保符合《協會貨物保險條款》C 款或類似條款的保障。最低保險金額為契約價格的 110%,保險期間須涵蓋交貨點至約定目的港。
兩者最低投保金額均為:
CIP 與 CIF 的最低承保範圍不同:CIP 為 A 款,CIF 為 C 款。其他九項條件不要求賣方依 Incoterms® 2020 為買方利益投保並提供保險單據。
(二)僅適用於水路運輸的條件
海運及內陸水路運輸專用的四項條件為 FAS、FOB、CFR、CIF。
| 條件英文全名 | 中文名稱 | 貨物風險移轉時點 |
|---|---|---|
| FAS — Free Alongside Ship | 船邊交貨 | 貨物置於指定裝運港的船邊時 |
| FOB — Free On Board | 船上交貨 | 貨物裝上買方指定的船舶時 |
| CFR — Cost and Freight | 成本加運費 | 貨物裝上裝運港的船舶時 |
| CIF —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 成本、保險費加運費 | 貨物裝上裝運港的船舶時 |
CFR、CIF 雖由賣方支付至目的港的運費(CIF 另須投保),但風險均在裝運港貨物裝上船時移轉給買方。
第 四 題25 分
在國際貿易中,貨物運送至進口目的地需耗費一段時間,其品質在運送途中可能會有變化,因此貨物品質是否與契約相符之認定非常重要,試問:
(一) 在國際貿易中貨物品質是依何標準來確定其是否符合約定?(10 分)
(二) 依上題,請說明品質的認定可分為哪四種?其各適用何種貿易條件?(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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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兩件事:貨物品質要依什麼標準判斷是否符合契約,以及品質在哪個時間、地點認定。前者是品質條件的內容;後者是品質認定的時點與地點,兩者不可混為一談。
品質是否符合約定,原則上以買賣契約所約定的品質條件為準。契約可約定以樣品、規格或規格說明書、標準品、品牌或商標、商品名稱或等級等方式確定品質;若貨物品質有合理變動範圍,宜一併約明允收誤差。國貿條規主要規定交貨、風險及費用分擔,並不代替買賣雙方約定貨物品質標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哪一類「標準」:
- 問品質是否符合契約:看雙方約定的品質條件。
- 問在何時、何地認定品質:看交貨安排及契約約定,依貿易實務可整理為出廠、裝船、起岸及買方所在地四種。
據此作答,並說明各種類型通常搭配的貿易條件。
(一)品質是否符合約定的判斷標準
應以契約約定的品質條件作為認定標準,將實際交付貨物的品質與契約所載內容逐項比較。品質條件可採下列方式約定:
- 憑樣品:以雙方確認的樣品作為交貨品質依據。
- 憑規格或說明書:以尺寸、成分、性能、純度等具體指標判斷。
- 憑標準品或等級:依公認標準、行業標準或約定等級判定。
- 憑品牌、商標或商品名稱:以約定的品牌或商品特徵界定品質。
若契約沒有清楚約定,容易發生樣品是否須完全一致、品質差異是否在合理範圍內、由誰檢驗及在哪裡檢驗等爭議。因此,契約宜同時載明檢驗方式、檢驗時間與地點、檢驗人、允收誤差及爭議處理方式。
(二)品質認定的四種類型及適用條件
| 類型 | 認定方式 | 通常適用的貿易條件 |
|---|---|---|
| 出廠品質(工廠品質) | 以貨物離開賣方工廠或出廠時的品質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