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關務特考四等 紡織工程 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考古題詳解

112 年・關務特考・四等・紡織工程
試題代碼 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第 1 題2 分

關於一般法院審理案件之特性,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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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一般法院與憲法法庭審理方式的差異。一般法院主要審理已發生的具體案件,依當事人提出的請求與爭議進行裁判;憲法法庭則負有憲法審查職權,得審理法規範是否違憲等一般、抽象事項。一般法院的審判並具有被動性、獨立性等特徵。

本題未涉及特定法條;以下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的制度與概念說明。

解題方法

先辨識選項描述的是「一般法院」還是「憲法審查」的特性。一般法院處理的是具體個案,不以抽象審查一般事項為其通常職掌。因此,將一般法院說成「針對一般、抽象性之事項」,即與其審理特性不符。

選項分析

  • (A) 針對一般、抽象性之事項:錯誤。 一般法院原則上審理已發生的具體案件,判斷當事人間的權利義務或法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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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有關緊急命令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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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第 3 項的緊急命令制度,以及司法院釋字第 543 號對「執行機關能否訂定補充規定」的說明。緊急命令由總統發布,須經行政院會議決議,並於發布後 10 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

解題方法

先依憲法增修條文核對發布權限、前置程序與追認期限,再依釋字第 543 號判斷補充規定是否一概禁止。關鍵在於選項 C 將「以不得再授權為原則」寫成絕對禁止,忽略釋字第 543 號承認的例外,因此錯誤。

選項分析

  • (A) 正確。 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第 3 項明定,總統發布緊急命令後,須於 10 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若立法院不同意,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 (B) 正確。 緊急命令的發布者是總統;這項權限直接來自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第 3 項。
  • **(C)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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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有關憲法規定之貨物自由流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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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第148條:「中華民國領域內,一切貨物應許自由流通。」這是保障國內貨物流通的憲法原則,禁止國家以不當的法律或事實障礙阻礙貨物流通;但不代表任何貨物都不受管制,基於公共安全等公益目的,仍得以合憲且符合比例原則的方式加以管理。

解題時須區分「貨物本身的流通」與「個人從事運輸或配送的職業活動」;後者還可能涉及憲法第15條保障的工作權及職業自由。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本題涉及的憲法第148條及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相關規定,未有影響本題判斷的後續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先確認選項是否符合憲法第148條保障貨物流通的意旨,再判斷各選項有沒有把職業自由和貨物流通混為一談,或把貨物流通原則誤解成完全不得管制。符合貨物得自由流通,且國家得以建設公共交通設施促進流通者,為正確敘述。

選項分析

(A)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的流向登記規定,違憲:錯誤。 爆竹煙火具有一定危險性,法律要求業者登記相關貨物的種類、數量、來源及流向等資料,是為了預防災害、維護公共安全及供主管機關稽查。憲法第148條保障自由流通,並不排除為公共安全所必要的管理;不能僅因規定涉及貨物流向登記,就直接認定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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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為立法院之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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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立法院與監察院的憲法職權分工,以及立法院是否有調查權。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憲法第 62 條規定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憲法增修條文第 7 條第 1 項則規定,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

司法院釋字第 325 號解釋確認:立法院為行使憲法所賦予的職權,具有附隨性的調查權;監察院則依其監察職權行使相應的調查權。兩院的調查權各有目的與範圍,不能因此混淆各自的本質職權。

解題方法

先辨認四個選項各自所屬機關,再處理「調查權」這個容易混淆的選項:

  • 審計、糾正、糾舉屬於監察院職權。
  • 調查權可以是行使機關固有職權所附隨的權力;釋字第 325 號解釋承認立法院為行使其職權有調查權。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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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依憲法第 8 條第 2 項規定,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逮捕拘禁機關應至遲在 24 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大法官將此一規定之內容稱為何種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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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第 8 條第 2 項所定「逮捕、拘禁後至遲 24 小時內移送法院審問」的法律性質。大法官將這項直接由憲法規定、涉及人身自由保障的重要事項,稱為憲法保留事項。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憲法第 8 條第 2 項規定,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逮捕拘禁機關應至遲於 24 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同條並規範法院對逮捕拘禁合法性的審查及救濟。這項程序是憲法直接設定的人身自由保障,不是單純交由立法者決定是否設置的一般程序事項。

解題方法

看到題幹直接引用憲法第 8 條第 2 項,並詢問「大法官將此一規定之內容稱為何種事項」,關鍵是辨認題目問的不是「法律保留」的強弱,而是這項保障的規範來源與地位:它由憲法本身直接規定,因此屬於憲法保留事項。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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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司法院依職權訂定「法院辦理偵查中聲請羈押重大、矚目刑事被告案件注意要點」,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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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審判獨立與司法院對法院、法官所訂行政規則的效力界線。依《中華民國憲法》第 80 條,法官須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院訂定的注意要點,不能取代法律,也不能拘束法官對個案所採取的法律見解。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及相關憲法原則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明注意要點的性質:它是司法院依職權訂定的規範,並非法律。即使內容涉及案件處理或司法行政,也不能因此成為法官審判時必須服從的裁判準則。

判斷選項時,抓住兩條界線:

  1. 司法院的司法行政權不能取代法官的審判權。
  2. 法官審判個案時,法律見解仍須由法官依法獨立形成,不受行政規則拘束。

選項分析

(A) 錯誤。 司法院是國家最高司法機關,但不能據此推論它得以最高司法審判機關的地位發布注意要點,作為法官審判案件的依據。該要點不能凌駕法律,也不能干預法官依法獨立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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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憲法第 52 條規定:「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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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憲法》第 52 條及司法院釋字第 627 號解釋對總統刑事豁免權的界定。憲法第 52 條規定,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

釋字第 627 號指出,這項豁免是總統任職期間的暫時性程序障礙,並非實體免責;其保障的是總統職位與職權正常行使。解釋也區分兩種情形:若是以總統本人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進行偵查,原則上不得開始;若是在他人刑事案件中調查證據,則不當然受總統刑事豁免權排除,但相關措施不得限制總統人身自由或妨礙其職權行使。

解題方法

依釋字第 627 號的區分,檢視選項是否把「不得以總統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進行偵查」擴大成「他人案件中也不得調查或保全證據」。凡將後者一概禁止的敘述,即與解釋意旨不符。

以下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與解釋作答。

選項分析

  • **(A) 正確。**總統刑事豁免權是憲法基於職位與職權保障所設,並非總統個人可任意拋棄的權利。總統同意受詢問等個別行為,也不代表得拋棄憲法第 52 條所定的刑事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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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依憲法第 12 條,有關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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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第 12 條「秘密通訊自由」的保障範圍、通訊監察的法官保留原則,以及違法監聽所得證據的處理。

依司法院釋字第 631 號解釋,秘密通訊自由保障人民就通訊的有無、對象、時間、方式及內容,不受國家或他人任意侵擾;國家限制此項自由,須有法律依據,並符合必要性及正當程序。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則針對通訊監察設有核准與證據使用規範。

解題方法

逐一辨別選項敘述的是「保障範圍」、「監察程序」、「違法監察的證據效果」,還是「秘密通訊自由與隱私權的關係」。本題關鍵在選項 B 的「一律」:通訊監察原則上採法官核發通訊監察書,但依法律仍有例外程序,因此不能說任何情形都一律適用法官保留。

本題涉及法條及解釋,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後續曾有修正,作答仍依命題年度規範判斷。

選項分析

(A) 保障範圍包括通訊之時間、方法在內:正確。 釋字第 631 號指出,秘密通訊自由保障人民就通訊的有無、對象、時間、方式及內容,不受任意侵擾。因此通訊的時間與方法都在保障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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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有關結社自由的限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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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憲法第 14 條保障的結社自由,以及國家限制結社自由時應遵守的憲法界限。結社自由包括人民組織、加入或不加入團體,以及團體自主運作等面向;團體自主運作也涉及名稱、組織與活動方式的決定。

限制結社自由,須有法律依據,並符合憲法第 23 條所定目的及比例原則。本題法規與憲法規範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各選項是否符合結社自由的憲法保障:

  • 犯罪組織不受結社自由保障,國家得依法禁止。
  • 對結社自由的限制,須受法律保留及比例原則拘束。
  • 團體原則上享有一定的自主形成與運作空間,包含選用名稱的自由。

因此,主張人民「不得自主選用名稱」的選項,錯誤。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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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立法院制定公民投票法係為貫徹下列何項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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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憲法》的民主原則,重點是區分「主權在民」與共和國、自由國、社會國等國家原則。立法院制定《公民投票法》,使人民得以公民投票直接參與公共政策或重大事項的決定,旨在落實人民是國家權力主體的主權在民原則。

解題方法

先看法律所設計的制度讓誰行使政治決定權。《公民投票法》提供人民以投票方式直接表達意志、參與國家或地方公共事務的管道;這是人民直接行使政治權力,與主權在民原則相符。依題意選出與「人民透過投票參與決定」最直接相關的原則即可。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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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不表意自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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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不表意自由」,也就是人民有不表達意見、不被迫傳達特定訊息的自由,屬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的保障範圍。判斷國家要求人民或業者刊載特定內容是否違憲,須看強制內容的性質、目的,以及限制是否符合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

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及解釋為準,相關解釋包括司法院釋字第577號、第656號。另須留意: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已宣告強制加害人公開道歉違憲,並變更釋字第656號相關意旨;但判決勝訴啟事等不涉及強迫道歉的處分,仍須依個案審查。

解題方法

先分辨題目所稱「特定言論」是要求表達主觀意見,還是要求提供客觀資訊。強迫表達主觀意見,對不表意自由的干預較深;要求業者揭露客觀資訊,則仍須衡量其是否有正當公共目的、是否合乎比例原則。

本題的關鍵在於:不表意自由並非絕對權利。國家在一定條件下,可以為保障公共利益或人民接收資訊的權益,要求業者揭露客觀資訊。因此,C 把國家描述成「不得」基於資訊接收利益強制業者發表特定言論,說法過於絕對。

選項分析

(A) 憲法保障人民有不表達主觀意見的自由:正確。 人民不受國家強迫表達主觀意見,屬言論自由中的消極面向。國家若要求人民表達認同、道歉或其他立場,會涉及不表意自由;強制表態的內容愈涉及內心信念與價值判斷,干預程度通常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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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平等保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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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第 7 條平等權,以及司法院釋字第 490 號、釋字第 649 號解釋所呈現的平等保障原則。

平等原則要求立法者對相同事物作相同處理,對不同事物作合理的不同處理;立法者可以基於正當目的作差別待遇,但分類標準與立法目的之間須有合理關聯。立法者建構法律體系時,也應遵守體系正義,避免在法律體系中無正當理由地作不同規範。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對應的解釋,再確認該解釋是否認定相關規定合憲:

  • (A)、(B)是平等原則的一般要求。
  • (C)對應釋字第 490 號,解釋認為兵役法以男子為服兵役義務主體,尚未違反平等原則。
  • (D)對應釋字第 649 號。該號解釋承認視障者職業保留規定具有優惠性差別待遇的目的,但認定「僅視障者得從事按摩業」的規定違反平等權及工作權保障。

題目問「何者錯誤」,因此應選出把釋字第 649 號結論說反的選項。以下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與解釋為準。

選項分析

(A) 正確。 平等原則不只禁止法律明文歧視,也要求法律體系內的規範彼此一致、不得無正當理由地作不同處理。立法者建構法律體系時應符合體系正義,是平等保障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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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生存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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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第 15 條生存權的保障,以及大法官如何將生存權連結到最低生活保障、社會福利與全民健康保險。判斷時要注意:某項制度同時涉及健康權或財產權,不代表它就與生存權無關。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憲法第 15 條明定人民的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憲法第 155 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8 項,則涉及社會保險及社會福利等國家責任。

解題方法

先找出各選項所對應的大法官解釋,再核對選項對解釋意旨的描述:

  • 釋字第 596 號:強制執行時保留債務人及共同生活親屬維持生活所需財物,是為保障生存權等基本權。
  • 釋字第 753 號:全民健保制度關係到國家提供醫療服務,涉及全民生存權與健康權。
  • 釋字第 767 號:藥害救濟是國家提供的社會福利措施,與憲法保障生存權及健康權的意旨相符。

由此可知,C 選項將藥害救濟說成「與生存權無涉」,與釋字第 767 號的意旨相反,為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A) 正確。**釋字第 596 號指出,債務人固有忍受強制執行的義務,但立法者得在衡量債權實現與債務人生存保障後,禁止對維持生活所必需的部分財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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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公務員服務法第 16 條規定:「公務員於其離職後 3 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 5 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依司法院釋字第 637 號解釋,此一規定是否對離職公務員之職業自由造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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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第 15 條保障的職業自由,以及司法院釋字第 637 號解釋對公務員離職後旋轉門限制的定位。職業自由包含選擇職業與執行職業的自由;其中,選擇職業自由又可依限制依據區分為:

  • 主觀條件限制:以個人能力、資格或身分等條件限制職業選擇。
  • 客觀條件限制:以個人無法控制、與個人能力無關的外在條件限制職業選擇。
  • 執行職業自由限制:已選擇某職業後,對其執業方式、時間、地點或內容加以限制。

本題法條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規定為準。公務員服務法第 16 條限制公務員離職後 3 年內,擔任與其離職前 5 年內職務直接相關的特定營利事業職務。

解題方法

依釋字第 637 號解釋,這項離職後限制是針對曾任公務員者,依其過去任職身分及職務關聯,限制其在離職後選擇特定職業。因此,它限制的是選擇職業自由的主觀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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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立法委員選舉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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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的立法委員選舉制度,以及司法院釋字第 721 號解釋對相關制度的合憲性判斷。憲法增修條文雖由修憲程序制定,仍須符合民主共和國、國民主權等憲法基本原則;選舉制度也須受選舉平等原則拘束。

選舉平等原則要求各選區選民的選票具有大致相同的影響力。選區人口、應選名額的配置若差距過大,可能使不同選區選民的投票價值不等。

解題方法

依釋字第 721 號解釋逐一核對四項制度:立委選制受憲法基本原則拘束、區域與不分區採並立制、不分區政黨票設百分之五門檻,以及區域立委席次的縣市保障。前三項符合解釋意旨;第四項將「每縣市至少一席」說成有違選舉平等原則之虞,與解釋的判斷不符,因此選 D。

選項分析

(A) 正確。釋字第 721 號指出,憲法增修條文對立法委員選舉制度的設計,仍應符合民主共和國原則、國民主權原則等憲法基本原則,並非修憲後即不受任何憲法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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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關於租稅,下列何者因違反比例原則,而被司法院大法官宣告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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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辨識大法官解釋所審查的租稅規定,以及違憲理由究竟是比例原則、平等原則,或量能課稅所要求的客觀淨值原則。比例原則主要檢驗手段與目的是否具有適當性、必要性,並且利益與損害是否相稱;租稅案件也常涉及憲法第 7 條平等權及第 19 條租稅法律主義。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選項所列規定與相關解釋的結論,並區分「曾被宣告違憲」和「因違反比例原則而違憲」。解釋認為規定違憲,不代表違憲理由必然是比例原則。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及大法官解釋為準。

選項分析

(A) **錯誤。**司法院釋字第 746 號認為,稅捐稽徵法第 20 條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1 條第 1 項所定逾期加徵滯納金,是督促人民按期繳納稅捐的手段,尚難認違反比例原則。該解釋宣告違憲的是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1 條第 2 項中「就滯納金加徵利息」的部分,並非本選項所列的兩項滯納金規定。

(B) **錯誤。**司法院釋字第 779 號指出,非都市土地經編定為交通用地,且依法核定為公共設施用地者,不予免徵土地增值稅,與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待遇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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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依司法院釋字第 791 號解釋意旨,刑法第 239 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侵害下列何種憲法權利而違憲?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 791 號解釋對刑法通姦罪的憲法審查。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題目所引刑法第 239 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及其相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釋字第 791 號認為,個人是否、何時及與何人發生性行為,屬於個人自主決定的範圍,受憲法第 22 條保障的性自主權涵蓋。刑法以刑罰制裁通姦行為,對此自由造成限制;該刑罰規定不符憲法比例原則,侵害性自主權而違憲。

解題方法

看到「依釋字第 791 號」與刑法第 239 條,先掌握解釋的核心:通姦除涉及婚姻與家庭關係,也涉及個人對性行為的自主決定。題目問的是該刑罰規定侵害哪一種憲法權利,應辨認解釋明確討論的基本權,而非把婚姻關係受影響的利益直接當成答案。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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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關於我國憲法所保障之契約自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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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契約自由的憲法保障基礎,以及它與私法自治、其他基本權利的關係。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契約自由屬於憲法第 22 條保障的基本權,保障人民自主決定是否締約、與誰締約,以及契約內容等自由。

契約自由是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的重要機制,也是私法自治的基礎;但它並非不受限制的絕對權利。國家為維護公益,得以法律作合理限制。此外,契約自由的保障也會依契約內容與所涉事項,與憲法其他相關基本權利發生關聯。

解題方法

先辨認契約自由的基本保障來源,再檢視選項是否把這項保障說成「專屬」且排除其他基本權利。契約自由雖主要由憲法第 22 條保障,卻不是只能依該條保障;若契約內容涉及其他基本權利,也應依具體情形一併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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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屬於憲法第 23 條所定得限制人民自由權利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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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憲法》第 23 條所列限制人民自由權利的四項事由。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人民的自由權利除符合第 23 條所列事由外,並須以法律限制之。

憲法第 23 條規定,為下列目的所必要者,得以法律限制人民的自由及權利:

  1. 防止妨礙他人自由。
  2. 避免緊急危難。
  3. 維持社會秩序。
  4. 增進公共利益。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憲法第 23 條的文字。凡不在上述四項事由之列者,即為本題所求。選項中的「維護國家尊嚴」並非第 23 條明定事由;不得因其聽起來具有公共性,就將它直接替換為「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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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下列何種措施或規定,其目的並非保障人民受國民教育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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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障人民受國民教育權利」的目的與措施。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國民教育以六歲至十五歲國民應受教育為核心;相關制度包括協助就學、強迫入學,以及對逾學齡而未受基本教育者提供補習教育。

判斷時要區分兩件事:一是措施是否直接促進國民接受教育;二是措施是否保障學生在受教育過程中的其他權利或訴訟救濟。兩者都與教育有關,但目的不相同。

解題方法

先看各選項的措施對象和直接功能:

  • 資助就學、要求適齡兒童入學、提供逾學齡者補習教育,直接在促成或補足國民教育。
  • 大學生對學校處分提起訴訟,重點在保障學生的訴訟權及受教育權救濟,並非直接促使人民接受國民教育。

因此,應選與「國民教育」保障目的不同的選項。

選項分析

(A) 地方政府於國民中學設獎、助學金,獎助優秀、清寒學生:錯誤。 獎學金與助學金分別提供獎勵及經濟協助,有助於學生就學並減輕家庭負擔。國民中學屬國民教育階段,這項措施的目的在支持國民接受國民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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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行政院院長辭職時,由何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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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的代理人,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有效的《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在總統未任命行政院院長前,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院長辭職」即可對照上述規定。總統尚未任命新任院長前,依法暫行代理職務者是行政院副院長,因此選 (A)。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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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有關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之選舉,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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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增修條文》所定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的名額、選舉方式與政黨當選門檻。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規定,立法委員共 113 人,其中區域立委 73 人、平地及山地原住民立委各 3 人,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委 34 人。

解題方法

先掌握不分區立委的法定名額是 34 人,再核對其他選項所述的投票方式、政黨得票門檻及婦女保障規定。題目問「何者錯誤」,與法定名額不符的敘述即為答案。

選項分析

(A) 共選出 43 人:錯誤。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的名額是 34 人,不是 43 人,因此本選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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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關於監察委員行使職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監察委員的產生方式、任期,以及公務人員彈劾案的提出、審查與移送程序。法源主要是《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7 條及《監察法》第 6 條、第 8 條、第 15 條。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確認監察委員並非民意代表,而是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再核對彈劾案的法定程序:至少二人提議,並經提案委員以外的監察委員九人以上審查及決定成立。最後比對涉及刑事或軍法時的處理方式:監察院除向懲戒機關提出外,還應移送各該管司法或軍法機關依法辦理。符合此規定的是 D。

選項分析

(A) 錯誤。 監察委員不是民意代表,現行制度下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並非經選舉產生,也沒有因反映民意而定期改選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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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有關司法院院長、副院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司法院院長、副院長的產生方式、身分,以及大法官審理案件時的審判長規定。解題要區分兩件事:院長、副院長由誰提名、由哪個機關同意;以及擔任院長、副院長的大法官是否受一般大法官任期保障。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規定,司法院大法官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大法官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並任院長、副院長的大法官,不受任期保障。憲法訴訟法另規定,憲法法庭審理案件時,由並任司法院院長的大法官擔任審判長。

解題方法

先核對選項中的機關名稱與法條用語。司法院院長、副院長與大法官身分相連,提名者是總統,同意機關是立法院;再比對審判長與任期保障規定。選項 A 將「立法院」誤寫為「監察院」,因此是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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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關於地方法規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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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有關地方法規的種類與制定機關。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地方制度法》第 25 條規定,地方自治團體得就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授權,制定自治法規;自治法規依制定機關及形式,分為「自治條例」與「自治規則」。另有「委辦規則」,但它不是自治法規。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錯誤」敘述,再依《地方制度法》的法規分類逐項核對:

  • 地方立法機關制定並經法定程序通過者,為自治條例。
  • 地方行政機關訂定者,依其所規範的事項及法定程序,可能是自治規則或委辦規則。
  • 自治規則與委辦規則分屬不同類型,不能都列為自治法規。

因此,將自治法規說成「自治規則與委辦規則兩種」的選項錯誤。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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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題2 分

下列關於比例原則之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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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7 條的比例原則。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應遵守下列要求:

  1. 適當性:所採措施有助於達成行政目的。
  2. 必要性: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的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較小者。
  3. 狹義比例性:措施造成的不利益,不得與所追求的公益顯失均衡;決定時須衡量公益與私益。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辨認各選項是否正確描述比例原則的三個階段。特別注意:適當性只要求措施「有助於」達成目的,不要求「確實達成」;必要性重點是選擇侵害較小的方法;利益衡量則是狹義比例性的核心。

選項分析

(A) 錯誤。 適當性要求行政機關採取的方法有助於目的達成,並非保證或確實達成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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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題2 分

下列何種行為不會發生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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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法律後果」:行為是否會依法律規定,發生權利義務變動、行政處罰或刑事責任等效果。不能只看行為是否失當,而要確認命題當年是否有法律規範使該行為直接或進一步引發法律責任。

以下以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若行為違反法定義務,或侵害他人權利而成立民事、刑事責任,即會發生法律後果;若僅屬一般道德期待,法律沒有規定相應義務或制裁,則不會因此發生法律後果。

選項分析

  • **(A) 在公車上未讓座給老弱婦孺:正確。**讓座通常是尊重與互助的道德要求。依命題所採的一般情境,未讓座本身沒有法律明定的義務或處罰,因此不會因這項行為發生法律後果。故選此項。
  • **(B) 雇主未依規定給付勞工加班費: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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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題2 分

司法院釋字第 371 號解釋,創造了下列何者的法規範違憲審查聲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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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 371 號解釋所建立的「法官聲請法規範違憲審查」制度。依該解釋,法官審理案件時,若對應適用的法律有違憲確信,且該法律是裁判的先決問題,得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此聲請權是由法官在審判案件時行使,不限於特定審級或法院類型;因此地方法院法官也包括在內。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與制度為準。

解題方法

抓住釋字第 371 號的關鍵:它確立的是「法官」得聲請法規範違憲審查,而不是特定最高法院、監察院或人民的專屬聲請權。選項中,地方法院法官屬於法官,因此選 (B)。

選項分析

  • (A) 最高行政法院:錯誤。 釋字第 371 號授予的是法官於審理案件時的聲請權,並非只授予最高行政法院這個法院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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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題2 分

依地方制度法第 25 條規定,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之自治法規,為下列何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25 條對地方自治法規的分類。依該條規定,自治法規有兩種:

  • 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地方行政機關公布者,稱為「自治條例」。
  • 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者,稱為「自治規則」。

本題依民國 112 年命題時的法規作答。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地方行政機關訂定」及「發布或下達」兩個關鍵語句,直接對照《地方制度法》第 25 條的定義,即可判斷其名稱為「自治規則」。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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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題2 分

下列何者為不成文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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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成文法源」與「不成文法源」的區分。成文法源是由有權機關依一定程序制定,並以文字形式公布的法規範,例如法律、命令、條約及自治法規;不成文法源則不是經此種制定程序形成的法規範,法理即屬典型例子。

本題涉及法源分類,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各選項是否由有權機關制定或以文字形式訂定並公布。屬制定、公布的法規範者,為成文法源;不屬於此類者,則可能是不成文法源。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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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法律適用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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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法律適用的基本原則,包括普通法與特別法的適用順序,以及法律變更時新舊法的時間效力。涉及法條時,以下說明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普通法與特別法規範同一事項時,原則上適用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法律變更的時間效力,則常以不溯及既往、從新從優,以及程序從新、實體從舊等原則判斷。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是否為法律適用上的原則,再檢查其表述是否符合通行原則。題目問「何者非」,因此找出原則名稱或內容錯誤的一項:

  • 普通法與特別法競合時,原則上特別法優先。
  • 法律變更涉及人民權利義務時,須依法律性質與新舊法適用規則判斷。
  • 程序法與實體法的時間效力,通常分別依「程序從新、實體從舊」處理。

選項分析

  • (A) 普通法優於特別法原則:錯誤,為本題答案。 正確原則是「特別法優於普通法」。普通法是一般規範,特別法則針對特定事項作較具體的規定;兩者就同一事項發生規範競合時,原則上優先適用特別法。選項將優先順序顛倒,因此不是正確的法律適用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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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題2 分

依地方制度法第 4 條第 2 項之規定,準直轄市係指人口已達多少人,而未改制升格為直轄市之縣?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4 條第 2 項的「準直轄市」人口門檻。依民國 112 年有效法規,縣人口聚居達 200 萬人以上,在尚未改制為直轄市前,部分事項準用直轄市相關規定。法條所稱「準直轄市」是常用稱呼,重點在於達到人口門檻的縣,改制前可準用法定範圍內的直轄市規定。

解題方法

直接抓住第 4 條第 2 項的門檻:題幹問的是「縣人口已達多少,尚未改制升格為直轄市」,對應的數字是 200 萬人以上,因此選 (D)。

選項分析

  • (A) 15 萬:錯誤。 這是地方制度法中鄉改制為縣轄市的人口門檻之一,並非準直轄市的門檻。
  • **(B) 50 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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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題2 分

關於刑法的沒收,下列何者非沒收的標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法上「沒收」的標的,以及沒收與「剝奪公權」的區別。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刑法上的沒收主要涉及違禁物、供犯罪所用或預備之物、犯罪所生之物,以及犯罪所得;公務員資格則屬剝奪公權的內容,不是沒收標的。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所指的性質:犯罪所得、犯罪工具及違禁物,都是刑法明文規範的沒收標的;公務員資格則是刑法第 36 條所列剝奪公權的資格之一。題目問「何者非沒收的標的」,因此選出性質屬於剝奪公權的選項。

選項分析

  • (A) 犯罪所得:錯誤。 刑法第 38 條之 1 規定,犯罪所得屬沒收對象,且不以所得仍在犯罪行為人手中為限;符合條件時,也得追徵其價額。因此犯罪所得是沒收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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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題2 分

下列與公務員相關犯罪之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法中數種容易混淆的犯罪:妨害考試罪、妨害公務罪、隱匿公務文書罪、偽造公文書罪,以及公然侮辱罪。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判斷關鍵是逐一核對各罪的法定要件,尤其要注意犯罪所保護的對象、行為方式,以及公務員是否正在依法執行職務。

解題方法

先看題目描述的行為,再比對選項所稱的罪名:

  • 妨害考試罪須涉及公務員主管的考試,並以詐術或其他非法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結果。
  • 妨害公務罪須對依法執行職務的公務員施強暴或脅迫。
  • 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的文書,與偽造公文書是不同犯罪。
  • 公然侮辱罪保護個人名譽;被辱罵者是公務員,不代表辱罵行為必然屬妨害公務。

選項分析

(A) 錯誤。 刑法第 137 條妨害考試罪,規範的是以詐術或其他非法方法,使公務員主管的考試發生不正確結果。大學入學考試並非僅因具有考試性質,就當然是公務員主管的考試;本選項未符合該罪的考試範圍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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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題2 分

依據公司法第 20 條規定,公司每屆會計年度終了後,應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之文書或議案,不包括下列何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司法》第 20 條第 1 項,重點是辨認公司每屆會計年度終了後,應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的三項內容:

  1. 營業報告書
  2. 財務報表
  3. 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

「關係企業報告書」不在這份法定清單內。

解題方法

題目問「不包括」何者,直接把選項與《公司法》第 20 條第 1 項列出的三項逐一比對即可。符合條文列舉項目的選項是應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的內容;未列入者即為答案。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公司法》第 20 條第 1 項所列項目與本題判斷一致。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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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家庭暴力防治法所定義之「家庭成員」?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3 條「家庭成員」的範圍。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考試所適用的條文,家庭成員包括配偶或前配偶、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者、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以及一定親等範圍內的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等人。

其中,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須為四親等以內;六親等旁系血親超出法定範圍。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3 條的身分類型及親等限制。前配偶、曾有同居關係者,以及曾為直系姻親者,都在條文列舉範圍內;旁系親屬則須注意親等上限,不能只看其是否為血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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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題2 分

依勞動基準法第 15 條之 1 規定,判斷最低服務年限約定之合理性,應綜合考量之事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動基準法》第 15 條之 1 所列的「最低服務年限約定合理性」判斷因素。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雇主與勞工約定最低服務年限,須符合該條所定要件;判斷約定是否合理時,應綜合考量:

  1. 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之期間及成本。
  2. 從事相同或類似職務之勞工,其人力替補可能性。
  3. 雇主提供勞工補償之額度及範圍。
  4. 其他影響最低服務年限合理性之事項。

「勞工在任職期間有無犯錯」並非該條列舉的合理性判斷因素。

解題方法

直接比對各選項與《勞動基準法》第 15 條之 1 的明文因素。前三項均對應條文列舉內容;若某事項與條文因素無關,且不屬於判斷最低服務年限合理性的考量,即為錯誤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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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題2 分

保險人對於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辦理本保險之醫療服務項目、數量及品質,應遴聘具有臨床或相關經驗之醫藥專家進行審查,並據以核付費用。下列何者非審查所得採取之方式?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63 條規定的醫療服務審查方式。依民國 112 年法規,保險人應遴聘具有臨床或相關經驗的醫藥專家,審查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辦理的醫療服務項目、數量及品質,並據以核付費用;審查得採「事前、事後及實地」方式,也得以抽樣或檔案分析辦理。

解題方法

直接比對選項與法條列出的三種審查方式:「事前、事後、實地」。三者都有明文依據;「事中」不在法條所列方式之中,因此是本題所問的答案。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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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題2 分

下級政府或機關間就其得全權處理之業務,依法完成法定效力後,陳報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知悉。此程序稱之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上「報備」、「核備」、「核定」與「備查」的區別。判斷關鍵在於:下級機關的業務是否由其全權處理,以及上級機關是在事前同意,還是於程序完成後知悉。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地方制度法第 2 條第 5 款所稱「備查」,是指下級政府或機關間就其得全權處理之業務,依法完成法定效力後,陳報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知悉。這與題幹描述完全一致。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三個訊號:

  1. 「得全權處理之業務」:下級機關有權自行處理。
  2. 「依法完成法定效力後」:程序已完成,並非等待上級核准才生效。
  3. 「陳報上級……知悉」:上級的作用是知悉,而非事前同意或決定。

符合上述要件者為「備查」,因此選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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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題2 分

下列關於法律適用方法之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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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法律適用通常依「三段論法」進行:先找出法律規範,再確認具體事實,最後判斷事實是否符合規範,並據此決定法律效果。

法律條文通常可分析為兩部分:

  • 構成要件:抽象描述在何種事實條件下,法律規範才適用。
  • 法律效果:構成要件具備時,所發生的權利、義務、處罰或其他法律效果。

將具體生活事實與抽象構成要件比對,判斷是否相符,稱為「涵攝」。本題屬法律適用方法的概念題,並無特定法條需要套用;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與法學概念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檢查各選項對構成要件、法律效果及涵攝的描述是否正確。關鍵在於區分「抽象的構成要件」與「具體的生活事實」:構成要件是法律預先設定的抽象條件,具體案件中的生活事實則是拿來與該條件比對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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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題2 分

根據我國憲法之規定,下列何者不是內閣制之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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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內閣制的制度特徵,以及辨識憲法條文究竟是在規範內閣制,還是規範立法委員的身分兼職限制。法條內容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內閣制的重要特徵包括:國家元首公布法律或發布命令須有閣員副署、行政首長與政府組成和國會具有密切關係,以及內閣須向國會負責。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官吏,則是規範議員身分與職務兼任的限制,並非內閣制的專屬特徵。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所述制度與內閣制的核心特徵:副署、行政院與立法院的關係,以及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都直接涉及行政與立法部門的權力關係;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官吏則屬於議員資格及職務限制。因此,找出不屬於內閣制特徵的選項即可。

選項分析

(A) 正確:屬於內閣制的副署特徵。 憲法第 37 條規定,總統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副署,或經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副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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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題2 分

依民法之規定,下列有關抵銷權之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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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上的抵銷要件與效力。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民法第 334 條規定,二人互負債務,且給付種類相同、均屆清償期,並且債務性質或法律規定沒有禁止抵銷時,得以一方的意思表示抵銷。抵銷的意思表示一經到達他方,原則上即發生效力,無須他方同意。

另依民法第 335 條,抵銷的意思表示不得附條件或期限;依第 337 條,債權縱經時效消滅,只要在時效完成前已具備抵銷適狀,仍得主張抵銷。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選項是否符合抵銷的法定規則:給付種類是否相同、抵銷是否須對方同意、意思表示能否附條件或期限,以及時效完成後能否抵銷。選項 C 與民法第 335 條相符,為正確敘述。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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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題2 分

有關正當防衛之防衛手段須具有必要性,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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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刑法》第 23 條正當防衛的「防衛手段必要性」。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對於現在不法侵害,為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而採取必要防衛行為者,不罰;防衛行為逾越必要程度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必要性不是事後只看防衛結果有多嚴重,也不是要求防衛者一定採取最溫和、完全不會造成傷害的方式。判斷時應以侵害發生當下為基準,綜合侵害的方式、強度、急迫性與危險性,以及防衛者當時實際可用的手段;所採手段須足以排除侵害,且不應超過必要程度。

解題方法

逐一檢視各選項是否正確掌握必要性的判斷方式。特別留意:防衛造成侵害者受傷,不代表手段當然不必要;應將當時的威脅與可用手段一併衡量。若有數種同樣有效、可靠且能及時採取的手段,才進一步考量選擇對侵害者損害較小者。

選項分析

(A) 正確。 必要性應依侵害當時的客觀情狀綜合判斷,包括侵害方式、輕重、緩急及危險性,以及防衛者當下可採取的防衛措施。不能只憑事後結果,或抽象比較雙方受傷程度,就認定手段是否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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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題2 分

有關著作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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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著作權法》中共同著作、改作、著作權保護範圍,以及著作權取得時點。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依《著作權法》第 10 條,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第 10 條之 1 則規定,著作權的保護僅及於著作的表達,不及於表達的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或發現。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各選項所述是否符合著作權法定義與原則。A、B、D 分別涉及共同著作、改作及創作保護主義;C 將受保護的「表達」擴大到「思想、概念、原理」,與第 10 條之 1 明文相反,因此是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 (A) 正確。《著作權法》第 8 條所稱共同著作,是二人以上共同完成,且各人的創作不能分離利用的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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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題2 分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移民業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家庭暴力防治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應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幾小時?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責任通報時限。醫事、社會工作、教育、保育、警察、移民業務及其他執行家庭暴力防治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負有立即通報義務;通報期限最遲不得逾 24 小時。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及「責任通報人員」兩個關鍵條件,對應《家庭暴力防治法》的通報規定,直接判斷法定最長期限。條文要求「立即通報」,並以「至遲不得逾 24 小時」設下最晚期限;「立即」是通報義務的要求,24 小時則是最遲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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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題2 分

A 公司提供受僱人免費員工宿舍,公司認為女性多愛乾淨,會自行清潔打掃宿舍環境,但男性則不然。因此公司對於住員工宿舍的男性受僱人每月收取 500 元之清潔費,請清潔公司打掃男性員工宿舍,女性受僱人則免收清潔費,但須自行清潔整理宿舍。請問 A 公司此項政策是否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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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本題考《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7 條及第 8 條:雇主在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事項,以及為受僱者舉辦或提供各項福利措施時,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員工宿舍是公司提供給受僱者的福利措施,適用第 8 條。雇主不能因對男女員工的刻板印象,而使一方負擔費用、另一方負擔不同義務。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 3 條所稱「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是指非由特定性別者從事,便不能完成或難以完成的工作;單純認為某性別較愛乾淨,不符合這項例外。

解題方法

先辨認員工宿舍屬於公司提供的福利,再比較男女受僱者的待遇:男性每月須付 500 元清潔費,由清潔公司打掃;女性免付費,但須自行清潔。兩性因性別而被安排不同的費用與義務,已構成福利措施上的性別差別待遇。

公司以「女性多愛乾淨、男性不會整理」作為政策理由,是以性別刻板印象推定個人行為,不能使差別待遇合法化。因此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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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題2 分

下列機關何者不具有法律案之提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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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律案提案權」:哪些憲法機關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憲法明文規定行政院及考試院的提案權;司法院釋字第 3 號解釋則確認,監察院就其所掌事項也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須留意,「法院」是行使審判職權的機關,不能直接等同於「司法院」;本題問的是法院本身是否有法律案提案權。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是否屬於有提案權的憲法機關:

  • 行政院:憲法第 58 條規定相關法律案須經行政院會議議決。
  • 考試院:憲法第 87 條明定,考試院就其所掌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 監察院:憲法未明文列出,但司法院釋字第 3 號解釋承認其就所掌事項有提案權。
  • 法院:沒有以「法院」為主體的法律案提案權規定。

因此,不具有提案權者為法院。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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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題2 分

甲為木雕藝術家,受乙之委任,誤在丙所有之剩餘木料上進行藝術雕刻,本無價值之木頭完工後成為價值數萬元的木雕藝術品。該藝術品之所有權應由何人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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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加工」的所有權歸屬。加工是指以他人的動產為材料,加入自己的勞力或技術,製成具有新形態的物品;例如在他人木料上雕刻成木雕。依民法第 814 條,以他人之動產加工者,原則上加工物所有權屬於材料所有人;但加工所增加的價值顯逾材料價值時,加工物所有權屬於加工人。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作答。題目所稱木料「本無價值」,加工後成為價值數萬元的藝術品,表示加工增加的價值顯逾材料本身價值。

解題方法

先確認木料屬於丙所有的動產,甲則以雕刻技術將木料製成木雕,屬於加工。接著比較材料價值與加工所增加的價值:材料本無價值,木雕價值主要來自甲的技術與勞力,符合民法第 814 條但書「加工所增加之價值顯逾材料之價值」的情形,因此加工物所有權歸加工人甲。

乙雖委任甲雕刻,但委任關係不會使乙成為木料所有人或加工人;題目也沒有提供乙取得加工物所有權的其他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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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9 題2 分

下列關於結婚之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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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的一夫一妻原則、結婚形式要件,以及結婚禁止親屬的範圍。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主要依據民法第 985 條、第 982 條及第 983 條。

民法第 983 條禁止特定親屬間結婚,其中包括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一定範圍內的旁系血親,以及五親等內、輩分不相同的旁系姻親。判斷本題關鍵在於旁系姻親的禁婚條件是「輩分不相同」,不是「輩分相同」。

解題方法

先核對各選項分別涉及哪一項婚姻規定,再特別檢視旁系姻親的禁婚條件:

  • 若是直系姻親,屬於禁止結婚的範圍。
  • 若是旁系姻親,則須同時符合「五親等內」及「輩分不相同」才禁止結婚。

因此,將旁系姻親的輩分條件說成「相同」,就是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A) 一人不得同時與 2 人以上結婚:正確。 民法第 985 條規定,有配偶者不得重婚。這是我國婚姻制度的一夫一妻原則;一人不得同時維持兩個以上婚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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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 題2 分

依民法第 199 條第 1 項規定,債權人基於債之關係,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下列就給付內容之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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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債之關係中「給付」的內容。依民法第 199 條第 1 項,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給付的內容可以是作為、不作為、提供勞務或交付物品。給付是否具有財產價值,並非成立債權的必要條件。

解題方法

依民法第 199 條第 1 項判斷各選項:只要給付內容具有可請求性,即可能成為債的標的;再檢查其是否必須具有財產價值。民法並未將財產價值列為給付的必要條件,因此主張「以具有財產價值者為限」的選項錯誤。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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