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外交特考三等 外交領事人員法文組 綜合法政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兩岸關係、比較政府與政治) 考古題詳解
第 1 題2 分
依憲法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行政院與立法院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院與立法院間的憲政關係,重點包括行政院的政治責任、不信任案的提出時機,以及行政權與立法權的界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為準。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立法院得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並依規定進行表決。這是我國憲政體制中行政院與立法院互動的重要制度。
解題方法
先確認憲法是否明定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再檢視其他選項是否將權限說成絕對,或不當限縮立法院的憲法職權。涉及憲法機關權限時,應以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的明文規定為判斷基準。
選項分析
(A) 行政院應對立法院負政治責任:正確。 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明定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其責任具體表現包括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立法委員質詢,以及立法院得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因此本項正確。
(B) 行政院對立法院決議並已公布之法律認為違憲者,得不予適用:錯誤。 法律經立法院議決並依法公布後,行政機關原則上應予遵守及執行;
第 2 題2 分
關於出版自由之保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憲法》第 11 條所保障的出版自由。出版自由是言論自由的一種表現,保障出版品的製作、傳播,以及透過出版品表達資訊與意見的自由。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及憲法解釋為準,出版自由並非只保障傳統紙本,也不代表所有內容都不受限制。
解題方法
先判斷各選項是否正確描述出版自由的保障範圍,再留意「不受出版自由保障」這類一概排除的說法。性言論與性資訊並非當然排除於憲法保障之外,仍應依內容性質及相關限制規範判斷。因此,宣稱性言論與性資訊一概不受保障的選項錯誤。
選項分析
(A) 正確。 出版自由保障透過出版品傳遞新聞、報導事實及表達意見,新聞報導與意見表達均屬其保障範圍。
第 3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有關平等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所建立的平等權審查原則。憲法第 7 條保障法律上一律平等,平等並非要求所有人一律相同,而是禁止無正當理由的差別待遇。判斷差別待遇是否違反平等權,須看分類標準與所追求目的之間有無合理關聯;審查密度則會依所涉權利、分類及憲法價值而有所不同。
優惠性差別待遇,是為補償或改善特定弱勢群體的不利處境而給予較有利待遇。憲法雖未明文使用此名稱,大法官解釋仍承認其合憲可能性。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大法官解釋:先確認敘述是否符合平等權的一般審查原則,再檢視其引用的具體解釋案例及結論。題目指定官方答案為 D,因此要特別掌握羈押決定的作成方式與抗告救濟差異,並辨明該差異是否確實被大法官認定違反平等權。
本題所涉法規與解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為準。
選項分析
- (A) 正確。 憲法第 7 條雖未明文規定「優惠性差別待遇」,但大法官解釋承認,為保障弱勢或矯正實質不平等,得在合憲目的及合理手段範圍內給予差別待遇。
第 4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藥師經登記領照執業之處所應以一處為限之規定,係對下列何種權利之限制?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藥師執業處所限制所涉及的基本權。司法院釋字第 711 號解釋指出,藥師法規定藥師經登記領照後,執業處所應以一處為限,限制藥師選擇執業方式與工作地點,涉及憲法第 15 條保障的職業自由。
依憲法第 15 條,人民的工作權及職業自由受保障。職業自由包括選擇職業的自由,也包括選擇職業活動方式、場所等執業自由。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的限制對象:規定要求藥師只能在一處登記執業,限制的是藥師如何從事其職業及在哪裡執業。這屬於職業活動的方式與場所限制,因此連結到憲法上的職業自由,而非遷徙、生存或結社權。
選項分析
第 5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空氣污染防制法授權主管機關徵收之空氣污染防制費,其性質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憲法及行政法中「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的法律性質定性,核心依據為司法院釋字第 426 號解釋。
- 法規基準: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空氣污染防制法雖於民國 107 年 8 月全文修正,惟空污費之「特別公課」性質與專款專用制度並未改變。
- 主要概念劃分:
- 稅捐:國家為支應一般財政需求,無對待給付而向人民強制課徵之金錢給付,採「統收統支」原則,非專款專用。
- 規費:人民因利用特定公權力服務或公共設施,由行政機關基於「對待給付(對價)關係」所收取之費用(如行政規費、使用規費)。
- 受益費:國家興辦公共工程或設施,對因該設施直接受有特別利益之人民所課徵之補償費用(如工程受益費)。
- 特別公課(Sonderabgabe):國家為達成特定公共任務,對與該任務具有特定關聯之特定群體所強制課徵之金錢給付,其徵收收入「專款專用」,撥入特種基金運用,不以個別對價關係為必要。
解題方法
本題解題切入點在於檢視「空氣污染防制費」的徵收對象、有無對價給付以及資金用途:
- 徵收對象具有特定性:空污費課徵對象為排放空氣污染物之固定或移動污染源,或銷售/進口容易產生污染之油燃料者。
- 無個別對待給付:繳納費用後,主管機關並未向繳納人提供個別的特定服務或許可對價。
- 專款專用:依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空污費全數撥入「空氣污染防制基金」,專供執行空氣污染防制、維護空氣品質等特定公共政策用途,並非列入國庫一般稅收統收統支。
綜合上述特徵,司法院釋字第 426 號解釋明確將其定性為「特別公課」。
第 6 題2 分
依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規定,有關國家最高機關成員之任命與任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所定的中央政府機關成員,其任命程序與任期。解題須分辨「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後任命」與「由總統任命」等不同程序,也要核對各職務法定任期。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四類人員的憲法規定:
- 司法院大法官: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任期八年,不得連任。
- 行政院各部會首長: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沒有四年任期規定。
- 考試院考試委員: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任期六年。
- 監察院監察委員: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任期六年,連任規定與選項所述不同。
選項分析
第 7 題2 分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631 號解釋,關於監聽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 631 號解釋對「秘密通訊自由」與「通訊監察書核發程序」的要求。依憲法第 12 條,人民享有秘密通訊自由;通訊監聽會直接限制這項自由,因此必須有法律依據,並符合合理、正當的程序。
釋字第 631 號指出,通訊監察書應由客觀、獨立行使職權的法官核發,不能由偵查機關同時負責聲請與核發。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已要求通訊監察書由法院核發,沒有「監聽未滿一星期可由檢察官核發」的例外。
解題方法
抓住釋字第 631 號的核心結論:通訊監察書應由法院核發。再檢查各選項是否符合這項原則。若選項替檢察官增設期間較短時的核發權限,就與解釋及當時法律規定不符。
選項分析
(A) 通訊監聽係對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之限制:正確。 通訊監聽使通訊內容受到監察,侵入人民原本不受公權力知悉的通訊領域,因此構成對秘密通訊自由的限制。
第 8 題2 分
傳染病防治法限制未治癒且顯有傳染他人之虞的傳染病病人出境,是限制人民何種基本權利?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憲法保障的遷徙自由。憲法第 10 條保障人民居住及遷徙自由;人民得自由選擇居住地,也得在國內移動及出入國境。限制特定病人出境,直接限制其離開國境的自由,屬於對遷徙自由的限制。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傳染病防治法》對尚未治癒且有傳染他人之虞的傳染病病人,設有出境限制。此項措施以防止疾病傳播、維護公共衛生為目的,但就基本權分類而言,限制的是人民出入國境的自由。
解題方法
先看題幹所述措施直接限制人民做什麼:病人仍可在一定範圍內活動,但不得離開國境。因此,判斷重點是「出境」在憲法上的權利歸類,而非限制的原因是疾病或防疫。
憲法上的遷徙自由涵蓋出入國境;人身自由則主要涉及身體是否遭拘束或剝奪自由。題目描述的是出境受限,沒有提到拘禁或限制身體行動,故應選遷徙自由。
選項分析
第 9 題2 分
依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地方自治團體享有之自治權,不包括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自治團體的自治權限範圍。依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地方自治團體依法享有自治權,但其權限不等於國家完整的統治權;司法權屬於國家司法體系,地方自治團體不享有司法權。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憲法增修條文第 9 條規定,省、直轄市及縣市地方制度的相關事項,由法律定之;憲法第 109 條、第 110 條則列出省、縣的自治事項,包括地方立法、行政及財政等權限。
解題方法
先區分地方自治團體依法可以行使的自治權,與屬於國家統一司法體系的司法權。地方自治團體可在法律授權及自治事項範圍內制定自治法規、管理組織人事並編列預算;但地方並無獨立的法院體系,也不能自行行使司法審判權。因此,找出四個選項中不屬於地方自治權的權限,即可作答。
選項分析
第 10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見解,下列何者為宗教信仰自由所保障?
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第 13 條保障的宗教信仰自由。依司法院釋字第 490 號解釋,宗教信仰自由包括信仰或不信仰任何宗教,以及參與或不參與宗教活動的自由;國家對宗教應保持中立,不得獎勵或禁制特定宗教,也不得因人民的特定信仰而給予優待或不利益。
本題涉及憲法原則,沒有相關法條修正問題;解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的法規與解釋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是在說「人民享有的宗教自由」,還是在說「國家對宗教的作為」。人民可以選擇信仰或不信仰,也可以選擇參與或不參與宗教活動;國家則須保持中立。逐一對照這兩項原則,即可判斷選項。
選項分析
- (A) 因宗教信仰得拒絕服兵役:錯誤。釋字第 490 號指出,人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但服兵役是憲法上的義務,不能僅因宗教信仰便一概主張免除。
第 11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及相關規定,有關選舉制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選舉權年齡、立法委員政黨票門檻、競選與罷免宣傳,以及全國不分區立法委員的罷免規則。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第 2 項規定,政黨選舉票得票達百分之五以上者,始得分配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席次。司法院釋字第 721 號解釋認為,這項門檻並未違反憲法秩序。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中的法律效果與規定:百分之五門檻是否違憲、選舉權年齡為何、競選及罷免能否公開宣傳,以及不分區立法委員是否適用罷免。選項只要與當年法規或解釋不符,即可排除。
選項分析
(A) 錯誤。百分之五門檻是憲法增修條文所定。釋字第 721 號解釋指出,政黨門檻有避免政黨過度零碎、維持國會運作等目的,尚未違反平等選舉原則。選項將門檻直接說成違憲,與解釋意旨不符。
第 12 題2 分
依據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何者不屬於總統之職權?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中華民國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所定總統職權,尤其要分辨「總統的憲法職權」與「行政院作為行政機關的職權」。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憲法》第 37 條規定總統公布法律、發布命令;第 36 條規定總統統率全國陸海空軍;《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則規定總統得召集院際調解會議。預算案則由行政院提出,交由立法院議決。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憲法、憲法增修條文的職權規定。若選項所述職權明文屬於總統,即不是答案;若該職權依法屬於其他機關,就選該項。本題中,預算案提出權屬行政院,因此選 (D)。
選項分析
(A) 軍事統帥權:錯誤選項。 《憲法》第 36 條明定總統統率全國陸海空軍,軍事統帥權屬總統職權。
第 13 題2 分
我國現行之國會制度係採何種模式?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我國國會的院制,以及「一院制」與「兩院制」的區別。一院制是由單一議會行使立法權;兩院制則由兩個議院共同構成立法機關,通常還會依兩院權限是否相當,區分為對等或不對等兩院制。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的制度為準,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立法委員由人民選舉,並未另設一個與立法院共同組成國會的議院。
解題方法
先看我國立法機關是否由兩個具有議院地位的機關共同組成。立法院只有一個院;立法院內的委員會、黨團或院會,都是立法院內部的組織或運作形式,並非另一個議院。因此我國現行國會制度屬一院制。
選項分析
第 14 題2 分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有關變更領土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法規為準(《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自民國 94 年修正後至今未再變更)。
本題考查核心為我國領土變更程序。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第 5 項規定:
「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疆域,非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領土變更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始得變更之。」
憲法對於變更領土採取極高門檻之「兩階段修憲級程序」,分為「立法院提出案」與「公民複決」兩階段,且兩階段之間明定有「公告半年」的審酌與社會溝通期間。
解題方法
解題切入點在於區分「立法院內部表決門檻」與「決議後的法定程序銜接時程」:
- 國會提案門檻:全體立委 提議 全體立委 出席 出席立委 決議。
- 程序銜接期:立法院決議提出後,必須公告半年,不得逕行交付投票。
- 公民複決門檻: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且須獲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
題目詢問「何者錯誤」,直接比對上述時程要件與表決門檻即可鎖定爭點。
選項分析
- (A) 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提議:正確。 符合《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第 5 項前段:「非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為發動領土變更案之法定提議門檻。
第 15 題2 分
依司法院釋字第 371 號解釋,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先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解釋憲法。此處所謂「合理之確信」,係指下列何者而言?
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 371 號解釋所建立的法官聲請憲法解釋制度。法官審理案件時,若對裁判上應適用的法律,依合理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的疑義,得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司法院解釋。
「合理之確信」不是當事人提出違憲主張就足以成立,也不是對個案證據的判斷;它要求法官提出客觀上足以形成法律違憲確信的具體理由。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及釋字第 371 號解釋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詞「合理之確信」,再辨別它所指的對象:此處審查的是「應適用的法律是否違憲」,因此理由必須指向法律與憲法的牴觸,並具體說明疑義所在。若選項談的是當事人的主張或個案證據的證明力,就不是這項聲請門檻。
選項分析
第 16 題2 分
習近平上台後積極推動「亞投行」,請問「亞投行」的全名是:
核心觀念
本題考「亞投行」的中文全名。亞投行是「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的簡稱,英文全名為 Asian Infrastructure Investment Bank,簡稱 AIIB。其名稱中的「基礎設施」對應 Infrastructure,「投資銀行」對應 Investment Bank。
解題方法
依英文名稱的固定譯法辨認即可:Asian 是「亞洲」,Infrastructure 是「基礎設施」,Investment Bank 是「投資銀行」。合併後即為「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與選項(C)相符。本題為國際組織名稱辨識題,不涉及法條。
選項分析
第 17 題2 分
中共中央總書記習近平,於十八大中提出所謂「兩個一百年」,是指那兩個一百年?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國共產黨十八大提出的「兩個一百年」奮鬥目標,重點是辨認兩個目標各自對應的歷史紀念年份:
- 第一個一百年:中國共產黨成立一百年,目標年為 2021 年。
- 第二個一百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一百年,目標年為 2049 年。
解題方法
抓住「兩個一百年」所紀念的兩個政治組織與政權成立年份即可:中國共產黨成立於 1921 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於 1949 年;分別加上一百年,即為 2021 年與 2049 年。
選項分析
第 18 題2 分
美國近來由參、眾議院通過,並由川普總統簽署的一個法案,鼓勵臺美兩國高層的互訪,這個法律是?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兩岸關係與美臺關係」中美國涉臺法案的演變歷程與重要時事法律。核心考點為 2018 年(民國 107 年)川普(Donald J. Trump)總統簽署生效的涉臺重要法案——《臺灣旅行法》(Taiwan Travel Act),該法旨在打破 1979 年美臺斷交以來,美國行政部門對雙方高層官員互訪的自我限制。
解題方法
本題採「關鍵字比對法」與「法案年代定位法」切入解題:
- 抓取題目四大關鍵要件:
- 時間點:「近來」(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 / 2018 年為準)。
- 立法程序:聯邦參、眾議院通過。
- 簽署元首:川普總統。
- 法案主旨:「鼓勵臺美兩國高層的互訪」。
- 法案檢驗與排除:
- 美國涉臺法案名稱具法定正式譯名,不採字面拼湊詞。
- 結合「2018 年川普簽署」與「高層互訪」兩大主旨,可直接鎖定《臺灣旅行法》(Taiwan Travel Act)。
選項分析
- (A) 錯誤: 《臺灣關係法》(Taiwan Relations Act, TRA)是於 1979 年(民國 68 年)由美國國會通過、卡特總統(Jimmy Carter)簽署生效的國內法,為規範臺美斷交後雙方維持非官方實質關係(包括經貿、文化、安全防衛承諾)的根本法源,並非川普總統任內所簽署。
- (B) 正確:
第 19 題2 分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主管機關於實施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直接通商、通航及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工作前,應經何種機關決議?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對兩岸交流重大措施所設的立法監督程序。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適用的條文,主管機關實施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直接通商、通航,以及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工作前,應經立法院決議。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列出的三項措施:「直接通商、通航」及「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工作」。這是條例明定須經立法院決議的事項;題目問的是「應經何種機關決議」,因此依條文直接判斷為立法院。
選項分析
第 20 題2 分
中共對我方在國際與外交上的打壓,何者為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中共對我國國際參與及外交關係的打壓事例,重點是辨認「確有其事」與「錯誤描述」。外交斷交是雙邊外交關係的變動;參與國際組織則須依各組織的會員資格與名稱安排判斷。
解題方法
先核對各選項是否為民國 107 年前後發生的事件,再特別確認我國是否曾退出 APEC。民國 107 年,我國仍以「中華台北」(Chinese Taipei)名義參與 APEC;該組織以「經濟體」為會員身分。我國自民國 80 年加入後並未退出,因此「強迫我國退出 APEC」與事實不符,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第 21 題2 分
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配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相關許可辦法中,大陸地區人民與臺灣地區人民結婚後,申請團聚、依親居留及長期居留的規定;重點在於申請入境團聚時,面談與按捺指紋都是法定程序。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掌握大陸配偶的基本程序,再對照各選項:
- 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須依規定接受面談、按捺指紋。
- 經許可入境團聚並完成相關程序後,可申請依親居留。
- 依親居留滿四年,且每年在臺合法居留逾一百八十三日,得申請長期居留。
- 通謀而為虛偽結婚者,法律設有撤銷許可、撤銷戶籍登記及強制出境的效果。
因此,選項中若稱申請團聚「不須按捺指紋」,即與法定程序不符。
選項分析
第 22 題2 分
馬英九總統任內曾對兩岸關係提出「互不承認」、「互不否認」的說法,其內涵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馬英九政府時期(2008~2016 年)處理兩岸關係的核心政治定位架構——「互不承認主權、互不否認治權」。 此主張係奠基於《中華民國憲法》及《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11 條所確立的「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架構(即法理上的一個國家、兩個地區):
- 主權層次(法理性):中華民國主權屬於全體國民,主權不可分割且具排他性,故依法無法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法理上的主權國家地位,對方亦同,此即「互不承認主權」。
- 治權層次(現實性):考量 1949 年以來兩岸實質分治的事實,為推動事務性協商與保障人民往來權益,雙方正視對方在各自管轄領域內行使公權力的現實,此即「互不否認治權」。 (本題法源與政策論述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典型「政治政策口訣與法理內涵對應」的基本記憶題。解題時應採取「政治架構層級化分析法」:
- 區分兩大核心概念:先區隔政治實體互動中的「主權」(Sovereignty,抽象法統與對外最高權力)與「治權」(Jurisdiction/Governance,具體管轄權與公權力行使)。
- 精準配對政策語詞:
- 「主權」互不相讓、零和排他 互不承認。
- 「治權」務實面對、解決問題 互不否認。
- 對照選項:將「主權—互不承認」與「治權—互不否認」代入題目提問的「互不承認」,即可直接鎖定與「主權」相應之選項。
選項分析
- (A) 錯誤:兩岸關係定位在治權層次為「互不否認」對方治權,而非「互不承認」。
第 23 題2 分
有關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的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峽交流基金會(海基會)的法律定位,以及它與大陸委員會(陸委會)之間的關係。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4 條規定,行政院得設立或指定機構,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海基會是受陸委會委託,辦理兩岸交流事務的民間機構;「受委託處理」不等於「由陸委會設立或指定」。
解題方法
先區分三件事:海基會的設立或指定,是法律所稱的制度安排;陸委會的角色是主管兩岸事務並委託海基會辦理相關事項;海基會則依委託處理兩岸交流事務。選項若把設立或指定的主體、主管機關或董事長職務性質說錯,即可排除。
選項分析
第 24 題2 分
有關中國大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國大陸《憲法》所定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下簡稱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的地位與職權。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判斷重點是區分「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與「國家立法權」:
- 全國人大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
- 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
- 全國人大每屆任期為五年。
解題方法
先分辨題目問的是機關地位、立法權歸屬、代表選舉方式,還是任期,再以中國大陸《憲法》的相關規定逐一核對。特別要注意:常務委員會是全國人大的常設機關,並不因此取代全國人大成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
選項分析
(A) 錯誤。 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是全國人大。全國人大常委會是全國人大的常設機關,依憲法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行使憲法所定職權,但其機關地位並非最高國家權力機關。
第 25 題2 分
現任海峽兩岸關係協會會長由誰擔任?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峽兩岸關係協會(海協會)與其歷任會長,屬於兩岸關係的重要時事與機關人事題。海協會是中國大陸方面處理兩岸民間交流與事務性協商的機構;解題關鍵在於辨認民國 107 年題目所指的「現任」會長。
解題方法
依題目指定的官方答案,民國 107 年時海協會會長為張志軍。張志軍曾任中國大陸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主任,並於 2018 年出任海協會會長,因此選項 (A) 符合題意。
選項分析
第 26 題2 分
中國大陸於 107 年 2 月 28 日發布「關於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對臺 31 項措施),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兩岸重大政策與時事法規為準。考查重點為中共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國台辦)與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於民國 107 年 2 月 28 日聯合發布之《關於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通稱「對臺 31 項措施」)。該措施涵蓋「加快給予臺資企業與大陸企業同等待遇」(第 1 至 12 條)與「逐步為臺灣同胞在大陸學習、創業、就業、生活提供與大陸同胞同等待遇」(第 13 至 31 條)兩大主軸,旨在透過單邊立法擴大對臺讓利與磁吸效應。
解題方法
解答此類政策時事題,主要從「政策目標與立法邏輯」切入:
- 政策目標檢驗:「對臺 31 項措施」的核心精神在於「同等待遇」與「單向融合」,目的在於降低門檻、消除壁壘以吸引臺灣企業、影視文化、醫療專業與高教人才赴陸發展。
- 邏輯反差篩選:既定政策若以吸引人才為目的,條文通常傾向「放寬限制」、「採認既有資歷」;若選項出現「增設限制」、「否定既有成果」之敘述,即極可能是命題者刻意設下的錯誤陷阱。
選項分析
- (A) 正確: 依據「對臺 31 項措施」第 2 條:「幫助臺資企業支持和參與『一帶一路』建設,向中西部、東北地區轉移並享受相應支援政策。」該項旨在引導面臨轉型升級壓力的傳統臺商配合其區域發展戰略,故敘述正確。
- (B) 正確:
第 27 題2 分
有關兩岸於民國 79 年簽署「金門協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民國 79 年簽署的「金門協議」內容,重點是遣返原則、遣返對象、交接地點,以及協議簽署機關。金門協議由臺灣方面的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與大陸方面的海峽兩岸關係協會授權代表簽署;若題目敘述與協議簽署機關不符,即為錯誤。
本題不涉及法條適用;以下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的考試脈絡說明。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協議的四類資訊:遣返原則、適用對象、交接地點與簽署機關。A、B、C 均符合金門協議的主要內容;D 將協議的簽署機關寫成海基會與海協會,因此依官方答案,應選 D。
選項分析
第 28 題2 分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行政院得公告於一定期間內,對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採行禁止、限制或其他必要之處置,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關於限制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的特別規定。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遇有重大突發事件、影響臺灣地區重大利益,或兩岸互動有重大危害情形時,得經立法院議決,由行政院公告在一定期間內採取禁止、限制或其他必要處置;立法院如於會期內一個月未為決議,視為同意。但情況急迫時,得於事後追認。
解題方法
直接比對各選項與法條要件、程序及期間:先確認啟動事由,再核對立法院議決的程序、未決期限,以及急迫情況下的例外。法條規定的期限是「會期內一個月」,不是二個月,因此選項 C 錯誤。
選項分析
第 29 題2 分
有關對於中國大陸宗教問題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國大陸基督宗教組織的官方體制,以及宗教團體與外部宗教權威的關係。判斷關鍵在於:中國天主教愛國會是中共認可的組織,但並非服膺於梵蒂岡領導;「三自」則是基督教教會自治、自養、自傳的簡稱。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所述組織,再檢查其宗教自主與政治管理關係。尤其要區分「中國天主教愛國會」與「梵蒂岡」:愛國會強調獨立自主、自辦教會,並不接受梵蒂岡的領導,因此選項 C 把組織身分說對、把其隸屬關係說錯。
本題涉及宗教事務規範,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與制度背景為準。
選項分析
- (A) 正確。「三自愛國教會」的「三自」是「自治、自養、自傳」,指不受外國教會支配、由中國教會自行管理、經費自籌並自行傳教的基督教組織;這是中共認可的官方教會體制。
第 30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是美國對兩岸關係採取的做法?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美國對兩岸關係與對臺政策的實踐作為,涵蓋美國的法制架構、涉臺立法、行政授權與軍事行動。
- 法律基礎與國會立法:包括 1979 年(民國 68 年)奠定雙邊非官方架構與防衛承諾的《臺灣關係法》(Taiwan Relations Act),以及 2018 年(民國 107 年)鬆綁美臺高層官員互訪限制的《臺灣旅行法》(Taiwan Travel Act)。
- 行政部門國防技術授權:依美國《武器出口管制法》(Arms Export Control Act)與「國際武器貿易條例」(ITAR),美國國務院對外國防衛專案核發「行銷許可證」(Marketing License),代表允許美國國防廠商就敏感技術、設備與買方展開商洽及評估。
- 軍事安全實務:美國海軍依據國際法與自由開放印太戰略,常態化派遣軍艦航行臺灣海峽,以具體軍事行動維持臺海現狀與公海航行自由。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否定型」試題(問何者「不是」美國的做法)。解題時應採取歷史事實與時事政策檢驗法:
- 檢視各選項所指稱之法律制定、軍事實踐與行政命令,是否符合美國實際執行的兩岸政策。
- 重點鎖定命題當年度(民國 107 年)美臺關係與國防合作之重大時事,精確辨別動詞(例如「核准」或「否決」)之正反真偽,藉此排除符合事實之作為,挑出與事實相反之選項。
選項分析
- (A) 錯誤(屬於美國的做法,非本題應選答案): 1979 年(民國 68 年)美中建交並與中華民國斷交後,美國國會迅速推動並通過《臺灣關係法》(TRA),由卡特總統簽署生效。該法提供美臺維持實質經貿、文化關係的法律依據,並明定提供臺灣防禦性武器,是美國對兩岸關係最重要的法律基石。
- (B) 錯誤(屬於美國的做法,非本題應選答案):
第 31 題2 分
關於我國立法院與日本眾議院兩票制選舉制度的比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比較兩票制中的「並立制」及兩國的選區席次、候選人提名方式與制度改革前的選舉制度。
兩票制是選民分別投下兩票:一票投給選區候選人,另一票投給政黨名單。採「並立制」時,選區席次與政黨名單席次分開計算,名單席次不會用來補償選區席次造成的比例失衡。日本眾議院常稱「小選舉區比例代表並立制」;我國立法委員選舉亦採並立式兩票制。
解題方法
先確認兩國制度改革前是否都採複數選區單記不可讓渡投票制,再比較現行兩票制的提名規則。關鍵在於日本候選人能否同時登記小選舉區與比例代表名單;日本允許重複立候補,因此「兩國均無重複提名設計」不正確。
選項分析
(A) 兩國均採並立式兩票制:正確。 我國立委選舉的區域選舉與政黨名單席次分別產生;日本眾議院也分別計算小選舉區與比例代表席次,兩者皆屬並立制。
第 32 題2 分
如以立法體系分類,下列何者並非採取兩院制之國家?
核心觀念
本題考立法機關的院制分類。兩院制是指國會由兩個議院組成,通常分為上議院與下議院;一院制則由單一議院行使立法職權。判斷時應看該國國會的組織,而非國家是否採聯邦制或總統制。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各國的國會架構:丹麥的議會為單一議院;法國、德國與日本的國會則均由兩院組成。因此,題目問「並非採取兩院制」,應選一院制的丹麥。
選項分析
第 33 題2 分
下列那一個政黨是德國在 2017 年選後進入聯邦眾議院的右翼民粹政黨?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德國政黨政治,以及 2017 年聯邦眾議院選舉後進入國會的右翼民粹政黨。右翼民粹政黨通常訴諸民族認同、反移民或反菁英等主張;本題所指的是「德國另類選擇黨」(Alternative für Deutschland,AfD)。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中的關鍵線索:「2017 年選後進入聯邦眾議院」與「右翼民粹政黨」。2017 年德國聯邦議院選舉後,AfD 首度取得聯邦眾議院席次,成為題目所問的政黨。再比對各選項,即可選出 C。
選項分析
- (A) 德國社會民主黨:錯誤。 社會民主黨(SPD)是德國主要政黨之一,屬社會民主主義政黨,並非題目所指的右翼民粹政黨。
- **(B) 德國基督教民主聯盟:錯誤。
第 34 題2 分
下列那個歐洲國家,其國家元首非以普選產生?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比較政府與政治」中各國國家元首的產生方式與政體型態(君主立憲制 vs. 共和制)的基礎分類:
- 君主立憲政體(Constitutional Monarchy):國家元首為君主(如國王、女王、大公),王位由憲法及繼承法規定以「世襲(hereditary)」方式產生,絕非由公民普選或投票產生。
- 共和政體(Republic):國家元首為總統,其產生途徑可分為兩大類:
- 公民直接普選:如法國、奧地利、波蘭、保加利亞、芬蘭、葡萄牙、愛爾蘭等。
- 間接選舉(國會或特定選舉組織產生):如德國(由「聯邦大會」選舉產生)、義大利(由參眾兩院聯席會議及地方代表選舉產生)、希臘(由國會選舉產生)。
解題方法
解答此類題目的首要切入點為判斷政體是「君主制」還是「共和制」: 題目所列四個歐洲國家中,奧地利、保加利亞與波蘭均為「共和國」,其國家元首為總統;而西班牙的正式國號為「西班牙王國」,為典型的「議會君主立憲制」國家。西班牙國家元首為世襲國王,非由任何投票或普選產生,據此即可直接選出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 (A) 錯誤: 奧地利為聯邦共和國,依奧地利聯邦憲法(Federal Constitutional Law)規定,國家元首為「聯邦總統(Bundespräsident)」,任期 6 年,由全體合格選民以普遍、自由、秘密的公民直接普選方式產生(採絕對多數決,若首輪無人得票過半則進行第二輪決選)。
- (B) 錯誤:
第 35 題2 分
下列有關美國總統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美國總統的任期、連任限制、選舉方式,以及總統對國會立法的制衡權。相關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主要見於《美國憲法》第二條及第二十二條增修條文。
解題方法
先判斷選項所述是否符合美國憲法規定。美國總統任期四年,總統由選舉人團選出,且受兩屆任期限制;另一方面,總統有權否決國會通過的法案。因此,否認總統具有否決權的選項錯誤。
選項分析
(A) 任期為四年:正確。 《美國憲法》第二條規定總統任期為四年。
(B) 共可擔任兩屆:正確。 《美國憲法》第二十二條增修條文限制總統不得當選超過兩次。一般而言,總統最多可擔任兩屆;
第 36 題2 分
關於德國聯邦憲法法庭的組成與權責,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德國聯邦憲法法庭的所在地、組織、法律合憲性審查方式,以及違憲政黨處理權限。解題時要分清楚:法庭設在哪裡、由哪些庭組成,以及哪些機關有權判定政黨違憲。
本題涉及德國《基本法》及《聯邦憲法法院法》;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的法規與制度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制度事實即可。組織與審查權限可由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制度判斷;所在地則是辨識題目錯誤敘述的關鍵。聯邦憲法法庭所在地為卡爾斯魯厄,不是柏林,因此選項(B)錯誤,符合題意所問的「何者錯誤」。
選項分析
(A)共有兩庭,各八位法官:正確。 德國聯邦憲法法庭由兩個審判庭(Senate)組成,每庭八位法官,合計十六位法官。
(B)聯邦憲法法庭位於柏林:錯誤。 聯邦憲法法庭所在地為德國西南部的卡爾斯魯厄,並非首都柏林。柏林是德國聯邦政府與國會所在地,容易與憲法法庭所在地混淆。
第 37 題2 分
日本國會的組成與選舉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日本國會的兩院制、兩院議員任期,以及議院內閣制下哪一院有權對內閣提出具憲法效果的不信任案。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日本國會由眾議院與參議院組成。依《日本國憲法》第 45 條、第 46 條,眾議員任期四年,但眾議院解散時提前終止;參議員任期六年,每三年改選一半。依同憲法第 69 條,只有眾議院可通過內閣不信任決議案;通過後,內閣須於十日內解散眾議院,否則總辭職。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何者錯誤」,再核對制度基準:日本採兩院制;眾議院可解散、任期四年;參議院不解散、任期六年並分批改選。最後以《日本國憲法》第 69 條確認,不信任決議案的憲法效果專屬眾議院。
選項分析
第 38 題2 分
關於美國司法體系的描述,下列何者錯誤?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法規與美國憲政法理為準(相關制度至今均未變更)。
核心觀念
- 美國二元司法體系與聯邦最高地位:美國採聯邦與各州分立的「雙軌司法體系」(Dual Court System),但依《美國憲法》第 6 條第 2 項之「最高條款」(Supremacy Clause),聯邦憲法與聯邦法律為全國最高法律。
- 違憲審查權與上訴管轄權:聯邦最高法院對涉及聯邦憲法、聯邦法律或條約之爭議享有終局裁判權。當州法律或州法院裁決涉及牴觸聯邦憲法(Federal Question)時,聯邦最高法院有權介入審理並宣告其違憲無效。
- 聯邦法院之組織與人事任命:
- 審級結構:聯邦法院基本架構為三級制——第一審為「聯邦地方法院」(District Courts)、第二審為「聯邦巡迴上訴法院」(Courts of Appeals)、終審為「聯邦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 法官任命:依《美國憲法》第 2 條第 2 項第 2 款(人事任命條款),聯邦法官均由總統提名,並經聯邦參議院行使「同意權」(Advice and Consent)後任命,終身職保障。
- 法官人數:憲法未明定最高法院法官人數,係由國會立法決定;自 1869 年《司法法》(Judiciary Act of 1869)規範以來,最高法院大法官固定為 9 名(1 位首席大法官加上 8 位聯席大法官)。
解題方法
本題測驗「美國司法體系之組織結構、人事權責與違憲審查管轄」。解題切入點在於區分「聯邦與州的權力劃分」與「最高條款之適用」:
- 題目要求選出錯誤的敘述。
- 聯邦制固然尊重各州司法管轄權,但不能突破「聯邦憲法為最高法律」的原則。一旦州層級的法律、行政作為或判決被質疑違反美國聯邦憲法,聯邦最高法院具有終局的司法審查權。抓住此核心憲政原則,即可迅速鎖定錯誤選項。
第 39 題2 分
法國自 1986 年以來,歷經三次左右共治(cohabitation),下列何者不是左右共治的特徵?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國半總統制下的「左右共治」(cohabitation):總統與國會多數分屬不同政治陣營,總統因而任命能獲得國會支持的總理,形成總統與總理分掌行政權的局面。法國自 1986 年起曾出現三次左右共治。
共治期間,總理通常成為國內政策與行政部門的實質領袖;總統則仍保有憲法賦予的地位與權限,在外交、國防等領域也不會一概交由總理持續主導。
解題方法
先辨認共治的兩項基本條件:第一,總統與國會多數陣營不同;第二,總理須能取得國會多數支持。接著區分總統與總理的權力分工:總理在國內施政與行政運作上居主導地位,但外交與國防並非共治下必然由總理持續主導。因此,題目問「不是」共治特徵,應選 (C)。
選項分析
(A) 總統與總理分屬左右或右左兩派:正確。 左右共治的名稱即指總統與總理分屬不同政治陣營。總理通常代表國會多數陣營,與總統所屬陣營相異。
第 40 題2 分
德國聯邦議會的建設性不信任投票(constructive no-confidence vote),不具有下列何者功能?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德國《基本法》下的建設性不信任投票。依《德國基本法》第 67 條,聯邦議會若要表達對聯邦總理的不信任,必須同時以多數選出一位新總理,並請聯邦總統免去原總理職務。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這項制度的關鍵是「不信任原總理」與「支持新總理」必須同時成立,避免議會只推翻政府,卻無法形成替代多數。
解題方法
先抓住制度設計的兩個效果:一是提高倒閣門檻,避免政府因短期政治波動而頻繁更替;二是確保提出不信任案時,議會已能組成支持新總理的多數。因此,它有助於政府與議會運作穩定,也避免議會陷入「推翻舊政府、卻選不出新政府」的僵局。
再看選項中是否把它說成「提升聯邦議會對總理的箝制力」。建設性不信任投票的重點是維持政府穩定、使更換總理具有替代方案,並非強化議會單方面牽制總理的能力。
選項分析
第 41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是阿蒙(G. A. Almond)所提出之政治文化理念型式?
核心觀念
本題考阿蒙(G. A. Almond)政治文化的三種類型。政治文化是公民對政治制度、政治角色及政治參與所持有的認知、情感與評價取向。阿蒙與維巴(Sidney Verba)依公民對政治體系的取向,提出三種政治文化理念型式:
- 原始性(parochial)政治文化:民眾對政治體系及其輸入、輸出功能的認識與關注都很有限。
- 臣屬性(subject)政治文化:民眾知道政治體系及其政策輸出,但通常較少主動參與政治輸入或影響決策。
- 參與性(participant)政治文化:民眾積極關注政治,也認為自己能參與、影響政治決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問的是阿蒙的「政治文化理念型式」,再比對選項是否屬於上述三分法。三種類型的英文名稱是 parochial、subject、participant;不在其中的「組織性(organizational)」即為本題所問。
選項分析
第 42 題2 分
關於歐盟「民主赤字」(democratic deficit)的困境,下列描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比較政府與政治中的核心理論——歐洲聯盟(EU)的「民主赤字」(Democratic Deficit)。 「民主赤字」一詞最早由英國學者戴維·馬昆德(David Marquand)於 1970 年代提出,並在 1992 年《馬斯垂克條約》(Maastricht Treaty)簽署後成為歐盟研究的顯學。其核心意涵在於:
- 權力移轉與監督失衡:會員國將大量主權與政策制定權(職能)讓渡給超國家的歐盟機構(特別是缺乏直接民意授權的歐盟執委會與長期閉門協商的部長理事會),導致歐盟治理職能不斷擴張。
- 正當性與問責不足:具備直接民主代表性的歐洲議會(European Parliament)權力長期受限(雖經多次條約修正擴大共決權,仍無法完全比擬內閣制國會),且歐洲選民對跨國公共事務參與感薄弱,形成「職能治理龐大,但底層公民監督與問責機制嚴重落後」的結構性失衡。
解題方法
解題切入點應鎖定「民主赤字」的本質定義與因果關係:
- 字義拆解:「赤字」(Deficit)象徵收支失衡,在政治學上即指「民主正當性/民意監督的供給」遠遠跟不上「超國家治理權力/職能的擴張」。
- 因果與時序檢驗:檢視歐盟整合發展史中,重大事件(如歐洲憲法、英國脫歐)與民主赤字概念的起因、後果關聯,排除倒果為因或時序錯置的選項。
- 制度解方辨析:區分「民意機關(歐洲議會、各國國會)」與「非民意專業機關(歐洲法院、歐盟執委會)」在民主正當性鏈條中的角色。
選項分析
-
(A) 主要指的是歐盟的職能遠超過歐洲人民的監督【正確】
-
歐盟在經濟、環境、法規等跨國治理範疇累積了廣泛的超國家職能,但決策核心往往由非直接民選的技術官僚(執委會)與各國政府部長(理事會)主導。一般歐洲人民難以透過傳統代議民主或定期選舉直接向歐盟政策制定者課責,形成了「職能治理擴張與民意監督機制落差」的典型困境,此敘述完全精準契合民主赤字的學理核心。
-
(B) 起源於歐盟會員國制訂歐洲憲法未獲得歐洲人民的同意【錯誤】
-
概念起源時序錯誤:「民主赤字」的概念討論與理論成形始於 1970 年代末,並在 1990 年代《馬斯垂克條約》後全面普及。
第 43 題2 分
根據唐斯(Anthony Downs)的中間選民理論,何種政黨制度容易出現「中間選民結果」?
核心觀念
唐斯(Anthony Downs)的中間選民理論,通常以左右一維光譜描述選民與政黨的政策立場。政黨為爭取選票,會調整政策主張以接近選民;在兩黨競爭下,兩黨有誘因向中間選民靠攏,因此容易出現「中間選民結果」。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哪種政黨制度容易形成中間選民結果。唐斯理論的典型推論是:在兩黨競爭、選民立場大致呈單峰分布等假設下,政黨為取得多數選票,會爭取位於選民分布中央的支持者,政策立場因而向中間集中。據此選兩黨制。
選項分析
第 44 題2 分
下列針對美國與英國憲法的比較,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比較英國與美國的憲法特徵,重點在憲法形式、修憲程序,以及誰有權判定政府權力是否逾越憲法界線。英國採議會主權;美國採成文憲法與司法審查。
本題不涉及特定法條,無須套用法條版本;作答以民國 107 年的制度背景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是否符合兩國憲政制度的典型差異:
- 英國憲法由多種法源構成,沒有一部統一的成文憲法;修憲通常可由國會以一般立法程序處理。
- 美國有成文憲法,憲法具有最高效力;法院可審查政府行為是否違憲,修憲程序也比一般立法嚴格。
- 因此,凡把英美的憲法形式、修憲門檻或最高權威互相顛倒的敘述,即為錯誤。
選項分析
(A) 英國為不成文憲法;美國則為成文憲法——正確。 英國憲法並非完全沒有成文規範,而是由法律、判例、慣例及憲政原則等共同構成,沒有一部統一且具有最高法位階的成文憲法。美國則以《美國憲法》作為成文憲法。
第 45 題2 分
下列關於法國立法體系的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國第五共和國的國會組織與國民議會選舉制度。法國國會採兩院制,由國民議會與參議院組成;國民議會議員由人民直接選舉,任期為五年,並採單一選區兩輪投票制,通常稱為單一選區絕對多數制。涉及法規與制度時,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限定的是「國民議會」,再逐項核對其議員的產生方式、任期與選舉制度。任期是關鍵:法國國民議會議員任期五年,六年任期並非其規定,因此可直接判斷選項(C)錯誤。
選項分析
第 46 題2 分
下列關於英國首相的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英國西敏寺內閣制(Westminster System)」之憲政體制運作原則,核心觀念包含:
- 議會內閣制的權力結構:虛位元首與實質行政首長的劃分。
- 首相任命之憲政慣例(Constitutional Conventions):下議院(平民院)之民意優位原則。
- 司法體系與法官任命程序:英國《2005年憲政改革法》(Constitutional Reform Act 2005)之規範架構。
- 比較政府重要時事:命題當期(民國 107 年)各國內閣首長之背景。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的關鍵切入點在於「民主正當性來源」與「內閣對誰負責」:
- 內閣制的核心特徵在於行政權對立法機關負責,且內閣必須獲得國會中具備普選直接民意基礎之議院的信任。
- 英國國會由兩院組成:下議院(House of Commons)由普選產生,具完全民意正當性;上議院(House of Lords)為非民選之貴族院。
- 據此檢視首相任命規範:依憲政慣例,英王只能任命「下議院多數黨黨魁」或「能獲得下議院信任者」為首相。以此法理即可直接辨別選項真偽。
選項分析
- (A) 正確 英國為典型議會內閣制的發源地。國家元首為世襲之英王(統而不治、虛位元首);實質行政首長則為首相,負責領導內閣、總攬行政大權並向國會負責。
- (B) 錯誤(本題應選) 英國首相依憲政慣例必須由「下議院(平民院)」多數黨黨魁(或獲得下議院多數信任者)受英王任命組閣,而非上議院(貴族院)。
第 47 題2 分
關於美國總統與國會的選舉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美國聯邦選舉制度的基本規則,包括參議院與眾議院的席次及任期、總統選舉人團的分配方式,以及全國普選票與選舉人票可能出現不同結果的情形。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各機關的任期與改選方式,再檢視總統選舉人票的分配規則。關鍵是分清參議院「任期六年、每兩年改選約三分之一」與眾議院「任期兩年、全體改選」;選項(C)把兩院的改選方式混淆了。
選項分析
- (A) 正確。 美國參議院每州不論人口多寡均有兩席,體現各州在聯邦參議院的平等代表原則。
- (B) 正確。 多數州採贏者全拿制,候選人在該州勝出即可取得該州全部選舉人票;
第 48 題2 分
美國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的組成與作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美國聯邦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的大法官任命方式、任期、組成及司法審查權。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與制度為準:美國憲法規定,總統提名聯邦最高法院法官,經參議院同意後任命;法官於「忠於職守」期間任職,並非固定年限。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制度事實,尤其留意「任期」是否為固定年限。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沒有八年任期;其任職保障來自憲法所定的忠於職守原則。因此,將任期說成八年的選項錯誤。
選項分析
第 49 題2 分
在美國之權利法案(Bill of Rights)中,何者係用以保護持有及攜帶武器之權利?
核心觀念
本題考美國《權利法案》(Bill of Rights)前四條修正案的保障內容。權利法案是美國憲法最初的十條修正案,其中第二條修正案保障人民持有及攜帶武器的權利。
解題方法
依題目關鍵字「持有及攜帶武器」,直接對應美國憲法第二條修正案。其內容與人民持有、攜帶武器的權利相關,因此選(B)。
選項分析
第 50 題2 分
導致我國憲政體制運作偏向總統主導的制度性因素,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我國憲政體制(半總統制/雙首長制)之權力結構」及「民國 86 年第四次修憲之制度變革」。涉及之核心條文為《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1 項(本題法規適用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為準)。
在比較政府與政治的分類下,我國屬於半總統制(雙首長制)。半總統制運作之重心究竟偏向「總統」或「內閣」,關鍵制度性樞紐在於「行政首長的產生方式與責任對象」。民國 86 年修憲取消了立法院對行政院院長的任命同意權,改由總統直接任命,從根本上重塑了我國中央政府體制的權力平衡,使實務運作走向「總統優勢型」。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應從「憲法規範要件」與「政治學制度誘因」兩個層次切入:
- 法規範要件檢驗(文義審查):檢視憲法賦予總統各項權力時,屬於「單獨主動行使」抑或具有「程序限制(被動發動、他人提請)」之法定要件。
- 制度性因素判定(權力因果分析):判定何項制度直接使內閣喪失對立法院的依附性,轉而完全服膺於民選總統的政治意志。當行政院院長完全由總統單獨任命且毋庸國會同意時,閣揆實質成為總統政見的執行長,此即憲政體制偏向總統主導的根本制度性原因。
選項分析
- (A) 錯誤: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第 3 項規定:「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其發動主體在憲法文義上為立法院「得聽取」,並非總統可單方面強行「主動提出國情咨文」。且國情報告僅屬憲政溝通與宣示性質,並非促使行政權實質向總統傾斜的制度性權力來源。(備註: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雖於民國 113 年修正總統國情報告規定,嗣經司法院憲法法庭 113 年憲判字第 9 號判決宣告違憲,現行法已修正,惟解題仍以命題當年法規為準)。
- (B) 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