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身心障礙特考五等 人事行政 人事行政大意 考古題詳解
第 1 題2 分
就人事機關功能類型而言,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相較於其他人事機關(考選部、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各部會人事處),最具有下列哪一類型機關的功能?
核心觀念
本題考「人事機關的功能類型」,重點在辨認各機關主要負責的是人事政策決策、人事措施執行、行政支援,或人事爭議的審議與裁決。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訓會)辦理公務人員保障及培訓相關事項。其中,保障業務包括公務人員復審、再申訴及相關保障事件的審議,具有處理人事爭議、作成決定的功能,因此歸為裁決性人事機關。
解題方法
先看題幹問的是保訓會「相較於其他人事機關」最具哪一類型功能,再抓住保訓會最具辨識度的核心職掌:公務人員保障事件的審議。將各類型的功能與機關職掌對照:
- 決策性:制定或統籌人事政策。
- 裁決性:審議、處理人事爭議。
- 執行性:執行考選、銓敘或人事管理事項。
- 輔助性:提供機關人事行政上的支援。
保訓會的保障審議職能符合裁決性,因此選 (B)。
選項分析
第 2 題2 分
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規定,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於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以外,得設具公法性質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 37 條的「行政法人」概念。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該條規定:「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於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以外,得設具公法性質之行政法人。」行政法人之設立、組織、營運、職能、監督及人員進用等事項,另以法律定之。
因此,題幹直接摘錄法條的核心敘述,所問的組織名稱就是「行政法人」。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關鍵語句:「執行特定公共事務」、「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以外」、「具公法性質」。這三個要件組合正是《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 37 條對行政法人的規定,無須再從一般機關或委託關係推論,直接選行政法人。
選項分析
第 3 題2 分
關於依法執行公共事務人員的稱謂,下列何者涵蓋範圍最廣義?
核心觀念
本題比較四種法律對「公務員」的界定。解題關鍵是辨認:哪一種用語最著重「依法執行公共事務」的實際職務,而不以正式任用身分為限。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國家賠償法》第 2 條所稱公務員,是「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這項定義著眼於是否依法從事公務,範圍較廣;刑法、服務法及懲戒法的公務員概念,則各有其規範目的與適用範圍。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依法執行公共事務人員」的描述,再比較各法的定義是否設有額外身分或職權條件:
- 《國家賠償法》以依法從事公務為核心。
- 《刑法》要求符合該法第 10 條第 2 項的類型與條件。
- 《公務員服務法》以法定適用對象為範圍。
- 《公務員懲戒法》規範具有受懲戒身分者的違法失職責任。
因此,本題依官方答案選擇《國家賠償法》所稱的公務員。
選項分析
(A) 刑法所稱的公務員:錯誤。 民國 108 年《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所稱公務員,包含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另包括依法受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公共事務者。其規定明列人員類型及法定職務權限等條件,適用上較具體,並非本題所問最廣義者。
第 4 題2 分
職位分類法制須在工作、報酬及資格三要件中建立合乎邏輯的關係,即「各職位所具的職務與責任」、「各職位的俸給」及下列何者須能合理相互配合?
核心觀念
職位分類制以「職位」及其工作內容為人事管理基礎。分類時須把各職位的工作與責任、俸給,以及任職所需資格合理連結:工作與責任反映職位的價值,俸給應與職位價值相稱,資格標準則應符合完成該職務所需的知能條件。
解題方法
題幹已列出「各職位所具的職務與責任」及「各職位的俸給」,問第三項與兩者相互配合的是什麼。依職位分類制的核心,職位的工作責任、報酬與任職資格須能相互對應,因此第三項是「各職位的資格標準」。
選項分析
- (A) 各職位的年資長短:錯誤。 年資屬個人經歷或資歷,可能影響個人薪級或升遷,但不是題幹所列、用來與職位工作責任及俸給建立對應關係的第三項。
第 5 題2 分
下列何項並非「職位分類」法制所關切的要點?
核心觀念
本題考「職位分類」制度所關切的事項。職位分類以職位的工作為基礎,依工作性質、繁簡難易及責任輕重等因素加以分析、評價,再據以建立職系、職等與俸給架構。其主要著眼於職位本身的工作內容與價值,以及相應的報酬給與。
解題方法
題幹問「並非」職位分類法制關切的要點,應區分「職位」與「人員」:
- 職位分類主要評價職位的工作內容、責任與相對價值,並作為俸給制度的基礎。
- 人員考績主要評價個人的工作表現與服務成績,屬於人事考核事項,並非職位分類本身的核心關切。
因此,選出涉及個人考核而非職位評價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6 題2 分
我國人事體制採簡薦委及職位分類「兩制合一」,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我國文官人事制度的「兩制合一」:將品位分類的官等、職等制度,與職位分類的職務、職系、職等制度結合運用。制度兼顧人員長期培育與職務專業配置,因此兼採彈性與專業精神。
本題涉及人事制度原理,沒有特定法條要件;以下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的制度概念說明。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描述的是哪一種人事制度:
- 品位分類重視人員的官等、職等與資格,較利於人員遷調及生涯發展。
- 職位分類重視職務本身的工作內容、責任及所需專長,強調專業配置。
- 我國採兩制合一,兼有兩者特性,不能直接套用單一制度的完整特徵。
因此,選項中同時呈現制度整合精神者為正確敘述。
選項分析
(A) 官職分立,官受保障,不得調動:錯誤。 此敘述偏向職位分類制度中官職分立、職務與人員分開的特徵;但「官受保障,不得調動」並不符合我國兩制合一的制度實況。
第 7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是人事幕僚機構的功能?
核心觀念
本題考「人事幕僚機構」的職能。機關內的人事單位屬於幕僚性質,主要提供人事專業規劃、資料與服務,協助機關首長及各業務單位推動人事管理;通常涵蓋人力運用規劃、人事資訊彙整及員工福利措施等。人事法制的研擬與制定則涉及制度及規範的建立,並非一般機關人事幕僚機構的典型執掌。
解題方法
先辨別題目問的是「不是」哪一項,再將各選項對照人事幕僚機構的常見職能:人力規劃、資訊與福利屬機關人事管理工作;研擬與制定人事法制則偏向人事制度主管機關的政策與法制作業。因此選出與幕僚機構一般職能不同的選項。
選項分析
- (A) 研擬與制定人事法制:錯誤,為本題答案。 人事幕僚機構可就機關人事業務提供意見或配合執行相關規定,但研擬、制定人事法制屬於人事制度主管機關的制度與法制
第 8 題2 分
根據公務人員考試法的規定,應考人若有變造證件者,下列有關處置的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考試法》對應考人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時,依「發現時間」採取不同處置。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該法第 22 條將處置分成考試前、考試時、考試後榜示前、考試訓練階段及考試及格後等階段。
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者,依發現階段分別處理:考試前撤銷應考資格;考試時予以扣考;考試後榜示前不予錄取;訓練階段撤銷錄取資格;考試及格後撤銷考試及格資格,並註銷及格證書。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情事是「變造應考證件」,再逐一對照各選項所寫的發現時間與處置。判斷關鍵在於區分「應考資格」、「錄取資格」與「考試及格資格」:三者適用於不同考試階段,不能互換。
選項分析
第 9 題2 分
有關試用人員試用成績不及格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0 條,重點是試用成績不及格時的審查程序、陳述意見對象,以及解職時點。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試用成績由主管人員考核;成績不及格者,機關首長核定前,應先送考績委員會審查。不及格人員得向考績委員會陳述意見及申辯。經機關首長核定不及格者,自核定之日起解職,並自處分確定之日起生效。
解題方法
先抓住程序順序:「考績委員會審查 → 機關首長核定 → 解職」。再核對各選項是否把審查、申辯對象或解職時點寫對。尤其要區分「解職」與「停職」,也要區分「機關首長核定」與「銓敘部審定」。
選項分析
第 10 題2 分
甲參加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五等考試及格後,任職於連江縣政府;幾年後甲得請調到基隆市政府服務?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政府特考及格人員的限制轉調年限。依民國 108 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規則》第 8 條,及格人員自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三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以外的機關;之後還須在原錄取分發區所屬機關再服務三年,才得轉調至該等機關以外的機關任職。
解題方法
甲分發至連江縣政府服務,欲轉調至基隆市政府,屬於轉往原分發區以外的機關,須完成兩段服務年限:
因此,甲須自取得考試及格資格起實際任職滿六年,才能請調至基隆市政府。
選項分析
第 11 題2 分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各機關辦理進用機要人員時,應注意其公平性、正當性及下列哪一項特性?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任用法》對各機關進用機要人員的要求。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各機關辦理進用時,應注意公平性、正當性,以及人選條件與所任職務間的適當性。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要求的判斷重點:機要人員的條件應與「職務」相稱。主管喜好、機關整體特性或同事相處情形,都不是題幹所問的法定要件,因此選擇直接指向職務適配性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12 題2 分
依公務人員陞遷法之規定,當機關職缺由本機關人員陞遷時,應依何種標準逐級辦理陞遷?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陞遷法》對機關職缺陞遷辦理順序的規定。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機關職缺由本機關人員陞遷時,應依「陞遷序列」逐級辦理;「陞遷序列」是機關依職務高低及職責程度等因素,所訂定的陞遷順序。
解題方法
題幹問的是本機關人員陞遷時,應依哪一項標準「逐級辦理」。看到「逐級」即可對應法定的「陞遷序列」:先按機關所訂序列逐級辦理,再依相關規定辦理甄審。年資、職務歷練與發展潛能等,可能是評量人選時考量的條件,但不是本題所問的陞遷順序標準。
選項分析
第 13 題2 分
「綜覈名實,信賞必罰」是哪一項人事行政事項的宗旨?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考績的目的與宗旨。「綜覈名實,信賞必罰」意指全面考核人員的實際工作表現,使考核結果與其功過相符,並據以獎勵或懲處。這正是考績制度的核心精神。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關鍵詞:「綜覈名實」著重考核實際表現與職務成果是否相符;「信賞必罰」則是依考核結果給予獎勵或懲處。兩者都指向對人員工作表現進行考核,因此選擇考績。
本題未須援引特定法條,依人事行政各事項的基本職能即可判斷。
選項分析
第 14 題2 分
根據現行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依法考試及格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係由何機關定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3 條之 1 第 2 項的權責分工。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依法考試及格人員的考試類科適用職系,由銓敘部會同考選部定之。
考選部主管公務人員考試類科與考試制度;銓敘部主管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職系及銓敘事項,因此須由兩部會同決定考試類科對應的適用職系。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依法考試及格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直接對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3 條之 1 第 2 項。條文明定「銓敘部會同考選部定之」,因此選項 C 正確。
選項分析
第 15 題2 分
公務人員考試之應試科目如有修正,至遲應於考試舉行多久前公告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務人員考試應試科目修正時的公告期限。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的《典試法》規定,考試應試科目如有修正,應於考試舉行 4 個月前公告,讓考生有時間調整準備方向。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應試科目修正的公告期限」,再對照《典試法》的明文規定。期限是考試前 4 個月,因此選擇與法定期間相同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16 題2 分
有關公務人員各種考試之分類、分科之應考資格條件,應以何種程序定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考試法》關於各種考試分類、分科之應考資格條件,由哪個機關提出、經何種程序決定。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17 條規定:「公務人員各種考試之分類、分科之應考資格條件,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程序可拆成兩個角色:
- 考選部:提出並報請。
- 考試院:核定。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應以何種程序定之」,對照法條中的「由誰報請誰定之」即可。題目問的是分類、分科的應考資格條件,不是考試規則的訂定,也不是考試院與行政院會同決定,因此依條文選出「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選項分析
第 17 題2 分
甲參加公務人員考試後,錄取為該類科增額錄取人員第一名,列入候用名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考試法》對「正額錄取」與「增額錄取」人員的區別,以及增額錄取人員列入候用名冊後的分配訓練順序與資格期限。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增額錄取人員列入候用名冊,須待正額錄取人員分配完畢後,才依考試名次及用人機關需求定期依序分配訓練;若到下次同項考試放榜之日前仍未獲分配訓練,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至於以進修碩士為由申請保留錄取資格,適用對象是正額錄取人員,不是增額錄取人員。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中的身分:甲是「增額錄取人員第一名」,不是正額錄取人員。接著將各選項對照三項規則:
- 增額人員須等正額人員分配完畢後,才進入分配訓練程序。
- 增額人員按成績名次依序分配,第一名在增額人員中順位最先。
- 以進修碩士申請保留錄取資格,法定對象為正額錄取人員。
- 增額人員於下次同項考試放榜前未獲分配訓練,原則上喪失錄取資格。
據此,只有把增額人員說成可以因進修碩士保留錄取資格的選項不符規定。
選項分析
第 18 題2 分
應考人被發現持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應考,該應考人自發現之日起多久不得參加考試院舉辦之各種考試?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典試法》關於應考人以偽造或變造的應考證件應考時,停止其參加考試的期間。法條所定期間,自「發現之日」起算;本題應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兩個關鍵字:「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及「自發現之日起」。依當時《典試法》規定,應考人有此情形者,自發現之日起 5 年內不得參加考試院舉辦的各種考試,因此選 5 年。
選項分析
第 19 題2 分
某甲大學畢業後參加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三等考試,下列敘述哪幾項正確?
① 錄取後甲必須接受基礎訓練與實務訓練,才能發給考試及格證書。 ② 分發時甲應以薦任六職等任用。 ③ 若無相當職等職務可資任用時,得先以委任五職等任用。 ④ 以委任五職等任用時,某甲的俸點應為 385。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特種考試三等考試及格者的任用資格、考試錄取人員訓練,以及委任第五職等的起敘俸點。以下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說明。
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 6 條第 3 款,特種考試三等考試及格者,初任薦任職務時,敘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一級;若先以委任第五職等任用,則敘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兩者是不同的任用情形,不能把任用職等與俸級混為一談。
解題方法
先判斷考試及格後須否完成訓練,再依三等考試及格者的任用規定判斷②、③;最後查明「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對應的俸點,檢驗④。關鍵在於俸點要依指定俸級查表,不能把「第五職等」直接等同於某個俸點。
選項分析
① 正確。依本題官方答案採用的命題脈絡,錄取人員須完成基礎訓練及實務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後,才完成考試程序並請發考試及格證書。
② 正確。三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故分發任用於相當職務時,以薦任第六職等任用。
第 20 題2 分
公務人員對本機關辦理之陞遷,如認有違法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下列何法提出救濟?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務人員對機關陞遷決定不服時,應依何種法律尋求權益救濟。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公務人員認為本機關辦理陞遷違法並損害其權益,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救濟。
解題方法
先辨別爭議的性質:題目問的是「陞遷違法、權益受損時如何救濟」,而非陞遷資格如何規定、是否涉及懲戒,或保險給付問題。公務人員因機關措施或處置而主張權益受損,應從保障其權益及提供救濟程序的《公務人員保障法》判斷。
選項分析
- (A) 公務人員任用法:錯誤。 《公務人員任用法》主要規範公務人員的任用資格、任用程序及職務等事項,並非本題所問的權益救濟法。
第 21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是政府在決定俸給時,所應遵守的原則?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決定公務人員俸給時應考量的原則。俸給制度須兼顧公務人員的生活保障、職務責任與工作效能,也應保有因應物價及財政狀況調整的彈性;但政府俸給並不以「一定優於民間企業」為原則。
本題涉及俸給制度原則,未須援引特定法條;以下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的考試脈絡說明。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選項是否屬於政府訂定俸給時的合理考量:彈性調整、維持工作效能,以及顧及公務人員社會地位,均可作為俸給制度設計的考量。若選項把俸給要求說成必須高於特定外部對象,便不是一般原則,因此選 (D)。
選項分析
第 22 題2 分
能「體諒」的人員,往往被認為是友善的,進而被列入考核中,此種謬誤稱之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績效評量常見的「評分者偏誤」。邏輯謬誤是評分者把兩種特質錯誤地視為必然相關,因而由一項特質推論另一項特質的表現,並將這種推論反映在考核評分中。
解題方法
題幹指出,受評者能「體諒」,便被認為是「友善」,而且因此被列入考核。關鍵在於:評分者把「體諒」直接連結到「友善」,並將這項印象帶入考核。這是以一項特質推論另一項特質,符合邏輯謬誤的定義。
題目採官方答案 A。體諒與友善在日常語意上確實可能相關,但考核時不能只憑其中一項特質,就推定另一項特質也表現良好;評分應依各項考核指標與實際行為分別判斷。
選項分析
第 23 題2 分
甲為受服務機關選送赴某大學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而甲於進修期滿時申請延長進修期間,亦獲主管機關核准。甲於延長期間的薪俸補助條件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受機關選送全時進修」的人員,經主管機關核准延長進修後,延長期間的身分與薪俸如何處理。依民國 108 年適用的《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依該法選送國內外全時進修者,期滿經主管機關核准延長,延長期間應予留職停薪。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兩個關鍵條件:甲是「受服務機關選送」,且為「全時進修」。再確認題目問的是「延長期間」,而不是原核定進修期間。
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 12 條,選送全時進修人員在核定進修期間可帶職帶薪;但《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另規定,進修期滿獲准延長時,延長期間改為留職停薪。因此應選留職停薪。
第 24 題2 分
若甲為 A 機關之停職人員,依據公務人員俸給法之規定,在其停職期間,甲可以拿到多少比例之本俸(年功俸),直到他復職、撤職、休職、免職或辭職時為止?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俸給法》對停職人員在停職期間本俸或年功俸的支給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停職人員在停職期間,得發給本俸或年功俸的 二分之一,至復職、撤職、休職、免職或辭職時為止。
解題方法
題目已指定甲是停職人員,並問停職期間可領多少比例的本俸(年功俸)。直接套用停職期間的法定支給比例:
因此選擇 50%。
選項分析
第 25 題2 分
甲已達其所敘職等本俸之最高俸級,因獲年終考績甲等,得晉年功俸一級,而此結果將於何時開始發生?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考績法》對年終考績結果執行日期的規定。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年終考績甲等原則上晉俸一級;已達所敘職等本俸最高俸級者,得晉年功俸一級。考績結果的生效時間則依同法第 18 條:年終辦理的考績結果,自次年一月起執行。
解題方法
題幹說甲已達本俸最高俸級,因年終考績甲等而晉年功俸一級。判斷俸級變動何時開始執行,關鍵在於這是「年終考績」,直接套用年終考績結果的執行日期規定:考績年度的次年一月起生效。因此選次年一月。
選項分析
第 26 題2 分
下列何者為機關長官對於考績委員會之初核結果有意見時,所應採取之處理程序第一步驟?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考績程序中「初核、覆核、復議」的先後關係。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第 1 項,機關長官覆核所屬人員考績案,對考績委員會的初核結果有意見時,除未變更考績等次的分數調整得逕行為之,原則上應交考績委員會復議;機關長官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才得加註理由後變更。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問的是「第一步驟」,再依程序順序判斷:
考績委員會初核 → 機關長官覆核 → 長官有意見時交考績委員會復議 → 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始得加註理由後變更。
因此,機關長官不能在初核後直接改變考績結果;第一步應先交考績委員會復議。
選項分析
第 27 題2 分
甲受機關選派赴美國某機構進行科技創新專題研究,甲此趟出國專題研究之期間,最長可為多久時間?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 10 條第 1 項第 2 款:各機關學校選送公務人員赴國外進修,專題研究期間為 6 個月以內;有必要時,得依規定申請延長,延長期間最長 3 個月。因此,專題研究期間的最長合計為 個月。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字:「機關選派」、「赴美國某機構」、「科技創新專題研究」。這屬於機關選送公務人員赴國外進行專題研究,適用上述期限規定。
題目問「最長可為多久」,不能只看一般期間的 6 個月,還要把必要時得申請的最長延長期間 3 個月一併計入:
選項分析
第 28 題2 分
消防、海巡及動物園擔任危險性工作者所領的加給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加給的分類。依民國 108 年《公務人員俸給法》第 5 條,加給分為職務加給、技術或專業加給,以及地域加給。其中,職務加給是對主管人員,或職責繁重、工作具有危險性者加給。
解題方法
抓題幹關鍵詞「危險性工作」。消防、海巡及動物園人員若因所任職務具有危險性而領取加給,分類上屬於「職務加給」,因此選 A。
選項分析
- (A) 職務加給:正確。 依民國 108 年《公務人員俸給法》第 5 條,工作具有危險性是職務加給的給與事由。
- **(B) 專業加給:錯誤。
第 29 題2 分
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規定,公務人員一般管理訓練及專業訓練應該由下列何者辦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所定各類公務人員訓練的辦理機關。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該法第 2 條第 3 項規定,公務人員專業訓練、一般管理訓練、進用初任公務人員訓練,以及其他在職訓練與進修事項,由各主管機關辦理,或授權所屬機關辦理。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一般管理訓練及專業訓練」,再對照《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 2 條第 3 項,直接確認法定辦理機關為「各主管機關」。因此選(C)。
選項分析
第 30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是我國公務人員的報酬之一?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報酬的項目分類。依民國 108 年命題時的公務人員俸給制度,公務人員的俸給包含薪俸及加給;津貼也屬待遇給付的項目。不休假獎金則是因公務需要未能休假時,依相關規定核給的獎勵性給付,不列為本題所稱的公務人員報酬項目。
解題方法
先辨別各選項是常態待遇項目,還是因特定情況核發的獎勵。薪俸、加給及津貼都屬於公務人員待遇的組成;不休假獎金則以未能休假等特定事由為前提,性質不同。因此,應選出不屬於報酬項目的不休假獎金。
選項分析
第 31 題2 分
公務人員遇到下列哪一情境應以復審方式提出救濟?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保障法》中公務人員的救濟途徑,關鍵是先判斷爭議的性質:
- 公務人員認為機關所作的行政處分違法或顯然不當,並損害其權利或利益,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復審。
- 對服務機關所採取的管理措施或工作條件處置不服,原則上循申訴、再申訴程序救濟。
- 對依法可請求的金錢給付遭到否准,也可能涉及公法上財產請求權,得以復審救濟。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當時《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3 條規定,公務人員經指派於上班時間以外執行職務,服務機關應給予加班費、補休假、獎勵或其他相當補償。該條後續已有修正,解題仍依命題年度規定。
解題方法
逐項辨別爭議是「行政處分或公法上金錢請求」還是「一般管理措施、工作條件問題」。若是機關未給付依法應有的加班補償,爭點涉及公務人員的財產請求權,應循復審方式提出救濟;其他選項則屬一般人事管理或執行職務條件上的爭議。
選項分析
第 32 題2 分
公教人員保險法規定,被保險人需要自付百分之多少之保險費?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教人員保險法》的保險費分擔比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該法第 9 條規定:公教人員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自付百分之三十五,政府補助百分之六十五。
解題方法
直接辨認法定分擔比例即可。被保險人與政府分擔比例合計為百分之百:
因此,被保險人自付比例為百分之三十五。
選項分析
第 33 題2 分
就申訴事件,服務機關若逾期未函復,申訴人得如何處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保障法》中「申訴、再申訴」的救濟程序,並須區分它與「復審」程序。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公務人員認為服務機關的管理措施或工作條件處置不當、影響權益時,可提起申訴、再申訴。依當時《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81 條,服務機關應於收受申訴書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附理由函復;必要時得延長二十日並通知申訴人。逾期未函復,申訴人得逕提再申訴。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情境:「申訴事件」且「服務機關逾期未函復」。這不是要求申訴人再向服務機關申訴,也不是直接進入行政訴訟或復審程序;法條明定的下一步是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出再申訴。
選項分析
第 34 題2 分
甲為 A 機關之公務人員,因故被一次記二大過而予以免職。若甲自收受免職令之次日起,最遲未能於多少時日內依法提起復審,則自期滿之次日起,免職令便將逕予執行?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因一次記二大過而受專案考績免職時,處分何時確定、何時可以執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8 條規定,免職處分應於確定後執行;考績法施行細則第 24 條進一步說明,受考人自收受一次記二大過專案考績免職令之次日起 30 日內未依法提起復審,免職令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執行。
解題方法
題目已指出甲因一次記二大過而被免職,問其自收受免職令之次日起,最遲多久須提起復審,否則免職令逕予執行。直接對應考績法施行細則第 24 條所定的復審期間:30 日。
第 35 題2 分
科員甲認為科長所下命令違法,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甲應負報告之義務;科長認其命令未違法而以書面署名下達時,甲即應服從,因此所生之責任,由誰負擔?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保障法》關於公務人員對長官職務命令的異議、報告與服從義務,以及服從後的責任歸屬。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7 條,公務人員認為長官職務上命令違法時,應先向長官報告;長官若認為命令合法並以書面署名下達,公務人員即應服從。此時,該命令所生的責任由下達命令的長官負擔。
解題方法
依題幹順序核對法定要件:
- 甲認為科長命令違法,已觸發報告義務。
- 科長認為命令未違法,並以書面署名下達。
- 符合上述要件後,甲應服從;命令所生責任由科長負擔。
第 36 題2 分
公務人員依法提起保障事件,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決定撤銷者,自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幾年內,該公務人員經他機關依法指名商調時,服務機關不得拒絕?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6 條第 2 項。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條文規定:公務人員提起保障事件,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訓會)決定撤銷者,自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3 年內,該公務人員經他機關依法指名商調時,服務機關不得拒絕。
這項規定保障依法提起救濟且獲撤銷決定的公務人員,使其在法定期間內獲得商調保障。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關鍵條件:「保訓會決定撤銷」、「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他機關依法指名商調」。這些文字直接對應《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6 條第 2 項,條文期間是 3 年,因此選擇 3 年即可。
選項分析
第 37 題2 分
依公務人員協會法規定,爭議裁決委員會置委員 9 人,其中 3 人為當然委員,由下列哪些機關各指派一人擔任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協會法》第 39 條爭議裁決委員會的組成。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委員會置委員 9 人,其中 3 人為當然委員,由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及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各指派 1 人。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後改制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因此本題選項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稱之,對應法條中的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解題方法
直接抓住法條列出的三個機關:銓敘部、保訓會、行政院人事行政局。逐一比對選項時,留意「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是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的改制後名稱;對照三個機關都出現的選項,即可作答。
選項分析
- (A) 考試院、行政院、司法院:錯誤。 這三個機關均不符合法條所列的當然委員指派機關。
- **(B) 考試院、行政院、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錯誤。
第 38 題2 分
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規定,公務人員未達月退休金起支年齡者,得選擇提前開始領取月退休金。此未達起支年齡、提前領取月退休金者,每提前 1 年,減發多少月退休金?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中,未達月退休金起支年齡而選擇提前領取月退休金的減額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每提前 1 年,月退休金減發 4%;提前期間未滿 1 年者,按月計算。
解題方法
題目已指出是「未達起支年齡、提前領取月退休金」,直接套用提前領取的減額比例即可:
因此選項應選 4%。
選項分析
第 39 題2 分
依公務人員退休相關法令規定,公務人員月退休金除第一次月退休金於退休生效日發給外,其後之發給期程是: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務人員月退休金的發給期程。依民國 108 年適用的《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 66 條,首期月退休金自退休生效日起發給;第二期以後的月退休金,定期於每月 1 日發給。
解題方法
題幹已說明第一次月退休金於退休生效日發給,因此判斷重點是「其後」的發給頻率。依上述規定,後續月退休金是按月發給,並於每月 1 日入帳,故選 A。
選項分析
第 40 題2 分
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公務人員甲剛過 60 歲生日、公務人員乙年滿 55 歲,其自願退休尚需具備的條件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 17 條第 1 項的一般自願退休條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公務人員符合下列任一條件,即應准其自願退休:
- 任職滿 5 年,年滿 60 歲。
- 任職滿 25 年。
這兩項是擇一適用,不必同時符合。
解題方法
先分別對照甲、乙的年齡與年資條件:
- 甲剛過 60 歲生日,已年滿 60 歲,適用「任職滿 5 年且年滿 60 歲」條件,因此尚須任職滿 5 年。
- 乙年滿 55 歲,但題目問其自願退休要件。一般條件中並沒有「年滿 55 歲即可退休」這一項;乙可依「任職滿 25 年」的條件申請,因此須任職滿 25 年。
所以甲需任職滿 5 年,乙需任職滿 25 年。
第 41 題2 分
於懲戒審理過程中受停止職務處分之公務員,下列何者仍不得因停止職務事由已消滅而許其復職?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懲戒法》關於停止職務公務員復職的限制。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依當時《公務員懲戒法》第 6 條,依第 4 條第 1 款或第 5 條規定停止職務者,於停止職務事由消滅後,若尚未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判決,或經判決但未受免除職務、撤職、休職處分,且未在監所執行徒刑中,得依法申請復職。
因此,判斷關鍵是:判決所處分是否屬於法條列出的免除職務、撤職或休職。受其中一種處分,即不符合此條的復職條件。
解題方法
先找出法條列明的「不得依此規定申請復職」處分:免除職務、撤職、休職。再比對選項中的判決結果:
- 尚未判決:符合復職條件之一。
- 降級、罰款:不在上述三種處分之列。
- 休職:明列於排除復職的處分中。
選項分析
第 42 題2 分
對於公務員已受懲戒判決之案件所提起再審之訴,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懲戒法》關於懲戒判決再審之訴的期間、判決效力及書狀答辯程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當時再審程序主要規定於該法第 64 條至第 68 條。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法條關鍵字即可:再審理由成立但不影響判決,處理方式是「駁回」;提起再審之訴的期間不是一律自判決書送達起算 15 日;為受判決人利益提起再審,不得加重懲戒;逾期未答辯且無正當理由,合議庭得逕為裁判。據此可判斷 D 正確。
選項分析
-
(A) 錯誤。 民國 108 年《公務員懲戒法》第 68 條規定,再審之訴雖有理由,但不足以影響原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這不是「判決不受理」;不受理是程序不合法時的處理,與再審理由是否成立不同。
-
(B) 錯誤。 「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是再審事由之一,但提起再審之訴的期間依該法第 65 條計算,原則上自判決確定時起 30 日內提起,並非自原判決書送達
第 43 題2 分
有關公務員受休職之懲戒處分,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懲戒法》中的休職處分效力。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適用的《公務員懲戒法》第 14 條,休職是令受懲戒人休其現職、停發俸(薪)給,並不得申請退休、退伍或在其他機關任職;期間為 6 個月以上、3 年以下。休職期滿,許其回復原職務或相當之其他職務。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第 14 條規定。掌握休職的期間、期間內的限制、可否併處其他懲戒,以及期滿後的復職規定,即可辨識與法條不符的選項。
選項分析
- (A) 期間為 6 個月以上、3 年以下:正確。 符合《公務員懲戒法》第 14 條所定的休職期間。
第 44 題2 分
公務員同一年度來自同一來源受贈財物之金額限制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中「受贈財物」的年度金額限制。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同一年度來自同一來源受贈財物,金額以新臺幣 1 萬元為限。
此限制是按年度累計,並以「同一來源」為判斷單位。它與單次受贈的處理規定不同:符合特定條件時,無職務利害關係者餽贈的財物,市價未超過新臺幣 500 元,才涉及另一項規定。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同一年度、同一來源」的受贈總額,而非單次餽贈的金額,也不是與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時的處理原則。
第 45 題2 分
丙、丁二人同為國立大學職員,丙因執行公務、丁因意外傷害均致成部分失能者。依公教人員保險法規定,丙、丁得請領幾個月保險俸額之失能給付?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13 條失能給付,關鍵是先判斷失能的原因,再依「全失能、半失能、部分失能」及「執行公務」或「疾病、意外傷害」兩種情形,套用不同給付月數。題目已明示丙、丁均為「部分失能」,無須另判斷失能等級。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當時規定,因執行公務致成部分失能者給付 8 個月;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致成部分失能者給付 6 個月。現行法已修正,解題仍依命題當年規定。
解題方法
依序抓出每人的兩個條件:失能程度都是「部分失能」,但成因不同。
- 丙因執行公務致成部分失能:給付 8 個月。
- 丁因意外傷害致成部分失能:適用一般傷病失能標準,給付 6 個月。
因此丙領 8 個月、丁領 6 個月,選項為 C。
選項分析
第 46 題2 分
公務員應受懲戒之行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日止,已逾 10 年者,不得予以何種懲戒?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懲戒法》對不同懲戒種類所設的懲戒權行使期間。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該法第 20 條規定:應受懲戒行為自終了日起,至案件繫屬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日止,已逾 10 年者,不得予以休職之懲戒;已逾 5 年者,不得予以減少退休(職、伍)金、降級、減俸、罰款、記過或申誡之懲戒。
因此,題目問「已逾 10 年者,不得予以何種懲戒」,應辨認 10 年期間所對應的處分種類。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時間條件「已逾 10 年」,再對照第 20 條的期間與處分種類:10 年對應休職;5 年對應若干較輕的懲戒;免除職務、撤職則不在這兩項期間限制所列的處分中。本題無須計算,只要將法條中的期間與處分種類配對即可。
選項分析
第 47 題2 分
公務員奉派出差,至遲應於多久出發?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服務法》關於奉派出差的出發期限。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該法第 9 條規定:「公務員奉派出差,至遲應於一星期內出發,不得藉故遲延,或私自回籍,或往其他地方逗留。」
因此,題目問「至遲應於多久出發」,法條明定為一星期內。現行法已修正,出差規定已有調整;本題仍依民國 108 年適用的法規作答。
解題方法
直接辨認題幹中的「奉派出差,至遲應於多久出發」,對應《公務員服務法》第 9 條的期限用語「一星期內」。本題是法條記憶題,無須換算或推導天數。
選項分析
第 48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是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的準用對象?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的「準用對象」。準用是指法律明定某些人員雖不屬於本法一般所稱的公務人員,仍比照適用本法規定。
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的規定,本法第 18 條所稱準用對象,包含「憲法或法律規定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之政務人員」。判斷重點在於:該政務人員是否依法須超出黨派,並獨立行使職權。一般隨政治任命、政策需要進退的政務人員,並非因此一概成為準用對象。
解題方法
逐一檢視選項是否屬於依法獨立行使職權、須超出黨派的政務人員。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考試委員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均屬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的委員;行政院政務委員則屬政務任命職務,不因其政務人員身分而符合上述準用要件。
選項分析
第 49 題2 分
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時,應如何處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定的迴避義務。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該法第 6 條規定:「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之情事者,應即自行迴避。」因此,公職人員一旦知悉執行職務可能使本人或關係人獲取利益,就負有主動迴避的義務。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主詞「公職人員」及條件「知有利益衝突」,對照第 6 條的法定處理方式「應即自行迴避」,即可判斷正確選項。這是公職人員自己的法定義務,不以他人命令或申請為前提。
選項分析
- (A) 自行迴避:正確。 符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6 條明文規定。
- **(B) 命令迴避:錯誤。
第 50 題2 分
下列何種做法最有利於職務代理人熟悉被代理人之工作?
核心觀念
本題考人力運用中的「職務輪換」及職務代理準備。職務代理人要能在被代理人缺席時承接工作,最直接的方式是實際接觸並熟悉該職務的工作內容、流程與責任;職務輪換可安排人員在不同職務間歷練,因而有助於代理人了解被代理人的工作。
解題方法
先看題幹問的是「最有利於職務代理人熟悉被代理人之工作」,關鍵在於選項是否能讓代理人實際接觸、了解該職務。四個選項中,只有「職務輪換」直接涉及人員在不同職務間調動與歷練,最符合題意。
選項分析
- (A) 彈性工時:錯誤。 彈性工時是調整員工上下班時間或工作時段的制度,主要處理出勤時間安排,並不會直接使代理人熟悉被代理人的職務內容。
- **(B) 職務輪換: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