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身心障礙特考五等 庭務員 法院組織法大意 考古題詳解
第 1 題2 分
有關法院開庭時之注意事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法院開庭時的法庭秩序、到庭人員待遇、開庭程序及法官應有的審判態度。解題重點在於:
- 法官應維持法庭秩序,必要時得限制特定人員旁聽。
- 開庭時間到,原則上應準時進行,不因部分當事人或關係人尚未到齊,即一律不得開始。
- 證人、鑑定人之日旅費,並非於訊問前由法官主動發給。
- 法官對不合理陳述,應以適當、理性的方式處理,不得任意斥責當事人或關係人。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及相關法庭開庭注意事項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可採「逐項檢查法」:
- 先判斷選項是否符合維持法庭秩序的規定。
- 再檢查是否把「應」誤寫成「一律不得」,或把法官的適當處置誤寫成情緒性斥責。
- 涉及證人、鑑定人費用時,注意「主動發給」及「訊問前」是否為法規要求。
四個選項中,只有 C 符合法庭秩序維持的具體規範。
選項分析
(A) 錯誤
法官對到庭之證人、鑑定人,並非應於訊問前主動發給日旅費。
證人、鑑定人因到庭所生之日費、旅費,應依相關程序辦理,並不是由法官在訊問前主動直接發放。因此,本選項將費用給付程序誤寫為法官於訊問前主動發給,與規定不符。
本選項的陷阱在於把「證人、鑑定人得請求日旅費」混淆成「法官應主動發給日旅費」,並進一步增加「訊問前」的時間限制。
(B) 錯誤
法官開庭應準時,但案件當事人或關係人尚未到齊時,並非一律不得開始審理。
第 2 題2 分
審判長對於違反法庭秩序者,可以採取下列何者處分行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關於「法庭秩序」及「審判長維持法庭秩序權」的規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審判長對於違反法庭秩序者,得採取的主要處分包括:
- 命其退庭;
- 禁止其再入庭。
此項權限目的在於維持法庭開庭時的莊嚴、安寧及訴訟程序正常進行,但仍須以法律明文授權的處分為限。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記憶與選項辨識題,解題重點是比對各選項所稱的處分,是否屬於審判長依法得直接採取的法庭秩序措施。
判斷順序如下:
- 先確認選項是否屬於「維持法庭秩序」的措施。
- 再確認該措施是否為《法院組織法》明文授權。
- 特別注意「命其退庭」與「禁止入庭」是本題的法定用語;沒入財物、科處罰鍰等涉及財產權或制裁性質的處分,不能僅因違反秩序即當然採取。
選項分析
(A) 錯誤
對於妨害法庭秩序者,審判長固然可以採取必要的秩序維持措施,但「禁止其開庭當日之陳述」並非法條所列的標準處分用語。
法定處分重點在於「命其退庭」或「禁止其再入庭」,而不是直接剝奪當事人於當日全部陳述的權利。當事人的陳述權涉及訴訟權保障,須依具體程序及法律規定處理,不能以概括性的「禁止當日陳述」取代法定處分。
(B) 錯誤
「直接沒入其錄音或錄影器材」並非審判長依《法院組織法》維持法庭秩序時所列的法定處分。
第 3 題2 分
下列有關地方法院院長派任、職權等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本題考查《法院組織法》有關地方法院院長的:
- 派任方式;
- 對所屬法官的監督權;
- 指定辯護人的權限。
其中最關鍵的規定是:地方法院院長對該院法官有行為不檢者,得以口頭警告之。
解題方法
本題應分別核對三類事項:
- 地方法院院長由誰派任;
- 地方法院院長對法官行為不檢時,能採取何種處置;
- 指定辯護人的權限究竟屬於哪一層級法院及何種職務。
只要掌握「地方法院院長不是由高等法院或司法院院長直接派任」,以及「對所屬法官行為不檢得口頭警告」,即可判斷正確答案為(C)。
選項分析
(A)由高等法院法官派任。錯誤。
地方法院院長並非由高等法院法官派任。依《法院組織法》規定,地方法院院長係由司法院就該院法官中遴任之。
因此,本選項同時錯在:
- 派任主體不是高等法院法官;
- 地方法院院長的人選原則上須從該地方法院法官中遴任。
(B)由司法院院長直接派任。錯誤。
地方法院院長雖與司法院有關,但並不是由司法院院長個人直接派任。法定程序是由司法院依規定遴任,而非司法院院長以個人名義直接任命。
第 4 題2 分
關於法醫師與檢驗員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與《法醫師法》關於法醫師、檢驗員的設置及職務分工。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應掌握三點:
- 《法院組織法》第 68 條規定,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置法醫師及檢驗員。
- 最高檢察署不在《法院組織法》第 68 條所稱「高等檢察署以下」的範圍內。
- 《法醫師法》第 9 條規定:檢驗屍體由法醫師或檢驗員為之;解剖屍體則由法醫師為之。
因此,本題關鍵在於區分「檢驗」與「解剖」的執行人員資格。
解題方法
先看法律規定的職務分工:
- 檢驗屍體:法醫師、檢驗員均得為之。
- 解剖屍體:應由法醫師為之。
- 法醫師與檢驗員雖均設置於檢察機關,仍屬專業輔助人員,不能僅因《法院組織法》有規定其職稱,即認定二者均為司法人員。
依此逐項比對,即可判斷:
選項分析
(A) 各級檢察署均置有法醫師與檢驗員。
錯誤。
《法院組織法》第 68 條規定的是「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置法醫師與檢驗員,範圍包括地方檢察署及高等檢察署,但不包括最高檢察署。
題目使用「各級檢察署」一語,將最高檢察署也包括在內,超出法條規定,因此錯誤。
(B) 法醫師與檢驗員均為法院組織法規定之司法人員。
錯誤。
法醫師與檢驗員雖然在《法院組織法》中有職稱及員額規定,但其性質是檢察機關所配置的專業輔助人員,並不因此當然成為法律上所稱的司法人員。
第 5 題2 分
關於辦事法官、司法事務官及法官助理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比較「辦事法官」、「司法事務官」與「法官助理」的法定職掌及指揮監督關係。三者雖均在法院服務,但身分依據、職務內容及是否「承法官之命」並不相同。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 辦事法官:承法官之命,辦理訴訟案件程序及實體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資料之蒐集等事項。
- 司法事務官:依法獨立辦理法律所定之司法事務,例如返還擔保金、強制執行及非訟事件等,並非概括承法官之命辦理。
- 法官助理:承法官之命,辦理案件程序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資料之蒐集及裁判書類之草擬等輔助事項。
解題方法
本題應採「職務名稱—法定職掌—指揮關係」三步驟判斷:
- 先看選項是否正確區分三種人員的身分。
- 再看所列工作內容是否與該職務相符。
- 最後注意「承法官之命」是否為該職務的法定要件。
其中,辦事法官與法官助理的工作內容相近,最容易混淆;關鍵在於辦事法官的職掌包含「程序及實體之審查」,法官助理則是案件程序審查、法律分析、資料蒐集及裁判書類草擬等輔助工作。
選項分析
(A) 錯誤
「司法人員人事條例」所稱司法人員,有其法定範圍,不能因三者均在法院工作,即一概認定均屬司法人員。
尤其法官助理係法院聘用之司法輔助人員,主要協助法官處理案件相關事務,並非司法人員人事條例所稱的司法人員。因此,選項使用「均為」一語,已使整體敘述錯誤。
本選項的陷阱在於把「法院工作人員」與「司法人員」混為一談。
(B) 正確
第 6 題2 分
法院組織法第 58 條規定,各級法院及分院對應設置檢察署及檢察分署。惟在現行體制下,下列何法院未設置對應之檢察署?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法院組織法》第 58 條所定「法院與檢察署對應設置」原則及其例外。依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
各級法院及分院對應設置檢察署及檢察分署;但少年及家事法院不在此限。
因此,解題關鍵在於辨識:
- 該法院是否屬於各級法院或其分院。
- 是否屬於「少年及家事法院」而適用法律明文例外。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各選項:
- 一般法院及其分院:原則上均有對應之檢察署或檢察分署。
- 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律明文排除,不設置對應之檢察署。
- 最高法院:對應最高檢察署。
- 高等法院分院:對應檢察分署。
因此,本題應找出具有「少年及家事法院」身分者,即可判斷答案為 (A)。
選項分析
(A)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正確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屬於少年及家事法院。依《法院組織法》第 58 條但書,少年及家事法院不適用各級法院及分院對應設置檢察署、檢察分署之原則。
少年事件與家事事件具有高度專業性及特殊程序設計,並非以一般刑事偵查、追訴機關配置方式,於該法院旁設置對應檢察署。因此,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未設置對應之檢察署。
(B)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錯誤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雖為專門法院,但仍屬法院組織體系中的法院,並非《法院組織法》第 58 條但書所稱的少年及家事法院。
第 7 題2 分
甲書記官於法院行言詞辯論時,無正當理由逕行離開,致審理程序不能進行,院長依法院組織法之規定,對甲得為下列何者處分?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對法院書記官於開庭時違失行為之特別處分規定。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院組織法》規定,書記官於法院開庭時,無正當理由離開,致審理程序不能進行者,法院院長得予以「警告」。
本題事實完全符合要件:
- 行為人為法院書記官。
- 時間為法院進行言詞辯論時。
- 無正當理由逕行離開。
- 結果造成審理程序不能進行。
因此,院長依法得為的處分為「警告」。
解題方法
本題採取「法定要件逐一對照」的方法:
題目特別使用「得為下列何者處分」的問法,重點不在一般公務人員懲戒或考績處分的輕重,而在《法院組織法》針對此種特定情形所明文規定的處分名稱。
法條既明定為「警告」,即應直接選擇警告,不宜自行改以記過、記大過或申誡等其他懲處名稱代替。
選項分析
(A) 記大過
錯誤。
「記大過」屬於較重的公務人員懲處種類,但本題所述情形已有《法院組織法》特別規定,院長得予以的處分是「警告」。法定處分既為警告,即不能將其擴張為記大過。
(B) 警告
正確。
第 8 題2 分
下列何案件或事件非屬地方法院管轄之第一審訴訟案件類型?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地方法院第一審案件的類型,以及「交通裁決事件」在訴訟制度上的性質。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判斷重點如下:
- 選舉、罷免訴訟:屬於地方法院管轄的特殊民事訴訟。
- 民事簡易程序:屬於地方法院處理的民事第一審程序。
- 勞資爭議訴訟:依勞動事件法由地方法院勞動專業法庭或專業法官審理。
- 交通裁決事件:本質上屬於行政訴訟中的特殊類型,並非通常所稱地方法院民事或刑事第一審訴訟案件。
因此,本題應選出不屬於地方法院第一審訴訟案件類型者。
解題方法
先依案件性質分類:
- 選舉、罷免訴訟:民事訴訟性質。
- 民事簡易程序:民事訴訟程序。
- 勞資爭議訴訟:勞動民事事件。
- 交通裁決事件:行政訴訟性質。
地方法院主要管轄民事、刑事第一審案件,並依特別法審理選舉、罷免訴訟及勞動事件。交通裁決則是人民不服交通裁決所提起的行政訴訟,制度上不同於民事或刑事第一審訴訟。
故依本題的分類方式,交通裁決事件不是地方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訴訟案件類型。
選項分析
(A) 選舉、罷免訴訟——錯誤
選舉、罷免訴訟雖然具有公法爭議性,但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的特別規定,相關選舉、罷免訴訟由地方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管轄。
因此,選舉、罷免訴訟屬於地方法院第一審案件類型,本選項不是答案。
(B) 民事簡易程序——錯誤
民事簡易程序是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第一審程序,適用於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法定範圍內,以及法律特別規定適用簡易程序的民事事件。
第 9 題2 分
某網紅甲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起訴請求乙賠償新臺幣 80 萬元。於該事件審理過程中,甲認為法官所為訴訟指揮有偏袒乙之嫌,便在其所經營之社群媒體內公開播放之前聲請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擬尋求網友聲援。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發現後,對甲裁處新臺幣 10 萬元。若甲不服,則其應向下列何機關請求救濟?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法庭錄音內容之使用限制」及「法院裁處罰鍰後之救濟途徑」。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法院組織法對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取得及利用設有限制。當事人雖得依法聲請取得法庭錄音光碟,但取得不代表可以任意公開播放、散布或提供不特定人觀看。
甲將法庭錄音光碟公開播放於社群媒體,已涉及違反法庭錄音內容利用規範。法院所為新臺幣10萬元罰鍰,性質上屬於法院依法律授權所為之公法上制裁處分。受處分人如不服,應循行政訴訟程序請求救濟。
解題方法
本題可依下列順序判斷:
- 先確認甲的行為是否屬於法庭錄音之違法利用。
- 再判斷高雄地方法院所為10萬元罰鍰的法律性質。
- 最後依處分性質選擇救濟機關。
甲雖然是案件當事人,且先前已依法取得法庭錄音光碟,但法庭錄音之取得權與公開利用權不同。取得光碟僅限於法律規定之目的及範圍內使用,不能據此任意公開播放。
法院對違反法庭錄音利用規定者裁處罰鍰,並非民事判決,也不是刑事追訴或司法行政監督,而是具有公權力性質的行政制裁。甲若不服,應向管轄之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該罰鍰處分。
因此,本題應選臺灣高雄行政法院。
選項分析
(A)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錯誤
地方檢察署掌理刑事案件之偵查、公訴及刑事執行等事項。本題甲所受的是法院裁處的行政罰鍰,並非檢察官所為的刑事處分,也不是刑事案件的告訴或告發程序。
因此,甲不得向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請求撤銷或變更罰鍰處分。
(B)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錯誤
第 10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司法院規定法院應於法庭門口設置之設備或措施?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司法院對於「法庭門口」應設置之設備或措施,以及「訴訟輔導」資訊放置位置的區分。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及司法院相關規定為準,法庭門口主要提供與開庭秩序、旁聽及法庭錄音錄影相關的資訊與設備,例如:
- 法庭開庭號次顯示器;
- 法庭旁聽規則;
-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
至於訴訟輔導須知,性質上屬於訴訟輔導與程序協助資訊,通常由法院訴訟輔導相關場所或服務窗口提供,並非司法院規定應於法庭門口設置的設備或措施。
解題方法
本題應採「法庭門口功能分類法」判斷:
- 先確認選項是否直接涉及法庭開庭、旁聽秩序或法庭錄音錄影。
- 若屬於法庭現場管理、旁聽規範或開庭資訊,通常屬於法庭門口應設置的事項。
- 若屬於一般訴訟程序協助或案件辦理指引,則不屬於法庭門口的特定設置事項。
依此判斷,A 與法庭門口的直接功能無關,其餘三項均直接服務於開庭及旁聽管理,因此選 A。
選項分析
(A) 提供訴訟輔導須知
錯誤。本項不是司法院規定法院應於法庭門口設置的設備或措施。
訴訟輔導須知的功能,是協助民眾了解起訴、答辯、上訴、聲請及其他訴訟程序事項,屬於一般訴訟輔導與便民服務資訊。其提供場所通常是訴訟輔導處、服務台或其他便民服務區域,而非法庭門口。
第 11 題2 分
依「地方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員額表」(法院組織法第 73 條附表)之規定,地方檢察署依何種標準區分為六類?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法院組織法》第 73 條附表「地方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員額表」對地方檢察署的分類標準。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地方檢察署依「每年受理案件數量」區分為六類,作為配置檢察官、書記官及其他司法行政人員員額的依據。
因此,本題的分類標準是案件量,而非地理面積、人口數或所對應法院的級別。
解題方法
看到題幹出現「地方檢察署依何種標準區分為六類」,應直接聯想到《法院組織法》第 73 條附表的規定。
判斷步驟如下:
- 確認題目所問的是「地方檢察署的類別區分」。
- 對照第 73 條附表,該表以地方檢察署「每年受理案件數量」作為分六類的標準。
- 案件數量會影響檢察署的業務負擔及所需員額,因此分類的主要目的在於合理配置人力。
- 故選擇「每年受理案件數量」。
選項分析
(A) 管轄範圍之面積
錯誤。地方檢察署的轄區面積大小,並非第 73 條附表將其區分為六類的法定標準。面積雖可能影響交通及辦公需求,但不等同於檢察署的案件負荷,也不是本題所依據的分類基準。
(B) 管轄範圍之人口數
第 12 題2 分
關於檢察官職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法院組織法》關於檢察官職權的三項制度:
- 檢察一體原則:檢察官在組織上具有上命下從、層級指揮監督的關係。
- 對法院獨立行使職權:檢察官雖受檢察體系內部指揮監督,但對法院並無隸屬關係。
- 檢察事務之移轉與職務執行地域:檢察總長、檢察長得在法定範圍內處理或移轉檢察事務;檢察官遇緊急情形時,得在配置法院管轄區域外執行職務。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即民國115年之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問「何者錯誤」,解題重點在於逐一比對各選項與《法院組織法》所定內容,尤其注意:
- 檢察官對「法院」獨立,並不表示檢察官彼此間完全獨立。
- 檢察總長、檢察長的事務移轉權,法條規定為移轉給「其他檢察官」,選項若額外加入「其他級」等限制或要件,即可能改變法條原意。
- 檢察官的職務執行區域,原則上以所配置法院之管轄區域為範圍,但緊急情形有例外。
選項分析
(A) 正確
檢察官行使職權,係採檢察一體原則。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居於檢察體系的最高指揮地位,對高等檢察署、地方檢察署所屬檢察官,形成層級指揮監督關係。
所謂檢察一體,重點在於:
- 檢察機關在組織上具有一體性;
- 檢察官之間具有上命下從關係;
- 上級檢察首長得依法指揮、監督所屬檢察官;
- 檢察官並非各自完全獨立、互不受指揮的個別機關。
因此,(A)所述符合檢察一體原則的內容。
(B) 正確
《法院組織法》規定,檢察官對於法院,係獨立行使職權。
此處的「獨立」是指檢察官在訴訟上對法院不具有隸屬關係,法院不得命令檢察官應否起訴、如何偵查或如何實行公訴。檢察官與法院分屬不同的司法機關體系,各自依法行使職權。
第 13 題2 分
關於高等法院的管轄與組織,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法院組織法》關於高等法院的:
- 法定人員編制;
- 法官助理的職務;
- 高等法院的審級管轄;
- 觀護人室之設置及編制。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應採「法定組織與管轄事項逐項比對」的方法:
- 先確認選項是否符合高等法院的法定編制;
- 再確認法官助理的法定職務;
- 接著檢查高等法院管轄上訴案件的規定是否完整;
- 最後辨識觀護人室的編制規定究竟適用於哪一類法院。
其中,選項只要增刪法條要件,或把其他法院的組織規定移植到高等法院,即屬錯誤。
選項分析
(A) 高等法院置法官、試署法官、候補法官。
錯誤。
高等法院的法定組織,主要包括院長、庭長及法官等人員,並非以「法官、試署法官、候補法官」作為其法定編制表述。
「試署法官」與「候補法官」屬於法官任用、試署或候補階段的身分,不能直接作為高等法院法定置員規定的完整內容。選項將法官任用身分與法院組織編制混為一談,因此錯誤。
(B) 高等法院得置法官助理,協助法官辦理訴訟案件之程序審查、法律問題分析、資料蒐集。
正確。
依《法院組織法》關於法官助理之規定,高等法院得置法官助理,協助法官處理訴訟案件,包括:
- 程序審查;
- 法律問題分析;
- 資料蒐集。
法官助理的功能在於提供訴訟程序及法律研究上的輔助,並不取代法官作成裁判。選項所列職務內容與法定規定相符,故為正確答案。
第 14 題2 分
下列何案件之上訴第二審程序由最高法院管轄?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刑事案件各審級法院之管轄」。
依《法院組織法》及《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刑事案件原則上採三級三審:
- 第一審:原則由地方法院管轄。
- 第二審:原則由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管轄。
- 第三審:原則由最高法院管轄。
但《刑事訴訟法》第 4 條設有例外:內亂罪、外患罪及妨害國交罪之第一審案件,第一審管轄權屬於高等法院。
因此,妨害國交案件的審級流程為:
這是本題選出 D 的關鍵。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判斷各案件的第一審法院,再依「上訴第二審」判斷第二審法院:
- 若第一審由地方法院管轄,第二審通常由高等法院管轄。
- 若法律特別規定第一審由高等法院管轄,對其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時,第二審即由最高法院管轄。
《法院組織法》第 32 條規定,高等法院管轄「關於內亂、外患及妨害國交之刑事第一審訴訟案件」;《法院組織法》第 48 條則規定,最高法院管轄不服高等法院及其分院第一審判決而上訴之刑事訴訟案件。
所以,只有妨害國交案件符合「高等法院第一審、最高法院第二審」的特殊審級結構。
選項分析
(A) 刑事簡易案件:錯誤
刑事簡易案件的第一審由地方法院簡易庭以簡易程序審理。
依《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1,不服簡易判決者,得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因此其審級流程為:
並非由最高法院管轄第二審。
(B) 竊盜案件:錯誤
竊盜罪並不屬於內亂、外患或妨害國交罪。依一般刑事案件之管轄規則,竊盜案件第一審由地方法院管轄,第二審由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管轄。
其審級流程為:
第 15 題2 分
下列關於書記廳或書記處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法院及憲法法庭之書記行政組織,以及各級書記官長、廳長的法定職等。
解題時應注意:
- 最高法院使用「書記廳」。
- 高等法院、地方法院使用「書記處」。
- 不同層級法院的首長職稱及職等範圍不同。
- 職等須同時核對「最低職等」與「最高職等」,不可只看最高職等相同即判斷正確。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將各選項所載組織名稱、首長人數、職稱及職等範圍,與法院組織法及相關組織規定核對。
本題的關鍵在於地方法院書記官長的最低職等:
選項 C 將最低職等誤列為薦任第7職等,因此錯誤。
選項分析
(A)正確
最高法院設書記廳,置書記官長1人,職等為簡任第11職等至第13職等。
最高法院屬中央最高審級法院,其書記行政首長職等較高,選項所列:
- 組織:書記廳;
- 首長:書記官長1人;
- 職等:簡任第11職等至第13職等。
均與規定相符。
(B)正確
高等法院設書記處,置書記官長1人,職等為薦任第9職等至簡任第11職等。
高等法院的書記官長職等跨越薦任與簡任,法定範圍為:
第 16 題2 分
下列何司法機關內得設所務科,掌理關於監督看守所及少年觀護所之行政事務?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法院組織法》對高等檢察署內部組織及職掌的規定,關鍵在於辨識「所務科」的設置機關與業務內容。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法院組織法》規定,高等檢察署得設所務科,掌理關於監督看守所及少年觀護所之行政事務。
因此,本題應從「所務科」的法定設置機關直接判斷,而不是依機關名稱或監督對象推測。
解題方法
題幹出現三個重要關鍵語:
- 「所務科」:屬於機關內部的業務單位。
- 「監督看守所及少年觀護所」:指刑事執行及少年觀護相關行政監督事項。
- 「行政事務」:並非審判事務,也不是檢察官個案偵查或公訴職務。
依法規定,具有此項組織及職掌的是「高等檢察署」。因此直接選擇高等檢察署即可。
選項分析
(A) 高等檢察署:正確
《法院組織法》明定,高等檢察署得設所務科,掌理關於監督看守所及少年觀護所之行政事務。
本選項完整符合題幹所描述的機關及職掌,故為正確答案。
(B) 高等法院:錯誤
高等法院是審判機關,主要掌理民事、刑事案件的第二審審判,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審判事項。
第 17 題2 分
下列何者補助機關並未設置於地方法院內?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關於地方法院內部組織及其附設機關的規定,重點在於辨別:
- 哪些單位依法設置於地方法院內;
- 法定名稱是「處」「所」「室」或「科」;
- 不可將日常用語與法律上的正式組織名稱混淆。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依《法院組織法》第9條,地方法院設書記處,並得設資訊室等科室;另得設提存所及登記處。至於民事執行業務,法律上的正式組織名稱為「民事執行處」,並非「執行科」。
解題方法
採「法定組織名稱比對法」:
- 「資訊室」屬於地方法院書記處所設科室之一。
- 「提存所」及「登記處」均屬地方法院得設置的附設機關。
- 「執行科」並非《法院組織法》所定的地方法院組織名稱;相關正式單位是「民事執行處」。
因此,題目詢問「並未設置於地方法院內」者,應選擇法定名稱不存在的「執行科」。
選項分析
(A) 資訊室:錯誤
資訊室屬地方法院書記處所設的科室,負責法院資訊設備、資訊系統及相關資訊業務。因此,資訊室依法設置於地方法院內,本選項不是答案。
(B) 提存所:錯誤
第 18 題2 分
除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確定外之一般案件,其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於裁判確定逾下列期限後,始得除去?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第 90 條之 2及《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 9 條關於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保存期限的規定。
依民國 115 年命題時點之規定:
- 一般案件: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保存至「裁判確定後三年六個月」,始得除去。
- 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確定之案件:保存期限依《檔案法》規定,不適用一般案件的三年六個月期限。
本題已明確排除死刑或無期徒刑確定案件,因此直接適用一般案件的保存期限。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裁判確定後,經過多久始得除去法庭錄音、錄影內容」。
法條關鍵文字為:
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保存至裁判確定後三年六個月,始得除去。
因此計算方式為:
在三年六個月期限屆滿前,法院不得任意除去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期限屆滿後,始具備除去的法定時間要件。
本條保存期限原為裁判確定後二年,後因應法官個案評鑑期間延長,修正為三年六個月。本題以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選項分析
(A) 6 個月
錯誤。
第 19 題2 分
下列何者法庭席位布置未設於審判活動區內?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法院法庭內「審判活動區」與其他席位的區分。
審判活動區,是法庭中供審判程序實際進行、由訴訟關係人或審判程序參與人使用的區域,例如法官、檢察官、辯護人、被告、證人、鑑定人、通譯及國民法官等席位。
相對地,學習法官、學習檢察官的主要功能是觀察、學習審判活動,並非該案件的審判程序參與人,因此其席位不列入審判活動區。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及法庭席位布置規範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是否設於審判活動區,應以「該席位使用者是否直接參與當庭審判活動」為切入點:
- 直接參與審判、調查證據或協助訴訟程序者,其席位屬於審判活動區。
- 僅供觀察、見習或旁聽者使用者,則不屬於審判活動區。
依此逐一判斷即可得出,學習法官(檢察官)席是唯一不屬於審判活動區的席位。
選項分析
(A) 學習法官(檢察官)席:正確
學習法官或學習檢察官係為觀察、學習法庭審判實務而設,其並非該案件的承審法官、蒞庭檢察官或其他訴訟程序主體。
因此,學習法官(檢察官)席的性質接近觀察、見習席位,設於審判活動區以外。故本選項正確。
(B) 備位國民法官席:錯誤
第 20 題2 分
依據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下列何事件經當事人聲請並得法院准許,亦得於假日辦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對於法院辦理特定事件時間之特別規定。原則上,法院業務於例假日不辦理;但為便利人民,部分具有急迫性或特殊需求的事件,得由當事人聲請,並經法院准許後於假日辦理。
本題依民國 115 年命題時法規及官方答案,符合該特別規定者為「公證事件」。
解題方法
判斷重點不在於各事件是否屬於廣義的非訟事件,而在於《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是否明文將該事件列為「得於假日辦理」的事項。
解題步驟如下:
- 先確認題目要求的是「經當事人聲請並得法院准許」後,得於假日辦理的事件。
- 再從選項中找出該要點所明定的特定事件。
- 「公證事件」具有當事人於特定日期辦理公證之實務需求,例如契約、公證書或其他法律行為須於假日完成,因此得依規定聲請並經法院准許後於假日辦理。
- 其餘選項雖可能與法院非訟或行政性業務有關,但並非本題所指的假日辦理事項。
選項分析
(A) 法人登記事件:錯誤
法人登記事件屬於登記性質的非訟事件,通常依一般辦公時間及法院受理程序辦理。題目所指「得於假日辦理」的特別規定,並未將法人登記事件列為正確選項,因此不符合題意。
(B) 提存事件:錯誤
提存事件是債務人或其他有權利人,依提存法規定將金錢、有價證券或其他標的物提交法院提存所處理的事件。
第 21 題2 分
關於法院組織配置及法官執行職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法規基準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院組織法》規定為準。
核心觀念
本題綜合考查三項重點:
- 最高法院辦事法官之職務範圍。
- 法官事務分配、代理次序與法院組織是否合法之區別。
- 各級法院之庭別設置及司法事務分配程序。
其中,法院內部的「事務分配」與「代理次序」,原則上屬於法院行政及審判事務運作事項;違反相關規定時,並不當然等同於法院組織不合法,也不當然使裁判無效。
解題方法
本題採「法條逐項比對法」:
- 看選項是否完整符合《法院組織法》的明文用語。
- 注意選項是否擅自增加法條沒有的權限或效果。
- 特別辨別「高等法院」與「地方法院」的組織配置。
- 判斷違反事務分配規定是否會直接導致裁判無效。
選項分析
(A) 錯誤
依《法院組織法》關於最高法院辦事法官之規定,司法院得調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法官至最高法院辦事,承法官之命,辦理:
- 訴訟案件程序之審查;
- 法律問題之分析;
- 資料之蒐集等事務。
但不得辦理裁判之草擬。
本選項錯在將法定職務擴張為「訴訟案件程序及實體之審查」。法條規定的是「程序之審查」,並未授權辦事法官辦理訴訟案件實體之審查。因此,即使選項後段所述不得草擬裁判書的方向正確,前段增加「實體之審查」後,整體仍屬錯誤。
(B) 錯誤
法官審判案件時,事務分配及代理次序應依《法院組織法》、處務規程及其他法令辦理。但事務分配或代理次序違反規定,與法院組織不合法並非同一概念。
第 22 題2 分
關於地方法院的管轄與組織,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法院組織法》關於地方法院之管轄、內部組織及法警職掌,重點包括:
- 地方法院管轄區域不當然與單一行政區劃完全一致。
- 地方法院內部設有書記處及各科室,各科室職掌不同。
- 法警的法定職務包括值庭、執行、警衛、解送人犯及相關司法警察事務。
- 「訴訟輔導科」負責為民服務、訴訟輔導及相關查詢服務。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逐一核對各選項所使用的機關名稱與職掌。選項多以「正確職掌搭配錯誤科室」、「部分正確職掌混入錯誤事項」作為陷阱,因此不能只看敘述的大方向正確,必須確認:
- 科室名稱是否正確;
- 法定管轄原則是否正確;
- 法警職務是否完整且未混入其他人員職掌;
- 訴訟輔導科的業務內容是否相符。
選項分析
(A) 錯誤
地方法院確有辦理監督看守所及少年觀護所相關行政事務的職掌,但該職掌係由「總務科」辦理,並非「所務科」。
因此,本選項將正確的業務內容錯誤搭配「所務科」,屬於科室名稱混淆,故錯誤。
(B) 錯誤
地方法院的管轄區域,係依法律規定劃定,並非各直轄市及縣市各設一所地方法院,且轄區也不當然與單一行政區劃完全一致。
第 23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法院組織法所規定地方法院設置之院內組織?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法院組織法》對地方法院院內組織名稱的規定,重點在於辨認法條所使用的正式名稱,而非僅依一般用語判斷。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地方法院相關組織包括公證處、登記處、調查保護室及書記處等。但法條所定名稱為「書記處」,並非「書記廳」。
解題方法
本題採「法定名稱逐一核對法條」的方式解題:
- 先確認各選項是否屬於地方法院依法設置的院內組織。
- 特別注意「書記廳」與法定名稱「書記處」的文字差異。
- 只要選項名稱未出現在《法院組織法》的地方法院組織規定中,即屬於本題所問的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A) 公證處
正確。公證處屬於地方法院依法設置的組織,辦理公證及認證等相關事務。因此「公證處」是《法院組織法》所規定的地方法院院內組織。
(B) 登記處
第 24 題2 分
下列機關首長何者有任期保障?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機關首長是否具有法律明定之固定任期」。判斷重點不在於職務是否重要、是否為特任官,也不在於本人是否具有法官身分,而在於法律是否明文規定其任期及連任限制。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 《法院組織法》第66條: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任期四年,不得連任。
- 《法院組織法》第50條:最高法院院長特任,綜理全院行政事務,並任法官,但未規定固定任期。
- 《懲戒法院組織法》第2條:懲戒法院院長特任,綜理全院行政事務,並任法官,但未規定固定任期。
因此,具有明文任期保障者為檢察總長。
解題方法
逐一檢查各職務的組織法規,尋找是否有「任期幾年」及「不得連任」等明文規定:
- 有法律明定任期者,屬於有任期保障。
- 僅規定「特任」、「任命」或「並任法官」,但未規定任期者,不屬於本題所稱的任期保障。
- 法官本身的身分保障,與法院院長行政職務的任期保障,應分別判斷。
選項分析
(A) 法務部部長:錯誤
法務部部長屬於行政院所屬部會首長,為政治任命職務,其任免與行政院之政治責任及內閣改組有關。
法律並未規定法務部部長具有固定任期,例如四年一任、不得連任等。因此,法務部部長沒有本題所稱的法定任期保障。
(B) 檢察總長:正確
《法院組織法》第66條明定:
第 25 題2 分
下列關於檢察機關及檢察職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綜合考查《法院組織法》關於:
- 檢察機關與法院之組織關係及管轄。
- 檢察總長之法律地位與立法院備詢義務。
- 檢察官助理之設置及職務範圍。
- 檢察官之法定職權。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法院組織法》於民國115年5月13日曾修正部分條文;本題仍依命題時點及官方答案判斷。
解題方法
本題問「何者錯誤」,應逐一對照《法院組織法》相關條文:
- 第58條:檢察署與法院之對應設置。
- 第60條:檢察官之職權。
- 第61條:檢察官對法院獨立行使職權。
- 第66條:檢察總長之任命及立法院備詢。
- 第66條之5: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助理之職務。
其中,選項 C 雖然正確說明地方檢察署得置檢察官助理,但後段混入不屬於第66條之5明定範圍的「證據之調查」及「書類之草擬」,因此錯誤。
選項分析
(A) 正確
《法院組織法》第58條規定,各級法院及分院對應設置檢察署及檢察分署。因此,檢察機關的區域配置,原則上與所對應法院的土地管轄範圍相同。
但「對應設置」不代表檢察署隸屬於法院。現行制度採審檢分隸:
- 法院隸屬於司法院;
- 檢察機關隸屬於法務部;
- 檢察署與所對應的同級法院,屬於平行、獨立而互不隸屬的機關。
因此,A所述正確。
(B) 正確
《法院組織法》第66條規定,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除年度預算案及法律案外,無須至立法院列席備詢。
此一規定係對檢察總長立法院備詢義務的特別規範。也就是說,原則上檢察總長不負一般性列席備詢義務,但涉及年度預算案或法律案時,仍須至立法院列席備詢。
因此,B所述與法條一致,為正確選項。
(C) 錯誤
第 26 題2 分
下列關於檢察機關及檢察職權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檢察機關的組織層級、行政監督權,以及檢察總長、檢察長與法務部部長之權限分配。解題重點如下:
- 高等檢察分署檢察長具有一定範圍的行政監督權。
- 檢察總長、檢察長得依法親自處理所指揮監督檢察官的事務,或移轉由其他受其指揮監督的檢察官處理。
- 法務部部長對檢察事務具有一般性的行政指揮監督權,但不得對個別案件作具體指揮。
- 檢察機關內部各單位與人員的設置,必須依法律規定判斷,不能將不同層級或不同職務規定混為一談。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採「權限主體—權限內容—法律限制」三步驟判斷:
- 先確認行使權限的人是高等檢察分署檢察長、檢察總長、檢察長,還是法務部部長。
- 再判斷該權限屬於行政監督、一般政策指揮,還是個案具體指揮。
- 最後檢查選項是否擴張法律所沒有的權限,或將法定組織規定錯置。
其中最容易判斷的是法務部部長對個案是否具有具體指揮權。檢察體系雖受法務部行政監督,但法務部部長對個別案件並無具體指揮權,因此含有「對個案偵查、追訴有具體指揮權」的敘述,即屬錯誤。
選項分析
(A) 正確
高等檢察分署檢察長依法對該檢察分署及轄區內地方檢察署、地方檢察分署具有行政監督權。
此處的「行政監督」是指對檢察機關的行政事務、業務運作及組織管理進行監督,並不等同於可以任意干涉個別案件的偵查、起訴或不起訴決定。
選項所述符合檢察機關的行政監督層級,因此正確。
(B) 錯誤
檢察總長、檢察長於必要時,得親自處理其所指揮監督之檢察官的事務,或將該事務移轉由其他受其指揮監督的檢察官處理。
第 27 題2 分
下列何者並非檢察事務官依法得承檢察官之命處理之事務?
核心觀念
本題考點為《法院組織法》關於「檢察事務官得承檢察官之命處理事務」的權限範圍,尤其要區分:
- 檢察事務官得處理的偵查、相驗及強制處分事項。
- 「詢問」與「訊問具結證人、鑑定人」的權限差異。
- 檢察事務官雖受檢察官指揮,但並非當然具有檢察官全部的訴訟權限。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應逐一對照各選項所列事項,判斷是否屬於檢察事務官依法得承檢察官之命處理的範圍。
判斷關鍵在於:檢察事務官可以依檢察官指揮,從事犯罪調查、證據蒐集、相驗、搜索、扣押、拘提及通訊監察等事項;但對於證人、鑑定人的具結訊問,涉及刑事訴訟法上較為正式的證據調查程序,並非檢察事務官得單獨承辦的權限。
因此,選項若將「一般詢問」擴張為「訊問具結證人、鑑定人」,即超出法定權限。
選項分析
(A) 詢問告訴人、告發人、被告、訊問具結證人、鑑定人。
本項錯誤,為本題答案。
檢察事務官得依檢察官指揮,詢問告訴人、告發人及被告,也得進行與犯罪調查有關的詢問、資料蒐集等工作。
但是,「訊問具結證人、鑑定人」並非檢察事務官依法得承辦的事項。證人、鑑定人的具結訊問,涉及正式證據調查及具結程序,應由具有法定權限的檢察官或法院依法進行,不能因檢察事務官受檢察官指揮,即將該權限概括授與檢察事務官。
本項將一般詢問事項與「訊問具結證人、鑑定人」混列,後者超出檢察事務官的法定權限,因此錯誤。
(B) 實施刑事訴訟法所規定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案件之相驗。
本項正確。
第 28 題2 分
關於司法年度與事務分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第六章「司法年度及事務分配」,重點包括:
- 第77條:司法年度之起訖期間。
- 第79條:年度司法事務分配、代理次序及合議審判法官配置之預定方式。
- 第80條:年度會議之主席及決議方式。
- 第81條:事務分配等事項於事後變更之程序。
- 第82條:法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之暫代及期間限制。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應採「逐項對照法條」方式解題,尤其注意各條文所規定的權限主體:
- 司法年度看第77條。
- 年度事務分配及特殊專業案件之分配辦法看第79條。
- 過半數決議看第80條。
- 預定後變更看第81條。
- 法官職務暫代及6個月限制看第82條。
本題關鍵陷阱在於:選項C將第79條第2項「由司法院另定」的事項,誤寫成由院長、庭長、法官舉行會議決定;同時又混入第80條的「過半數」規定。
選項分析
(A) 正確
《法院組織法》第77條規定:
司法年度,每年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因此,司法年度與曆年相同,自每年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選項A正確。
(B) 正確
《法院組織法》第81條規定:
事務分配、代理次序及合議審判時法官之配置,經預定後,因案件或法官增減或他項事故,有變更之必要時,得由院長徵詢有關庭長、法官意見後定之。
選項B完整表達第81條內容,包含:
- 變更對象:事務分配、代理次序、合議審判時法官配置。
- 變更原因:案件或法官增減,或其他事故。
- 決定程序:由院長徵詢有關庭長、法官意見後決定。
因此選項B正確。
(C) 錯誤
《法院組織法》第79條第2項規定:
第 29 題2 分
關於裁判書公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法院組織法》及裁判書公開相關規範,重點包括:
- 裁判書公開與司法透明、人民監督司法之關係。
- 自然人姓名原則上公開,但身分證統一編號等高度識別資料不得公開。
- 家庭暴力案件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之身分保護。
- 起訴書公開的時點。
- 裁判書中個人資料遮隱及代號替換的規則。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問「何者錯誤」,應逐一檢視各選項是否符合裁判書、起訴書公開及個人資料遮隱規範。
本題最關鍵的判斷點是:起訴書公開時點為「法院所為刑事裁判宣示後」,並非必須等到刑事裁判確定後。因此,將「宣示後」改為「確定後」,即構成錯誤。
選項分析
(A) 正確
裁判書具有個案性及事件性,若一律隱去自然人姓名,將使裁判內容與具體案件脫節,降低裁判公開的實質意義,也不利於人民監督司法及檢視裁判是否妥適。
因此,在司法公開與個人隱私權之間衡量後,原則上應公開自然人姓名。但自然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以及其他足以直接識別個人身分的資料,涉及較高程度的個人隱私與身分辨識風險,應予排除或遮隱。
故本選項所述符合裁判書公開的基本原則,為正確敘述。
(B) 錯誤
公開起訴書的目的,在於透過資訊透明化,使社會大眾得以檢視檢察官的起訴品質,並監督檢察官職權行使是否適當;同時,也須兼顧無罪推定、公眾利益及當事人權益。
然而,起訴書的公開時點,是在法院所為刑事裁判「宣示後」,而不是等到刑事裁判「確定後」才公開。
第 30 題2 分
高等法院某合議庭之受命法官 A 進行某民事訴訟事件之準備程序時,上訴人 B 屢屢插話打斷被上訴人 C 所為陳述,並辱罵被上訴人 C 之訴訟代理人 D,D 憤而起身朝 B 作勢揮拳,旁聽席兩造各自親友 E、F 見狀喧嘩鼓譟聲援並互相批評嘲笑對方,旁聽之第三人 G 見精彩可期,立即掏出手機向法庭錄影。法院所為下列處置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點為《法院組織法》關於法庭秩序之維持,包含:
- 法庭內不得喧嘩、鼓譟、辱罵、錄音或錄影等妨害法庭秩序之行為。
- 審判長或依法行使審判長職權之受命法官,得對違反秩序者命其停止行為、退出法庭、消除錄影內容,並得命法警執行或看管。
- 訴訟代理人妨害法庭秩序時,得禁止其於當日執行訴訟代理職務。
- 違反法官維持法庭秩序之命令,致妨害法院執行職務,經制止仍不聽者,可能成立《法院組織法》所定之刑事責任。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應採「行為分類法」逐一判斷:
- G:未經許可在法庭錄影,並拒絕消除錄影內容,另辱罵法警。
- D:在法庭內對 B 舉拳咆哮,屬訴訟代理人妨害法庭秩序。
- E、F:在旁聽席喧嘩鼓譟、互相嘲笑,且經制止仍不停止。
接著分別檢查法官是否有權處置,以及處置方式是否符合《法院組織法》的法定形式。
選項分析
(A) 正確
G 未經許可在法庭內錄影,法官得命其停止錄影,並消除已錄製之內容。法官也可以命法警在旁監督,以確保 G 確實履行消除錄影內容之命令。
G 藉故拖延,並辱罵執行勤務之法警,已屬持續妨害法庭秩序及法院執行職務。此時,法官得命法警看管 G 至閉庭,以維持法庭秩序。
對於維持法庭秩序之看管處分,法律並設有不得聲明不服之規定。因此,A 選項所述處置符合規定。
(B) 正確
D 為訴訟代理人,原本即負有遵守法庭秩序之義務。D 因不滿 B 的行為而起身作勢揮拳,嗣後又繼續向 B 舉拳咆哮,已非單純情緒反應,而是實際妨害法庭秩序。
對於在法庭上妨害秩序之訴訟代理人,法官得為維持法庭秩序,禁止其於當日執行訴訟代理職務。因此,A 諭命禁止 D 當日為訴訟代理,屬合法處置。
第 31 題2 分
關於法院組織法之法源、性質與功能,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法院組織法》的法源依據、法律性質、規範範圍及其所具功能。解題關鍵在於區分:
- 《法院組織法》是規範「普通法院」組織的法律。
- 行政法院、懲戒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少年及家事法院,均有各自的組織法或特別規範。
- 《法院組織法》除規定法院的層級、審級及內部組織外,也涉及法院職掌、法官及司法行政人員等事項。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採「規範對象是否正確」的判斷方式:
- 先確認《法院組織法》的憲法依據。
- 再判斷其規範對象是否涵蓋各類法院。
- 最後檢查其是否規範法院內部人員,以及不同法院間審判權爭議。
其中,選項 B 將多種不同審判權法院全部稱為《法院組織法》的通則性規範對象,必須特別注意。
選項分析
(A) 正確
憲法第82條規定:
司法院及各級法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法院組織法》即是依據憲法第82條制定,用以規範法院組織、法院層級、審級制度、法院職掌及法院內部人員等事項的法律。
就法律性質而言,《法院組織法》屬於直接落實憲法法院組織規定的重要法律。在一般考試用語中,常將其稱為僅次於憲法的重要基本法律。
嚴格而言,「基本法律」並非我國法規範位階中的正式分類;法律位階上,法律原則上均位於憲法之下。但就本題命題脈絡而言,A所表達的是《法院組織法》具有高度重要性及憲法具體化功能,應視為正確敘述。
(B) 錯誤
《法院組織法》主要是規範普通法院組織的法律,並不是普通法院、行政法院、懲戒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少年及家事法院等各類法院的共同通則性組織法。
不同類型法院具有不同審判權,其組織通常分別由相關組織法規範,例如:
第 32 題2 分
法院組織法於民國 108 年 7 月 4 日修正施行後,關於最高法院選編判例、決議之效力及大法庭制度之實施,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於民國 108 年 7 月 4 日施行修法後,最高法院「判例選編制度、民刑事庭決議制度」與「大法庭制度」之效力轉換。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重點如下:
- 判例選編制度已廢止,修法後不再依法選編新的判例。
- 修法前已選編的判例:
- 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應停止適用。
- 若有裁判全文,則不再具有通案拘束力,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的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 修法前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決議,不再具有類似命令的通案拘束力;但若其法律見解仍具參考價值,法官仍得於個案中說明、採用。
- 大法庭制度取代判例、決議制度,主要功能在於統一法律見解。
解題方法
本題應依「制度是否仍存在」及「修法前資料的法律效力」兩層次判斷:
- 看到「修正施行後依法選編之判例」,先判斷修法後是否還有判例選編制度。
- 看到「僅有裁判全文但無裁判要旨」,應反向記憶:法律要求停止適用的是「無裁判全文」的判例。
- 看到「庭決議」,應區分「沒有通案拘束力」與「完全不能參考」;前者正確,後者錯誤。
- 看到「牴觸憲法」與「當然失效」,應注意憲法疑義須循法定程序處理,不會使裁判當然失效。
選項分析
(A)錯誤
108 年修法後,判例選編制度已經廢止,最高法院不再「依法選編」新的判例。因此,選項所稱「修正施行後依法選編之判例」在制度上即不存在,前提錯誤。
修法前已選編且未因無裁判全文而停止適用的判例,雖然其效力已不再具有通案拘束力,但其裁判全文仍可作為最高法院個別裁判加以參考,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的最高法院裁判相同。這是針對舊判例的效力定位,不能據此說修法後仍可依法選編新的判例。
(B)錯誤
《法院組織法》第 57 條之 1 的判斷標準,是判例「有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而不是有無裁判要旨。
第 33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法院組織法規定應由司法院所定事務?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法院組織法》中,哪些事項應由司法院以規則或辦法定之,以及哪些事項須由司法院會同其他機關共同訂定。
判斷關鍵在於區分:
- 法律明文規定「由司法院定之」。
- 法律明文規定「由司法院會同考試院定之」。
- 法律規定由其他機關或依其他程序訂定。
本題依命題當年,即民國 115 年法規內容判斷。
解題方法
逐一檢視各選項所涉及的事項,對照《法院組織法》是否明文規定由司法院訂定:
- 若法條直接規定「由司法院定之」,即屬本題所稱應由司法院所定事務。
- 若法條規定須由司法院「會同考試院」訂定,則並非單獨由司法院所定。
- 本題問「非屬」,因此找出不符合「由司法院所定」者即可。
選項分析
(A) 地方法院管轄區域之劃分或變更
《法院組織法》規定,地方法院管轄區域之劃分或變更,由司法院定之。
因此,地方法院管轄區域的劃分或變更,屬於司法院依法定權限制定的事項。本選項所述正確,並非答案。
(B)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等相關事項
《法院組織法》規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等相關事項,由司法院定之。
第 34 題2 分
關於法院審級制度及管轄範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普通法院之審級配置」與「特別事物管轄」。解題應區分:
- 法院組織法所定之法院層級。
- 個別訴訟事件由哪一級法院作為第一審、第二審或終審。
- 抗告、聲明異議事件之直接上級法院。
- 特定犯罪之第一審管轄例外。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判斷各選項所涉及的事件類型,再依「原裁判或處分法院之直接上級法院」及刑事訴訟法對內亂罪之特別規定判斷。
刑事訴訟法第4條規定,刑事案件原則上由地方法院為第一審;但內亂罪、外患罪及妨害國交罪,第一審管轄權屬於高等法院。因此:
所以 D 正確。
選項分析
(A) 法院組織法規定普通法院應採取三級三審之制度。錯誤
法院組織法第1條所規定的是普通法院分為三級:
- 地方法院。
- 高等法院。
- 最高法院。
這是「三級」的組織層級規定,並非直接規定所有案件一律均須經過三個審級。
普通法院在民事、刑事案件上,通常可形成地方法院第一審、高等法院第二審、最高法院第三審的救濟架構;但各種訴訟程序仍可能有審級限制或例外,例如簡易程序、特別程序及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
因此,「普通法院原則上具有三級三審的審級架構」可以作為概括說明;但本選項使用「法院組織法規定……應採取三級三審」的絕對表述,將法院組織法的三級組織規定直接等同於所有案件均採三級三審,並不精確,故錯誤。
(B) 對於地方法院獨任庭法官駁回保全證據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之事件,應由地方法院合議庭受理。錯誤
依民事訴訟法第371條,駁回保全證據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准許保全證據之裁定,則不得聲明不服。
第 35 題2 分
依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規定,訴訟輔導科應備下列何資料供民眾取閱?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對於訴訟輔導科服務事項及便民資料備置的規定。
訴訟輔導科的功能,在於協助民眾了解訴訟程序、提供訴訟上必要的資訊,並引導民眾尋求適當的法律協助。因此,供民眾取閱的資料,應以與訴訟及法律協助直接相關的資料為主。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訴訟輔導科應備置「律師名錄」供民眾取閱。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掌握兩個重點:
- 先確認題目問的是「訴訟輔導科」應備何種資料。
- 再判斷各選項是否屬於民眾進行訴訟時可能需要的公開法律協助資訊。
訴訟輔導科主要是提供程序上的引導及法律資源資訊,並非提供法院內部人事配置或司法官人事名冊。因此,與民眾尋求律師協助最直接相關的「律師名錄」,即為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A) 法官名冊
錯誤。法官名冊屬於法院法官人員的名單,並非訴訟輔導科依便民規定應備供民眾取閱的主要法律協助資料。訴訟案件中,法官是依法定程序承辦案件,民眾不能自行選定或指定承審法官,因此提供法官名冊與訴訟輔導功能不相符合。
(B) 檢察官名冊
第 36 題2 分
下列那項作法不符法院便民禮民之相關規定?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所規定的法院便民、禮民措施,重點在於:
- 法院寄送通知書、傳票時,應提供民眾聯絡及洽詢所需資訊。
- 法院建築及服務設施應有清楚的引導與配置。
- 法院應提供不中斷、友善且便利的服務。
- 法院人員對民眾應保持親切、和藹的服務態度。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通知書、傳票與信封所應記載的事項,具有明確分工,不得任意調換。
解題方法
本題採「逐項對照《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規定」的方法判斷。
其中最容易出錯的是選項 A,因為該選項將通知書、傳票及信封的記載事項混置,且把應記載的「訴訟輔導科電話」誤寫為「文書科」。
正確規定是:
- 法院通知書、傳票上,應詳載法院網址及訴訟輔導科電話。
- 信封上,應載明法院地址、位置圖、可搭乘的大眾運輸工具及路線。
選項分析
(A) 錯誤
選項稱「法院通知書、傳票上記載法院網址及文書科;信封載明法院地址、位置圖、可搭乘之大眾運輸工具及路線」。
其中信封所載的法院地址、位置圖、大眾運輸工具及路線,符合便民禮民規定;但是通知書、傳票上應記載的是「法院網址及訴訟輔導科電話」,不是「文書科」。
第 37 題2 分
下列關於法院便民禮民之措施,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便民禮民措施」的具體規定,重點不在《法院組織法》本文的抽象原則,而在於法院為便利民眾查詢、辦理訴訟及強制執行所採取的行政措施。
判斷此類題目時,應特別注意:
- 看板記載事項的保留期間。
- 假日辦理急迫強制執行的要件。
- 判決主文輸入電腦及保存期間。
- 判決主文公告欄與訴訟輔導科的查詢機制。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及相關便民措施規定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採「逐項對照法規文字」判斷。四個選項均採用相當接近法規的敘述,陷阱集中在期間數字及程序要件。
其中,A、C、D均涉及「期間」,最容易將不同措施的保存或公告期間混淆;B則要確認是否具備「當事人聲請」及「法院准許」兩項要件。
選項分析
(A) 錯誤
法院確實應於法警室及候保室設置看板,記載每日各人犯具保、責付的處理情形,供民眾查詢。
但所載事項的保留期間並非「5日」,而是「3日」。因此,A選項將法規所定的保留期間改為5日,屬於期間記載錯誤。
本選項前半段的措施內容大致正確,錯誤關鍵在於「所載事項保留5日」這一部分。
(B) 正確
為便利當事人處理急迫案件,當事人如有必要,得聲請於假日辦理急迫的強制執行事宜;經法院審酌後准許者,即可於假日辦理。
第 38 題2 分
關於法院合議審判及評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關於合議審判及裁判評議的規定,重點包括:
- 合議審判之審判長如何產生:《法院組織法》第4條。
- 評議不公開及秘密義務:《法院組織法》第103條、第106條。
- 刑事案件多數意見之計算方式:《法院組織法》第105條。
- 大法庭不同意見書公布,屬於特殊規定,不能擴張適用於一般合議庭。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即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應先辨識各選項所涉及的法條,再逐一核對關鍵用語:
- 審判長產生方式,看《法院組織法》第4條。
- 刑事評議意見計算,看第105條。
- 評議意見是否公開、是否得抄錄,看第103條及第106條。
- 不同意見書是否公布,須區分一般合議庭與最高法院民、刑事大法庭。
其中,選項常以「最有利」與「最不利」、「得閱覽」與「得抄錄」、「一般合議庭」與「大法庭」混淆,正是本題的主要陷阱。
選項分析
(A) 錯誤
一般合議庭法官於評議時,即使法律上意見與多數意見不同,該不同意見仍應記載於評議簿,但原則上於裁判確定前不公開。
《法院組織法》第103條規定,裁判之評議於裁判確定前均不公開;第106條並規定,評議意見應記載於評議簿,於裁判確定前應嚴守秘密。
選項所述「提出不同意見書,於裁判宣示或公告時一併公布」,是把大法庭的特殊制度誤套到一般合議庭。最高法院民事、刑事大法庭成員的不同意見書,符合特別規定時,始得與裁定一併公布;一般合議庭並無此一公開制度。司法院對大法庭不同意見書的說明,也明確指出其公布機制是大法庭制度的特別規定。
因此,(A)將特殊規定擴張適用於一般合議審判,錯誤。
(B) 錯誤
《法院組織法》第105條規定,刑事案件如法官意見分為三說以上,且各說均未達過半數時,應以「最不利於被告」的意見,順次算入「次不利於被告」的意見,直到達過半數為止。
第 39 題2 分
甲起訴主張遭乙過失傷害,受有支出醫療費用、看護費用、不能工作損失及精神上痛苦等損害共計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並請求乙全數賠償。乙爭執甲所受損害數額,並抗辯甲與有過失,應減輕乙應賠償之金額等語。
經法院承審合議庭審理評議後,合議庭法官咸認乙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甲所受損害額共計為 50 萬元,惟審判長法官認為甲與有過失責任 20%,陪席法官認為甲並無過失,受命法官則認甲與有過失責任 30%。則合議庭依法院組織法之規定決定評議意見,應判決乙應給付甲之金額若干?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關於合議庭評議意見的決定方式,以及民法上「與有過失」的損害賠償減額計算。
合議庭評議原則上以過半數意見決定;但法官意見分為三說以上,且各說均未達過半數時,應依「最不利於被告之意見,順次算入次不利於被告之意見,至達過半數」的方式決定。
本題三位法官對甲與有過失比例的意見不同,分別導出乙應賠償:
- 審判長:甲與有過失
- 陪席法官:甲無過失,即與有過失
- 受命法官:甲與有過失
民法上,與有過失的計算公式為: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第一步,先計算三種評議意見下的賠償金額。
甲的總損害額為 萬元。
審判長認為甲與有過失 :
因此,乙應賠償 萬元。
陪席法官認為甲無過失:
因此,乙應賠償 萬元。
受命法官認為甲與有過失 :
因此,乙應賠償 萬元。
第二步,按照對乙最不利的程度排列:
對乙而言,賠償金額越高,越不利於乙。因此:
- 最不利於乙:賠償 萬元
- 次不利於乙:賠償 萬元
- 最有利於乙:賠償 萬元
第 40 題2 分
具律師執業資格者充任下列何種職務期間,不計入其律師執業年資?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具律師執業資格者擔任特定司法職務時,其服務期間是否計入律師執業年資」之規定。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具律師執業資格者充任家事調查官期間,明文不計入律師執業年資。因此,判斷重點不在於該職務是否涉及法律工作,而在於法規是否將該職務列為律師年資計算的排除職務。
家事調查官主要負責家事事件中的訪視、調查、評估及提出報告,屬於法院的專業輔助人員,並非以律師身分從事律師執業。因此,其任職期間不列入律師執業年資。
解題方法
本題採「法定排除職務」判斷法:
- 先確認題目問的是「不計入」律師執業年資。
- 再逐一比對選項所列職務。
- 找出法規明文排除者。
- 家事調查官正是明文規定不得計入律師執業年資的職務,故選其為答案。
本題不是依職務名稱中是否有「官」字判斷,也不是依工作內容是否涉及法律判斷,而是依特別規定判斷。
選項分析
(A) 檢察官助理
檢察官助理係協助檢察官處理案件研究、資料整理及法律事務等工作之人員。具律師執業資格者充任檢察官助理期間,並不屬於本題所問的法定排除職務。
因此,檢察官助理任職期間並非當然不計入律師執業年資,本選項錯誤。
(B) 檢察事務官
檢察事務官依法協助檢察官進行犯罪偵查、調查證據及其他司法警察或司法行政相關工作,屬檢察機關的司法事務人員。
第 41 題2 分
關於法院組織法第 85 條所稱「臨時開庭」,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第 85 條及「法院臨時開庭」相關規定,重點包括:
- 法庭開庭的通常地點。
- 何種情形得在法院以外臨時開庭。
- 臨時開庭時,法官調派及公文書用紙的處理方式。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法院組織法》第 85 條規定:
法庭開庭,應於法院內為之。但最高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於必要時,得在管轄區域內指定地方臨時開庭。臨時開庭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本題應以法條文字及臨時開庭的實務運作規定逐項判斷。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細節型選擇題,解題順序如下:
- 先確認第 85 條的原則與例外:原則上在法院內開庭,必要時才能在管轄區域內指定地方臨時開庭。
- 再判斷選項是否精確反映法條用語。
- 最後檢查臨時開庭的執行事項,尤其是法官調派及傳票、拘票等例行公文用紙的準備方式。
其中,D 涉及臨時開庭的行政準備事項,內容符合相關規定,故為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A) 錯誤
法條的正確文字是「法庭開庭,應於法院內為之」,而非單純「應於法院為之」。
「於法院內為之」明確表示通常開庭地點必須位於法院內部,之後才以「於必要時,得在管轄區域內指定地方臨時開庭」作為例外。選項省略「內」字,未完整呈現法條所要求的通常開庭地點,屬於法條文字不精確。
本題是法規細節題,不能將「於法院為之」視為完全等同於「於法院內為之」。
(B) 錯誤
臨時開庭的核心在於:法院於必要時,在其管轄區域內指定法院以外的適當地點開庭。
第 42 題2 分
關於法庭席位布置,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第 84 條及《法庭席位布置規則》關於法庭區域劃分、席位設置及法庭勤務人員席位的規定。解題重點有三:
- 法庭席位原則上依《法庭席位布置規則》及附圖配置。
- 席位布置應依「當事人平等」原則,而非單純採「當事人對立」原則。
- 法庭通常以欄杆區分「審判活動區」與「旁聽區」,但少年保護法庭及溝通式家事法庭為例外。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應採「法條關鍵字比對法」:
- 選項 A:檢查法官是否有指定或酌增席位的權限。
- 選項 B:檢查法律使用的是「當事人平等」還是「當事人對立」。
- 選項 C:逐字比對《法庭席位布置規則》關於欄杆及活動門的規定。
- 選項 D:檢查庭務員、法警是否均須設置席位。
其中,C 的內容與《法庭席位布置規則》規定相符,故為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A) 錯誤
《法庭席位布置規則》雖規定法庭席位原則上應依該規則及附圖布置,但並非完全禁止審判長或法官依實際需要調整席位。
依該規則,審判長或法官為利訴訟程序進行,得視法庭空間大小及審判需要,於法庭內適當位置指定或酌增席位。
因此,A 選項稱審判長或法官「不得在法庭內其他位置自由指定或增加席位」,與法規所承認的指定或酌增席位權限不符。
本選項的陷阱在於將「席位應依法規定布置」誇大解釋為「完全不得調整或增加席位」。
(B) 錯誤
《法院組織法》第 84 條規定,法庭席位布置應依「當事人平等」之原則為之。
「當事人平等」著重於程序上雙方地位、陳述機會及席位配置的公平性;「當事人對立」則是訴訟結構上的描述,並非法條所採用的席位布置原則。
第 43 題2 分
關於法庭開閉及進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點為法庭程序的公開原則、例外不公開、旁聽秩序,以及法院維持法庭秩序的相關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訴訟辯論及裁判宣示原則上應公開,但法律規定得不公開時,仍須依程序及個案情形處理旁聽問題。
解題方法
本題應分別檢視各選項是否符合下列判斷基準:
- 訴訟辯論及裁判宣示,原則上公開。
- 法律規定得不公開時,應由審判長依法處理,並說明不公開理由。
- 公開法庭如因空間不足,得利用科技設備擴大公開範圍。
- 開庭時,所有在場人員均負有維持法庭秩序及遵守法庭規則的義務。
本題的關鍵陷阱在於:不公開審理並不等於一律禁止所有訴訟當事人、關係人以外的人旁聽。
選項分析
(A) 錯誤
前段所述「訴訟之辯論及裁判之宣示,原則上應以公開法庭行之」,符合公開審判原則;在法律規定得不公開的情形,審判長也應將不公開的理由宣示,這部分亦屬正確。
錯誤在於後段稱「訴訟當事人及關係人以外之人均不許旁聽」,將不公開程序的旁聽限制作成絕對禁止,範圍過於嚴格。法庭不公開時,旁聽仍應依法律規定及審判長對法庭秩序的具體裁量處理,並非當然一律禁止所有當事人、關係人以外之人進入旁聽。
因此,(A)將「不公開」直接解釋為「當事人及關係人以外之人均不得旁聽」,為錯誤敘述。
(B) 正確
第 44 題2 分
關於法庭旁聽,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法庭旁聽制度,主要依《法院組織法》及其授權訂定的《法庭旁聽規則》判斷。重點包括:
- 法庭旁聽原則上公開,但旁聽人須遵守法庭秩序。
- 旁聽證、旁聽席及記者席的設置,須依規則判斷,不能任意加上法律沒有的限制。
- 審判長對於攜帶嬰兒、衣著不整等情形,具有維持法庭秩序及管理入庭、退庭的權限。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規文字判斷題,解題關鍵在於辨認各選項是否「過度增加法律限制」或「錯把審判長的裁量權說成先行義務」。
判斷順序如下:
- 先確認是否為《法庭旁聽規則》明文規定。
- 注意「應」與「得」的差異:
- 「應」表示法律上的義務。
- 「得」表示具有裁量權,並非一律必須如此。
- 注意選項是否將「必要時的管理措施」擴張為「所有旁聽人均須事先取得旁聽證」。
- 注意規則是否要求審判長必須先勸告,才能禁止入庭或命退庭。
選項分析
(A) 錯誤
法庭應設旁聽席,並得編訂席位號次,這一部分符合旁聽制度的規定。
但選項進一步主張:「未事先領得旁聽證者,不得進入法庭旁聽」,將事先領取旁聽證說成所有旁聽人的絕對必要條件,並不正確。
旁聽證的核發,主要是為了管理旁聽秩序、控制座位或因法庭空間有限而採取的管理措施,不能因此推論未事先領證者一律不得進入法庭。故本選項前半段雖有正確內容,後半段的絕對化敘述使整體錯誤。
(B) 錯誤
法庭可以依實際需要設置記者旁聽席,但法律規範並非要求每一法庭均「應」設置記者旁聽席。
第 45 題2 分
關於法庭席位布置,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庭席位布置規則》對各類法庭席位之配置,重點在於辨識:
- 法官、書記官、庭務員等法庭工作人員席位的相對位置與面向。
- 學習席位與正式席位的配置方式。
- 民事法庭技術審查官、商業調查官的特殊席位。
- 證人、鑑定人應於何處等候及應訊。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不必從訴訟程序或審判權限判斷,而應直接掌握「法庭席位的相對位置」。解題時可依三個方向檢查:
- 席位設在何處;
- 席位面向何方;
- 該人員是於旁聽席等候,還是有專設席位。
四個選項中,只有選項 C 的位置描述符合民事法庭席位布置規定。
選項分析
(A) 錯誤
法官席前方左右兩側,確實會配置書記官席及庭務員相關席位,但選項錯在「均面向旁聽區」。
書記官及庭務員係協助法庭進行紀錄、錄音、卷證傳遞及其他庭務工作,其席位的配置須配合法官席及法庭活動,並非一概面向旁聽區。選項將席位的面向錯誤描述為「均面向旁聽區」,因此不正確。
此外,選項將「庭務員錄音卷證傳遞席」合併表述,也容易使人誤以為這些席位均採相同方向與配置;命題重點即在於席位面向不能僅以位於旁聽區前方來推論。
(B) 錯誤
學習席的設置目的,確實是提供學習法官、學習檢察官及學習律師觀摩法庭活動,但並非分別「緊鄰」正式的法官席、檢察官席及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席。
依席位布置規定,學習席係依其觀摩對象及法庭動線配置於適當位置,重點是便於學習與觀察,並不等於必須緊鄰正式席位。選項把「便於學習」直接推論成「緊鄰設置」,增加法規沒有的限制,故錯誤。
第 46 題2 分
關於法庭錄音、錄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法院組織法》及《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關於法庭錄音、錄影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應掌握下列原則:
- 法庭開庭時,原則上應錄音;必要時得錄影。
- 法官在協商室、調解室進行協商、調解程序,因非屬法庭開庭,無須依開庭規定錄音、錄影。
- 錄音、錄影的實施人員、書記官製作筆錄的方式,以及開庭時應宣告的事項,各有明文規定,不得混淆。
解題方法
本題採「逐項對照法規要件」解題:
- 先判斷法庭開庭是否「應錄音」以及「得否錄影」。
- 再確認協商、調解程序是否屬於法庭開庭。
- 接著檢查錄影及遠距視訊錄製的執行人員。
- 最後檢查書記官與庭務員在開庭宣告、筆錄製作上的職掌。
選項只要有一處主體、程序或法律效果與規定不符,即屬錯誤。
選項分析
(A) 正確
法庭開庭時,應予錄音;在有必要時,得予錄影。這是法庭錄音、錄影制度的基本規範。
至於法官在協商室、調解室進行協商、調解程序,該程序並非「法庭開庭」,因此不適用法庭開庭時應錄音的規定,無須錄音或錄影。
本選項完整符合命題當年法規的規定,故為正確答案。
(B) 錯誤
審判長固然得審酌法庭開庭時錄音、錄影的情形及必要性,並指示書記官處理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之陳述,但法律規定的處理方式,是由書記官:
第 47 題2 分
關於法庭錄音、錄影保存利用及交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法院組織法》及《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關於下列事項之規定:
- 法庭開庭時之錄音、錄影。
- 遠距審理程序中,相關人員自行錄製之限制。
- 法庭錄音、錄影之公開播送。
- 依法不公開審理案件之錄音、錄影許可。
- 法庭錄音、錄影資料之保存及銷毀程序。
其中最重要的判斷規則是:
依法不公開法庭審理之案件,審判長不得許可在庭之人自行錄音、錄影。
這是法律對不公開審理案件所設之絕對限制,不因錄音、錄影目的正當、未妨害程序,或在庭之人沒有異議而改變。
解題方法
本題應先抓住「依法不公開法庭審理」及「審判長是否得許可」兩個關鍵字,再逐項檢驗:
- 選項若主張在遠距端或法庭內得自行錄製,須檢查是否違反法定禁止規定。
- 選項若涉及公開播送,須確認法律是否要求以「裁定」作成。
- 選項若涉及不公開審理,須判斷法律是採「絕對禁止」還是容許審判長依個案裁量。
- 選項若涉及保存,須區分法定保存期間、保管機關及期限屆滿後之處理程序,不能將各法院自行列冊保管與法定程序混為一談。
選項分析
(A) 錯誤
行遠距審理或訊問時,遠距端以科技設備見聞視訊過程之人,並非因未妨害法庭程序進行,即當然取得自行錄製之權利。
法庭錄音、錄影涉及審判秩序、訴訟關係人之隱私、證人及被害人之保護,以及程序資料之完整性。遠距端人員自行使用科技設備錄製,仍受到法定禁止及法院程序管理之限制,不能以「未妨害法庭程序進行」作為自行錄製之充分要件。
本選項將「未妨害程序」誤作為自行錄製之合法依據,因此錯誤。
(B) 錯誤
第 48 題2 分
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就非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下列何者期限內,敘明理由並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交付申請期間。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依《法院組織法》關於法庭錄音、錄影內容利用之規定:
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若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針對非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敘明理由並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其申請期間為:
因此,期間起點是「開庭翌日」,不是開庭當日、開庭1週後,也不是裁判宣示後。
解題方法
本題直接抓法條所定的兩個時間點:
- 起點:開庭翌日。
- 終點: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
題幹詢問的是「得於何者期限內」聲請,須完整比對選項是否同時符合起點與終點。
選項中只有(C)完整表達「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與法條規定相符。
選項分析
(A)該審級終結後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
錯誤。
法條規定的起點是「開庭翌日」,並非「該審級終結後」。若以該審級終結作為起點,將使申請期間開始時間延後,與法定期間不符。
第 49 題2 分
關於司法行政之監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第十一章「司法行政之監督」,重點包括:
- 司法行政監督的層級與範圍。
- 司法行政監督與審判獨立的區別。
- 法庭錄音、錄影內容的調取權限。
- 被監督人員違失時,警告與移付懲戒的要件。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法院組織法》第110條規定各級法院行政監督的層級;第111條規定各級檢察署行政監督的層級;第112條規定監督長官得為之處分;第113條則規定情節較重或警告不悛時,得依《公務員懲戒法》辦理。
解題方法
本題應先區分「法院行政監督」與「檢察署行政監督」,再確認:
- 監督長官是否具有法定的上下級監督關係;
- 事項屬於行政監督,或涉及審判內容;
- 法條所規定的處分程序與要件是否完整。
四個選項中,D的內容幾乎直接對應《法院組織法》第113條,因此是最明確的正確選項。
選項分析
(A)錯誤
選項稱法院院長及其他司法行政監督人員「不得」調取法庭錄音、錄影內容,與法規規定相反。
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11條:
法院院長或其指定之人,及其他司法行政監督人員,於必要時,得調取法庭錄音、錄影內容。
因此,法院院長及其他司法行政監督人員在「必要時」具有調取權限。
審判獨立與評議秘密,主要是禁止司法行政監督干涉法官如何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及形成裁判結論,並非完全禁止監督人員調取法庭錄音、錄影。法庭錄音、錄影亦具有確認法庭活動、維護法庭秩序及司法課責的功能。
本選項將「不得干涉審判內容」誤寫成「不得調取法庭錄音、錄影」,故錯誤。
(B)錯誤
《法院組織法》第110條規定:
- 司法院院長監督各級法院及分院;
- 最高法院院長監督最高法院;
- 高等法院院長監督高等法院及其分院,以及所屬地方法院及其分院。
最高法院與高等法院雖然在審級上具有上下級關係,但司法行政監督並非完全依照審級排列。最高法院院長的行政監督範圍限於最高法院本身,並不因最高法院是法律審法院,即取得對高等法院法官的行政監督權。
高等法院法官的行政監督,原則上由高等法院院長及依法具有監督權的長官行使。人民陳情事件也不會使最高法院院長取得原本沒有的行政監督權。
第 50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法院組織法所規定,應就其權限內之事務,互相協助之職務?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法院組織法》對於法院相關職務間「互相協助」義務的明文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該規定所列舉的職務為:
檢察官、書記官、執達員及其他職員,應就其權限內之事務,互相協助。
解題關鍵在於辨認法條所明文列出的職務名稱。題目問「非屬法院組織法所規定」者,應選未被列入該規定的選項。
解題方法
本題採「法條列舉比對法」:
- 先找出法條所規定的互相協助職務。
- 將各選項逐一與法條文字比對。
- 法條明文列出者,屬於規定範圍;未被列舉者,即為本題所問的答案。
法條列明:
- 檢察官
- 書記官
- 執達員
- 其他職員
其中「佐理員」並未在該條文中被明文列舉,因此依官方答案應選 D。
選項分析
(A) 檢察官:錯誤選項
檢察官為法條明文列出的職務,依法應就其權限內之事務,與其他相關職務互相協助。因此檢察官屬於本規定範圍,不能選。
(B) 書記官:錯誤選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