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農會招考七職等晉升六職等 企劃管理(含會務行政) 農會第6次招考七職等晉升六職等 企劃管理(會務行政有關實務)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70 分
簡答題: (一) 請說明下列有關農會人事評議小組:
- 設置人事評議小組的條件?任期?組成委員的產生及人數?(10分)
- 人事評議小組的評議事項?(15分) (二) 農會編制員工員額比率,依其職等及進用規定為何?(10分) (三) 農會總幹事、主任秘書、秘書及依法設置之各部門主管,其每月薪資的計給規定為何?(20分) (四) 農會為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請回答下列問題:
- 農會僱用員工多少人以上?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5分)
- 農會設立性騷擾申訴管道應有哪些?(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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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主要考查三項法規:
- 《農會人事管理辦法》:人事評議小組、員額比例及主管薪資。
-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雇主防治性騷擾及建立申訴制度之義務。
- 《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性騷擾申訴管道之具體內容。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即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一)農會人事評議小組
1. 設置條件、任期、委員產生及人數
依《農會人事管理辦法》第76條:
(1)設置條件
農會除總幹事外,編制員工達五人以上者,應設人事評議小組。
計算時,總幹事不列入編制員工人數;僅計算除總幹事以外之編制員工。
(2)任期
人事評議小組委員任期自當年7月1日起至次年6月底止。
亦即任期為一年,並非配合農會理事、監事或總幹事任期。
(3)委員人數
人事評議小組置委員五人至十一人。
因此,委員人數不得少於5人,也不得超過11人。
(4)委員組成及產生方式
- 總幹事為當然委員,並擔任召集人。
- 其餘委員由各部門主管及非主管之編制員工擔任。
- 委員每滿三人,至少有一人由編制員工票選產生。
- 其他委員由總幹事就主管人員中指定之。
例如,若人事評議小組共有9名委員,依「每滿三人至少一人票選」之規定,至少應有3人由編制員工票選產生,其餘委員由總幹事指定主管人員擔任。
2. 人事評議小組之評議事項
依《農會人事管理辦法》第77條,人事評議小組評議事項如下:
- 除總幹事外,編制員工之聘僱、職等及薪點。
- 除總幹事外,編制員工之解聘及解僱。
- 除總幹事外,編制員工之考核及升遷。
- 除總幹事外,編制員工之資遣、退休、優退、職業災害補償及撫卹。
- 員工之獎勵及獎懲。
- 復議案件之處理。
- 總幹事交議事項。
評議結果經總幹事核定後辦理,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解題技巧
本小題可用「人、事、救濟、交辦」記憶:
- 人:聘僱、職等、薪點、解聘、解僱。
- 事:考核、升遷、資遣、退休、優退、補償、撫卹。
- 救濟:復議案件。
- 交辦:總幹事交議事項。
常見陷阱有三:
- 總幹事是當然委員,但第77條多數事項均明定「除總幹事外」。
- 任期是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底,不是曆年制。
- 委員人數是5至11人,並非固定5人或固定7人。
(二)農會編制員工員額比率及進用規定
依《農會人事管理辦法》第9條:
1. 第六職等以上員額
第六職等以上編制員工,不得超過核定編制員額百分之三十。
計算公式為:
例如,農會核定編制員額為100人,第六職等以上員額最多為:
2. 技工、工友員額
技工、工友不得超過核定編制員額百分之十。
計算公式為:
例如,核定編制員額為100人,技工、工友合計最多為10人。
3. 秘書之設置
農會得視業務需要置秘書:
- 實際聘僱之編制員工員額不足40人者,得置秘書1人。
- 實際聘僱之編制員工員額達40人以上者,每滿40人得增置秘書1人。
解題技巧
本小題要區分兩種基準:
- 第六職等以上及技工、工友:以「核定編制員額」為計算基準。
- 秘書人數:以「實際聘僱之編制員工員額」及每滿40人計算。
速記為:
六職等以上三成,技工工友一成;秘書四十人一名。
「第六職等以上」包括第六職等,不是只計算第七職等以上。
(三)主管人員每月薪資計給規定
第 二 題30 分
申論題: (一) 經農會統一考試,新進聘任人員考試合格者,除有何種情事外?開缺農會不得拒絕聘任;違反者,該農會當年度考核應如何辦理?(20分) (二) 農會總幹事對於聘任人員升任的限制規定為何?(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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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農會人事管理辦法》有關:
- 新進聘任人員考試合格者之聘任保障。
- 開缺農會拒絕聘任之法律效果。
- 農會總幹事基於親屬關係所受之進用、升任限制。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一)新進聘任人員考試合格者之聘任保障
1. 原則:開缺農會不得拒絕聘任
依《農會人事管理辦法》第11條第3項規定:
經新進聘任人員考試合格者,除有第20條或第21條所定情事外,開缺農會不得拒絕聘任。
因此,經農會統一考試之新進聘任人員考試合格者,原則上即具有受開缺農會聘任之資格。總幹事雖負責就考試合格人員中聘任,仍不得任意拒絕或選擇性排除合格人員。
2. 例外一:具有第20條所定親屬關係
依第20條第1項,農會總幹事不得進用下列人員為農會勞工:
- 總幹事本人之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
- 現任理事、監事之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
但已在任者,不在此限。
例如,考試合格人員雖然成績合格,但若屬總幹事本人或現任理事、監事之法定親屬範圍,農會得不予聘任。
3. 例外二:具有第21條所定不得進用事由
依第21條,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進用為農會勞工:
-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或執行完畢未滿四年。但受緩刑宣告或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者,不在此限。
- 經主管機關解除職務未滿四年。
- 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
- 依第74條規定辦理優退未滿三年,且尚未繳回優退金。
因此,考試合格並不代表必然可以聘任;仍須同時符合農會人事管理法規所定之積極資格及消極資格限制。
4. 違反規定之考核效果
若開缺農會對於無第20條或第21條所定事由之考試合格者,仍拒絕聘任,依第11條第3項後段規定:
該農會當年度考核不得考列甲等以上。
也就是說,該農會當年度考核最高只能列乙等,不得評定為甲等或優等。
《農會考核辦法》亦將違反《農會人事管理辦法》第11條第3項、拒絕聘任新進聘任人員考試合格者,列為當年度考核不得評定甲等以上之事由。
(二)農會總幹事對聘任人員升任之限制
依《農會人事管理辦法》第20條第2項規定:
農會總幹事不得升任其本人之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為農會主任秘書、秘書及依法設置之各部門主管。但已在任者,不在此限。
其限制內容如下:
1. 限制主體
限制對象為農會總幹事。
2. 限制對象
不得升任總幹事本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