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漁會招考新進第八職等 財務 全國漁會第九次 (含信用)-漁會財務處理辦法與實務 考古題詳解

111 年・漁會招考・新進第八職等・財務
試題代碼 111年全國漁會第九次 新進第八職等 財務(含信用)-漁會財務處理辦法與實務

第 一 題25 分

請依漁會財務處理辦法說明: (1) 漁會之會計年度?(4%) (2) 漁會之會計基礎?(5%) (3) 請依漁會之會計基礎列舉調整分錄:(A) 銷貨收入之應收帳款及 (B) 進貨之應付帳款及 (C) 決算時收入及費用,並按其應歸屬年度予以調整預收租金及預付保險費之分錄?(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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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漁會財務處理辦法》關於:

  1. 會計年度之規定。
  2. 會計基礎之採用。
  3. 採權責發生制時,如何將尚未收付現金但已屬本年度之收入、費用,及已收付現金但尚未屬本年度之收入、費用,於決算時調整。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為準。


(1)漁會之會計年度

漁會之會計年度採曆年制,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因此:

一會計年度=1月1日∼12月31日\text{一會計年度}=1月1日\sim12月31日

例如,民國111年度之會計年度為民國111年1月1日至111年12月31日。


(2)漁會之會計基礎

漁會會計採用「權責發生制」。

權責發生制的判斷重點,不在於現金何時收付,而在於收入或費用所屬之經濟事項何時發生:

  • 收入:於權利已經成立、經濟利益已實現或很可能實現時認列。
  • 費用:於義務已經發生、資源已耗用或服務已接受時認列。
  • 尚未收現但已屬本年度之收入,應列為本年度收入及應收款項。
  • 尚未付款但已屬本年度之費用,應列為本年度費用及應付款項。
  • 已收現但尚未屬本年度之收入,應列為負債。
  • 已付款但尚未屬本年度之費用,應列為資產。

換言之,會計處理應依收入、費用之「歸屬年度」認列,而非單純依現金收付年度認列。


(3)調整分錄

(A)銷貨收入之應收帳款

銷貨已經完成,收入屬於本年度,但款項尚未收取時,應認列銷貨收入及應收帳款。

調整分錄如下:

借方金額貸方金額
應收帳款×××銷貨收入×××

分錄表示:

借:應收帳款×××借:應收帳款\quad ××× 貸:銷貨收入×××貸:銷貨收入\quad ×××

其意義為:本年度已發生銷貨收入,但尚未收到現金,因此增加應收帳款,同時增加本年度銷貨收入。


(B)進貨之應付帳款

進貨已經發生,貨物已經取得,但款項尚未支付時,應認列進貨及應付帳款。

調整分錄如下:

借方金額貸方金額
進貨×××應付帳款×××

分錄表示:

借:進貨×××借:進貨\quad ××× 貸:應付帳款×××貸:應付帳款\quad ×××

其意義為:本年度已發生進貨,但尚未付款,因此增加本年度進貨成本及應付帳款。

若依存貨制度記錄,借方科目也可能依實際性質列為「存貨」;但依本題所稱漁會財務處理及傳統進銷貨處理方式,通常以「進貨」列示。


(C)決算時收入及費用之調整

決算時應依收入及費用之歸屬年度調整,使本年度損益正確反映本年度已發生之交易。

1. 尚未收取之收入

本年度收入已經發生,但尚未收現時:

借:應收收入×××借:應收收入\quad ××× 貸:各項收入×××貸:各項收入\quad ×××

若收入性質為銷貨,則貸方列「銷貨收入」;若為租金收入,則貸方列「租金收入」。

2. 尚未支付之費用

本年度費用已經發生,但尚未付款時:

借:各項費用×××借:各項費用\quad ××× 貸:應付費用×××貸:應付費用\quad ×××

例如本年度水電費尚未支付:

借:水電費借:水電費 貸:應付費用貸:應付費用

如此才能將費用歸屬於實際發生的年度。


預收租金之調整

預收租金是指已經收到租金,但其中有部分尚未屬於本年度之租金收入。

若收到租金時,先將全部金額列為租金收入,決算時發現有部分屬於下年度,應將未實現部分轉列為負債「預收租金」。

調整分錄如下:

借:租金收入×××借:租金收入\quad ××× 貸:預收租金×××貸:預收租金\qua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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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請依漁會財務處理辦法列示: (1) 會計報告之規定分類?(10%) (2) 並依各分類分別列舉共計五項按其實事需要分別編造之各表?(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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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漁會財務處理辦法》第9條至第11條作答,重點在於:

  1. 會計報告依表達內容,分為「靜態」與「動態」兩類。
  2. 靜態報告表達一定期日的財務狀況。
  3. 動態報告表達一定期間的財務變動及營運經過情形。
  4. 各類報告均係「按其事實需要」編造,並非每一張表均須於每日或每月固定編製。

現行法已於民國112年11月2日修正;本題仍以民國111年命題時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依第9條回答會計報告的分類,再依第10條、第11條分別列舉各類報告所編造的表。判斷靜態或動態的關鍵,在於報表所反映的是「某一時點」或「一段期間」。

  • 某一日、某一時點的財務狀況:屬靜態會計報告。
  • 某一期間的收入、支出、現金流量或盈虧變化:屬動態會計報告。

(1) 會計報告之規定分類

依《漁會財務處理辦法》第9條,會計報告分為下列二類:

一、靜態會計報告

表示一定期日之財務狀況,例如某年12月31日漁會擁有多少資產、負擔多少負債及淨值。

二、動態會計報告

表示一定期間之財務變動及營運經過情形,例如某一年度的收入、支出、現金流量及盈虧撥補情形。

(2) 各分類按其事實需要編造之各表

題目所稱「共計五項」,係對應動態會計報告之五項報表;完整法規列舉如下。

一、靜態會計報告

依《漁會財務處理辦法》第10條,按其事實需要分別編造:

  1. 資產負債表。
  2. 現金結存及行庫存透日報表。
  3. 證券明細表。
  4. 票據明細表。
  5. 存貨明細表。
  6. 原物料明細表。
  7. 在製品明細表。
  8. 用品明細表。
  9. 固定資產明細表。
  10. 其他資產負債各科目明細表。

上述報表如有補充註釋,該補充註釋視為報表之一部分。

二、動態會計報告

依《漁會財務處理辦法》第11條,按其事實需要分別編造下列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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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請依漁會財務處理辦法說明有關財產之修繕: (1) 請條列依法應准作為費用列支之規定?(15%) (2) 請各舉二例說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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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測驗考生對於《漁會財務處理辦法》(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中「財產修繕」會計處理原則之熟稔程度。在會計實務與漁會財務規範中,財產修繕支出必須嚴格區分為「收益支出(費用化)」與「資本支出(資本化)」:

  1. 收益支出(費用化):修繕僅維持財產之正常使用、防止損壞、恢復災後原狀,或金額微小、耐用年限較短者,列為當期費用(修繕費)。
  2. 資本支出(資本化):修繕顯著增加財產之效能或延長其耐用年限,且金額達到法定標準者,應計入財產帳面價值提列折舊。

考生須明確掌握法律規定的四種「准予費用列支」要件,並能結合漁會實務擬具客觀合理的說明範例。


解題方法

本題分為兩個子題(配分分別為 15% 與 10%),解題切入點如下:

  1. 子題 (1) 條列依法應准作為費用列支之規定(15%):
  • 引用《漁會財務處理辦法》中關於財產修繕之規定,依據法條結構分為四項主要事由(維持正常使用、小額/短年限、災害修復維持原狀、未增加效能/未延長年限)。
  • 答題時應條理分明、文字精確,凸顯 key terms(如:未滿新臺幣 20,00020,000 元、耐用年限不及 22 年、維持原狀等)。
  1. 子題 (2) 各舉二例說明(10%):
  • 配合子題 (1) 列出的四大條件,每一條件精準提供 22 個符合漁會運作實務的具體範例(共 88 個範例,或針對主要範疇充分說明)。
  • 舉例時應包含「修繕對象」、「作業內容」與「會計效益判斷」(例如金額未滿新臺幣 20,00020,000 元或僅恢復原有功能)。

選項分析

本題屬申論題型(非選擇題),無預設選項。針對本題各子題之評分重點與評分結構分析如下:

  • 子題 (1) 評分重點(15%):

  • 是否完整答出《漁會財務處理辦法》規範之四項准予費用列支情形。

  • 金額門檻(新臺幣 20,00020,000 元)與耐用年限(22 年)之法定義務數據是否準確寫出。

  • 缺乏關鍵法定量化門檻者,將會被酌扣 3~5 分。

  • 子題 (2) 評分重點(10%):

  • 是否針對各項規定分別舉出 22 個明確範例。

  • 範例是否切合漁會業務(如:信用部、供銷部、魚市場、通訊電台等)。

  • 若僅寫出一般性文字(如「修電燈」、「修車」)而未說明為何符合費用化要件,無法獲得滿分。


解題技巧

  1. 口訣記憶法:記住八字口訣「維護、小額、災後、原狀」。
  • 維護:維持財產正常使用或防止損壞。
  • 小額:支出金額每筆未滿新臺幣 20,00020,000 元,或耐用年限不及 22 年。
  • 災後:因遭受災害事故修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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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請依漁會財務處理辦法說明有關財產管理: (1) 經費所入所出類事業購置之財產,分別就 (A) 專案補助者、(B) 自籌經費者、(C) 補助經費或承受捐贈者,列示其列帳科目規定?(15%) (2) 漁會處分財產所得之價款,列示其列帳科目規定?(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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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漁會財務處理辦法》(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第 8 章「財產管理」中有關經費所入所出類事業購置財產及處分財產之會計處理與科目列帳規定。

核心法規依據:

  1. 漁會財務處理辦法第 56 條:規範「經費所入所出類事業」購置財產時,依資金來源(專案補助、自籌經費、補助經費或承受捐贈)劃分之損益/支出科目與權益科目(捐贈公積、資產公積)及固定資產對轉機制。
  2. 漁會財務處理辦法第 57 條:規範漁會處分財產所得價款(高於或低於帳面淨額及處分費用時)之會計列帳科目與公積沖減順序。

解題方法

本題為法規與會計實務申論題,答題關鍵在於精準列明法規指定的標準會計科目名稱,並清楚劃分不同情境:

  1. 第一小題(經費所入所出類事業購置財產): 根據資金來源劃分為三種情境,分別寫出「支出/損益科目」、「公積/權益科目」及「固定資產科目」之對應:
  • 專案補助:反映專案計畫執行支出,對應「專案計畫所出」、「捐贈公積」與「固定資產」。
  • 自籌經費:反映漁會自籌資本支出,對應「其他所出-購置費」、「資產公積」與「固定資產」。
  • 補助經費或承受捐贈:直接反映無償取得資產,對應「捐贈公積」與「固定資產」。
  1. 第二小題(處分財產所得價款): 以處分結果是否產生剩餘價值(利益)或虧損(處分損失)進行分流說明:
  • 溢價(處分收益):扣除帳面淨額與處分費用後的剩餘價值,悉數轉入「資產公積」。
  • 折價(處分損失):所得價款不足抵付帳面淨額與處分費用時,優先由「資產公積」沖減;資產公積無餘額時,再以「整理支出」或「其他所出」科目列帳。

選項分析

(1) 經費所入所出類事業購置財產之列帳科目分析(15%)

  • (A) 專案補助者
  • 支出科目:以「專案計畫所出」科目列帳。
  • 公積與資產對應:同時列入權益類之「捐贈公積」科目,並以同等金額列入資產類之「固定資產」科目。
  • (B) 自籌經費者
  • 支出科目:以「其他所出-購置費」科目列帳。
  • 公積與資產對應:同時列入權益類之「資產公積」科目,並以同等金額列入資產類之「固定資產」科目。
  • (C) 補助經費或承受捐贈者
  • 公積科目:列入權益類之「捐贈公積」科目列帳。
  • 資產科目:同時以同等金額列入資產類之「固定資產」科目。

(2) 漁會處分財產所得價款之列帳科目分析(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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