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漁會招考七職等升六職等 財務 全國漁會第九次 七職等升六職等 (含信用)-漁會財務處理辦法與實務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名詞解釋:(每小題 5 分,共計 25 分) (一) 權責發生制 (二) 記帳憑證 (三) 流動資產 (四) 催收款項 (五) 未實現回升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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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權責發生制
核心觀念
權責發生制是指交易或事項在「權利已經發生、義務已經成立」時認列收入或費用,不以現金實際收付為認列時點。
因此:
- 收入於賺得、收款權利成立時認列,即使尚未收款。
- 費用於服務或資源已經耗用、付款義務成立時認列,即使尚未付款。
- 已收現但尚未提供服務者,先列為負債。
- 已付款但尚未耗用者,先列為資產。
解題方法
判斷某項交易應歸屬哪一期,應以「經濟事實發生時間」為準,而非看銀行存款何時增加或減少。
例如:
- 111 年 12 月已提供服務,112 年 1 月才收款,收入仍應列入 111 年。
- 111 年 12 月已發生水電費,112 年 1 月才付款,費用仍應列入 111 年。
- 預收下一年度會費,尚未提供相對服務前,應列為預收款項或其他負債。
解題技巧
看到「已發生但未收付」即想到權責發生制;看到「收到現金才認列收入、付出現金才認列費用」則屬現金收付制。
【答案】權責發生制係以權利義務是否發生為收入、費用之認列基準,而不以現金收付為唯一認列基準。
二、記帳憑證
核心觀念
記帳憑證是會計人員根據原始憑證所編製,用以表示會計事項應借記、貸記科目及金額,並據以登錄會計帳簿的憑證。
其主要內容通常包括:
- 交易日期
- 會計科目
- 借方、貸方金額
- 交易摘要
- 憑證編號
- 經辦、覆核及核准人員簽章
解題方法
應先區分「原始憑證」與「記帳憑證」:
- 原始憑證:證明交易事實已發生的文件,例如發票、收據、匯款單、契約及驗收文件。
- 記帳憑證:依原始憑證整理、判斷會計科目及借貸方向後編製,作為登帳依據。
記帳憑證依交易性質通常可分為:
- 收入傳票:記錄現金或銀行存款增加的事項。
- 支出傳票:記錄現金或銀行存款減少的事項。
- 轉帳傳票:記錄不涉及現金、銀行存款收付的轉帳事項。
解題技巧
「證明交易發生」通常指原始憑證;「決定借貸科目並據以登帳」則指記帳憑證。兩者功能不可混淆。
【答案】記帳憑證係根據原始憑證,就會計事項填列借貸科目、金額及摘要,作為登錄會計帳簿依據之憑證。
三、流動資產
核心觀念
流動資產是指具有高度流動性,預期能在正常營業週期內實現、出售或耗用,或預期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實現、出售或耗用的資產。
常見項目包括:
- 現金及銀行存款
- 約當現金
- 短期投資
- 應收款項
- 存貨
- 預付款項
- 其他預期短期實現或耗用的資產
現金若受到長期限制使用,且無法於短期內自由動用,則不宜直接視為一般流動資產。
解題方法
判斷資產是否屬於流動資產,可依下列順序:
- 是否屬現金、約當現金或短期投資。
- 是否預期在正常營業週期內收回、出售或耗用。
- 若無法依營業週期判斷,是否預期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實現或耗用。
- 是否為供交易目的持有的資產。
第 二 題25 分
漁會財務處理辦法第 51 條所稱財產為何?(10 分) 又依農會漁會信用部各項風險控制比率管理辦法,其金融事業之固定資產淨額上限及例外情形為何?(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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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分為兩部分:
- 說明《漁會財務處理辦法》第 51 條所稱「財產」的範圍。
- 依《農會漁會信用部各項風險控制比率管理辦法》,計算金融事業固定資產淨額的法定上限,並說明例外情形。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即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一、《漁會財務處理辦法》第 51 條所稱財產
㈠ 財產的定義
《漁會財務處理辦法》第 51 條所稱財產,係指漁會因業務需要所取得、使用或管理,具有經濟價值之各項資產,主要包括:
- 土地。
- 房屋及建築。
- 機械及設備。
- 交通及運輸設備。
- 什項設備。
- 租賃資產。
- 租賃權益改良。
- 購建中固定資產或未完工程。
- 無形資產。
- 其他財產。
其中,土地、房屋及建築、機械及設備、交通及運輸設備、什項設備等,屬於有形固定資產;租賃資產及租賃權益改良,則是因租賃使用權所形成的財產;無形資產則包括電腦軟體、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及其他具有經濟效益而無實體形態之資產。
㈡ 作答重點
本條的「財產」不是只指土地、房屋等不動產,而是採取廣義概念,涵蓋:
因此,答題時不可將財產限縮為「不動產」,也不可只列舉土地及房屋。
二、金融事業固定資產淨額上限
㈠ 法定比率
依《農會漁會信用部各項風險控制比率管理辦法》,金融事業固定資產淨額,不得超過金融事業淨值的百分之八十。
計算公式如下:
亦即:
㈡ 名詞說明
1. 固定資產淨額
第 三 題25 分
請說明漁會相關預算及決算編列問題: (一) 經費及各類事業會計分別獨立之目的為何?(5 分) (二) 漁會會議費用及綜合管理費用如何編列?(5 分) (三) 區漁會年度事業報告、決算及金融事業年報,應於何時前提報會員(代表)大會議決?(5 分) (四) 選任人員每屆次出國考察研習,以一般出國或專案出國方式擇一辦理;其經費編列及額度規定為何?(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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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漁會財務處理辦法》中有關會計獨立、預算編列(會議費與綜合管理費)、決算及金融事業年報之法定提報期限,以及選任人員出國考察經費編列規範。相關解答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若現行法規有些許文字微調,解題仍以命題當年規範為基準)。
- 會計劃分獨立(《漁會財務處理辦法》第 4 條):會務與各事業會計劃分獨立,落實自負盈虧與財務健全。
- 預算編列方式(《漁會財務處理辦法》第 14 條、第 18 條等):區分會務統籌支出與事業分攤機制。
- 決算與年報時限(《漁會財務處理辦法》第 74 條):一般決算(3 個月內)與金融事業年報(4 個月內)提報會員(代表)大會之法定期限。
- 選任人員出國考察規範(《漁會財務處理辦法》第 19 條):一般出國與專案出國之擇一原則、額度上限與報准程序。
解題方法 本題為申論題型,解題切入點應緊扣《漁會財務處理辦法》之條文規定,依序將各小題之「法理目的」、「編列機制」、「法定時限」與「額度規範」分項條理化列出:
- 第一小題從「經營績效衡量」、「防止資金流用」與「財務健全」三面向論述分別獨立之目的。
- 第二小題明確區分「會議費用」(會務部統籌編列)與「綜合管理費用」(各事業依比例提撥分攤)之預算處理方式。
- 第三小題準確寫出「年度事業報告及決算」(年度終了後 3 個月內)與「金融事業年報」(年度終了後 4 個月內)之法定大會提報期限。
- 第四小題比較「一般出國」與「專案出國」之辦理原則、經費來源、核准程序及額度上限規定。
選項分析
(一) 經費及各類事業會計分別獨立之目的
依《漁會財務處理辦法》第 4 條規定,漁會會計分為會務(含信用事業)及各類事業會計,並應分別獨立編列預算及辦理決算。其主要目的如下:
- 正確計算營運績效:使會務與各事業單位獨立核算收入與成本費用,精確衡量單一事業之盈虧狀況,落實事業自負盈虧之原則。
- 防止資金混淆與不當流用:避免事業間相互流用資產、交叉補貼或隱匿虧損,維護漁會整體與信用部之財務健全。
- 提高財務透明度與公信力:提供客觀真實之財務報告,便於會員(代表)大會審議、監事會審核及主管機關依法監理。
(二) 漁會會議費用及綜合管理費用之編列方式
- 會議費用:
- 漁會辦理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法定各委員會及專案會議等所需費用,應統一編列於會務部門(或總管理部門)預算項下據實支應。
- 綜合管理費用:
- 漁會各事業單位(如供銷、加工、水產推廣、信用部等)為分攤全會共通性之行政管理成本,應按其年度預估營業(業務)收入、收益或毛利之一定比例提撥綜合管理費。
- 該筆費用於各事業預算中列為「費用」,並統一列為「會務部門收入」,由會務部門集中統籌編列與支配使用。
(三) 區漁會年度事業報告、決算及金融事業年報之提報時限
依《漁會財務處理辦法》第 74 條規範:
- 年度事業報告及決算:
第 四 題25 分
忠孝漁會 110 年底決算,各事業部門營運情形如下:
| 部門 | 本期損益或經費結餘 | 累積虧損 |
|---|---|---|
| 經濟事業部門 | 200 萬元 | 50 萬元 |
| 金融事業部門 | 300 萬元 | 無 |
| 服務事業部門 | 15 萬元 | 無 |
(一) 經濟事業部門可撥充為漁會總盈餘金額最高為何?(8 分) (二) 金融事業部門其 BIS 比率為 ,可撥充為漁會總盈餘金額最高為何?(7 分) (三) 金融事業部門可獲得分配之法定公積金額為何?(5 分) (四) 服務事業部門 111 年度所需經費預算 100 萬元,其中服務事業業務所入預算 50 萬元,則 110 年漁會總盈餘應分配多少金額給服務事業部門?(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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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測驗考生對於漁會財務決算、事業部門盈餘撥充機制、信用部(金融事業部門)資本適足率(BIS)之監理規範,以及漁會總盈餘分配順序與比例的實務計算能力。
說明:本題解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涉及的核心法規與公式如下:
- 事業部門盈餘處理與撥充(《漁會財務處理辦法》第 49 條): 各事業部門年度決算有盈餘時,應依下列順序處理:
- 信用部事業公積提撥規定(《農業金融法》第 35 條、《農會漁會信用部淨值占風險性資產比率管理辦法》第 3 條):
- 信用部(金融事業部門)之資本適足率(BIS 比率)法定最低標準為 。
- 若 BIS 比率達 以上者,決算盈餘扣除累積虧損後,應提撥至少 為信用部事業公積。
- 若 BIS 比率未達 者,其盈餘應全數提撥()為事業公積,不得撥充為總盈餘。
- 漁會總盈餘分配與法定公積(《漁會法》第 42 條): 漁會總盈餘於彌補其他事業部門虧損後,應按法定比率進行分配:
- 法定公積:提撥 ,法條明定不得分配(屬漁會整體所有,專用於彌補虧損,不得劃撥給個別事業部門)。
- 公益金:。
- 漁業改進推廣、訓練及文化、福利事業費:不得少於 。
- 全國漁會事業聯合訓練及互助經費:。
- 理、監事及工作人員酬勞金:不得超過 。
- 服務事業部門經費撥補: 服務事業屬經費所入所出性質,年度經費缺口為「所需總經費預算」扣除「業務所入自籌預算」,差額由漁會總盈餘之推廣福利事業費項下撥補。
解題方法
採用「先部門獨立結算、再總漁會統籌分配」的兩階段切入法:
- 第一階段(部門獨立結算):依據各部門盈餘與虧損狀況,先扣除各部門之累積虧損,並評估金融事業部門之 BIS 比率確定法性提撥比例後,計算出最高可撥充為「漁會總盈餘」的金額。
- 第二階段(總盈餘分配與補助):彙總全會總盈餘,依《漁會法》規定審視法定公積之歸屬(不得分配給個別部門),並計算出撥補服務事業部門經費缺口所需的總盈餘金額。
各小題詳解與計算步驟
(一) 經濟事業部門可撥充為漁會總盈餘金額最高為何?(8 分)
- 法規依據: 依《漁會財務處理辦法》第 49 條規定,事業部門決算有盈餘時,應先彌補該部門之累積虧損,剩餘盈餘扣除事業公積後撥充為總盈餘。
- 關鍵計算步驟:
- 經濟事業部門本期損益:
- 扣除經濟事業部門累積虧損:
- 彌補虧損後剩餘金額:
- 題目要求計算撥充總盈餘之「最高」金額,即假設該部門本期不另外保留提撥事業公積(提撥 ),全數撥充。
【答案】最高可撥充為漁會總盈餘金額為 150 萬元。
(二) 金融事業部門其 BIS 比率為 ,可撥充為漁會總盈餘金額最高為何?(7 分)
- 法規依據: 依《農業金融法》第 35 條規定,信用部決算盈餘應先彌補累積虧損,其餘額應提撥至少 為事業公積。因忠孝漁會金融事業部門之 BIS 比率為 (),符合法定標準,故最低僅需提撥 之事業公積,剩餘最高 可撥充為總盈餘。
- 關鍵計算步驟:
- 金融事業部門本期損益:
- 累積虧損:
- 法定最少應提撥事業公積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