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移民特考三等 移民行政(選試法文) 國土安全與移民政策(包括移民人權) 考古題詳解

107 年・移民特考・三等・移民行政(選試法文)
試題代碼 國土安全與移民政策(包括移民人權)

第 一 題25 分

恐怖組織常常利用資訊平台進行恐怖主義宣傳、竊密與攻擊行動。在我國民國 105 年通過的《資恐防制法》中明訂,主管機關應設資恐防制審議會。

請問:

(一)防制審議會召集人由何部會首長擔任?(5 分)

(二)審議會委員由哪些部會人員擔任?(10 分)

(三)個人、法人或團體違反哪些情事,將可由審議會審定為制裁名單?(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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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施行之《資恐防制法》為準。考核焦點在於我國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AML/CFT)體系中,跨部會決策機制「資恐防制審議會」之組織編制與審定外國/本國制裁名單之實質要件。

  • 組織法源:《資恐防制法》第 2 條(主管機關為法務部)、第 3 條(資恐防制審議會之設置、召集人及委員組成)。
  • 作用法源:《資恐防制法》第 4 條第 1 項(提報審議列入制裁名單之要件)、第 8 條第 1 項(資助特定恐怖活動罪)及第 9 條第 1 項(資助恐怖組織或分子罪)。

現行法已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7 日修正公布部分條文(強化聯合國名單之即時生效公告與文字精準化),但本題解題仍以命題當次考試(民國 107 年 8 月)有效之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法條記憶與法理歸納型申論題,作答切入點如下:

  1. 第(一)小題(5 分):直接切入主責機關與首長職位,點明法務部為主管機關,由「法務部部長」出任召集人兼當然委員。
  2. 第(二)小題(10 分):採取「功能分類條列法」,將法定 7 個部會機關依「國安情治、內政治安、軍事外交、財經金融」分類列舉,並精確寫出指派人員之層級(首長、副首長或代表)。
  3. 第(三)小題(10 分):採取「總括要件+實質內涵」雙層架構。除完整寫出《資恐防制法》第 4 條第 1 項之兩款法定事由外,必須進一步拆解「涉嫌犯第 8 條第 1 項、第 9 條第 1 項各款之罪」的實質行為(資助恐怖活動罪、資助恐怖組織/分子罪),避免因流於條號默寫而失分。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無個別選項可供逐一辨析。各小題之答題得分點與評分標準解析如下:

  • 第(一)子題得分點:關鍵字必須為「法務部部長」。若僅答「法務部」而未指明「部長」或誤寫為內政部長、行政院長,均會遭大幅扣分。
  • 第(二)子題得分點:採「漏項扣分制」。法定 7 個機關(國家安全局、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經濟部、中央銀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必須全數列出,並註明由「機關(構)之首長或其指派之副首長或代表派(聘)兼之」。
  • 第(三)子題得分點:考驗對「制裁事由」之完整性。若僅寫「涉嫌資恐」給分偏低;必須區分「涉嫌資助特定恐怖重大暴力犯罪(第 8 條)」、「涉嫌資助恐怖分子或組織(第 9 條)」以及「國際公約、倡議或國際合作需要」三大面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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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一)全球化造成人口流動的關鍵原因為何?(5 分)

(二)歐盟各國民粹、極右派當道,排斥移民(難民),請就政治、社會、經濟、文化四方面闡述其緣由所在。(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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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1. 全球化與跨國人口流動(Globalization and Transnational Migration):全球化打破了傳統民族國家的疆界壁壘,透過資本、商品、技術與資訊的跨國自由流動,促成國際勞動分工與結構性推拉力量(Push-Pull Factors),使人口流動規模化與常態化。
  2. 歐盟移民/難民危機與制度失靈:自 2015 年難民危機爆發以來,歐盟內部《申根協定》(自由通行)與《都柏林規章》(責任國原則,Dublin Regulation)產生結構性衝突,第一線邊界國(如希臘、義大利)無法負荷,引發歐盟配額分配的政治僵局。
  3. 民粹激進右翼(Populist Radical Right, PRR):以卡斯·穆德(Cas Mudde)的民粹主義與本土主義(Nativism)理論為核心,主張「純潔人民」對抗「腐敗精英」與「危險外人」,將移民界定為國家主權、社會治安、福利資源與文化純粹性的多重威脅。
  4. 法規基準:本題涉及之法規與國際規範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 / 2018 年)為準,主要涵蓋歐盟運作架構下的《申根邊境法》(Schengen Borders Code)與《都柏林第三規章》(Dublin III Regulation)。

解題方法

  1. 子題(一)切入點(5 分,精簡破題):
  • 採結構主義與網絡理論切入。全球化人口流動並非單一原因,而是由「推拉動能」、「科技革命」與「跨國網絡」三大關鍵支柱共同促成。因配分僅 5 分,作答需直接破題、言簡意賅,點出資本與勞動市場整合、交通通訊技術革新及全球發展不均。
  1. 子題(二)切入點(20 分,嚴格對應四大面向):
  • 題目指定「政治、社會、經濟、文化」四方面,作答架構必須嚴格依序對稱展開,每面向各占 5 分權重。
  • 政治面:扣合「主權邊界掌控弱化」、「超國家體制(歐盟布魯塞爾官僚)民主赤字」與「極右政客動員本土主義」。
  • 社會面:聚焦「移民安全化(治安與恐攻疑慮)」、「公共福利設施承載過載」與「社會隔離(平行社會現象)」。
  • 經濟面:深入「就業替代與工資壓低衝擊(次級勞力市場競爭)」與「福利沙文主義(Welfare Chauvinism)」。
  • 文化面:論述「主流認同與世俗價值的衝擊(伊斯蘭與西方自由價值衝突)」及「人口結構替代焦慮」。

選項分析

本題為純申論題型,無選擇題選項。申論題審題與層次辨析重點如下:

  • 第一子題陷阱:切忌過度鋪陳歷史背景。5 分題若書寫超過半頁,將嚴重壓縮第二子題(20 分)的作答時間與版面。答題關鍵字務必涵蓋「生產要素流動」、「科技通訊成本降低」、「推拉不均」。
  • 第二子題陷阱:
  • 面向混淆:常有考生將「福利負擔」同時寫在經濟與社會面而造成重複。應將「資源分配與稅收負擔、工資就業」歸入經濟面;將「社會凝聚力解體、犯罪與恐攻恐懼、社區公共服務」歸入社會面。
  • 失焦為純政治謾罵:答題需站在客觀制度與理論分析視角,論述民粹右翼「崛起並獲取選民支持的結構性緣由」,而非主觀批判政黨意識形態。

解題技巧

  1. 配分與時間控制:全題 25 分,時間應分配約 22~25 分鐘。第一小題控制在 5~6 行內(約 100~120 字);第二小題四面向各撰寫一個獨立段落,每段配置約 150~180 字,維持整體版面平衡。
  2. 專有名詞加分標籤:於論述中精準嵌入移民政策學科術語,如「推拉理論(Push-Pull Theory)」、「都柏林體制失靈」、「福利沙文主義(Welfare Chauvinism)」、「移民安全化(Securitization)」、「本土主義(Nativism)」、「平行社會(Parallel Societies)」,展現專業答題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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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題2 分

行政院國土安全辦公室為確保國土安全,預防及因應全災害所造成的危害,建構防災韌力,辦理反恐演習,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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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我國國土安全體系與反恐機制中,行政院國土安全辦公室(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與體制為準)所主導辦理之三大國家級反恐與國土防護演習體系。

我國各類大型演習依主政機關與演訓目的有嚴格權責劃分:

  1. 行政院國土安全辦公室:統籌全災害(All-Hazards)應變、反恐怖活動應變與關鍵基礎設施防護(CIP),主導辦理「金華演習」、「關鍵基礎設施演習」與「聯安專案演習」。
  2. 國防部:主管軍事作戰演訓(如漢光演習)、軍事動員操演(如同心演習)以及軍事營區防衛與反特攻作戰(如固本演習)。

法規與體制提醒: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政府防恐與國土安全機制為準。現行實務上,行政院國土安全辦公室持續督導推動金華演習及關鍵基礎設施防護演練,整體演練體系基本框架維持不變。


解題方法

本題解題切入點在於**「釐清演習的主辦機關與性質層級」**:

  1. 審視題幹核心要素:「行政院國土安全辦公室」、「全災害」、「建構防災韌力」、「反恐演習」。
  2. 比對各選項演習之主政機關:
  • 屬於行政院國土安全辦公室主政推動之演習為:金華演習、關鍵基礎設施演習、聯安專案演習。
  • 不屬於行政院國土安全辦公室、而屬於國防部軍事基地整體防衛作戰演習者為:固本演習。
  1. 據此鎖定非屬國土安全辦公室辦理之項目,即可得出正確解答。

選項分析

  • (A) 聯安專案演習:敘述正確(非本題應選答案) 聯安專案演習係行政院國土安全辦公室為因應重大國際賽會、重要涉外活動或針對特定重要設施維安,統合國防部、警政署、海巡署及各地方政府特勤/治安能量所辦理之跨部會聯合防恐實作演習(例如世大運維安防恐演練),確屬國安辦主導之反恐演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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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依據《國土安全緊急通報作業規定》定義的重大人為危安事件或恐怖活動,依程度區分為三種事件,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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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土安全緊急通報作業規定》對事件「依程度區分」的分類。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重大人為危安事件或恐怖活動依程度分為:

  • 重大事件:可能對國家安全及利益造成重大影響、損害或爭議。
  • 機敏事件:事件資訊具機密性或敏感性,未經評估及核准公布前外洩,可能妨礙事件處理或不利國家安全及利益。
  • 普通事件:未達重大或機敏程度者。

「天災事件」不屬於上述依程度所分的三種事件。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分類依據是「依程度」,再對照規定所列的三種程度分類:普通、重大、機敏。選項中「天災事件」是災害類別,並非這三種程度分類之一,因此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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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依據我國《國土安全緊急通報作業規定》,下列何者不是該規定所稱的「國土安全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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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國土安全緊急通報作業規定》對「國土安全事件」的範圍界定。判斷時要辨識題目所列事項是否屬於該規定列舉的事件類型,而不是只看該事項是否具有危害社會安全的可能。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規定所稱的國土安全事件類型:恐怖活動、人為疏失事件及重大人為危安事件均在其範圍內;「毒品走私」則不是該規定所稱的國土安全事件。因此選出不屬於列舉範圍者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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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我國國土安全政策會報的核心任務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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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我國國土安全政策會報的核心任務。依命題所指的政策架構,核心任務為「預防、保護、應變、復原」:預防危害發生,保護人民、關鍵基礎設施與重要資產,在事件發生時迅速應變,並在事後復原,使社會與政府運作恢復。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選項中的四項任務是否符合上述架構。遇到國土安全或災害管理相關題目,可特別留意「預防—保護—應變—復原」這組完整的任務用語;其他選項若混入「報復」「妥協」等非政策任務概念,或以「整備」「韌力」取代其中一項,即不符合題目所問的核心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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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當我國發生恐怖攻擊事件時,依恐怖攻擊類型啟動反恐應變機制,由下列何機關成立「反恐怖攻擊二級應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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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我國反恐怖攻擊應變機制之分級開設與權責劃分」,法規基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行政院反恐怖攻擊應變機制實施計畫》(及行政院國土安全應變體系架構)為準(現行反恐應變作業原則亦同)。

我國國土安全與反恐應變體系遵循「統一指揮、專業分工、分級應變」原則。針對各類恐怖攻擊威脅與事件,依危害規模、影響範圍及動員需求,區分為不同開設層級:

  1. 一級應變中心:由「行政院」開設,由行政院院長或其指定之副院長擔任指揮官,由行政院國土安全辦公室負責整體幕僚作業。
  2. 二級應變中心:依恐怖攻擊類型,由「各負責部會」(中央目的事業主管部會)開設,由各部會首長或指派之副首長擔任指揮官。
  3. 現場應變中心(前進指揮所):依屬地原則與事件性質,由「事發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第一線執行機關成立。

解題方法

本題解題關鍵在於辨識「反恐應變中心開設層級」與「權責機關位階」的對應關係:

  1. 抓取題幹關鍵字:「依恐怖攻擊類型」、「反恐怖攻擊二級應變中心」。
  2. 對應組織位階:
  • 國家最高行政層級之全面性應變 →\rightarrow 一級應變中心(行政院)。
  • 專門業務領域及特定攻擊類型(如交通設施、生化毒化、核子放射、資通訊、重大爆炸等) →\rightarrow 二級應變中心(各主政部會)。
  • 第一線現場控制與搜救 →\rightarrow 現場指揮所/地方應變機制(縣市政府或執法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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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資訊安全成為 21 世紀各國政府國家安全的優先目標。我國為推動並確保國家資通安全政策與安全環境,於今年通過《資通安全管理法》,該法主管機關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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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資通安全管理法》的主管機關。依民國 107 年制定公布的《資通安全管理法》第 2 條,該法主管機關為行政院。本題應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法律明定的「主管機關」,而非負責執行資安業務的部會、受委託機構或提供技術服務的單位。接著依《資通安全管理法》第 2 條判斷,主管機關是行政院,因此選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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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我國國家關鍵基礎設施領域涵蓋八項主領域,下列何者不是我國所列的關鍵基礎設施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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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我國國家關鍵基礎設施的主領域分類。關鍵基礎設施是指一旦停止運作或效能降低,可能對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國民生活或經濟活動造成重大影響的資產、系統或網路。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分類,我國列有八項主領域:能源、水資源、通訊傳播、交通、金融、緊急救援與醫院、政府機關、科學園區與工業區。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上述八項主領域名稱。題目問「何者不是」,因此選出未列入這八項分類的項目;「農業與糧食」在民國 107 年並非獨立主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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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我國行政院所屬機關(構)專責反恐相關事項為下列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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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院所屬機關(構)中,哪一個單位負責國土安全及反恐相關的政策協調與幕僚工作。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與組織分工為準,行政院國土安全辦公室負責國土安全政策會報相關事務,並辦理配合國家安全系統職掌的反恐事項。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行政院所屬機關(構)中「專責反恐相關事項」的單位,再區分各選項名稱所指的業務範圍:災害防救、資通安全、國土安全,或警政執法。反恐政策與國土安全的整合協調,對應行政院國土安全辦公室。

選項分析

  • (A) 災防辦公室:錯誤。 災害防救辦公室主要處理災害防救政策及相關協調,名稱中的「災防」指向天然或人為災害防救業務,並非行政院反恐事項的專責幕僚單位。
  • **(B) 資通安全辦公室: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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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依據我國《資恐防制法》規定,下列何者為我國資恐防制政策研議、法案審查、計畫核議及業務督導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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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資恐防制法》為準。核心在於測驗考生能否正確區分我國資恐防制體系中的**「中央主管機關」與「跨部會政策督導機關」**之法定職權劃分:

  1. 中央主管機關:依《資恐防制法》第 2 條規定,本法主管機關為法務部。
  2. 政策督導機關:依《資恐防制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院為研議資恐防制政策、審查法案、核議計畫及督導各機關辦理資恐防制業務,得設資恐防制審議會,由行政院副院長兼任召集人。

備註:現行《資恐防制法》雖於民國 107 年底微調部分條文,但前述第 2 條之主管機關與第 3 條之行政院政策督導職權架構均維持不變。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法條文義記憶題」,切入步驟如下:

  1. 抓取題幹關鍵字:「政策研議」、「法案審查」、「計畫核議」及「業務督導」。
  2. 法規文義對應:上述十四字完全出自《資恐防制法》第 3 條第 1 項之原文主詞——「行政院」。
  3. 層級原則判斷:涉及跨部會之「國策研議、法案審查、跨機關督導」,在國家行政組織法理上,通常由最高行政機關(院級)統籌,而非單一部會所能單獨主持。

選項分析

  • (A) 行政院:【正確】 依《資恐防制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院為研議資恐防制政策、審查法案、核議計畫及督導各機關辦理資恐防制業務,得設資恐防制審議會……」故法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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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我國國軍肩負防衛戰力與災防應變任務,協助災防應變。當「發生重大災害時,國軍部隊應主動協助災害防救」之法源基礎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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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國軍協助災害防救的法源。判斷重點是:題幹問的是「發生重大災害時,國軍部隊應主動協助災害防救」,應直接對照規範災害防救及國軍支援的法律,而非國家安全、兵役或全民防衛動員的一般制度。

本題法規解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災害防救法》第 34 條規定,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災害防救相關機關得請求國軍支援;國軍部隊亦得依災害防救需要,主動協助災害防救。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重大災害」與「主動協助災害防救」兩個關鍵詞,再尋找直接規定災害防救權責及國軍支援的法律。《災害防救法》正是處理災害預防、應變及復原的專法,且明文規範國軍協助事項,因此應選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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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如果我國發生恐怖攻擊事件,地方政府在初期無法判斷是否為恐怖攻擊時,應先依據下列何種法規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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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恐怖攻擊發生初期,地方政府應採取的第一線緊急應變法制。題幹特別指出「初期無法判斷是否為恐怖攻擊」,重點在於先處理已發生的火災、爆炸、傷亡與公共安全危害,盡速救援並控制災情;事件是否涉及恐怖攻擊,則由相關機關後續調查認定。

依民國 107 年法規,《災害防救法》提供地方政府處理災害預防、災害發生時應變及災後復原的制度與權責架構。因此,在事件性質尚未確認時,地方政府應先依《災害防救法》啟動必要的災害應變。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地方政府」及「初期無法判斷」兩項線索:這問的是地方政府面對突發事件時,應先依哪一套法規進行救災與應變,而不是問恐怖攻擊確定後應由哪個機關偵辦,或涉及何種國家安全政策。

初期應以保護生命、身體與財產、控制現場危害、救助傷患及維持公共秩序為優先,故選擇規範地方災害應變機制的《災害防救法》。

選項分析

(A)《國家安全法》:錯誤。 該法涉及國家安全與社會秩序等事項,但不是地方政府在事件性質尚未明朗時,啟動第一線救災應變的主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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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美國政府為防範和應對網路攻擊與威脅,於 2015 年成立「網路威脅情報整合中心」(Cyber Threat Intelligence Integration Center),請問該中心隸屬於下列何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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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美國聯邦政府的網路威脅情報機關分工。網路威脅情報整合中心(Cyber Threat Intelligence Integration Center,CTIIC)於 2015 年成立,隸屬於國家情報總監辦公室(Office of the Director of National Intelligence,ODNI)。

CTIIC 的任務是整合情報社群蒐集的網路威脅資訊,形成跨機關的共同分析與情資分享,協助美國政府掌握並應對網路威脅。它不是負責單一執法或網路防護業務的機關。

解題方法

看到「情報整合中心」及「跨機關整合」等關鍵詞,先判斷其職能是統合情報,而非執行特定機關的執法、反情報或網路防護任務。ODNI 負責統合美國情報社群,因此 CTIIC 隸屬 ODNI,選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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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依據我國《國土安全政策會報設置及作業要點》,所稱「國土安全」之意涵下列何者最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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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法規為準,測驗考生對我國行政院《國土安全政策會報設置及作業要點》中「國土安全」法定定義與防護範疇之精確掌握。(現行法規於後續歷經行政院組織改造與作業指引調整,但國土安全聚焦人為危安與反恐的核心法理架構仍維持一致)。

我國國家應變與安全防護體系依事件性質採專業分工:

  1. 國土安全體系:專責於「重大人為危安事件」與「恐怖活動」。
  2. 災害防救體系:專責於「天然災害」及一般技術型公害事故(依《災害防救法》處理)。
  3. 國防與全民動員體系:專責於敵國「軍事攻擊」與外力侵略(依《國防法》、《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處理)。
  4. 國家安全情報體系:專責於外力「滲透、間諜活動與叛國行動」(依《國家安全法》、《國家情報工作法》處理)。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採「法條精準記憶」結合「國家安全應變體系分工」兩大維度切入:

  1. 法規文義比對:檢視各選項是否完整包含法令定義之「對象標的」(重大人為危安事件或恐怖活動)及「行動歷程」(預防、因應、維護與恢復)。
  2. 範疇排除法:國土安全政策會報的設立初衷源自國際反恐與非傳統安全威脅(特別是人為暴力及恐怖攻擊),凡將對象偷換為「天然災害」、「軍事攻擊」或「滲透活動」者,皆屬逾越或偏離該作業要點之範疇。

選項分析

  • (A) 正確: 完全符合民國 107 年《行政院國土安全政策會報設置及作業要點》第 2 點之規定:「本要點所稱國土安全,指為預防及因應各種重大人為危安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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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甲意圖營利,利用契約約束小美,使其從事性交易者,下列處罰規定何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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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人口販運防制法》對「意圖營利,利用不當債務約束,使人從事性交易」的刑事責任。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行為人意圖營利,利用不當債務約束或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的處境,使人從事性交易,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利用契約約束」是本題辨識不當債務約束的關鍵:若以契約形式使被害人受債務拘束,進而被迫從事性交易以履行或擔保債務清償,即可能構成該法所規範的行為。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兩項要件:「意圖營利」及「利用契約約束小美,使其從事性交易」。這指向《人口販運防制法》所定利用不當債務約束使人從事性交易的罪型;再對照民國 107 年的法定刑,即為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選項 (B) 正確。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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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我國有關防制人口販運行為及保護被害人權益之中央主管機關為下列何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人口販運防制法》所定的中央主管機關。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人口販運防制法》第 2 條,中央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分別為地方主管機關。因此,題目問我國防制人口販運行為及保護被害人權益的中央主管機關,應選內政部。

解題方法

看到「中央主管機關」及「防制人口販運、保護被害人權益」,直接對應《人口販運防制法》的主管機關規定。題目詢問的是統籌此法業務的中央行政機關,而不是辦理個案偵查、起訴或外交事務的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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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依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定,締約國境內合法居留之外國人,非經依法判定,除具有下列何項事由必須急速處分者外,不得驅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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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下稱《公政公約》)第 13 條對合法居留外國人驅逐出境的程序保障。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該條規定:合法居留外國人,非經依法作成決定,不得驅逐出境;除非有「國家安全之緊急需要」的相反理由,否則應准其提出反對驅逐的理由,並由主管機關或其特別指定之人審查,且得委任代表到場陳述。

題目所稱「具有下列何項事由必須急速處分」,對應的正是條文所列的「國家安全之緊急需要」。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必須急速處分」一語,對照《公政公約》第 13 條的例外規定。該例外不是泛指外國人有重大違法或不受歡迎的情形,而是限於涉及國家安全的緊急需要;因此選項中應選「事關國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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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外國人在我國停留期間,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指在臺灣地區居住期間未逾下列何項期間?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本題測驗《入出國及移民法》總則章中關於身分與居住型態的「名詞定義」。 依民國 107 年《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 條第 7 款規定:「停留:指在臺灣地區居住期間未逾六個月。」相對於此,同條第 8 款規定「居留」係指在臺灣地區居住期間超過六個月。六個月即為我國移民法制上劃分短期訪客(停留)與中長期在臺生活者(居留)的關鍵分水嶺。(註:現行《入出國及移民法》雖歷經大幅修正,惟第 3 條對於「停留未逾六個月、居留超過六個月」之法定核心定義依然維持不變。)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標準的法條記憶與名詞定義題型,解題切入點在於區分移民法三大居住型態(停留、居留、定居)之法定門檻:

  1. 掌握法條文義:直接對焦《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 條名詞定義,外國人居住「未逾六個月」即落入「停留」之定義範疇。
  2. 區分法規定義與簽證實務天數:題目詢問的是「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之抽象名詞定義,切忌與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核發之個別簽證停留效期(如 14 日、30 日、90 日)相互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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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小美為港澳居民,有合法有效之停(居)留許可,與經紀人甲簽約,以觀光名義來臺從事性交易,並簽立本票新臺幣 10 萬元,保證到達後完全依據雇主安排每日進行性交易,但第二天即遭警察臨檢查獲。

關於甲所違反之罪名,下列何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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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人口販運防制法》所稱人口販運及人口販運罪。以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當時《人口販運防制法》第 2 條第 1 款規定,基於使人從事性交易等目的,利用不當債務約束等違反本人意願的方法,使人從事性交易,屬人口販運;同條第 2 款所稱「人口販運罪」,則是從事人口販運而犯該法或相關法律之罪。

當時同法第 31 條第 1 項規定,意圖營利,利用不當債務約束或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使人從事性交易者,成立犯罪。「不當債務約束」是以內容或清償方式不確定或顯不合理的債務,約束他人履行或擔保清償。

解題方法

依序判斷甲是否以債務約束小美、是否使她從事有對價的性交易,以及是否具有營利目的:

  1. 甲與小美約定她來臺後須依雇主安排每日從事性交易,呈現以性交易作為安排內容。
  2. 小美簽下新臺幣 10 萬元本票,作為遵守雇主安排的保證。題幹將本票與「完全依據雇主安排」直接連結,顯示債務工具具有約束她從事性交易的作用。
  3. 經紀人安排他人從事性交易,題意指向營利性安排;甲以本票約束小美依安排從事性交易,符合人口販運防制法規範的核心情形。

小美持有合法有效的停(居)留許可,不影響本罪判斷。人口販運的認定重點在於甲使用何種手段使她從事性交易,不以被害人非法入境或逾期居留為要件。她第二天即遭查獲,也不會使甲先前已實施的約束及安排行為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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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甲外國人曾經來臺後逾期停留及非法工作,內政部移民署禁止該國國民入國期間下列何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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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8條,以及依該條訂定的《禁止外國人入國作業規定》,重點是外國人曾經逾期停留、逾期居留或非法工作時,禁止入國期間的長度與起算日。

以命題當年(民國107年)法規為準,當時《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8條規定,曾經逾期停留、居留或非法工作的外國人,移民署得禁止其入國;禁止入國期間自其出國之翌日起算,至少一年,並不得逾三年。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所述的逾期停留及非法工作,屬於禁止入國的法定事由;再依當年法規判斷期間範圍:下限為一年、上限為三年,並自出國翌日起算。因此,只有選項 C 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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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外國人在我國合法連續居留五年,雖不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25 條第 1 項所定條件,亦得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永久居留,下列何者非屬該條所定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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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25 條第 1 項的永久居留例外規定,以及同項所列的特殊貢獻、專業人才、體育成就等條件。題目已設定外國人合法連續居留五年,但不具一般永久居留條件,須辨認哪些情形仍可作為申請永久居留的例外事由。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直接對照第 25 條第 1 項的列舉事由,判斷各選項是否屬於該項所定條件。注意本題問的是「何者非屬」,因此選出未列於條文中的選項。

選項分析

(A) 對我國有特殊貢獻:正確列於條文。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25 條第 1 項將「對我國有特殊貢獻」列為得申請永久居留的例外事由,因此不是本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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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外國人在我國停留、居留期間,不得從事與許可停留、居留原因不符之活動或工作。但合法居留者得實現之權利,不包括下列何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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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外國人在我國境內居留時所享有之「基本人權(政治權利、救濟權與應考試權)」與《入出國及移民法》之權利限制邊界。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補充提醒:現行法《入出國及移民法》於民國 112 年大幅修正、《律師法》亦於民國 108 年大幅修正,惟合法居留者之請願、集會遊行保障及外國人應試限制等法理原則並未改變,解題仍以命題當年為準。)

本題涉及的核心法條與法理基礎如下:

  1.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29 條:
  • 第 1 項:「外國人在我國停留、居留期間,不得從事與許可停留、居留原因不符之活動或工作。」
  • 第 2 項:「但合法居留者,其請願及合法集會、遊行,不在此限。」
  1. 憲法保障外國人之人權範圍:
  • 行政救濟權:憲法第 16 條保障人民之訴願與訴訟權,司法院釋字第 545 號、第 708 號、第 710 號解釋肯認正當法律程序與行政救濟屬普遍性人權保障,外國人權益受公權力處分侵害時,亦享有訴願及行政訴訟權。
  • 應考試權:憲法第 18 條所定「應考試、服公職」權利,本質上屬我國國民專屬之公民權利。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 20 條授權考選部訂定外國人應試辦法,然考試院並未全面開放所有專技類科;考量司法主權及法制實務,並未開放外國人報考我國「專技高考律師考試」。

解題方法

解題切入點可分為「法條明文對應」與「基本權主體性質」雙層檢驗:

  1. 第一層:文義對應《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29 條 題幹前半段「外國人在我國停留、居留期間,不得從事與許可停留、居留原因不符之活動或工作」完全出自該法第 29 條第 1 項;而但書「但合法居留者得實現之權利」即指同條第 2 項明文豁免之事項——「請願」及「合法集會、遊行」。據此可立即確認 (A)、(C) 為合法居留者得實現之權利。

  2. 第二層:區分「人權救濟」與「國民專屬資格」

  • 訴願 (B):屬於基本權受公權力侵害時之後續救濟程序,任何人在本國境內合法生活,皆受憲法正當法律程序之保障,自得提起訴願。
  • 參加律師高考 (D):屬於專技資格考選。外國人受憲法應考試權保障之程度受限,且考選法規未將「律師高考」納入開放外國人應考之類科;外國人即使在我國合法居留,亦無從參加律師高考取得本國律師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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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甲外國人進入我國時,認為其無任何非法物品,拒絕接受查驗,內政部移民署應為下列何項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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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的核心在於「外國人入出國之查驗與檢查義務」及「違反該義務時移民署之法定處置」(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法規為準)。

相關法條依據如下:

  1.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4 條:
  • 第 1 項:「入出國者,應受入出國作業規定之查驗;未經查驗者,不得入出國。」
  • 第 2 項:「內政部移民署於必要時,得對前項入出國者之身體、物件為檢查。」
  1.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6 條第 1 項第 5 款(民國 107 年版本):
  • 「入出國及移民署(現為內政部移民署)對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強制驅逐出國,或限令其於十日內出國:……五、違反依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受檢查之義務。」

外國人進入我國國境時,國家基於主權管轄與國境安全維護,對入出國者享有排他之查驗與檢查權限。縱使外國人主觀上認為自己無任何非法物品,仍負有無條件接受合法查驗與檢查之公法上義務,不得拒絕;拒絕者,移民署依法得為強制驅逐出國處分。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的切入點在於區分「國境安全身分排除處分」與「秩序罰(罰鍰)/人身自由拘束(收容)」之體系差異:

  1. 確立公法義務之強制性: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4 條規定,入出國查驗與必要之身體、物件檢查屬於法定強制義務,不因當事人主觀自認合法或無非法物品而免除。
  2. 檢索法規效果: 檢視《入出國及移民法》對違反第 4 條各項義務所設之制裁。依民國 107 年當時之第 36 條第 1 項第 5 款,明定外國人違反受檢查之義務者,移民署得處以「強制驅逐出國」(或限令出國)。
  3. 排除不相干之法律效果: 《入出國及移民法》罰則中並未對拒絕查驗或檢查設有罰鍰規定;而「收容」屬剝奪人身自由之嚴厲保全處分,必須符合特定法定要件(如受強制驅逐出國處分而有行方不明、逃亡之虞等),不得直接作為拒絕查驗的第一線常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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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涉及刑法罪嫌之最輕本刑多久以上,內政部移民署應禁止其出國,下列何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入出國管制中「涉嫌重大犯罪」之法定門檻。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依民國 107 年之《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涉嫌重大犯罪,由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審酌其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為有必要禁止其出國」者,移民署應禁止其出國;同條第 2 項並授權主管機關訂定認定標準。 主管機關依此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涉嫌重大犯罪認定標準》第 2 條(法理實質對應同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5 款針對有戶籍國民之規定),明定涉嫌特定刑法罪名(如殺人、重傷、強盜、擄人勒贖等)或特定特別刑法(如貪污、組織犯罪、槍砲、毒品等)之重大犯罪,其法定刑要件須達到**「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現行法已修正:現行《入出國及移民法》已於民國 112 年大幅修正(配合刑事訴訟法「限制出境、出海」專章,刪除行政機關自行會商審查涉嫌重大犯罪逕行禁止出國之規定,全面回歸司法審查),但解題仍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1. 鎖定管制主體:題目指明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
  2. 區分案件狀態:題目所問為「涉及刑法罪嫌」(尚未判決確定),而非「經判決有罪確定」。
  3. 對應法定刑門檻:在刑事程序未判決確定前,限制人民遷徙自由須嚴格恪遵憲法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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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內政部移民署對於外國人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8 條第 1 項各款情形之一,而暫不予收容,得命其尋居住臺灣地區有戶籍國民具保,並定期向內政部移民署指定之專勤隊報告生活動態,所為收容替代處分,以保全強制驅逐出國之執行。上述動態報告不得逾下列何項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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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本題測驗核心為《入出國及移民法》之「收容替代處分」(Alternatives to Detention)法定要件與執行限制。

  1. 法源與背景: 因應司法院釋字第 708 號及第 710 號解釋保障受收容人人身自由與正當法律程序之意旨,民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入出國及移民法》引進收容替代處分制度,以符合憲法比例原則。
  2. 法條依據: 依民國 107 年時《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8 條之 1 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內政部移民署對外國人為收容替代處分時,得命其「定期向內政部移民署指定之專勤隊報告生活動態。其報告之期間,最長不得逾十五日。」
  3. 現行法提醒: 現行法已修正,《入出國及移民法》(民國 112 年修正公布、113 年施行)已大幅通盤翻修收容與收容替代處分制度(增訂多元替代處分、科技設備監控及違反處分之強制措施),但解題仍以命題當年規定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標準的「法規要件與法定期限記憶題」,解題切入點如下:

  1. 鎖定處分標的:題幹明示為外國人符合暫不予收容之情形,移民署命其具保並「定期向指定專勤隊報告生活動態」之收容替代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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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外國人申請在臺灣地區永久居留,申請人未滿十四歲時,主管機關應如何面談?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的核心考點為外國人居留與永久居留審查之面談程序,以及行政調查中對未成年人(兒少人權)之程序保障。

  1. 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依據當時《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第 15 條規定:
  • 第 1 項:「主管機關審查外國人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或永久居留案件,認有必要者,得通知申請人及有關人員面談。」
  • 第 2 項:「前項面談,申請人未滿十四歲者,應與其法定代理人同時面談。」
  1. 人權保障法理: 未滿 14 歲之未成年人因心智發育未臻成熟,思慮及意思表達能力有限,在行政調查程序中屬於弱勢主體。為貫徹《兒童權利公約》(CRC)保障兒少最佳利益、避免幼童單獨面對公權力詢問而產生心理壓力或侵害其權益,法規明定應由其法定代理人陪同在場「同時面談」,此為強行規範。
  2. 現行法修正補充: 現行法規歷經多次修正(包含配合民國 112 年《入出國及移民法》修法後之授權子法調整),針對未滿 14 歲之未成年人進行面談時,應由法定代理人或適當人員陪同在場之保障人權核心精神依然維持。

解題方法

解答此類身分審查法規題,切入點如下:

  1. 鎖定身分與年齡要件: 題幹明確指出「外國人申請永久居留」且「申請人未滿十四歲」。在移民法規體系中,「未滿 14 歲」屬於極重要的程序能力與人權保障分界線。
  2. 區分「行政面談」與「刑事偵訊」之本質: 居留審查屬於內政部移民署之行政調查,性質為「行政面談」,絕非司法的「刑事偵訊」或犯罪調查。
  3. 區分「真實性防弊(分別面談)」與「弱勢兒少保護(同時面談)」: 一般涉外婚姻(如跨國婚姻查察假結婚)常採取「分別面談(隔離詢問)」以比對說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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