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移民特考三等 移民行政(選試英文) 行政法 考古題詳解

112 年・移民特考・三等・移民行政(選試英文)
試題代碼 行政法

第 一 題25 分

依據關稅法之規定,進口貨物以低於同類貨物之正常價格輸入至我國,並致損害我國產業者,財政部得對之課徵反傾銷稅。

另依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之規定,就進口貨物是否以低於同類貨物之正常價格輸入至我國,固係由財政部全權認定;但就該行為有無造成我國產業損害,則依法應由財政部移送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下稱委員會)進行調查。委員會於完成調查後,依法應將調查結果通知財政部。

現甲為我國毛巾製造業同業公會,因自某國進口之毛巾價格極低廉而營收大減,乃向財政部申請對於自某國進口之毛巾課徵反傾銷稅。財政部初步認定進口貨物以低於同類貨物之正常價格輸入至我國,乃移送委員會進行調查。委員會認定其並無損害我國產業,乃以正本通知財政部此一調查結果,另以副本通知申請人甲此一調查結果。財政部於接獲調查結果後,駁回甲之申請。

請問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以副本通知甲調查結果之行為性質為何?甲又應如何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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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處分」的判斷,以及多階段行政程序中,調查機關的認定與通知是否能單獨提起行政救濟。

依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行政處分須是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單方行政行為。判斷重點在於該行為是否直接改變人民的權利義務;機關內部的調查、認定或程序通知,若尚未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通常不是行政處分。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依題示《關稅法》及《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的程序,財政部負責認定傾銷事實及決定是否課徵反傾銷稅;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則負責調查是否造成我國產業損害,並將調查結果通知財政部。委員會的調查結果是財政部後續決定的程序基礎,並非對申請人直接准駁反傾銷稅申請。

解題方法

依序確認三件事:

  1. 誰有權作成終局決定? 依題示程序,決定是否課徵反傾銷稅者是財政部。

  2. 委員會的行為是否直接對甲發生法律效果? 委員會調查並認定「未造成產業損害」,但該認定只是調查程序中的事實認定。它本身沒有直接駁回甲的申請,也沒有直接決定是否課稅。

  3. 甲應針對哪個行為救濟? 財政部接獲調查結果後,才正式駁回甲的申請。甲應針對財政部的駁回決定循序提起救濟,而非單獨挑戰委員會的副本通知。

委員會副本通知的行為性質

委員會以副本將調查結果通知甲,性質上是調查程序中的通知行為,屬事實行為或程序行為,不是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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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為確實保障勞工之團結權及協商權,迅速排除不當勞動行為,俾回復集體勞資關係之正常運作,勞資爭議處理法設有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機制,由勞動部設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就雇主之行為是否構成工會法第 35 條第 1 項第 5 款「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之成立、組織或活動」之不當勞動行為作成裁決。

該委員會之組成係由勞動部遴聘熟悉勞工法令、勞資關係事務之專業人士擔任裁決委員,任期二年,並由裁決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裁決委員。

請問:若雇主不服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而提起行政訴訟,行政法院得為如何之司法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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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機關判斷餘地」與行政法院的司法審查範圍。雇主不服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而提起行政訴訟,爭點在於:裁決委員會由熟悉勞工法令與勞資關係的專業人士組成,法院是否因此必須尊重其對工會法第 35 條第 1 項第 5 款的判斷。

判斷餘地是指行政機關就特定事項,因其具備專業、不可替代性或法律授權等因素,享有一定判斷空間;法院原則上仍可審查其判斷是否違法,但不逕以自己的判斷取代機關判斷。判斷餘地並非只要機關具有專業委員會形式,就當然成立。

解題方法

先辨別裁決爭點的性質,再決定司法審查密度:

  1. 若爭點涉及高度專業評價、政策取捨或不可替代的專家判斷,法院得承認機關有判斷餘地,並審查判斷有無違法。
  2. 若爭點是一般事實認定,或法律規範的解釋與適用,且可依社會通念判斷,則屬法院適法性審查的核心範圍,不能只因裁決由專業委員會作成便退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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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題2 分

關於行政法法源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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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法法源」的範圍,並要區分法源本身與法院適用、解釋法律的判決。法源包括成文法規,也包括誠信原則等不成文法原則;行政規則在一定條件下,亦會因行政自我拘束等作用而具有行政法上的規範意義。

本題依民國112年命題時的法規與法理作答。《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第2條明定,公約所揭示保障身心障礙者人權的規定具有國內法律效力。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各選項是否屬於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行為時可依循的法規範或法律原則。尤其要分清楚:行政法院判決固然能說明法律如何適用,也可能具有重要參考價值,但依我國法制,判決原則上不因此成為一般、抽象且普遍適用的行政法法源。

選項分析

(A) 行政法院之判決為行政法法源:錯誤。

行政法院判決是法院對個案爭議所作的裁判,具有解釋、適用法律及統一見解的功能;但我國並非以判例拘束制度為原則,判決通常不直接創設普遍適用的行政法規範。因此,判決可作為理解法律的重要參考,原則上不列為行政法法源。本選項將判決的解釋參考作用誤當成法源,故錯誤。

(B) 行政規則為行政法法源: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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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依照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因廢止或變更行政法規而生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問題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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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法規變動時的信賴保護原則,核心依據是司法院釋字第 525 號解釋。該號解釋所稱「行政法規」,包含法規命令,以及解釋性或裁量性行政規則。

判斷信賴保護,通常依序檢視:

  1. 是否有足以引起信賴的國家行為,作為「信賴基礎」。
  2. 人民是否因信賴而作出具體安排,形成「信賴表現」。
  3. 該信賴是否值得保護;例如法規重大明顯違反上位規範時,信賴即不值得保護。

法規因公益需要而廢止或修改,若人民已具體表現信賴且信賴值得保護,原則上應採取合理補救措施或設置過渡期間。但釋字第 525 號也指出,法規「因情事變遷而停止適用」,不生信賴保護問題。

解題方法

辨認各選項是否符合釋字第 525 號的明確判斷:裁量性行政規則能否作為信賴基礎、情事變遷停止適用是否仍須保障信賴,以及違法法規的信賴是否值得保護。題目所稱「裁量基準」,即屬裁量性行政規則。

選項分析

(A) 錯誤。 釋字第 525 號明示,法規因情事變遷而停止適用,不生信賴保護問題。選項稱「仍應維護人民之信賴利益」,與解釋意旨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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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下列各項行政行為,何者屬於私法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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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行為的公法、私法區分。判斷重點在於行政機關所作行為的法律性質與作用階段:機關以公權力單方作成、直接規制人民權利義務者,通常屬公法行為;機關若以私法主體身分締約或處理契約關係,則屬私法行為。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及實務見解為準,本題各選項涉及採購決標、國有林地租用、國宅契約及課稅核定,須依其具體法律關係判斷,不能只因行為人是政府機關,就一概認定為公法行為。

解題方法

先辨認行政機關是在行使公權力,還是在處理私法契約關係;再區分契約成立前的行政決定與契約成立後的履約、解除等爭議。題目問的是「私法性質」,因此要找出以私法契約關係為基礎的行為。

選項分析

(A) 錯誤。 政府採購決標是採購程序中的決定,通常屬於公法性質的行政行為。機關與得標廠商後續成立採購契約後,契約履行所生爭議則涉及私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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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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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法人」的辨識。依《行政法人法》,行政法人是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以外,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依法設立的公法人。判斷時應區分行政法人與行政機關:行政法人具有獨立法人地位;行政機關則是國家組織的一部分,依職權對外行使公權力。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及組織定位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的組織性質,再找出其中屬於行政機關、而非依法設立行政法人的選項。題目問「何者非屬行政法人」,因此選出行政機關即可。

選項分析

  • (A) 國家表演藝術中心:錯誤選項。 國家表演藝術中心依《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設立,具有行政法人地位,負責推動國家級表演藝術場館及相關業務,屬行政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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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關於行政組織基本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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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組織的民主正當性、民意監督、法律保留,以及國家權力分立與制衡。獨立機關雖具有一定程度的獨立性,其設置仍須有法律依據,不能因此排除法律保留原則。

本題涉及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檢視選項敘述是否符合行政組織的基本原則。關鍵在於區分「獨立行使職權」與「不受法律拘束」:獨立機關的獨立性,主要是避免行政部門不當介入其職權行使,並不代表可以不依法律設置。

選項分析

  • (A) 正確。 行政機關的組成與權限運作,須具有民主正當性。行政權通常經由民選機關及其所組成的政府取得民主授權;機關組織與職權也須有法律依據。
  • **(B)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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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請求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派員維持秩序,以利進行拆除作業,此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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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機關間的職務協助,並與權限委任、權限委託及權限委辦區分。

職務協助是指行政機關因執行職務需要,請求其他行政機關提供必要協助;受請求機關只是協助完成特定行政作業,原機關的法定權限並未移轉。相關規定見行政程序法第 19 條。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看警察局在本題中做什麼: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負責拆除作業,請警察局派員「維持秩序」,以利拆除進行。警察局並未因此取得違建拆除的決定權或執行權,只是提供現場秩序維護協助,故屬職務協助。

判斷關鍵是:原機關是否將其法定權限交由另一機關行使。本題沒有權限移轉,只有機關間的執行協助。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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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關於公務員懲戒法規定之懲戒法庭,其第二審審理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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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懲戒法》懲戒法庭第二審的審理方式與審查範圍。懲戒法庭第二審屬法律審:上訴須以第一審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但二審調查原判決有無違背法令時,不受上訴理由拘束。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二審程序的兩個關鍵規則:判決原則上須經言詞辯論;審查原判決有無違法時,不受上訴理由拘束。再比對各選項是否符合《公務員懲戒法》第 73 條、第 74 條及相關上訴審規定。

選項分析

  • **(A) 正確。**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74 條,懲戒法庭第二審判決應經言詞辯論為之。因此,「原則上應經言詞辯論」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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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準用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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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02 條所列「準用本法」的人員範圍。這些人員不一定是一般任用制度下的公務人員,但法律明定準用保障法規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第 102 條列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進用、未經銓敘合格的公立學校職員;私立學校改制為公立學校後未具任用資格的留用人員;公營事業依法任用之人員;各機關依法派用、聘用、聘任、僱用或留用的人員;以及應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參加訓練或訓練期滿成績及格未獲分發任用的人員。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是否落在第 102 條明列的準用對象中。前三個選項對應條文明列的人員類型;政務人員則不在該條列舉範圍內,因此選出 D。

選項分析

  • (A) 公營事業依法任用之人員:錯誤選項。 第 102 條明列「公營事業依法任用之人員」準用本法。關鍵是「依法任用」,不能把所有公營事業從業人員一概視為此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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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公務員於其離職後 3 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 5 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相關職務,下列何者並非前述相關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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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服務法》的離職後轉任限制,亦稱旋轉門條款。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該法第 16 條規定:公務員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的「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條文所列職務中,沒有「秘書」。題目問「並非前述相關職務」,因此應選秘書。

解題方法

先抓法條列舉的職務,再將四個選項逐一比對。董事、監察人、經理都直接出現在法條列舉中;「秘書」不在列舉範圍內,因此選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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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關於法規命令之訂定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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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法規命令的訂定程序,重點在人民或團體提議草案、草案公告,以及行政機關是否必須舉行聽證。法規命令是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具有抽象性並對外發生法律效果的規定。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主要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52 條至第 155 條。這些條文後續無影響本題判斷的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法條即可判斷:人民或團體能否提議草案、機關收到非主管事項的提議如何處理,以及草案原則上是否應公告,都有明文規定;聽證則是本題關鍵。《行政程序法》第 155 條規定,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得依職權舉行聽證」,並未規定凡涉及重大爭議事項就必須舉行聽證。

選項分析

(A) 錯誤,為本題答案。 涉及特定重大爭議事項,並不當然要求行政機關必須舉行聽證。依《行政程序法》第 155 條,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得依職權舉行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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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行政程序法所明文例示之行政規則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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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所列舉的行政規則類型。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該項列出兩類:

  1. 關於機關內部組織、事務分配、業務處理方式、人事管理等一般性規定。
  2. 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的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行政規則是機關內部的一般、抽象規定,不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判斷本題時,應將各選項與第159條第2項的文字及類型逐一比對。

解題方法

先抓住法條的兩大類型:一類是機關內部事務的一般性規定;另一類是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解釋法令、認定事實、行使裁量權的規定。選項若落在這兩類中,就是法條明文例示的行政規則;若是針對個別公務人員所發的命令,便不符合「一般性規定」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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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一般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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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2 項的「一般處分」。行政機關所為的行政處分,若對象不是特定人,而是依一般特徵可以確定的多數人,或是就公物的設定、變更、廢止,以及公物一般使用所作的決定,屬於一般處分。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本題所涉法條此後沒有重要修正。

判斷時要區分:措施是否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以及它是對可確定的多數人作成的具體規制、公物使用規制,還是單純的事實行為或資訊發布。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措施的性質:劃設停車位涉及道路公物的一般使用;賽事期間封路是針對特定路段、特定期間的一般通行管制;警察依號誌指揮交通是對當下交通參與者作成的具體管制。相較之下,旅遊警示燈號的發布,依本題官方答案的判斷,不是對特定多數人作成具體法律規制,也不是公物設定、變更、廢止或一般使用決定,因此非屬一般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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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某縣政府工務局對於不符合建築法規違法發給甲建築許可,對於相比鄰之乙住戶而言,此許可於行政法上屬於下列何種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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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處分依其對相對人以外第三人的效力,區分為「第三人效力行政處分」。此類處分的直接相對人與受影響的第三人不同:行政機關對甲作成處分,卻同時使乙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到影響。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本題主要是行政法學理上的分類,重點在辨認處分對誰作成、又對誰產生不利影響。

解題方法

工務局違法核發建築許可,許可的直接相對人是申請人甲;題目另指出乙是鄰近住戶。建築許可使甲得以進行建築,卻可能使乙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到不利影響。因此,從乙的立場觀察,這是對甲作成、但對第三人乙產生不利效果的行政處分,屬於第三人效力行政處分。

判斷時要分清楚兩個角度:許可對甲而言是授益處分;題目問的是「對乙而言」,所以應依其第三人效力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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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行政機關作成附負擔處分卻未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而當事人未於法定期間提起訴願,行政機關發現該程序瑕疵後,自行撤銷該處分,此涉及行政處分之何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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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處分的「實質存續力」。行政處分即使有違法瑕疵,只要不是具有重大明顯瑕疵而無效,在尚未被撤銷、廢止或因其他原因失效前,原則上仍持續發生規制效力。當事人逾法定期間未提起訴願,處分發生形式存續力;但這不代表行政機關永遠不能依法自行撤銷違法處分。

題幹所述未給予陳述意見機會,屬程序瑕疵。依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的處分前,原則上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機會;依同法第 114 條,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的瑕疵,符合條件時得補正。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區分題目問的是哪一種效力:當事人逾期未訴願,關係到處分的形式存續力;行政機關發現瑕疵後自行撤銷,則是在處分已發生規制效力的情況下,依法使其失效,所涉及的是實質存續力。

本題重點在於:程序違法不當然使處分無效。題幹已設定機關「自行撤銷」處分,表示原處分在撤銷前仍持續存在並發生效力;機關撤銷它,正是在處理處分的實質存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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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有關行政契約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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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契約的成立與方式、委託私人行使公權力,以及行政契約爭議的救濟途徑。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相關規定主要見於《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139 條,以及《行政訴訟法》第 8 條。

行政契約是行政機關為達成行政目的,與人民或其他行政主體以合意設定、變更或消滅公法上法律關係的契約。判斷選項時,應分清楚契約本身的成立要件、法規或行政規則的制定程序,以及契約履行爭議的訴訟方式。

解題方法

逐項辨別題幹所述程序是否為法律明定的要件:

  1. 契約成立或效力是否須特定方式,例如書面。
  2. 聽證要求究竟適用於個別契約,還是適用於相關法規、管理規則的制定。
  3. 行政契約發生給付爭議時,是否可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A 把健保相關管理規範的聽證要求,說成每件特約契約履行前都必須先經聽證,混淆了規範制定程序與契約履行程序,因此錯誤。

選項分析

(A) 錯誤。

全民健保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具有行政契約性質,司法院釋字第 533 號解釋已予以確認。釋字第 753 號解釋則指出,主管機關制定全民健保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時,應以公開方式舉辦聽證,使利害關係人得陳述及辯論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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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關於行政指導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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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指導的性質與判斷方式。依民國 112 年《行政程序法》第 165 條,行政指導是行政機關在職權或所掌事務範圍內,為實現特定行政目的,以輔導、協助、勸告、建議等不具法律強制力的方式,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

行政指導屬於行政事實行為,不直接發生法律效果;受指導者原則上可以自由決定是否接受。依同法第 166 條,行政機關為行政指導時,應注意不得與法律原則相牴觸,並應明確告知指導目的、內容及負責人員。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是否為行政指導,先看行政機關是否以勸告、建議等方式,促請特定人採取行動;再區分該行為是否只是事實上的引導,還是依法會直接形成、確認或變更法律關係。都市計畫樁誌、座標的設置涉及計畫界線的實地確認與標示,不能僅因其外觀是設樁或標示,就認定為行政指導。

以下法條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選項分析

(A) 接受行政指導得作為行政契約約定之內容:正確。 行政指導本身沒有強制力,但當事人可以合意將其內容納入行政契約,作為契約約定。此時產生拘束力的依據是雙方成立的行政契約,而不是原先的行政指導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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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下列何種情形不適用行政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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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罰法》的適用範圍,以及「行政罰」與「專門職業懲戒」的區別。依《行政罰法》第 1 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裁罰性不利處分者,原則上適用本法;但處分若是為維護特定職業的內部紀律與專業倫理,屬懲戒罰,並非行政罰法所規範的行政秩序罰。

判斷時不能只看處分名稱或結果,例如「停業三個月」;還要看處分的法律依據、懲戒事由、目的及制度設計。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選項所述的懲戒事由:若主要是在處理特定職業內部的專業紀律,行政罰法不適用;若該處分具有維護公共利益、制裁行政法上義務違反的性質,則屬行政罰法的適用範圍。依本題官方答案,藥師違反藥學倫理所受停業懲戒,屬專業懲戒,因此選 A。

選項分析

  • (A) 正確。 藥師因以違反醫學倫理方式執行業務而受停業懲戒,係依藥師懲戒制度處理專業倫理與職業內部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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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關於執行機關請求其他機關於行政執行時提供協助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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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執行法》第 6 條的機關協助:執行機關遇有法定情形,得於必要時請求其他機關協助;被請求機關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協助執行所支出的費用則由請求機關負擔。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行政執行法》第 6 條所列協助情形,包括須在管轄區域外執行、無適當執行人員、執行時有遭遇抗拒之虞、執行目的有難於實現之虞,以及執行事項涉及其他機關。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選項與《行政執行法》第 6 條:先確認請求協助的法定事由,再核對被請求機關拒絕的限制、費用負擔主體。該條並未規定由執行機關的上級機關決定被請求機關拒絕是否正當,因此可據此找出錯誤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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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程序法上規定應給予當事人或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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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中「陳述意見」的法定適用情形,重點是區分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前的程序保障,以及締結行政契約時是否有一般性的陳述意見義務。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 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規定,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的行政處分前,原則上應給予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的機會;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已通知陳述意見、決定舉行聽證等情形,依條文處理。
  • 行政程序法第 107 條以下規定聽證程序;聽證中的當事人得依程序陳述意見。
  • 行政程序法第 116 條第 3 項規定,行政機關將違法行政處分轉換為其他行政處分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機會。
  • 行政程序法沒有規定行政機關締結負有給付義務的行政契約時,一概必須另行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機會。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所描述的程序類型,再核對行政程序法是否明文要求給予陳述意見機會。限制權利的行政處分、聽證程序、違法行政處分的轉換,都有明確的程序保障規定;締結行政契約則沒有一般性的陳述意見義務。因此,題目問「非屬」者,選擇行政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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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訴願事件涉及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自治事務者,其受理訴願之上級機關得為之處置,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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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訴願法》第 79 條第 3 項:訴願事件涉及地方自治團體的地方自治事項時,受理訴願的上級機關,僅就原行政處分的合法性進行審查決定。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一般訴願審查原則上兼及行政處分的合法性與妥當性;但涉及地方自治事項時,法律限縮上級機關的審查範圍,以維護地方自治及自治權限。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中的兩個關鍵條件:「地方自治團體」與「地方自治事務」。條件符合《訴願法》第 79 條第 3 項的特別規定,就要選擇「僅審查合法性」,而非一般訴願的合法性與妥當性併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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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甲依法向某市政府社會局申請社會救助金,惟超過 2 個月尚未有准駁回覆,甲應如何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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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人民依法申請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機關逾期未作成准駁時,應如何救濟」,也就是怠為處分。

依民國 112 年的《訴願法》第 2 條,人民對依法申請的案件,機關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且人民認為權利或利益受損害者,得提起訴願;法令未規定處理期間時,自機關受理申請日起算 2 個月。《行政訴訟法》第 5 條第 1 項則規定,經訴願程序後,人民得就機關怠為處分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解題方法

甲依法申請社會救助金,屬於請求機關作成准駁處分。題目指出超過 2 個月仍未回覆,且未提及其他法令另定處理期間,因此符合《訴願法》第 2 條所稱的怠為處分。

救濟順序是:先提起怠為處分訴願,也就是課予義務訴願;訴願程序後仍未獲救濟,才依《行政訴訟法》第 5 條第 1 項提起課予義務訴訟。因此,題目問甲此時應如何救濟,應選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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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公立高中教師遭學校申誡,關於其救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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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立高中教師遭申誡後,能否提起行政訴訟,以及申誡決定的法律性質。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依司法院釋字第 736 號解釋,教師認為學校具體措施侵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得依法向法院請求救濟。最高行政法院 108 年 3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進一步指出,公立高中以下學校依規定對教師所為的申誡,屬侵害教師權益的具體措施;教師得以法定考核機關為被告,提起撤銷訴訟。

解題方法

先辨明申誡是否只是學校內部管理措施,再判斷它是否對教師權益造成法律上影響。最高行政法院上述決議認為,申誡會對教師名譽及日後介聘、升遷調動等權益或法律上利益造成不利影響,因此教師得提起行政訴訟。

再看訴訟類型與被告:決議將公立高中以下學校教師的申誡認定為行政處分,並指出應以同辦法所定的考核機關為被告,提起撤銷訴訟。因此,不能只說教師可以訴訟救濟,還要分辨訴訟種類及被告是否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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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依行政訴訟法規定,關於行政訴訟管轄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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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訴訟法的土地管轄與指定管轄,重點在起訴時的管轄判斷、特別管轄規定,以及管轄法院無法辨別時的處理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各選項與行政訴訟法的管轄規定。尤其注意公務員職務關係訴訟的專屬管轄,是以「公務員職務所在地」還是「被告機關所在地」為準;再檢查指定管轄的啟動要件及有權指定的法院。

選項分析

  • **(A) 正確。**行政訴訟法第 18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20 條,定行政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
  • **(B)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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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國家賠償法有關時效或期間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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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賠償法》中的機關確定、協議程序及求償權消滅時效。判斷重點是分清三種期間:上級機關確定賠償義務機關的 20 日、請求權人得提起訴訟前的 30 日,以及賠償義務機關行使求償權的 2 年。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國家賠償法》相關期間規定其後無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國家賠償法》第 8 條、第 9 條及第 10 條:

  • 第 8 條:賠償義務機關對特定人員或團體的求償權,自支付賠償金或回復原狀之日起,因 2 年不行使而消滅。
  • 第 9 條:請求上級機關確定賠償義務機關時,上級機關逾 20 日未確定,請求權人得以該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 第 10 條:賠償義務機關自請求權人提出請求之日起逾 30 日不開始協議,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因此,特別要注意公共設施管理欠缺所生的求償權期間同樣是 2 年,不是 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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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關於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所生之國家賠償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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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賠償法》第 3 條「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欠缺」的國家賠償責任。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且因此使人民的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國家原則上應負賠償責任。公共設施即使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管理,國家仍負賠償責任;賠償義務機關賠償後,得依法向應負責任之人求償。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相關規定係民國 108 年修正後內容;本題所涉條文後續無須以其他修正內容改變判斷。

解題方法

先確認第 3 條第 1 項的受保護法益,再逐項核對委託管理、自然公物及求償規定:

  1. 第 1 項已將「人身自由」列為受保護法益。
  2. 第 2 項明定委託民間管理不影響國家的賠償責任。
  3. 第 3、4 項分別處理開放自然公物及其內人工設施的警告、冒險活動情形。
  4. 第 5 項規定賠償義務機關於賠償後的求償權。

因此,選項 B 誤稱人身自由不受第 3 條保障,與法條明文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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