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移民特考三等 移民行政(選試韓文)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 考古題詳解

112 年・移民特考・三等・移民行政(選試韓文)
試題代碼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

第 一 題25 分

試述我國移民政策之發展趨勢,並說明移民政策規劃與法規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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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我國移民政策如何因應人口結構、經濟發展、兩岸及國際情勢而調整,以及政策目標如何透過法律規範落實。移民政策是政府處理人口跨境移動及相關事務的基本方針;移民法規則將政策轉化為具有拘束力的制度,規定主管機關、申請資格、權利義務、行政程序與管理措施。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與政策脈絡為準。112 年《入出國及移民法》曾有重要修正;另「新住民基本法」於 113 年公布,均不作為本題命題時點的作答依據。

解題方法

先概括政策變遷的大方向,再以四個面向說明發展趨勢:彈性化、多元化、整合化、專業化。接著說明政策規劃與法規的雙向關係:政策提供立法方向,法規使政策具體可執行;執行經驗與社會變遷又促成政策及法規檢討。結尾可用 112 年當時延攬人才與留用僑外生、外國技術人力等政策,說明其如何連結相關法規。

一、我國移民政策的發展趨勢

我國移民事務早期較著重國境查驗、入出國管理及執法。隨著經濟與社會發展、兩岸交流及國際人口流動增加,移民治理逐步從單純管理外來人口,擴大至人才延攬、移民輔導、人權保障、人口販運防制及跨機關協調。其發展可歸納如下:

  1. 彈性化:由嚴格控制走向彈性管理。 移民管制依經濟需求、兩岸關係及國際情勢調整,在維護國境安全的前提下,調整入境、居留、工作及定居制度,以回應不同類型移入人口的需求。

  2. 多元化:由單一執法功能走向多元政策目標。 移民政策不只處理違法入境或逾期停居留,也涵蓋吸引外國人才、協助新住民適應生活、保障移民權益、防制人口販運,以及建構多元文化社會等面向。

  3. 整合化:由國境管理擴及人口與社會政策協作。 移民政策與人口政策、勞動政策、教育政策及新住民照顧服務相互連結;各機關須按職掌合作,處理人才培育與留用、勞動力需求、家庭支持及權益保障等事項。

  4. 專業化:由警務管制轉向專業行政治理。 移民事務逐漸成為兼具行政管理、服務與權益保障的專業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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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香港人民 E 君,曾於 2001 年時取得我國護照。後因護照失效,轉而回到香港居住。今(2023)年,E 君欲申請回臺定居,試問應以何身分來臺,並說明護照失效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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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香港居民持有中華民國護照,但尚未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時,應如何認定其身分,以及護照失效後如何申請入國。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是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但未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的國民。持有我國護照不當然代表已在臺設有戶籍;E 君於 2001 年取得我國護照,題目未說明他曾在臺設籍,因此應按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處理。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依題目給的「曾取得我國護照」判斷 E 君是否具有我國國民身分,再依「尚未設籍、現居香港」判斷其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最後,將「申請回臺定居」與「護照已失效」分開處理:定居申請仍循無戶籍國民程序;失效護照則不能作為有效旅行證件使用,須先辦妥入國所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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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題2 分

依據民國 112 年 6 月 14 日修正公布之人口販運防制法,下列何者非屬人口販運防制法定義中的「不法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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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人口販運防制法》第 2 條的人口販運定義,重點是區分「不法手段」與「不法作為」。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公布的法規為準;該次修法自民國 113 年 1 月 1 日施行。

人口販運須基於剝削意圖或故意,並符合人口販運定義中的相關要件。第 2 條將「不法手段」與「不法作為」分列:強暴、脅迫、詐術等手段屬「不法手段」;招募、運送、容留人口等行為,以及使人遭受性剝削或勞動剝削等,則屬「不法作為」。

解題方法

先看各選項列舉的是「用什麼方式控制或誘使他人」,還是「對他人實際做了什麼」。前者是「不法手段」,後者才是題目所問的「不法作為」。題目問何者非屬不法作為,因此找出列舉不法手段的選項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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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中華民國國民雖依國籍法第 11 條第 1 項各款經內政部許可,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惟下列何種情形仍不喪失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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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籍法》第 13 條:即使符合第 11 條喪失中華民國國籍的條件,若有第 13 條列出的情形,仍不許可喪失國籍。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第 13 條第 6 款規定:「有滯納租稅或受租稅處分罰鍰未繳清者」,雖符合第 11 條規定,仍不喪失國籍。因此,判斷關鍵是選項所述情形是否仍屬第 13 條的限制事由。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仍不喪失國籍」,而非「符合何種條件可以喪失國籍」;接著對照《國籍法》第 13 條的限制事由。只要滯納租稅或租稅處分罰鍰尚未繳清,就不得許可喪失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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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依據民國 112 年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正條文規定,有關人口販運被害人之鑑別程序,何者有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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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人口販運防制法》第 11 條的人口販運被害人鑑別結果異議程序,重點是記住提出異議、原鑑別機關處理及上級機關決定的期限。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修正條文為準。

異議程序的期限依序為:

  • 受鑑別人:鑑別通知書送達翌日起 20 日內提出異議。
  • 原鑑別機關(單位)認異議無理由:10 日內加具書面理由,送上級機關(單位)決定。
  • 上級機關(單位):受理後 10 日內作成決定。

解題方法

依序比對各選項所述程序與法定期限。A、B、D 的通知方式、異議期限及上級機關決定期限,均符合規定;C 將原鑑別機關送上級機關的期限寫成 15 日,與法定 10 日不符,因此是錯誤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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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依據民國 112 年入出國及移民法修正條文之規定,增加律師可執行之業務,不包括哪一項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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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國112年《入出國及移民法》修正後,律師新增的法定業務或程序參與權。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重點包括移民服務、受強制驅逐外國人的程序保障,以及面談時委任律師在場的規定。婚姻媒合則另有其法定管理規範,並非本次修法新增為律師業務。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112年修正內容,分辨「律師可辦理的移民服務」與「律師得在特定程序中陪同在場」,再看哪個選項不屬於新增項目。題目問「不包括」,因此應選出不在上述新增規定中的業務。

選項分析

  • (A) 正確。 112年修正的《入出國及移民法》增訂受強制驅逐外國人的程序保障,外國人得委任律師於陳述意見程序或審查會進行時在場。
  • **(B)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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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52 條規定,政府對於計畫移居發生戰亂或瘟疫之國家或地區者,得為下列何種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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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52 條對計畫移居高風險國家或地區者所定的措施。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條文規定:「政府對於計畫移居發生戰亂、瘟疫或排斥我國國民之國家或地區者,得勸阻之。」

法條授權政府採取的行為是「勸阻」,屬於勸告性措施;本條並未規定可以因當事人計畫移居而處罰或禁止其出國。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計畫移居」及「發生戰亂或瘟疫」,對應《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52 條,再確認條文所列的法律效果。法條明定「得勸阻之」,因此選擇與條文用語相同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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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某甲居住於印度但為無國籍人士,後為我國人之配偶,其欲申請歸化我國國籍,應向何機關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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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歸化國籍的申請機關」,並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依當時《國籍法施行細則》第 2 條,申請歸化原則上向國內住所地戶政事務所提出,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層轉內政部許可;居住國外者,這項境外送件方式只適用於申請喪失或撤銷喪失國籍,並未包含歸化申請。

解題方法

先分清楚題目問的是「受理/許可機關」,再看申請人是否居住國外。甲雖住在印度,且是我國國民配偶,但仍是無國籍人士申請歸化;境外居住不會使外交部成為歸化申請機關。歸化許可權屬內政部,因此選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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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有關雇主聘僱就讀於公立大專校院之外國留學生從事工作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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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就業服務法》第 50 條對外國留學生工讀的規定。雇主聘僱就讀於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大專校院的外國留學生從事工作,得不受同法第 46 條第 1 項所定工作類別限制;但除寒暑假外,每星期工作時間最長為 20 小時。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外國留學生仍須依規定取得工作許可,不能因第 50 條允許聘僱,就認為可以免申請許可。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雇主能否聘僱」及「學期間每週工時上限」。依《就業服務法》第 50 條,符合條件的外國留學生得受聘工作,學期間每週最多 20 小時;寒暑假不受這項每週時數限制。因此選擇工時上限為 20 小時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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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防制人口販運工作應以保護被害人權益為核心,人口販運被害人依民國 112 年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正條文之規定,可以獲得之協助不含下列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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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人口販運防制法》對人口販運被害人及疑似被害人所提供的協助項目。依民國 112 年修正公布的《人口販運防制法》第 15 條第 1 項,各級主管機關及勞動主管機關應提供多項協助,包括人身安全保護、在外居住房屋租金補貼,以及就業技能與教育訓練等。

應注意,協助被害人不等於授予其歸化國籍的資格;歸化須依《國籍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人口販運防制法》第 15 條第 1 項列出的協助內容。若選項屬於該條明定的協助,便不是題目所問的「不含」項目;再找出不在法定協助清單中的選項。

選項分析

  • (A) 人身安全保護:錯誤。 這是第 15 條第 1 項明定的協助項目之一。
  • **(B) 在外居住房屋租金補貼: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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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依據護照條例施行細則之規定,護照之頁數由主管機關定之,空白內頁不足時,得加頁使用。但以幾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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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 2 條,重點是護照空白內頁不足時,依法可以加頁,但次數有上限。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該條規定加頁以一次為限。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空白內頁不足時,得加頁使用」這段條文,再確認其後的次數限制即可。法規明定「但以一次為限」,因此選擇 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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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依據民國 112 年 6 月 14 日修正公布之人口販運防制法,經鑑別為人口販運被害人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依其申請,核發多久效期的停/居留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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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人口販運防制法》第 14 條第 1 項,重點是經鑑別為人口販運被害人後,中央主管機關依其申請核發的許可種類與效期。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該項規定為:核發一年效期之居留許可。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兩個關鍵條件:「經鑑別為人口販運被害人」及「依其申請」。接著對照《人口販運防制法》第 14 條第 1 項,辨認法定許可為「居留許可」,效期為「一年」,因此選擇符合這兩項條件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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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兩位臺商因在大陸地區之商業糾紛,在大陸地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勝訴的臺商取得大陸民事確定判決返臺後,得向何機關聲請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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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74 條。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該條規定:在大陸地區作成的民事確定裁判,若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裁判經認可且以給付為內容者,得作為執行名義。

「聲請認可」是向法院提出,由法院審查並以裁定決定;海基會等機關不負責作成認可裁定。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詞「大陸民事確定判決」與「聲請認可」,直接對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 74 條,即可確認應向法院聲請。題目問的是受理認可聲請的機關,不是文件驗證或兩岸事務協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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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臺灣地區人民某甲與澳門居民某乙,因網路購物買賣糾紛衍生之民事事件,其法律適用應為下列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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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臺灣地區人民與澳門居民發生民事事件時,應依何種規範決定準據法。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有效的《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38 條,民事事件涉及香港或澳門者,類推適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該法未規定時,適用與該民事法律關係最重要牽連關係地的法律。

「類推適用」是將法律規定適用於法律未直接規定、但性質相近的情形。臺灣地區與澳門屬不同法域,相關民事法律衝突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38 條處理。

解題方法

先辨認當事人及事件涉及的法域:甲是臺灣地區人民,乙是澳門居民,兩人間因網路購物買賣發生民事糾紛。接著找處理臺灣與澳門民事法律適用問題的法規,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38 條,應類推適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因此選 (C)。

題目問的是「法律適用應為何者」,不必在本題進一步判斷買賣契約究竟適用哪一地的實體法;那須依涉民法的相關規則及個案事實另行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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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9 條第 9 項之規定,得經立法院議決由行政院公告於一定期間內,對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採行禁止或限制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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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9 條第 9 項所定,得經立法院議決,由行政院公告在一定期間內禁止或限制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的事由。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該項列出的事由有三類:

  1. 遇有重大突發事件。
  2. 影響臺灣地區重大利益。
  3. 於兩岸互動有重大危害情形。

「於亞太地區發生重大衝突」不在列舉事由中。

解題方法

直接比對法條列出的三種事由與選項。若選項用語與法條所列事由相符,即屬法定事由;若改成法條未列的情境,則是題目要找的「非屬」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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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依據民國 112 年 6 月 28 日修正公布之入出國及移民法,外國人受強制驅逐出國處分,內政部移民署得依法暫予收容、向法院聲請裁定續予收容、延長收容。唯若受收容人於延長收容期間屆滿前,有致無法強制驅逐出國之法定因素,內政部移民署可向法院聲請裁定「再延長收容」,請問「再延長收容」每次最長不得逾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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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8 條之 4 的收容期間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該條區分「續予收容」、「延長收容」與「再延長收容」,各有不同的期間上限。

其中,再延長收容須符合特定法定事由,並經移民署會商相關機關後,於期間屆滿五日前附具理由向法院聲請裁定。依同條第 5 項,再延長收容自前次延長收容期間屆滿時起,每次最長不得逾四十日。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詞「再延長收容」,再對應《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8 條之 4 第 5 項的期間規定。條文按收容階段分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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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依據民國 112 年 6 月 28 日修正公布之入出國及移民法,外國人於居留期間內居留原因消失者,應廢止其居留許可。但下列哪些情形,內政部移民署得准予其繼續居留?

①於離婚後對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子女,有撫育事實、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會面交往。

②為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之配偶,因遭受家庭暴力離婚後再婚。

③以配偶為依親對象,取得居留許可,其依親對象為我國國民,於離婚後 30 日內與原依親對象再婚。

④發生職業災害尚在治療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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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1 條第 4 項。外國人於居留期間內居留原因消失,原則上由內政部移民署廢止居留許可並註銷外僑居留證;但符合該項列舉情形之一者,移民署「得」准予繼續居留。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判斷時要逐一比對法定要件,特別留意家庭暴力離婚後是否「未再婚」,以及與原依親對象再婚的規定。

解題方法

將題目各敘述對照第 31 條第 4 項各款:

  • 離婚後對在臺設有戶籍的未成年子女有撫育、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會面交往等情形,符合第 3 款。
  • 外國人發生職業災害且尚在治療中,符合第 6 款。
  • 以我國國民配偶為依親對象,離婚後 30 日內與原依親對象再婚,符合第 9 款。
  • 因家庭暴力離婚者,法條要求「且未再婚」;若題目敘述為離婚後再婚,即不符合第 2 款。

因此,正確組合為 ①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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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依據民國 112 年 6 月 14 日修正公布之人口販運防制法,下列何者為「人口販運被害人屬我國籍漁船經營者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之勞動權益及其他必要協助事項」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人口販運防制法》所定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其職掌。依民國 112 年 6 月 14 日修正公布的《人口販運防制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7 款,人口販運被害人如涉及「我國籍漁船經營者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的勞動權益及其他必要協助事項,主管機關為農業主管機關。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關鍵情境:「我國籍漁船經營者」與「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這類事項涉及漁業經營及境外僱用船員的管理,依上述法條由農業主管機關負責,不是依一般勞工權益議題直接選勞動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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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依據民國 112 年 6 月 28 日修正公布之入出國及移民法,下列何者非屬「外國人申請居留原因與其原持憑入國之停留簽證目的相符,得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居留」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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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5條第4項:外國人以停留簽證入國,且申請居留的原因與原持簽證目的相符時,只有符合法定列舉情形,才得向移民署申請居留。題目以民國112年6月28日修正公布的法規版本為準。

該項列出的就學情形有三種:

  1. 經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大學或其組成的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許可在我國就學的僑生。
  2. 經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得招收外國學生之學校許可在我國就學的學生。
  3. 在教育部認可大專校院附設的華語教學機構就讀滿4個月,並繼續註冊3個月以上的學生。

自行回國就學僑生則列於《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3條的居留事由,並非第25條第4項這項「停留簽證目的相符」的列舉情形。

解題方法

比對四個選項與第25條第4項的三種就學情形。若選項內容與三種情形相符,即屬本項列舉;若雖然也是就學相關居留事由,但法條將它規定在其他條文,就不屬於題目所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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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依據民國 112 年 6 月 28 日修正公布之入出國及移民法,取得居留許可之外國人,應於入國後之翌日起算幾日內,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外僑居留證?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入出國及移民法》關於取得居留許可之外國人申請外僑居留證的期限。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取得居留許可之外國人入國後,應自入國翌日起 30 日內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外僑居留證。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入國後申請外僑居留證」的法定期限,再依民國 112 年 6 月 28 日修正公布的《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判斷。期限自入國翌日起算,法定期間為 30 日,因此選擇 30 日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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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依據民國 112 年 6 月 28 日修正公布之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下列有關入出國之規定,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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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入出國及移民法》關於入出國查驗、國民入出國許可,以及禁止出國權限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依同法第 4 條,入出國者應經內政部移民署查驗;未經查驗者,不得入出國。移民署查驗時,得以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蒐集、利用入出國紀錄。

解題方法

先區分「入出國查驗」與「入出國許可」:查驗是入出國時的通關程序,適用於入出國者;許可則是特定身分或情形才須申請的行政程序。再檢視各選項是否把適用對象、資料種類或有權通知禁止出國的機關說得過於廣泛。

選項分析

  • **(A) 錯誤。**依同法第 5 條,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入出國,不須申請許可。因此「國民入出國皆須申請許可」不正確。
  • **(B)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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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施行法保障相同性別 2 人可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因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6 條規定婚姻成立的實質要件尚未修正,致不承認同婚國家之配偶不能辦理登記,惟內政部民國 112 年 1 月 19 日有關跨國同性婚姻適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相關疑義函釋,放寬同婚之戶籍登記,下列何者非該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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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內政部民國112年1月19日台內戶字第1120240466號函,如何運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8條處理跨國同性婚姻登記,以及函釋對兩岸、港澳同性伴侶的區別。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婚姻成立的實質要件原則上依各當事人本國法;第8條則規定,依本法適用當事人本國法時,如其規定有背於中華民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不適用之。釋字第748號解釋肯認相同性別二人享有婚姻自由及平等權。函釋據此認定,否定同性婚姻的外國法規定,與我國公共秩序不合時,得依第8條排除適用,承認當事人間的同性婚姻關係。

解題方法

題目問「何者非該函釋內容」,應先辨認函釋適用範圍:其以《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8條處理跨國同性婚姻;港澳案件則因《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38條,類推適用涉民法。兩岸案件涉及兩岸關係規範與行政管理措施,並未納入該函釋所稱可辦理登記的範圍,因此選出將兩岸伴侶也說成「完備措施後即可登記」的選項。

選項分析

(A) 正確。 釋字第748號解釋指出,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的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的永久結合關係;其所保障的婚姻自由與平等權,構成我國公共秩序的重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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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依據外國護照簽證條例規定,禮遇簽證不適用於下列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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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 9 條「禮遇簽證」的適用對象。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法定對象包括:

  1. 外國卸任元首、副元首、總理、副總理、外交部長及其眷屬。
  2. 外國政府派遣來我國執行公務之人員及其眷屬、隨從。
  3. 特定外國籍職員因公來我國者及其眷屬。
  4. 政府間國際組織之外國籍職員,應我國政府邀請來訪者及其眷屬。
  5. 應我國政府邀請或對我國有貢獻之外國人士及其眷屬。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題目敘述與法條列出的身分及條件。辨認時要留意「派駐我國」和「派遣來我國執行公務」不同:法條所列的是後者,重點在於受外國政府派遣、來我國執行公務。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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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依據護照條例第 19 條之規定,下列哪種情形,應申請換發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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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護照條例》第 19 條對「應申請換發」與「得申請換發」的區分。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條文第一項列出必須換發的情形;第二項列出持照人可以申請換發的情形。

解題方法

先看題目問的是「應申請換發」,再將各選項對照第 19 條的用語:

  • 第 19 條第 1 項:符合列舉情形時,應申請換發。
  • 第 19 條第 2 項:符合列舉情形時,得申請換發。

「應」代表法定必須辦理;「得」代表可以提出申請,兩者不可混淆。

選項分析

  • (A) 護照所餘效期不足 1 年:錯誤。 屬第 19 條第 2 項第 1 款,持照人「得」申請換發,並非「應」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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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幾年,不得擔任情報機關(構)人員,或國防機關(構)之志願役軍官、士官及士兵、義務役軍官及士官、文職、教職及國軍聘僱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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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第 1 項對大陸地區人民任職資格的限制。條文將職務分為不同類型,並設有不同的設籍年限:

  • 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組織政黨等,原則上須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 10 年。
  • 擔任情報機關(構)人員,或題目所列的國防機關(構)人員,須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 20 年。

本題問的是第二類職務。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列出的職務:情報機關(構)人員,以及國防機關(構)中的志願役、義務役、文職、教職及國軍聘僱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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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依據民國 112 年就業服務法第 58 條修正條文規定,下列何者非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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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國 112 年 5 月 10 日修正公布的《就業服務法》第 58 條,重點是雇主在特定情形下能否申請遞補外國人,以及產業移工與家庭看護移工適用規定的差別。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第 58 條第 1 項規定,外國人在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因不可歸責於雇主的原因出國、死亡或行蹤不明,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 3 個月仍未查獲者,雇主得申請遞補。

家庭看護工作另適用同條第 2 項的特別規定,包括在雇主處所失聯滿 1 個月,以及經同意轉換雇主或工作後,逾 1 個月仍未由新雇主接續聘僱等情形。

解題方法

先區分題目敘述屬於一般規定,還是家庭看護工作的特別規定;再比對適用對象與等待期間。一般規定的 3 個月,不能直接套用到家庭看護工作的特別遞補事由;家庭看護移工的特別事由,也不能擴張到產業移工。

選項分析

(A) 正確。 這是第 58 條第 1 項的內容。外國人在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因不可歸責於雇主的原因出國、死亡或行蹤不明,完成法定通知後滿 3 個月仍未查獲,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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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中央研究院院士之資格條件依據該院之規定,須具有我國國籍。有關具有我國國籍認定之證明文件,不含下列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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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的是「具有我國國籍的證明文件」與「華裔身分證明」的區別。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判斷重點在於文件是否足以證明持有人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僅能證明具有華人血統或華裔身分,並不等同具有我國國籍。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文件的證明目的:戶籍資料、父母一方的國籍證明搭配本人出生證明,以及歸化國籍許可證書,均可作為我國國籍證明。華僑身分證明書若是依華裔證明文件核發,所證明的是華裔身分,不能據此認定具有我國國籍。因此,題目問「不含」者,選出華裔身分證明即可。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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