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原住民特考四等 原住民族行政 臺灣原住民族史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日治初期總督府於各地設置撫墾署,試說明當時撫墾署階段性的任務。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撫墾署是臺灣總督府於日治初期設置、兼辦理「撫育原住民族」與「開墾蕃地」的地方機構。依明治二十九年(1896)《臺灣總督府撫墾署官制》,其職掌包括蕃民撫育、授產與取締,蕃地開墾,以及山林、樟腦製造等事務。撫墾署在明治三十一年(1898)撤廢,相關業務改由辦務署第三課承接。
本題要掌握的是:撫墾署的任務由初期的調查、接觸與招撫,逐漸轉向控制蕃地出入、推動開墾及經營山林資源。其「撫」與「墾」並行,既有安撫、管理原住民族的名義,也服務於殖民政權進入山地與開發資源的目的。
解題方法
依時間先後,從「建立統治與接觸」及「管制與開發」兩個階段說明,再指出兩者如何交疊,以及「撫」與「墾」之間的矛盾。如此作答,既能交代撫墾署的階段性任務,也能避免只列法定職掌而未說明政策轉變。
階段性任務
一、初期:調查接觸、招撫原住民族並建立統治管道
日本領臺初期,總督府對臺灣山地與各原住民族的情況尚待掌握。撫墾署先透過接觸、調查與招撫,了解部落、地理及地方情勢,並以撫育、授產等措施建立與原住民族的往來,試圖使其接受總督府的管理。這一階段的重點,是為殖民統治建立基礎。
第 二 題25 分
Kolas Mahengheng(古拉斯・馬亨亨,1852~1911 年)是阿美族歷史上的重要人物,試說明他曾經解決哪些族群的爭端,以及平息哪些重大事件。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古拉斯・馬亨亨在清末、日治初期的部落領袖角色,重點是他如何運用個人威望穿梭東部各社,調停族群衝突、促成部落和解,並平息原住民族與日本殖民當局之間的重大事件。作答時要把「族群或部落間的爭端」和「反抗事件的調停」分開說明。
解題方法
依事件發生的對象與性質分成兩類,並用「衝突雙方—馬亨亨的作為—結果」作答:
- 族群、部落間的爭端:列出里漏社與太魯閣族、阿美族各社與布農族、平埔族與卑南兵營,以及太巴塱社與馬太鞍社。
- 重大事件的調停:說明他在日治時期介入七腳川事件與麻荖漏事件,避免衝突擴大或促成事件平息。
族群與部落爭端
- 里漏社與太魯閣族(1877 年):里漏社與太魯閣族發生仇殺衝突。馬亨亨促成雙方談判,並達成互不侵犯的約定。
- 阿美族各社與布農族(1883 年):他調停花東縱谷阿美族各社與布農族之間的爭端,使衝突獲得化解。
- 平埔族與卑南兵營(1888 年):平埔族社群有意攻打卑南兵營,馬亨亨出面勸止,說服其停止攻擊。
第 三 題25 分
西方宗教在 1945 年之後快速傳入臺灣原住民族社會並取代傳統宗教,請說明西方宗教對原住民族社會文化造成的影響。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戰後西方宗教在原住民族部落的傳播,以及宗教變遷如何牽動社會組織、祭儀、倫理觀與族群認同。題目所稱「西方宗教」,主要指基督宗教,包括長老教會、天主教及其他基督教派。
作答時須掌握一個原則:戰後基督宗教在許多部落成為重要信仰,但「取代傳統宗教」不宜解讀為傳統信仰全面消失。各族、各部落的傳播時間、接受方式與文化影響不一;不少傳統觀念、儀式及祖靈關係,仍以調整、融合或復振的方式延續。
解題方法
可依「信仰與祭儀、社會組織、文化傳承、外部連結與認同」四個面向分析,並兼寫影響的限制與新作用。如此能說明宗教改變如何從個人信仰延伸至部落生活,也避免將基督宗教影響單純寫成文化破壞。
西方宗教對原住民族社會文化的影響
一、傳統信仰與祭儀受到衝擊
基督宗教傳入後,部分信徒以一神信仰觀念看待祖靈、泛靈信仰及傳統祭儀,認為某些祭祀或禁忌不合教義,因而停止、簡化或改變相關儀式。以農作、狩獵及生命禮俗為核心的歲時祭儀,也可能因教會活動與教會曆法而調整。
這些改變使部分部落傳統知識、祭儀技術及與祖靈相關的口傳內容失去實踐場域,傳承受到影響。然而,傳統文化並未因此一概消失;有些部落保留祭儀、重新賦予其文化意義,或將傳統元素融入基督宗教實踐。
二、部落組織與日常生活有所改變
教會成為部落重要的公共場所,教會聚會、禮拜及相關組織形成新的社會活動網絡。牧師、傳道者及教會幹部逐漸成為部落具影響力的領導者,與傳統領袖、家族長者或祭儀主持者並存,也可能改變原有權威及公共事務的協調方式。
教會亦提供聚會、互助及教育等功能,成為部落面對外來社會的重要據點。信仰共同體所建立的規範與互助關係,進一步影響族人的日常生活、家庭倫理及社區活動。
第 四 題25 分
原住民保留地是 1948 年 7 月由臺灣省政府訂定之「臺灣省各縣山地保留地管理辦法」開始進行管理,該辦法於 1960 年修正為「臺灣省山地保留地管理辦法」,試說明在此實施過程中,原住民逐漸喪失其保留地的關鍵為何?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戰後政府如何把原住民族原有土地納入國家土地管理制度,以及這套制度如何造成土地權利流失。作答要區分「土地仍劃為保留地」與「原住民實際保有土地權利」:保留地在名義上供原住民使用,並不等於原住民已取得土地所有權或能依傳統方式支配土地。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與制度沿革為準。**題目所列 1948 年《臺灣省各縣山地保留地管理辦法》及 1960 年修正後的《臺灣省山地保留地管理辦法》,應放在戰後國家接收土地並建立地籍管理的背景下理解。後續保留地法制已有修正,以下依題目所問的早期制度說明。
解題方法
從「土地所有權如何定位」、「誰能取得使用權或土地權利」、「原住民如何在實務上失去土地」三個層次作答。這樣能交代制度設計,也能說明土地流失並非單一原因,而是國有化、個別登記與行政管理,連同經濟及交易因素累積造成。
詳細說明
一、傳統土地關係被改成國有土地管理
戰後政府承接日治時期的土地分類與管理架構,將原住民族居住、利用的土地劃入「山地保留地」管理。1948 年管理辦法明定山地保留地屬於國有,原住民主要取得使用、收益的地位,而非以部落或族人共同體的名義保有土地所有權。
這項轉變使國家成為土地權利制度的中心:原住民族傳統上與土地、部落及生活領域相連的關係,改以國家核定的地籍、土地類別及個人使用權來認定。原有的土地權利若未被地籍制度辨識、登記,便容易在新制度下失去保障。
二、土地測量與個別登記,使取得權利須符合行政標準
1960 年修正辦法後,政府推動保留地測量、界址鑑定及土地利用分類,並以地籍調查和登記處理土地權利。土地使用逐漸依住宅、耕作、畜牧、造林等用途分類,原住民須依規定證明自己使用土地,才能取得相應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