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原住民特考五等 一般民政類科 地方自治大意 考古題詳解
第 1 題2 分
有關中央與地方政府均權制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央與地方政府均權制」的權限劃分原則。均權制依事務性質劃分中央與地方的權限,使兩者各自就法定職權處理相關事務;它不是要求中央與地方擁有相同權力,也不是單純依事務發生的地域劃分。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及制度概念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關鍵在於均權制採用的劃分標準:先看事務的性質,再決定由中央或地方負責。全國性事務原則上歸中央,地方性事務則由地方處理。因此,符合「依事務性質各自擁有法定權力」的敘述,才是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第 2 題2 分
有關我國地方自治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地方自治的憲法地位,以及憲法對直轄市與縣自治制度的規範方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地方自治是憲法所保障的制度,具有住民自治與垂直分權的功能。憲法確立中央與地方的權限分立及地方自治的基本保障;立法者則須在憲法框架內,透過法律具體建構自治制度。垂直分權是地方自治的重要功能與憲法基礎,但地方自治不因此只能被定義為一種行政制度。
憲法第 118 條規定:「直轄市之自治,以法律定之。」憲法第 109 條、第 110 條則列舉省、縣的自治事項等規範,因此對縣自治的憲法規定,比對直轄市自治的規定更具體。
解題方法
先比較憲法對不同地方自治團體的規定:第 118 條將直轄市自治交由法律規定;第 109 條、第 110 條則對省、縣自治事項等設有列舉。接著辨別「垂直分權」與「行政制度」的關係:前者是地方自治的憲法功能之一,後者若被說成地方自治「必須」具備的唯一制度性質,就過度限縮了地方自治。
選項分析
第 3 題2 分
學者對地方自治本質之學說見解紛紜,惟以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9 條賦予地方制度法之法源依據,以及大法官釋字第 498 號、釋字第 550 號、釋字第 553 號三份解釋文,可確認我國實務上對地方自治之本質採取下列何種見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自治的本質,以及我國憲法與司法院解釋所採取的理論基礎。地方自治本質的主要學說包括人民主權說、固有權說、制度保障說與承認說。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憲法增修條文第 9 條提供制定地方制度相關法律的憲法依據;地方制度法則規範地方自治團體的組織與運作。司法院釋字第 498 號、第 550 號及第 553 號均從憲法保障地方自治的角度,說明地方自治具有制度性保障。
解題方法
題幹已提示憲法增修條文第 9 條與三號大法官解釋,切入點是辨認我國實務對地方自治所採的憲法理論,而非只看地方自治的民主參與或歷史來源。這組法源與解釋所指向的是:地方自治制度受憲法保障,立法者仍可依法規範其制度,但不得侵害憲法保障的核心。
因此,應選「制度保障說」。
選項分析
(A) 人民主權說:錯誤。 人民主權說強調主權歸屬於人民,地方自治可被理解為人民直接參與地方公共事務的制度表現。這能說明地方自治的民主價值,但不是題幹所列憲法依據及三號解釋所確認的我國實務本質學說。
第 4 題2 分
有關地方廢棄物清除及處理之權責歸屬,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的執行機關及地方自治事項分工。依民國 114 年《廢棄物清理法》第 5 條,執行機關包括直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縣(市)環境保護局及鄉(鎮、市)公所;法條並區分不同地方層級的工作:
- 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辦理回收、清除及處理。
- 縣:由鄉(鎮、市)公所負責回收、清除;由縣環境保護局負責處理,必要時縣得委託鄉(鎮、市)公所處理。
- 《地方制度法》第 20 條也將鄉(鎮、市)廢棄物清除及處理列為鄉(鎮、市)自治事項。
以下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說明。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權責歸屬」,再按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分別核對《廢棄物清理法》第 5 條的分工。最關鍵的區別是:直轄市由市政府環保局辦理,並非各區公所;縣轄內則有鄉(鎮、市)公所與縣環保局分工。
選項分析
- **(A) 錯誤,為本題答案。**直轄市的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及處理,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5 條由直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辦理,不是各區公所的職責。
第 5 題2 分
中央與地方的權限劃分,除大家熟悉的中央集權制與地方分權制之外,還有均權制。均權制已在近年逐漸轉向為重視中央與地方協力合作關係的: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理論的發展。傳統上常以中央集權制、地方分權制及均權制說明中央與地方權限如何分配。均權制依事務性質與影響範圍劃分權限:全國性或跨區域事務由中央處理,地方性事務則由地方處理。
近年治理觀念進一步強調,中央與地方不只是分配權限,也需要在政策形成與執行上協力合作。這種重視合作關係的方向稱為「夥伴制」。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語句:「重視中央與地方協力合作關係」。題目詢問的是均權制近年轉向的治理取向,而非傳統權限分配方式或其他政治制度。中央與地方彼此合作、共同處理公共事務,對應「夥伴制」。
本題涉及制度與理論概念,無須援引特定法條;因此不涉及法規年度適用問題。
選項分析
第 6 題2 分
縣(市)政府所屬一級機關首長或一級單位主管,下列何者係由縣(市)長直接任免,無需依據專屬人事管理法律?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56條第2項對縣(市)政府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任免權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縣(市)政府一級主管或機關首長中,主計、人事、警察、稅捐及政風主管或首長,應依各自的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其餘職務則由縣(市)長依法任免。
題目要辨認的關鍵,是哪些職務被列入「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的例外。消防局首長不在這份列舉之中。
解題方法
先把題幹轉成兩類:
- 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主計、人事、警察、稅捐、政風。
- 由縣(市)長依法任免:不屬於上述例外的其他一級單位主管及一級機關首長。
接著將各選項對照法條列舉。警察局、人事處及稅捐機關都屬明文例外;消防局不在例外名單內,因此選消防局。
選項分析
第 7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屬於縣(市)議會之職權?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36條「縣(市)議會之職權」。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第36條列有議決縣(市)預算、議決特別稅課、審議決算之審核報告,以及接受人民請願等職權。
題目考的是各事項的法定職權用語:預算、特別稅課由議會「議決」;決算審核報告由議會「審議」,不是「議決」。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與《地方制度法》第36條。前三個事項都與議會職權相關,但要留意法條對決算審核報告使用「審議」一詞;選項 B 將其寫成「議決」,因此不屬於法條所定的職權表述,符合題目所問。
選項分析
第 8 題2 分
某縣之環保自治條例或相關執行作為牴觸環境影響評估法,有關環境部作為,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所定的自治監督與代行處理權限。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 自治條例牴觸上位法規:依《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縣(市)自治條例牴觸法律者無效,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函告無效。環境影響評估屬環境部主管範圍,環境部得就牴觸《環境影響評估法》的自治條例行使此項監督權。
- 自治事項權限爭議:中央與縣(市)間權限有爭議時,依同法第 77 條,由立法院院會議決。
- 代行處理:依同法第 76 條,地方依法應作為而不作為,致嚴重危害公益或妨礙地方政務正常運作,且適於代行處理者,上級機關得命限期作為;情況急迫時,得逕予代行處理。
- 覆議:依同法第 39 條,縣政府對縣議會議決的自治條例或議決案認為窒礙難行時,得依法提出覆議。環境部不是縣議會的覆議權行使者。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題幹所問的「環境部作為」與《地方制度法》中的權限主體:權限爭議看第 77 條、自治條例牴觸法律看第 30 條、地方機關違法不作為看第 76 條、覆議則看第 39 條所定的縣政府。
第 9 題2 分
甲直轄市補助列冊低收入戶就醫費用,是地方制度法規範保障下列何項地方居民之特別權利?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所保障的地方居民特別權利。地方自治團體對居民提供社會福利或生活照顧措施,涉及居民的享受地方照顧之權。甲直轄市補助列冊低收入戶就醫費用,屬於地方政府對特定居民提供的照顧措施,對應選項 (C)。
本題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為準。《地方制度法》關於地方居民權利的規定,將享受地方自治團體公共設施、服務及教育文化、社會福利等措施的利益,列為居民得享有的權利。
解題方法
先辨認補助的性質:補助對象是列冊低收入戶,目的在協助其支付就醫費用,屬於地方政府提供的社會福利與生活照顧。題目問的是這項措施所保障的「特別權利」,因此要從地方居民受地方照顧的權利判斷,而非把補助措施誤認為免除費用或豁免義務。
選項分析
第 10 題2 分
有關地方自治團體執行委辦事項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2 條第 3 款對「委辦事項」的定義,以及地方政府辦理委辦事項時的責任分工。
委辦事項是地方自治團體依法律、上級法規或規章,在上級政府指揮監督下,執行上級政府交付辦理、非屬該團體自身事務的事項;地方自治團體負的是行政執行責任。相較之下,自治事項才由地方自治團體負政策規劃及行政執行責任。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區分兩種責任:
- 自治事項:地方自治團體負政策規劃及行政執行責任。
- 委辦事項:上級政府交付並指揮監督,地方自治團體負行政執行責任。
因此,選項中若把「政策規劃責任」放在委辦事項上,即與法定定義不符。
選項分析
(A) 受委辦機關的指揮監督:正確。 委辦事項由地方自治團體在上級政府指揮監督下執行。委辦機關負指揮監督責任,受委辦的地方機關負行政執行責任。
第 11 題2 分
關於地方自治團體名稱之變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6 條「地方自治團體及村里名稱之變更程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名稱變更須依地方層級,分別由不同機關提案、議決及核定;不是由行政機關自行決定,也不是一律交由公民投票。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所問的地方層級,再核對《地方制度法》第 6 條規定的程序。鄉(鎮、市)及村(里)名稱變更,程序是由鄉(鎮、市)公所提請鄉(鎮、市)民代表會通過,再報縣政府核定。
選項分析
第 12 題2 分
地方自治團體具有公法人之資格,民國 86 年修憲後,廢除臺灣省省長與省議會,改為官派臺灣省主席、省府委員與省諮議會,地方制度法如何定位臺灣省政府之行政組織?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對「省」與「省政府」的定位。民國 86 年修憲後,省級民意機關與省長選舉制度廢除;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地方制度法》第 2 條第 1 款,省政府為行政院派出機關,省為非地方自治團體。省政府因此不是具有公法人資格的地方自治團體。
解題方法
題幹提到官派省主席、省府委員及省諮議會,提示省級組織已不再依地方自治模式運作。判斷時應抓住法條直接規定的機關性質:省政府是行政院派出機關,故選擇與法條文字相符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13 題2 分
有關我國現行地方自治團體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所定的地方自治團體範圍。地方自治團體依法享有自治權,並有相應的自治機關;行政區劃或基層行政組織,不會因此當然成為地方自治團體。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地方制度法》第 14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為地方自治團體;同法第 83 條之 2 另規定,由山地鄉改制而成的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也是地方自治團體。省與一般直轄市的區、村、里,均不在此列。
解題方法
先依《地方制度法》辨認具有自治團體地位的層級,再逐項核對選項。特別留意「直轄市的區」有例外:由山地鄉改制的山地原住民區,依法具有自治團體地位;一般直轄市的區則沒有。
選項分析
第 14 題2 分
有關地方自治團體立法界限或程序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有關地方自治法規的制定權限、法規層級及發布程序。判斷時要先分清「自治條例」「自治規則」「自律規則」與「委辦規則」的制定機關,再核對各自是否須經核定或報備查。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自治條例由地方立法機關議決;自治規則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自律規則由地方立法機關訂定;委辦規則則由地方行政機關就受委辦事項訂定。
解題方法
逐項抓出題幹中的「誰制定」「誰發布」「報誰備查」「是否核定」:
- 地方自治立法仍須受憲法與法律等上位規範拘束。
- 自治條例若訂有罰則,須經法定自治監督機關核定後發布。
- 自律規則的制定與發布主體是地方立法機關,不是地方行政機關。
- 委辦規則須函報委辦機關核定後發布。
因此,將自律規則的主體寫成「地方行政機關」的選項,與法定程序不符。
選項分析
(A) 重要性理論適用於地方自治立法:正確。 重要性理論要求,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人民權利義務的重要事項,應由法律或具民主正當性的法規範作成規定,不能任意留給行政機關處理。地方自治團體行使自治立法權,也仍受法治國原則與法律保留原則拘束,因此重要性理論適用於地方自治立法。
第 15 題2 分
甲直轄市為確立該市形象的親民化,由市議會制定甲市吉祥物自治條例,僅明定建議、甄選與公告吉祥物的程序,未有罰則之規定,此自治條例須經下列何種法定程序?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判斷自治條例是否須經上級政府「核定」,或僅須於發布後「報備查」。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直轄市自治條例由市議會議決、市政府公布;依同條規定,自治條例有罰則時,須報經行政院及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沒有罰則時,直轄市法規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中的規範是自治條例:由市議會制定,符合地方立法機關議決自治條例的情形。再看題幹明示「未有罰則」,因此不適用「核定後發布」的程序,而適用無罰則自治條例發布後的報備查程序。甲市為直轄市,故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
第 16 題2 分
地方立法機關得於自治條例中,明文授權地方行政機關自行訂立地方性行政命令,關於地方性行政命令的定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27 條所定「自治規則」的名稱與程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地方行政機關就自治事項,得依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自治條例之授權,訂定自治規則;自治規則應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名稱,並得依性質定名為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自治規則發布後,應依規定報上級機關備查,並函送地方立法機關查照。
「行政規約」不在《地方制度法》第 27 條列舉的自治規則名稱中;地方制度法所稱「規約」,則是鄉(鎮、市)自治團體的自治法規類型,與本題所問的地方行政機關所訂自治規則不同。
解題方法
題幹說地方立法機關以自治條例明文授權地方行政機關自行訂定地方性行政命令,解題關鍵是辨認此命令在《地方制度法》上的定位與法定名稱。對照第 27 條:冠上自治團體名稱、依性質使用列舉名稱、發布後函送地方立法機關查照,均符合自治規則的規定;「行政規約」則不是法定名稱,因此錯在(B)。
第 17 題2 分
有關地方法規之訂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中四種地方法規的訂定主體與發布程序:自治條例、自治規則、自律規則及委辦規則。判斷關鍵是分清楚「誰議決或訂定」與「誰發布」。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依《地方制度法》各條文比對選項中的主體與程序:
- 自治條例:由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再由地方行政機關發布。
- 自治規則: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
- 自律規則:由地方立法機關訂定,原則上由該立法機關發布。
- 委辦規則:由地方行政機關為辦理上級機關委辦事項而訂定,函報委辦機關核定後發布。
因此,題目問「何者錯誤」,要特別檢查自治條例的流程有沒有把「議決」誤寫成「公布」。
選項分析
(A) 自治條例由地方立法機關訂定並公布——錯誤,為本題答案。
依《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自治條例須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議決後,函送地方行政機關發布。地方立法機關負責議決,地方行政機關負責發布,兩者的權責不可混淆。
第 18 題2 分
有關委辦事項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2 條第 3 款對「委辦事項」的定義,以及第 29 條委辦規則的訂定權。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委辦事項是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法律、上級法規或規章規定,在上級政府指揮監督下,執行上級政府交付辦理的非屬該團體事務,並負行政執行責任的事項。判斷關鍵在於:事務屬於上級政府交付辦理,且不是地方自治團體自己的事務。
解題方法
將各選項與法定定義的幾個要件逐一比對:
- 依法律、上級法規或規章規定;
- 在上級政府指揮監督下執行;
- 由上級政府交付辦理;
- 事務非屬該地方自治團體;
- 地方自治團體負行政執行責任。
選項 C 把「非屬該團體事務」寫成「該團體事務」,與法定定義相反,因此錯誤。
選項分析
第 19 題2 分
地方自治團體辦理之事務,若是屬於依憲法或地方制度法規定之自治事項,地方自治團體應如何落實自治事項?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自治團體辦理自治事項時的權限與監督方式。自治事項是地方自治團體依憲法或法律,在其自治權限內自行處理的事務。依《地方制度法》第 25 條,地方自治團體得就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授權的事項,制定自治法規;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得分別制定自治條例與自治規則。
法規基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明題幹所指為「自治事項」,再分清自治事項與委辦事項的處理方式:
- 自治事項由地方自治團體在法定自治權限內自為規劃、立法及執行。
- 委辦事項則由地方受中央或上級政府委託辦理,較須依委辦機關的指示與監督。
因此,題目問自治團體如何落實自治事項,應選擇符合其自主管理權限的敘述。
選項分析
第 20 題2 分
為落實推展幼兒福利,某縣轄市制定「水痘疫苗接種補助辦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25條、第27條:自治法規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者,稱為「自治規則」;地方政府就自治事項,得依其法定職權,或依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自治條例的授權訂定自治規則。
依第27條第3項,自治規則原則上發布後應函報上級政府備查,並函送地方立法機關查照。縣轄市屬鄉(鎮、市)層級,因此是報縣政府備查、函送市民代表會查照。這與「報縣政府核定」不同。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由制定主體及名稱判斷法規類型:本題由縣轄市公所制定「辦法」,屬地方行政機關訂定的自治規則。再確認題目所述是自治事項,接著依《地方制度法》第27條判斷訂定依據與發布後程序:得依職權或法定授權訂定;發布後報縣政府備查,並送市民代表會查照。選項中把「備查」寫成「核定」者,即為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第 21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竹北市組織及行政管理之自治事項?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所列的「鄉(鎮、市)自治事項」。竹北市是新竹縣所轄的縣轄市,應依同法第 20 條判斷;不能把直轄市的自治事項直接套用到竹北市。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適用的《地方制度法》第 20 條,鄉(鎮、市)「組織及行政管理事項」包括:
- 鄉(鎮、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之實施。
- 鄉(鎮、市)組織之設立及管理。
- 鄉(鎮、市)新聞行政。
條文未將「鄉(鎮、市)土地行政」列為這一類自治事項;土地行政列於《地方制度法》第 18 條的直轄市自治事項。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所稱的「竹北市」是縣轄市,再以《地方制度法》第 20 條逐項核對。選項中,選舉罷免、公所組織及新聞行政均可對應第 20 條的列舉;土地行政則未列入,因此選 C。
選項分析
第 22 題2 分
有關國家監督地方自治團體辦理委辦事項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自治團體辦理「自治事項」與「委辦事項」時,上級機關監督範圍的差異。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及司法院釋字第 553 號解釋為準:
- 自治事項由地方自治團體依其自治權限辦理,上級機關原則上僅得作適法性監督,也就是檢查是否違法。
- 委辦事項是地方受上級機關委託辦理的事務。地方辦理時,除須遵守法令,上級機關亦得監督其行政作業是否合目的,監督範圍較廣。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的關鍵詞「委辦事項」,再判斷監督密度。若是自治事項,重點是保障地方自治,原則上限於適法性監督;若是委辦事項,因地方是在執行上級交辦的事務,監督機關除檢查合法與否,也能檢視行政作業是否符合政策目的及行政效能。因此應選涵蓋適法性與合目的性監督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23 題2 分
有關直轄市長行為規範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對直轄市長的服務義務、懲戒及解除職務規定。民選地方首長的行為規範,主要看《地方制度法》第 84 條、第 79 條及第 80 條。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 《地方制度法》第 84 條規定,直轄市長適用《公務員服務法》;其行為有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情事者,準用政務人員的懲戒規定。
- 第 79 條規定,直轄市長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者,應解除職務;此款沒有「受緩刑宣告即可免除」的例外。
- 第 80 條規定,直轄市長因故不執行職務連續達 6 個月以上者,應依第 79 條第 1 項程序解除職務。
解題方法
先以《地方制度法》第 84 條核對服務法與懲戒規範,再用第 79 條、第 80 條判斷解除職務的事由。判斷貪污罪時,應留意第 79 條是以「經判刑確定」為條件;緩刑不會使貪污罪的解除職務規定失效。
選項分析
(A) 適用公務員服務法:正確。 依《地方制度法》第 84 條,直轄市長適用《公務員服務法》。
第 24 題2 分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下列何者為應解除縣(市)議員職權之事由?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79 條第 1 項的地方民選公職人員解職事由。縣(市)議員屬地方民意代表,應依該條所列情形判斷是否解除職權。
其中第 5 款規定,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的裁判確定者,應解除職權或職務;但因緩刑而付保護管束者,不在此限。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分辨題目問的是「解除職權」,而非「停止職務」,再核對各選項是否符合《地方制度法》第 79 條的解職要件。特別要留意:涉及犯罪的「第一審判刑」或「第二審判刑」,不必然就是該條所定的解除事由;受感訓處分則須有裁判確定。
選項分析
第 25 題2 分
A 設籍於臺中市和平區,下列何者非屬其得以行使之權利或應負擔之義務?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所定地方居民權利與義務,以及直轄市「區」的法律地位。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地方制度法》第 17 條規定,直轄市民、縣(市)民及鄉(鎮、市)民享有依法選舉、罷免地方公職人員、對地方自治事項行使創制與複決、使用地方公共設施等權利;居民並有遵守自治法規、繳納自治稅捐等義務。
臺中市的區是直轄市政府的派出機關,區長由市長依法任用,並非民選。區也不是地方自治團體,沒有自行制定自治條例、開徵特別稅課的權限。特別稅課的制定與課徵,須由依法具有權限的地方自治團體依《地方稅法通則》辦理。
解題方法
先區分「臺中市」與「和平區」:和平區居民是臺中市市民,可就臺中市地方自治事項行使相關權利,也可使用地方公共設施;但不能把直轄市區當成獨立自治團體,進而認為區長由居民選舉,或區可自行制定自治條例、課徵特別稅課。
題目問「何者非屬」,依官方答案,選出把自治權限錯誤歸給「區」的選項。
選項分析
- (A) 錯誤敘述,屬非得行使之權利。 和平區區長並非地方民選公職人員,而是由臺中市長依法任用。A 所稱居民可對區長依法選舉、罷免,不能成立。
第 26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地方居民之權利?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16條、第17條所列地方居民的權利與義務。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第16條明列居民權利,包括使用地方公共設施、依法律及自治法規享受教育文化與社會福利、依法請求公開地方政府資訊,以及其他依法享有的權利;第17條則列居民義務,其中包括遵守自治法規。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法條,判斷選項所述屬於「權利」還是「義務」。第16條所列事項是居民權利,第17條所列事項是居民義務;題目問「何者非權利」,因此選出屬於義務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27 題2 分
地方住民對地方公職人員享有選舉權,其選舉權的法定資格認定,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所定的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人資格。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
- 第 14 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 20 歲,有公職人員選舉權。
- 第 15 條規定,有選舉權人在各該選舉區繼續居住 4 個月以上,為該選舉區的選舉人。
題目問地方住民取得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權的法定資格,關鍵在選舉區居住期間為 4 個月以上;法條所稱居住期間,以戶籍登記資料為依據。
解題方法
先區分「年齡資格」與「選舉區資格」:年滿 20 歲是取得一般公職選舉權的年齡門檻;要成為特定選舉區的選舉人,還須在該選舉區繼續居住 4 個月以上。四個月以上包含恰滿四個月,因此選項以「超過 4 個月」表述並非精確引述法條;但依官方答案,B 是唯一指向法定的四個月居住期間者。
選項分析
第 28 題2 分
有關地方議會議長、副議長選舉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44 條及《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第 11、12 條所定的地方議會議長、副議長選舉程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程序要點如下:
- 選舉在議員宣誓就職典禮後立即舉行;第一次選舉須有議員總額過半數出席,並以得票達出席總數過半數者當選。
- 第一次選舉無人當選,立即舉行第二次投票;第二次以得票較多者當選,票數相同時抽籤決定。
- 因出席人數不足而另訂時間舉行第三次選舉時,出席議員達就職議員總額三分之一以上,才得以實到人數進行選舉,並以得票較多者當選。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投票方式、舉行時間、各輪當選門檻與出席條件」即可。特別要分清:第二次投票的「得票較多者當選」,與第三次選舉才適用的「達總額三分之一出席後,以實到人數進行選舉」。
選項分析
第 29 題2 分
關於山地鄉鄉長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對山地鄉鄉長的族群資格、任期,以及鄉長出缺或停職時代理人的身分限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地方制度法》第 57 條規定,山地鄉鄉長以山地原住民為限;依同法第 82 條規定派員代理者,也須具山地原住民身分。第 57 條另規定鄉(鎮、市)長每屆任期四年。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所述是鄉長本人資格、任期,還是代理人的資格,再對照《地方制度法》第 57 條及第 82 條。關鍵在於:山地原住民身分限制也適用於依法派任的代理人,因此把代理人說成可以是非原住民的敘述錯誤。
選項分析
第 30 題2 分
有關村(里)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村(里)長的產生方式、法律身分與職務,以及村(里)和公所之間的組織關係。解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主要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59 條、第 61 條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依《地方制度法》第 59 條,村(里)置村(里)長一人,由村(里)民依法選舉,受鄉(鎮、市、區)長指揮監督,辦理村(里)公務及交辦事項。第 61 條則規定村(里)長為無給職,由公所編列事務補助費。村(里)長是民選地方公職人員,但不因此成為公所組織法規所定的編制人員。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四個關鍵點:村(里)長由誰選出、是否為公所編制人員、是否能承辦取締違規停車,以及里辦公處與區公所的關係。選項若把「由村(里)民選舉」改成「由村民代表大會選出」,或把「公務及交辦事項」擴張成特定公權力的取締職權,即與法規不符。
選項分析
(A) 正確。 里長由里民依法選舉,是地方公職人員;但里長並非區公所組織法規所定的編制人員。里長受區長指揮監督、辦理里務及交辦事項,不代表其是區公所編制內的人員。
第 31 題2 分
關於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對直轄市長、縣(市)長及鄉(鎮、市)長的任期、職務性質、服務規範與懲戒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依《地方制度法》第 84 條,這些民選地方行政首長適用《公務員服務法》;若有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情事,則準用政務人員的懲戒規定。須特別區分:適用服務規範,不代表懲戒時準用一般公務人員的規定。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法規即可:先確認首長的選任、任期及職務性質,再核對《地方制度法》第 84 條明定的服務與懲戒規範。A 至 C 符合法規;D 將「政務人員」誤寫為「一般公務人員」,因此是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第 32 題2 分
關於臺北市議會議員與花蓮市民代表會代表之比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33 條第 1 項對地方民意代表任期與連任的規定。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及鄉(鎮、市)民代表均由各該地方居民依法選舉,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連選得連任」表示可以再度參選並當選,條文沒有設定連任次數上限;「連選得連任一次」則是對連任次數設限,兩者不可混淆。
解題方法
先辨認兩種職務都屬《地方制度法》第 33 條所列的地方民意代表:
- 臺北市議會議員是直轄市議員。
- 花蓮市民代表會代表是鄉(鎮、市)民代表。
依同條規定,兩者任期均為四年,且均連選得連任。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選項分析
第 33 題2 分
關於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對地方民意代表的三項規範:會議中的言論免責、會期中的逮捕與拘禁保障,以及兼職限制與費用支給。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地方制度法》第 50 條至第 53 條的適用範圍,特別留意「所有」、「均得」等絕對用語,以及條文所設的例外與期間限制。第 51 條規定,地方民意代表在會期內,除現行犯、通緝犯外,非經所屬議會或代表會同意,不得逮捕或拘禁;因此,現行犯、通緝犯是例外。
選項分析
- (A) 錯誤。《地方制度法》第 50 條保障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及鄉(鎮、市)民代表,在開會時就「有關會議事項」所為的言論及表決,對外不負責任;但條文另有例外:與會議無關而為顯然違法的言論,不在免責範圍內。選項稱「所有言論」均免責,漏掉此例外,範圍過廣。
第 34 題2 分
有關縣議會正、副議長,如何產生?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44條第1項:縣(市)議會置議長、副議長各一人,由縣(市)議員以記名投票分別互選。
「分別互選」表示議長與副議長各自辦理選舉,兩者均由議員互選產生;副議長不是由議長指派。「記名投票」則表示投票意向公開,不採秘密投票。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中的兩個關鍵詞即可判斷:
- 記名投票:排除採無記名投票的選項。
- 分別互選:排除由議長指派副議長的選項。
因此,符合規定的是「以記名投票分別互選議長與副議長」。
選項分析
第 35 題2 分
有關鄉(鎮、市)民代表會組織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54 條第 3 項,重點是鄉(鎮、市)民代表會組織的「準則由誰訂、自治條例由誰擬訂、最後報誰核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該項規定:鄉(鎮、市)民代表會的組織準則由內政部擬訂,報行政院核定;各鄉(鎮、市)民代表會再依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報縣政府核定。
解題方法
將法條拆成兩個階段即可判斷:
- 訂組織準則:內政部擬訂 → 報行政院核定。
- 訂組織自治條例:鄉(鎮、市)民代表會擬訂 → 報縣政府核定。
逐一比對選項中的機關與程序,只有 B 完全符合。
選項分析
第 36 題2 分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直轄市議會得召集臨時會之情事?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關於直轄市議會召集臨時會的事由,以及議員請求召集所需的比例。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地方制度法》第 34 條規定,直轄市議會得由直轄市長或議長之請求召集臨時會;直轄市議員則須達全體議員三分之一以上請求,始得召集。審議直轄市政府移送的覆議案,也是召集臨時會的事由之一。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選項是否屬於法定召集事由,並特別留意議員請求的門檻:法定比例是全體議員三分之一以上,不是四分之一以上。
選項分析
第 37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我國地方自治之核心概念?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自治的權能與住民參與。地方自治使地方自治團體在憲法及法律保障的範圍內,處理地方自治事項;制度上主要有地方行政機關與地方立法機關,並由地方居民透過選舉及其他法定方式參與地方事務。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地方制度法》第 2 條所稱自治事項,是地方自治團體得自行立法並執行,或依法應由其辦理的事務;第 25 條則規定地方自治團體得制定自治法規。憲法增修條文及《地方制度法》也設有地方選舉、創制、複決等住民參與制度。
解題方法
先辨認我國地方自治實際具備哪些權能,再看選項是否把地方自治的制度權限說得過頭。我國地方有自治行政與自治立法,也有居民參與地方自治的制度;但地方沒有獨立的自治司法機關或自治司法權。司法體系屬國家整體制度,法院並非地方自治團體的自治機關,因此選 (B)。
選項分析
第 38 題2 分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直轄市政府認為直轄市議會所議決通過之議員提案事項窒礙難行時,應如何處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39 條,關鍵在於分辨直轄市議會議決案的類型:
- 對同法第 35 條第 1 款至第 6 款及第 10 款的議決案,直轄市政府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議決案送達後 30 日內,敘明理由送請議會覆議。
- 對第 35 條第 8 款、第 9 款的議員提案事項,如執行有困難,直轄市政府應敘明理由函復議會。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目明確限定為「議員提案事項」,應先對照《地方制度法》第 35 條各款,再適用第 39 條的處理方式。議員提案事項屬第 35 條第 8 款;第 39 條對這類議決案的規定是「如執行有困難時,應敘明理由函復直轄市議會」,並非提出覆議。
因此,應選逕敘明理由函復議會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39 題2 分
甲直轄市政府認為次年度的警察局設置錄影監視器預算案中之但書窒礙難行,因此對市議會預算決議提出覆議案,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39條的地方政府覆議程序。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地方政府認為議會的議決案窒礙難行,得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請議會覆議。議會受理覆議後,原則上應於送達後15日內作成決議;若覆議案在休會期間送達,應於7日內召集臨時會,並於開議後3日內作成決議。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
解題方法
抓住「休會期間」的兩個期限即可判斷本題:先在7日內召集臨時會,再於開議後3日內作成決議。選項(B)只寫「於定期會開議後3日內」,漏掉休會期間須於7日內召集臨時會,且把依法應召開的臨時會說成定期會,因此敘述錯誤。
第 40 題2 分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縣政府對縣議會之議決案如延不執行,應如何解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對地方行政機關延不執行地方立法機關議決案的處理方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依當時《地方制度法》第 38 條,縣(市)政府對縣(市)議會議決案應予執行;如延不執行或執行不當,議會得請政府說明理由,必要時再報請相關機關邀集協商。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所問的是「縣政府延不執行縣議會議決案」,適用的是行政機關與同級議會間的爭議處理規定。法條所列程序有先後:議會先得請政府說明理由;有必要時,再報請相關機關邀集協商。依官方答案,縣議會得報請內政部邀集各有關機關協商解決,故選 B。
選項分析
- (A) 錯誤。《地方制度法》沒有賦予縣議會對縣長行使不信任投票的權限。此題法定處理方式是請縣政府說明理由,必要時協商。
- **(B) 正確。
第 41 題2 分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依法應作為而不作為,致嚴重危害公益或妨礙地方政務正常運作者,得分別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命其於一定期限內為之。下列何者為直轄市、縣(市)、鄉(鎮、市)認為窒礙難行時的因應方式?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76 條第 2 項的地方自治監督程序。地方自治團體依法應作為而不作為,嚴重危害公益或妨礙地方政務正常運作,且適於代行處理時,上級機關得命其於一定期限內辦理;地方政府若認為該命令窒礙難行,法律明定應於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訴。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幹所述「依法應作為而不作為」、「嚴重危害公益或妨礙地方政務正常運作」,以及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命地方政府限期作為,都是《地方制度法》第 76 條所規定的情形。題目接著問地方政府認為命令窒礙難行時,應採取何種方式,直接依同條第 2 項判斷即可:應在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訴。
選項分析
第 42 題2 分
地方自治團體之立法或行政機關,因行使職權,認所應適用之中央法規範牴觸憲法,對其受憲法所保障之地方自治權有造成損害之虞者,得如何救濟?
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訴訟法》第 82 條第 1 項的「地方自治保障案件」。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地方自治團體的立法或行政機關,因行使職權,認為所應適用的中央法規範牴觸憲法,且有損害其受憲法保障之地方自治權的疑慮時,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題幹的「地方自治團體之立法或行政機關」、「所應適用之中央法規範」、「地方自治權有造成損害之虞」,正是該條的要件;題幹詢問的救濟方式則是「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解題方法
先辨識題幹的救濟主體與爭議對象:主體是地方自治團體的立法或行政機關,爭議對象是其行使職權時所應適用的中央法規範是否違憲。這不是地方機關對中央行政機關的行政處分提起一般行政訴訟,也不是地方自治監督程序中的異議,而是憲法訴訟法明定的法規範憲法審查途徑。
選項分析
(A) 移請立法院覆議:錯誤。 覆議是行政院對立法院決議,依憲法程序請立法院重新議決的制度。
第 43 題2 分
有關準直轄市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4 條第 2 項所定的「準用直轄市規定」及其人口門檻。一般所稱「準直轄市」,是指人口聚居達 200 萬人以上、尚未改制為直轄市的縣;符合條件時,得依該項規定準用直轄市的部分規定。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準直轄市」並非憲法上的行政區劃名稱,而是對《地方制度法》第 4 條第 2 項所定情形的通稱。接著核對該項的縣別、人口門檻及準用範圍,即可判斷選項。
選項分析
(A) 錯誤。「準直轄市」一詞並非首見於憲法第 118 條。其所指涉的制度依據是《地方制度法》第 4 條第 2 項;該條使用的是「準用直轄市之規定」等文字,並非把「準直轄市」列為一種行政區劃名稱。
第 44 題2 分
依憲法規定,下列何者為由中央立法並執行,或交由地方執行之事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第 108 條所列的中央立法事項,以及其中可以交由地方執行的事項。依憲法規定,中央立法並執行,或交由地方執行的事項,包括「行政區劃」、「國稅與省稅、縣稅之劃分」及「航業、航空、國境貿易、海洋漁業、牧業及礦業」等。
本題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的法條關鍵語句:「由中央立法並執行,或交由地方執行」。這是《憲法》第 108 條的事項分類。再將各選項與條文用語逐一比對,選出條文明列者。
選項分析
(A) 行政區劃:正確。 《憲法》第 108 條第 1 項列有「行政區劃」;因此屬於中央立法並執行,或交由地方執行的事項。
第 45 題2 分
地方政府可運用資訊科技建構更迅速有效且克服時空限制的公民參與網絡,下列何者不屬於此類作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資訊科技在地方治理中的「電子化公民參與」。重點是辨別資訊科技的用途:是否用來讓民眾表達意見、參與公共討論或進行公共諮商,並克服時間與空間限制。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各選項的主要功能。能讓民眾傳達意見、參與公聽或諮商的,屬於公民參與網絡;若主要是提供行政服務或完成交易,就不屬於此類作為。
選項分析
- (A) 設置並公告首長電子民意信箱:錯誤選項。 電子民意信箱讓民眾透過網路向地方首長陳情、建議或反映問題,屬於利用資訊科技拓展意見表達管道。
- (B) 辦理網路視訊公聽會:錯誤選項。 視訊公聽會讓民眾不受地點限制參與公共議題討論並表達意見,符合題幹所稱的公民參與網絡。
第 46 題2 分
直轄市、縣(市)預算收支如有差短,下列何者非屬地方制度法容許的解決方式?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對直轄市、縣(市)預算收支差短的處理方式。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地方制度法》第 70 條第 2 項,地方政府預算收支差短,得以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發行公債或借款彌平。題目問哪一項不屬於法定方式。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預算收支差短的法定彌平方式」,再逐項比對《地方制度法》第 70 條第 2 項列出的三種方式。土地徵收是取得土地的公權力措施,並非該條列舉的差短彌平方式;徵收後標售取得收入,不能因此視為該條容許的處理途徑。
選項分析
第 47 題2 分
直轄市總預算案在年度開始後 3 個月內,如未經市議會完成審議,就其未完成之部分,直轄市政府得為如何之處置?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40 條第 3 項的地方總預算案審議逾期處理。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直轄市總預算案在年度開始後三個月內未完成審議時,直轄市政府得就原提預算案未審議完成部分,報請行政院邀集各有關機關協商;協商應於一個月內決定,逾期未決定者,由邀集協商的機關逕為決定。
解題方法
抓住題目給的兩個關鍵:主體是「直轄市政府」,情況是「年度開始後三個月內未完成審議」。依《地方制度法》第 40 條第 3 項,直轄市政府應報請行政院邀集有關機關協商,因此選項中符合者為 A。
選項分析
第 48 題2 分
有民間團體針對某地方事務發起公民投票活動,所屬地方政府若對於該公民投票提案,認為是否屬地方自治事項有疑義時,應如何處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民投票法》對地方性公民投票事項的認定權限。地方性公民投票提案須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如地方政府對提案是否屬地方自治事項有疑義,法律指定由行政院認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公民投票法》第 26 條第 3 項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於公民投票提案,是否屬地方自治事項有疑義時,應報請行政院認定。」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條件:「地方政府」對提案是否屬「地方自治事項」有疑義。接著依《公民投票法》第 26 條第 3 項確認法定認定機關,即可選出應報請的機關。
選項分析
第 49 題2 分
地方政府跨越本位主義與外界合作或治理,在學理上有許多類似的說法,這些說法不包括: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政府跨越行政區域或機關本位,與其他政府或外界共同處理公共事務」的相關治理概念。府際合作、跨域治理與廣域行政,都指向不同政府或行政區域間的協調、合作或整合;業務委外則是政府將特定服務或業務交由民間機構辦理,屬於政府與民間間的契約式供給方式,概念不同。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關鍵:「跨越本位主義與外界合作或治理」。這是在辨認跨機關、跨政府或跨區域協力的近似說法。逐一比對選項的合作對象與治理方式:前三者著重政府間或區域間協作;業務委外著重政府把業務交給民間執行,因此不屬於題幹所述概念。
選項分析
第 50 題2 分
有關直轄市的山地原住民區,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所定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的自治地位、機關組織及財政權限。山地原住民區是地方自治團體,設區民代表會與區公所;區民代表會是地方立法機關,區公所是地方行政機關。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區分山地原住民區的自治機關如何產生,再核對其代表會地位、設置數量及稅課權。題目問「何者錯誤」,因此找出與法定制度不符的敘述即可。
選項分析
(A) 區民代表會為地方立法機關:正確。 《地方制度法》將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列為地方自治團體,並設區民代表會與區公所。區民代表會行使地方自治事項的議決職權,性質上是地方立法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