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調查局特考三等 營繕工程組 營建法規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30 分
依《國土計畫法》規定,國土計畫之施行與推動分成哪些階段?又依照《全國國土計畫》所規定的各個功能分區劃設條件,共區分為哪些功能分區及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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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土計畫法》施行後的分階段推動時程,以及《全國國土計畫》所採用的國土功能分區與分類架構。答題時要分清楚「四大功能分區」與「各分區底下的分類」,並依命題當年的規劃時程作答。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及計畫內容為準。**民國 114 年《國土計畫法》已有重要修正,現行時程與 113 年作答基準不同;本題仍應依命題當年的時程回答。
解題方法
先依《國土計畫法》施行後的推動順序,整理為「全國計畫、地方計畫、功能分區圖」三階段;再依《全國國土計畫》將四大功能分區及所屬分類逐一列出。各分類背後的判斷主軸,是土地的環境敏感程度、資源特性、農業生產條件或都市化與發展需求。
一、國土計畫施行與推動階段
《國土計畫法》於民國 105 年 5 月 1 日施行後,國土計畫分三階段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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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階段:公告實施全國國土計畫 於民國 107 年 4 月 30 日公告實施,由中央建立全國性的空間發展與土地利用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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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階段:公告實施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 於民國 110 年 4 月 30 日公告實施,由地方政府依全國國土計畫指導,規劃地方國土空間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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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階段: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 依民國 113 年的規劃時程,應於民國 114 年 4 月 30 日前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據以落實各地土地使用管制。
可用「全國計畫 → 地方計畫 → 功能分區圖」記憶三階段。
二、四大功能分區及分類
《全國國土計畫》將國土功能分為四大區,共計 19 種分類:
| 功能分區 | 分類 | 劃設考量與功能概要 |
|---|---|---|
| 國土保育地區 | 第一類、第二類、第三類、第四類 | 依天然資源、自然生態、景觀、災害及防治設施等劃設。第一類環境敏感程度較高;第二類敏感程度較低;第三類以國家公園計畫地區為主;第四類以都市計畫內符合條件的保護或保育相關土地為主。 |
第 二 題30 分
當前我國都會區常見之允建容積是由哪些部分所組合而成?請詳細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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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允建容積」的組成,以及各部分在容積管制中的功能。都會區基地實際可規劃的樓地板量,通常不只看土地使用分區的容積率上限,還須一併檢討容積獎勵、容積移轉,以及依法得免計入容積的樓地板面積。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基準容積及容積移轉等制度,主要涉及《都市計畫法》及《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免計容積項目則涉及《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各項能否適用及其上限,仍須依基地所在地的都市計畫、地方自治法規及個案條件認定。
解題方法
作答時先以土地面積乘上法定容積率,求出基準容積;再說明依法可增加或不計入容積管制的部分。概括而言,允建量體可拆解如下:
此式是理解容積組成的概括式,並非所有基地都可將各項無條件累加至上限。各項仍受個別法規的申請資格、計算方式、上限及總量管制限制。
一、基準容積
基準容積是土地依都市計畫或相關法令所定容積率上限,乘以基地面積所得的樓地板面積上限,是計算其他容積項目的基礎。
例如,基地面積為 ,法定容積率為 ,則基準容積為 。實際建築仍須符合建蔽率、高度、退縮、日照及其他建築管制規定。
二、容積獎勵
容積獎勵是基地符合特定政策或法規條件後,主管機關依規定核給的增加容積。常見制度包括都市更新、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以及地方都市計畫所定的獎勵項目。
第 三 題20 分
何謂「公共設施用地」?「公共設施用地」作多目標使用之目的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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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都市計畫法上的「公共設施用地」概念,以及公共設施用地採多目標使用的政策目的。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都市計畫法第 42 條規定,都市計畫地區內應視實際情況,設置道路、公園、學校、市場、醫療衛生機構、機關、上下水道、郵政、電信及其他公用事業等公共設施用地;同法第 44 條並規定,公共設施用地得作多目標使用,其用地類別、使用項目、准許條件、作業方法及辦理程序,由內政部訂定辦法。
解題方法
作答分兩步:
- 先界定用地性質:公共設施用地是都市計畫中為設置公共設施而劃設的土地,依都市計畫法第 42 條列舉類別說明。
- 再說明多目標使用目的:將公共設施用地在符合規定的條件下兼作其他適當用途,提升土地使用效益並回應都市公共服務需求。
要區分「公共設施用地」與「公共設施保留地」:前者是都市計畫所劃設、供公共設施使用的土地;後者涉及公共設施用地尚未取得或開闢等保留狀態,兩者不能直接視為同義。
公共設施用地的意義
公共設施用地,係指都市計畫依都市計畫法規定,為設置公共設施而劃設的土地。常見類別包括道路、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停車場所、學校、社教機構、體育場所、市場、醫療衛生機構、機關,以及上下水道、郵政、電信、變電所等公用事業用地。
多目標使用的目的
第 四 題20 分
何謂建築物同層排水系統?請比較傳統排水方式與同層排水之優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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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在考建築物排水管線的配置方式,以及管線位置如何影響樓層間的維修、漏水責任與空間使用。
同層排水系統是指衛生器具的排水管及排水橫支管,配置在該衛生器具所在樓層的空間或構造層內,使排水管線不必穿越分戶樓板、進入下層住戶的專有空間。排水立管仍可依設計配置於管道間等適當位置。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 29 條之 1 規定,建築物全部或部分採同層排水系統者,其給水排水衛生系統的排水管、排水橫支管及給水排水衛生設備應同層敷設,不得貫穿分戶樓板;相關設計另見《建築物給水排水設備設計技術規範》。這項規定自民國 112 年 1 月 1 日施行。
解題方法
作答時先交代兩種工法的管線位置,再從「施工成本、維修可及性、漏水與噪音、空間及設計」等面向比較。核心判準是:維修管線是否需要進入下層住戶,以及排水管配置對樓板、天花板與衛浴高程的影響。
同層排水常見工法包括:
- 降板式:衛浴區樓板局部降低,排水管配置於降板空間。
- 架高式:在衛浴地坪上方設置架高層,將排水管藏於其中。
- 牆前式:排水管配置在器具後方或牆前空間,再以適當構造遮蔽。
傳統排水方式則多將衛生器具的排水管及橫支管穿越樓板,配置在下層天花板或管道空間內,再接入排水立管。
傳統排水與同層排水比較
| 比較面向 | 傳統排水方式 | 同層排水 |
|---|---|---|
| 管線位置 | 排水支管穿越樓板,常位於下層天花板內 | 排水管及橫支管配置於器具所在樓層 |
| 初期成本與施工 | 工法成熟、材料及施工方式普遍,初期成本通常較低 | 需配合降板、架高或牆體空間,設計、施工及防水整合要求較高,初期成本通常較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