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司法特考三等 司法事務官營繕工程事務組 民法與刑法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甲有一幅 A 名畫,寄放在乙處,並在乙的畫廊中常態展出,由乙負責保管。乙畫廊除了展出一些收藏之名畫之外,同時也賣畫。一日,乙私下以一千萬元將 A 畫賣給不知情之丙,並移轉讓與、交付 A 畫給丙。甲事後得知非常生氣,希望取回 A 畫。
請問丙是否得取得 A 畫所有權?甲、乙與丙之法律關係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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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上的動產善意取得,並須區分「原占有人是否自願交付占有」:
- 依民法第948條,受讓人以取得動產物權為目的,善意受讓動產占有,即使讓與人沒有讓與權利,原則上仍受保護。但受讓人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讓與人無權處分者,不適用。
- 依民法第949條,若動產是盜贓、遺失物或以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意思的方式喪失占有,原占有人自喪失占有起二年內,得向善意受讓人請求回復其物。
- 依民法第761條,動產物權讓與須有讓與合意及交付。本題乙已將 A 畫現實交付丙,具備交付要件。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民法第948條於民國99年修正後,已明定受讓人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讓與人無權利者,不受善意取得保護;本題依此規定判斷。
解題方法
先確認乙是否為 A 畫所有人,再檢視丙能否透過善意取得補足乙欠缺的處分權,最後判斷甲能否依第949條取回畫作。
甲將畫寄放乙處,乙負責保管,屬寄託關係。甲雖仍是所有人,但畫已基於甲的意思交給乙占有。因此,後續判斷的關鍵不是甲是否仍有所有權,而是甲是否「非基於其意思而喪失占有」。
乙私下出售甲的畫,並非受甲授權。乙因此是無權處分人;但乙已將畫交付丙,丙若符合善意取得要件,仍可能取得所有權。
丙是否取得 A 畫所有權
丙與乙約定以一千萬元買受 A 畫,並受領畫作,買賣與交付均以移轉所有權為目的。乙雖無處分權,丙仍可依民法第948條主張善意取得。
題目明示丙「不知情」,且未提供足以認定丙有重大過失的情節。乙的畫廊平時既展出收藏名畫,也從事賣畫;僅憑乙在畫廊出售畫作,不能逕認丙應知道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道乙無權處分。因此,丙受讓時符合善意要件。
第 二 題25 分
甲、乙為好友。甲所經營的燒窯工廠經營不順,急需資金,於是向好友乙借款二千萬元,約定三年後清償,並以 A 燒窯工廠所有權提供設立普通抵押權,以擔保乙的二千萬元債權;另約定若屆期甲無法償還,由乙取得 A 燒窯工廠之所有權。
三年屆期後,甲無法償還借款,乙接續 A 燒窯工廠,並繼續經營該工廠。爾後甲也因病死亡,由其兒子丙單獨繼承;丙繼承 A 燒窯工廠所在的土地所有權。
丙要求乙拆屋還地,乙不願。乙、丙各能如何主張其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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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主要考點有二:
- 流抵約款:抵押權人與抵押人約定,債務屆期未清償時,由抵押權人取得抵押物所有權,適用民法第 873 條之 1。抵押權人取得抵押物時,負有清算義務。
- 土地與房屋分屬不同人時的土地使用權源:民法第 425 條之 1規定,土地及其上房屋原同屬一人所有,嗣後因讓與而分屬不同人時,推定土地與房屋所有人間有租賃關係。
題目所稱 A 燒窯工廠,以下按其為坐落於土地上的建物處理。甲原為土地及工廠所有人,後因流抵使工廠與土地分屬乙、丙所有。
解題方法
先確認乙是否因流抵約款取得工廠所有權,再判斷乙占用丙的土地是否有權源。若乙是工廠所有人而丙是土地所有人,應進一步檢視民法第 425 條之 1,不能僅因土地與建物所有權分離,就直接認定乙無權占有。
一、乙能否取得 A 燒窯工廠所有權?
甲、乙約定債務屆期未清償時,由乙取得工廠所有權,屬於流抵約款。依民法第 873 條之 1,當事人得約定債務屆期未受清償時,抵押權人取得抵押物所有權;但抵押權人取得所有權時,應以抵押物價值清算債權,抵押物價值超過債權額者,應將差額返還抵押人;不足清償者,仍得請求債務人清償不足額。
因此,流抵約款並非使乙在債務屆期時不經清算就當然、無條件取得工廠所有權。乙欲依約取得所有權,仍須踐行所有權移轉程序,並負清算義務。題目稱乙「接續」工廠並繼續經營,若係指乙已依約受讓並取得工廠所有權,乙即為建物所有人;若僅指乙接管經營,尚未完成所有權移轉,則不能單憑流抵約款認定乙已取得所有權。
二、乙占有丙土地是否有權源?
依民法第 425 條之 1,土地及其上房屋原同屬一人所有,而其後土地或房屋所有權移轉給不同人時,推定土地所有人與房屋所有人間,在房屋得使用期限內有租賃關係。
本題中,若甲原來同時擁有工廠及其基地,嗣後乙依流抵約款取得工廠所有權,丙則因繼承取得基地所有權,則土地與工廠因所有權移轉而分屬不同人。
第 三 題25 分
甲找乙與丙共三人謀議到 A 宅竊盜。由甲在自宅透過無線電進行指揮,乙與丙一起開車到 A 宅;乙將車子停在 A 宅門口三十公尺處把風、接應,丙則進入 A 宅進行搜刮。
丙在客廳取得若干錢財後,發現 A 仍在臥室。甲透過無線電下達立刻撤退的指令,但仍為 A 所發現、攔阻。丙拿出原先隱藏在衣服內的瑞士刀砍向 A,導致 A 手臂受傷、大量流血。A 倒下無力再追,丙藉機逃出屋外,由乙接應逃離 A 宅。
問甲、乙與丙各成立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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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主要考查共同正犯的責任範圍、竊盜罪既遂,以及竊盜者為脫免逮捕而當場施強暴時成立的準強盜罪。
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刑法:
- 刑法第 320 條第 1 項竊盜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而竊取他人動產。
- 刑法第 28 條共同正犯: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依其共同犯意與分工,對共同犯罪負責。
- 刑法第 329 條準強盜罪:竊盜者為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當場施以強暴、脅迫,刑法第 328 條強盜罪的規定適用之。
- 刑法第 277 條第 1 項傷害罪:傷害他人身體或健康。
準強盜罪不是一般強盜罪的同義詞,而是竊盜者在特定目的下,於竊盜的現場、延續情境中施強暴或脅迫,法律將其以強盜罪處理。丙已取得財物,為逃離現場而砍傷 A,涉及準強盜罪與傷害罪的關係。
解題方法
先依各人的行為分工確認是否共同實行竊盜;再判斷丙施暴是否符合刑法第 329 條;最後依共同犯意範圍,決定甲、乙是否也要對丙的施暴負責。
一、甲、乙、丙成立共同竊盜
甲、乙、丙事前共同謀議到 A 宅竊盜。甲以無線電指揮,乙在附近把風並負責接應,丙進屋搜刮。三人分工合作,具有竊盜的共同犯意與行為分擔,成立刑法第 28 條共同正犯。
丙已在客廳取得錢財,竊盜罪已達既遂。甲、乙雖未親自進屋取財,仍須就共同竊盜負責。
二、丙成立準強盜罪,並與傷害罪成立想像競合
丙取得財物後被 A 發現並攔阻,為脫免逮捕而以瑞士刀砍傷 A,符合刑法第 329 條「為脫免逮捕,當場施以強暴」的要件。丙因而成立準強盜罪。
第 四 題25 分
甲在 A 公司擔任經理,負責該公司之業務、技術及工務部門之管理監督暨業務拓展等,並在僱傭契約中約定,不得將任職期間所知悉之技術資料與訊息,利用任何方式提供他人。
某日,A 公司收到 B 國營事業公司洽詢氧化碳設備工程投標。A 公司遂指派甲負責該工程投標之成本計算、工程估價,並與 B 公司進行洽談投標。
A 公司後來因投標金額高於底價而未能得標。甲知悉半年後 B 公司將會開第二次標,底標價格可能會提高,但卻對 A 公司隱瞞,而另行籌組 C 公司,且由甲之配偶擔任負責人。
甲將 A 公司的設備工程計算方式提供給 C 公司,C 公司以更低的投標金額,順利標得 B 公司之工程。
問甲的行為構成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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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主要考《刑法》第 342 條背信罪,並須檢驗甲提供的工程計算方式是否另屬《營業秘密法》所保護的營業秘密。判斷重點是:甲是否為 A 公司處理事務、是否違背任務、是否具有為自己或第三人取得不法利益的意圖,以及是否因此使 A 公司受有財產或其他利益損害。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從甲的職務及實際受託事項確認其是否為 A 公司處理事務,再依背信罪構成要件逐項涵攝。最後,另以《營業秘密法》第 2 條的定義檢驗工程計算方式是否具備秘密性、經濟價值及合理保密措施。
個別罪名分析
一、刑法背信罪
《刑法》第 342 條第 1 項規定,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或損害本人利益,而為違背任務之行為,致生本人財產或其他利益損害者,成立背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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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他人處理事務 甲是 A 公司經理,負責業務、技術及工務部門管理監督,也受公司指派辦理 B 公司工程的成本計算、工程估價與投標洽談,屬於為 A 公司處理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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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背任務 甲掌握 A 公司未得標後的投標資訊,卻隱瞞 B 公司將再次招標及底標可能提高的消息,並另籌組由配偶擔任負責人的 C 公司,再將 A 公司的工程計算方式交給 C 公司使用。這些行為違反其受託管理及拓展 A 公司業務的職務義務,也違反僱傭契約中的保密約定,屬於違背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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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法利益意圖 甲讓 C 公司取得工程承攬機會,具有為第三人取得利益的意圖。即使工程利益形式上歸 C 公司,仍屬為第三人謀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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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利益損害 C 公司因使用 A 公司的計算方式,以較低金額得標,使 A 公司喪失再次競標及取得工程的機會,足以損害 A 公司的財產利益或業務利益。背信罪所要求的是損害發生,不以 A 公司已實際支出金錢為限。
因此,甲的行為符合《刑法》第 342 條背信罪構成要件。依同條第 1 項,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