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司法特考三等 監獄官(男) 監獄行刑法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女受刑人入監請求攜帶子女,經核准後,其攜帶子女之「給養」與攜入子女「年齡屆滿」後有何規定?另在監分娩子女,如何處置?請依監獄行刑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闡述之。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現行法已於民國 109 年全面修正,相關規範整併移列至現行《監獄行刑法》第 12 條及第 13 條,惟本題解答仍嚴格依據 107 年命題時之《監獄行刑法》及其《施行細則》為標準。
本題旨在測驗女受刑人入監執行時之「母性保護」與「收容人權益」法制,核心考點包含三項法規要旨:
- 攜帶子女之給養義務劃分:依據民國 107 年《監獄行刑法》第 11 條,區分「乳兒期」與「斷乳後」兩階段之給養負擔責任歸屬。
- 攜入子女之年齡限制與處置程序:依據民國 107 年《監獄行刑法》第 10 條第 1 項、第 2 項,以及《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第 18 條,掌握「原則未滿三歲、例外延期六個月」之法定期限,以及「相當之人受領」、「寄養」與「安置機構」之法定要件。
- 在監分娩子女之處置:依據民國 107 年《監獄行刑法》第 10 條第 3 項與《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掌握實體規定準用原則及程序通報義務(通知家屬與戶政機關出生登記)。
解題方法
本題為法條記憶結合體系詮釋之典型申論題。解題切入點採「三段式層次鋪排」:
- 第 1 段(給養規範):嚴格依照法條文字,將給養分為「乳兒期」與「斷乳後」雙軌分述,闡明自備與監獄供給之順位關係。
- 第 2 段(年齡屆滿之處置):先列出原則性年齡上限(未滿三歲),次述延期要件(延期六個月之消極要件),再依施行細則界定「相當之人」及「救濟或育幼機構」之法律內涵,最後點出交付機構安置之後續處置。
- 第 3 段(在監分娩子女之處置):分為實體處置(準用第 10 條第 1、2 項及第 11 條給養規定)與程序處置(施行細則規定之通知家屬與戶政登記)。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無選項可資分析。評分焦點在於能否精準引用命題當時之《監獄行刑法》及《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對應條文,並依題旨之三項提問精確對焦:
- 子題一:攜帶子女之給養規定
- 考點為舊《監獄行刑法》第 11 條。乳兒期採「自備或監獄供給」;斷乳後採「原則自備、例外無力自備始由監獄供給」。若未區分乳兒與斷乳階段,將嚴重失分。
- 子題二:攜入子女年齡屆滿之處置
- 考點為舊《監獄行刑法》第 10 條第 1、2 項,搭配舊《施行細則》第 15 條與第 18 條。必須清楚說明「滿三歲」為屆滿標準、「延期六個月」之條件(無相當之人受領且無法寄養),並補述何謂「相當之人」(親屬、推薦適當之人、生父)與「救濟機構」(公私立兒童或社會福利機構)。
- 子題三:在監分娩子女之處置
- 考點為舊《監獄行刑法》第 10 條第 3 項與舊《施行細則》第 19 條。除闡明實體法上準用攜帶入監及給養之規定外,必須寫出程序法上的「通知家屬」與「函報戶政事務所辦理出生登記」。
解題技巧
第 二 題25 分
監獄行刑法第 1 條開宗明義地指出,徒刑、拘役之執行,以使受刑人改悔向上,適於社會生活為目的。試分析說明「改悔向上」和「適於社會生活」兩者之意義和關係。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監獄行刑法》法規為準(現行法已修正,於民國 108 年底大幅修正並於 109 年施行,第 1 條文字微調為「改悔向善,適於社會生活」)。
本題核心在於測驗「行刑目的論」(特別預防主義、再社會化思想)之法理內涵,考生必須精確掌握以下三大法學與監獄學概念:
- 特別預防主義之落實:自由刑之執行目的從歷史上的「應報懲罰」轉向「教育刑」與「再社會化(Resocialization)」。
- 「改悔向上」之主觀倫理性:指受刑人主觀心態與道德層面的悔悟自新,涉及受刑人內心思想、良心自由與國家行刑權介入界限之辯證。
- 「適於社會生活」之客觀機能性:指受刑人回歸社會後具備守法意識、生活自理、工作謀生及人際適應能力,為現代行刑社會化之核心指標。
解題方法
本題屬典型的「法條核心概念剖析與法理辨析」申論題,作答應採取「定義拆解 比較辨析 理念整合」三段論法:
- 概念分立闡釋:先分別界定「改悔向上」與「適於社會生活」在行刑法學上的意義,點出其一偏向「主觀內在倫理」、另一偏向「客觀外在適應」。
- 雙向關係剖析:從「手段與目的關係」、「主觀與客觀互補關係」、「國家公權力行使之界限」三個層次,論述兩者如何相輔相成與其優先順位。
- 憲政法理深化:適度點出國家刑罰執行不宜過度強求受刑人內在道德洗滌(避免侵害思想與良心自由),而應以確保其「外在行為不破壞法秩序、順利復歸社會」為核心任務。
選項分析
本題為三等特考之申論題(問答題),無選擇題選項。閱卷評分之採分結構與重點剖析如下:
- 前言(配分約 15%):點出監獄行刑法第 1 條係我國行刑制度之總綱與指導原則,宣示採行改善教育與特別預防主義。
- 「改悔向上」之意義(配分約 25%):須論及內在自省、洗心革面之道德性要求,並點出學界對行刑權介入內在思想界限之反思。
- 「適於社會生活」之意義(配分約 25%):須論及外在規範遵循、就業與生活自立等再社會化機能,強調實質復歸社會。
- 兩者之關係(配分約 25%):論述手段與目的、心態與行為之連帶,確立「適於社會生活為終極目的、改悔向上為心理基礎」之定位。
- 結語(配分約 10%):總結法治國原則下行刑處遇應兼顧人權保障與再社會化支持。
解題技巧
- 破除名詞表面白話:切忌只用日常語彙造句(如「改悔向上就是知道錯了」),必須使用專業術語,如「內在道德自省」、「特別預防」、「行刑社會化」、「再社會化機能」、「思想與良心自由之界限」。
- 架構層次分明:閱卷老師評閱申論題極重體系感,標題應採「壹、前言 貳、『改悔向上』之意義 參、『適於社會生活』之意義 肆、兩者之關係論述 伍、結語」。
- 踩中文義陷阱:許多考生誤將「改悔向上」當作主要目的,而將「適於社會生活」視為副產物。
第 三 題25 分
試述受刑人之作業目的、方式?受刑人配業計畫之依據及強制作業之例外情形?另受刑人每日之作業時間暨作業課程之標準依據為何?請依監獄行刑法及其施行細則申述之。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現行《監獄行刑法》已於民國 109 年 1 月 15 日大幅全文修正施行,相關條次與制度內涵已多有調整。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受刑人「作業制度」之法制架構,核心圍繞於我國採行之「強制作業主義」及其衡平調節機制。涉及之主要法條為:
- 民國 107 年《監獄行刑法》:
- 第 27 條(作業之考量標準與目的)
- 第 28 條(作業之經營方式)
- 第 30 條(作業時間與作業課程)
- 第 31 條(停止作業與請假)
- 第 32 條(休息日不作業)
- 民國 107 年《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 第 36 條(配業計畫之擬定程序)
- 第 40 條(作業課程之訂定依據)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法條整合型申論題」,題幹邏輯緊扣受刑人進入作業流程之各階段,答題時應切分成四大子題依序申述:
- 作業目的與方式:先引母法第 27 條及行刑學理點出目的,再列第 28 條之四種經營型態。
- 配業計畫之依據:結合母法第 27 條之實體審酌事項與施行細則第 36 條之程序考核機制。
- 強制作業之例外:以母法第 31 條「法定停止作業事由」、「重大事故請假」及第 32 條「例假日不作業」作為強制原則之法定例外。
- 作業時間與作業課程標準:引母法第 30 條第 1 項(原則與延長時間)、第 2 項(課程法定依據)及施行細則第 40 條(外部勞動力參酌標準與訂定程序)。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並無選項。題幹所含五大問題焦點與法條對應關係如下:
- 作業目的:對應舊法第 27 條與施行細則第 36 條第 1 項,須兼顧行刑社會化與勞動習得之目的。
- 作業方式:對應舊法第 28 條,涵蓋公營、折價工料、委託作業及其他核定作業。
- 配業計畫依據:對應舊法第 27 條與施行細則第 36 條第 2 項,涵蓋實體考量標準與機關內部跨組室考核程序。
- 強制作業之例外:對應舊法第 31 條及第 32 條,涵蓋因調查、病弱、懲罰、天災之停止作業,重大事故請假,以及法定休息日。
- 每日作業時間與課程標準:對應舊法第 30 條及施行細則第 40 條,涵蓋常態工時、延長工時上限,以及兼顧受刑人個別能力與外界市場水準之評定標準。
解題技巧
- 題幹拆解要精準:本題題幹一口氣問了 5 個重點(目的、方式、配業依據、強制作業例外、時間與課程標準),擬答時切忌混寫成一段,務必分為四至五個大標題,逐一對號入座。
- 母法與細則並重:題幹明文指示「請依監獄行刑法及其施行細則申述之」,若僅默寫母法(第 27、28、30、31 條),遺漏施行細則第 36 條(考核小組)與第 40 條(典獄長徵詢、外界勞動能力),將被扣除形式要件分數。
- 記憶口訣輔助:
- 配業斟酌項目:「衛、教、經,期、健、知、技、家」(衛生、教化、經濟;刑期、健康、知識、技能、家庭狀況)。
- 作業時間:「常態 6 至 8,延長不上 2」。
【答案】
依民國 107 年《監獄行刑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就受刑人之作業目的、方式、配業依據、強制作業例外、作業時間及作業課程標準,分項申述如下:
第 四 題25 分
試列舉受刑人應予以獎賞之情況?另列舉受刑人應予以懲罰之方式?又監獄對受刑人之獎懲有何限制?請依監獄行刑法及其施行細則相關規定析論之。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監獄行刑法》及其施行細則為測驗依據(現行法已於民國 109 年 1 月 15 日大幅修正施行)。
本題核心在於受刑人行刑矯治中「紀律維持」與「正向激勵」之法制規範,測驗考生對受刑人「獎賞事由」、「懲罰種類」以及「行刑權力行使限制」之法條熟悉度與體系理解。核心法條包含:
- 獎賞之法定事由:民國 107 年《監獄行刑法》第 74 條。
- 懲罰之法定種類:民國 107 年《監獄行刑法》第 76 條。
- 獎懲之各項限制:民國 107 年《監獄行刑法》第 77 條、第 78 條、第 79 條,以及《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88 條、第 89 條。涵蓋「懲罰法定原則」、「正當法律程序」、「一事不二罰原則」、「受刑人健康維護之限制」及「獎懲互斥關係」。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條列式法規記憶與體系申論題。解題應採「三階段結構切入」:
- 第一層(應予獎賞之情況):精準默寫舊法第 74 條之五大款事由。注意法條用字為「應」予以獎賞,屬羈束裁量。
- 第二層(懲罰之方式):精確列舉舊法第 76 條之七種懲罰方式,並註明各項處分之法定期間或次數上限。
- 第三層(獎懲之限制):此為高分關鍵點,不可僅回答懲罰限制,亦須納入獎賞之限制;不能僅引用本法,必須結合「施行細則」,自「實體要件限制」、「正當程序限制」、「人道與健康限制」、「一事不二罰原則」及「執行裁量與互斥限制」全面論述。
選項分析
(本題為國家考試三等申論題型,無單選題選項;以下針對本題所涉之三大爭點與子題進行法規依據與內涵深度剖析)
-
子題一:應予以獎賞之情況剖析(舊法第 74 條)
-
第一款(安全防衛型):舉發受刑人意圖脫逃、暴行或重大違反紀律之行為者。旨在瓦解違紀串聯,維護監舍安寧。
-
第二款(急難救助型):救護人命或防護公有財物有功者。鼓勵利他行為並保護國家財產。
-
第三款(災害防禦型):因天災、事變或傳染病蔓延之際,防禦有功者。針對非常事態時協力維護監獄功能之表彰。
-
第四款(作業技術型):琢磨作業技術,有特殊貢獻者。激勵受刑人習得一技之長,有利復歸社會。
-
第五款(概括模範型):其他優良行為,足為受刑人之模範者。概括授權行刑機關得因應個案優良行徑給予獎賞。
-
子題二:應予以懲罰之方式剖析(舊法第 76 條)
-
第一款(名譽性處分):訓誡(以口頭或書面告誡)。
-
第二款至第四款(權益限制性處分・期間一個月至三個月):停止寄發書信一個月至三個月、停止借閱圖書一個月至三個月、停止購買物品一個月至三個月。
-
第五款(人際互動限制):停止接見一至三次。
-
第六款(財產利益限制):減少發給作業勞作金一個月至三個月。
-
第七款(行動自由與身心健康限制):停止戶外活動一日至七日。
-
子題三:獎懲限制之法理與法條剖析(舊法第 77~79 條、施行細則第 88~89 條)
-
懲罰法定原則:舊法第 78 條前段明定「非依本法規定,不得對受刑人施以懲罰」,禁止監獄創設法無明文之懲罰(如肉刑、暗室監禁等)。
-
正當法律程序限制:舊法第 77 條明定施以懲罰前應給予受刑人「辯解之機會」,且懲罰須經「監務委員會會議決議」;若有急迫情形,長官得先處分,但須事後送會議追認。
-
一事不二罰原則:舊法施行細則第 89 條第 1 項規定「受刑人因同一事由,不得受二次以上之懲罰」。
-
人道與身心健康限制:舊法第 79 條規定「停止戶外活動之懲罰,於罹疾病者不適用之」,兼顧受刑人生命健康權。
-
獎懲互斥限制:舊法第 78 條後段明定「懲罰期間,受懲罰者不得給與獎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