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地方特考三等 一般民政 地方政府與政治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我國中央與地方權限主要的劃分方式及各自法理依據為何?依照《地方制度法》第 77 條規定,如果中央與地方權限遇有爭議,或不同地方層級自治團體間事權發生爭議時,應如何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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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評量考生對我國「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模式」、「憲政與地方自治法理」以及《地方制度法》第 77 條「事權爭議解決機制」的掌握程度。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地方制度法》第 77 條自民國 88 年公布施行至今未曾修正,法條內容與現行法完全一致)。
本題涉及的核心規範與法理包括:
- 憲法層次:憲法第 107 條至第 110 條(中央、省、縣權限之列舉)及憲法第 111 條(剩餘權劃分標準與立法院仲裁權)。
- 法律層次:《地方制度法》第 2 條(自治事項與委辦事項之定義)、第 18 條至第 20 條(各級地方自治團體自治事項之明文列舉)及第 77 條(權限與事權爭議之處理層級與機關)。
- 法理依據:國父孫中山先生之「均權主義」、憲法「垂直權力分立」原則、地方自治之「制度性保障」說(司法院釋字第 498 號解釋)、以及現代公法學之「輔助性原則」(Principle of Subsidiarity)。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法理評析+法條默寫」綜合申論題,作答結構應分成兩大主軸開展:
- 第一子題(劃分方式與法理依據):
- 先制度後法理。制度面從「憲法列舉兼概括規定(均權制)」談到《地方制度法》落實為「自治事項與委辦事項」的劃分。
- 法理面必須精準提煉出「均權主義」、「垂直分權」、「制度性保障」及「輔助性原則」等四大法理支柱,展現理論深度。
- 第二子題(地制法第 77 條之爭議解決):
- 採「垂直爭議」與「水平爭議」分層條列。《地方制度法》第 77 條共兩項,第一項規範「中央與地方間」及「縣與鄉鎮市自治事項間」之垂直權限爭議;第二項規範「地方自治團體間」之水平及跨層級事權爭議。
- 主管機關名稱必須完全精確,不可出現語病或錯置層級。
選項分析(申論評分重點剖析)
本題非選擇題,評閱標準依照兩大命題重點拆解如下:
- 第一爭點:權限劃分方式與法理依據(約占 13~15 分)
- 若僅寫出「憲法第 107~110 條列舉」而未點出「第 111 條事物性質劃分標準」,該項僅能得基礎分。
- 若未引進《地方制度法》的「自治事項」與「委辦事項」,無法展現由憲法到法律的體系整合。
- 法理部分若僅泛稱「民主政治」,未明確論述「均權主義」、「垂直權力分立」或「輔助性原則」,會失去申論區別度。
- 第二爭點:《地方制度法》第 77 條爭議解決程序(約占 10~12 分)
- 必須精確寫出裁決機關主體:立法院(中央與直轄市/縣市)、內政部會同中央主管機關(縣與鄉鎮市自治事項、縣市間)、行政院(直轄市間、直轄市與縣市間)、縣政府(鄉鎮市間)。
- 漏寫「縣與鄉(鎮、市)間自治事項爭議」是由「內政部會同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解決」,為常見失分盲點。
解題技巧
- 事權爭議解決主體記憶口訣——「立、行、內、縣」:
- 立法院院會議決:中央與直轄市、縣(市)間(涉及中央與地方的重大權限爭議,位階最高)。
- 行政院解決:直轄市間、直轄市與縣(市)間(涉及直轄市層級,由最高行政機關解決)。
- 內政部會同中央主管機關解決:
- 縣與鄉(鎮、市)間的自治事項爭議(因縣為當事人之一,為求公正,提升由中央主管機關解決)。
- 縣(市)與縣(市)間的事權爭議。
- 縣政府解決:鄉(鎮、市)與鄉(鎮、市)間的事權爭議(同一縣轄內基層自治團體爭端,由上級縣府協調)。
- 陷阱提醒:
- 不要把第 77 條的「政治/行政協調」機制,誤記為司法機關(如行政法院或司法院憲法法庭)審理。
第 二 題25 分
村、里長是否為公務人員?請從職掌、薪給、懲戒等相關規定,說明村、里長的角色及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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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本題核心在於考驗「公務員概念的相對性與多層次性」,以及地方自治最基層行政編組負責人(村、里長)在公法上的特殊身分定位。涉及的核心法規與原理如下:
- 公務人員(員)概念的層次區分:
- 最狹義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5 條經考試及格、銓敘審定之常任文官。
- 狹義公務員:依《公務員服務法》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
- 廣義公務員:依《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身分公務員、授權公務員)及《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1 項(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 職掌規範:《地方制度法》第 59 條(村里長產生方式、職掌及受鄉鎮市區長之指揮監督)。
- 薪給規範:《地方制度法》第 61 條第 3 項(明定為「無給職」)及《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 7 條(領取「事務補助費」,命題當時法定上限為每月新臺幣 45,000 元;現行法已修正調高為每月 50,000 元並增訂春節事務補助費)。
- 懲戒規範: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實務見解(無給職民選人員不適用《公務員懲戒法》;現行法已修正主管機關為懲戒法院),其責任追究係依《地方制度法》第 78 條、第 79 條之停職、解職,以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罷免。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標準的「法理界定與法規面向檢驗題」,解題架構採「三段論法」逐步推展:
- 破題定性(先答是否為公務人員):切勿以單一標準一刀切,應運用行政法學理上的「公務員相對性」,由最狹義、狹義至廣義層層剖析,得出「非任用法與服務法上之公務員,但屬刑法與國賠法之廣義公務員」之定論。
- 面向對照(職掌、薪給、懲戒):嚴格依照題目給定之三大維度,分別引述法定條文,檢驗村里長的身分特徵:
- 職掌:受鄉(鎮、市、區)長指揮監督,辦理自治事項與交辦事項。
- 薪給:法定「無給職」,領取實質補貼之「事務補助費」。
- 懲戒:不適用司法懲戒,依地方自治法制與選罷法承擔行政及政治責任。
- 歸納定位(角色與定位綜整):從前述三個面向,提煉出村里長兼具「基層行政協力者」、「民意反映中介者」與「基層自治輔助人員」的折衷性與雙重性格定位。
選項分析(申論爭點剖析)
本題為申論題,核心命題爭點之法律辨析如下:
- 《公務人員任用法》與《公務員保障法》體系(最狹義公務人員):
- 村里長係由村(里)民依法選舉產生,任期四年,無須具備公務人員任用資格,未經銓敘部銓敘審定,亦不編列官等、職等與俸級,故非公務人員任用法上之公務人員。
- 《公務員服務法》與《公務員懲戒法》體系(狹義公務員):
- 依司法院院字第 2470 號與院解字第 3033 號解釋脈絡,村里長為無給職,非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故不適用《公務員服務法》(兼職限制等)與《公務員懲戒法》。
- 《刑法》與《國家賠償法》體系(廣義公務員):
- 刑法:村里長依地方制度法從事公務,於執行法令賦予之公共事務權限(如核發證明、急難救助查報)範圍內,具備法定職務權限,屬於《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之「公務員」;若涉及收賄或貪瀆,仍受貪污治罪條例論處。
- 國家賠償法:村里長依法令從事於公務,執行公權力如致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應負賠償責任,屬於《國家賠償法》第 2 條之公務員。
- 職掌之非獨立性:
- 村(里)僅為鄉(鎮、市、區)轄內之編組,並非地方自治團體(無獨立法人地位與財政自治權)。村里長受鄉(鎮、市、區)長之指揮監督,法律定位上屬於自治行政之基層協助執行者。
解題技巧
第 三 題25 分
依財政部國庫署統計,截至 106 年底為止,各級地方政府一年以上債務與未滿一年債務合計高達新臺幣 1 兆零 89 億,請問造成地方政府財政赤字的主要原因為何?如何修改《財政收支劃分法》,可解決部分地方財政赤字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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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評量考生對「地方財政理論」與「我國地方財政制度運作困境」之掌握,核心測驗指標包含:
- 財政失衡概念:包含「垂直財政失衡」(中央與地方財權劃分不均,中央集權又集錢)與「水平財政失衡」(地方政府間因天然稟賦、產業發展不同所致的貧富差距)。
- 地方自治之財政自主權:依《地方制度法》第 67 條規定,地方政府應自籌財源並享有預算編列與執行自主;但現實上地方自有財源偏低,受制於中央補助。
- 相關法源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財政收支劃分法》(下稱《財劃法》)及《公共債務法》為準。自民國 88 年精省後,《財劃法》雖經微調,但整體分配架構長年未大幅修正(現行法已有多起修法修正草案審議,但解題仍以命題當年制度脈絡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為典型之「雙核心」申論題,配分通常各占約 12 至 13 分(滿分 25 分),切入方法如下:
- 第一子問(赤字原因):採取「收入面」、「支出面」與「制度/政治面」之三維度結構剖析。避免僅流於道德批判,須從法制與結構性限制切入(如稅基狹隘、剛性支出膨脹、選舉肉桶政治)。
- 第二子問(《財劃法》修正方向):從「擴大統籌稅款規模(做大餅)」、「重整分配公式與權重(切公平)」及「強化財政努力誘因與事權對應(建立責任)」三大面向提出具體且合乎法制規範的修正方案。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型,無選項。作答時應以嚴謹的申論答題架構呈現,兩大子問配分權重均等,內文條列必須層次分明、標題精準。
解題技巧
- 破題技巧:引言宜簡短點出「地方財政困境本質上為憲政體制下權責不對稱之結構性產物」,切入核心。
- 關鍵術語植入:答題過程中必須精確帶出專業學術名詞,如「垂直財政失衡」、「水平財政失衡」、「中央請客、地方買單」、「肉桶政治(Pork-barrel politics)」、「租稅努力度」、「錢隨事走」。
- 常見陷阱:
- 陷阱一:只寫地方政府胡亂花錢,忽略中央制度性立法賦予地方沉重之非法定社福或人事法定負擔。
- 陷阱二:提出修法建議時僅寫空泛口號(如「中央應多給錢」),未指明具體稅目移轉(如營業稅、所得稅之分成)或分配指標(如人口、土地、營業額、租稅努力)。
【答案】
一、造成地方政府財政赤字之主要原因
地方財政赤字與高額債務並非單純預算執行不力,而是體制結構、法制限制及政治動能交織所致,主因如下:
(一) 收入面:自主稅源受限,垂直財政失衡嚴重
- 稅課劃分過度偏向中央:精省後,原屬省稅之營業稅改為國稅,中央掌控絕大多數高成長性之直接稅與流轉稅,地方僅分得地價稅、房屋稅等財產稅,缺乏稅收彈性。
第 四 題25 分
今(107)年九合一大選已於 11 月 24 日投票結束,請以直轄市及縣(市)長選舉為例,說明地方派系對選舉過程及結果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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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的核心考點為地方政治學中的「地方派系」(Local Factions)理論,以及地方派系與政黨、中央政府之間的「恩庇—侍從關係」(Patron-Client Relationship),並結合民國 107 年直轄市及縣(市)長「九合一」地方選舉之實務動態。
相關核心概念與制度脈絡包括:
- 地方派系的本質:指在特定地方行政區域內,植根於血緣、地緣、宗族、同學關係及地方特許利益(如農會、漁會、信用合作社、水利會、客運、砂石業等),以爭取地方公職權力與經濟資源分配為目的之非正式政治團體。
- 派系與政黨的互動:在威權體制時期,執政黨常透過「雙派系互抑與侍從關係」進行以利益換選票的統治;民主化後,派系雖轉向自主市場化,但在單一選區相對多數決的直轄市與縣(市)長選舉中,政黨與派系的合縱連橫仍具關鍵影響力。
- 動員型態的演變:傳統地方派系仰賴「組織動員(陸戰/固樁)」;107 年大選則顯現「媒體網路議題動員(空戰)」與「傳統基層派系組織(陸戰)」深度結合的新動員模式。
- 法制脈絡:涉地方自治體制與公職選舉規範,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地方制度法》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為準。當時農田水利會會長與會務委員仍屬法人自治團體選舉產出(提醒:現行法《農田水利法》已於民國 109 年制定施行,農田水利會已改制為行政院農業部之公務機關,但解題仍以 107 年時空法制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為「政治學與地方自治理論」結合「年度重大選舉時事」的申論題。解題關鍵在於切中題意之雙核心架構——「選舉過程」與「選舉結果」,並以直轄市與縣(市)長選舉之真實案例貫穿論述:
- 破題界定:簡明界定「地方派系」之內涵,並指出 107 年九合一大選中,中央執政包袱與政策衝擊(如年金改革、農田水利會改制公務機關爭議)促使地方反對勢力與地方派系空前結盟的背景。
- 「選舉過程」之影響剖析:
- 提名階段:派系勢力牽制政黨初選,迫使政黨進行跨派系利益折衝與協調整合。
- 競選動員階段:派系掌握之基層二級團體(農漁會、宮廟、宗親會)成為陸軍主力,特別是「空戰聲量落地化」不可或缺的樁腳體系。
- 資源與造勢:地方經濟特許資源挹注與大型造勢活動的主導。
- 「選舉結果」之影響剖析:
- 席次翻轉:促成「綠地變藍天」,決定關鍵搖擺選區之勝負。
- 派系版圖消長:確立指標性派系家族之政治延續與權力復甦。
- 選後回報與治理:牽動副首長、局處長、公營事業董監事等「人事酬庸」及地方利益分配。
- 結語反思:點出都會區與非都會區之城鄉落差,評析地方派系在自主選民增加、空戰時代下的轉型與局限。
選項分析
本題為公職國家考試之申論題(非選擇題),無個別選項,評分係採分段採分與重點採分。依典試委員評分標準,試題得分要點與內容配置權重分析如下:
- 第一部分:概念界定與前言(配分約 15%):能否準確定義地方派系之非正式性、恩庇侍從特徵與 107 年大選情境。
- 第二部分:對「選舉過程」之影響(配分約 35%):能否從「政黨提名協調」、「陸戰組織動員」、「空戰落地整合」及「資源配置」四個維度有條理地申論。
- 第三部分:對「選舉結果」之影響(配分約 35%):能否具體說明「地方政權輪替」、「派系勢力重組復興」與「選後治理人事分贓」,並輔以 107 年實證案例(如高雄市、台中市、雲林縣)。
- 第四部分:結論與理論批判(配分約 15%):能否點出派系動員能力在都會區弱化、新媒體崛起下的適應與限制,展現考生之學術思辨深度。
解題技巧
- 緊扣雙軸線,切忌失衡:題目明確要求說明對「選舉過程」與「選舉結果」的影響,作答時須在主體內分設兩大項平行論述,篇幅各半,避免側重某一面向而失分。
- 援引具體案例,拒絕純空談:答題時必須點出 107 年具指標性的直轄市與縣(市)長選情,例如:
- 高雄市:前立法院長王金平所領導之「白派」全力相挺韓國瑜,主導大鳳山、大岡山、大旗美「三山造勢」,成功將網路空戰聲量化為實體選票。
- 台中市:原先對立之「紅派」(廖了以、張清堂)與「黑派」(顏清標)全面整合,力挺盧秀燕大勝林佳龍。
- 雲林縣:張榮味家族(張麗善)結合農會與基層組織系統,成功擊敗尋求連任的李進勇。
- 語言客觀學術,避免政論口吻:描述選舉過程切勿流於名嘴政論或情緒性批判,應使用政治學專業名詞(如「恩庇侍從網絡」、「水平整合與垂直動員」、「外溢效應」、「地緣血緣固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