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地方特考三等 原住民族行政 公共政策(包括原住民族政策) 考古題詳解

111 年・地方特考・三等・原住民族行政
試題代碼 公共政策(包括原住民族政策)

第 一 題25 分

保障原住民族地位是我國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的基本國策之一,請從組織設置、法律訂定二個面向,至少各舉出二項實例說明政府推動原住民族政策的重要內涵與作法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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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的核心考點為**「原住民族憲政保障機制之政策工具具體化」**,涉及我國憲法增修條文所宣示之基本國策,如何透過行政學與公共政策中的「組織工具」(專責機構)與「法制工具」(權利立法)落實為具體治理行動。

  1. 憲政法源依據:
  • 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11 項:「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
  • 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12 項:「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以法律定之。」
  1. 組織工具理論:政府推動特定政策標的時,為提升政策回應性與行政能量,採取「組織專責化」途徑,包含中央二級行政機關之設置、原住民族地方自治團體之重建,以及公法人/財團法人等公共任務組織之創設。
  2. 法制工具理論:政府透過立法院完成法律制定(政策合法化),包含「基本法」(框架法)與「單行作用法」,賦予原住民族法定權益、國家給付義務與司法審查之依據。

(備註:本題各項政策制度與法規評析,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之有效法規與體制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為典型的「申論型法制與政策實務題」,題幹要求明確(二個面向、各舉至少二項實例、說明重要內涵與作法)。解題步驟與邏輯切入點如下:

  1. 破題入法:前言直接指出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之憲政委託,確立國家對原住民族負有主動積極保障與扶助之憲法義務。
  2. 組織面向切入點(選取最具代表性與互補性的層級):
  • 行政核心機關:選取中央專責部會「原住民族委員會」,說明中央行政一元化與跨部會政策協調之重要性。
  • 地方自治/專責發展法人:選取「地方公法人: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自治機關」或「專責公共法人: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此處建議選擇具備政策執行專門性之「原住民族委員會」搭配「地方自治團體: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及民意機關」,最能突顯我國自中央至地方落實「政治參與」與「地方自治」的完整組織版圖。
  1. 法律面向切入點(選取上位母法與具體領域專法):
  • 上位框架法:首選《原住民族基本法》,作為整體原住民族權利法典化之基石,相當於原住民族權利憲章。
  • 關鍵文化專法:選取《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或《原住民族教育法》),直接呼應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11 項之「多元文化與語言保存」國策。
  1. 內涵與作法雙軸並陳:每一項實例均必須拆解為「核心內涵(規範目的與意旨)」與「具體作法(政府推動的實質機制與措施)」,切忌僅寫出機關或法規名稱而無實質內容。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無固定選項。考生在審題與選材時,面對不同舉例方案的評估分析如下:

  1. 組織面向的實例選擇評估:
  • 方案 A(最佳選取:原住民族委員會 +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前者展現中央專責統合與政策規劃(中央層級),後者展現憲法保障政治參與與原住民族自決精神落實於基層地方治理(地方基層自治層級)。兩者層級互補,說服力最強。
  • 方案 B(可行替代:原住民族委員會 +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展現由行政官僚體系延伸至公法人(第三方專業機構)以推動文化傳播權,亦屬切題,但較缺乏地方自治與政治參與之維度。
  • 方案 C(不建議選取:總統府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委員會):原轉會屬於總統府之任務編組,無獨立行政權力與法律預算主體地位,答題時若僅舉此例,容易被閱卷委員質疑其組織常態性與法制化程度不足。
  1. 法律面向的實例選擇評估:
  • 方案 A(最佳選取:《原住民族基本法》 + 《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原基法》為權利體系之總綱,涵蓋土地、自治、司法等全面性內涵;《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將族語列為國家語言,政策作法具體明確(專職族語老師、族語認證、公文雙語等),兩者搭配兼顧「宏觀權利體系」與「微觀具體實踐」。
  • 方案 B(可行替代:《原住民族教育法》 +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屬於個別領域的給付行政與扶助保障,切題但缺乏《原基法》的全局制高點,得分上限較方案 A 稍低。
  • 方案 C(不建議選取:行政規則或自治法規):題幹要求「法律訂定」,若舉出《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法規命令)或地方自治條例,屬於位階判定失誤,會遭嚴重扣分。

解題技巧

  1. 標題結構化:申論題閱卷時間極短,必須使用「一、(一)1. (1)」標準層級,將「實例名稱」、「重要內涵」、「具體作法」明確標出,使評分重點一目了然。
  2. 避免空泛口號:切忌只寫「政府保障原住民權益」、「政府編列預算協助」等空洞文字。作法部分應寫出具體名詞,如「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公文雙語書寫」、「地方自治法人地位」等專業術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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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政策議程一般可區分為系統議程和政府議程,試以原住民族相關的議題為例,分別說明這兩種議程的意義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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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政策科學中「政策議程設定(Agenda Setting)」的經典理論,特別是柯布與艾爾德(R. W. Cobb & C. D. Elder)所提出的**系統議程(Systemic Agenda)與政府議程(Governmental / Institutional Agenda)**之二分法,並要求結合「原住民族政策」之具體情境進行實例演繹。

相關核心概念與法理依據如下:

  1. 政策議程(Policy Agenda):指政治體系中,被認定為值得公共權力機構注意與採取行動的各類公共問題清單。
  2. 系統議程(Systemic Agenda,又稱非正式議程、公共議程、大眾議程):普遍受到政治社群關注、大眾廣泛討論,且被認為屬於政府合法管轄範圍內的所有議題集合。特徵為抽象性、普遍性、尚未具體形成政策方案。
  3. 政府議程(Governmental Agenda,又稱正式議程、機關議程、制度議程):指決策者(行政機關、立法機關或司法憲政機關)明確列入公務排程,正式且積極考慮採取具體行動或立法解決的特定問題清單。特徵為具體性、程序性、具有官方行動方案。
  4. 法源與司法解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為準):
  • 《原住民族身分法》第 4 條第 2 項(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從姓規定)。註: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作成 111 年憲判字第 4 號判決宣告違憲;現行法已於民國 113 年 1 月 3 日修正公布。
  • 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第 17 號判決(西拉雅族身分認同案)。
  • 司法院釋字第 803 號解釋(野生動物保育與原住民狩獵文化案)。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學理名詞定義+政策領域實例申論題」,解題架構宜採「理論定義 →\rightarrow 實例驗證 →\rightarrow 轉換機制」三段邏輯鋪陳:

  1. 破題界定:簡述政策議程設定的意涵與分類源流(Cobb & Elder)。
  2. 分別立論:
  • 系統議程:先剖析意義、成立條件(普遍注意、高度關切、認同政府權責),再以原住民族議題(例如:平埔族群身分正名、或原漢通婚子女隨父姓/母姓之身分認同爭議)說明大眾層次之討論。
  • 政府議程:先剖析意義、轉化要件(進入公部門決策清單、具體提案),再接續該案例,說明其如何進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研商、立法院審議或憲法法庭裁判之具體程序。
  1. 加分深化:論述由系統議程進入政府議程之觸發機制(如政策之窗、由外而內模式、司法違憲審查之促動),展現宏觀政策分析能力。

選項分析(申論配分點剖析)

本題為申論題,閱卷評分點主要落在以下三個層面的完整度與深入度:

  1. 系統議程之意義與原住民族實例(約佔 10 分):
  • 意涵說明:須明確指出此為「廣大政治社群或公眾關注之議題」,具備廣泛性與概念性,但尚未落實於機關排程。
  • 實例連結:舉出具代表性的原住民族公共倡議,如多年來平埔族群(如西拉雅族)在民間發起的正名運動、部落狩獵權文化與現代動保法令之社會爭論。
  1. 政府議程之意義與原住民族實例(約佔 10 分):
  • 意涵說明:須明確指出此為「具有法定管轄權之決策官員排入具體日程並正式審酌之議題」,具備法定程序與行動對象。
  • 實例連結:須明確指出官方行動,例如主管機關原住民族委員會提報行政院院會通過之草案、立法院法案審查排案,或憲法法庭正式受理並作成判決(如 111 年憲判字第 4 號、第 17 號判決)要求立法機關限期修法。
  1. 概念辨析與連結流暢度(約佔 5 分):
  • 兩者非割裂存在,能否說明系統議程透過政策企業家、倡議團體抗爭或外在聚焦事件(Focusing Events)轉化為政府議程,為評分能否取得優等(18 分以上)的關鍵。

解題技巧

  1. 概念切勿混淆:考生最常犯的錯誤是看到「系統議程」,直覺誤認為是「官僚行政系統內部的議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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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何謂政策終結?(10 分)

一般導致政策終結的主要原因為何?(15 分)請分別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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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評量公共政策階段論(Policy Cycle)中政策系絡之末端環節——政策終結(Policy Termination)。本題的核心觀念與理論依據包含:

  1. 政策終結的意涵:以 Bardach(1976)、Brewer & deLeon(1983)、Kirkpatrick 等學者的觀點為核心。政策終結並非僅代表政策「失敗」或消極結束,而是政府針對政策、計畫、法規或機構,進行刻意調整、縮減、取代或廢除的決策過程。
  2. 終結的標的層次:DeLeon 提出的四種終結層級(功能終結、組織終結、計畫終結、法規政策終結)。
  3. 政策終結的原因:歸納公共政策學界(如 Lester & Stewart、Hogwood & Gunn、吳定教授)對政策終結成因的系統性分析,主要涵蓋資源限制、意識形態更迭、問題已解決或性質改變、政策評估顯示無效、科技與環境變遷,以及政治反對勢力興起等面向。

解題方法

本題為典型的「名詞定義+成因分析」型傳統申論題,配分為 10 分與 15 分,解題切入點應精準對應分數比重:

  1. 第一子題(10 分):採取「定義界定 →\rightarrow 學者觀點 →\rightarrow 終結標的類型」三層架構作答,使定義不僅止於單一文句,而具備學理縱深。
  2. 第二子題(15 分):採取「多面向系統分類法」,將成因歸納為 5 至 6 個獨立面向,並以「小標題+學理意涵+實際例證」展開,展現答題的廣度與邏輯條理性。
  3. 原民行政專業扣合(加分點):在末段結語或論述中,適度連結原住民族公共政策脈絡(如:同化政策之終結轉向多元文化政策、特定暫行補助計畫之落日),凸顯該類科之專業答題高度。

選項分析(申論題各子題配分與命題架構剖析)

本題為申論題型,無選擇題選項,針對兩大子題之命題配分與論述重點剖析如下:

  • 子題一:何謂政策終結?(佔 10 分)
  • 得分關鍵:界定政策終結是「刻意、有計畫」的行政與政治行為,而非僅是預算用罄的自然停止。應補充 DeLeon 提出的四種終結層次(功能、組織、計畫、政策),以此作為理論支撐,即可完整取得 8~9 分以上之高標。
  • 子題二:一般導致政策終結的主要原因為何?(佔 15 分)
  • 得分關鍵:切忌只寫單一面向(如「沒錢」或「做不好」)。必須涵蓋「財政資源」、「政治與意識形態」、「政策績效與目標達成」、「外在環境與科技」、「利益團體與民意」等多元維度,提出 5~6 點具備學理依據的成因,方能拿滿 12~14 分。

解題技巧

  1. 關鍵學者記憶公式:政策終結必背兩大學者——Bardach(將終結視為政治修剪與殘酷的政治過程)與 DeLeon(提出四種終結標的與終結障礙)。
  2. 答題黃金版面分配:考試時間每題平均約 25~30 分鐘。第一題定義約佔 7~9 行;第二題成因佔 18~22 行;前言與結語各佔 3~5 行,整體篇幅約 1.5 至 2 頁試卷紙。
  3. 審題陷阱防範:
  • 勿將「政策終結」單純等同於「政策失敗」。政策目標「已圓滿達成」而退場,亦為政策終結的重要正向原因。
  • 區分「終結原因」與「終結障礙」:本題問的是「原因(Causes)」,而非問終結時會遭遇的阻力(Obstacles/Barriers),審題不可偏離焦點。

【答案】

擬答內容

公權力運作具有持續性,然而公共政策並非一旦制定即永續存在。隨著問題情境變遷、資源條件限制與政策績效展現,政策終結(Policy Termination)已成為政策生命週期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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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請以「原住民族正名運動」或「西拉雅族釋憲案」為例,討論其民眾參與形式與內涵,並說明此種民眾參與形式對公共政策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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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整合了公共政策學中的「公民/民眾參與(Citizen Participation)」與原住民族政策法制之核心爭點,重點觀念涵蓋:

  1. 民眾參與之形式與途徑:
  • 體制內參與:行政程序參與(公聽會、聽證、諮詢)、代議政治參與(選舉、遊說)、司法救濟/憲法訴訟途徑(法律動員,Legal Mobilization / Cause Lawyering)。
  • 體制外參與:社會運動、街頭抗爭、草根倡議組織運作。
  1. 民眾參與之政策內涵:由下而上的政策問題界定(Problem Structuring)、爭取族群主體自決權(Self-Determination)與憲法制度性保障。
  2. 民眾參與對公共政策各階段之影響:
  • 議程設定(Agenda Setting):藉由「外部倡議模型(Outside Initiative Model)」打破行政怠惰與政策僵局。
  • 政策規劃與合法化(Formulation & Legitimation):迫使立法與行政部門重構法制架構。
  • 資源配置與評估(Resource Allocation):誘發新舊族群權利分配之政策辯論與制度調適。
  1. 相關法源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 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11 項、第 12 項(多元文化主義與原住民族地位保障)。
  • 原住民身分法第 2 條(原住民身分認定標準)。
  • 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第 17 號判決(宣告原住民身分法第 2 條未涵蓋平埔原住民族部分違憲,課予相關機關於三年內修法或另定特別法之義務)。
  • (附註:現行法已就憲判字第 17 號意旨陸續研議平埔原住民族身分法制化專法,但本題解題標準仍以民國 111 年命題當下為準。)

解題方法

  1. 範例選擇策略:題目提供「原住民族正名運動」與「西拉雅族釋憲案」二選一。考量民國 111 年地方特考舉辦於 12 月,而憲法法庭適於同年 10 月 28 日作成 111 年憲判字第 17 號判決(西拉雅族釋憲案),選取「西拉雅族釋憲案」作答最能緊扣當年命題脈動,並凸顯「司法審查型之公民參與」在公共政策中的前瞻理論視角。
  2. 答題架構佈局:
  • 破題:說明公民參與在當代民主治理與原住民族權益倡議中的關鍵角色,並引出西拉雅族釋憲案之政策背景。
  • 民眾參與之形式與內涵:劃分層次論述(包含「司法訴訟途徑」、「草根動員與文化自決倡議」、「專家證人與跨域結盟」之具體內涵)。
  • 對公共政策之影響:依政策生命週期與治理面向分析,剖析「議程設定突破僵局」、「法制重塑與權利分流」、「行政資源配置衝擊與挑戰」。
  • 結語:提出司法型公民參與對政策審議民主的省思。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並無選擇題選項。針對題目之「題目範例選擇」,進行審題取向分析:

  • 選擇「西拉雅族釋憲案」(推薦):其參與形式為典型的「公益訴訟與憲法審查動員」,在公共政策理論中屬於少數群體藉由司法途徑逆向驅動行政與立法政策變革之範例,論述焦點明確且極具考點針對性。
  • 選擇「原住民族正名運動」:其參與形式偏向「1980~1990 年代歷史性之社會運動與修憲遊說」,重點在於將汙名化稱謂(山胞)扭轉為自主身分認同(原住民/原住民族)。此途徑同樣可行,但若未論及近年平埔族群爭取身分的延續動態,容易流於純歷史回顧。

解題技巧

  1. 理論與個案結合:切忌只寫西拉雅族的訴訟歷程而忽略「公共政策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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