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地方特考三等 文化行政類科 文化資產概論與法規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請分別說明「傳統工藝」與「文化資產保存技術」的定義與認定條件,及其後續保存維護計畫所需具備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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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要比較兩種無形文化資產:傳統工藝保存的是流傳於族群、地方,以手工製作為主的傳統技藝;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則是保存、修復文化資產時不可或缺,且有加以保護必要的傳統技術。作答時應分清楚「工藝本身的文化價值」與「技術對文化資產保存修復的必要性」。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主要依據為《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條、第91條至第95條、《傳統工藝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登錄認定廢止審查辦法》及《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34條、第35條。
一、傳統工藝
定義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條所稱傳統工藝,指流傳於各族群與地方,以手工製作為主之傳統技藝。施行細則第10條所列例子,包括編織、染作、刺繡、製陶、窯藝、琢玉、木作、髹漆、剪粘、雕塑、彩繪、裱褙、造紙、摹搨、作筆製墨及金工等。
重點在於傳統技藝的歷史傳承、地方或族群脈絡,以及手工製作特色;不以是否仍具現代市場競爭力為判斷核心。
登錄認定條件
依《傳統工藝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傳統工藝須具備可追溯的歷史脈絡,並呈現持續累積與發展的軌跡;此外,並須符合下列登錄基準之一:
- 具有藝術價值。
- 具時代或流派特色。
- 顯著反映族群或地方的審美觀。
- 顯著反映族群或地方的生活特色,並具代表性。
「歷史脈絡與持續發展」是共同條件;四項文化價值基準則符合其一即可。主管機關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及相關審查程序辦理登錄,並認定保存者。
保存者認定
傳統工藝保存者須熟知並能正確體現登錄項目的知識、技藝及文化表現形式,並具備協助推動保存維護工作的能力與意願。保存對象是工藝技藝,保存者則是能體現、傳習該技藝的人或團體。
二、文化資產保存技術
定義
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5條,文化資產保存技術指進行文化資產保存及修復工作不可或缺,且必須加以保護需要之傳統技術。施行細則第35條進一步說明,其為族群或地方自昔傳承至今,用以保存、修復各類文化資產所不可或缺的技能、知識及方法,也包括所需工具或用品的修復、修理、製造,以及所需材料的生產或製造。
其範圍不只包括直接修復文化資產本體的技術,也涵蓋支援保存修復所必要的工具、用品與材料技術。
登錄認定條件
依《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登錄認定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保存技術必須符合兩項總體要求:
第 二 題25 分
根據 2001 年《全球文化多樣性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n Cultural Diversity),請論述文化多樣性的定義,並以臺灣文化資產保存展現文化多樣性的實例,說明其具備文化多樣性的內容與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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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文化多樣性的概念,以及如何以臺灣文化資產說明不同族群、社群與地方文化的差異如何被保存、傳承並持續發展。
依 UNESCO 於 2001 年通過的《全球文化多樣性宣言》第 1 條,文化在時間與空間中呈現多樣形式;這些差異體現在人類群體與社會的獨特性及多元性。文化多樣性是人類共同的遺產,也是交流、創新與創造力的來源,如同生物多樣性對自然的重要性。文化多樣性並非只有不同文化並存,也包括文化表現形式的多元、文化間的交流,以及各社群延續自身文化的能力。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文化資產保存法》將文化資產分為有形與無形文化資產,並在立法目的中明定保存及活用文化資產、保障普遍平等的參與權、發揚多元文化。無形文化資產類別包括傳統表演藝術、傳統工藝、民俗、口述傳統、傳統知識與實踐。
解題方法
作答可採「定義—案例—特色」三段式:
- 先依宣言說明文化多樣性如何形成,以及它對人類社會的意義。
- 選取一項臺灣文化資產,指出其族群或社群背景、文化資產類型,以及所保存的文化內容。
- 將案例特色扣回文化多樣性,例如族群知識與價值體系、地方環境適應、代代傳承及社群參與。
臺灣文化資產實例:排灣族老七佳石板屋聚落
屏東縣春日鄉的老七佳部落保有排灣族石板屋聚落,呈現原住民族有形與無形文化資產相互連結的特色。石板屋及聚落空間是有形文化表現;建造石板屋所需的材料選擇、建築工法與空間知識,以及相關生活習俗與文化記憶,則屬於社群累積並傳承的知識與實踐。
第 三 題25 分
聯合國的永續發展目標(Sustainable Development Goals, SDGs)倡議,對當前世界各國的政經、文化與社會環境發展均有指標性意義,試述 SDGs 的定義與項目,並分析呼應 SDGs,臺灣推動文化資產保存與活化之可行性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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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要掌握兩個層次:第一,準確說明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SDGs)的定義、架構與 17 項目標;第二,將文化資產保存放進永續發展的整體架構,提出同時兼顧保存、社會參與、在地經濟與環境韌性的政策策略。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 條明定,立法目的在保存及活用文化資產、保障普遍平等的參與權、充實國民精神生活及發揚多元文化;第 3 條所稱文化資產,涵蓋有形及無形文化資產。作答時宜以「保存是基礎、活化是方法、永續傳承是目標」串起法制與政策論述。
解題方法
可依「定義與原則 → 17 項目標 → 文化資產對應關係 → 可行策略」作答。策略部分不要只寫觀光或修復工程,而應同時處理文化價值、社群參與、經濟效益及生態環境,並指出如何評估成果。
法規部分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文化資產保存法》於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修正第 41 條及第 99 條;本題所涉第 1 條立法目的與文化資產保存活化的基本原則,仍可依命題年度說明。
一、SDGs 的定義與原則
SDGs 是聯合國於 2015 年通過《2030 永續發展議程》所訂定的全球行動目標,實施期間為 2016 至 2030 年,共有 17 項目標、169 項細項目標。其宗旨在消除貧窮、促進繁榮與福祉、保護地球,並以和平及全球夥伴關係推動共同實踐。
SDGs 具有普遍性,適用於已開發與開發中國家;各項目標彼此關聯、不可分割,並平衡經濟、社會與環境三個永續發展面向。其重要精神包括「不遺漏任何人」,強調政策應照顧弱勢群體並讓不同社群參與。
二、SDGs 的 17 項目標
- 消除貧窮:消除各地一切形式的貧窮。
- 消除飢餓:消除飢餓、確保糧食安全、改善營養並促進永續農業。
- 良好健康與福祉:確保健康生活,促進各年齡層福祉。
- 優質教育:確保包容且公平的優質教育,促進終身學習。
- 性別平等:實現性別平等,賦權所有女性與女孩。
- 淨水與衛生:確保水與衛生設施的可用性及永續管理。
- 可負擔的潔淨能源:確保人人取得可負擔、可靠、永續與現代的能源。
- 合適的工作及經濟成長:促進包容且永續的經濟成長與合適工作。
- 工業、創新及基礎建設:建立具韌性的基礎建設,促進永續工業化與創新。
- 減少不平等:減少國內及國家間的不平等。
- 永續城鄉:打造包容、安全、具韌性及永續的城市與鄉村。
- 責任消費及生產:確保永續消費與生產模式。
- 氣候行動:採取緊急行動因應氣候變遷及其影響。
- 海洋生態:保育並永續利用海洋及海洋資源。
- 陸域生態:保護、恢復及永續利用陸域生態系,維護森林與生物多樣性。
- 和平、正義及健全制度:促進和平且包容的社會,確保司法近用並建立有效、負責且包容的制度。
- 多元夥伴關係:強化實踐手段,活化永續發展全球夥伴關係。
文化資產保存與 SDG 11.4「加強保護和維護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直接相關;另與 SDG 4 的文化與永續教育、SDG 8 的在地就業、SDG 10 的文化近用平等、SDG 12 的永續旅遊與消費、SDG 13 的氣候調適,以及 SDG 16、17 的參與治理與跨域合作密切相連。
三、呼應 SDGs 推動文化資產保存與活化的策略
第 四 題25 分
請依據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來說明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的定義、保障內容與範圍,以及取得傳統智慧創作專用權的程序,並分析傳統智慧創作專用權對原住民族文化資產保存的意義與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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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如何以「認定、登記」制度保護集體傳承的文化表達,並使原住民族或部落取得專用權。作答要依序說明:智慧創作的定義與保護範圍、專用權的內容、申請取得程序,以及制度對文化資產保存的意義與影響。
**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當時適用的條例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104年;本題所涉條文在該版本中並無後續修正。
解題方法
宜依「保護客體 → 權利內容 → 取得程序 → 保存意義與影響」四層次作答。這種寫法先交代哪些文化成果能受到保護,再說明權利人能做什麼,接著說明權利如何成立,最後評析制度效果,能兼顧法條與文化資產觀點。
一、定義與保障範圍
依條例第3條,智慧創作是原住民族傳統的宗教祭儀、音樂、舞蹈、歌曲、雕塑、編織、圖案、服飾、民俗技藝或其他文化成果之表達。
其保護重點在於原住民族傳統文化成果的「表達」,範圍涵蓋儀式、表演、工藝、圖像及其他文化表達形式。要受到本條例保護,智慧創作須經原住民族委員會認定並登記;未經認定、登記者,不受本條例所定專用權制度保護。
本條例以原住民族或部落為申請人,呈現其集體傳承與文化歸屬的特性。申請與認定程序並非由個人以一般著作權方式主張即可取代。
二、專用權保障內容
依條例第10條,智慧創作專用權包括智慧創作財產權及智慧創作人格權。
- 人格權:專有公開發表智慧創作、表示專用權人名稱,以及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式改變創作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的權利。
- 財產權: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約定外,專用權人得以特定民族、部落或全部原住民族名義,專有使用及收益其智慧創作。
- 個別原住民的使用:原住民得使用收益其所屬民族、部落或全部原住民族的智慧創作,不受前述專有使用收益規定及條例第14條收入運用規定限制。
- 權利存續與限制:專用權永久保護;不得讓與、設定質權或作為強制執行標的,非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拋棄。已公開發表的智慧創作,在個人或家庭非營利使用、報導評論教育研究必要使用,或以合理方法為其他正當目的使用時,得依條例第16條使用,原則上應註明出處。
- 侵害救濟與收益用途:權利人得請求排除或防止侵害,並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及處置侵害物。智慧創作收入應用於原住民族或部落利益;屬全部原住民族取得者,收入納入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供促進原住民族或部落文化發展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