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地方特考三等 文化行政類科 文化行政與文化法規 考古題詳解

114 年・地方特考・三等・文化行政類科
試題代碼 文化行政與文化法規

第 一 題25 分

2025 年文化部追加預算全部被立法院刪除,請分析政府文化部門(部、局、處等)有哪些編列文化預算的依據,這些不同依據各自的優點與缺點分別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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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政府文化支出可以透過哪些制度與財源編列,以及各種方式對文化政策穩定性、彈性與監督問責的影響。答題時應先指出,文化預算不只由文化部或地方文化局編列;各部會、地方政府、所屬機關及公立機構,也可能依其法定職掌與業務計畫編列文化相關經費。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文化基本法》第24條規定,各級政府應寬列文化預算、保障專款專用、合理分配及運用文化資源,並持續充實文化發展所需預算;但條文沒有訂定文化預算占歲出總額的固定最低比例。因此,「應寬列」是政策與法律上的要求,不等於每年預算必然達到特定金額,也不能取代預算審議程序。

解題方法

可從「經費由何種制度進入政府預算」切入,分為一般公務預算、法律要求的特定文化支出、基金或專戶、補助與跨機關計畫,以及追加或特別預算等類型,再比較其穩定性、用途彈性、專業性及審查監督。

題幹所述追加預算遭刪,適合作為引言:追加預算是年度中因特定事由補充預算的工具,並非文化預算的唯一依據。若日常業務、法定義務及長期計畫都仰賴年度追加預算,經費就容易受年度政治與審議結果影響。

文化預算的編列依據及優缺點

一、機關法定職掌與年度一般預算

文化部及地方文化局、處等機關,依組織法規、施政方針與年度業務計畫,在年度總預算中編列人事費、業務費、獎補助費及資本支出。其他部會也可就其職掌編列文化相關經費,例如教育、原住民族、客家、觀光、外交或文化資產保存業務。

優點: 可納入整體施政與財政規劃,經常性業務能逐年編列;各機關依專業分工推動文化事務,並接受議會審議與預算執行監督。

缺點: 文化政策可能分散於不同機關,出現資源重複、政策斷裂或責任歸屬不清;年度預算也可能受財政景氣、施政優先順序與議會審議影響,長期文化計畫不易確保穩定經費。

二、法律明定的文化支出義務

《文化基本法》第24條要求各級政府寬列文化預算;同法第9條並規定,公有文化資產應由所有人或管理機關編列預算辦理保存、修復及管理維護。此外,《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15條規範公有建築物及重大公共工程應辦理公共藝術,經費不得少於造價百分之一。

優點: 法律提供持續編列的規範基礎,較能維護文化資產、公共藝術等具公共性或法定義務的工作,不致完全仰賴機關短期政策偏好。

缺點: 法律規定不會自動產生足額經費,仍須編入年度預算並經立法機關審議;若法規只規定應辦事項、未提供明確財源或額度,機關仍可能面臨財源不足。又《文化基本法》第24條沒有設定固定預算比例,不能據此主張文化預算有法定最低占比。

三、文化發展基金及專戶

《文化基本法》第24條規定文化部應設置文化發展基金,辦理文化發展及公共媒體等相關事項;公共藝術等法定經費,也可能依相關規定納入主管機關基金或專戶統籌運用。基金及專戶的收入來源與支用範圍,依各自法令或設置規定辦理。

優點: 可將特定收入或經費集中管理,提升用途辨識度與延續性,較適合支應跨年度、需累積資源或須專款專用的文化工作。

缺點: 財源規模可能不穩,若收入不足,仍需政府預算挹注;專款專用也會降低財源調度彈性。基金仍受法定用途、監督及相關預算制度拘束,不能視為不受審議的額外財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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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文化機構的行政運作方式,主要可分為:依法行政、專業取向行政、數據或證據回饋行政、整體資源條件運作行政等。請說明這些不同行政方式的重點分別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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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文化機構如何在公共治理架構下運作。文化機構須兼顧法治責任、文化專業、政策成效與資源限制;四種行政方式是觀察機構運作的不同面向,彼此互補,並非互相排斥。

文化行政不只是在機關內處理一般行政程序,還涉及文化價值、專業判斷、公共服務與資源分配。因此,作答時應分別說明每種方式的決策依據、運作重點,以及對文化機構的意義。

**法規時點:**涉及法規適用時,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本題未指定特定法條,重點在行政原則與機構運作方式。

解題方法

依題目列出的四個面向,逐一回答「依據什麼作決策、如何落實、要達成什麼目的」。最後補充文化機構如何整合四者,避免只列名詞或將其中一種方式誤當成唯一標準。

各種行政方式的重點

一、依法行政

文化機構行使公權力、處理公共事務及運用公帑,須有法令依據,並遵守法定程序及行政原則。其重點包括:

  • **權限有據:**依組織法規及相關法令,在職權範圍內辦理業務。
  • **程序正當:**依規定辦理補助、採購、審查、評鑑、人事及財務等事項,兼顧公開、公平與利益迴避。
  • **保障人民權益:**對人民、藝文團體或受補助者作成影響權益的決定時,應遵守平等、比例、明確及正當程序等原則。
  • **責任可受檢驗:**留下必要紀錄,接受監督與問責,確保公帑使用合法、合目的。

依法行政提供文化機構運作的基本界線與正當性;但法律不能取代文化專業判斷,仍須在法定範圍內保留合理的專業裁量。

二、專業取向行政

文化政策與文化服務具有高度專業性,機構的決策應建立在文化藝術及相關領域的知識、經驗與倫理上。其重點包括:

  • **由適任人員參與決策:**依業務性質配置策展、典藏、修復、表演藝術、文化資產、教育推廣等專業人力。
  • **尊重專業判斷:**例如典藏與修復須考量保存倫理,策展及藝術補助審查須重視作品脈絡、創作價值及領域知識。
  • **維護專業自主與多元:**避免以短期政治考量、行政便利或單一市場指標取代專業評估;同時透過公開程序及利益迴避,確保判斷具有公信力。
  • **兼顧公共性:**專業自主不是不受監督,仍須說明決策理由,並回應文化近用、文化平權與公共利益。

專業取向行政使文化機構能依文化工作本身的特性作出合宜判斷,避免行政流程僵化或以一般績效管理方式簡化文化價值。

三、數據或證據回饋行政

此方式是蒐集並分析與業務相關的資料,將執行成果及服務對象的回饋納入規劃、執行與檢討,形成持續修正的治理過程。其重點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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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 條:「為保存及活用文化資產,保障文化資產保存普遍平等之參與權,充實國民精神生活,發揚多元文化,特制定本法。」

請敘述目前國內文化公民在參與制訂文化政策或文化計畫時,出現哪些民眾參與的不同類型及內容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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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 條所揭示的保存、活用與「普遍平等之參與權」為引,考查文化公民如何進入文化政策或文化計畫的形成過程。文化公民不只是文化活動的觀眾或服務使用者,也能表達需求、提出議題、參與討論,並在一定程度上共同規劃、執行與檢視文化事務。

法制上,《文化基本法》要求國家確保文化政策形成過程公正、公開透明,建立人民參與的常設機制;涉及族群文化及語言政策時,應有相關族群代表參與。文化保存也應設置公民參與機制。因此,民眾參與的重點不只在「辦過活動」,而在於參與是否及時、多元,意見是否進入決策與後續執行。

本題法規說明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可依民眾參與的深度與政策流程作答:由取得資訊、表達意見,進一步到共同審議、共同設計及協力執行。再舉臺灣文化政策常見的實踐方式,例如全國或地方文化會議、文化論壇、網路提案、社區營造、文化資產保存參與等。

這樣整理能同時回答「有哪些類型」及「各類型內容為何」,也能呈現參與從單向接收資訊,逐步走向共同治理的差異。

民眾參與的類型與內容

一、資訊公開與政策溝通

政府透過文化政策白皮書、計畫說明會、公開資料、網站或社群平台,說明政策目標、執行內容及資源配置,使民眾理解政策背景與參與管道。此類型主要是政府提供資訊、民眾取得資訊,通常尚未直接共同決策,但有助於建立後續討論的基礎。

二、意見諮詢與公共提案

政府透過公聽會、座談會、問卷、意見徵詢或網路平台蒐集民眾意見;民眾也可主動提案,將地方需求或文化議題帶入政策討論。這類參與讓民眾有機會表達看法,但最後如何取捨,仍由主管機關依權責決定。

例如文化政策形成時辦理分區座談,或由民眾透過網路提案提出地方文化資源、文化近用或文化資產保存需求。

三、審議式公民參與

透過公民論壇、審議民主會議或文化論壇,邀請不同背景的公民針對特定議題,在取得資料、聽取多元觀點並充分討論後,形成建議或審議結論。其特色是重視理性溝通與意見交換,並非單純統計支持或反對人數。

全國文化會議及地方文化論壇,均可作為此類參與的實例;討論議題可涉及文化政策方向、文化平權、文化資產保存或地方文化發展。

四、協作規劃與共同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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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在《文化基本法》中,一再提及相關「文化權利」(cultural rights)、「文化近用」(cultural accessibility)等概念,請分別敘述此二者在各地方的博物館及文化館如何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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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文化基本法》所揭示的文化公民權,並要求把抽象權利轉化為地方博物館及文化館的治理與服務措施。作答須區分:

  • 文化權利是人民作為文化主體,得以創作、表意、參與及享有文化生活的權利,核心在於人民有自主決定、表達與參與文化的地位。
  • 文化近用是人民實際參與、欣賞及共享文化的權利,核心在於降低參與文化生活的各種障礙,使權利能在生活中實現。

《文化基本法》第3條明定人民為文化與文化權利之主體,享有創作、表意、參與的自由及自主性;第4條要求文化權利不因族群、語言、性別、年齡、地域、身心狀況、社會經濟地位等而受歧視或不合理差別待遇;第5條保障人民參與、欣賞及共享文化之近用權利,並要求國家建立友善平權的文化環境。第8條保障人民參與文化政策及法規制定的權利;第10條則要求健全博物館事業、提升專業性與公共性,並以多元形式或科技媒體增進文化近用。

本題涉及之法規內容,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採「權利主體與決策參與—平等消除障礙—地方實踐」三層架構:

  1. 先說明文化權利著重人民能否自主表達、參與及共同決定文化事務。
  2. 再說明文化近用著重人民是否能實際接觸並使用文化資源。
  3. 分別列舉地方博物館及文化館的治理、典藏展示、教育推廣、空間服務與數位服務措施,並連結多元族群、偏遠地區、高齡者、身心障礙者及經濟弱勢者等不同使用者。

文化權利在地方博物館及文化館的落實

一、建立公眾參與及共同治理機制

地方政府與館舍應讓居民參與館務方向、年度計畫、展示主題與教育活動規劃,例如設置公眾諮詢會議、社區代表席次、使用者座談或定期意見回饋制度。涉及特定族群的文化與語言內容,應邀請該族群及文化實踐者參與策劃,避免由機關單方面詮釋。

二、尊重多元文化與自我表述

典藏、展示及文化活動應呈現地方不同族群、世代、語言與生活經驗,並讓相關社群參與資料蒐集、詮釋、授權與呈現。原住民族、客家、新住民及地方社群的文化內容,應避免刻板化、單一化或將活態文化僅視為觀光素材。

三、保障創作、表意與文化實踐空間

館舍可提供展演、工作坊、排練、創作與社區交流空間,支持居民與地方藝文工作者參與策展及活動。文化館亦可透過地方文史調查、口述歷史、技藝傳習及社區共作,使居民不只是文化服務的接受者,也能成為文化內容的創作者與傳承者。

四、落實參與程序及意見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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