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地方特考三等 一般民政類科 地方政府與政治 考古題詳解

114 年・地方特考・三等・一般民政類科
試題代碼 地方政府與政治

第 一 題25 分

就中央與地方權限之劃分而言,國家事務與地方事務權力的劃分有以下三種形式:中央集權制、地方分權制以及均權制。試申論其各自的特點與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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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中央與地方之間,如何依事務性質分配權力。作答時要先說明「中央集權制」「地方分權制」「均權制」各自的劃分原則,再比較它們對中央與地方權限配置、治理效果及適用情形的差異。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我國憲法第十章第 107 條至第 111 條規定中央與地方權限:第 107 條列舉中央立法並執行事項;第 108 條列舉中央立法事項;第 110 條規定縣立法並執行事項;第 111 條則以事務性質作為未列舉事項的分配依據。省自治事項已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9 條停止適用。此一制度以均權原則為核心。地方制度法第 18 條至第 20 條並列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的自治事項。

解題方法

採「權限集中程度」作為比較軸線:先看權力主要集中在哪一級政府,再看地方是否具有自主處理地方事務的權限,最後說明我國制度如何依事務性質分配權限。須區分「地方分權」與「均權」:地方分權著重地方自治與自主;均權則依事務的全國性或地方性分配權限,並保留中央與地方分別處理其所屬事務的空間。

各種權力劃分形式

一、中央集權制

中央集權制係將國家主要權力集中於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多為中央的行政機關或派出機關,依中央命令執行任務。地方首長及重要官員通常由中央任命,地方缺乏獨立的立法權、財政權與人事自主權。

其優點是政策容易統一,便於集中資源及推動全國性事務;缺點是決策層級較遠,較難回應各地差異,也可能造成中央負擔過重、地方缺乏積極性。此制適合強調國家統一及迅速動員的情境,但若過度集中,容易降低地方治理效能。

二、地方分權制

地方分權制係將相當程度的自治權交由地方政府,使地方得依其區域需要處理地方事務。地方政府通常具有民選的地方首長及民意機關,並在法律範圍內享有自治立法、行政執行、財政運用等權限。

其優點是地方較能掌握居民需求,政策具有因地制宜的彈性,也能透過地方選舉與議會監督落實民主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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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當政府考慮進行行政區劃時,不同政黨與個人都會有很多不同的看法與意見。試申論欲決定單一行政區域的大小與層級數應考慮哪些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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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行政區劃是依國家治理與地方自治的需要,將國土劃分為不同範圍與層級的行政區域,並據以配置政府組織、權限、財源與公共服務。題目聚焦兩個相互關聯的制度選擇:單一行政區域應劃多大,以及政府層級應設幾層。

行政區域的大小與層級數沒有適用所有國家的固定答案。區域過小,可能缺乏足夠人口、財源與專業人力;區域過大,則可能增加行政管理距離、弱化地方認同與民眾參與。層級過多會增加行政成本與協調環節,層級過少則可能使中央與地方、或上級與基層間缺少適當的管理與服務節點。

法制提示: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地方制度法》第 7 條規定,省、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及區的設置、廢止與行政區域的劃分、調整,應依法律規定行之。行政區劃的具體評估,也應兼顧國土整體規劃及人口、地理、資源、財政、產業、交通、生活圈、民意與選舉區等治理因素。此題重點在行政區劃原則,並非要求提出單一最適人口或面積公式。

解題方法

可先說明行政區域大小與政府層級數彼此牽動,再分別從治理規模與層級配置論述,最後以行政效率、民主參與、地方均衡與制度穩定作綜合判斷。這樣能直接回應題目中的兩個決策面向,也能呈現行政區劃需整體考量,不能只依人口或政黨利益決定。

一、決定單一行政區域大小應考量的因素

(一)人口規模、分布與成長趨勢

人口數量及密度影響公共服務需求、行政業務量、選舉代表性與政府財政能力;人口成長或移動趨勢則關係到未來設施配置與服務負荷。區域太小,人口與稅源可能不足以支撐完整服務;區域太大,內部人口分布不均也可能使偏遠地區需求受到忽略。

(二)地理環境、自然資源與災害治理

應考量地形、河川流域、山脈海岸、交通阻隔,以及自然資源與生態系統的分布。行政界線若符合流域、生態圈或災害應變範圍,有助於整合水資源管理、環境保護與防災救災;若界線切割自然生活區域,則容易增加跨區協調成本。

(三)交通、經濟活動與生活圈

通勤、就學、就醫、購物及產業往來形成的生活圈,應作為區域規模的重要依據。行政區域若能涵蓋相互依存的都會區或產業腹地,較有利於交通建設、公共設施及土地使用整體規劃;若每日生活圈跨越行政界線,則須透過跨域合作或調整轄區改善治理。

(四)行政效率、服務可近性與管理幅度

區域規模須能兼顧政府的管理能力與民眾取得服務的便利性。轄區太大,可能導致服務距離增加、地方差異不易掌握、管理負荷過重;轄區太小,則可能出現機關重複、資源分散及專業人力不足。規模設計應使政府有足夠能力提供服務,也讓居民能有效接觸政府。

(五)地方財政與資源配置

應評估稅源、財政收支、公共支出需求,以及各地資源分布。區域規模若能形成合理的財政與服務基礎,可提升地方自治能力;但若區劃只把富裕區與弱勢區機械合併,未建立公平的資源分配與財政調節機制,仍可能造成區域落差。

(六)族群特性、歷史文化與地方認同

語言、宗教、風俗、歷史沿革與社區意識,影響居民對行政區域的認同及政策接受度。區劃宜尊重具有共同生活經驗的社群,避免割裂文化脈絡或忽略特定族群需求;同時也須讓地方文化認同與公共治理範圍相互配合。

(七)民主代表與選舉公平

行政區域會影響地方民意代表的產生、選區安排及資源分配。劃區應兼顧人口代表性、地方連結及選舉公平,避免界線設計不當造成代表性失衡或政治操弄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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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請問地方財政與國家財政本質上有哪些相異之處?就財源部分,地方與中央政府的主要稅收財源一般是如何劃分,原因為何?試申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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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兩層次:一是地方財政與國家財政在財政功能、財政權限及服務範圍上的差異;二是中央與地方如何分配稅源,以及這種分配背後的財政學理由。

地方財政是地方政府為執行地方職責、提供地方公共服務而籌措與運用財源的活動,屬於國家整體財政的一部分。國家財政則以全國為範圍,負責全國性公共服務、所得重分配及總體經濟穩定等事項。

法規依據為《財政收支劃分法》及《地方稅法通則》。以下稅目劃分以民國 114 年命題時的法規為準。

地方財政與國家財政的本質差異

比較面向國家財政地方財政
財政主體與範圍以中央政府為主體,涵蓋全國以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等地方政府為主體,限於特定轄區
主要服務對象全體國民,提供國防、外交、全國性交通及社會保險等服務轄區居民,提供地方道路、垃圾清運、地方建設及區域公共設施等服務
公共服務外溢範圍常具有全國性或跨區域影響多以轄區內居民受益為主;若服務跨越轄區,須協調或共同分擔
主要財政功能除資源配置外,亦負責所得重分配與總體經濟穩定著重依地方需求配置資源、提供地方服務;重分配及景氣穩定能力相對有限
財政權限依憲法及法律行使全國性財政權限財政權限受法律規範;地方課稅須有法律依據,不能自行創設法律未許可的稅目
稅收與財政調劑掌握較具全國性、稅基較廣的稅源,並透過統籌分配及補助調劑地方財力以不動產及地方性稅源為主要地方稅收,並接受統籌分配稅款與補助

兩者並非互不相干的兩套財政。地方政府負責不少居民日常可感受的公共服務;中央政府則處理地方難以單獨承擔的全國性事項,並藉由統籌分配稅款及補助款縮小地方財力差距。

解題方法:先分功能,再談稅源

作答可依「財政功能—稅源特性—法定稅目」三步驟鋪陳:

  1. 先說明中央與地方的服務範圍不同,中央偏重全國性事務、所得重分配與總體穩定,地方偏重轄區內公共服務。
  2. 再說明稅源劃分原則:全國性、流動性高、需要統一稽徵或涉及公平重分配的稅,宜由中央掌握;稅基固定於地方、受益範圍較地方化且與地方服務關聯較高的稅,適合歸地方。
  3. 最後援引《財政收支劃分法》第 8 條及第 12 條說明我國法定稅目,並指出「列為國稅」不代表收入全由中央留用。

財源部分:主要稅收如何劃分

一、中央主要稅收:以國稅為主

依民國 114 年《財政收支劃分法》第 8 條,國稅包括:

  • 所得稅
  • 遺產及贈與稅
  • 關稅
  • 營業稅
  • 貨物稅
  • 菸酒稅
  • 證券交易稅
  • 期貨交易稅

其中,所得稅、營業稅及貨物稅雖列為國稅,法律仍規定部分收入由中央統籌分配地方。依民國 114 年修正後條文,所得稅總收入百分之十一、營業稅扣除稽徵經費及依法提撥統一發票給獎獎金後的全部收入,以及貨物稅總收入百分之十,應由中央統籌分配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

另有部分遺產及贈與稅、菸酒稅收入,依第 8 條規定分配予地方。這說明稅收劃分除了「稅目歸屬」,也包含「收入分配」;國稅不等於中央獨占全部稅收。

二、地方主要稅收:以不動產及地方性稅目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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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美國的地方政府之中一般係以市(municipal)扮演的角色最為重要,地方組織也最為多樣化。除了與我國類似的市長制(Mayor-Council System)之外,請試述美國的市政府組織是否有其他形式?又其優缺點分別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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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美國市政府的組織形式,主要在考「行政權如何配置」以及「民選政治領導與專業行政管理如何分工」。除市長—議會制(Mayor-Council System)外,常見分類還包括議會—經理制(Council-Manager System)與委員會制(Commission System)。部分教材也把城鎮會議制及代表制城鎮會議制列為地方政府形式;兩者主要適用於規模較小的城鎮。

判斷各制的關鍵,在於辨認誰制定政策、誰負責日常行政,以及行政首長如何產生與負責。

解題方法

題目先要求說明「是否有其他形式」,再要求分別敘述優缺點。作答宜以市政府的三種主要組織形式為主,並依序說明制度運作、優點及缺點。比較時可聚焦於四個面向:行政效率、專業程度、政治責任與民意代表性。

其他市政府組織形式及其優缺點

一、議會—經理制(Council-Manager System)

**制度內容:**選民選出市議會,議會負責制定政策、通過預算及監督市政;議會聘任具行政管理專業的市經理(city manager),負責執行政策、指揮市府部門及處理日常行政。市長通常由議會選出或由選民選出,但多半偏重議會主持、對外代表等職能,實際行政權主要由市經理行使。

優點:

  1. **專業化管理:**市經理以行政管理能力受聘,較能運用專業知識規劃、協調及執行市政。
  2. **政策與行政分工清楚:**議會決定政策方向,市經理負責執行,有助建立穩定、連續的行政運作。
  3. **降低政治干預行政的程度:**市政人事與日常管理較不受選舉周期、政黨競爭或個別議員干預。
  4. **行政首長可由議會更換:**市經理不直接透過選舉取得職位,議會可依其績效決定是否續聘或解聘。

缺點:

  1. **民主責任較不直接:**市經理不是由選民直接選出,民眾較難直接追究其政治責任。
  2. **政治領導較分散:**若市長權力有限,市政府可能缺乏一位能整合意見、清楚代表市民的強勢政治領袖。
  3. **議會與經理可能發生衝突:**議會制定政策,經理掌握行政執行,雙方若對職權或政策理解不同,可能形成僵局。
  4. **過度重視管理技術的風險:**公共政策不只有效率問題,也涉及價值選擇與利益分配;若過度強調行政專業,可能弱化政治回應與民意參與。

二、委員會制(Commission System)

**制度內容:**由選民選出數名委員,組成市政委員會,共同負責議決市政政策;各委員通常分掌一個市府部門,兼具議決與行政職責。委員會中的主席或市長,通常不具備如市長—議會制強勢市長的獨立行政權。

優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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