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地方特考四等 環保行政 環境污染防治技術概要 考古題詳解

113 年・地方特考・四等・環保行政
試題代碼 環境污染防治技術概要

第 一 題25 分

受到極端氣候的影響,近年來降雨不平均及水情吃緊之狀況愈見頻繁,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 請根據合理化公式,說明極端氣候造成都市環境淹水之成因。(15 分)

(二) 請說明水資源合理利用之可行策略與作法。(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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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心觀念

本題以合理化公式說明都市降雨如何轉化為尖峰逕流,並以此分析都市淹水成因。合理化公式常寫為:

Qp=CiAQ_p = C i A

其中:

  • QpQ_p:集水區尖峰逕流量。
  • CC:逕流係數,代表降雨轉為地表逕流的比例;鋪面、屋頂等不透水面增加時,CC 通常上升。
  • ii:平均降雨強度,通常取降雨延時等於集流時間時的平均強度。
  • AA:集水區面積。

若 ii 以 mm/hr、AA 以 km² 表示,則常用換算式為 Qp=0.278CiAQ_p=0.278CiA,單位為 m³/s。合理化公式適用於小型集水區的尖峰流量估算,不能完整描述整場降雨的逕流歷線。

二、解題方法

第一小題依 Qp=CiAQ_p=C i A 的三個因子,分別說明極端降雨如何提高 ii、都市化如何提高 CC,再補充排水能力與蓄洪空間不足時,逕流尖峰便會造成積淹水。

三、(一)極端氣候造成都市環境淹水之成因(15 分)

  1. 短延時強降雨提高降雨強度 ii 極端氣候使降雨集中於短時間,降雨強度可能超過都市排水系統的設計基準。由公式可知,ii 增大會使尖峰逕流量 QpQ_p 隨之增加。當雨水在短時間內大量匯流,側溝、雨水下水道及抽水設施便容易超過負荷。

  2. 都市不透水面增加,使逕流係數 CC 上升 建築物、道路及停車場等鋪面減少雨水入滲與地表滯留,降雨較快轉為地表逕流。都市化也常縮減綠地、埤塘與其他天然蓄水空間,使集水區的 CC 增大、逕流集中時間縮短,尖峰流量因而升高。

  3. 排水與滯洪能力不足,逕流無法及時排出或暫存 即使降雨造成的逕流量增加不多,若排水設施容量有限、排水出口受河川高水位頂托,或低窪地區排水不易,仍會發生積淹水。都市硬鋪面使雨水快速匯集,也可能讓局部排水系統在短時間內承受高流量。

  4. 降雨時空分布改變,造成局部超量集中 極端降雨可能集中在特定區域,局部集水區的實際降雨強度高於以平均值估算的強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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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請根據空氣污染防制法及其相關條文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一) 細懸浮微粒(PM2.5)之來源及成因為何?(5 分)

(二) 空氣品質指標(Air quality index, AQI)之定義與應用意義。(10 分)

(三) 空氣污染物總量管制之精神及其運作方式。(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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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適用的《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PM₂.₅ 是氣動粒徑小於或等於 2.5 微米的懸浮微粒。答題應掌握「原生性直接排放」與「衍生性二次生成」兩類,並指出人為、自然來源及氣象條件都會影響其濃度。

**解題方法:**先按生成方式分類,再列舉常見來源與形成條件:

  1. **原生性 PM₂.₅:**污染物排放或物理作用後,直接以細懸浮微粒形式存在於空氣中。人為來源包括汽機車及船舶排氣、燃煤或燃油、工業製程、露天燃燒、營建及道路揚塵;自然來源包括火山灰、森林火災、土壤或沙塵、海鹽飛沫等。
  2. **衍生性 PM₂.₅:**硫氧化物(SOₓ)、氮氧化物(NOₓ)、揮發性有機物(VOCs)及氨(NH₃)等氣態前驅物,經大氣中的氧化、光化學反應與氣粒轉換,生成硫酸鹽、硝酸鹽、銨鹽及二次有機氣膠等細粒子。
  3. **濃度變化因素:**風速與風向、降雨、日照、混合層高度及大氣穩定度,會影響污染物擴散、輸送、清除與二次生成;跨區域傳輸也會增加受體地區 PM₂.₅ 濃度。

**解題技巧:**考場可用「直接排放、前驅物反應、氣象與傳輸」三層作答;避免將 PM₂.₅ 全部歸因於汽機車或單一污染源。

(二)空氣品質指標(AQI)之定義與應用意義

**核心觀念:**AQI 是依空氣品質監測資料,將污染物濃度換算為健康影響尺度,供民眾判讀空氣品質及採取健康防護措施的指標。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採用的指標涵蓋臭氧(O₃)、細懸浮微粒(PM₂.₅)、懸浮微粒(PM₁₀)、一氧化碳(CO)、二氧化硫(SO₂)及二氧化氮(NO₂)六種污染物。

**解題方法:**依「監測濃度 → 副指標 → 當日最大副指標」說明其計算與用途。各污染物依其濃度分段換算成空氣品質副指標(IAQI),再取當日各副指標的最大值,作為該測站當日 AQI:

AQI=max⁡(IAQIO3,IAQIPM2.5,IAQIPM10,IAQICO,IAQISO2,IAQINO2)\mathrm{AQI}=\max(\mathrm{IAQI}_{O_3},\mathrm{IAQI}_{PM_{2.5}},\mathrm{IAQI}_{PM_{10}},\mathrm{IAQI}_{CO},\mathrm{IAQI}_{SO_2},\mathrm{IAQI}_{NO_2})

AQI 數值愈高,代表空氣污染程度及健康影響風險愈高。其主要應用意義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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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依據某一電鍍工廠產生之廢水分析結果顯示,該廢水中含有重金屬及氰化物(CN−CN^-),其中重金屬種類主要包括 Cr(VI)Cr(VI)、Pb2+Pb^{2+}、Cu2+Cu^{2+} 及 Zn2+Zn^{2+},請規劃說明該工廠之各項污染物應如何有效處理,使其達到符合放流水排放標準。(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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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電鍍廢水中氰化物與多種重金屬的分流及化學處理。關鍵是先破氰,再處理金屬,並依不同金屬的化學型態安排還原、沉澱及固液分離。若氰化物尚未破壞就酸化,可能產生劇毒氰化氫;若含鉻廢水與氰系廢水混合,也會增加後續處理風險。

放流水是否符合標準,須依排放水體類別、適用管制規定及檢測結果判斷;題目未提供排放類別與濃度,因此以下說明適當處理流程,並以處理後各項污染物經檢測低於適用限值為前提。法規標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為準。

解題方法與處理流程

一、分流收集與均化

將含氰廢水、含六價鉻廢水及其他含金屬廢水分槽收集,避免不同處理需求互相干擾;均化水量及污染負荷後,分別進行前處理。含氰水及含鉻水在完成各自處理前,不應任意混合或酸化。

二、含氰廢水:鹼性氧化破氰

先將含氰廢水維持在鹼性條件(通常控制 pH 約 10 以上),再以次氯酸鈉等氧化劑處理。第一階段將氰化物氧化成毒性較低的氰酸鹽,第二階段再進一步氧化為二氧化碳與氮氣:

CN−+OCl−→CNO−+Cl−\mathrm{CN^- + OCl^- \rightarrow CNO^- + Cl^-} 2CNO−+3OCl−+H2O→2CO2+N2+3Cl−+2OH−\mathrm{2CNO^- + 3OCl^- + H_2O \rightarrow 2CO_2 + N_2 + 3Cl^- + 2OH^-}

控制氧化劑投加量、pH、反應時間及殘餘氰化物,並以檢測確認破氰完成。破氰後再視廢水金屬含量,調整至後續金屬處理所需條件。不可先加酸降低 pH,否則可能使氰離子轉為氰化氫逸散。

三、含六價鉻廢水:先還原,再沉澱

六價鉻在常用鹼性沉澱條件下不易直接以氫氧化物方式有效去除,須先在酸性條件下以還原劑將其還原為三價鉻。可使用亞硫酸氫鈉、偏亞硫酸鈉或亞鐵鹽;以亞硫酸氫根表示的還原反應為:

Cr2O72−+3HSO3−+5H+→2Cr3++3SO42−+4H2O\mathrm{Cr_2O_7^{2-} + 3HSO_3^- + 5H^+ \rightarrow 2Cr^{3+} + 3SO_4^{2-} + 4H_2O}

確認六價鉻還原完成後,再加鹼提高 pH,使三價鉻形成難溶氫氧化物:

Cr3++3OH−→Cr(OH)3(s)\mathrm{Cr^{3+} + 3OH^- \rightarrow Cr(OH)_3(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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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相關規定,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 土壤、地下水及底泥污染之定義。(5 分)

(二) 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整治場址為何?(5 分)

(三) 污染行為人及潛在污染責任人為何?(5 分)

(四) 為減輕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危害或避免污染擴大,相關污染場址應採取哪些應變必要措施及管制措施?(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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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與法源

本題考《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2 條的法定定義,以及第 12 條、第 15 至 18 條的場址公告與管制措施。作答時須分清楚污染的法律定義、控制場址與整治場址的分級,以及主管機關可採取的應變措施和污染管制區措施。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序按「污染定義 → 場址分級 → 責任人 → 應變及管制措施」作答。第(四)題同時問「應變必要措施及管制措施」,因此除列《土污法》第 15 條的八項應變措施,也要補充第 16 至 19 條污染管制區的主要管制事項。

(一)土壤、地下水及底泥污染之定義(5 分)

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2 條:

  1. 土壤污染:土壤因物質、生物或能量介入,致品質變更,並有影響正常用途或危害國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之虞。
  2. 地下水污染:地下水因物質、生物或能量介入,致品質變更,並有影響正常用途或危害國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之虞。
  3. 底泥污染:底泥因物質、生物或能量介入,致影響地面水體生態環境與水生食物的正常用途,或危害國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之虞。

三者定義的共同要件是「物質、生物或能量介入」及「造成特定用途或健康環境風險」;底泥污染的用途判斷特別著重地面水體生態與水生食物。

(二)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整治場址(5 分)

依《土污法》第 2 條及第 12 條:

  1. 控制場址:污染來源明確,且土壤或地下水污染物濃度達污染管制標準的場址,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依法所稱控制場址,亦包括污染物非因自然環境存在而經沖刷、流布、沉積或引灌造成達管制標準的情形。
  2. 整治場址:控制場址經初步評估,有嚴重危害國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之虞,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核公告者。

簡言之,污染達管制標準且來源明確,先公告為控制場址;控制場址經初評認有嚴重危害之虞,再經中央審核公告為整治場址。

(三)污染行為人及潛在污染責任人(5 分)

依《土污法》第 2 條:

  1. 污染行為人:因下列行為之一造成土壤或地下水污染之人:
  • 洩漏或棄置污染物。
  • 非法排放或灌注污染物。
  • 仲介或容許他人洩漏、棄置、非法排放或灌注污染物。
  • 未依法令規定清理污染物。
  1. 潛在污染責任人:因下列行為致污染物累積於土壤或地下水,並造成污染之人:
  • 排放、灌注或滲透污染物。
  • 核准或同意於灌排系統及灌區集水區域內排放廢污水。

兩者都須與污染形成有法定行為及因果關係;作答時應完整列出各自的行為態樣,不宜把「潛在污染責任人」簡化成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

(四)應變必要措施及管制措施(10 分)

1. 應變必要措施:《土污法》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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