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地方特考四等 一般民政類科 地方自治概要 考古題詳解

112 年・地方特考・四等・一般民政類科
試題代碼 地方自治概要

第 一 題25 分

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稅課由中央統籌分配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之款項,其分配辦法應依何具體規定及何程序為之?請詳述並分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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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十六條之一第二項:中央統籌分配稅款應依哪些分配原則與比例分配,以及分配辦法由誰擬訂、經過何種程序核定。

統籌分配稅款的分配,須依法律所定原則與比例辦理;具體分配辦法則由財政部洽商中央主計機關及受分配地方政府後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這是「法律定原則與比例、主管機關擬具辦法、行政院核定」的制度。

解題方法與法條分析

以民國112年《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十六條之一第二項為準,將條文分成「分配實體規則」與「辦法訂定程序」兩部分作答。

一、分配實體規則

  1. 先區分普通統籌分配稅款與特別統籌分配稅款

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八條第二項統籌分配的款項,總額中百分之六列為特別統籌分配稅款,其餘百分之九十四列為普通統籌分配稅款。

  1. 特別統籌分配稅款

特別統籌分配稅款供支應受分配地方政府緊急及其他重大事項所需經費,由行政院依實際情形核定分配。

  1. 普通統籌分配稅款

普通統籌分配稅款按法律規定的比例分配:

  • 直轄市:百分之六十一。
  • 縣(市):百分之二十四。
  • 鄉(鎮、市):百分之九。

三者合計為百分之九十四,即普通統籌分配稅款的全部比率。

直轄市部分,依營利事業營業額、財產稅收入、土地面積、人口數及平均每戶可支配所得等因素分配;縣(市)部分,依基準財政需要額與基準財政收入額差額、營利事業營業額及人口數等因素分配;鄉(鎮、市)部分,則由縣(市)政府依相關規定分配。

因此,法條並非只授權行政機關自行決定比例,而是已先規定普通與特別統籌款的區分及各類地方政府的分配比例,再由分配辦法規範計算、資料及作業細節。

二、分配辦法的訂定程序

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十六條之一第二項,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應由財政部洽商中央主計機關及受分配地方政府後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程序順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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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試述地方自治法人自治立法權之位階與規範事項,並舉實例加以說明其位階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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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自治團體作為公法人,依自治權制定自治法規的權限、自治法規的種類與規範位階,以及上位法規對自治立法的拘束效果。作答時應區分「自治事項或授權事項」與「自治條例或自治規則」,再說明自治法規不得違反的上位規範。

**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適用《地方制度法》第25條至第30條。

《地方制度法》第25條規定,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得就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的授權,制定自治法規。自治法規分為:

  • 自治條例: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地方行政機關公布。
  • 自治規則: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

因此,自治立法權不是地方得任意制定規範的權力,而是在憲法及法律所劃定的自治權限內,針對地方自治事項或受授權事項制定法規的權限。司法院釋字第527號也指出,地方自治團體在受憲法及法律規範之前提下,享有對自治事項制定規章並執行的權限。

解題方法

先依《地方制度法》第25條辨明自治法規的形式,再依第28條判斷哪些重要事項必須以自治條例規定,最後依第30條交代自治法規的位階及抵觸上位法規的效果。

第28條列舉應以自治條例規定的事項,包括:

  1. 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應以自治條例規定者。
  2. 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的權利義務者。
  3. 關於地方自治團體及所營事業機構的組織者。
  4. 其他重要事項,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應以自治條例規定者。

自治規則的訂定則受《地方制度法》第27條規範:地方行政機關得就其自治事項,在自治條例或法律、中央法規授權範圍內訂定自治規則;涉及上級政府主管機關權限者,並須經該主管機關核定或同意。自治規則不得牴觸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的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該地方自治團體的自治條例。

位階與效力

地方自治法規的位階,可概括如下:

憲法>法律及中央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下級自治團體自治法規憲法 > 法律及中央法規 > 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 > 下級自治團體自治法規

自治法規內部則須區別自治條例與自治規則:自治條例由地方立法機關議決,並受第28條重要事項法律形式的要求;自治規則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須在自治條例或法律、中央法規授權範圍內,不得牴觸自治條例及其他上位規範。

《地方制度法》第30條進一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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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題2 分

依憲法規定,關於地方之權限,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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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第 109 條與第 110 條所定的地方自治事項,以及縣、鄉兩級地方自治團體權限的差異。判斷重點在於:憲法是否直接列明該級地方自治團體的事項,以及賦予哪些權限。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憲法》第 109 條列舉縣的自治事項,並規定縣就其自治事項得制定規章、執行自治事項;《憲法》第 110 條則列舉縣的其他事項。憲法並未因此賦予縣司法權或監察權。《憲法》第 118 條關於直轄市自治以法律定之;第 119 條關於蒙古、西藏地方自治以法律定之。鄉的自治地位與權限主要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並非憲法直接明文賦予特定事項的立法權與執行權。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中的地方層級,再看權限種類:

  1. 縣:憲法第 109 條直接列出縣自治事項,並涉及制定規章及執行自治事項,故有立法與執行面向。
  2. 司法、監察:憲法另設司法機關與監察機關,並未把司法權或監察權列為縣的自治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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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住民自治係指地方自治團體領域內之人民,以地方住民身分參與當地公共事務。下列何者不屬於住民自治理念之表現形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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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住民自治」的表現形態。住民自治是地方自治團體領域內的人民以住民身分參與地方公共事務,常見形式包括取得地方資訊、參與地方選舉與罷免,以及透過參與式預算直接參與預算決策。

本題涉及法規時,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判斷關鍵在於:各選項呈現的是住民以地方住民身分參與公共事務,還是行政機關依法保障特定利害關係人的程序參與。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參與的身分與功能:若是住民普遍享有的資訊權、政治參與權,或直接參與公共資源分配,屬於住民自治的表現;若是行政機關對特定計畫的利害關係人進行通知、聽證等程序,則屬於行政程序上的參與保障,不是本題所指的住民自治表現形態。

選項分析

  • (A) 正確。 住民依法請求公開地方政府資訊,使地方居民得以了解地方施政與公共事務,並據以監督政府,屬於住民自治的資訊參與。
  • **(B)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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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關於自治事項與委辦事項之區別,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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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地方制度法》中自治事項與委辦事項的差異,重點在經費負擔、監督方式、管轄權,以及自治規則與委辦規則的訂定程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自治事項是地方自治團體依其自治權處理的事務;委辦事項則是上級政府將其權限內的事務交由地方自治團體辦理。兩者的監督及規範方式不同。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自治事項與委辦事項的法律效果。尤其要注意規則的訂定程序:自治規則依《地方制度法》送上級主管機關核定或備查;委辦規則則應函報委辦機關核定後發布。選項若把自治規則說成送地方立法機關審議,即與法定程序不符。

選項分析

**(A) 正確。**自治事項由地方自治團體依其自治權辦理,所需經費原則上由地方自行編列預算支應;委辦事項是上級機關交付辦理,經費原則上由委辦機關負擔。選項所稱「自有財源有限」是在描述地方財源狀況,並非自治事項經費負擔規則的完整表述;但其自治事項由地方編列預算、委辦事項原則由委辦機關負擔的區分,符合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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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關於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使用公共設施之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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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所保障的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使用公共設施之權,以及此權利的界限。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的《地方制度法》第 16 條,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享有使用地方自治團體公共設施的權利。

這項權利保障居民在符合法規及設施使用規則的前提下使用公共設施,但不代表居民可以要求地方自治團體新設特定設施,也不表示所有使用者必須適用完全相同的收費或法律關係。

解題方法

先區分「使用既有公共設施的權利」與「請求設置特定公共設施的權利」。前者是居民依法享有的權利;後者涉及地方自治團體的公共政策、財政及設施規劃,居民並無一般性的請求權。再判斷收費差異與法律形式選擇是否為自治團體得行使的管理權限,即可找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 (A) 居民享有平等使用公共設施之權:正確。 居民依法享有使用公共設施的權利,地方自治團體應依平等原則提供使用機會。設施容量、安全或特定資格等因素,仍可能構成合理的使用限制;平等使用不等於任何情況下都不得設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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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依現行法規定,關於我國地方制度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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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3 條所定的地方層級與編組。以下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的法規規定作答。

地方由省、直轄市構成;省下分縣、市,縣下分鄉、鎮、縣轄市;直轄市及市下分區。村、里則是鄉、鎮、縣轄市或區內的編組,並非「村再分里」的上下層級。

解題方法

依《地方制度法》第 3 條逐一核對各選項的層級和編組關係。判斷關鍵在於村、里各自隸屬哪一種行政區域:鄉內編組為村;鎮、縣轄市及區內編組為里。因此,若把村寫成里上一層,或說村內再編組為里,即與法條不符。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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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某縣政府擬將長期停放路邊停車格之廢棄汽機車予以移除,並視同廢棄物處理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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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關於自治條例的制定、名稱、公布及備查程序。汽機車遭移除並按廢棄物處理,涉及人民財產權,因此相關規範須以自治條例定之。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

依《地方制度法》第28條,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權利義務的事項,應以自治條例定之。依同法第26條,縣(市)自治條例稱為「縣(市)規章」;經縣議會議決後,縣政府應於法定期限內公布,並依規定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自治條例的四個程序要點:是否須以自治條例規範、名稱是否正確、公布期限及備查對象。題目提供官方答案為 C;關鍵在 C 將法定公布期限寫成「3 個月」。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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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下列何種事項,地方自治團體得以自治條例規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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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中的「自治事項」及地方自治團體以自治條例規範事項的範圍。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地方制度法》第 18 條、第 19 條分別列出直轄市及縣(市)的自治事項;第 24 條則規定,地方自治團體與其他地方自治團體合辦事業,經相關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得設組織經營。

地方自治團體就自治事項,得依《地方制度法》第 25 條制定自治法規;其中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自治團體公布者,稱為自治條例。判斷本題的關鍵,是辨別選項屬於地方自治事項,還是依法由中央處理的事項。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地方制度法》列舉的自治事項:凡條文將該事項列為地方自治團體自治事項,地方即得依權限以自治條例規範;若屬中央權限,則非地方自治團體得自行規範的自治事項。地方自治團體間合辦事業,明列於直轄市及縣(市)自治事項,故選(D)。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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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依現行法規定,下列何者不是鄉(鎮、市)自治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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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20條所列的鄉(鎮、市)自治事項,重點是依法律明文判斷事項的權責層級。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第20條列有鄉(鎮、市)的殯葬設施、廢棄物清除及處理,以及交通規劃、營運及管理;「消費者保護」則列為縣(市)自治事項,見同法第19條。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地方制度法》第20條的列舉內容。若選項出現在第20條,即屬鄉(鎮、市)自治事項;若法律將該事項列在其他層級的自治事項中,就不是鄉(鎮、市)自治事項。

選項分析

  • (A) 殯葬設施之設置及管理:正確,屬鄉(鎮、市)自治事項。《地方制度法》第20條第三款「關於社會服務事項」明列鄉(鎮、市)殯葬設施之設置及管理。
  • **(B) 廢棄物清除及處理:正確,屬鄉(鎮、市)自治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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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下列何者無須經上級政府或有關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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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對地方自治法規及地方立法機關內部規範的核定要求。判斷關鍵是區分「須報上級政府或有關機關核定」與「由地方立法機關自行訂定、無須核定」的事項。以下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說明。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各選項的規範性質,再對照《地方制度法》的訂定程序:委辦事項規則、議會組織自治條例及山地原住民區名稱變更,都有上級政府或有關機關核定程序;地方立法機關的自律規則則由該機關自行訂定,無須核定。因此選出 (C)。

選項分析

(A) 委辦規則:錯誤。 地方自治團體依上級政府委辦事項訂定委辦規則,應報委辦機關核定後發布。委辦規則是處理受委辦事項的規範,須由委辦機關核定,並非無須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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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有關縣(市)長出缺之代理,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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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82 條「民選地方行政首長出缺及停職時的代理方式」。解題關鍵是先辨別「出缺」與「停職」:首長因辭職、去職或死亡而出缺,代理方式與首長停職時不同。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地方制度法》第 82 條規定,縣(市)長辭職、去職或死亡者,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縣(市)長停職者,則由副縣(市)長代理。現行法已修正部分相關規定,但本題仍依命題當年法規判斷。

解題方法

題幹使用「出缺」,表示縣(市)長職位因辭職、去職或死亡而空缺。依《地方制度法》第 82 條,應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對應選項 (C)。

應注意,副縣(市)長代理是縣(市)長「停職」時的規定,不能把停職情形套用到出缺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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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A 縣轄市人口為 31 萬人,關於該市公所組織編制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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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對鄉(鎮、市)公所組織與人員配置的規定。縣轄市仍屬鄉(鎮、市)公所組織規範的範圍;人口達到三十萬人時,須依該人口級距判斷副市長、幕僚人員及內部單位的配置。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以題目所給的「縣轄市、人口 31 萬人」對照《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 19 條及第 20 條:

  • 人口三十萬人以上、未滿五十萬人的鄉(鎮、市)公所,置主任秘書一人、秘書一人、專員四人。
  • 同一人口級距的內部單位不得超過十二課、室。
  • 人口三十萬人以上的縣轄市得置副市長一人;其進用方式為機要人員,或以簡任第十職等任用。

據此逐項核對人數、官等、單位數及任免方式,可知只有(B)符合規定。

選項分析

(A) 錯誤。 人口三十萬人以上的縣轄市得置副市長一人,但職務並非比照簡任第九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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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地方立法機關召開臨時會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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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34 條第 3 項所定地方立法機關召開臨時會的法定事由,並要與定期會的質詢功能區分。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依該項規定,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及鄉(鎮、市)民代表會,遇有下列情事之一,得召集臨時會:

  1.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請求。
  2. 議長、主席請求,或議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請求。
  3. 有同法第 39 條第 4 項所定情事:地方政府或公所移送覆議案,且正值休會期間。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地方制度法》第 34 條第 3 項的三類法定事由。若選項描述的是議會或代表會的一般職權、會議功能,而非上述臨時會召集事由,即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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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地方議會自律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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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議會自律權」的範圍。地方立法機關得依《地方制度法》第 31 條訂定自律規則,規範議會內部的議事程序與秩序;但自律權仍受法律及中央法規命令拘束。若法律已明文規定某項程序,自律規則就不能另作相反規定。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別各選項屬於議會內部可自行安排的議事事項,還是已有法規明定、議會不得自行選擇的事項。前三項涉及會期運作或委員會議事安排,屬議會自律範圍;議長或代表會主席的選舉方式,則由法規明定,不能由議會自行決定採記名或不記名投票。

選項分析

(A) 定期會之期間:錯誤選項。 定期會的會期安排涉及議會如何運作,原則上屬議事自律範圍。會期仍須遵守《地方制度法》對開會次數、會期及延長會期等規定,並非不受限制地自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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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縣議會制定之自治條例未定有罰則,於函送該縣政府後,該縣政府認有窒礙難行之處,未於法定期限公布,該自治條例之效力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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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及第 32 條,重點是自治條例是否定有罰則,以及地方行政機關逾期未公布時的效力。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 依《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自治條例如定有罰則,須報經相應機關核定後發布;未定罰則者,適用一般公布程序。
  • 依同法第 32 條,自治條例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並函送地方行政機關後,地方行政機關原則上應於 30 日內公布。若未在期限內公布,該自治法規自期限屆滿之日起算至第 3 日起發生效力,並由地方立法機關代為發布。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特別指出「未定有罰則」:縣議會議決後,自治條例依一般程序函送縣政府,無須因罰則而另報核定。接著看縣政府雖認為窒礙難行,卻未於法定期限內公布;依《地方制度法》第 32 條,逾期不公布不會使自治條例失效,也不會改由中央機關代為公布,而是依法律規定發生效力,並由地方立法機關代為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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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南投縣南投市公所辦理自治事項違背交通部訂定之法規者,依《地方制度法》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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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75 條第 6 項關於鄉(鎮、市)公所辦理自治事項的監督權限。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的規定,鄉(鎮、市)公所辦理自治事項,若違背憲法、法律、中央法規或縣規章,由縣政府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題目中的南投市是南投縣所轄的縣轄市;南投市公所辦理自治事項違背交通部訂定的法規,屬於違背中央法規,因此應由南投縣政府處理。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中的機關層級:南投市公所是縣轄市公所,不是直轄市政府或縣政府。再確認違法事項的性質:題目明示是「自治事項」,且違背中央主管機關交通部訂定的法規。依《地方制度法》第 75 條第 6 項,縣轄市公所辦理自治事項違背中央法規時,監督機關是所屬縣政府。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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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依《臺南市美術館設置自治條例》所設置之臺南市美術館,其組織之性質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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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法人」與行政機關、內部單位、民間企業的區別。行政法人是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依法律或自治條例設立,具公法人地位、享有組織及營運自主性,並接受主管機關監督的組織。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臺南市美術館設置自治條例》第 2 條明定:「本館為行政法人;其監督機關為臺南市政府。」因此,臺南市美術館的組織性質有明文規定。

解題方法

遇到題目直接點名某自治條例所設置的組織,優先查該條例對組織性質的明文規定。本題只要掌握《臺南市美術館設置自治條例》第 2 條,即可直接判斷為行政法人;不應只因美術館從事藝術文化業務,或接受政府監督,就將其誤認為行政機關或民間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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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地方制度法》第 24 條之 1 所規定之跨域合作治理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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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24 條之 1 所列的地方自治團體跨域合作治理方式。解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地方自治團體為共同事務或促進區域資源整合,得以協議、行政契約、共同設立組織或其他法定方式進行合作;法條並未將「由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協商後指定某一地方自治團體負責辦理」列為跨域合作手段。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地方制度法》第 24 條之 1 的法定合作方式。題目問「何者非」,因此找出不在法條列舉範圍內的選項;其中「指定某一地方自治團體負責辦理」屬上級機關介入決定辦理方式,並非地方自治團體間自行合作的法定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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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依《地方制度法》相關規定,有關地方自治團體改制或合併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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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關於縣(市)改制為直轄市後,改制日、自治法規過渡適用及權利義務承受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關鍵在於區分兩種過渡規定:原自治法規經核定公告後,得繼續適用的年限;以及相關法律、中央法規尚未修正時,原縣(市)規定得暫時適用的情形。前者不是四年。

解題方法

先抓選項中的明確年限,再對照《地方制度法》第 87 條之 2。該條規定,原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自治法規,應由改制後的直轄市政府廢止;有繼續適用必要者,經改制後直轄市政府核定公告後,得繼續適用二年。因此,將期限寫成四年的選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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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關於地方居民請求公開地方政府資訊之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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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資訊公開法》下人民申請政府資訊的資格、政府資訊的範圍、拒絕提供的法定事由,以及申請人不服時的救濟。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依同法第 5 條,政府資訊應依本法主動公開或應人民申請提供;第 18 條則列出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的情形。政府資訊不限於紙本文件,依第 3 條,凡政府機關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且存在於文書或其他媒介物的資訊,均可能屬之。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是否把法律規定說得過度絕對:外國人並非一律沒有申請資格;資訊也不限於書面文件;機關有法定限制事由時得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申請人對機關決定不服,法律明定可以提起行政救濟。因此,符合第 18 條以外情形時,機關原則上應依規定提供,符合題目敘述的為 (C)。

題幹以「地方居民」描述請求者,但資訊公開的申請資格並非以居住在該地方自治團體為判準;仍須依第 9 條判斷申請人身分及資格。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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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依據《社區發展工作綱要》之規定,下列何種行政層級的主管機關應輔導民眾依法設立社區發展協會,從事社區總體營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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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社區發展工作綱要》所定的主管機關分工,重點是辨認哪一行政層級負責輔導民眾依法成立社區發展協會。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的規定,鄉(鎮、市、區)公所應輔導民眾設立社區發展協會,從事社區總體營造工作。

解題方法

題幹直接指向《社區發展工作綱要》中的輔導職責。作答時抓住「輔導民眾依法設立社區發展協會」這項具體工作,再對照綱要所定的行政層級,即可選出鄉(鎮、市、區)公所。

選項分析

  • **(A) 鄉(鎮、市、區)公所:正確。**依命題當年《社區發展工作綱要》的規定,鄉(鎮、市、區)公所負責輔導民眾依法設立社區發展協會,從事社區總體營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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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縣(市)興辦公共造產之獎助及管理辦法,由下列何者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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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73 條對公共造產的規定。公共造產是縣(市)、鄉(鎮、市)依地方特色及資源經營、具有經濟價值的事業;其獎助及管理辦法,依法授權內政部訂定。

解題方法

題幹直接問「獎助及管理辦法由何者定之」,應回到《地方制度法》第 73 條的明文授權判斷。條文明定由內政部定之,因此選內政部。

選項分析

  • (A) 內政部:正確。《地方制度法》第 73 條明定,縣(市)、鄉(鎮、市)應致力於公共造產,其獎助及管理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 **(B) 財政部: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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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A 直轄市政府欲就民間團體或個人申請使用區民活動中心場地事宜,訂定場地收費基準,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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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規費法》對使用規費的分類,以及收費基準的訂定程序。解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依《規費法》第 8 條,機關因提供公有道路、設施、設備或場所供特定對象使用而收取的費用,屬於使用規費。區民活動中心場地使用費,屬於使用規費,不是第 7 條所稱的行政規費。

依同法第 10 條,業務主管機關訂定或調整收費基準時,應檢附成本資料,洽商該級政府規費主管機關同意,並送該級民意機關備查後公告。直轄市的規費主管機關是直轄市政府,民意機關是直轄市議會。

解題方法

先判斷場地使用費是行政規費還是使用規費:本題收費原因是民間團體或個人使用公共場地,故屬使用規費。接著依《規費法》第 10 條核對程序:同級規費主管機關同意、同級民意機關備查、公告。最後檢查分期繳納的要件;申請分期不等於已獲准分期,也不會因此使規費徵收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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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縣(市)公民投票自治條例修正發布後,應報下列何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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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縣(市)公民投票自治條例修正發布後的備查機關。公民投票自治條例屬地方自治法規,但題目問的是公投專門法規的備查分工。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公民投票法》第 28 條規定,公民投票案提案、連署人數、應附具文件、查核程序及發表會或辯論會的舉辦,由直轄市、縣(市)以自治條例定之;該自治條例修正發布後,應報中央選舉委員會備查。

解題方法

先辨認法規主題是「公民投票自治條例」,再依公投相關規範找其備查機關。地方政府制定這類自治條例,不代表一律向行政院或內政部備查;本題所問的公投自治條例,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受理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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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縣(市)政府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有關罰鍰之處罰,最高上限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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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所定的地方自治法規罰則界限。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對違反地方自治事項的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的行政罰;依同條規定,罰鍰最高以新臺幣 10 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當時《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的罰鍰上限為新臺幣 10 萬元。

解題方法

題幹問的是縣(市)政府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所處罰鍰的「最高上限」,直接對應《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的明文規定:新臺幣 10 萬元。因此選擇金額為 10 萬元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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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直轄市議員任期屆滿應改選時,如因特殊事故,得延期辦理改選。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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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83 條「因特殊事故延期辦理改選」的要件與效果,並涉及「特殊事故」的判斷標準。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依該條規定,地方公職人員任期屆滿或出缺應改選、補選時,如因特殊事故,得延期辦理;直轄市議員延期改選,須由行政院核准。延期改選時,本屆任期依事實延長。

「特殊事故」並非只限於影響全國或整個直轄市轄區的事故。依司法院釋字第 553 號解釋,其係指不能預見的非尋常事故,致無法依期改選,或如期辦理將造成不正確結果、立即嚴重後果,或不符合實現地方自治的合理必要目的等情形。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法條明文與特殊事故的解釋:行政院核准及本屆任期依事實延長,均有明文依據;判斷重點在於選項 A 是否不當限縮「特殊事故」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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