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地方特考五等 勞工行政類科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考古題詳解

112 年・地方特考・五等・勞工行政類科
試題代碼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1 題2 分

所謂的勞動三法,不包括下列何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動三法」的範圍。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所稱的勞動三法,是指《工會法》、《團體協約法》及《勞資爭議處理法》。三者分別規範工會組織與運作、團體協約的締結與效力,以及勞資爭議的處理。

《勞動基準法》主要規範勞動條件的最低標準,並不屬於勞動三法。以下依民國 112 年法規與用語說明。

解題方法

辨認選項是否屬於上述三部法律即可:逐一比對法名,《工會法》、《團體協約法》和《勞資爭議處理法》都是勞動三法;剩下的《勞動基準法》則是勞動條件基準法規。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 題2 分

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所定金融控股公司與子公司內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為下列何種工會?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工會法》對工會種類的分類。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工會法》第 6 條,工會分為企業工會、產業工會及職業工會。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內的勞工組織工會,關鍵在於其組織範圍是同一企業及其關係企業體系,屬於企業工會的範圍。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所指的是「金融控股公司與子公司內的勞工」,再依《工會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1 款判斷:企業工會得由同一公司或其關係企業內的勞工組織。金融控股公司與子公司之間符合此一組織範圍,因此選企業工會。

選項分析

  • (A) 企業工會:正確。 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內的勞工所組織之工會,屬同一企業及其關係企業範圍內勞工組織的工會,符合企業工會的法定類型。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工會法第 5 條所規定之工會任務?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工會法》第 5 條所列工會任務。依民國 112 年適用的條文,工會任務包括舉辦勞工教育、協助會員就業、舉辦會員康樂事項,也包括處理勞資爭議、促進勞動條件與會員福利等事項。判斷時應確認選項內容是否落在條文列舉的任務範圍內。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工會法》第 5 條:條文列有的事項就是工會法定任務;題目問「非屬」,因此要找出未列入該條任務的選項。

選項分析

  • (A) 舉辦勞工教育:錯誤選項。《工會法》第 5 條第 5 款明定「勞工教育之舉辦」,屬於工會任務。
  • (B) 協助受職場性騷擾之會員依性別平等工作法向雇主提起申訴:正確答案。《工會法》第 5 條未將此項具體協助列為工會任務。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團體協約法第 6 條第 2 項所規定之無正當理由拒絕團體協商?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團體協約法》第 6 條第 2 項所列的「無正當理由拒絕團體協商」情形。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勞資雙方應本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團體協約協商;法律列舉的拒絕協商情形,包括未於 60 日內針對協商書面通知提出對應方案並進行協商、對他方提出合理適當的協商事項或方式拒絕協商,以及拒絕提供協商所必要的資料。

判斷關鍵在於:選項是否屬於第 6 條第 2 項列舉的協商過程中不誠信行為。拒絕把已達成合意的內容簽成書面團體協約,與拒絕進行協商的列舉情形不同。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選項與法條列舉事項即可。若選項描述的是拒絕進入協商、無故不提出對應方案,或拒絕提供必要資料,即屬題目所問的情形;若是協商已經達成合意後,拒絕將合意內容簽成書面團體協約,則不屬於本項列舉的拒絕協商。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5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勞資爭議處理法所規定之合法罷工要件?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資爭議處理法》所定的爭議行為及罷工要件。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 第 5 條規定,爭議行為應依誠實信用及權利不得濫用原則為之。
  • 第 53 條規定,勞資爭議須經調解不成立,且爭議事項屬可依法爭議者,始得依本法進行爭議行為。
  • 第 54 條規定,工會須經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票,並獲全體會員過半數同意,始得宣告罷工。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法律對爭議行為與罷工所定的要件,特別注意投票程序的文字:法律要求的是「直接、無記名投票」,並未要求必須由「會員大會」進行投票。選項 D 將法定程序改寫成「會員大會」,因此與法條不符。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6 題2 分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 條之規定,所謂「勞資雙方當事人對於勞動條件主張繼續維持或變更之爭議」,係指下列何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 條對「權利事項」與「調整事項」的區分。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第 5 條第 3 款規定:「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指勞資雙方當事人對於勞動條件主張繼續維持或變更之爭議。」

簡單來說,雙方爭議的是勞動條件要不要維持或改變,屬於「調整事項」;若爭議在既有法令、團體協約或勞動契約所定權利義務是否履行,則屬於「權利事項」。

解題方法

題幹直接引用第 5 條第 3 款的定義。抓住「勞動條件主張繼續維持或變更」這組關鍵文字,即可判定為調整事項,無須再依爭議處理程序推論。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7 題2 分

依工會法第 28 條第 2 項之規定,工會之經常會費不得低於該會員當月工資之百分之幾?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工會法》第 28 條第 2 項對工會會費下限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經常會費不得低於該會員當月工資的百分之零點五,也就是 0.5%。

同項另規定,入會費每人不得低於入會時的一日工資所得;兩者計算基礎不同,容易混淆。

解題方法

題目直接詢問「經常會費」占會員「當月工資」的最低比例。依《工會法》第 28 條第 2 項,最低比例為 0.5%,因此選擇零點五。

例如,會員當月工資為 40,000 元,經常會費不得低於: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8 題2 分

依工會法第 11 條第 1 項之規定,組織工會需有勞工幾人以上之連署發起?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工會法》第 11 條第 1 項對工會組織發起人數的最低門檻。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組織工會應有勞工 30 人以上連署發起,再組成籌備會辦理相關籌組事項。

解題方法

看到題幹問「依工會法第 11 條第 1 項」及「連署發起」人數,直接對應法條所定門檻:至少 30 名勞工。因此選擇 30 人。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9 題2 分

仲裁委員會就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所作成之仲裁判斷,於當事人間的效力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資爭議處理法》對權利事項勞資爭議仲裁判斷效力的規定。權利事項爭議,是指勞資雙方因既有法令、團體協約或勞動契約所生權利義務而發生的爭議。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37 條第 1 項,仲裁委員會就權利事項所作成的仲裁判斷,於當事人間與法院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所問的是「權利事項」仲裁判斷的法律效力,再對應《勞資爭議處理法》的明文規定。條文指定其效力比照法院確定判決,因此選擇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的選項。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0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團體協約所得約定之事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團體協約法》對團體協約約定事項的規範,重點是區分「可以約定的勞動關係事項」與「法律明文禁止約定的事項」。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團體協約法》第 12 至 16 條在本題所涉規定,現行法未有影響答案的重要修正。

《團體協約法》第 12 條列舉團體協約得約定的事項;第 13 條允許約定雇主僱用勞工以一定工會會員為限;第 15 條則明定,團體協約不得約定限制雇主採用新式機器、改良生產、買入製成品或加工品。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法律條文:若選項內容是第 13 條明文允許的約定,或是其他可納入團體協約的勞資事項,即非本題答案;若內容落入第 15 條明文禁止的範圍,便是「非屬團體協約所得約定之事項」。

選項分析

  • (A) 雇主僱用勞工,以一定工會之會員為限:錯誤選項。《團體協約法》第 13 條明定,團體協約得約定雇主僱用勞工以一定工會會員為限。因此這是法律允許約定的事項。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1 題2 分

請問下列何種勞動契約不得為定期契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動基準法》第 9 條對定期與不定期勞動契約的區分。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繼續性工作應訂立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則得依法律規定訂立定期契約。

其中,臨時性工作是指無法預期的非繼續性工作,且工作期間在 6 個月內;季節性工作是受季節性原料、材料來源或市場銷售影響的非繼續性工作;特定性工作是可在特定期間完成的非繼續性工作。

解題方法

先判斷題目問的是「不得為定期契約」的工作類型,再依《勞動基準法》第 9 條的分類辨別:

  • 繼續性工作:應訂不定期契約。
  • 非繼續性工作中的法定類型:得訂定期契約。

因此,找出必須採不定期契約的類型即可。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2 題2 分

依勞動基準法及其施行細則,下列何者非合法有效之競業禁止約定的要件?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動基準法》第 9 條之 1 的離職後競業禁止要件,以及《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7 條之 1 的書面約定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雇主與勞工約定離職後競業禁止,須符合四項條件:雇主有應受保護的正當營業利益;勞工的職位或職務能接觸、使用雇主的營業秘密;限制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給予合理補償。

其中,競業禁止期間最長不得逾 2 年;約定超過 2 年者,縮短為 2 年。

解題方法

先抓法條的數字與形式要件:合理補償有「離職時平均工資 50%」的判準;施行細則要求書面約定;期間上限則是 2 年。題目所列的「3 年」與法定上限不符,因此選 D。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3 題2 分

勞動基準法所規定的勞動契約係指下列何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動基準法》第 2 條第 6 款的「勞動契約」定義。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勞動契約是指「約定勞雇關係而具有從屬性之契約」。判斷重點是勞工是否在組織、人格或經濟上受雇主支配,而非僅看雙方是否約定提供勞務並給付報酬。

解題方法

先對照法條用語,找出直接引用法定定義的選項。再辨認其他選項的契約類型:以完成一定工作為目的者是承攬;以委託處理事務為內容者是委任。至於單純約定提供勞務並給付報酬,尚未充分呈現勞雇從屬關係,不能直接等同《勞動基準法》的勞動契約定義。

選項分析

  • (A) 錯誤。 一方完成一定工作,他方於工作完成後給付報酬,是《民法》第 490 條所稱的承攬契約。承攬重在完成工作成果,與勞動契約重視勞務從屬性不同。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4 題2 分

下列關於勞動派遣之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動基準法》的勞動派遣制度,重點在分辨「要派契約」與「勞動契約」,以及要派單位在招募、欠薪和職業災害上的法定責任。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勞動基準法》第 2 條第 7 款至第 10 款分別定義勞動派遣、派遣事業單位、要派單位及要派契約。其中,要派單位與派遣事業單位就勞動派遣事項所訂立的契約,法定名稱是「要派契約」。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法條用語及各方責任即可。A 的契約名稱與法定定義不符;B、C、D 則分別對應《勞動基準法》第 17 條之 1、第 22 條之 1及第 63 條之 1的規定。

選項分析

  • (A) 錯誤。 要派單位與派遣事業單位就勞動派遣事項所訂立的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 2 條第 10 款稱為「要派契約」,不是「派遣契約」。因此本題選 A。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5 題2 分

勞工有下列何種情形時,雇主必須經預告後始可終止勞動契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動基準法》雇主終止勞動契約時,哪些事由須預告、哪些事由得不經預告。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 《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列舉雇主得預告終止契約的事由,其中第 5 款是「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
  • 同法第 12 條列舉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的事由。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選項所述事由屬於《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的「預告終止」,或第 12 條的「不經預告終止」。題目問「必須經預告後始可終止」,因此選第 11 條所列情形。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6 題2 分

性別工作平等法在 2023 年 7 月 31 日經立法院通過修正為性別平等工作法,請問下列何者非本次修正之內容?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國 112 年《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為《性別平等工作法》時,新增的職場性騷擾防治規定,包括申訴管道、權勢性騷擾定義,以及懲罰性賠償。解題時要分清楚:一般情形下先向雇主申訴;只有符合法定例外,才可逕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該次修法於民國 112 年 8 月 16 日公布。

解題方法

逐項確認選項是否屬於修法內容。關鍵在選項 (A) 的「應逕向地方主管機關」:修法並未規定所有受僱者或求職者遭受性騷擾,都必須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依修正後《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32 條之 1,原則上向雇主提出申訴;被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等法定情形,才得逕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

選項分析

  • (A) 受僱者或求職者遭受性騷擾,應逕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錯誤,為本題答案。 這不是該次修法的規定。一般職場性騷擾事件,受僱者或求職者應依規定向雇主申訴;法律另就被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等情形,設有得逕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的例外。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7 題2 分

依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特別休假之日期應由何人排定?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的特別休假排定權。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特別休假期日原則上由勞工排定;雇主僅在企業經營上的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而與雇主協商調整時,得與勞工協商調整。

解題方法

看到「特別休假之日期應由何人排定」,直接辨認法條所定的排定主體:原則上是勞工,而不是由雙方共同排定、雇主單方排定或工會代為排定。協商調整是特定情況下的例外,不能因此把原則改成「勞雇雙方協商排定」。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8 題2 分

請問下列關於延長工作時間時數之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動基準法》第 32 條的延長工時上限與程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 12 小時。
  • 延長工作時間原則上一個月不得超過 46 小時。
  • 經工會同意;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可採較高上限:一個月不得超過 54 小時,每 3 個月不得超過 138 小時。
  • 在坑內工作的勞工,工作時間原則上不得延長;但遇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法定特殊情形,仍有例外處理規定。

解題方法

先分辨題目問的是哪一種時數限制:每日「正常工時加延長工時」上限、每月延長工時上限,或經同意後的彈性上限。再逐一比對選項的數字與適用條件。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9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依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規定,對於該法中之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可排除同法第 30 條、第 32 條、第 36 條、第 37 條、第 49 條規定限制之要件?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的適用要件。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的工作者,勞雇雙方得就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及女性夜間工作另行約定;約定須以書面為之,參考《勞動基準法》所定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健康及福祉,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符合規定者,始得在核備範圍內排除同法第 30 條、第 32 條、第 36 條、第 37 條及第 49 條的限制。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第 84 條之 1 所列要件:確認適用工作者是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雙方約定是否遵守基準並保障健康福祉、是否採書面約定,以及是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條文並未將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列為法定要件,因此選出加入這項要求的選項。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0 題2 分

下列關於勞動基準法第 32 條之 1 之加班補休規定的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動基準法》第 32 條之 1 的加班補休規定。雇主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於休息日工作後,勞工可以選擇補休;補休須依勞工意願,並經雇主同意。補休時數依實際加班時數計算,不是把加班時數乘以二。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掌握三個要點即可判斷:

  1. 是否補休:由勞工選擇,並須經雇主同意。
  2. 補休時數:按實際加班時數計算,時數相同,不依加班費倍率加倍。
  3. 未休完的處理:補休期限屆期或勞動契約終止仍有未補休時數時,依原加班工作當日的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

因此,將補休時數說成加班時數的二倍,違反法條規定,錯誤選項為 B。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1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勞動基準法第 10 條之 1 所規定之合法調動的要件?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動基準法》第 10 條之 1 的「調動五原則」。雇主調動勞工工作,須符合下列要件:

  1. 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
  2. 對勞工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不得作不利變更。
  3. 調動後的工作,應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4. 工作地點過遠時,雇主應予以必要協助。
  5. 調動不得違反勞動契約的約定。

**法規時點:**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題目選項與《勞動基準法》第 10 條之 1 的法定要件。法律要求調動符合特定實體條件,但條文並未將「事前取得勞工同意」列為一項獨立要件;因此,詢問「非屬合法調動要件」時,選出勞工同意即可。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2 題2 分

下列敘述何者不符合勞動基準法第 15 條之 1 有關最低服務年限條款之規定?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動基準法》第 15 條之 1 的最低服務年限約定。雇主與勞工約定最低服務年限,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並且約定的期間及相關事項須合理:

  1. 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
  2. 雇主提供合理補償。

判斷約定是否合理時,應綜合考量雇主替勞工支出的訓練費用、約定期間與訓練期間的長短及成本、補償的額度與範圍,以及從事相同或類似職務勞工的人力替補可能性等因素。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若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的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勞工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的責任,也不必返還訓練費用。

解題方法

先抓題目問的是「何者不符合」法條規定,再辨認各選項對應的法定要件與例外。A、B 是最低服務年限約定得成立的兩種情形;D 是合理性判斷因素;C 則與勞工不負責任的法定例外相反,因此為答案。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3 題2 分

請問下列有關育嬰留職停薪之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育嬰留職停薪的申請資格、期間,以及津貼的法源。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育嬰留職停薪的主要規定見於《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6 條;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則規定於《就業保險法》。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題幹所述是否符合民國 112 年的法規:任職年資與申請時點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6 條;留停期滿的復職保障看同法第 17 條及第 21 條;津貼的發放則看《就業保險法》。選項 D 把津貼法源說成不存在於《就業保險法》,因此是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 (A) 正確。《性別工作平等法》保障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及期滿復職的權利。雇主不得拒絕依法提出的申請,也不得將留停期滿不回復原職,預先約定為同意申請的條件。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4 題2 分

對於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勞工而言,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24 條及第 24 條之 1。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勞工年滿 60 歲後,依實際提繳退休金的年資決定請領方式:

  • 年資滿 15 年以上:可選擇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
  • 年資未滿 15 年:請領一次退休金。
  • 選擇請領方式後,須等勞保局核付,才不得變更。
  • 領取退休金後繼續工作,提繳年資重新計算,雇主仍須依法提繳。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法條中的年齡、年資門檻與請領方式,再留意選擇請領方式的限制究竟從何時生效。關鍵在於《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24 條第 2 項:滿 15 年者選擇請領方式,經勞保局核付後不得變更。因此,「一經選擇即不得變更」把限制提前到選擇當下,敘述錯誤。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5 題2 分

雇主有關勞工基本資料保存義務期限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動基準法》對雇主應置備的勞工資料,以及各項資料的法定保存期限。判斷時要分清楚「必須置備」與「明定保存年限」是兩件事:法律要求雇主置備文件,不代表法律也規定了該文件須保存五年。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序對照《勞動基準法》第 7 條、第 23 條及第 30 條,核對勞工名卡、工資清冊、出勤紀錄的保存年限;再看第 46 條是否對未滿 18 歲勞工的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年齡證明文件訂有保存期限。前三項均有五年保存規定;第 46 條則要求雇主置備相關文件,但沒有規定須保存五年,因此 D 錯誤。

選項分析

(A) 正確。《勞動基準法》第 7 條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名卡,並保管至勞工離職後五年。此期限是以「離職」為起算點。

**(B) 正確。**同法第 23 條第 2 項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並保存五年。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6 題2 分

請問下列有關勞動檢查之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動檢查法》有關勞動檢查員的進場、事先通知、出示證件與告知義務。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相關條文自民國 109 年修正後,至命題年度仍適用。

解題方法

抓住三個規則即可判斷:

  1. 檢查員執行職務,原則上不得事先通知,但法定例外得事先通知。
  2. 檢查員得隨時進入事業單位;雇主、雇主代理人、勞工及其他有關人員不得無故拒絕、規避或妨礙。
  3. 進場檢查時,檢查員須主動出示勞動檢查證,並告知雇主及工會。

因此,凡是說「不須告知工會」的選項,與法定告知義務不符。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7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職業訓練法所規定之職業訓練機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職業訓練法》所定職業訓練機構的設立主體。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職業訓練法》第 6 條,職業訓練機構包括政府機關(構)、事業機構、學校或法人、團體等設立或附設的機構;條文未將「自然人設立」列為職業訓練機構的設立方式。

解題方法

抓住第 6 條列出的設立主體與方式,逐一比對選項。政府機關、法人及事業機構、學校或團體附設,都能在法定範圍內找到依據;自然人設立則不在其中,因此選 A。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8 題2 分

請問下列何者非屬就業服務法第 5 條第 1 項所規定之禁止就業歧視事由?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就業服務法》第 5 條第 1 項列舉的就業歧視禁止事由。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雇主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歧視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是否出現在法條列舉的事由中。「語言」、「思想」及「身心障礙」都在清單內;「學歷」未列於第 5 條第 1 項,因此依官方答案,選 (C)。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9 題2 分

就業服務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請問下列何者非屬勞動部所掌理之就業服務相關事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就業服務法》第 6 條對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職掌的分工。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中央主管機關為勞動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則分別為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條文將工作分為兩類:全國性政策、作業基準、雇主聘僱外國人的許可及管理等,由中央掌理;外國人在境內工作的管理與檢查,則列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的職掌。

解題方法

比對《就業服務法》第 6 條的中央與地方職掌即可。題目問「何者非屬勞動部所掌理」,因此找出列在地方主管機關職掌、而非中央主管機關職掌的選項。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0 題2 分

雇主資遣員工時,除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外,應於員工離職之幾日前,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就業服務法》第 33 條的資遣通報期限。依民國 112 年法規,雇主資遣員工時,原則上應於員工離職 10 日前,將法定資料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而資遣者,則應於員工離職日起 3 日內通報。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員工離職之幾日前」及「但書排除不可抗力」:題目問的是一般資遣的事前通報期限,直接適用《就業服務法》第 33 條本文,期限為 10 日前。

選項分析

  • (A) 3 日:錯誤。 3 日是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資遣時,於員工離職日起通報的期限,不是一般情況的事前通報期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1 題2 分

從事海洋漁撈工作之外國人,縱有下列何種情事,仍不得依就業服務法第 59 條第 1 項申請轉換雇主或工作?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就業服務法》第 59 條第 1 項所定外國人轉換雇主或工作的事由,以及海洋漁撈工作者的適用範圍。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該項列有雇主或被看護者死亡、移民等情形,雇主關廠或歇業、船舶遭扣押或沉沒等情形,以及其他不可歸責於外國人的事由;「不適應工作環境」則不屬於海洋漁撈工作者可據以申請轉換的事由。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問的是「仍不得依第 59 條第 1 項申請」的情形,再逐項比對法定轉換事由。選項 A、C、D 分別對應條文列舉的事由;B「不適應工作環境」不在海洋漁撈工作者適用的事由範圍內,因此選 B。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2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職工福利金條例所規定之提撥來源?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職工福利金條例》第 2 條所列的職工福利金提撥來源。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工廠、礦場及其他企業組織應按下列來源提撥:

  1. 創立時,就資本總額提撥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
  2. 每月由營業收入總額內提撥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一五。
  3. 每月於每個職員工人薪津內各扣百分之○‧五。

條文並未規定由主管機關在企業創立時,按職工人數提撥福利金。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與《職工福利金條例》第 2 條的三種法定來源。題目問「非屬」提撥來源,因此找出不在條文列舉之內者即可。

選項分析

  • **(A) 創立時就其資本總額提撥:正確列為法定來源。**這是條文列出的第一種來源,提撥比例為資本總額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3 題2 分

下列關於職工福利金之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職工福利金條例》對福利金用途、保護及保管人責任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依該條例第 7 條,職工福利金不得移作別用;第 8 條規定職工福利金不得沒收;第 9 條規定職工福利金有優先受清償之權;第 10 條則規定,因保管人有過失致職工福利金受損失時,保管人應負賠償責任。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條文即可。關鍵在第 10 條明定賠償責任以「保管人之過失」為要件,因此不能說保管人即使沒有過失也一律負賠償責任。其他選項則分別對應條例第 7、8、9 條。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4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勞工保險條例所規定職業災害保險給付之種類?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工保險條例》所定的職業災害保險給付種類。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職業災害保險給付包括醫療給付、傷病給付、失能給付、死亡給付及失蹤給付;其中失蹤給付與死亡給付同列於職業災害保險給付項目。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限定的是「職業災害保險給付」,再逐一核對選項是否屬於該類給付。選項 A「失蹤給付」是職業災害保險給付之一,因此不符合題目所問的「非屬」。依題示官方答案,本題選 A;但須注意,這與《勞工保險條例》所列給付種類不一致。

選項分析

  • (A) 失蹤給付:錯誤(依官方答案為本題答案)。《勞工保險條例》將失蹤給付列為職業災害保險給付之一,故依法規內容判斷,它並非「非屬」的給付種類。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5 題2 分

下列關於身心障礙者定額進用制度之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38 條的定額進用制度。一定規模以上的機關(構)須進用具有就業能力的身心障礙者;計算進用人數及員工總人數時,則須依月領薪資等規定核計。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記住公部門與民營機構的進用門檻及比例,再確認身心障礙員工是否能列入人數計算。公部門門檻為 34 人、進用比例 3%;私部門門檻為 67 人、進用比例 1%,且至少 1 人。薪資未達按月計酬基本工資者,原則上不計入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及員工總人數;因此,若選項說仍計入,即與法條規定相反。

選項分析

  • (A) 正確。 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達 34 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的 3%,符合第 38 條規定。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6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勞工保險條例第 9 條所規定之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工保險條例》第 9 條列舉的「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情形。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相關情形包括應徵召服兵役、派遣出國考察、研習或提供服務,以及因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且符合期間限制者;另因案停職或被羈押者,須「未經法院判決確定」,才屬得繼續加保的情形。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與第 9 條規定,特別留意「未經法院判決確定」這項限制。若因案停職或被羈押者已經法院判決確定,就不符合該款所列的繼續加保條件。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7 題2 分

受僱於僱用 5 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的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被保險人應負擔之比例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工保險條例》第 15 條所定的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分擔比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受僱於僱用 5 人以上公司、行號的員工,屬受僱勞工,其普通事故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二十、投保單位負擔百分之七十,其餘百分之十由中央政府補助。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普通事故保險費」中「被保險人」應負擔的比例,再套用受僱勞工的法定分擔規定。不要把雇主負擔比例、政府補助比例,或其他身分別的保費分擔比例,誤當成勞工本人負擔比例。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8 題2 分

我國有關勞動事務主管機關之組織與功能之敘述,試問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動部及所屬機關的組織層級與職掌,須分辨勞動部各司的業務分工,以及所屬三級、四級機關的層級。涉及法規與組織職掌的判斷,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所列機關的職掌與組織層級。判斷時注意兩點:一是「司」是勞動部內部的業務單位,二是「署、局、會」等機關的層級,不能只看名稱推定,應依其組織規定辨認。

選項分析

**(A) 正確。**依勞動部處務規程,勞工權益基金的設立、管理、支用及推動,屬勞動關係司掌理事項。選項所述職掌與規定相符。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9 題2 分

針對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主管機關得處以 1 年以下之停業處分者,何者非我國就業服務法所規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就業服務法》對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的停業處分事由,以及違法情形所對應的處分種類。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就業服務法》第 69 條列出主管機關得處一年以下停業的情形;第 70 條則另規定得廢止設立許可的情形。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第 69 條的停業事由:

  • 違反《就業服務法》第 40 條第 1 項第 4 款至第 6 款、第 8 款或第 45 條規定。
  • 同一事由受罰鍰處分三次,仍未改善。
  • 一年內受罰鍰處分四次以上。

凡不屬於這些停業事由,且法律另有對應處分者,即為題目所問的選項。

選項分析

  • (A) 同一事由已受罰 3 次仍未改善:正確。 這正是《就業服務法》第 69 條所列的停業事由之一。選項中的「受罰 3 次」應理解為同一事由已受三次罰鍰處分,仍未改善。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0 題2 分

下列有關勞工保險各類保險費投保單位與被保險人其負擔比例之說明,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工保險條例》第 15 條各類被保險人的保險費負擔比例。判斷時要先分辨被保險人身分,再看普通事故保險費、職業災害保險費由被保險人、投保單位或政府如何分擔。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將題目中的身分對應到《勞工保險條例》第 15 條:

  • 一般受僱員工、私立學校員工及職業訓練機構受訓者:普通事故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 20%、投保單位負擔 70%、中央政府補助 10%;職業災害保險費由投保單位全額負擔。
  •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的漁會甲類會員: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 20%、中央政府補助 80%。
  • 被裁減資遣後自願續保者:由被保險人負擔 80%、中央政府補助 20%。

逐一核對選項所列比例,即可找出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A) 正確。 私立學校員工屬《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規定的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 20%,與選項相符。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1 題2 分

經查勞工保險條例訂有罰則專章,用以制裁投保單位,甚至被保險人及勞工自己因違反本條例之不適法行為。請問下列處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工保險條例》第 71 條、第 72 條的罰則,重點是分辨勞工未依法辦理保險手續的罰鍰,以及投保單位未投保、短報投保薪資、違法轉嫁保費各自適用的處罰倍數。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第 71 條規定,勞工違背本條例,不參加勞工保險及辦理保險手續者,處新臺幣 100 元以上、500 元以下罰鍰。第 72 條則分別規範投保單位未替勞工投保、投保薪資以多報少,以及未依法負擔保費而轉由被保險人負擔等違規情形;這些違規的罰鍰計算方式並不相同。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法條的「違規態樣」與「罰鍰基準」即可。未投保與投保薪資以多報少,依法是按特定期間或短報保險費金額處以 4 倍罰鍰;若是投保單位把依法應由自己負擔的保費轉嫁給被保險人,第 72 條規定的罰鍰是該保險費金額的 2 倍。故將此情形說成 4 倍的選項錯誤。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2 題2 分

有關保險費之繳納以及其與勞工保險效力間之關係等敘述,請問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工保險條例》關於保險費繳納期限、逾期滯納金、欠費期間給付,以及被保險人自願續保時未繳費的處理。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涉及的規則:一般投保單位欠繳保險費,須看寬限期間與滯納金的日加徵比例及上限;欠費與保險給付的關係,則須區分投保單位欠費和被保險人自願續保欠費兩種情形。選項中的比例、期間或起算點只要與法條不符,即為錯誤。

選項分析

(A) 正確。 投保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繳納應負擔的保險費,可寬限 15 日。寬限期是逾期後的繳費緩衝期間。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3 題2 分

依照職業安全衛生法之規定,雇主於僱用勞工時,應施行體格檢查;對於在職勞工,則應施行所謂健康檢查。請問下列有關健康檢查之敘述,何者與法規不一致?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0 條對勞工健康檢查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雇主應為在職勞工實施健康檢查;檢查由經認可之醫療機構醫師執行,健康檢查費用由雇主負擔。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者,另須接受特殊健康檢查。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第 20 條的法定要求,特別留意健康檢查費用由誰負擔。題目問「何者與法規不一致」,只要找出與法條明文相反的敘述即可。

選項分析

(A) 正確。 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的勞工,雇主應實施特殊健康檢查,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0 條規定。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4 題2 分

依照我國目前性別平等工作相關法令之規定,下列哪些項目主管機關無須列為勞動檢查之對象?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性別平等工作法》中哪些事項依法應納入勞動檢查。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當時《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6 條之 1 規定,主管機關應將下列事項納入勞動檢查項目:

  1. 性別、性傾向歧視之禁止
  2. 性騷擾之防治
  3. 促進工作平等措施

法條明列的三類事項不包括「促進婦女就業之職業訓練措施」。

解題方法

先抓題目關鍵字「勞動檢查之對象」,再對照第 6 條之 1 列舉的三類檢查項目。選項 A、B、C 都與條文列舉內容相符;D 所述職業訓練措施不在該條列舉範圍內,因此選 D。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5 題2 分

下列有關勞工退休金條例之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工退休金條例》的適用對象、自願提繳的稅務待遇、勞工死亡時的退休金請領人,以及遺屬或指定請領人的請求權時效。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核對《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7 條的適用對象,再以第 14 條、第 26 條及第 30 條檢視其餘敘述。第 7 條列有本國籍勞工以外的適用對象,因此「僅限於本國籍勞工」是本題的錯誤關鍵。

選項分析

(A) 錯誤。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7 條規定,本條例的適用對象不僅有本國籍勞工,也包括條文所列的特定人員,例如與在臺設有戶籍國民結婚、獲准居留並在臺工作的外籍配偶,以及經許可永久居留且在臺工作的外國人等。選項以「僅限於本國籍勞工」起句,與法定適用對象不符,故為錯誤選項。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6 題2 分

下列有關不當勞動行為之裁決,依照勞資爭議處理法之規定,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資爭議處理法》中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的申請期限與處理時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裁決程序主要規定於《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39 條以下;答題時應分清楚「收到申請書後多久召開裁決委員會」、「調查報告期限」,以及「作成裁決決定的期限」。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法條所定的期限。A、B、C 分別涉及申請期間、收件後召開會議及調查報告期限;D 則要核對調查報告完成後,何時召開會議,以及裁決決定的期限。D 把「30 日」放在作成裁決決定的期限上,與法定程序不符,因此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 (A) 正確。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39 條,裁決申請應自知悉有違反《工會法》規定之事由或事實發生之次日起 90 日內提出。此處要記得起算點是「次日」。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7 題2 分

所謂勞資爭議,依照勞資爭議處理法之規定,分成「權利事項」及「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請問下列有關「權利事項」與「調整事項」規定之內容,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 條、第 6 條及第 7 條,區分「權利事項」與「調整事項」的爭議性質及處理程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 權利事項:勞資雙方依據法令、團體協約或勞動契約,就既有權利義務發生爭議,例如雇主是否應給付工資。
  • 調整事項:勞資雙方對勞動條件應繼續維持或變更發生爭議,例如要求調高工資或縮短工時。

解題方法

先比對題目所列的程序與法條規定:

  •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6 條:權利事項得依本法所定的調解、仲裁或裁決程序處理。
  • 同法第 7 條:調整事項依本法所定的調解、仲裁程序處理,並未列入裁決。

因此,將「裁決」列為調整事項處理程序的選項有誤。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8 題2 分

請問在勞動部中職掌「國際組織之參與及交流合作」之單位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勞動部各司的職掌分工,重點是辨認「國際組織之參與及交流合作」由哪個單位統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及組織職掌為準,這項業務屬於勞動部綜合規劃司。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詞「國際組織」「交流合作」,對照各司分工即可。勞動部綜合規劃司負責勞動政策的整體規劃,也掌理國際事務合作與交流、國際組織參與等事項,因此選項中應選綜合規劃司。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9 題2 分

請問下列何者非屬勞動部所屬「勞動法務司」之職掌業務?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勞動部各單位的職掌分工,判斷重點是區分「勞動政策的整體規劃」與「勞動法制及行政救濟業務」。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勞動部處務規程》第 11 條,勞動法務司掌理勞動法制規劃及協調、法規適用疑義研議與諮詢、訴願案件處理,以及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與就業保險的爭議審議等事項。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勞動部處務規程》第 11 條所列職掌。若選項內容屬於法規解釋、訴願或保險爭議審議,便是勞動法務司的業務;整體勞動政策的研究發展、規劃及宣導,則屬其他政策規劃單位的業務。

選項分析

  • (A) 訴願案件之處理:錯誤選項。 訴願是人民對行政處分不服時的行政救濟程序,屬勞動法務司職掌。
  • **(B) 勞動政策之研究發展、規劃及宣導:正確答案。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50 題2 分

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時,下列何種情事並非就業服務法第 5 條第 2 項之規定?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就業服務法》第 5 條第 2 項所列的禁止事項。解題時要辨認各選項是否為該項明文規定的情事。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法條用語,尤其留意「隱私資料」的種類,以及薪資揭示規定的適用門檻。A 選項所述並非一概禁止;其餘三項則分別對應法條明定的違法情事。

選項分析

  • (A) 要求提供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錯誤,為本題答案。 《就業服務法》第 5 條第 2 項第 2 款禁止雇主要求求職人或員工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因此,若資料確屬就業所需,並非該款所禁止的情事。選項省略「非屬」二字,改成「就業所需」,所以不屬於題目所問的法條規定。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其他考古題

112 年勞工行政類科的其他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