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地方特考五等 戶政類科 戶籍法規大意 考古題詳解

112 年・地方特考・五等・戶政類科
試題代碼 戶籍法規大意

第 1 題2 分

關於戶籍登記,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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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的適用範圍、戶籍登記原則,以及戶政事務所能否依職權辦理登記。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戶籍法》第 1 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戶籍之登記,依本法規定;第 3 條規定,戶籍登記以「戶」為單位,一人不得有二戶籍。另依第 48 條,戶籍登記原則上由申請人申請,但法律也明定特定情形得由戶政事務所依職權逕為登記。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是在敘述哪一項法律原則,再留意選項是否用了「不得」這類絕對用語。戶籍登記雖以申請為原則,但《戶籍法》設有依職權登記的例外,因此「主管機關不得依職權逕行為之」並不正確。

選項分析

(A) 戶籍登記,以戶為單位:正確。 依《戶籍法》第 3 條,戶籍登記以戶為單位。因此本項符合明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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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在同一處所同一主管人之下經營共同事業之共同事業戶,不包括下列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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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共同事業戶」的認定。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戶籍法》第 3 條及《戶籍法施行細則》相關規定,共同事業戶是指在同一處所、同一主管人之下經營共同事業,且非以家庭為單位的戶籍登記型態。判斷重點是:該處所是否屬共同事業戶所列的機關、團體或事業場所。

解題方法

先依「共同事業戶」的法定列舉範圍檢視各選項,再判斷題目所問的「不包括」者。宮廟、佛寺、公私立學校及矯正機關均屬可設共同事業戶的場所;民宿及其住宿者則不屬共同事業戶的列舉對象,因此選 D。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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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依姓名條例規定,下列何種情況不需使用本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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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姓名條例》所定「應使用本名」的情形。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 第 3 條:國民依法令之行為,有使用姓名之必要者,均應使用本名。
  • 第 4 條:學歷、資歷、執照及其他證件應使用本名;未使用本名者,無效。
  • 第 5 條:財產之取得、設定、喪失、變更、存儲或其他登記時,應用本名;未使用本名者,不予受理。

因此,判斷重點是選項所述情況是否屬於條文明定應使用本名的事項。

解題方法

先把選項與《姓名條例》第 3 至第 5 條逐一對照:凡屬依法令行為、證件,或財產相關登記、存儲事項,均在法定應使用本名的範圍內;再找出條文未列舉、也不屬於上述類型的情況。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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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甲以不實之資料向戶政事務所申辦國民身分證,經戶政事務所人員查有冒領情事。關於戶政事務所之處理方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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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戶政事務所查獲國民身分證冒領時的處理方式,以及「故意提供不實資料」的法定罰鍰。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戶籍法第 76 條規定,申請人故意為不實申請者,處新臺幣 3,000 元以上 9,000 元以下罰鍰。因此,即使甲以不實資料申辦身分證,題目所列的 1 萬元至 5 萬元罰鍰也不是本條規定的額度。

解題方法

先將選項分成兩類判斷:A、C、D是在問查獲冒領後的通報與系統處理;B是在問罰鍰金額。對照戶籍法第 76 條即可判斷,甲故意以不實資料申請,法定罰鍰為 3,000 元至 9,000 元,與 B 所述不符。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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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原住民男子甲與原住民女子乙結婚生下丙,丙出生登記時從甲之姓氏取得原住民身分,丙已成年欲申請改從乙之姓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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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原住民身分的取得原因,是否會因成年後依《民法》變更姓氏而喪失。解題要分清楚「依何種法律取得原住民身分」及「改姓是否使原住民身分法定要件不再符合」。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當時《原住民身分法》第 4 條規定,原住民與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取得原住民身分。題目中的甲、乙均為原住民,因此丙是依該條取得身分;題幹所說出生登記時從父姓,並非丙取得原住民身分的法定條件。

《民法》第 1059 條則規定,子女成年後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且成年後變更姓氏以一次為限。丙改從母姓,是依《民法》變更姓氏,並未因此改變其原本依《原住民身分法》取得身分的事實。

解題方法

先找出丙的身分取得依據:甲、乙都是原住民,故符合當時《原住民身分法》第 4 條「原住民與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取得原住民身分」的規定。

再判斷改姓是否影響身分:丙並非因「從父姓」才取得身分,而是因父母雙方均為原住民、且丙為其婚生子女而取得身分。因此,成年後依《民法》第 1059 條改從母姓,不會使丙喪失原住民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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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依戶籍法第 14 條第 3 項規定訂定之死亡資料通報辦法,該辦法中所稱死亡資料,不包括下列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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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第 14 條第 3 項授權訂定的《死亡資料通報辦法》第 2 條:哪些文件屬於該辦法所稱的「死亡資料」。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第 2 條所稱死亡資料,包括:

  • 相驗屍體證明書
  • 死亡證明書
  • 宣告死亡事件裁判書及其裁判確定證明書

因此,判斷關鍵是看選項是否屬於上述法定文件,而非僅看它是否與死亡事件有關。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死亡資料通報辦法》第 2 條的列舉內容。醫療機構開立的死亡證明書、檢察機關製作的相驗屍體證明書,以及法院作成的宣告死亡事件裁判書,均在法定範圍內。警察機關的「死亡事件通報書」不在列舉之中,因此不屬於本辦法所稱的死亡資料。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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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各地方戶籍行政業務,由下列何機關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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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所定地方戶籍行政業務的主管機關。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戶籍法》第 4 條,各地方戶籍行政業務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民政局(處)辦理;題目問「由何機關辦理」,應選擇地方政府民政局(處)。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地方戶籍行政業務」的辦理機關,再對照《戶籍法》第 4 條的機關規定。題目並非詢問戶籍登記由哪個戶政事務所受理,而是問地方政府層級的業務由哪個局處辦理,因此依條文選擇「民政局(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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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甲住在高雄市左營區,後遷居至高雄市小港區,關於其戶籍登記,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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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第 16 條至第 19 條的遷徙與分(合)戶登記。判斷關鍵是遷徙前後是否跨越鄉、鎮、縣轄市或區:

  • 遷出原鄉(鎮、市、區)3 個月以上,應辦理遷出登記。
  • 遷入新鄉(鎮、市、區)3 個月以上,應辦理遷入登記。
  • 在同一鄉(鎮、市、區)內變更住址3個月以上,應辦理住址變更登記。
  • 在同一戶籍地址內另立新戶或合併為一戶,應辦理分(合)戶登記。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甲從高雄市左營區遷到高雄市小港區。兩地同屬高雄市,但分屬不同的「區」,因此跨越了原戶籍所在區。題目問哪一項錯誤,逐項將遷徙情形與法定登記類型對照即可:跨區遷徙適用遷出、遷入登記;住址變更登記適用於同一區內的住址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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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關於戶口統計,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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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施行細則》戶口調查及統計規定,以及《戶籍法》請領戶口統計資料的規費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關鍵在於分辨一般戶口統計表的層送對象,與戶口清查完成後成果統計表的層報對象:兩者規定不同。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法規文字即可判斷。一般戶口統計表依期層送該管上級機關;戶口清查完竣、派員複查後,戶政事務所編製的成果統計表則須層報中央主管機關。再核對《戶籍法》第 69 條,即可判斷人民請領戶口統計資料是否應繳納規費。

選項分析

(A) 正確。《戶籍法施行細則》第 34 條規定,戶口統計表格式、編製方法及編報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選項敘述與法條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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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在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安置教養之人,其出生地或發現地不明者,以下列何者為出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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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第 26 條第 1 項第 4 款,考生須辨認兒童及少年在福利機構安置教養,且出生地或發現地不明時,法律如何推定出生地。依該款規定,應以該機構所在地為出生地。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相關規定以機構所在地作為出生地的原則,與本題適用法規一致。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兩項關鍵事實:「在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安置教養」以及「出生地或發現地不明」。兩項要件都符合《戶籍法》第 26 條第 1 項第 4 款,因此直接依該款所定,以機構所在地為出生地,選擇 (D)。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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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甲因工作之故,由基隆市遷徙至新北市已達半年,經催告但未及辦理遷入登記即於上班途中車禍身亡。試問甲之戶籍登記應如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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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兩種不同的戶籍登記:甲已由基隆市遷居新北市,應辦理的是遷徙登記中的遷入登記;甲其後死亡,則另須辦理死亡登記。前一項登記處理居住地變更,後一項登記處理身分狀態變更,不能以死亡登記取代遷入登記。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的《戶籍法》第 17 條,遷入他鄉(鎮、市、區)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入登記;第 19 條規定,死亡應為死亡登記。甲在新北市已居住半年,已超過三個月的法定門檻。題幹並說明經催告仍未辦理,故依同法第 48 條關於催告後逕為登記的規定,戶政機關得逕行辦理。

解題方法

先依時間與事實判斷甲生前是否已負有遷入登記義務:甲遷居新北市已半年,符合《戶籍法》第 17 條所定「遷入他鄉(鎮、市、區)三個月以上」的要件,應辦理遷入登記。

再判斷死亡是否消滅前一項登記義務:不會。遷入登記與死亡登記分屬遷徙登記及身分登記,登記目的不同。甲死亡時遷入登記尚未完成,仍應先補辦遷入登記,再辦理死亡登記。因此選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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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依戶籍法規定,全戶遷徙時,經警察機關編列案號之失蹤人口,其戶籍登記應如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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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第 16 條第 2 項。依民國 112 年法規,全戶遷徙時,經警察機關編列案號之失蹤人口、矯正機關收容人或出境未滿二年者,應隨同為遷徙登記。本題所述失蹤人口符合該項規定。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情境是「全戶遷徙」,再依《戶籍法》第 16 條第 2 項判斷該戶成員是否屬法條列舉對象。經警察機關編列案號的失蹤人口屬於列舉對象,因此須隨全戶辦理遷徙登記,而非留在原址或暫設戶籍於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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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身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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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第 4 條對戶籍登記種類的分類。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戶籍登記包括身分登記、初設戶籍登記、遷徙登記、分(合)戶登記、出生地登記,以及依其他法律所為之登記;其中「身分登記」是戶籍登記的其中一類。

第 4 條所列的身分登記,包括出生、認領、收養、終止收養、結婚、離婚、監護、輔助、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死亡或死亡宣告,以及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等登記。初設戶籍登記則是另一類,與身分登記並列。

解題方法

依《戶籍法》第 4 條逐一對照選項:屬於身分登記清單者,不能選;不在清單內、且另列為戶籍登記種類者,即為本題所問的「非屬身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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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由於醫院在某甲的出生證明書上,將其生日 11 月 1 日誤寫成 1 月 11 日,戶政事務所據此記載某甲戶籍資料,某甲發現後得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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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登記事項錯誤時,應如何申請更正,以及出生證明書能否作為更正出生日期的證明文件。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戶籍法施行細則》第 16 條規定,戶籍登記事項錯誤係因申報資料錯誤所致者,申請人應提出法定證明文件之一,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更正;其中包括公、私立醫療機構或合格助產士出具的出生證明書。

解題方法

先釐清錯誤發生在哪一環:題目說醫院把正確生日「11 月 1 日」誤寫為「1 月 11 日」,戶政事務所再依該出生證明書登載戶籍。因此,戶籍資料與當初申報所依據的出生證明書相符,但出生證明書本身有誤。要更正戶籍生日,應提出能證明正確出生日期的出生證明文件,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更正;不能只靠證人陳述,也不能等下次辦其他登記時順便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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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甲、乙均在高雄設有戶籍,於民國 97 年 3 月 1 日在臺北經公開儀式及兩位證人在場下結婚,於 110 年辦理結婚登記,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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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儀式婚」與「登記婚」的分界,以及結婚登記的申請人、受理戶政事務所和委託辦理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民國 97 年 5 月 23 日起,結婚改採登記婚;在此之前,依當時民法第 982 條,以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證人為結婚成立要件。題幹所述婚姻於民國 97 年 3 月 1 日已符合儀式婚要件,故婚姻在當日成立;110 年辦理的是結婚登記,不是婚姻成立的要件。

依《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第 2 點,民國 97 年 5 月 22 日以前結婚或已生效的婚姻,得由結婚當事人一方申請登記;同規定第 3 點則規定,符合條件者可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委託他人辦理須經戶政事務所核准。

解題方法

先依結婚日期判斷適用哪一種制度:97 年 3 月 1 日早於登記婚施行日,因此是有效的儀式婚。接著適用「舊婚姻補辦登記」規則:一方即可申請;再逐項核對受理地、委託與查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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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下列何者應為初設戶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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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戶籍法》第 15 條規定: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且符合列舉情形之一者,應辦理初設戶籍登記。其情形包括:

  1. 中華民國國民入境後,經核准定居。
  2.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或回復國籍後,經核准定居。
  3. 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經核准定居。
  4. 在國內出生,十二歲以上未辦理出生登記,合法居住且未曾出境。

判斷時要注意:取得永久居留、回復國籍或符合出生條件,都不必然等於可以直接辦理初設戶籍登記;仍須符合第 15 條所列的身分及核准定居等要件。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各選項與《戶籍法》第 15 條的列舉情形。選項 B 的「大陸地區人民經核准定居」,與第 15 條第三款完全相符,應辦理初設戶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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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下列何者無須為遷出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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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第 16 條的遷出登記規定,重點是區分「在國內遷出原鄉(鎮、市、區)」與「出境二年以上」兩種情形。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 遷出原鄉(鎮、市、區)三個月以上,原則上應辦理遷出登記;但因服兵役、國內就學、入矯正機關收容等情形,得不辦理。
  • 出境二年以上,原則上應辦理遷出登記;但因公派駐境外人員及其眷屬,或隨我國籍遠洋漁船出海作業者,不適用此規定。
  • 我國國民出境後,未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其入境期間仍列入出境二年期間計算。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是在問哪一個例外:

  • 國內收容:判斷是否屬於第 16 條所列「得不為遷出登記」的情形。
  • 出境二年以上:判斷是否達到二年,以及是否符合「因公派駐境外」或「隨我國籍遠洋漁船作業」的例外。

題目問「何者無須為遷出登記」,因此應找出明文列為例外的情形。選項 C 的受刑人因入矯正機關收容,符合國內遷出登記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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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依戶籍法施行細則規定,有關戶口清查表之填寫,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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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施行細則》第 25 條有關戶口清查表的填寫方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條文規定:辦理戶口清查時,由戶政事務所派員按戶查口、填寫戶口清查表;清查表得以戶籍登記申請書代替,由清查人員填寫,並由受清查人之戶長或其代理人簽名或蓋章。共同事業戶則得發交受清查之戶填報。

因此要分清楚兩件事:表格由誰填寫,以及誰負責簽名或蓋章。戶長負責簽名或蓋章,不代表戶長必須填表。

解題方法

將各選項逐一對照第 25 條的規定即可。關鍵在「由清查人員填寫」與「由戶長或其代理人簽名或蓋章」兩段規範;選項若把戶長寫成必須填表的人,便與條文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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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利害關係人得向戶政事務所申請交付戶籍謄本,下列何者非「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第 2 點規定所稱利害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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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利害關係人」的法定範圍。依《戶籍法》第 65 條,利害關係人得申請閱覽戶籍資料或交付戶籍謄本;其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第 2 點所列範圍包括:

  • 與當事人有未履行契約或未清償債務關係者。
  • 同為公司行號股東或合夥人,且為執行職務所必要者。
  • 訴訟繫屬中,經法院通知提出其他當事人戶籍資料者。
  • 當事人之配偶、直系血親。
  • 戶長與戶內人口,但寄居人口不在此限。
  • 其他確有法律上權利義務得喪變更關係者。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是否落在第 2 點明列的親屬、身分關係中。配偶及直系血親符合規定;兄弟姊妹屬旁系血親,不在「直系血親」之列。戶長則依「戶長與戶內人口」的規定,符合利害關係人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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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甲從未結婚,某日申請戶籍謄本時,發現其中竟有配偶的記載,戶政事務所表示是戶政資料電腦化時的繕打錯誤,請問應如何處理?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登記錯誤時,應採「更正登記」或「撤銷、廢止、變更登記」的判斷。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戶籍法》第 22 條規定,戶籍登記事項有錯誤或脫漏時,應為更正登記;登記事項嗣後發生變動,則依其性質辦理相應登記。

解題方法

甲從未結婚,戶籍謄本卻記載有配偶。題目已說明,這是戶政資料電腦化時的繕打錯誤,表示錯誤在於原有資料登載不正確,並非甲的婚姻狀態後來發生變化,也不是先前存在一項有效登記而需要消除。因此,應依《戶籍法》第 22 條辦理更正登記,將錯誤的配偶記載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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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有關戶籍登記之更正、撤銷或廢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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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第 22 條至第 24 條對變更、更正、撤銷及廢止登記的區分。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 戶籍登記事項有錯誤或脫漏,辦理更正登記。
  • 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辦理撤銷登記。
  • 戶籍登記事項嗣後不存在,辦理廢止登記。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或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也辦理廢止登記。
  • 登記事項發生變動,辦理變更登記。

解題方法

先辨明題目描述的是登記內容一開始就錯誤、登記事項自始無效,還是登記後情況改變。若只是戶籍資料記載錯誤,適用戶籍法第 22 條更正登記;若是後來才發生不再存在的事由,則屬第 24 條廢止登記。改名屬於姓名變動,應辦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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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戶籍登記事項錯誤,係因申報資料錯誤所致者,應由申請人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更正。上開相關證明文件,不包括下列何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及《戶籍法施行細則》所定的戶籍登記事項更正證明文件。戶籍登記事項錯誤如因申報資料錯誤所致,申請人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更正;判斷重點是辨認哪些資料屬於規定可採認的證明文件。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與戶籍登記事項更正所列的證明文件類型。前三項分別屬於原始戶籍資料、政府機關核發的原始身分證件,以及學校或訓練機構的畢業(肄業)證明;出生證明則須符合規定的出具資格,不能把「村里長認證」視為合格助產士出具的出生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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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依戶籍法相關規定,關於戶口清查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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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施行細則》第23條至第27條的戶口清查程序。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清查的基本單位是「戶」;村(里)鄰與門牌號碼是編組及查訪的依據,不是清查單位。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考的是程序規定,再核對四個關鍵事項:清查日由誰決定、如何派員清查、清查以何者為單位,以及清查後如何處理。只要留意「以戶為單位」與「依村(里)鄰及門牌號碼編組」的差別,就能判斷 C 把編組依據誤寫成清查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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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大陸地區人民經核准於臺灣地區定居者,應依何法律辦理戶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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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大陸地區人民經核准在臺定居後,應依哪一部法律辦理戶籍登記。依民國 112 年《戶籍法》第 15 條第 3 款,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的大陸地區人民,經核准定居者,應辦理初設戶籍登記。因此,辦理戶籍登記所依據的法律是《戶籍法》。

定居許可與戶籍登記是不同階段:大陸地區人民的定居申請及許可,另依兩岸相關法規辦理;取得定居資格後,戶籍登記則依《戶籍法》辦理。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問的是「依何法律辦理戶籍登記」,而不是詢問「依何法申請或取得定居許可」。再對照《戶籍法》第 15 條第 3 款,可直接判斷適用法律為《戶籍法》。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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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關於出生登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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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戶籍法》第 6 條規定:「在國內出生未滿十二歲之國民,應為出生登記。無依兒童尚未辦理出生登記者,亦同。」本題主要考出生登記的適用對象,也要分清出生登記與初設戶籍登記。

解題方法

先對照《戶籍法》第 6 條的兩種情形:一是在國內出生、未滿十二歲的國民;二是尚未辦理出生登記的無依兒童。再檢查各選項是否把年齡、辦理地點或登記種類說錯。

選項分析

  • (A) 錯誤。 法條所定年齡是「未滿十二歲」,不是「未滿十四歲」;而且應為出生登記者,須符合「在國內出生」及「國民」等要件,並非所有在國內出生未滿十四歲的兒童都符合。
  • (B) 錯誤。 出生登記不以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為唯一受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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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題2 分

應為戶籍廢止之登記之事由,不包括下列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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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第 24 條的廢止登記事由,並須分辨「變更」與「廢止」登記。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第 24 條規定:「戶籍登記事項嗣後不存在時,應為廢止之登記。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或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者,亦同。」

因此,法定廢止登記事由有三類:戶籍登記事項嗣後不存在、喪失中華民國國籍、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

解題方法

先將題目列出的事由與《戶籍法》第 24 條逐一對照。條文有列出的,就是廢止登記事由;若只是戶籍事項發生變動,則應依同法第 21 條辦理「變更登記」,不屬於廢止登記。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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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題2 分

依戶籍法規定,關於戶口名簿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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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第 5 條之 1 所定的戶口名簿規範,包含登載內容、空白名簿的印製機關、列印製發機關,以及戶長的保管義務。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何者錯誤」,再把各選項與《戶籍法》第 5 條之 1 的規定逐一核對。容易混淆的是「空白名簿由誰印製」與「依戶籍資料列印製發由誰辦理」:前者是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後者才是戶政事務所。

選項分析

(A) 正確。《戶籍法》第 5 條之 1 規定,戶口名簿應登載同一戶長戶內的現戶戶籍資料,並以戶長列為首欄。此選項與法條內容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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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題2 分

下列有關為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之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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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第13條及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的申請人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原則上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經父母協議或法院裁判、調解、和解成立,由父母一方或雙方行使或負擔時,應辦理登記。

登記上的「行使或負擔人」和「申請人」不是同一概念:即使法院裁判由父母共同任之,也不因此要求父母一定要共同提出登記申請。以下依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及戶政作業規定說明。

解題方法

逐項辨別題目是在問「哪些情形應辦登記」或「誰可以申請」。A、B、D分別檢視死亡後登記、父母協議登記及法院調解筆錄的登載;C則注意是否把「共同任之」誤當成「必須共同申請」。本題錯在申請人資格的誤讀。

選項分析

  • **(A) 正確。**單方行使或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父或母死亡後,生存的他方依民法規定成為親權人,應向戶政事務所申辦行使負擔登記。戶政事務所也應依規定通知;逾期未申請者,經催告仍不申請,得依法逕為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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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題2 分

關於死亡或死亡宣告登記,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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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第 14 條的死亡及死亡宣告登記規定。自然人死亡或受死亡宣告,應辦理相應登記;法律並規定相關機關或機構應將死亡證明文件或裁判要旨送交當事人戶籍地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依《戶籍法》第 2 條,中央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第 14 條第 3 項則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理程序、期限、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戶籍法》第 14 條的規定,檢查兩個重點:一是辦法由誰訂定;二是死亡證明書或裁判要旨應送交哪個機關。法條指定的收件對象是「當事人戶籍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不是直系親屬或內政部。

選項分析

  • (A) 正確。《戶籍法》第 14 條第 3 項規定,死亡或死亡宣告登記的辦理程序、期限、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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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題2 分

關於戶籍登記之催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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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的催告程序,以及催告後戶政事務所應如何處理。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戶籍法》第 48 條規定,戶政事務所查有應申請戶籍登記而未於法定期間申請的情形,應書面催告;其中初設戶籍登記、遷徙登記等,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逕行登記。

《戶籍法施行細則》另規定,催告期限不得少於 7 日,催告書應送達應為申請之人。

解題方法

先拆解催告程序的兩個階段:

  1. 催告階段:確認催告書送達對象與期限。
  2. 催告後處理:判斷逾期仍未申請時,戶政事務所是逕行登記,還是暫停辦理。

本題關鍵在第二階段:遷徙登記經催告仍不申請,法定效果是戶政事務所逕行為之,不是暫停辦理。

選項分析

(A) 催告書應送達應為申請之人:正確。 依《戶籍法施行細則》,催告書應送達依法應申請該戶籍登記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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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題2 分

戶籍登記原則應向當事人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但有例外情形得不受限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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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第 26 條的戶籍登記管轄原則及例外。原則上,戶籍登記應向當事人戶籍地的戶政事務所申請;法律另列特定情形,可向戶籍地以外的戶政事務所或指定機關辦理。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住各選項的兩個判斷條件:當事人是否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以及結婚、離婚發生在國內或國外。再對照《戶籍法》第 26 條列出的例外,確認題目所稱的受理地點是否適用於該情形。

本題的關鍵在於:法條規定「雙方在國內未曾設戶籍者」向中央政府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的情形,限於在國外結婚或離婚。選項 D 將地點改為國內,擴大了法條適用範圍,因此錯誤。

選項分析

  • (A) 正確。《戶籍法》第 26 條第 1 款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的指定項目,得向戶籍地以外的戶政事務所辦理。選項所述符合該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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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題2 分

下列何種情形非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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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對國民身分證「補領」與「換領」的區分。依民國 112 年適用的《戶籍法》第 57 條,國民身分證遺失或滅失者,應申請補領;第 58 條則規定,因戶籍登記致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或身分證毀損、更換相片者,應申請換領。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所述情形屬於補領還是換領:證件已不在手上,因遺失而重新領取,屬「補領」;證件仍在手上,但因毀損、資料變更或更換相片而換發,屬「換領」。題目問「非申請換領之要件」,因此找出屬於補領的情形即可。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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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題2 分

換領國民身分證,下列何者無須由本人親自換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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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本題考《戶籍法》第 60 條及《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關於換領國民身分證的辦理方式。

原則上,換領國民身分證可由本人親自辦理,也可書面委託他人;但因證件毀損而有特定情形,或因更換相片而換領者,須由本人親自辦理。至於因戶籍登記致證件記載事項變更而換領,並不屬於上述親辦例外。

解題方法

先找出題目問的是「是否須本人親自換領」,再將各選項對照親辦例外:

  • 更換相片:須本人親自辦理。
  • 條碼資料無法讀取、防偽辨識功能損壞:屬證件毀損的親辦情形。
  • 因戶籍登記致記載事項變更:可由本人親自或書面委託他人辦理,無須本人親自換領。

因此,只有 (D) 符合「無須由本人親自換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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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題2 分

關於申請閱覽戶籍資料或交付戶籍謄本,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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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第 65 條及第 69 條,重點是申請人的資格、申請方式、受理機關與規費:

  • 依《戶籍法》第 65 條,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戶政事務所申請閱覽戶籍資料或交付戶籍謄本;申請人不能親自申請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辦理。
  • 依同法第 69 條,申請閱覽戶籍資料或請領戶籍謄本,應繳納規費。
  •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對照選項的絕對說法與法條規定:申請不限定本人親自辦理;戶籍謄本可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法條沒有申請次數限制;申請原則上須繳規費。因此選出符合規定的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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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題2 分

利害關係人有需要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戶籍謄本時,下列何者不符合戶籍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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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及《戶籍法施行細則》關於利害關係人申請戶籍謄本的資格、申請方式、申請地點,以及謄本提供範圍。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依《戶籍法》第 65 條,利害關係人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戶籍謄本;無法親自申請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辦理;戶政事務所並應只提供與申請人利害關係部分的戶籍謄本。至於利害關係人的範圍,依《戶籍法施行細則》規定認定,並非由地方政府發布自治規則決定。

解題方法

先逐項核對《戶籍法》第 65 條明定的三項規則:申請地點、委託方式、謄本提供範圍。再看選項中涉及「利害關係人範圍」者,是否符合《戶籍法施行細則》的規定。只有把認定權源寫成地方政府自治規則的選項不符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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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題2 分

關於婚姻紀錄證明書之申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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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及婚姻紀錄證明書的申請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戶籍法》第 69 條規定,請領婚姻紀錄證明書應繳納規費,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戶籍法施行細則》則規定申請方式、受理機關及證明書格式。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申請規定,尤其留意申請機關是否限於「戶籍地」戶政事務所。婚姻紀錄證明書可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因此選項 A 將受理機關限縮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與規定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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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題2 分

人民請領下列何者,免收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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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政規費收費標準》所定的戶籍相關證件規費,以及戶口名簿換領的免收規費事由。依《戶籍法》第 69 條,人民請領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戶籍謄本、結婚證明書等,原則上應繳納規費;但《戶政規費收費標準》另有免收規定。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該年修正規定明定,因政府機關辦理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或縣(市)改制而須換領戶口名簿者,符合規定情形時免收規費。

解題方法

先判斷選項是否屬於《戶籍法》第 69 條所列的應繳費項目,再確認《戶政規費收費標準》有無針對該項目明定免收事由。國民身分證、結婚證明書及戶籍謄本原則上均須繳費;因政府辦理門牌整編而須換領戶口名簿,則屬法定免收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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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題2 分

有關國民身分證與戶口名簿之初領與補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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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第57條對國民身分證初領、證件遺失或滅失後補領,以及戶口名簿請領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

條文的年齡門檻是十四歲:有戶籍國民年滿十四歲,應申請初領國民身分證;未滿十四歲,得申請發給。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滅失、遺失時,應申請補領;經戶籍登記之戶,應請領戶口名簿。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戶籍法》第57條的三項規定:先核對身分證初領的年齡,再確認補領是否以繳罰鍰為條件,最後確認戶口名簿是「得」或「應」請領。題目中的關鍵字是年齡數字,以及「應」「得」等法規用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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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題2 分

白小玉是中華民國國民,不具有臺灣原住民或其他少數民族身分。於下列何種情形,白小玉不得申請改姓或冠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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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姓名條例》所定的改姓及婚姻冠姓事由,並區分「已成立的收養或婚姻關係」與「尚未結婚、僅有結婚打算」。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姓名條例》第 8 條規定,符合條文所列情形者得申請改姓,其中包括「被收養」;同條另規定,夫妻之一方得申請以本姓冠配偶之姓。題目設定白小玉不是原住民或其他少數民族,因此不能以該身分相關事由作為改姓依據。

解題方法

逐一確認選項是否符合《姓名條例》第 8 條的法定事由:

  1. 已依法被收養者,得依收養事由申請改姓。
  2. 已有婚姻關係的夫妻之一方,得申請以本姓冠配偶之姓。
  3. 僅因與他人同姓而想改姓,或尚未結婚而預先希望冠配偶姓,均不符合上述事由。

因此,關鍵在於選項所述的收養或婚姻是否已依法成立,以及當事人是否具有條文明定的申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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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題2 分

下列何者得申請改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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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姓名條例》關於「申請改名」的法定事由。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當時《姓名條例》第 9 條第 1 項列有得申請改名的情形,其中包括「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者」。

判斷時要注意:法律列舉的是具體事由,不能把「親屬同名」或「同一地區有相同姓名」等情形,自行擴張成法定改名原因。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選項是否符合民國 112 年《姓名條例》第 9 條所列的改名事由。題幹問「何者得申請改名」,因此只要找出與條文文字相符的選項即可;其餘選項若將其他規定的要件寫錯,或本身不是法定改名事由,即不選。

選項分析

  • (A) 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正確。 這符合民國 112 年《姓名條例》第 9 條第 1 項所列改名事由。題目官方答案為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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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題2 分

成年人甲為了享有連鎖快餐店的「姓名對對碰」折扣優惠,前往戶政事務所改名,請問甲無須攜帶下列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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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政事務所辦理改名時的應備文件,以及成年人與未成年人的申請差異。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成年人可由本人申請改名;法定代理人同意書是未成年人辦理時才涉及的文件。

改名後如須換發國民身分證,應依規定繳交換證規費,並備妥相片或數位相片。相關依據包括《姓名條例》、《戶籍法》及《戶政規費收費標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已明示甲是「成年人」,再逐項判斷哪些文件是本人辦理改名及換發身分證時會用到的資料,哪些只適用於未成年人。成年人自行申請,不須提出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因此選項(C)是題目所問的「無須攜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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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題2 分

關於申請改姓、改名、更改姓名之次數限制,依姓名條例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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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姓名條例》對不同姓名變更事由所設的次數限制。要先區分「改姓」、「改名」與「更改姓名」:各自適用不同條文,不能把某一類的次數限制套用到另一類。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姓名條例於民國 113 年修正,相關規定文字有所調整;本題所考各事由的次數判斷,仍依民國 112 年法規說明。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各選項的事由與姓名條例規定:

  • 歸化取用中文姓名後更改:以一次為限。
  • 婚姻存續中回復本姓:以一次為限。
  • 因特定事由「改名」:須看該事由是否受次數限制。
  • 因執行公務必要而「更改姓名」:須看法條有無另定次數上限。

關鍵在於分清楚「改名」和「更改姓名」,並確認條文是否明文限制次數。

選項分析

(A) 正確。 姓名條例第 1 條規定,外國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時取用中文姓名,得申請更改中文姓名一次。因此「以 1 次為限」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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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題2 分

關於本名之使用,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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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姓名條例》對「證件」與「財產登記」使用本名的不同法律效果。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姓名條例》第 6 條規定,學歷、資歷、執照及其他證件應使用本名,未使用本名者無效;第 7 條則規定,財產之取得、設定、喪失、變更、存儲或其他登記,應使用本名,未使用本名者不予受理。

兩條的關鍵差別是:證件未用本名,法律效果是「無效」;財產登記未用本名,法律效果是「不予受理」。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屬於哪一類,再核對法律效果:

  • 學歷、資歷、執照或其他證件:未使用本名者無效。
  • 財產相關登記:未使用本名者不予受理。

因此,題目問「何者錯誤」,應找出把法律效果套錯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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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題2 分

依姓名條例,關於回復國籍者,其中文姓名應如何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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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姓名條例》對「回復國籍者」中文姓名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回復國籍者的中文姓名,應以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時的姓名為準;也就是回復原有中文姓名,而非自行另選姓名或由主管機關決定。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回復國籍者」,直接對應《姓名條例》的特別規定,再比對選項是否符合「回復喪失國籍時的中文姓名」這項要求。符合者為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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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題2 分

依姓名條例施行細則規定,僑居國外國民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者,不得以下列何文件為本名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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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 3 條,重點是辨別「僑居國外、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的國民」可用哪些文件證明本名。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該條列有護照、華僑身分證明書、華僑登記證、國籍證明書,以及符合條件的其他證明文件;健保卡不在列舉項目中。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身分條件,再直接對照施行細則列舉的本名證明文件。四個選項中,護照、華僑登記證和國籍證明書均屬法定文件;健保卡則不屬於該條列出的證明文件,因此選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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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題2 分

下列有關臺灣原住民姓名登記之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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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姓名條例》中原住民姓名登記及回復姓名的規定,重點在於分清楚「回復傳統姓名」與「回復原有漢人姓名」的次數限制及申請權。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依《姓名條例》,原住民以漢人姓名登記者,得申請回復其傳統姓名;回復傳統姓名以一次為限。原住民以漢人姓名登記者,也得以傳統姓名的羅馬拼音並列登記。因改漢姓造成家族姓氏誤植者,得申請改姓。

解題方法

先抓住題幹問「何者錯誤」,再檢查各選項是否把法律限制的對象或效果說得過頭。特別注意:「回復傳統姓名以一次為限」不等於「回復傳統姓名後,永遠不能再回復原有漢人姓名」。兩者是不同的姓名登記申請,不能把前者的次數限制擴張到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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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題2 分

依原住民身分法之規定,欲以收養關係取得原住民身分者,非原住民被收養者之年齡限制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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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原住民身分法》對非原住民經收養取得原住民身分所設的年齡限制。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該法第 5 條第 2 項規定:未滿七歲之非原住民,為年滿四十歲且無子女之原住民父母收養者,得取得原住民身分。

因此,題目問的是被收養者須符合的年齡條件,關鍵在「未滿七歲」。

解題方法

直接抓法條中的年齡用語即可。「未滿七歲」指尚未滿七周歲,不包括已滿七歲者。題目只問年齡限制,無須另行判斷收養者是否符合「年滿四十歲且無子女」等條件;這些是取得身分的其他法定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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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題2 分

陳小美為 45 歲的噶瑪蘭族,王小明為 52 歲的泰雅族,二人一起生活已有 10 年(但未辦理結婚登記),下列何種情況下,陳小美及王小明欲收養之 5 歲小孩 A,可取得原住民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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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原住民身分法》關於「非原住民被原住民收養後取得原住民身分」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原住民身分法》第 5 條第 2 項,未滿 7 歲的非原住民,經年滿 40 歲且無子女的原住民父母收養,得取得原住民身分。套用本題,A 未滿 7 歲,陳小美與王小明均為原住民且已年滿 40 歲;要符合「原住民父母收養」,二人須具夫妻身分並共同收養。題目未明示二人是否無子女,依官方答案所設定的條件,應以二人符合「無子女」要件為前提。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問的是「收養能否使 A 取得原住民身分」,再逐一核對法定要件:

  1. A 未滿 7 歲,符合年齡要件。
  2. 陳小美與王小明均為原住民,且分別為 45 歲、52 歲,符合養父母須為原住民且年滿 40 歲的要件。
  3. 二人目前未辦理結婚登記,僅共同生活 10 年,並不因此成為法律上的夫妻。須先辦理結婚登記,才能以夫妻身分共同收養。

因此,符合官方答案的作法是先辦理結婚登記,再共同收養 A。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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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9 題2 分

有關原住民在戶籍上民族別之登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原住民戶籍上「民族別」的登記原則。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適用的《原住民身分法》第 9 條,原住民應依其父或母所屬民族登記民族別;具體登記方式,另依《原住民民族別認定辦法》規定。

民族別原則上依父或母的所屬民族擇一登記,不能同時登記多個民族別,也不能任意變更。父母屬於不同民族別時,子女得從父或母的民族別。

解題方法

先抓住題幹問的是「民族別登記」,再分辨「身分取得」和「民族別選擇」:只要當事人依法具有原住民身分,民族別依其原住民父或母的民族別登記;若父母民族別不同,子女可從父或母其中一方。據此檢驗各選項有無把「擇一」說成「多個」,或把有限制的登記、變更說成任意。

選項分析

(A) 可同時登記多個民族別:錯誤。 民族別登記是依原住民父或母所屬民族擇一登記,並非可同時登記多個民族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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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 題2 分

阿美族原住民女子甲,其父為太魯閣族、母為阿美族。甲與非原住民男子乙結婚所生子女,可從之民族別,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原住民身分」與「民族別」的區分:子女是否取得原住民身分,和取得身分後登記哪一個民族別,是兩個不同問題。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依《原住民民族別認定辦法》第 6 條第 3 項,父母僅一方為原住民,而子女具有原住民身分者,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的民族別。

解題方法

先確認子女的父母誰具有原住民身分,再依規則判斷民族別:

  1. 甲是阿美族原住民;乙是非原住民。因此父母只有甲一方是原住民。
  2. 子女具有原住民身分時,依《原住民民族別認定辦法》第 6 條第 3 項,從具原住民身分的母親甲之民族別。
  3. 甲的民族別是阿美族,所以子女從阿美族。

甲的父親是太魯閣族,不會因此讓甲的子女改從太魯閣族;本題判斷的是子女與其父母的關係。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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