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地方特考五等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考古題詳解

111 年・地方特考・五等・廉政
試題代碼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1 題2 分

有關公務人員之任用,下列何者係於公務人員任用法外,另以法律定之,且其任用資格之規定,不得與公務人員任用法相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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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任用法》與其他人事專法的適用關係。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 條,公務人員的任用依該法規定;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第 3 條並規定,其他法律對公務人員任用資格的規定,不得與《公務人員任用法》牴觸。

因此,題目要找的是:任用另以法律規定,但其任用資格仍受《公務人員任用法》限制的類別。

解題方法

先辨認哪些人員有各自的任用法規,再依題目所述「任用資格不得與《公務人員任用法》相牴觸」確認適用類別。關鍵在於法條用語,而不是僅看該類人員是否有專業資格或特殊任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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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關於各機關初任人員任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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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9 條的任用資格與權理規定,以及第 10 條的初任人員分發任用程序。判斷時要分清楚三件事:初任職務須具備何種資格、未具資格時權理的範圍,以及各機關能否自行遴用人員。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相關條文的考點是任用資格、權理範圍及分發任用原則。

解題方法

先看選項是否符合第 9 條的原則:初任各職務人員,應具有擬任職務所列職等的任用資格;未具該資格者,得在同官等高二職等範圍內權理。再用第 10 條核對初任人員的任用程序:原則上由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依序分配訓練、分發任用;只有在沒有可分配的考試錄取人員時,才得經分發機關同意,由各機關自行遴用具任用資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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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關於公務人員任用之積極條件,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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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任用的積極資格,並須與「不得任用」的消極資格區分。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9 條規定,任用公務人員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依法考試及格、依法銓敘合格、依法升等合格。題目所稱「積極條件」,則是一般任用資格整理中列舉的任用條件;與《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所列不得任用情事不同。

解題方法

先看各選項是否把任用的一般條件說對,再特別辨別雙重國籍規定的適用對象。民國 111 年《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規範具外國國籍者的任用限制;其中對特定機關或職務有特別限制,但不能概括說研究機關的研究人員一律不得具有雙重國籍。依題目給定的官方答案,錯誤選項為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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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公務人員於任用後因故受撤銷任用者,因下列何種事由,其已支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應予追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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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公務人員任用後,若有法定不得任用的事由,應撤銷任用;撤銷任用後,已支付的俸給及其他給付原則上不予追還,但有法定例外。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第 28 條規定,任用時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者,經撤銷任用,已支付的俸給及其他給付應予追還。因此,選項中須辨認的是「兼具外國國籍」這項事由。

解題方法

先抓題目關鍵:「撤銷任用」及「已支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應予追還」。接著對照《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區分一般撤銷任用與因兼具外國國籍而撤銷任用的追還規定,即可判斷答案為 C。

選項分析

  • (A) 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者:錯誤。 這是不得任用公務人員的法定事由;但題目問的是何種撤銷任用事由須追還已支付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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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公務人員任用法所定各機關首長不得任命或遷調人員期間,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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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任用法》所定機關首長不得任命或遷調人員的期間。解題時要留意不同首長身分所適用的起算點,特別是「定有任期之機關首長」與「民選首長競選連任未當選者」的期間規定。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所述的起算點與法律規定。退休、免職或調職及任期屆滿,均有各自適用的期間;民選首長競選連任未當選者,則須辨明法定期間是否以「次屆同一選舉候選人名單公告」作為起點。

選項分析

  • (A) 正確。 機關首長自退休案核定之日起至離職日止,不得任命或遷調人員。選項所述期間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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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關於公務人員之調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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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任用法》有關職務調任的限制,包括高官等人員的調任範圍、調任低官等或低職等職務的條件,以及調任後的任用職等。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選項中涉及的三種限制:

  1. 職系範圍:高官等人員調任時,職組、職系的限制較嚴格。
  2. 官等與職等:調任低一官等職務,須經本人自願;調任低一職等職務,仍以原職等任用。
  3. 主管職務:副主管人員不得調任本單位的非主管職務。

逐項比對法定限制,可知 A 將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人員的職系調任範圍說得過窄,因此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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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公務人員留職停薪後得復職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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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所列的留職停薪事由,以及留職停薪期滿或原因消失後的復職。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辦法所稱留職停薪,是因育嬰、侍親、進修及其他法定情事,經核准離開原職務、保留職缺並停止支薪;期間屆滿或留職停薪原因消失後,回職復薪。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是否屬於法定留職停薪事由。育嬰、侍親、進修均是辦法明列的事由;一般旅遊則不是。題目問「何者非屬」,因此選出旅遊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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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公務人員任用法中對於各機關長官應迴避任用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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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 條的親屬迴避任用規定,應分辨長官的職權範圍、任用機關或單位,以及親屬是否在法定範圍內。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第 26 條規定: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或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的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則應在其主管單位中迴避任用。現行法已修正。

解題方法

逐項檢查兩件事:

  1. 親屬關係:是否為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
  2. 職務與範圍:是任用於本機關、直接隸屬機關的長官職,還是本機關主管長官的主管單位。

親屬在法定範圍內,仍須符合條文所列的任用機關或單位,才構成迴避任用。

選項分析

(A) 錯誤。「前配偶」已非配偶,不能僅以曾為配偶認定屬於第 26 條所列親屬。題目另稱任用為本機關主管,並不會使前配偶重新落入法定親屬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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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受公務員服務法所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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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服務法》的適用對象。依民國 111 年 6 月 22 日修正公布的《公務員服務法》第 2 條,本法適用於受有俸給的文武職公務員,以及公營事業機構中「純勞工以外」的人員。判斷時須區分公務員身分與公營事業中的純勞工:公營事業雇員若屬純勞工,即不受本法拘束。

另依司法院釋字第 308 號解釋,公立學校教師原則上不因教師身分而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但兼任學校行政職務時,就其兼任的行政職務,適用該法。

解題方法

先依第 2 條確認各選項是否屬受有俸給的公務員或公營事業中非純勞工的人員,再檢視是否有特別的適用範圍說明。題目問「何者不受拘束」,因此應找出落在法定排除範圍者:公營事業機構的純勞工。

選項分析

(A) 兼任國小總務主任的老師:錯誤。 依司法院釋字第 308 號解釋,教師就其兼任的學校行政職務,適用《公務員服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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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不得畏難規避,係屬下列何種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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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的忠誠義務。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公務員服務法》第 1 條規定,公務員應恪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職務;並應力求切實,不得畏難規避、互相推諉或無故稽延。

「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不得畏難規避」直接對應這項規定,屬於忠誠義務的具體要求。現行《公務員服務法》已修正,解題依命題當年法規判斷。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語句「力求切實,不得畏難規避」,再對照《公務員服務法》第 1 條即可判斷。這是在要求公務員忠心、盡力履行職務,並非在規範服從長官命令、維持個人品位或保守職務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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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公務人員原則上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如認為該命令違法時,依法應如何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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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7 條的服從命令義務。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公務人員對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命令有服從義務;如認為命令違法,應向該管長官報告。長官認為命令並未違法,並以書面署名下達時,公務人員即應服從;因此所生責任,由該長官負之。但命令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人員無服從義務。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所定的處理順序:認為命令違法,先負向長官報告的義務;長官仍認為命令合法,且以書面署名下達,原則上就應服從。選項中符合「向長官報告」及「長官以書面署名下達後服從」兩項要件者,即為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 (A) 錯誤。 公務人員不能只陳述意見;認為命令違法時,依法應負向長官報告的義務。且「無論命令是否合法皆有服從義務」也不正確:若命令違反刑事法律,公務人員無服從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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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依司法院釋字第 785 號解釋意旨,公務員服務法之「公務員每週應有 2 日之休息,作為例假」規定,係對公務員何種基本權利最低限度的保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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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 785 號解釋對公務員健康權的保障。解釋指出,公務員即使因職務特性而有特殊服勤安排,仍享有健康權;國家應透過合理的工時與休息制度,保障其身心健康。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公務員服務法規定公務員每週應有 2 日休息,作為例假。釋字第 785 號將這項休息要求視為對公務員健康權最低限度的保護。

解題方法

看到「每週 2 日休息」及「最低限度的保護要求」,應聯想到釋字第 785 號對長時間服勤與輪班制度的憲法審查。例假制度的目的,在於避免工作負荷損害公務員的身心狀態,因此所保障的是健康權,而非工資、就業機會或基本生活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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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依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下列何種職務為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即使經服務機關許可,亦不得兼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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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服務法》對公務員經營商業、投資公司及兼任職務的限制。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判斷關鍵在於:服務機關許可,不能排除法律明文禁止的兼任或經營行為。

當時《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禁止公務員經營商業;其中有限公司的股東若「執行業務」,即不屬於單純投資。相對地,教學、研究工作,以及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職務,在符合法定條件並取得許可時,得予兼任。

解題方法

先看題幹的關鍵語句「即使經服務機關許可,亦不得兼任」。這是在區分兩類規定:

  • 經許可得兼任:法規容許兼任,但須符合許可等條件。
  • 法律禁止兼任或經營:機關許可不能使禁止行為合法化。

逐項判斷時,確認該職務是否屬於法律列出的可兼任類型,以及是否觸及經營商業的禁止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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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公務人員如不服年終考績之獎懲結果而欲循序提起行政訴訟進行救濟,應以何者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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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公務人員不服年終考績而提起行政訴訟時,應以哪個機關作為被告。判斷關鍵在於爭議的處分是由哪個機關作成,不能只看考績程序最初由哪裡啟動。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機關辦理考績,經主管人員評擬、考績委員會初核、機關長官覆核及主管機關核定後,送銓敘部銓敘審定。銓敘部辦理考績獎懲結果的銓敘審定,涉及公務人員的俸級及獎金等權益。

最高行政法院 107 年 9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區分:公務人員若不服服務機關的考績評定,原則上以服務機關為被告;若不服銓敘部就考績獎懲結果所作的銓敘審定,則以銓敘部為被告。本題問的是「年終考績之獎懲結果」,依官方答案,應按後者處理。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所指的爭議標的:題目問的是對「考績之獎懲結果」不服,而不是只對考績委員會的初核或服務機關的評定程序有意見。年終考績結果送銓敘部銓敘審定後,若爭執的是該獎懲結果的銓敘審定,提起行政訴訟應以作成該審定的銓敘部為被告。

因此選 (C) 銓敘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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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公務員懲戒法中對於政務人員所為懲戒處分之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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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懲戒法》對政務人員所定的懲戒處分種類,關鍵是辨別「政務人員」與「常任文官」適用的處分種類是否相同。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公務員懲戒法》第 9 條,懲戒處分分為免除職務、撤職、剝奪或減少退休(職、伍)金、休職、降級、減俸、罰款及記過。第 10 條另就政務人員規定,其懲戒處分為免除職務、撤職、剝奪或減少退休(職、伍)金、減俸及罰款。

解題方法

先找出政務人員適用的處分種類,再逐項比對選項。題目問「非屬」,因此應選不在政務人員處分清單中的項目。政務人員清單沒有「降級」,故選(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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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公務員服務法中有關公務員兼職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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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服務法》關於公務員兼職的限制,重點是分辨「依法令兼職」、「兼任非營利事業或團體職務」及「機關首長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各自的規範。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當時《公務員服務法》第 14 條之 2 規定,公務員依法令兼任職務者,不得兼薪;兼任非營利事業或團體職務,受有報酬者,應經服務機關許可;公務員依法令或經指派兼職者,離去本職時,兼職亦應同時免兼。另依第 14 條之 3,機關首長應經銓敘部許可,始得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民國 111 年《公務員服務法》的兼職規定,特別留意法條所使用的動詞:「許可」與「同意」並不相同。題目問「何者錯誤」,只要找出與法條要件或用語不一致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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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公務員於其離職後 3 年內,得擔任與其離職前 5 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的何種職位?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服務法》的離職後旋轉任限制。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公務員服務法》第 16 條規定,公務員於離職後 3 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 5 年內職務有直接關係的營利事業之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解題方法

先找出法條列出的受限制職位,再比對題目選項。題幹問的是「得擔任」何種職位;法條限制董事、監察人、經理及執行業務之股東,因此不在列舉範圍內的「非執行業務之股東」可以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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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有關公務人員考績法制的基本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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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考績法制的基本原則。依民國 111 年《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2 條,考績應本於「綜覈名實、信賞必罰」之旨,作準確客觀的考核。「綜覈名實」是核實考察受考人的實際表現;「信賞必罰」則要求有功給予獎勵、有過予以懲處。

考績由主管人員評擬、考績委員會初核、機關長官覆核,並經主管機關或授權機關核定,制度上重視程序分工與多方核實。主管的考評雖有專業判斷空間,但不代表法律原則是「尊重主管判斷」。

解題方法

先對照法條中的明文原則:「綜覈名實、信賞必罰」。再檢視各選項是否符合核實考核、賞罰分明與多方審核的制度設計。題目問「何者錯誤」,故選出不屬於此處基本原則的選項。

選項分析

  • (A) 尊重主管判斷:錯誤。 考績法制的基本原則是「綜覈名實、信賞必罰」,並非「尊重主管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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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有關公務人員考績法中專案考績方式與其獎懲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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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3 條及第 12 條的專案考績類型與獎懲效果。考績分為年終考績、另予考績及專案考績;專案考績可因重大功績或重大違失隨時辦理。

一次記二大功的獎勵,依受考人俸級與同一年度內是否已因一次記二大功辦理過專案考績,分別處理:

  • 一般情形:晉敘俸級,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已敘至年功俸最高俸級者,給與二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
  • 同一年度內再次因一次記二大功辦理專案考績:不再晉敘俸級,改給二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一次記二大過則應免職;免職尚未確定前,應先行停職。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問的是「錯誤」敘述,再抓住兩個容易混淆的數字:年功俸最高俸級者的一般獎金為二個月;同一年度內再次因一次記二大功辦理專案考績,獎金也為二個月。選項 C 將後者寫成三個月,與《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2 條規定不符,因此為錯誤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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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關於另予考績,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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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的「另予考績」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另予考績適用於同一考績年度內任職未滿一年、但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的人員;若因法定事由致考績年資無法併計,且符合年資門檻,則應隨時辦理。

解題方法

先抓住另予考績的年資門檻,再核對各選項是否符合當時法規:

  • 六個月是「連續任職已達」的門檻,不是「未達」六個月。
  • 因特定事由離職或考績年資無法併計者,符合條件時須隨時辦理。
  • 評分項目及同年度已辦理另予考績後的處理方式,則依施行細則判斷。

選項分析

  • (A) 錯誤。 民國 111 年《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3 條規定,另予考績是同一考績年度內任職未滿一年,而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者辦理。選項寫成「連續任職未達 6 個月時辦理」,與法定門檻相反,因此是本題錯誤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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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下列何種年終考績可以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之任用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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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1 條:公務人員任本職等年終考績,符合規定的考績組合,得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的任用資格。這項資格看的是法定年終考績組合,不是單看某一年考列甲等。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當時符合條件的組合包括:

  • 二年列甲等。
  • 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選項是否符合上述考績組合。題目所列「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是三年考績的組合,不能把「一年甲等、一年乙等」直接視為法定條件。

選項分析

  • (A) 1 年列甲等者:錯誤。 法定條件是二年列甲等;僅一年甲等,未達年數要求。
  • **(B) 2 年列甲等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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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下列何者屬公務人員平時考核懲處之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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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與「懲戒處分」的種類區別。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2 條,平時考核獎懲分為嘉獎、記功、記大功,以及申誡、記過、記大過;其中懲處種類為申誡、記過、記大過。另依《公務員懲戒法》,懲戒處分另有休職等種類。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平時考核懲處」,再將各選項與《公務人員考績法》的平時考核懲處種類比對。選項中,只有「申誡」屬於該法所列的平時考核懲處。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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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在一般情形下,下列何者對於公務人員之考績具有初核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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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4 條第 1 項所定的一般考績程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考績程序依序為:

主管人員評擬→考績委員會初核→機關長官覆核→主管機關或授權之所屬機關核定→銓敘部銓敘審定主管人員評擬 \rightarrow 考績委員會初核 \rightarrow 機關長官覆核 \rightarrow 主管機關或授權之所屬機關核定 \rightarrow 銓敘部銓敘審定

其中,「初核權」是考績程序中的正式審議階段,依法由考績委員會行使;主管人員的工作是先就考績表項目「評擬」,不是初核。

解題方法

抓住題目問的關鍵詞「初核」,再對照考績法第 14 條的程序用語。依序辨認各角色的職責:主管人員負責評擬、考績委員會負責初核、機關長官負責覆核,主管機關或授權之所屬機關負責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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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公務人員對於其年終考績考列丙等之評定不服,應循何途徑救濟?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不服考績結果時,應適用哪一種權益救濟程序」。依民國 111 年適用的《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5 條,公務人員對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所為的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提起復審。

年終考績考列丙等,會影響考績獎金等權益,屬可循復審程序救濟的考績評定。復審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審議;實際提出時,依程序向原處分機關提出復審書,再由原處分機關轉送保訓會。

解題方法

先判斷考績評定屬於何種措施,再配對救濟程序:

  • 對行政處分不服,循《公務人員保障法》的復審。
  • 對服務機關的管理措施或工作條件處置不服,循申訴、再申訴。

丙等年終考績涉及公務人員權益,因此適用復審;公務人員的這類保障事件依特別法救濟,不循一般訴願程序。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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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有關公務人員考績結果之執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8條,重點是區分不同考績結果的執行時點。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為準:

  • 年終辦理的考績結果,自次年一月起執行。
  • 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及非於年終辦理的另予考績,自主管機關核定之日起執行。
  • 考績應予免職者,自確定之日起執行;未確定前,應先行停職。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所述的考績種類,再對照法律規定的執行時點。題目容易混淆「主管機關核定」、「銓敘部審定」、「處分送達」與「考績確定」;應以第18條對各類考績的明文規定判斷。

選項分析

(A) 正確。 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自主管機關核定之日起執行,符合《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8條。選項所述執行時點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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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題2 分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平時考核之四大考評項目?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考績法》所定的平時考核項目。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平時考核分為工作、操行、學識、才能四大項目;「專長」不在這四項之中。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平時考核的法定項目,再將選項與四項要件逐一比對。四項中有「學識」,沒有「專長」,因此選出「專長」即可。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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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題2 分

關於公務員所為應受懲戒之違法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務員懲戒的主觀責任要件。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公務員懲戒法》第 3 條規定:「公務員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受懲戒。」因此,公務員違法失職行為須有故意或過失,才具備受懲戒的責任條件;故意與過失皆可能成立懲戒責任。司法院也說明,懲戒以行為人具有可歸責性為前提。司法院常見問答

解題方法

看到「故意或過失」的選項,先對照法條中的「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受懲戒」。這是反面排除規定:沒有故意、也沒有過失,才不受懲戒;反之,故意或過失均可能使行為人負懲戒責任。因此,答案是 B。

此處的「皆受懲戒」是指故意、過失都可能成為懲戒責任的主觀要件,仍須符合懲戒法上的違法失職事由,並經法定程序認定;不是只要有故意或過失就必然受到懲戒。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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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題2 分

關於公務員懲戒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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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懲戒法》的停職制度,須分辨「當然停止職務」與「先行停止職務」:

  • 當然停止職務:符合《公務員懲戒法》第 4 條所列法定事由時,職務依法當然停止。
  • 先行停止職務:依同法第 5 條,須符合「情節重大」及「有先行停止職務之必要」等要件,並由法定機關依規定裁定或決定。
  • 停職期間的職務上行為,以及停職原因消滅後的復職,另見同法第 6 條、第 7 條。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涉及哪一種停職,再比對法條要件。A 是第 4 條的當然停職;B、D 涉及第 5 條、第 7 條的先行停職與復職;C 對應第 6 條。判斷關鍵在於:先行停職並非不問情節即可為之,法條明定須符合一定要件。

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4 條第 3 款,公務員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宣告,且正在監所執行時,其職務當然停止。選項敘述符合該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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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題2 分

依公務員懲戒法之規定,有關休職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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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懲戒法》的休職處分,重點是休職的適用對象、期間、復職後限制,以及休職的懲戒時效。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9 條,休職是懲戒處分之一;同條並規定,休職處分不適用於政務人員。依第 14 條,休職期間為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期滿後,受懲戒人得回復原職務或相當之其他職務,自復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依第 20 條,應受懲戒行為自終了日起至案件繫屬懲戒法院之日止,已逾十年者,不得予以休職之懲戒。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法條中的四個關鍵點:政務人員是否適用休職、休職期間範圍、復職後限制年限,以及休職的追懲期間。只要選項有一項與條文不符,即為錯誤。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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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題2 分

減俸不得與下列何種懲戒併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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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懲戒法》第9條懲戒處分的種類,以及懲戒處分能否併為處分。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為準,該條列有撤職、休職、降級、減俸、罰款等懲戒處分,並規定罰款得與第三款、 第六款以外的其餘懲戒處分併為處分。

其中第六款是「減俸」,因此罰款不得與減俸併為處分。現行法此項併處規定與命題年度相同,無須另作修正提醒。

解題方法

直接對照《公務員懲戒法》第9條的併處規定:

  • 罰款得與「第三款、 第六款以外」的其餘處分併處。
  • 第六款是減俸,故減俸與罰款不得併為處分。
  • 撤職、休職、降級均不在排除範圍內,依法得與罰款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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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題2 分

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關於司法懲戒與行政懲處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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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懲戒法》所定的司法懲戒與行政懲處之關係。司法懲戒是懲戒法院依法律程序所為的懲戒;行政懲處則由服務機關依公務員人事法規所為,例如申誡、記過等。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公務員懲戒法》第 25 條規定,同一行為已受懲戒處分者,不得再受懲處;已受懲處者,仍得依該法移送懲戒。可見兩者不是一律只能擇一,也不是同一行為可以同時保有兩個有效處分:行政懲處先作成,不妨礙後續司法懲戒;司法懲戒作成後,原行政懲處則失其效力。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所定的先後效果即可:若先有行政懲處,仍可移送司法懲戒;若後來作成司法懲戒處分,則不得讓同一行為同時承受兩個有效處分。因此,本題要找的是「可以併行處理,但司法懲戒作成後,行政懲處失效」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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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題2 分

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下列何者非屬公務員懲戒法規定之自行迴避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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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懲戒法》的法官自行迴避事由,以及再審案件的特別規定。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公務員懲戒法》第 16 條列舉法官應自行迴避的事由,其中包括曾參與該懲戒案件相牽涉的公務員考績法相關程序、民刑事或行政訴訟裁判,以及曾參與該懲戒案件之前審裁判。

同條另設例外:法官曾參與懲戒法庭第二審確定判決者,於就該確定判決提起的再審訴訟,無庸迴避。

解題方法

題目問「何者非屬自行迴避事由」,應先辨認前三項所列的是一般迴避事由,再確認是否有再審案件的特別例外。選項 C 描述的正是特別例外:曾參與懲戒法庭第二審確定判決的法官,審理該判決的再審訴訟時,依法不必自行迴避,因此不是自行迴避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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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題2 分

對於懲戒案件確定終局判決提起再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懲戒法》關於確定終局判決再審的規定。再審是對已確定裁判的特別救濟;提起再審之訴本身,不會停止原懲戒處分的執行。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各選項與《公務員懲戒法》的再審規定。關鍵是區分「能否提起再審」與「提起後是否停止執行」:再審之訴原則上不因提出而當然停止懲戒處分執行。

選項分析

  • (A) 錯誤。 再審並非一律不得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而提起;法定再審事由及提起權人須依法判斷,不能以此概括排除不利益方向的再審。
  • **(B)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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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題2 分

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有關停止職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懲戒法》的停止職務制度,主要分辨三件事:何種情形職務當然停止、懲戒法庭如何裁定先行停職,以及停職期間職務行為的效力與復職條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依同法第 4 條,公務員因遭通緝或羈押、受褫奪公權宣告,或受徒刑宣告且在監所執行中,職務當然停止。第 5 條則規定,懲戒法庭認為移送案件情節重大且有先行停止職務必要時,得裁定先行停職,並通知所屬主管機關。依第 6 條,依前二條停止職務者,在停職中所為職務上行為不生效力。第 7 條另規定特定條件下得申請復職,機關原則上應許其復職。

解題方法

先比對選項使用的法律效果是否與條文一致:第 4 條列的是「職務當然停止」事由;第 5 條是懲戒法庭「得裁定」先行停止職務;第 6 條明定停職期間職務行為不生效力;第 7 條則有申請復職的適用條件。依此核對,只有(C)符合條文。

選項分析

(A)錯誤。 懲戒法庭對移送案件認為情節重大且有先行停止職務必要時,得裁定先行停止職務,並通知被付懲戒人所屬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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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題2 分

關於懲戒處分之判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懲戒法》關於懲戒判決的生效時間、罰款執行方式、被付懲戒人死亡時的程序處理,以及金錢給付判決的執行期間。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公務員懲戒法》第 74 條的規定即可判斷:

  • 懲戒處分判決確定後,懲戒處分效力自判決確定證明書送達受懲戒人主管機關的翌日發生。
  • 判決命受懲戒人給付金錢,經主管機關定相當期間催告仍未履行,可移送行政執行機關,準用《行政執行法》強制執行。
  • 金錢給付判決自懲戒處分生效日起,五年內未經行政執行機關執行,即不再執行;期限內已開始執行者,仍可繼續執行。

選項分析

(A) 錯誤。 休職判決確定後,判決確定證明書送達受懲戒人主管機關的翌日,才發生懲戒處分效力。選項把送達對象寫成「被付懲戒人」,也把效力發生日寫成送達當日,均不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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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題2 分

關於公務人員行政中立義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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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對公務人員政治活動的限制,以及行政中立義務與憲法基本權利、法律保留原則的關係。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公務人員仍享有憲法保障的政治結社、言論等基本權利,但其行使須兼顧依法行政、公正執行職務及公務中立。因此,不能將行政中立義務理解為「只在上班時間才受限制」;下班後的政治活動,也可能受法律規範。

解題方法

先辨別各選項所描述的法律原則:

  1. 基本權利可以依法受必要限制,但須符合憲法第 23 條。
  2. 行政中立涉及基本權利限制,應有法律依據。
  3. 公務人員參加政黨,原則上不當然違反行政中立;但參與政治活動仍須遵守法定界線。
  4. 檢視是否把下班時間誤寫成完全不受限制,即可判斷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A) 正確。 行政中立義務可能限制公務人員行使政治結社自由與言論自由,例如限制其利用職務或行政資源為特定政黨、候選人助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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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題2 分

公務人員從事下列何種政治活動或行為,不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對公務人員參與政治活動的限制,以及「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在特定條件下刊登廣告的例外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依該法第 9 條,公務人員不得動用行政資源支持或反對特定政黨、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也不得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其旗幟、徽章、服飾等。依第 10 條,公務人員不得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但公務人員若是候選人的配偶,得在不涉及其職務上有關事項的前提下,於大眾傳播媒體具名、不具銜刊登廣告。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列出的行為是否落入法律明文禁止事項,再確認有無適用例外。A、B、D 分別直接對應行政資源、助選活動及辦公場所政治標示的禁止規定;C 則符合候選人配偶刊登廣告的例外條件,因此選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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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題2 分

公務人員不得於上班時間從事政黨或政治團體之活動,但下列何者不在此限?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7 條第 1 項:公務人員不得於上班或勤務時間從事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活動;但依其業務性質,執行職務所必要的行為,不在此限。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該條的例外重點在「因業務性質,執行職務的必要行為」,不是只要時間安排有特殊原因,就可以從事政治活動。

解題方法

先找出題幹所問的「不在此限」是指法定例外,再對照第 7 條但書。選項中只有 (C) 對應「依其業務性質,執行職務之必要行為」;其餘選項描述的都是上班或勤務時間的特殊型態,並非但書所列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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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題2 分

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適用範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的適用對象。依民國 111 年有效的同法第 2 條第 1 項,適用範圍並非只看是否具有公務員身分,也不以是否屬行政部門為限,而是依條文明列的職務類型判斷。

條文列舉的對象包括總統、各院院長及其他特定職務人員、各級民意代表、司法及考試人員、各級政府機關主管人員、學校校長與副校長、政府捐助財團法人的董事長、執行長與秘書長等。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本題所涉第 2 條適用對象規定,無須援引後續修正才能判斷。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中的職務是否列入《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2 條。關鍵在於:本法採列舉適用對象,所以不能僅以「國家元首」、「行政部門」或「公務員」等概括身分,推論適用或排除;應直接核對條文列出的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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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題2 分

長官以口頭要求屬官為特定政黨候選人散發競選傳單時,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14 條:長官不得要求公務人員從事本法禁止的行為;長官違反時,公務人員得檢具相關事證向該長官的上級長官提出報告,由上級長官依法處理。若上級長官未依法處理,公務人員並得向監察院檢舉。

依同法第 9 條,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政黨或公職候選人,動用行政資源散發宣傳品等。長官要求屬官替特定政黨候選人散發競選傳單,屬於要求公務人員從事受禁止的政治活動。

解題方法

先判斷長官的要求是否涉及本法禁止行為:替特定候選人散發競選傳單,涉及支持特定候選人的宣傳活動。再依第 14 條確認屬官可採取的處理方式:提出報告的對象是該長官的上級長官;向監察院檢舉則是在上級長官未依法處理時,公務人員得採取的後續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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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準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人員?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的適用對象,尤其是哪些人員「準用」該法。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依該法第 17 條,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各級行政機關具軍職身分之人員,以及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監察人等,準用行政中立法。公營事業機構職員則不在該條列舉的準用對象之中。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17 條所列的準用人員。題目問「何者非屬」,因此找出不在法定列舉範圍內者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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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題2 分

在縣政府擔任人事處長得知弟媳應徵縣府職缺後,應該採取下述何種作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任用法》關於親屬任用的限制。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公務人員不得任用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擔任其主管之職務;對於其主管長官,也不得任用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擔任該長官主管之職務。人事處長得知弟媳應徵縣府職缺,應依規定自行迴避相關任用程序。

解題方法

先辨識「弟媳」是姻親,再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 條判斷親屬任用是否涉及職務上的主管關係。題目設定應徵縣府職缺,且人事處長具有相關任用職務,故應由人事處長主動迴避,選擇「自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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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題2 分

公職人員違反財產申報義務者,下列何者由法務部裁罰?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14 條:違反財產申報義務所處的罰鍰,由哪個機關裁處,取決於該公職人員的受理申報機關(構)。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第 14 條規定:

  • 受理機關為監察院者,由監察院處理。
  • 受理機關為政風單位或經指定的單位者,移由法務部處理。
  • 受理機關為各級選舉委員會者,由該選舉委員會處理。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各選項所屬人員的申報受理機關,再依第 14 條對應裁罰機關。關鍵不是看職稱是否屬於公職人員,而是看其申報資料交由哪個機關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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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應予處罰之行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對公職人員及其關係人的行為限制,以及違反規定時的裁罰。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本法第 12 條禁止公職人員假借職務上的權力、機會或方法,圖本人或關係人的利益;第 13 條禁止關係人向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的機關團體人員,以請託關說或其他不當方法圖利;第 14 條原則上禁止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相關機關團體進行補助或交易,但政府採購法公告程序辦理的採購屬例外;第 15 條則規定,受調查查詢者有據實說明或提供必要資料的義務。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涉及哪一種行為,再判斷是否符合本法的禁止規定,以及是否落入法定例外:

  • 利用職務資訊圖利關係人:檢視第 12 條。
  • 關係人向機關人員請託:檢視第 13 條。
  • 與機關交易或投標:檢視第 14 條及其例外。
  • 拒絕監察院調查查詢:檢視第 15 條及相關罰則。

題目問「何者非屬依本法應予處罰之行為」,因此要找出有法定例外,且題幹未指出另有違規事實的選項。

選項分析

(A) 檢察官利用偵查得知的內線消息,以妻子名義大量買進股票

檢察官屬本法規範的公職人員,配偶屬其關係人。若檢察官假借執行職務所取得的資訊或機會,使妻子取得利益,涉及第 12 條禁止公職人員假借職務上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利關係人的規定,屬本法應處罰的行為。另可能涉及證券交易法上的內線交易責任,但本題判斷重點是本法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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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題2 分

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規定,公職人員於辦理卸職申報期間內,再任應申報財產之公職時,應辦理下列何種申報?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所定的申報種類,以及公職人員在卸職申報期間內再任應申報財產職務時,應如何申報。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依同法第 3 條規定,公職人員就職時應申報財產;卸職時也應申報。卸職後再任應申報財產的公職,仍須依再任的身分辦理就職申報。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幹的關鍵情境:公職人員正在辦理卸職申報期間,卻又再任一個依法應申報財產的公職。再任代表其取得新的應申報職務身分,因此應辦理該職務的就職申報,而非以原職務的卸職申報或定期申報替代。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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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題2 分

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下列何者雖無須辦理信託申報,但須就該法第 7 條第 1 項信託所列之財產,每年辦理變動申報?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7 條第 1 項的信託義務,以及未負信託義務者的定期財產變動申報。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依該項規定,特定公職人員應將一定財產信託;其中包括直轄市長、縣(市)長及直轄市、縣(市)議會議長與副議長等。至於其他依法須辦理定期申報的公職人員,若不屬於信託義務人,仍須就第 7 條第 1 項所列財產,每年辦理變動申報。

解題方法

先辨認四個選項是否屬於第 7 條第 1 項的信託義務人,再判斷其申報方式:

  • 屬於信託義務人者,辦理信託申報。
  • 不屬於信託義務人,但屬定期申報義務人者,須就該項所列財產每年辦理變動申報。

題目問的是「無須辦理信託申報,但須每年辦理變動申報」,因此應選不負信託義務、但仍負定期申報義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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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應申報財產之公職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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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0 款列出的應申報財產人員:法官、檢察官、行政執行官及軍法官。判斷時應依條文列舉的職稱,不宜把同在司法機關任職的其他人員一併視為當然適用。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第 2 條第 1 項第 10 款的列舉職稱。法官、檢察官及行政執行官都在條文中;「檢察事務官」則未列入該款,因此選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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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題2 分

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關於財產信託,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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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的信託義務及信託財產管理、處分指示程序。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法定人員須將法定範圍內的財產交付信託;信託後如要指示受託人管理或處分,須先通知或同時通知受理申報機關,不能事後補通知。

解題方法

抓住兩個時間點即可判斷:

  1. 就(到)職後,信託義務須在法定期限內完成。
  2. 信託期間要指示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通知機關須在指示前或同時完成。

選項若把第二項說成「事後通知」,即與法定程序不符。

選項分析

  • (A) 正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7 條規定,法定信託義務人應自就(到)職之日起三個月內,將法定財產信託予信託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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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9 題2 分

公職人員申報之財產資料經審核後,彙整列冊,供人查閱。下列何者之申報資料無須定期刊登政府公報並上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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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6 條:公職人員申報的財產資料經受理機關審核後,應彙整列冊供人查閱;其中只有法條特別列出的特定人員,其申報資料才須進一步定期刊登政府公報並上網公告。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第 6 條所列的公告對象包括總統、副總統、各院院長及副院長、政務人員、立法委員、地方首長及地方議員等;公營事業機構首長不在這項公告名單中。

解題方法

先區分兩種義務:

  1. 申報資料經審核、彙整列冊供人查閱:適用於申報資料的處理方式。
  2. 定期刊登政府公報並上網公告:只適用於《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6 條特別列出的對象。

因此,逐一將選項與第 6 條的公告名單比對;名單中沒有的選項,就是「無須定期刊登並上網公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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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 題2 分

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6 條規定,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之情事者,應即自行迴避並通知相關機關。有關通知對象,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6 條的自行迴避及通知對象。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情事時,應即自行迴避,並通知其服務機關團體;若其服務機關團體為上級機關,則通知該上級機關。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確認各身分所屬的「服務機關團體」,再比對選項所列通知對象是否為該服務機關團體。若依法應通知的是其他機關或團體,該選項即為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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