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地方特考五等 人事行政類科 人事行政大意 考古題詳解
第 1 題2 分
初任各職務人員,如未具擬任職務職等任用資格者,在同官等幾職等內得予權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9 條第 3 項的「權理」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初任人員原則上應具有擬任職務所列職等的任用資格;未具該職等資格者,得在同官等高二職等範圍內予以權理。
這裡的「高二職等」是指任用資格低於擬任職務所列最低職等一級或二級,仍可能在法定範圍內權理;權理範圍不因此擴大為高三或高四職等。
解題方法
看到題幹「初任各職務人員」「未具擬任職務職等任用資格」「同官等」即可對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9 條第 3 項,直接抓法條的數字:高二職等。因此選擇「高二職等」的選項。
第 2 題2 分
有關人事管理機構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人事管理機構」的類型,以及不同機關、學校設置人事機構的方式。判斷時要分清楚:人事機構的組織名稱與層級,會依機關層級及組織規模而不同;公立學校通常設置的是人事室或人事管理員,並非人事處。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及人事機構設置實務為準。
解題方法
先確認各選項所列的機關或機構是否符合人事機構的常見設置方式。題目問「何者錯誤」,只要找出將機構層級或設置型態說錯的選項即可。公立學校的敘述把「人事處」列為通常設置形式,與其設置型態不符,因此選 B。
選項分析
(A) 正確。 人事管理機構依組織型態可分為人事處、人事室及人事管理員三種。機關規模、層級不同,設置的名稱與型態也會不同。
第 3 題2 分
下列關於職位分類制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職位分類制」的意義與特徵。職位分類制以工作為中心,先分析機關內各職位的工作內容、責任與所需資格,再依相近程度歸類、分等,作為人事管理的基礎。題目未涉及特定法條;本題重點在辨認職位分類制與品位分類制的制度特性。
職位分類制強調依職務內容建立明確、系統化的職位架構,通常有助於人事管理的客觀化與科學化;相較之下,職位分類制的分類及職等架構較細密,制度較不簡單,跨職系或跨職務調動也較受職位資格與分類限制,因此人事運用的彈性相對較低。
解題方法
先抓住職位分類制的核心:以「事」為中心,按工作性質、責任輕重、繁簡難易及資格條件分析、歸類。再比對各選項是否符合這套制度特性。前三項都符合職位分類制的基本描述;「結構簡單、富彈性、人事運用便利」則較接近品位分類制的特徵,與職位分類制相反。
選項分析
第 4 題2 分
下列關於公務人員官等及職等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任用法》所定官等與職等的對應,以及「職務列等」的概念。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依同法第 5 條:
- 委任:第 1 至第 5 職等
- 薦任:第 6 至第 9 職等
- 簡任:第 10 至第 14 職等
官等表示任用層級;職等則是依職務責任、繁簡難易等因素所作的分級。各職務依規定列入職務列等表,任用範圍不必然只限一個職等。
解題方法
先記住三種官等的職等區間,再逐項比對選項中的職等範圍。委任、薦任、簡任分別涵蓋 5、4、5 個職等;其中薦任的職等數最少。官等區間對照也可直接判斷 C、D。
選項分析
第 5 題2 分
關於部內制與部外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人事行政制度中「部內制」與「部外制」的優缺點。部內制由各機關自行掌理人事業務,較能配合機關的組織與業務需求;部外制則由機關外的獨立人事機構統籌,較能維持人事制度的獨立與公正,也較容易延攬人事專業人才。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敘述描述的是哪一種制度的典型優缺點,再檢查優缺點是否配對正確。部內制重視與機關業務結合,但較容易造成各機關人事資源分散;部外制重視獨立與專業,但若採委員制,可能產生責任歸屬不明的問題。
選項分析
- (A) 正確。 部內制的人事單位設於各機關內部,熟悉機關實際運作,因此較能切合組織需要;與業務單位溝通較直接,也有利於統一機關內的人事事權。
第 6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是憲法增修條文規定考試院所掌理的事項?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6 條第 1 項所列的考試院職權。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考試院掌理下列事項:
- 考試。
- 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
- 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
- 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法律事項。
其中並未列入「公務人員保險」。
解題方法
直接比對選項與增修條文列舉的考試院職權。題目問「不是」,因此選出未列在條文中的事項;不可只因該事項與公務人員有關,就認為由考試院掌理。
選項分析
第 7 題2 分
關於我國人事分類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一般公務人員與警察人員的人事分類制度,重點在「官職併立」與「官職分立」的差異,以及兩類人員的官等名稱。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及制度為準。
一般公務人員採官職併立,官與職相互配合,任職時同時任官。警察人員採官職分立,官等與所任職務分開處理;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警察官等分為警監、警正、警佐。官職分立並不表示警察人員的職務受保障、任官可以不任職。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兩類人員的制度特徵:一般公務人員看是否官職併立及其官等名稱;警察人員則看官職分立的意義,以及其官等名稱。題目以官方答案 C 為準,關鍵錯誤在於 C 把「官職分立」延伸成「職務受保障、任官不必同時任職」,這不符合警察人員制度的說明。
選項分析
第 8 題2 分
有關人事行政的意義,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人事行政」的意義與性質。人事行政是機關為有效運用人力、管理人員行為,並增進人員士氣與工作表現所採取的措施;它兼具學理研究與實務運作的特性。
解題方法
依人事行政的目的與性質逐項判斷,特別留意選項是否把人事行政描述成單純強調主管控制權的活動。人事行政雖涉及制度執行與管理技術,但其核心是妥善運用人力、發揮人員能力,不宜只以控制為重點。
選項分析
- (A) 正確。 人事行政涵蓋機關對人力資源的運用,以及對人員行為的管理,符合其基本意義。
- **(B) 正確。
第 9 題2 分
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規定,幾職等以上人員得在各職系之職務間調任而不受限制?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1 款的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規定。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人員,得在各職系之職務間調任;其餘各職等人員,則受職系範圍限制。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幾職等以上」可在各職系職務間調任。直接對照法條中的門檻「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答案即為十二職等。此處的「各職系」表示不受職系限制;其他職等則不是一律可以跨所有職系調任。
選項分析
第 10 題2 分
有關初等考試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① 至少應具高中學歷 ② 應年滿 18 歲 ③ 考試及格應以一職等任用 ④ 初任時俸點為 170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初等考試的應考資格、及格後的任用職等,以及初任俸點。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初等考試的應考年齡須年滿 18 歲,並無須具備高中學歷的規定。初等考試及格者,依相關任用規定以委任第一職等任用;初任俸點則不是 170 點。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四項敘述,再依正確敘述組合對照選項:
- ①「至少應具高中學歷」:錯。初等考試沒有高中學歷限制。
- ②「應年滿 18 歲」:對。初等考試應考年齡須年滿 18 歲。
- ③「考試及格應以一職等任用」:對。初等考試及格者以委任第一職等任用。
- ④「初任時俸點為 170」:錯。
第 11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屬於公務人員考選之目的?
核心觀念
公務人員考選採取公開、公平的競爭方式,依應考人的資格與能力選拔人才。其重要目的包括延攬優秀人才、避免政黨以分贓方式任用,以及提供失去選舉或政治職位者轉任公務工作的出路。「防止社會流動」並非考選制度的目的;考選制度依能力選才,反而有助於人才在社會各階層間流動。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所列是否為考選制度的傳統功能,再找出與「公開競爭、按能力任用」精神相反的敘述。選拔人才、消除分贓、救濟選舉之窮,均可說明考選制度的作用;限制社會流動則與公平競爭及人才流通的方向相反,因此選(C)。
選項分析
第 12 題2 分
下列何類人員非屬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規定以考試定其資格的對象?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 2 條所列「以考試定其資格之人員」。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該條列有中央政府及其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各級民意機關公務人員,以及公營事業機構從業人員等對象;「交通事業機構契約人員」不在列舉範圍內。
解題方法
直接對照施行細則第 2 條的列舉對象,判斷各選項是否屬於條文所定人員。題目問「非屬」者,因此找出未列於條文中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13 題2 分
各機關在辦理本機關人員的陞任時,應依擬陞任職務所需知能訂定標準,下列選項何者完全屬於該標準中應有的項目?
① 考試 ② 學歷 ③ 性別 ④ 職務歷練 ⑤ 社團經驗 ⑥ 進修 ⑦ 獎懲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陞遷法》及其施行細則中,各機關辦理人員陞任時,應依擬陞任職務所需知能訂定的陞任標準。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陞任標準應納入的項目包括:考試、學歷、職務歷練、訓練、進修、年資、考績(成)及獎懲等。性別與社團經驗並非該標準所列項目。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題目所列項目與法定陞任標準:
- 屬於標準項目:①考試、②學歷、④職務歷練、⑥進修、⑦獎懲。
- 不屬於標準項目:③性別、⑤社團經驗。
因此,②⑥⑦三項均屬於陞任標準,選 (B)。
選項分析
第 14 題2 分
依據公務人員陞遷法規定,初任各官等之主管職務,應由各主管機關實施何種訓練?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14 條第 2 項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初任各官等主管職務者,應由各主管機關實施「管理才能發展訓練」。此訓練旨在協助初任主管人員發展管理職務所需能力。
解題方法
題幹直接詢問「依據公務人員陞遷法」規定的訓練名稱,作答關鍵是對應第 14 條第 2 項的法定用語。辨認「初任各官等之主管職務」這個要件,即可直接選出「管理才能發展訓練」。
選項分析
第 15 題2 分
依據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之陞遷,應組織甄審委員會,辦理甄審(選)相關事宜。惟下列那個機關除外?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8 條第 1 項對甄審委員會的設置要求,以及該項明定的例外機關。依民國 112 年法規,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陞遷,原則上應組織甄審委員會;例外為「鄉(鎮、市)民代表會」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
解題方法
看到題幹問「除外」,直接比對第 8 條第 1 項列出的例外機關。四個選項中,只有鄉(鎮、市)民代表會符合條文所列例外,因此選 D。
選項分析
- **(A) 總統府:錯誤。**總統府不在第 8 條第 1 項列出的例外之中,辦理公務人員陞遷仍應組織甄審委員會。
- **(B) 立法院:錯誤。
第 16 題2 分
下列何種訓練是專門由國家文官學院負責?
核心觀念
本題考各類公務人員訓練的主管機關與辦理分工。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的公務人員訓練制度,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由國家文官學院負責;其他專業訓練則依訓練對象與業務性質,由各主管機關或相關機構辦理。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的訓練對象,再判斷是否屬於國家文官學院負責的訓練。國家文官學院辦理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是本題的關鍵對應。
選項分析
第 17 題2 分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規定,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發者,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下列對其事由及保留年限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4 條正額錄取人員保留錄取資格的事由與期限。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因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子女重症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申請保留,期限不得逾 2 年;進修碩士不得逾 2 年,進修博士不得逾 3 年。服兵役則不得逾法定役期。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所列事由及年限與法定上限。關鍵在於區分「進修博士」的 3 年上限,以及「疾病等不可歸責事由」的 2 年上限;選項 D 把後者寫成 3 年,因此錯誤。
選項分析
第 18 題2 分
下列何者並非我國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2 條所依據的陞遷原則?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2 條所揭示的陞遷原則,重點在於辨認法條明定的原則,以及選項中自行添加的比較標準。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該條規定,公務人員陞遷應依據:
- 人與事適切配合的原則。
- 內陞與外補兼顧的原則。
- 機關首長應注意所屬機關特性及職務需要,並依相關規定辦理。
條文並未規定「考績應重於年資」。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2 條的文字即可。選項若直接對應條文明定原則,便不是題目所問的答案;若選項加入法條沒有規定的評比順位,則是「並非」法定陞遷原則的選項。
選項分析
(A) 內陞與外補兼顧:錯誤選項。 這是第 2 條明定的陞遷原則,要求機關兼顧內部陞遷與外部補實,並非只採其中一種方式。因此它不是本題答案。
第 19 題2 分
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同官等內調任低職等職務人員,以原職等任用時,其俸級應為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同官等內調任低職等職務時,任用職等與俸級如何處理。依民國 112 年適用的《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3 款,在同官等內調任低職等職務者,仍以原職等任用;《公務人員俸給法》第 8 條第 2 項並規定,仍敘原俸級。
題幹已說明「以原職等任用」,因此俸級依規定維持原俸級。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所述情形:同官等內調任較低職等職務,且仍以原職等任用。接著分別看任用與俸給規定:任用法處理「以原職等任用」,俸給法則明定「仍敘原俸級」。因此選擇「仍敘原俸級」。
選項分析
第 20 題2 分
下列職務中,何者不需通過公務人員考試取得任用資格?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與公營事業或民營公司員工的差別,以及公務人員的任用資格。依民國 112 年的《公務人員任用法》,各機關依法任用的公務人員,原則上須具備法定任用資格;考試及格是取得任用資格的主要途徑之一。
判斷重點是:該職務是否屬於機關組織法規所定、具有官職等的公務職務。職稱看起來像公務職稱,或服務單位與政府有關,並不表示任職者一定是公務人員。
解題方法
先辨認四個職務的任用機關與人員身分:立法院、國立大學及臺北市政府所屬機關的正式公務職務,任用者須具備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臺北捷運公司則是公司組織,其員工依公司用人制度進用,並非因擔任該職務而取得公務人員任用資格。
選項分析
- (A)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科員:錯誤。「科員」是立法院機關內的公務職務,任用者須具備相應的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考試及格是取得資格的主要方式。
第 21 題2 分
依公務人員俸給法,公務人員失蹤期間,在未確定死亡前,應發給多少之本俸(年功俸)?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俸給法》對公務人員失蹤期間俸給的規定。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公務人員俸給法》第 21 條第 5 項,公務人員失蹤期間,在未確定死亡前,應發給全數本俸或年功俸。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中的「失蹤期間」及「未確定死亡前」兩個條件,再對照題目詢問的給付比例。法條明定發給全數,因此不必另作比例計算。
選項分析
第 22 題2 分
依據公務人員俸給法之規定,加給分成下列那三類?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俸給法》第 5 條所列的加給種類。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公務人員加給分為三種:
- 職務加給:對主管人員,或職責繁重、工作具有危險性的職務加給。
- 技術或專業加給:對技術或專業人員加給。
- 地域加給:對服務於邊遠或特殊地區,以及國外者加給。
解題方法
直接比對選項與法條列出的三類名稱:職務加給、技術或專業加給、地域加給。名稱與分類都完整相符的選項為 B。
選項分析
第 23 題2 分
公務人員之另予考績係指各官等人員於同一考績年度內,任職不滿 1 年,而連續任職最低達多少時間者所辦理之考績?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3 條對「另予考績」的定義。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公務人員在同一考績年度內任職未滿一年,且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者,辦理另予考績。
另予考績與年終考績的差別,在於年終考績是考核當年度一月至十二月的連續任職期間;另予考績則適用於年度內任職未滿一年、但已符合最低任職期間的人員。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中的關鍵詞「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即可判斷門檻是六個月。題目問的是最低連續任職多久,直接對照法定期間,不需另行計算。
選項分析
第 24 題2 分
甲於公務機關之資歷甚深,所得薪俸已為年功俸最高俸級;今年,甲得到長官所給予甲等的考績肯定。則甲今年之年終考績獎金可獲得幾個月俸給總額的獎金?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7 條年終考績的獎金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年終考績列甲等者,獎金月數須依受考人是否已達最高俸級判斷:
- 一般情形:給與 1 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 已達所敘職等本俸最高俸級,或已敘年功俸級者:給與 1 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並晉年功俸 1 級。
- 已敘年功俸最高俸級者:給與 2 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解題方法
題幹指出甲「所得薪俸已為年功俸最高俸級」,且今年考列甲等。直接套用《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7 條的第三種情形:已敘年功俸最高俸級者,年終考績列甲等,給與 2 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
選項分析
第 25 題2 分
有關我國公務人員考績制度之特色,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我國公務人員考績制度的制度特色,以及考績的兩項主要功能:
- 行政性功能:將考績結果用於人事管理決定,例如晉俸級、獎金、陞遷等。
- 發展性功能:藉由考核回饋協助受考人改善工作表現、發展能力。
我國考績制度的常見特色,是以公務人員個人為考核標的、考績規範原則上適用於公務人員,且考績結果廣泛用於人事行政;制度實務上較著重行政性功能,發展性功能相對不足。本題涉及法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幹問「何者錯誤」,可先抓住我國考績制度的功能取向:考績結果會影響俸級、獎金等人事處理,因此制度較重視行政管理用途;若選項說我國制度「強調發展功能、輕忽行政功能」,便與制度特色相反。
選項分析
第 26 題2 分
某甲是今年剛考上高考三級的初任公務人員,下列何者為其最不可能參加的訓練?
核心觀念
本題考「考試錄取人員的初任訓練」與「官等晉升訓練」的區別。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 3 條規定,考試錄取人員訓練分為基礎訓練與實務訓練;性質特殊的考試或類科,才得依訓練計畫另定其他訓練。基礎訓練著重公務基本觀念、品德操守與服務態度;實務訓練著重擬任工作所需知能。
解題方法
先看甲的身分與考試階段:甲是「今年剛考上高考三級」的初任人員,因此應從考試錄取人員的初任訓練著手判斷。選項中,基礎訓練、實務訓練都屬考試錄取人員訓練;專業訓練也可能依訓練計畫或工作需要辦理。委任升薦任訓練則是委任官等人員晉升薦任官等的訓練,與初任考試錄取訓練不同。
選項分析
第 27 題2 分
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所定的進修類別與方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該法第 8 條明定,公務人員進修分為「入學進修、選修學分及專題研究」三種;進修方式包括至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入學進修或選修學分,以及至國內外機關、學校或政府立案機構從事專題研究。
解題方法
先確認法律列出的進修種類,再比對各選項。題目問「何者錯誤」,因此只要找出與法定分類不符的敘述即可。法定種類共有三種,選項 (A) 僅列出兩種,漏掉「選修學分」,因此錯誤。
選項分析
第 28 題2 分
依據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為強化研究部門(單位)之公務人員領導管理、協調以及處理事務能力為目的之訓練,屬於下列何種訓練?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第 4 條所定的訓練類型,重點在辨認「強化一般領導管理、協調及處理事務能力」所屬的訓練。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該條所稱一般管理訓練,是以強化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一般領導管理、綜合規劃、管理協調及處理事務能力為目的的訓練。
解題方法
抓題幹的關鍵字:「領導管理、協調、處理事務能力」。這些內容與施行細則對「一般管理訓練」的定義相符,因此選 (B)。
題幹提到「研究部門(單位)」是訓練對象所在的單位;判斷類型仍應依訓練目的與能力內容,而非單位名稱。
選項分析
第 29 題2 分
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因配偶分娩者,給陪產假幾日?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所定的陪產假日數。依民國 112 年命題當時的規定,因配偶分娩者,給陪產假七日。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可請的假別及日數,再對照第三條:因配偶分娩者,給陪產假五日;民國 111 年修正後,日數調整為七日。因此本題應選七日。
選項分析
- **(A) 2 日:錯誤。**不是本規則於命題時所定的陪產假日數。
- **(B) 7 日:正確。
第 30 題2 分
有關公務人員福利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福利措施的主管機關與法制化情形。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及機關職掌為準: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負責規劃、推動行政院所屬機關的人事行政與員工福利措施;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的核心職掌則是公務人員保障與培訓,並非公務人員福利措施的共同主管機關。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機關法定職掌,再核對福利分類、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訂定的推動原則,以及《公務人員福利條例》的立法狀態。選項 A 將保訓會與人事行政總處並列為福利措施的法定職掌機關,與兩機關的職掌分工不符,因此是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第 31 題2 分
我國公保制度係屬社會保險之何種制度?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保制度的財務設計,須區分「確定給付制」與「確定提撥制」:
- 確定給付制:先依制度規定保障給付項目及計算方式,再以保費、提撥及必要的財務調整支應給付。
- 確定提撥制:先確定個人或雇主提撥金額,最後可領金額則依帳戶累積及投資收益等因素決定。
公保是依法律設計的社會保險,給付資格與給付內容由制度規定,屬於確定給付制。
解題方法
先看題目問的是制度類型,而非保費由誰負擔或是否由政府補助。判斷關鍵在於:保障的是依規定計算的給付,還是固定提撥至個人帳戶、給付隨帳戶累積而定。公保屬前者,因此選確定給付制。
本題涉及公保制度;解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的制度為準。
選項分析
第 32 題2 分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中有關月退休金起支年齡與延後支領退休金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對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以及提前或延後支領月退休金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 展期月退休金:先不領月退休金,至法定起支年齡時開始領取全額月退休金。
- 減額月退休金:在法定起支年齡前提前領取,依提前期間減額;每提前 1 年減發月退休金 4%,最多提前 5 年,最多減發 20%。
- 特定自願退休情形另有起支年齡規定,例如危勞職務,以及機關裁撤、組織變更等情形。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中的制度用語,再核對「展期」的定義、「提前支領」的減額比例,以及危勞職務或機關裁撤退休的特別起支年齡。B 選項所述「每提前 1 年減發 5%」與法定比例不符,因此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第 33 題2 分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中有關資遣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 22 條的資遣事由,以及第 24 條關於留職停薪期間申請資遣的受理限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第 22 條規定,公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資遣:
- 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時,不符退休條件而須裁減。
- 現職工作不適任,經調整其他相當工作後仍未達要求標準,或本機關已無其他工作可調任。
- 依其他法規規定應予資遣。
但以機要人員任用的公務人員,若屬第 2 款「現職工作不適任」情形,不適用該款資遣規定。第 24 條另規定,公務人員在留職停薪期間申請退休或資遣,應不予受理。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選項與法條要件:機關裁撤或業務緊縮而不符退休條件、且須裁減者,屬法定資遣事由;留職停薪期間申請資遣,依法不予受理。
第 34 題2 分
公務人員面對服務機關的管理措施或工作條件的處置不當時,可以提請下列何種救濟程序?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保障法》對公務人員權益救濟程序的區分。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公務人員對服務機關所為的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的處置認為不當,且影響其權益時,得依同法第 77 條提出申訴;不服服務機關的函復,得提起再申訴。
解題方法
先看題幹描述的是哪一類機關作為:題目談的是「管理措施或工作條件的處置不當」,應適用申訴、再申訴程序;若是對機關的行政處分不服,則要辨別是否適用復審。掌握這項區分,即可選出 B。
選項分析
第 35 題2 分
有關公務人員權益保障事項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保障法》對公務人員身分、官職等及法定加給的保障。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同法第 9 條規定:「公務人員之身分應予保障,非依法律不得剝奪。」並明定公務人員於停職、休職或留職停薪期間,仍具公務人員身分。
因此,停職代表暫時停止執行職務,並不使公務人員身分中止。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是否符合《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9 條的保障內容,再特別檢查「停職」和「身分」的關係。只要選項把停職說成身分中止,就與法條明文相反,該選項即為錯誤。
選項分析
第 36 題2 分
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復審事件文書不能郵務送達時,有關送達方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76 條第 2 項關於復審事件文書送達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復審事件文書原則上以郵務送達;不能郵務送達時,得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簡稱保訓會)派員送達,或囑託原處分機關、公務人員服務機關送達,並由執行送達人作成送達證書。
解題方法
抓住條文列出的送達人員與機關即可。不能郵務送達時,條文列有三種管道:保訓會派員、囑託原處分機關、囑託公務人員服務機關。比對各選項,看是否完整且未增列法條未列的機關。
選項分析
第 37 題2 分
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規定,有關退休公務人員喪失繼續領受月退休金,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 75 條: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者,遇到法定事由時,會喪失繼續領受月退休金的權利。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相關事由包括死亡、褫奪公權終身、特定犯罪經判刑確定,以及喪失中華民國國籍;移居國外並未列為喪失月退休金領受權的事由。
解題方法
先辨明題目問的是「喪失繼續領受月退休金」,再對照第 75 條所列事由。留意條文區分「喪失申請退撫給與的權利」與「喪失繼續領受月退休金的權利」;本題應以後者的規定判斷。
選項分析
第 38 題2 分
某甲退休後辦理一次養老給付,依法最高可享有幾個月的養老給付?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教人員保險法》的「一次養老給付」給付標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依法退休者得請領養老給付;選擇一次領取時,保險年資每滿一年,給付 1.2 個月,最高以 42 個月為限。若辦理優惠存款,最高則以 36 個月為限。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依法可享有的「最高」月數,因此直接抓《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16 條的一次養老給付上限:一般上限為 42 個月。即使保險年資足以按每年 1.2 個月計算,給付仍不得超過這個上限。
第 39 題2 分
公務人員甲於民國(下同)108 年 7 月 3 日向其服務機關首長口頭請求准於同年 8 月 30 日辭職,並於同年 7 月 10 日提出辭職之書面申請。服務機關於同年 8 月 7 日核准甲於 9 月 30 日辭職。甲之辭職於何時生效?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2條之1的辭職程序與生效日。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公務人員辭職應以書面提出;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應自收受辭職書次日起30日內作成准駁決定。機關若在期限內核准,辭職依核准內容所定日期生效;逾期未決定時,才適用法律所定的視為同意及生效日規則。
解題方法
甲於108年7月3日口頭請求辭職,但法定方式是書面,故應以7月10日提出的辭職書作為機關辦理准駁的起算依據。機關於8月7日核准,且明定甲於9月30日辭職。8月7日仍在收受辭職書次日起30日內,因此本題適用機關已作成核准決定的情形,依核准所定日期生效,即108年9月30日。
現行法已修正;本題仍依命題當年法規判斷。
選項分析
第 40 題2 分
下列那一類人員不得加入公務人員協會?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協會法》所定公務人員的範圍。依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同法第2條規定,公務人員是指在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擔任組織法規所定編制內職務並支領俸(薪)給的人員。判斷能否加入公務人員協會,應看是否符合這項資格。
解題方法
抓住兩個要件:一是擔任「編制內職務」,二是支領俸(薪)給。依法聘用或僱用的人員,以及機關學校技工、工友,並不因在機關服務就一律成為本法所稱的公務人員;依本題選項,前三類符合或屬於本法所列可加入的範圍,技工、工友則不在其中。
選項分析
第 41 題2 分
下列何種兼職行為,符合公務員服務法及其相關規定?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兼職的限制與例外。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依當時《公務員服務法》第 14 條及第 15 條:
- 第 14 條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原則上也不得擔任營利事業的董事等職務,法定例外情形除外。
- 第 15 條規定公務員不得兼任領證職業及其他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的業務;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則須經服務機關同意。特定無報酬且未影響本職工作的情形,得免同意,但須報備查。
解題方法
先辨認每個選項的兼職性質:是經營商業、從事反覆性業務、擔任營利事業職務,還是兼任教學工作。前三類原則上受禁止或限制;教學工作則有法定兼任規定,符合程序及限制時可以兼任。因此本題選 C。
選項分析
- **(A) 公務員得兼職保險公司業務:錯誤。**保險業務屬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的業務,且涉及保險業務員等領證職業規範,依《公務員服務法》第 15 條原則上不得兼任,除非符合法定例外。
第 42 題2 分
公務人員應採取宏觀的倫理思維,下列何者非屬宏觀的倫理思維?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的宏觀倫理思維」。宏觀倫理著眼於公務人員與民主社會、公共利益及民眾之間的整體關係,重視社會公正、民主憲政、公共服務精神,以及與民眾溝通對話。管理主義則著重組織管理、績效與行政效率,屬於管理取向,並非本題所指的宏觀倫理核心。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選項的價值取向:若強調公共利益與社會公正、民主憲政責任,或公務人員與民眾的對話,符合宏觀倫理;若主要以管理工具或效率作為行動依據,則不屬於宏觀倫理思維。
選項分析
第 43 題2 分
甲為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的 A 機關首長,於某年 10 月 5 日公開宣布參加立法委員選舉,並於 11 月 23 日登記參選。中央選舉委員會於次年 1 月 5 日公告某甲名列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名單,1 月 16 日為選舉投票日。次年 1 月 22 日中選會公告當選名單,甲正式宣告落選。甲應自下列何日開始請假?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11 條第 1 項:公務人員登記為公職候選人者,自候選人名單公告日起至投票日止,應依規定請事假或休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找法定起算事件,而不是看甲何時宣布參選或完成登記。題目指出,中選會於次年 1 月 5 日公告候選人名單,因此甲自該日起至 1 月 16 日投票日止,應請事假或休假。
選項分析
第 44 題2 分
如以「裁量是『認為正確的』,具倫理價值的考量」為前提,闡述行政裁量的倫理意涵,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裁量的意義及其倫理價值。行政機關在法律授權的範圍內,得依個案情形選擇是否行使權限,或選擇行為方式、內容;裁量使機關能考量個案差異,作成合宜決定,並須由機關承擔決定責任。
本題未涉及特定法條修正;以下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的行政法概念說明。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選項是否符合「法律授權下的選擇空間」及「個案妥當性」這兩項特徵。尤其要區分「裁量處分」與「羈束處分」,並留意「無法律規定之自由行政領域」並非行政裁量的典型來源。
選項分析
(A) 正確。 法律要件具備後,若法律授權行政機關在數種合法行為中選擇,例如決定是否作成處分、選擇處分方式或內容,即屬裁量權的範圍。
第 45 題2 分
公務人員可參與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集會的時間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對公務人員參與政治活動的時間限制。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公務人員不得於上班或勤務時間從事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的活動;參與支持或反對特定政黨、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的集會,應在下班時間或請假期間為之。
解題方法
判斷關鍵是活動是否落在「上班或勤務時間」。選項中,補休假時間是核准休假期間,公務人員不在上班或勤務;加班、出差及法定上班時間則仍屬工作或勤務情境,因此不適合參與這類政治集會。
選項分析
第 46 題2 分
公務員於受懲戒處分審理程序時,其職務當然停止之情況,不包括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懲戒法》第 4 條的「職務當然停止」。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公務員符合下列任一情形時,職務即當然停止:
- 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
- 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
- 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之宣告,且在監所執行中。
此外,法律另有「先行停止職務」規定:公務員遭移送審理,主管機關認為有受免除職務、撤職或休職處分等情節重大之虞時,得依職權先行停止其職務。這屬於主管機關依職權採取的處置,不是懲戒法庭認為案件情節重大就使公務員職務當然停止。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職務當然停止」的情況,應先辨別法條列出的三種法定事由,再看選項是否落在其中。A、B、C 分別對應三種法定事由;D 所述「懲戒法庭認為情節重大」並非第 4 條列明的當然停止事由,因此選 D。
選項分析
第 47 題2 分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公務人員在下列何種情況會被記一大過?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其施行細則所列的記過事由,重點是分辨哪些行為應記一大過,哪些屬於其他考績處分。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住選項中的關鍵用語,再對照一大過事由:
- 曠職:達到特定日數者,屬一次記二大過免職的事由。
- 違抗政府重大政令、嚴重傷害政府信譽,以及涉及貪污且行政責任重大:均屬一次記二大過的事由。
- 存心刁難或蓄意苛擾,致損害機關或公務人員聲譽:屬記一大過事由。
因此,符合題目所問「記一大過」的是描述存心刁難、蓄意苛擾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48 題2 分
公務人員若有疑似利益衝突的情事,可以行使約詢職權的機關,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5條的調查查詢權限。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該條規定,為調查公職人員及其關係人是否違反本法,得向相關機關、法人、團體或個人查詢的機關是:
- 監察院
- 法務部
- 公職人員服務或上級機關(構)的政風機構
受查詢者有據實說明或提供必要資料的義務。條文列的是「政風機構」,並未列入人事單位。
解題方法
題目問「下列何者錯誤」,可直接對照第15條的權限主體:逐一確認選項是否屬於條文所列機關。監察院、法務部及服務或上級機關的政風單位均在列;人事單位不在列,因此選人事單位。
選項分析
第 49 題2 分
公務人員對配偶與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公職候選人,得有下列何項行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6 款。原則上,公務人員不得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但條文設有親屬例外:公職候選人是公務人員的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時,不受此款禁止。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該親屬例外在當時適用的條文中已明文規定,題目未涉及後續修法差異。
解題方法
先找出題目中的親屬關係是否符合例外,再將例外套用到禁止行為清單。本題明示候選人是公務人員的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因此站台、助講、遊行、拜票四種行為均不受第 9 條第 1 項第 6 款禁止,選項 A 完整列出四項行為。
選項分析
第 50 題2 分
依據公務員懲戒法規定,有關公務員受免除職務之懲戒處分,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懲戒法》所定懲戒處分的種類、法律效果與適用對象。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免除職務是懲戒處分之一,其效果是免除現職,並停止任用一年以上、五年以上;處分也得與罰款併行。政務人員亦適用公務員懲戒相關規定。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免除職務的法定效果與懲戒規則:年限是否正確、與其他處分能否併行、適用對象是否包含政務人員;再比較免職與撤職的懲戒效力。選項(A)所述停止任用年限不符法定規定,因此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