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地方特考離島三等 新聞(選試英文)類科 新聞學(包括編輯採訪實務與新聞法規)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學者謂新聞工作處於一種隨社會情境改變的演化狀態,影響其演化的關鍵因素(至少三個)有哪些?試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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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新聞工作的社會情境觀:新聞工作不是固定不變的技術或職業,而是在特定社會、政治、經濟與媒介環境中進行;環境改變,新聞產製方式、新聞室組織、專業角色與倫理規範也會隨之調整。
作答時可用「宏觀制度—產業組織—科技與受眾—專業文化」作為分類架構。題目要求至少三項,宜提出四項並說明其影響,呈現對新聞工作變遷的整體理解。
解題方法
先指出新聞工作的演化具有情境性,再從不同層次選出相互關聯的因素,逐項交代「因素如何改變工作條件」以及「工作實務如何因此改變」。避免只列出名詞,也不要把新聞工作的變化簡化成新科技帶來的影響。
影響新聞工作演化的關鍵因素
一、政治制度與權力關係
政治制度決定新聞自由的保障程度、媒體與政府的關係,以及新聞工作者監督公權力的空間。在民主制度下,新聞媒體通常被期待提供公共資訊、監督政府並促進公共討論;在威權或高度管制環境中,新聞採訪與刊載可能受到審查、法律限制或政治壓力,媒體也可能較依賴官方消息來源。
政治環境改變時,新聞工作的角色與報導界線也會變動。例如,民主化可能擴大調查報導與多元意見的空間;政府管制或政治極化升高,則可能影響消息取得、議題選擇與記者安全。
二、經濟條件與媒體市場
新聞組織必須取得收入並配置資源,因此廣告市場、所有權結構、競爭程度、訂閱模式及整體景氣,都會影響新聞生產。當媒體依賴廣告或流量收入,編輯室可能更重視受眾規模、點閱表現與即時性;當收入減少,新聞室可能縮編、記者採訪時間縮短,地方新聞或調查報導等成本較高的工作也可能受到擠壓。
媒體所有權集中、企業利益介入或市場競爭加劇,也會影響編輯自主與選題方向。經濟因素因此不只左右媒體能否生存,也會形塑新聞內容及記者的工作條件。
三、科技與傳播基礎建設
印刷、廣播、電視、網際網路與行動裝置等技術的發展,改變新聞採集、編輯、發布與接收的方式。數位傳播使新聞能即時更新,並以文字、影像、聲音與資料整合呈現;
第 二 題20 分
(一)試述新聞自由之意涵和產生背景。(20 分)
(二)如今已是數位匯流、AI 導入的時代,新聞自由之意涵是否仍具有現代意義?(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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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聞自由之意涵與產生背景
核心觀念
新聞自由是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保障新聞媒體及從事新聞活動者得以獨立蒐集、查證、編輯、報導與評論資訊,不受政府或其他外力的不當控制。它也保障人民取得資訊、接近使用媒體及參與公共討論的條件。
我國憲法未直接使用「新聞自由」一詞,但依憲法第 11 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新聞自由屬於言論、出版自由保障範圍。司法院釋字第 689 號解釋進一步指出,新聞採訪自由是新聞自由的重要內涵,採訪者為取得新聞所必要的蒐集、查證行為亦受保障;新聞活動不只保障專業記者,也可涵蓋具有新聞價值、促進公共討論的一般人採訪行為。
新聞自由的保障具有雙重面向:
- 主觀權利面向:保障新聞工作者及媒體免於遭受不當干預,得以採訪、報導、編輯及發表。
- 客觀制度面向:確保社會能取得多元資訊、形成公共意見,並讓媒體發揮監督政府、揭露公共問題的功能。
新聞自由並非毫無界限。新聞採訪與報導仍須尊重他人隱私、名譽及人格權,並受憲法第 23 條限制基本權的要件拘束:限制須有法律依據,且須符合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的必要性。涉及個人隱私或人格權與採訪自由衝突時,應衡量新聞的公共利益、新聞價值及侵害程度。
產生背景
新聞自由的興起,與近代印刷傳播、民主政治及限制專制權力的思想發展密切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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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抗政府審查與新聞壟斷 早期統治者透過出版許可、事前審查及事後懲罰控制資訊流通。報刊發展後,新聞媒體逐漸成為傳遞消息、討論公共事務的重要管道,社會因而要求新聞不受統治者任意箝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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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主義與民主政治的發展 個人自由與人民參政觀念興起後,言論及出版自由被視為民主社會的重要基礎。人民若無法接觸公共資訊、交換意見,就難以形成知情的公共意見,也難以有效監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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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權」與權力監督功能 新聞媒體透過調查、揭露與報導,監督行政、立法與司法等公權力,因而被稱為民主政治中的「第四權」。這並不表示媒體是正式的國家機關,而是強調其在公共生活中的監督功能。
第 三 題25 分
試分別敘述我國對於錯資訊、假資訊及仇恨言論之治理,有何倫理規範或相關法規?內涵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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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數位資訊治理與言論自由的平衡,重點是區分錯誤資訊、假資訊與仇恨言論,並分別說明新聞倫理的自律要求及我國法律如何介入。作答時應先界定概念,再依序整理倫理規範、法律規範及其限制。
- 錯誤資訊(misinformation):內容不正確或具誤導性,但散布者未必有欺騙或傷害意圖,例如記者誤植資料、民眾未查證即轉傳。
- 假資訊(disinformation):明知內容不實,仍有意製作或散布,以欺騙、操弄輿論或造成損害。日常所稱「假新聞」常指此類,但錯誤報導不必然就是假新聞。
- 仇恨言論(hate speech):以個人或群體的身分特徵為由,使用貶抑、歧視或攻擊性言論;若進一步煽動歧視、敵視或暴力,危害程度更高。
三者不是單純以「內容真假」區分:錯誤資訊與假資訊的關鍵差異在於散布者是否具有故意;仇恨言論則著重言論攻擊對象、內容及可能造成的歧視或暴力危害。
解題方法
依「媒體自律—法律責任—言論自由界線」三層次作答,並依題目列出的三種資訊問題分段。新聞倫理處理的是媒體專業應如何避免錯誤、揭露錯誤並減少傷害;法律則須依具體行為、主觀故意、損害或危險結果,判斷是否符合特定法條要件。不能把「不實」或「令人不快」直接等同違法。
一、錯誤資訊的治理
新聞倫理要求媒體落實查證、準確、公平與負責。採訪及編輯時應核實消息來源、比對證據與相關當事人說法,不以未經查證的網路貼文或傳聞直接作成新聞;對於真相尚未明朗的內容,應清楚交代資訊來源與不確定性。發現報導錯誤時,應及時、明確更正,避免錯誤持續擴散。
法律方面,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 《衛星廣播電視法》第 27 條要求製播新聞及評論注意事實查證及公平原則;新聞違反事實查證原則並致損害公共利益,可能依法處理。
- 《廣播電視法》第 21 條要求廣播、電視節目不得違反事實查證原則,致損害公共利益。
- 錯誤資訊若侵害個人名譽、隱私或其他權利,仍可能依《民法》侵權行為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或依個案構成《刑法》誹謗等罪。
錯誤本身不當然構成違法。法律責任須依個別法條的構成要件判斷,新聞倫理上的疏失也不必然等於刑事犯罪。
二、假資訊的治理
假資訊具有故意製造或散布不實內容的特徵。媒體倫理除要求查證與更正外,也要求避免以聳動標題、斷章取義或錯置影像製造誤導;引用網路內容時須查明來源、時間、脈絡及影像真偽。民間事實查核機構可透過公開證據、說明查核方法與發布澄清,協助降低錯誤資訊的傳播。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臺灣並無一條適用所有假資訊的「假新聞罪」;相關責任分散於依行為與危害適用的法規:
第 四 題25 分
何謂科技主權?何謂數位主權?有關網路治理大致分成自由論說和主權論說,強調重點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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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數位時代的主權概念,以及網路治理中「開放、分散、多方參與」與「國家管轄、主權控制」兩種立場的差異。作答時應先界定科技主權與數位主權,再比較自由論說和主權論說對治理權力、參與者及網路開放性的不同主張。
科技主權(technological sovereignty),是國家或政治共同體保有發展、取得、運用及管理關鍵科技的能力,不因過度依賴外國供應者或全球供應鏈而喪失自主決策空間。重點在科技能力與戰略自主,例如通訊設備、晶片、雲端服務、軟體及關鍵基礎設施的研發、供應與維護能力。
數位主權(digital sovereignty),是國家、組織或個人對數位環境中的基礎設施、資料、平台及數位活動,具有自主選擇、管理和制定規範的能力。若從國家角度觀察,其範圍包括資料如何蒐集、儲存、移轉及利用,數位服務受何種法律管轄,以及國家能否維護網路安全、隱私、公共利益與基本權利。
兩者彼此相關,但焦點不同:科技主權較著重「是否有能力掌握關鍵科技」;數位主權涵蓋較廣,還包括數位資料、網路服務、平台規範與數位空間的治理權。科技自主可支撐數位主權,但數位主權不等於所有科技與資料都必須在國境內生產或存放。
解題方法
先從「誰有權治理網路」切入,辨認自由論說與主權論說各自偏重的治理主體,再比較兩者如何看待國家管轄、跨境資訊流動及網路開放性。作答時宜指出兩種論說都是網路治理的理想類型,實務上各國制度可能兼採不同元素。
**自由論說(liberal approach)**強調網際網路具有跨境、分散及互通的特性,不宜由單一國家集中控制。網路治理應由政府、企業、技術社群及公民社會等多方參與,透過多方利害關係人模式協調技術標準與公共政策。其核心價值包括資訊自由流通、言論自由、創新及全球網路的互通性。
**主權論說(sovereigntist approach)**強調國家主權及領土管轄權應延伸至網路空間,國家有權依其法律管理境內網路活動、資料與基礎設施,並維護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及政治自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