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地方特考離島四等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請計算並回答下列問題;計算題請詳列計算式,否則不予計分。
(一) 甲在 113 年 2 月將某上市公司每股面值 10 元之股票 1 萬股贈與兒子,贈與日開盤價每股 540 元,收盤價每股 550 元;113 年 5 月將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贈與姪子,市價 900 萬元,公告現值 750 萬元;10 月女兒出嫁時,贈與女兒現金 200 萬元,並將自己名下位於新北市的房地產贈與給女兒作為嫁妝,該房地產的市價 3,800 萬元,土地公告現值 900 萬元,公告地價 650 萬元,房屋評定現值 800 萬元。若土地增值稅 80 萬元及契稅 48 萬元皆由女兒支付,試問 113 年 2 月、5 月及 10 月三次贈與,每次應納贈與稅額各為多少?(15 分)
(二) 我國贈與稅的申報期限為何?納稅義務人如欲申請分期繳納,其適用條件及分期規定為何?請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說明之。(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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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贈與財產估價、贈與總額的排除與扣除,以及同一年度多次贈與的合併計稅。
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上市股票按贈與日收盤價估價;土地按公告土地現值、房屋按房屋評定標準價格估價。依同法第19條,同一年度有多次贈與時,先合併計算全年贈與稅額,再扣除以前各次已繳稅額。113年贈與稅免稅額為每年244萬元,稅率為課稅贈與淨額2,500萬元以下10%。
另依同法第20條,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符合規定並提出證明者,其價值不計入贈與總額;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財物,總金額不超過100萬元部分亦不計入贈與總額。依第21條,附有負擔的贈與,由受贈人負擔部分可自贈與額扣除。
解題計算
1. 113年2月贈與上市股票
股票以贈與日收盤價每股550元估價,不採開盤價,也不以面值估價:
這是甲當年度第一次贈與,扣除全年免稅額244萬元後:
課稅淨額未超過2,500萬元,按10%計算:
2. 113年5月贈與作農業使用的農地
題目明示該地作農業使用,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農業用地規定,符合免稅要件並檢附作農業使用證明者,該筆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因此,公告現值750萬元不併入本年度課稅贈與總額,本次增加的應納稅額為:
3. 113年10月贈與女兒現金及房地產
先按稅法規定估價:土地採公告土地現值900萬元,房屋採評定現值800萬元;市價3,800萬元及公告地價650萬元均不作本題贈與稅估價。
房地產與現金合計:
女兒支付土地增值稅80萬元及契稅48萬元,屬受贈人負擔,依第21條扣除:
第 二 題25 分
請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相關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一)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若經由網際網路或其他數位方式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者,納稅義務人為何?又若所銷售勞務為非電子勞務者,納稅義務人為何?(6 分)
(二) 營業人擬暫停營業,應如何辦理?(6 分)
(三) 甲公司 113 年 7、8 月外銷電腦產品銷售額 3,000,000 元,內銷電腦產品銷售額 6,300,000 元(含稅),另將自行生產之電腦(定價 472,500 元,成本 300,000 元)贈與經合法立案之公益、慈善團體。
甲公司相關成本及費用如下:進貨成本 6,600,000 元(不含稅),辦理員工伙食之主副食品 300,000 元,稅額 15,000 元;另購置固定資產 1,000,000 元(不含稅),均有取得合法憑證。
請根據上述資料,計算甲公司之本期銷項稅額、得扣抵進項稅額、本期應繳(應退)稅額。請詳列計算式,否則不予計分。(13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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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關於境外業者銷售勞務的納稅義務人、營業人停復業申報,以及銷項稅額、進項稅額扣抵與溢付稅額退還的計算。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一)外國業者銷售勞務的納稅義務人
《營業稅法》第 2 條之 1 規定,外國事業、機關、團體或組織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透過網際網路或其他數位方式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該外國業者本身是營業稅納稅義務人。
若銷售的是非電子勞務,則依同法第 2 條第 3 款,由勞務買受人負納稅義務;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代理人的情形,則由其代理人負納稅義務。
(二)營業人暫停營業的辦理方式
依《營業稅法》第 31 條,營業人應於停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核備;復業時,也應於復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核備。重點是停業及復業都須事前申報。
(三)甲公司本期營業稅額
解題方法
先計算各項銷售的銷項稅額,再依《營業稅法》第 19 條排除不得扣抵的進項稅額,最後以「銷項稅額-得扣抵進項稅額」計算本期稅額。外銷貨物適用零稅率;應稅貨物的定價內含營業稅,因此含稅金額須先還原未稅銷售額。
1. 本期銷項稅額
**外銷電腦產品:**外銷貨物適用零稅率,銷項稅額為:
**內銷電腦產品:**銷售額為含稅金額,銷項稅額為:
**捐贈自行生產的電腦:**營業人將自行產製供銷售的貨物無償移轉他人,視為銷售貨物。以含稅定價計算銷項稅額:
成本 300,000 元不作為本項銷項稅額的計算基礎。
因此,本期銷項稅額為:
第 1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是《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有關納稅義務人權利保護之規定?
核心觀念
本題考《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對納稅者基本生活、租稅資訊公開、租稅優惠及行政救濟程序中閱覽卷宗權利的保障。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判斷各選項是否符合當時法條規定。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法條的規範方式,特別留意「應公開」與「得決定是否公開」的差異:若法律要求主管機關主動公開,便不能改寫為由主管機關自行決定是否公開。其餘選項則分別對照《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 4 條、第 6 條及第 13 條。
選項分析
- (A) 正確:《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 4 條保障納稅者及受扶養親屬維持符合人性尊嚴基本生活所需的費用,該部分不得課稅。選項所述符合基本生活費不課稅的原則。
第 2 題2 分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之規定,下列有關課稅範圍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營業稅的課稅範圍與幾種容易混淆的情形:境內銷售、視為銷售、執行業務者提供專業勞務,以及境外銷售或進口教育研究用品。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 條以「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為課稅範圍;第 3 條則規定何種情形視為銷售。是否屬營業稅課稅範圍,應先看交易所在地及貨物、勞務性質,再判斷是否有特別規定。
解題方法
逐項確認四件事:
- 公司解散分配庫存貨物,是否屬法定的視為銷售。
- 會計師提供審計簽證服務,是否屬執行業務者的專業勞務。
- 遠洋漁船在境外捕獲並於境外港口出售漁獲,交易是否發生於我國境內。
- 外國公司銷售貨物與外國公司銷售勞務的課稅方式是否相同,以及進口教育研究用品是否符合免稅規定。
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同法第 3 條第 3 項,營業人解散時,將所餘存貨物分配給股東或出資人,視為銷售貨物。甲公司應就該視為銷售的貨物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營業稅。
(B) 正確。 會計師屬執行業務者;依同法第 3 條第 2 項,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不包括在本法所稱的「銷售勞務」之內。
第 3 題2 分
依《稅捐稽徵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稅捐稽徵法》關於延期或分期繳納,以及繳納通知文書查對更正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 第 26 條: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或屬經濟弱勢者,不能在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期間最長不得逾三年。
- 第 26 條之 1: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而不能如期繳納所得稅,或經查獲應補徵鉅額稅捐等情形,得申請分期繳納;核准分期期間最長不得逾三年,並須按規定加計利息。
- 第 17 條:繳納通知文書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應在規定繳納期間內要求查對更正。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所描述的情形,再對照適用條文:經查獲補徵鉅額稅捐,適用第 26 條之 1 的「分期」規定;客觀財務困難而無法繳納所得稅,也適用同條,分期最長三年。這兩類分期均須加計利息。相較之下,第 26 條的延期或分期適用於法定列舉的特殊事由或經濟弱勢者,期限也是最長三年。
選項分析
第 4 題2 分
依《所得稅法》之規定,下列有關營利事業所得額之認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營利事業所得額的收入與費用認列,以及稽徵機關核定成本的規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主要依據為《所得稅法》第 24 條、第 24 條之 3、第 27 條、第 38 條,以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108 條之 2。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法條中的關鍵用語:股東挪用公司款項的設算利率、不得列支的滯報金等、未取得進貨憑證時的成本核定價格,以及逾請求權時效債務的收入認列時點。選項中只要把法定利率或核定標準寫錯,即為錯誤。
選項分析
- (A) 錯誤。《所得稅法》第 24 條之 3 規定,公司股東、董事或監察人代收公司款項而未於相當期間繳回,或挪用公司款項,應按該等期間所屬年度 1 月 1 日臺灣銀行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選項所稱「臺灣銀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不是法定標準,因此本選項錯誤。若公司因侵占、背信或詐欺受害,且已依法提起訴訟或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則不計算該利息收入。
第 5 題2 分
依《所得稅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營利事業列報各項成本、費用及損失減除之認定標準,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① 未實現存貨跌價損失,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② 股利為盈餘之分配,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③ 出售土地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④ 公司繳納進口關稅,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⑤ 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超過 3,000 元的部分,得列為員工薪資
核心觀念
本題考《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對未實現損失、股利、土地增值稅、進口關稅及員工伙食費的列報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其中伙食費每人每月 3,000 元的標準,自民國 112 年 1 月 1 日起適用。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50 條、第 88 條及第 90 條,特別留意法規對「成本」、「費用或損失」的分類,以及伙食代金超過限額後的處理方式。
選項分析
① 錯誤。 未實現的費用及損失原則上不予認定;存貨跌價雖是例外,但依查核準則第 50 條,符合成本高於淨變現價值等條件時,跌價損失得列為銷貨成本。本選項稱其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未依規定表述列報科目,故不選。
第 6 題2 分
依《所得稅法》及相關法規規定,下列有關暫繳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第 67 條至第 69 條的營利事業暫繳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一般營利事業應於每年 9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按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的二分之一計算暫繳稅額,向國庫繳納並辦理申報。符合條件的公司,才可依當年度前六個月資料試算暫繳稅額;逾期補報補繳則有加計利息或由稽徵機關核定等規定。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混淆的規則:
- 免辦暫繳:獨資、合夥及經核定的小規模營利事業,屬《所得稅法》第 69 條所列不適用暫繳規定的情形。
- 試算暫繳:公司須符合帳冊簿據完備等條件,且如期辦理暫繳申報,才可選擇試算。
- 逾期處理:10 月 31 日前補報補繳者,依規定加計利息;逾 10 月 31 日仍未辦理者,稽徵機關核定暫繳稅額並通知限期繳納。
選項分析
(A) 錯誤。 獨資、合夥組織及經核定的小規模營利事業,是依《所得稅法》第 69 條不適用暫繳規定,並非「自行繳納暫繳稅款後免辦申報」。選項把免予暫繳誤寫成繳納後免申報。
第 7 題2 分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遺產及贈與稅法》的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信託受益人死亡時的課稅,以及遺產中債權的範圍。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依同法第 14 條,遺產總額原則上包括被繼承人死亡時所有財產及有財產價值的權利;第 15 條將特定親屬在死亡前二年內受贈的財產視為遺產;第 3 條之 2 則規定因遺囑成立的信託及信託受益人死亡時的課稅方式。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選項是否符合條文要件,特別留意「納稅義務人的順位」、「受贈人須具備的親屬身分」及「信託利益尚未領受」等關鍵文字。選項中,只有 (C) 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3 條之 2 第 2 項的明文規定。
選項分析
-
**(A) 錯誤。**依第 6 條,有遺囑執行人者,以遺囑執行人為納稅義務人;無遺囑執行人者,以繼承人及受遺贈人為納稅義務人;無遺囑執行人及繼承人者,才以依法選定的遺產管理人為納稅義務人。遺產管理人不是排在繼承人之前的第二順位。
-
**(B) 錯誤。**第 15 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的財產,應視為遺產併入遺產總額。不過,本選項的受贈人太太已先於贈與人死亡;
第 8 題2 分
依《土地稅法》及相關法規規定,有關地價稅課徵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① 累進起點地價之計算,不包括農業用地、工業用地、礦業用地、免稅土地 ② 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 ③ 企業興建勞工宿舍,自宿舍興建完成之日起,按 計徵 ④ 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未做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土地隔離者,免徵地價稅 ⑤ 納稅義務人行蹤不明時,主管稽徵機關得指定土地使用人負責代繳納稅義務人之地價稅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法》地價稅的累進起點地價、信託土地納稅義務人、勞工宿舍用地特別稅率、公共設施保留地免稅條件,以及納稅義務人行蹤不明時的代繳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法條中的關鍵時間與條件即可判斷:①、②、④分別符合《土地稅法》第 16 條、第 3 條之 1 及第 19 條;③的適用起算時間錯誤;⑤則把代繳規定的適用情形寫錯。因此,正確組合為①②④。
選項分析
① 正確。《土地稅法》第 16 條規定,累進起點地價以各直轄市或縣(市)土地七公畝的平均地價為準,但計算時不包括工業用地、礦業用地、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題目列舉的土地類別與法條相符。
② **正確。**依《土地稅法》第 3 條之 1,土地為信託財產者,在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地價稅或田賦的納稅義務人。
第 9 題2 分
依《房屋稅條例》及相關法規規定,有關房屋稅課徵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① 房屋稅以每年 2 月之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 ② 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四分之一 ③ 113 年 7 月 1 日至 114 年 6 月 30 日之房屋稅,應於 113 年 5 月份徵收 ④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全國僅持有一戶房屋,供自住且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者,房屋稅稅率為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房屋稅條例》的納稅義務基準日、房屋稅課稅期間與徵收時間、住家與非住家混合使用的面積計算,以及單一自住房屋的稅率。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房屋稅條例》第 5 條及第 6 條之 1 的明文規定:
- 第 6 條之 1 規定每年 2 月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房屋稅於 5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徵收,課稅期間為上一年 7 月 1 日至當年 6 月 30 日。
- 第 5 條規定,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使用時,依實際使用面積分別課稅;非住家用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的六分之一。
- 第 5 條另規定,符合條件的全國單一自住房屋,稅率為房屋現值的百分之一。
選項分析
① 正確。 房屋稅以每年 2 月之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依該日的房屋稅籍資料核定納稅義務人。
第 10 題2 分
陳先生於 111 年 8 月 1 日出售自用住宅,申報土地移轉現值 150 萬元,課徵土地增值稅 30 萬元;嗣於 113 年 2 月購買自住房地,3 月 1 日完成移轉登記,申報土地移轉現值 140 萬元。請問陳先生可申請重購退還土地增值稅金額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法》第 35 條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還土地增值稅。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須自完成移轉登記日起 二年內 重購符合規定的自用住宅用地,才能申請退稅。
符合期間及其他要件時,退稅額以已繳土地增值稅額為上限,並按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已繳土地增值稅後餘額的部分計算。本題不涉及後續法規修正。
解題方法
先檢查是否符合「出售後二年內重購」的期間要件,再計算退稅額。陳先生於民國 111 年 8 月 1 日出售,二年期限至民國 113 年 8 月 1 日;新購土地於民國 113 年 3 月 1 日完成移轉登記,仍在期限內。
再依題目數額計算:
第 11 題2 分
甲君 112 年 1 月 1 日出租房屋給乙君,並收取押金 200,000 元,租期 2 年。此外,甲君每月 1 日收取房租 100,000 元。假設當地銀行業通行之一年期存款利率為 2%、租金費用率為 43%。請問甲君 112 年應申報之租賃所得為多少元?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5 類,租賃所得是財產出租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的餘額;出租房屋收取押金,也須按題目所給利率計算租賃收入。
題目提供租金費用率 43%,因此應申報的租賃所得為租金及押金設算收入合計,再乘以 。
解題方法
甲君全年實收租金為:
押金設算的全年租賃收入為:
租金與押金設算收入合計:
扣除 43% 費用後,租賃所得為:
第 12 題2 分
112 年甲君之綜合所得淨額為 150 萬元(不含股利所得),股利所得為 50 萬元。若其選擇將股利所得合併計稅,則其應補繳或應退稅額為多少元?假設其適用之稅率級距為 20%、累進差額為 14 萬元。
核心觀念
本題考「股利所得合併計稅」的股利可抵減稅額。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所得稅法》,個人股利所得可選擇合併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並按股利所得的 計算可抵減稅額,每一申報戶以新臺幣 8 萬元為限。此抵減額用來抵繳合併計稅後的應納稅額。
解題方法
先將股利所得併入原綜合所得淨額,再依題目給定的稅率及累進差額計算應納稅額,最後扣除股利可抵減稅額:
股利可抵減稅額為:
此金額未超過 8 萬元上限,因此合併計稅後應納稅額為:
選項分析
第 13 題2 分
甲君申報 113 年之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時,下列說明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8的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實際支付的租金扣除政府補助後,每申報戶每年最高可扣除新臺幣18萬元。
若租屋期間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在境內有房屋,原則上不得扣除;此外,適用稅率達20%以上等情形,也不得扣除。租金扣除額是特別扣除額,房貸利息則屬列舉扣除額,適用條件與申報方式不同。
解題方法
依序確認租屋者是否屬法定對象、租屋地點是否在境內、用途是否為自住,以及是否符合排除規定。適用對象限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叔叔是旁系親屬,即使列報扶養,也不符合此扣除額所稱的親屬範圍。境外租屋則不符合「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的要件。
選項分析
第 14 題2 分
甲君 112 年度之綜合所得總額為 1,000 萬元,當年度捐贈如下:擬參選人 K 君 15 萬元、中小企業發展基金 250 萬元、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指定捐給某大學)600 萬元。請問其可申報之捐贈扣除額為多少元?
核心觀念
本題考各類捐贈列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時,適用的限額不同:
- 捐贈擬參選人:依《政治獻金法》第 19 條,個人對同一擬參選人每年捐贈不得超過 10 萬元;申報戶政治獻金扣除總額另受綜合所得總額 20% 及 20 萬元的雙重限制。
- 捐贈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 10 條,經主管機關證明的捐贈,得依所得稅法規定自當年度所得中減除,不受金額限制。
- 透過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指定捐給特定大學:依《私立學校法》第 62 條,個人捐款列舉扣除額以綜合所得總額的 50% 為限。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將三筆捐贈分別依其法源判斷限額,再加總可扣除金額。甲君綜合所得總額為 1,000 萬元。
- 擬參選人 K 君:捐贈 15 萬元
對同一擬參選人的捐贈,個人每年可列報上限為 10 萬元,因此:
本題申報戶政治獻金扣除總額的上限為綜合所得總額的 20% 或 20 萬元,取較低者:
這筆捐贈經同一擬參選人 10 萬元的限制後為 10 萬元,未超過申報戶總額上限。
- 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捐贈 250 萬元
第 15 題2 分
納稅人在計算應繳或應退稅額時,下列何者可以自應納稅額中減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綜合所得稅結算時,哪些款項可以自應納稅額中減除。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所得稅法》第 71 條,計算結算稅額時,得減除暫繳稅額、尚未抵繳的扣繳稅額,以及依同法第 15 條第 4 項計算的股利及盈餘可抵減稅額;依法不併計課稅的所得,其扣繳稅款不得減除。
股利所得採合併計稅時,依第 15 條第 4 項,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 8.5% 計算可抵減稅額,每一申報戶每年以新臺幣 8 萬元為限。
解題方法
先看各選項的所得是否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再判斷其扣繳稅額能否抵繳。若所得採分離課稅、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相關扣繳稅款就不能拿來抵繳本次結算應納稅額;若屬法律明定的可抵減項目,則可以減除。
選項分析
第 16 題2 分
符合條件之自用住宅用地可適用 之稅率課徵地價稅,請問下列項目何者為適用條件之一?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法》第 9 條及第 17 條所定的自用住宅用地,以及其地價稅優惠稅率。符合條件的自用住宅用地,按千分之二()課徵地價稅。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自用住宅用地須符合:土地上的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土地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面積未超過都市土地 3 公畝、非都市土地 7 公畝的範圍。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適用此優惠,以一處為限。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法定條件即可:確認面積上限、土地使用狀態、適用處數,以及誰可以在土地所在地辦竣戶籍登記。選項 D 的戶籍登記人範圍與法條相符。
選項分析
第 17 題2 分
營利事業申報費用或損失之相關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對職工福利費、退休金費用、備抵呆帳及利息支出的認列規定。判斷費用能否列支,須依各項目的特別限制,不能只看是否實際支付或帳上是否入帳。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的規定:
- 職工福利委員會未成立時,不能提撥職工福利金,但實際支付的福利費用仍可能在規定限度內認列。
- 依《勞動基準法》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有已付薪資總額百分之十五的費用列支上限。
- 備抵呆帳的適用債權範圍不只應收帳款,也包括應收票據。
- 補繳暫繳稅款所加計的利息,得以費用列支。
其中只有(B)與法規內容相符。
選項分析
(A)錯誤。 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不得提撥職工福利金;但實際支付的福利費用,除員工醫藥費得核實認定外,在《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81 條規定的限度內仍可認列。
第 18 題2 分
李小姐 113 年度有下列所得,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之規定,下列何者應計入基本所得額?
① 選擇分開計算之股利所得 60 萬元 ② 取得以父親為要保人於 93 年投保人壽保險之死亡保險給付 4,000 萬元 ③ 出售國內未上市櫃股票所得 90 萬元 ④ 出售國外房屋一棟,經換算獲利為新臺幣 70 萬元 ⑤ 取得以自己為要保人之年金保險給付 20 萬元 ⑥ 買賣國內某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獲利 50 萬元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2 條,個人基本所得額除依所得稅法計算的綜合所得淨額外,還須加計特定項目,包括選擇分開計稅的股利及盈餘、特定保險給付、海外所得,以及未上市櫃股票與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的交易所得。
其中,保險給付須符合「本條例施行後訂立」且「受益人與要保人不同」等條件;海外所得則以同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是否達新臺幣 100 萬元判斷。113 年度死亡保險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 3,740 萬元以下的部分,免計入基本所得額。
解題方法
逐項檢查所得是否落入《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2 條列舉的加計項目,並確認該項目是否符合條文條件:
- 股利是否選擇分開計稅。
- 保險契約是否於民國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訂立,以及要保人與受益人是否不同。
- 股票或基金受益憑證是否屬條文列舉的交易標的。
- 海外所得是否達申報戶全年合計 100 萬元門檻。
依此判斷,應計入的是①、③、⑥。
選項分析
① 應計入。 選擇分開計算之股利所得,依法須加計於個人基本所得額,故 60 萬元應計入。
第 19 題2 分
甲公司之財務報表未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其計算未分配盈餘應加徵之所得稅時,下列何者不得自未分配盈餘中減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第 66 條之 9 的未分配盈餘加徵稅額,以及未分配盈餘得減除項目。計算時,原則上以營利事業當年度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的稅後純益為基礎,再依所得稅法規定加減項目。
本題特別考財務報表未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時,次一年度虧損能否減除。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未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者,不得以次一年度虧損減除未分配盈餘。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不得減除」的項目,再逐一比對所得稅法列舉的減除項目。股利或盈餘分配、特定純損項目及依法轉列資本公積的數額,均屬法定減除項目;次一年度虧損則須符合財務報表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等要件,未經查核簽證即不得減除。
選項分析
第 20 題2 分
營利事業計算基本所得額時,下列何者無須計入?
核心觀念
本題考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的加計項目。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7 條,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原則上以依《所得稅法》計算的課稅所得額為基礎,再加計規定的免稅所得及其他特定金額。可用下式掌握:
須特別留意:某項所得雖然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仍可能依規定加回基本所得額;但法條明定排除的所得則不加計。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各選項是否屬於《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7 條列舉的加計項目,並留意選項是否符合例外排除條件。未上市、櫃股票及期貨交易所得原則上都屬證券、期貨交易所得;企業併購法規定的部分免稅所得也屬加計項目。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所得則有例外:依《所得稅法》第 73 條之 1,按規定扣繳率申報納稅的授信收入所得,不列入基本所得額。
選項分析
(A) 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須計入。 營利事業的證券交易所得,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7 條應計入基本所得額;
第 21 題2 分
總機構於境外之 A 公司出租機器設備,已核准適用《所得稅法》第 25 條,其於我國無分支機構,由境內之營業代理人 B 公司處理相關業務。112 年 A 公司出租機器設備給境內 C 公司,並取得出租收入,則 A 公司應如何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第 25 條核准計算所得額的境外營利事業,取得我國來源所得時,應由誰辦理扣繳。
境外總機構在我國出租機器設備,若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得經核准依《所得稅法》第 25 條計算所得額。出租機器設備的境內營業收入,按收入的 15% 計算我國境內營利事業所得額,再按 20% 扣繳率扣繳,實際稅額相當於收入的 3%。
依《所得稅法》第 88 條及第 98 條之 1,境外營利事業在我國有營業代理人時,原則上由營業代理人負責扣繳並辦理相關申報繳納;只有在符合特定條件並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時,才改由給付人扣繳。
解題方法
先抓題目給的兩個關鍵事實:
- A 公司總機構在境外,且已核准適用《所得稅法》第 25 條。
- A 公司在我國沒有分支機構,但有境內營業代理人 B 公司。
因此,A 公司不以一般境內公司自行辦理結算申報的方式處理;本題應按境外營利事業的扣繳規定判斷。因 B 公司是 A 公司的營業代理人,原則上由 B 公司負責扣繳完稅。
選項分析
第 22 題2 分
甲小姐 113 年贈與現金 600 萬元給長子及兩名女兒;同年又用現金 4,000 萬元購買房地產(房屋評定價格及土地公告現值合計為 2,000 萬元),並將其贈與長子。請問其應納贈與稅為多少元?
提示:113 年贈與稅之免稅額為 244 萬元;贈與淨額在 2,500 萬元以下稅率為 10%,超過 2,500 萬元至 5,000 萬元部分之稅率為 15%。
核心觀念
本題考贈與稅的「按贈與人、按年度合併計算」、贈與財產價值的認定,以及贈與淨額適用的累進稅率。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贈與財產價值以贈與時時價計算;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準,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贈與稅免稅額以每位贈與人每年計算,不因受贈人有數人而增加。113 年免稅額為 244 萬元;贈與淨額在 2,500 萬元以下部分按 10% 課稅。
解題方法
甲小姐同年贈與現金 600 萬元,並贈與房地產。房地產雖以現金 4,000 萬元購入,但題目已給出房屋評定價格及土地公告現值合計為 2,000 萬元;依贈與財產價值的計算規定,本題採題示房地產價值 2,000 萬元。
同年度贈與總額為:
扣除甲小姐當年度免稅額 244 萬元,贈與淨額為:
贈與淨額未超過 2,500 萬元,適用 10% 稅率:
第 23 題2 分
有關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法》第 5 條及第 5 條之 2,判斷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誰是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土地稅法》第 5 條規定:
- 土地有償移轉者,以原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
- 土地無償移轉者,以取得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
- 土地設定典權者,以出典人為納稅義務人。
- 因繼承而移轉的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
另依同法第 5 條之 2,受託人在信託關係存續中,有償移轉受託土地所有權、設定典權,或依法將土地轉為自有土地時,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各選項所述情形,再套用納稅義務人規則:
第 24 題2 分
總機構在境內之甲公司 112 年 1 月出售其 110 年 1 月購入之房地產(甲公司非起造人),有關該房地產之交易損益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第 24 條之 5 的營利事業房地合一稅。甲公司在 110 年 1 月取得房地,並於 112 年 1 月出售,屬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取得、且於 110 年 7 月 1 日以後交易的房地,適用房地合一稅 2.0。
總機構在境內的公司,其房地交易所得或損失,原則上與一般營利事業所得分開計算,依持有期間適用的稅率計算稅額,再合併報繳。交易損失不得扣抵一般營利事業所得,但可依規定抵減房地交易所得。
本題明示甲公司「非起造人」,因此不適用同條第 4 項有關營利事業交易其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的特別規定。
解題方法
先依取得日與出售日判斷適用制度:房地於 110 年 1 月取得,且在 112 年 1 月出售,適用房地合一稅 2.0。再判斷持有期間:自 110 年 1 月至 112 年 1 月,持有 2 年以上,適用 20% 稅率。
接著確認是否屬第 24 條之 5 第 4 項所定的起造房屋首次移轉情形。題目已說甲公司不是起造人,因此適用一般房地交易分開計稅規定,而非將交易所得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選項分析
(A) 錯誤。 若交易所得為正數,計算方式為:
第 25 題2 分
甲小姐 112 年 2 月出售其 110 年 1 月取得之房地產,則計算其房地產交易所得稅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的取得成本、持有期間、申報方式及持有期間稅率。甲小姐於民國 110 年 1 月取得房地,於 112 年 2 月出售,屬房地合一稅新制的課稅範圍。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4,房地交易所得的計算原則為:
持有期間會影響適用稅率;因繼承取得房地者,計算持有期間時,得合併被繼承人的持有期間。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所述規則是否符合房地合一稅:
- 取得成本:購買取得以買入成交價額為基礎,不是以物價指數調整後的金額作為一般取得成本。
- 持有期間:繼承取得者,得合併計算被繼承人的持有期間。
- 申報方式:房地合一稅採交易後個別申報,不併入次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 適用稅率:甲小姐從 110 年 1 月持有至 112 年 2 月,持有期間超過 2 年、未逾 5 年,原則適用 35%,不是 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