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地方特考離島四等 一般民政類科 地方自治概要 考古題詳解

114 年・地方特考・離島四等・一般民政類科
試題代碼 地方自治概要

第 一 題25 分

地方政府的組織型態主要可以分為權力一元制與權力分立制,請試述此兩者之定義與運作方式。而當我國出現地方府會衝突時,依法應如何解決?並闡述己見。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政府內部行政權與立法權的配置方式,以及我國府會衝突的法定處理機制。地方政府的組織型態可分為權力一元制與權力分立制;我國地方政府主要採權力分立制,由地方行政機關與地方立法機關分別行使職權,並透過議決、執行、覆議及協商等程序處理歧見。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一、權力一元制與權力分立制

(一)權力一元制

權力一元制是指地方政府的行政權與立法權集中於同一機關,或行政機關由地方議會決定產生並受其指揮監督。地方議會不只制定規範、審議預算,也直接參與行政決策或行政執行,行政與立法的界線較不明顯。

其運作方式是由議會或合議機關作成主要政策決定,再由該機關本身執行,或交由其任命、指揮的行政人員執行。此制較能使政策決定與執行方向一致,但權力集中,議會監督行政的制度性界線較弱。

(二)權力分立制

權力分立制是指地方行政權與立法權分由不同機關行使,通常由人民分別選出地方行政首長及地方議員,兩者各有獨立的民主正當性。

其運作方式是地方議會制定自治條例、審議預算並監督施政;地方行政機關則負責提出政策與預算、執行議會議決及辦理地方自治事項。雙方透過法定權限互相制衡。此制可強化監督與責任政治,但若雙方政治立場對立,也容易造成府會僵局,影響施政及預算執行。

(三)我國制度定位

我國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設有地方行政機關與地方立法機關,分別由地方行政首長與民意代表行使職權,整體上採權力分立制。例如,地方議會有自治條例議決及預算審議權;地方政府則負責自治法規公布、預算執行及行政事務推動。

這種分立並非中央政府三權分立的完全複製,而是地方自治架構下行政與立法機關的職權分工與相互制衡。

二、我國府會衝突的法定解決方式

府會衝突可能是對議決內容是否可行的政策歧見,也可能是議決是否違法、預算是否適法的法律爭議。應依爭議性質,分別採取下列機制。

(一)先以溝通協商處理

府會應透過提案說明、施政報告、質詢答覆及議事協商,釐清爭點並尋求折衷。地方制度法亦設有協商機制:地方行政機關對議會議決案延不執行或執行不當時,議會得請其說明理由;必要時,得報請行政院、內政部或縣政府邀集有關機關協商解決。

協商有助於避免歧見直接演變成長期對抗,但不能取代法定程序,也不能以協商改變法律所定職權。

(二)議決案窒礙難行時,行政機關得提覆議

依地方制度法第 39 條,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對地方議會或代表會的法定議決案,如認為窒礙難行,得於議決案送達後法定期限內,敘明理由送請覆議。

覆議是行政機關針對議會議決提出重新審議的程序,不是行政機關得自行否決議決。議會收到覆議案後,應於法定期限內作成決議;如達到法定維持原議決門檻,行政機關原則上應接受並執行。覆議案逾期未議決,則依地方制度法的規定處理;涉及預算案者,另須注意預算覆議的特別規定,例如原決議失效時,議會應就原提案重行議決,並不得再作相同決議。

(三)預算爭議依預算程序處理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二 題25 分

何謂地方自治團體的居民?其權利與義務為何?而以地方自治團體居民為主體的住民自治,在概念上與團體自治有何不同?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地方制度法》第15條至第17條,以及地方自治的兩項基本原理:住民自治與團體自治。依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為地方自治團體;中華民國國民設籍於其地方自治區域內者,分別為該直轄市民、縣(市)民或鄉(鎮、市)民。這種地方居民身分以國籍與設籍為要件,與單純居住在當地不同。

解題方法:先定義居民,再依條文整理權利義務

作答時先引用《地方制度法》第15條說明居民資格,再依第16條列出權利、依第17條列出義務,最後從「自治的主體」與「自治的法律地位」兩個面向區分住民自治及團體自治。

一、地方自治團體居民的定義

《地方制度法》第15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設籍在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地方自治區域內者,分別為直轄市民、縣(市)民、鄉(鎮、市)民。因此,居民資格須同時具備:

  • 中華民國國民身分;
  • 設籍於該地方自治區域內。

外國人即使實際居住於地方自治區域內,也不因居住事實而取得本條所定的地方自治團體居民身分;中華民國國民若未在該區域設籍,也不屬於該地的法定居民。

二、居民的權利

依《地方制度法》第16條,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享有下列權利:

  1. 地方公職人員的選舉、罷免權:依法參與地方公職人員的選舉及罷免。
  2. 地方自治事項的創制、複決權:依法對地方自治事項行使創制、複決。
  3. 地方公共設施使用權:依法使用地方公共設施。
  4. 地方公共服務受益權:對地方教育文化、社會福利、醫療衛生事項,依法律及自治法規享受相關權益。
  5. 地方政府資訊請求公開權:依法請求公開地方政府資訊。
  6. 其他法定權利:法律及自治法規另行賦予的權利。

上述權利應依各該法律及自治法規行使;例如,選舉、罷免及創制、複決均須符合相關法定資格與程序。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 題2 分

地方制度法第 2 條第 1 款規定,地方自治團體依本法實施地方自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2 條第 1 款「地方自治」的意義,以及地方自治與國家法律規範、監督之間的關係。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地方自治是地方自治團體在法律保障的範圍內,依自治權限處理地方公共事務;自治並不表示地方團體不受法律拘束,也不表示國家完全不得介入。

解題方法

抓住「自我負責」的界線:地方自治團體對其自治事項負責,但仍須遵守法律,並受法律所定的監督。選項若把自治描述成「絕對尊重」或「不得介入」,即逾越地方自治的保障範圍。

選項分析

(A) 正確。 地方自治團體依《地方制度法》實施自治,仍受該法及其他法律規範,須在法定權限內行使自治權,不能任意為之。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 題2 分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有關村長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59條村(里)長的產生方式、任期、就職日期、職務監督關係及待遇。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

依第59條規定,村(里)置村(里)長一人,由村(里)民依法選舉;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選出之村(里)長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就職。村(里)長受鄉(鎮、市、區)長指揮監督,辦理村(里)公務及交辦事項;其為無給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事務補助費。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四個容易混淆的要件:任期與連任次數、事務補助費是否等同薪給、就職日期,以及指揮監督機關。選項只要把其中一項寫錯,即不正確。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 題2 分

依我國憲法及憲法判決,關於政府體制之垂直權力分立,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我國憲法上的中央與地方「垂直權力分立」,以及地方自治權限的性質。依民國 114 年命題時的憲法規定及憲法法庭見解,我國採單一國體制,並非聯邦國;地方自治受到憲法保障,但中央與地方權限並非各自完全割裂。

憲法第 107 條、第 108 條列舉中央立法或中央立法並執行的事項;第 110 條列舉縣自治事項;第 111 條則以「均權原則」處理憲法未列舉的事項。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第 6 號判決指出,憲法第 110 條所列縣自治事項,均可在第 107 條、第 108 條找到相對應或類似性質的中央權限,因此沒有中央立法權完全或絕對不及的縣自治事項。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政府體制的垂直分權,再逐項檢查:地方自治是否代表聯邦制、司法與考試權是否因地方機關而分屬中央地方,以及憲法判決如何說明中央與縣的立法權限。關鍵在於區分「地方有自治權」與「地方具有不受中央立法權及於的專屬領域」;前者成立,後者依 111 年憲判字第 6 號判決並不成立。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 題2 分

依地方制度法,甲縣縣長如欲辭職時,應向何者提出,何時生效?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關於直轄市長、縣(市)長及鄉(鎮、市)長辭職的受理機關與生效時點。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縣長辭職應向內政部提出,並自內政部核准辭職之日起生效。

解題方法

先辨認甲縣縣長屬於縣級地方行政首長,再依《地方制度法》關於地方行政首長辭職的規定,判斷其受理機關及生效時點:縣長向內政部提出辭職,辭職須經核准,並非送達即生效。因此選擇同時符合「向內政部提出」及「自核准辭職日生效」的選項。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5 題2 分

依我國地方制度法,認定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依據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15 條對地方自治團體居民的認定。條文規定:「中華民國國民,設籍在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地方自治區域內者」,為該地方自治團體的居民。

因此,判斷居民身分的法定依據是設籍,也就是戶籍登記在該地方自治區域內。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同年 12 月 3 日《地方制度法》修正的條文未涉及第 15 條,居民認定規定沒有變動。

解題方法

直接抓住第 15 條的關鍵字「設籍」,再比對選項。題目問的是法律上的居民身分認定依據,不是某人實際住在哪裡,也不是民法上住所或居所的判斷。因此,應選與「設籍」相同的選項。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6 題2 分

關於高雄市桃源區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對「地方自治團體」的定義,以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的法律地位。依《地方制度法》第 2 條第 1 款,地方自治團體是依該法實施地方自治、具有公法人地位的團體。換言之,具備地方自治團體身分,即具有公法人地位。

依同法第 83 條之 2,直轄市中由山地鄉改制的區,稱為「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並明定為地方自治團體,設區民代表會及區公所,分別作為其立法機關與行政機關。高雄市桃源區屬於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因此具有地方自治團體及公法人地位。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桃源區是否屬於一般市轄區。一般市轄區通常是直轄市的行政區,不是地方自治團體;但桃源區是由山地鄉改制而來的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法律特別賦予地方自治團體地位。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7 題2 分

地方自治須依法為之。最基礎之地方自治法律須具備之內容,下列何者非屬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地方自治須有法律依據。題目所稱「最基礎之地方自治法律」,重點在地方自治制度的基本架構:保障人民參與地方自治、界定地方自治團體的自治事項,以及規範中央與地方間的自治監督關係。

地方制度法是我國地方自治制度的基礎法律;地方性公民投票則另有公民投票法規範。兩者同與地方自治有關,但公民投票的具體實施規定,不是基礎地方自治法律不可缺少的核心內容。本題以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問的是「最基礎之地方自治法律」應具備的基本制度內容,而不是問哪些事項與地方自治有關。再將各選項分成兩類:

  • 制度根本要件:人民參與、自治事項範圍、自治監督。
  • 特定參與制度的實施細節:地方公民投票的辦理規定。

前三者屬於地方自治基本架構;公民投票則是一種人民參與地方公共事務的具體方式,其辦理程序由公民投票法等規範,因此選 D。

選項分析

  • (A) 人民參與地方自治之權:正確。 地方自治具有民主正當性,人民須能透過選舉、罷免等制度參與地方公共事務。保障人民參與權,是地方自治基本法律應處理的核心事項。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8 題2 分

自治法規與委辦規則依法應經上級政府或委辦機關核定者,依地方制度法規定,核定機關應於下列何期間內為核定與否之決定?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第 3 項的核定期限。自治法規或委辦規則依法須經上級政府或委辦機關核定時,核定機關應於一個月內決定是否核定;逾期視為核定,由函報機關逕行公布或發布。

解題方法

題幹已指出須核定的自治法規或委辦規則,直接對應《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第 3 項,抓住法定期間「一個月」即可。「一個月」對應選項中的 1 個月以內。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9 題2 分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直轄市民之權利?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16 條所列的地方居民權利。條文列有:對地方公職人員依法選舉、罷免;對地方自治事項依法行使創制、複決;使用地方公共設施;依法律及自治法規享受地方教育文化、社會福利、醫療衛生服務;依法請求地方政府公開資訊,以及其他依法享有的權利。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本題所涉《地方制度法》第 16 條內容在命題時適用,後續修法未變動本題判斷。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地方制度法》第 16 條,並留意「地方公職人員」的罷免權,不能擴張解讀為居民可以罷免所有地方機關職務。議會議長由議員互選產生,並非由直轄市民選出,因此不屬居民依法行使罷免權的對象。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0 題2 分

依現行法規定,關於地方公職人員之罷免,下列何者得為罷免案提議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對罷免案提議人的資格限制。依民國 114 年適用的規定,罷免案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的選舉人為提議人;提議人須年滿 20 歲,並在該原選舉區繼續居住 4 個月以上。但現役軍人、服替代役的現役役男及公務人員,不得擔任罷免案提議人。

解題方法

先確認選項所列身分是否屬於法定排除對象,再判斷其是否符合選舉人資格。學生不因學生身分而被排除;軍人、服替代役的現役役男及公務人員則直接受法定限制。

選項分析

(A) 設籍在被罷免人原選舉區且年滿 20 歲之學生:正確。 學生不在不得擔任提議人的身分之列。依題意,該學生已設籍於被罷免人原選舉區且年滿 20 歲,符合選舉人資格的基本條件,得為罷免案提議人。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1 題2 分

關於山地鄉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57條對鄉(鎮、市)公所組織、鄉長任期與山地鄉鄉長身分的規定。解題以民國114年命題時適用的法規為準;相關規定於民國111年修正後,已明定山地鄉鄉長的代理人也須具備山地原住民身分。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地方制度法》第57條:

  • 鄉(鎮、市)長每屆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屆。
  • 人口三十萬人以上的縣轄市,得置副市長一人;法條沒有規定山地鄉置副鄉長。
  • 鄉(鎮、市)公所的主計、人事、政風主管,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
  • 山地鄉鄉長以山地原住民為限;依第82條派員代理者亦同。

選項分析

(A) 錯誤。《地方制度法》第57條規定,得置副市長一人的是人口三十萬人以上的縣轄市,並未規定山地鄉置副鄉長。選項把縣轄市副市長的規定移用到山地鄉。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2 題2 分

有關地方政府對民眾的回應性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政府對民眾的四種回應:政策回應、服務回應、分配回應與象徵回應。作答時要掌握各類回應的重點:政策是否符合地方需求、服務是否回應民眾需要、資源分配是否妥適,以及政府形象是否獲得信任與支持。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中的定義,特別留意「分配回應」是否把資源分配簡化成專家決定、排除民眾參與。地方政府的回應性重視民眾需求與公共參與,因此只要選項主張民眾不須參與,就與分配回應的精神不符。

選項分析

(A) 政策回應是指將機關的政策轉化為符合地方特色的措施:正確。 政策回應著重政策能否貼近地方情況及民眾需求。將機關政策落實為符合地方特性的措施,符合政策回應的意涵。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3 題2 分

有關地方政府年度總預算提請地方立法機關審議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對地方政府年度總預算審議期限、預算未及完成審議時的執行方式,以及地方立法機關與地方行政機關在預算編製上的權限分際。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依《地方制度法》第 40 條,地方政府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二個月前將總預算案送交地方立法機關;地方立法機關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一個月前審議完成。未能依限完成審議時,地方政府得依上年度已覈實執行數,暫行執行相關預算。若年度開始後三個月內仍未完成審議,得報請上級地方自治監督機關邀集協商;協商逾一個月仍未能決定者,由邀集協商機關逕為決定。

另依同法第 39 條,地方立法機關審議地方總預算案時,對地方政府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預算編列的提案權屬地方政府,立法機關不能藉審議自行新增預算項目或增加支出。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集中考《地方制度法》第 40 條的審議期限與未完成審議的處理程序,再檢查各選項所述是否符合條文。A、C、D 對照第 40 條的期限與程序;B 則涉及地方立法機關能否自行增列或增加預算,須與第 39 條的預算審議權限限制一併判斷。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4 題2 分

A 直轄市之市議員甲向市議會提案,提案內容為「要求市政府邀請當紅歌手乙參加 A 直轄市跨年晚會」。此提案,經 A 直轄市議會決議通過,若 A 直轄市政府認為有執行之困難,依地方制度法規定,應如何處理?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所定地方議會議決事項的執行方式,以及地方政府認為議決案窒礙難行時,應採取的處理程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地方議會議決案的性質與程序,須依其內容判斷。市議員提案要求市政府邀請歌手參加跨年晚會,屬於要求市政府採取特定行政作為的議決案;市政府如認為執行有困難,應依地方制度法第 38 條,敘明理由函復市議會。

解題方法

先辨別本案是市議會的議決案,再確認地方政府對該議決案有執行困難時的法定處理方式。地方制度法第 38 條規定,地方議會議決案如窒礙難行,地方行政機關應敘明理由函復議會;法條並未規定此類議決案一律送請覆議,也不是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因此,市政府認為邀請歌手乙有執行困難,應敘明理由函覆市議會,選擇 (C)。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5 題2 分

縣政府辦理農業部委辦之事項,若牴觸法律之規定,關於該事項違法辦理之撤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75 條對地方政府辦理委辦事項違法時的監督權限。委辦事項是地方政府受中央機關委託辦理的事務;縣政府辦理委辦事項違背法律或逾越權限時,由委辦機關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事項性質:題目明示是「農業部委辦之事項」,因此適用《地方制度法》第 75 條關於縣(市)政府辦理委辦事項違法的規定。再看法條指定的處理機關:委辦機關是農業部,所以由農業部撤銷違法辦理的事項。

選項分析

  • (A) 由農業部報行政院予以撤銷:錯誤。 《地方制度法》第 75 條規定,縣(市)政府辦理委辦事項違法時,由委辦機關處理,並未規定須報行政院核准或由行政院撤銷。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6 題2 分

下列敘述何者最能體現地方自治中「團體自治」的意涵?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自治中「團體自治」的意涵。團體自治是指地方自治團體在法定自治權限內,能以自己的機關處理地方公共事務,並自主決定、制定及執行地方政策;其重點在於地方團體對地方事務具有自主決定權。

解題方法

先看各選項描述的是地方政府「自主處理地方事務」,還是受中央支配。能呈現地方政府自行決定並執行地方政策者,最符合團體自治;財政依賴、官員由中央任命或政策由中央審核,則都凸顯中央控制或限制。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7 題2 分

關於跨域治理之興起背景,下列何者非屬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跨域治理」的興起背景。跨域治理是指地方政府或不同部門,因公共問題超越單一行政區域或機關的權責範圍,透過協調、合作及資源整合共同處理公共事務。

地方自治與跨域治理並非同一概念。地方自治著重地方自治團體的自治權及中央、地方權限劃分;跨域治理則著重地方政府之間,或不同部門之間的合作與整合。題目未直接考特定法條;若援引地方制度法等規範,應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描述的是「因治理問題而需要跨域合作」,還是「地方自治制度的權限安排」。公共問題跨越行政區界、部門分工難以單獨處理、行政區劃未能配合區域發展,都是跨域治理興起的背景;中央與地方的權限劃分則屬地方自治的制度基礎,不是跨域治理興起的直接背景。因此選出 B。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8 題2 分

關於直轄市之區名稱變更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6 條第 2 項第 5 款:直轄市、市之區、里名稱變更,由「各該市政府提請市議會通過後辦理」。題目問的是直轄市的「區」名稱變更,程序是市政府提案、市議會通過,之後由市政府辦理,無須報內政部或行政院核定。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變更對象的層級:本題不是直轄市本身改名,而是直轄市所轄「區」改名。接著依《地方制度法》第 6 條對應程序:區名稱變更由市政府提請市議會通過後辦理。因此,應選擇同時符合「市政府提請」、「市議會通過」及「通過後辦理」的選項。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9 題2 分

關於地方政府委託民間經營公共設施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公共設施由政府自辦、委託民間經營及私人認養等模式的差別。判斷重點在於:民間參與的程度,是否已使設施的經營管理權移轉,以及政府是否因此完全免除責任。

依《地方制度法》第 16 條第 3 款,地方居民對地方公共設施有使用權。公共設施委託民間經營或由私人認養,不當然使這項權利消失;政府也不因委託而當然完全免責。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分辨「政府採購民間提供的勞務或財物」與「委託民間經營公共設施」:前者是政府以採購方式取得營運所需資源,設施仍由政府負責辦理;後者則是將設施交由民間經營管理。再檢視各選項是否錯把委託或認養說成責任完全移轉、公共使用權消失,或經營管理權已移轉。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0 題2 分

關於我國社區組織組成與運作方式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社區組織的性質,以及社區發展協會、村里辦公室、社區活動中心與社區大學之間的關係。判斷時應分清:社區發展協會是民間社團;村里辦公室則是地方行政體系中的基層單位。兩者角色不同,但都能代表基層民眾參與公共事務。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各組織的性質與權責。題幹問「何者正確」,因此只要判斷各選項是否把民間組織與地方政府的隸屬、管理或設置關係說錯,即可作答。本題未以特定法條條文為直接判斷依據。

選項分析

(A) 錯誤。 社區組織雖可參與地方公共事務,也可能與政府合作,但社區組織本身並未因此成為地方政府體制的一環。社區發展協會屬於民間團體,不能與地方自治機關或地方行政組織混為一談。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1 題2 分

有關地方公共造產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73 條及《公共造產獎助及管理辦法》的公共造產制度。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地方制度法》第 73 條規定,縣(市)、鄉(鎮、市)應致力於公共造產;其獎助及管理辦法由內政部定之。《公共造產獎助及管理辦法》第 2 條所稱公共造產,是指縣(市)、鄉(鎮、市)依地方特色及資源,經營具有經濟價值的事業;同辦法第 3 條列出自行經營、委託經營及合作開發經營三種方式。

公共造產的核心目的,在運用地方資源發展經濟事業、增加地方收益,進而充裕自治財源、促進地方建設。地方自治是制度背景,增加地方收益、充裕自治財力才是造產的主要目的。

解題方法

先以《公共造產獎助及管理辦法》第 2 條的定義核對(A),再以常見造產事業類型判斷(B),接著檢查題目是否把「制度背景」誤當成「主要目的」(C),最後對照同辦法第 3 條所列經營方式(D)。錯誤選項是把公共造產的目的說成公民自治的(C)。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2 題2 分

地方政府辦理下列何項活動或服務時,應徵收行政規費?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規費法》對「行政規費」與「使用規費」的分類。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 依《規費法》第 6 條,規費分為行政規費及使用規費。
  • 依第 7 條,機關為特定對象辦理特定事項,例如核發身分證,應徵收行政規費。
  • 依第 8 條,機關交付特定對象或提供其使用公有道路、設施、設備及場所等,應徵收使用規費。

題目問「應徵收行政規費」,須從選項中找出屬於機關為特定對象辦理事項,而非使用公有財產或設施的情形。

解題方法

先依《規費法》第 7 條、第 8 條辨別服務性質:

  1. 機關因申請而替特定對象辦理事項、提供個別行政服務,屬行政規費。
  2. 特定對象使用公有道路、設施、設備或場所,屬使用規費。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3 題2 分

根據治理概念,下列何種策略最能促進有效的府際關係?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治理」概念下的府際關係。治理強調不同層級政府及相關行動者,透過互動、協商與合作共同處理公共事務;府際關係因此不是單向命令,也不是各自為政,而是各級政府在權責與資源相互依賴的情況下協調合作。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的關鍵詞「治理概念」,再判斷各選項描述的是權力集中、地方各自獨立,還是跨層級的互動合作。治理取向重視權力分散與相互依賴,並以協調合作提升政策推動與公共服務的效果;符合這些特徵的選項即為答案。

選項分析

  • **(A) 嚴格的中央集權政策:錯誤。**此作法以中央集中決策和控制為主,府際關係偏向垂直命令與服從,欠缺治理所重視的協商及跨層級合作。
  • **(B) 地方政府完全獨立運作:錯誤。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4 題2 分

近來國內興起參與式預算的浪潮,有關參與式預算的推動,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參與式預算」的意義、推動原則與民主功能。參與式預算是讓公民直接參與公共預算的討論、提案及決定,使民眾能影響公共資源的配置與支出優先順序。實際參與範圍會依制度設計而異,常見作法是由民眾提出方案、共同討論,再透過投票或其他程序決定優先執行的項目。

解題方法

判斷時掌握參與式預算的關鍵:公民須對預算形成或資源分配具有實質參與。若描述只強調公民與代議士共同審議政府已提出的預算案,卻未呈現公民參與提案或決定預算優先順序,便與參與式預算的核心意涵不符。

本題沒有指定特定法條,屬於參與式預算的概念與功能題。

選項分析

(A) 由公民與代議士共同審議政府所提出的預算案:錯誤。 此項將參與式預算描述為公民與民意代表共同審議政府提出的預算案,偏重對既有預算案的審議。參與式預算的核心則是讓公民參與預算提案、討論及資源配置決定,使民眾能實際影響支出項目與優先順序。因此,本項不是對其主要內涵的正確描述。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5 題2 分

有關山地原住民區社會服務自治事項範圍,下列何者非屬地方制度法所規定?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83 條之 3 所列的山地原住民區自治事項,特別是「社會服務事項」的法定範圍。山地原住民區屬地方自治團體,其自治事項依該條規定辦理。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直接對照《地方制度法》第 83 條之 3 第 3 款。社會服務事項包括:

  1. 山地原住民區社會福利。
  2. 山地原住民區公益慈善事業及社會救助。
  3. 山地原住民區殯葬設施之設置及管理。
  4. 山地原住民區調解業務。

選項中,凡能對應上述法定事項者均屬自治事項;未列於範圍內者,就是題目所問的「非屬」。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其他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