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高普考普通考試 環境工程 廢棄物處理工程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請說明廢棄物之乾基高位發熱量、濕基高位發熱量、濕基低位發熱量的定義與檢測方式?並解釋三者之差異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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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這題考三種熱值的基準與水分狀態差異,以及廢棄物熱值的標準檢測與換算方法。依廢棄物熱值檢測方法「燃燒彈熱卡計法」(NIEA R214.01C),以燃燒彈熱卡計實測的是乾基高位發熱量;濕基高位發熱量與濕基低位發熱量,再由乾基高位發熱量、水分及氫含量換算。
- 乾基高位發熱量:以乾燥後、不含水分的廢棄物質量為基準。完全燃燒後,燃燒生成的水以液態計,包含水蒸氣凝結所釋出的熱量。
- 濕基高位發熱量:以含原有總水分的廢棄物質量為基準。燃燒生成的水以液態計,故包含凝結熱;但原有水分會稀釋每單位濕廢棄物的熱值。
- 濕基低位發熱量:以含原有總水分的廢棄物質量為基準,並假設原有水分及燃燒生成的水均以水蒸氣排出,因此不計水分汽化所消耗的熱量。它較接近焚化操作中可利用的熱值。
解題方法
先交代三者的質量基準與燃燒後水分狀態,再依標準方法說明實測及換算步驟。令:
- :乾基高位發熱量,單位為
- :濕基高位發熱量,單位為
- :濕基低位發熱量,單位為
- :廢棄物總水分含量,百分比
- :廢棄物元素分析的氫含量,百分比
先以燃燒彈熱卡計測得 ,再依水分換算濕基高位發熱量:
濕基低位發熱量扣除原有水分與燃燒生成水分的汽化熱:
式中 為每公斤水汽化熱約 換算至百分比基準後的係數; 表示每單位質量氫完全燃燒生成的水量約為氫質量的 9 倍, 則為廢棄物原有水分。
檢測方式
依 NIEA R214.01C,採樣後將可燃性廢棄物粉碎並充分混合,取代表性試樣。方法的重點步驟如下:
第 二 題25 分
請說明事業單位所產生原效用減失之物質,如何認定為廢棄物或資源物?廢棄物與資源物之合法處理與再利用方式(途徑)有哪些?各方式(途徑)之主管機關分別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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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事業產出物的法律定性,以及定性後應循的合法清理或再利用途徑與主管機關。判斷時不能只看物質名稱、是否有售價或產出者如何稱呼,還要看它是否仍有原效用、是否被放棄、是否有可行利用技術、是否具市場經濟價值,以及實際如何貯存、流向與使用。
法規時點: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 條,廢棄物是能以搬動方式移動的固態或液態物質或物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 被拋棄。
- 減失原效用、被放棄原效用、不具效用或效用不明。
- 於營建、製造、加工、修理、販賣、使用過程中產生目的以外之產物。
- 製程產出物不具可行的利用技術,或不具市場經濟價值。
-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事業產出物即使原本不是廢棄物,仍可能因後續情形而被認定為廢棄物。《廢棄物清理法》第 2 條之 1 規定,事業產出物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論原有性質為何,均為廢棄物:
- 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已失市場經濟價值,且有棄置、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之虞。
- 違法貯存或利用,且有棄置或污染環境之虞。
- 再利用產品未依規定使用,且有棄置或污染環境之虞。
因此,有交易價格不當然排除廢棄物身分;有再利用名目也不代表已合法轉為資源物。仍須檢視實際用途、技術可行性、市場需求、使用流向與環境風險。
解題方法
作答可依序回答三件事:先判斷是廢棄物還是資源物,再列出合法去向,最後指出各途徑由誰主管。
一、先依實際狀態判斷物質屬性
- 物質仍有原效用,且未被拋棄或放棄,通常不因產生於事業活動就當然是廢棄物。
- 原效用已減失、被放棄、沒有可行利用技術,或沒有市場經濟價值者,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 條判斷為廢棄物。
- 即使物質具利用價值,若違法貯存、違法利用,或再利用產品未按核准用途使用,符合第 2 條之 1 情形時仍視為廢棄物。
- 若產出物依《資源回收再利用法》及相關公告、管理規定,屬得回收或再利用的資源,且依規定方式管理,則按資源物或再生資源的規範辦理。是否可稱為資源,不能由事業自行標示決定,須符合相關法令所定項目與條件。
二、屬事業廢棄物時,分清「清理」與「再利用」
《廢棄物清理法》第 28 條規範一般清理方式,第 39 條規範事業廢棄物再利用。二者是不同法定途徑:依第 39 條合法再利用者,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所定規定辦理。
三、逐項對應主管機關
辨認方式時,應同時說明「誰訂定或核准制度」及「誰負責地方執行、審查或稽查」。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其主管行業訂定再利用管理規定;地方主管機關則依規定受理清理計畫書、再利用檢核及執行監督等事項。
廢棄物與資源物的合法途徑及主管機關
| 物質定性及途徑 | 主要合法方式 | 主管機關與管理重點 |
|---|---|---|
| 事業廢棄物:一般清理 |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8 條自行清除、處理;共同清除、處理;委託依法許可的公民營清除處理機構;或依該條規定委託其他合格設施、機關辦理。 | 主管機關為中央環境部及地方直轄市、縣(市)政府; |
第 三 題25 分
請說明五種不同機械型態之廢棄物焚化爐,及其操作特性、適用對象(何種特性廢棄物)、優缺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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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依爐內廢棄物的移動方式、攪拌方式及與燃燒空氣的接觸方式,辨認不同機械型態的焚化爐,並比較其操作特性、適用廢棄物及優缺點。作答時應掌握「爐型如何使廢棄物移動與燃燒」,再連結到廢棄物的含水率、粒徑、均勻性及熱值等特性。
下列列出五種常見型式:機械爐床式、旋轉窯式、流體化床式、多段爐床式及固定床式。不同教材的分類名稱略有差異,答題時宜以爐體結構與操作方式說明。
解題方法
逐一依「構造與運轉方式 → 適用廢棄物 → 優點 → 缺點」說明。判斷適用對象時,可用以下原則:
- 廢棄物成分、尺寸與供料狀況愈穩定,愈適合連續、自動化程度高的爐型。
- 廢棄物形狀不規則、成分變化大或含有特殊危險成分時,須考量爐內翻動、停留時間及燃燒控制能力。
- 含水率高、熱值低的廢棄物,通常須重視乾燥、混合及輔助燃燒需求。
五種焚化爐型式
一、機械爐床式焚化爐
操作特性: 以移動爐床、往復爐床、階梯爐床或滾輪爐床等機械裝置,將廢棄物由進料端逐步送往排渣端。廢棄物在爐床上依序經過乾燥、著火、燃燒及燃盡區;爐床翻動有助於物料混合與空氣接觸。一次空氣通常由爐床下方供入,二次空氣則在燃燒室內補足混合與燃燒需求。
適用對象: 適用於一般都市固體廢棄物及性質不完全均勻、顆粒大小不一的可燃固體廢棄物,尤其適合大型連續處理。
優點:
- 處理量大,連續操作及自動化程度高。
- 對廢棄物尺寸與組成變動的容忍度較高。
- 廢棄物在爐床上可經歷乾燥至燃盡的分段過程。
缺點:
- 爐床、驅動機構及耐火材料須承受高溫與磨耗,維護需求較高。
- 爐床翻動不當會造成燃燒不均、未燃物增加或爐渣含碳量偏高。
- 含水率過高、熱值過低的廢棄物仍可能需要輔助燃料。
二、旋轉窯式焚化爐
操作特性: 以略微傾斜的圓筒形窯體緩慢旋轉,使廢棄物隨窯體翻滾並向出口移動。翻動可促進混合與受熱;固體殘渣由窯尾排出,燃燒氣體再進入後燃室,以較高溫度及足夠停留時間完成氣相燃燒。
適用對象: 適合成分複雜、形狀不規則或需較長固體停留時間的廢棄物,常用於工業廢棄物及危險廢棄物,也可搭配處理固體、液體或污泥。
優點:
- 廢棄物翻動充分,對物料性狀與組成變動的適應性佳。
- 固體停留時間可藉由窯體轉速、傾斜度及進料量調整。
- 可與後燃室搭配,處理含有機物或成分複雜的廢棄物。
缺點:
- 窯體、耐火襯裏及傳動設備構造較複雜,投資與維修成本較高。
- 翻滾可能造成耐火材料磨損,亦可能增加粉塵與飛灰。
- 操作控制較繁複,窯內燃燒及後燃室條件皆須妥善管理。
三、流體化床式焚化爐
操作特性: 由爐底高速送入空氣,使砂等惰性床料呈流體化狀態。廢棄物經破碎、均質化後投入床層,與高溫床料充分混合、快速受熱及燃燒。床層溫度均勻,空氣與物料接觸良好。
第 四 題25 分
請說明有害事業廢棄物採用水泥固化/穩定化處理所需注意操作控制條件,以及所需符合之管理與檢驗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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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水泥固化/穩定化的處理機制、操作品質控制,以及處理後廢棄物的管理與檢驗要求。
- 固化(solidification):以水泥等固化劑與廢棄物混合,形成較完整、低滲透性的固體,降低污染物移動及溶出的機會。
- 穩定化(stabilization):以水泥或其他化學藥劑改變污染物的化學形態、溶解度或毒性,使其較不易溶出。水泥水化產生的高鹼環境有助於部分金屬形成低溶解度化合物;但砷、鉻等元素的溶出行為會受氧化還原條件與 pH 影響,仍須以實際檢驗確認。
- 兩者都屬中間處理,不能只以外觀硬化判定處理成功;仍須依規定檢驗固化體強度及毒性特性溶出結果。
以下管理與法規要求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作答可依「進料與試驗配比 → 混拌與養生控制 → 成品檢驗 → 掩埋與紀錄管理」的順序,分別說明操作控制及法規要求。前者回答如何穩定製程,後者回答處理後如何判定、申報及處置。
操作控制條件
1. 進料特性與前處理
先確認廢棄物種類、成分及批次變異,分析含水率、pH、重金屬及其他可能影響水泥水化或溶出的成分;對污泥、飛灰等非均質物料,應先均化,避免單批組成差異造成成品品質不一。
依廢棄物性質進行必要的脫水、破碎或篩分,控制粒徑及含水率。進料若含油、有機物、鹽類或會延緩水泥水化的物質,須評估其對凝結與強度的影響;不得將不相容物料任意混合。
2. 固化劑配比與加藥量
水泥種類與用量應依廢棄物成分及試驗結果選定,不宜僅憑固定經驗配比。先以小試比較不同水泥/廢棄物比例,檢查工作性、凝結時間、單軸抗壓強度與 TCLP 溶出結果,再決定現場操作配比。
水泥用量不足,可能造成固化體鬆散、強度不足或污染物溶出偏高;用量過多則增加固化體體積與處置量。若配方需搭配螯合劑或其他化學藥劑,須確認其劑量及與水泥的相容性。
3. 水量、混拌及均勻度
控制加水量,使混合物有適當工作性並能均勻包覆廢棄物;水量過高會增加孔隙、降低強度,水量不足則可能使混拌不完全、水泥水化不足。
設備須能將廢棄物與固化劑或化學劑混合均勻,並依固定的投料順序、混合時間及操作條件執行。民國 113 年《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 28 條要求固化及穩定化處理設施具備均勻混合設備。
4. 成型、養生與批次管理
成型後應維持適當的養生時間與環境,避免過早搬運、受水沖刷或乾燥失水,確保水泥充分水化並達到規定強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