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高普考普通考試 僑務行政(選試英文) 行政法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1 題2 分
法律規定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場所應距離學校 50 公尺,但某直轄市自治條例卻規定為 800 公尺,依司法院解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自治條例與中央法律規定不同時,是否必然違反法律優位原則,以及地方自治事項的規範空間。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及司法院釋字第 738 號解釋為準。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 9 條第 1 項規定,營業場所應距離學校等場所 50 公尺以上。釋字第 738 號解釋指出,這項距離是法律所定的最低標準,並未禁止地方因地制宜,以自治條例規定更長距離。因此,地方自治條例規定 800 公尺,並不因為比法律標準嚴格,就當然無效。
解題方法
判斷規範衝突時,不能只比較「50 公尺」與「800 公尺」的數字,還要確認中央法律的 50 公尺是上限、固定標準,還是最低要求。
依釋字第 738 號解釋,法律所定 50 公尺是最低標準;地方得依地方環境與自治事項需求,以自治條例提高距離限制。地方規範與中央法律並非互相排斥,而是在法律保留的地方因地制宜空間內訂出較嚴格標準,故本題選 D。
選項分析
第 2 題2 分
下列何者須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為依據始得為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作用是否涉及對人民權利的重大限制,以及「法律保留」的適用。依憲法第 23 條,限制人民自由權利須有法律依據;依司法院釋字第 443 號解釋所建立的層級化法律保留原則,限制越重大,越須由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的命令規定。
居家隔離會限制確診者的人身自由與行動自由,不能僅憑行政機關的一般職權或內部指示作成,須有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作為依據。本題法規判斷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行政措施是否對人民自由權利造成直接、重大限制。若措施是單純提供公共服務、管理公有設施或發布資訊,通常不涉及重大權利限制;若是命人民不得離開特定處所,則屬強制性干預,應符合較嚴格的法律保留要求。
選項分析
- (A) 開放公共空間供街頭藝人展演:錯誤。 這是政府開放、管理公共空間供民眾使用的行政措施,通常屬公物管理或公共服務提供,並非對人民自由權利的重大限制。
第 3 題2 分
有關溯及既往與信賴保護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真正溯及既往」與「不真正溯及既往」的區別,以及信賴保護原則如何適用。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 真正溯及既往:新法規適用於其生效前已完結的法律事實或法律關係,原則上受禁止。
- 不真正溯及既往:新法規適用於生效前已開始、但生效後仍持續的法律事實或法律關係。此時須衡量公益與人民對舊法的信賴是否值得保護,並非一概禁止。
解題方法
先抓住「法律事實是否已完結」這個判準:生效前已完結,是真正溯及既往;生效前已開始但仍持續,是不真正溯及既往。再檢視各選項是否正確使用定義,以及是否把信賴保護說成絕對禁止或完全不必考量。
選項分析
第 4 題2 分
教師及學校之教育或管理措施,即使構成權利之侵害,學生得據以提起行政爭訟請求救濟,但法院及其他行政爭訟機關應予教師及學校較高之尊重。此屬下列何種概念?
核心觀念
本題考「專業判斷餘地」。教師及學校在教育、輔導與校園管理上,須依其專業知識、現場經驗及對學生個別情形的掌握作成判斷。法院及其他行政爭訟機關仍可審查措施是否合法;但對涉及教育專業判斷的事項,通常給予教師及學校較高尊重,不輕易以自己的判斷取代。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語句:「法院及其他行政爭訟機關應予教師及學校較高之尊重」。這描述的是行政爭訟機關面對專業判斷時的審查態度,對應「專業判斷餘地」。
題幹也指出學生得提起行政爭訟,表示這類措施並非排除司法救濟;較高尊重是審查密度上的考量,不代表法院完全不審查。
選項分析
- **(A) 行政保留:錯誤。**行政保留是指特定事項應由行政機關自行處理,不能由其他機關取代,著重於權限分工。本題談的是行政爭訟機關如何審查教師及學校的教育、管理措施,並非特定事項不得受司法審查。
第 5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私經濟行政行為?
核心觀念
本題考「私經濟行政」與「公權力行政」的區分。行政機關以私法上的地位從事財產管理、交易或提供服務,原則上屬私經濟行政;若機關依法律或自治法規,以單方公權力作成具有規制效果的決定,則屬公權力行政。
本題涉及行政法總論的行政行為分類,沒有須逐條適用的特定法條;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及行政法理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行政主體採取行動時,是以平等的私法主體身分進行交易或提供服務,還是依公法規範行使公權力。行為涉及政府財產、公共設施或收費,並不必然就是公權力行政,關鍵在於其法律性質及作成方式。
選項分析
- (A) 中央銀行為穩定匯市,購買黃金外幣:屬私經濟行政。 中央銀行透過買賣黃金、外幣調節市場,屬於以交易方式進行的經濟活動,並非對特定人民單方作成公法上的命令或規制。
第 6 題2 分
關於公、私法法律關係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法與私法法律關係的區分。判斷重點不是當事人是否為政府機關或公立機構,而是該法律關係的性質、目的及法律規範:機關以公權力主體身分行使公權力,通常屬公法關係;機關以一般私法主體身分從事交易,通常屬私法關係。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及相關實務見解為準,核心是辨明各類行政活動的法律性質。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法律關係的標的與形成方式:租賃、發行公債等財產交易,原則上依私法關係判斷;公費學生的培育與服務義務,以及公立學校教師的聘任,則涉及公法上的教育行政或人事關係。不能只因一方是政府或公立機構,就直接認定為公法關係。
選項分析
- (A) 國宅之出租,屬私法關係:正確。 國宅出租是以租賃方式提供住宅,涉及住宅使用與租金給付,原則上屬私法上的租賃關係。政府提供住宅的政策目的,不會單憑此點改變租賃關係的私法性質。
第 7 題2 分
關於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對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的組織與自治規範。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是地方自治團體,設區民代表會為其民意機關;區長則由區民依法選舉產生。
解題方法
掌握山地原住民區的自治地位與組織分工,再逐一比對選項:
- 區長是民選首長,並非由市長任用。
- 區民代表會是區的民意機關,負責行使地方自治立法職權。
- 山地原住民區的自治規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地方制度法》關於鄉(鎮、市)的規定。
因此,描述區長由市長任用的選項與法定制度不符。
選項分析
(A) 為地方自治團體:正確。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具有地方自治團體地位,得依法辦理自治事項,並有自治組織。
第 8 題2 分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上級政府對於下級政府所陳報之事項加以審查,並作成決定,以完成該事項之法定效力。此種審查與決定稱為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2 條對「核定」與「備查」等用語的定義。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核定」是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審查下級政府或機關所陳報的事項,並作成決定,使該事項完成法定效力。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兩個關鍵動作:「審查」及「作成決定,以完成法定效力」。這正是「核定」的法定意義。相較之下,「備查」是事項已依法完成法定效力後,再陳報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知悉,並非由上級審查決定後才生效。
選項分析
第 9 題2 分
下列何者為獨立機關?
核心觀念
本題考「獨立機關」的法定定義,以及如何區分獨立機關與一般行政機關內部的委員會。
依民國 113 年有效的《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 3 條第 2 款,獨立機關是指「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自主運作,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受其他機關指揮監督之合議制機關」。判斷時須看機關的法律地位與職權運作是否具備獨立性;名稱中有「委員會」,或採合議制,並不當然就是獨立機關。
解題方法
先排除隸屬於部會、負責處理特定業務的內部委員會,再比較各選項是否具有獨立機關的組織與職權地位。本題中,公平交易委員會依《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設置,委員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符合獨立機關的判斷標準。
選項分析
(A) 教育部訴願審議委員會:錯誤。 這是教育部內部審議訴願案件的委員會,隸屬於教育部,並非不受其他機關指揮監督的獨立機關。採合議方式審議,也不會因此取得獨立機關地位。
第 10 題2 分
關於行政機關管轄權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機關管轄權的法定原則,以及《行政程序法》第 11 條關於事務管轄、土地管轄與不動產事件管轄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依同條規定,行政機關的管轄權依組織法規或其他行政法規定之;沒有明文時,依其組織目的及任務定之。土地管轄原則上依機關所在地、事件發生地或當事人住所等法定連結因素判斷。關於不動產的事件,若不能依土地管轄規定定管轄機關,則由不動產所在地的機關管轄。
解題方法
先分辨題目談的是哪一種管轄情形:
- 數機關均有管轄權:依《行政程序法》第 13 條,由各該機關協議定之;協議不成時,才由共同上級機關指定。
- 管轄權法定原則:管轄權須有法規依據,但法定依據不限於法律,也不限於法規;不能直接推論可由行政契約設定管轄權。
- 不動產事件:先依第 11 條的土地管轄規則判斷;不能據此定管轄時,才以不動產所在地定之。
選項分析
第 11 題2 分
國稅之稽徵屬財政部所屬國稅局之職務權限,學理上稱為何種管轄?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機關「管轄」的分類。管轄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取得處理特定行政事務的權限;依權限劃分的基準,常見分類包括事物管轄、土地管轄及層級管轄。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本題沒有要求適用特定法條,重點在辨認國稅稽徵權限是依何種基準劃分。
解題方法
題幹說「國稅之稽徵屬財政部所屬國稅局之職務權限」,問的是哪類機關負責哪一類行政事務。判斷焦點在「國稅稽徵」這項事務的權限歸屬,因此屬於依行政事務種類劃分的事物管轄。
選項分析
- **(A) 事物管轄:正確。**事物管轄是依行政事務的性質或種類,劃分各行政機關的職務權限。國稅稽徵由國稅局負責,題幹呈現的是特定事務的權限歸屬。
- **(B) 土地管轄:錯誤。
第 12 題2 分
關於公務人員之年終考績獎懲,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7 條的年終考績獎懲效果。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考績分甲、乙、丙、丁四等,獎懲依序為:
- 甲等:晉本俸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的一次獎金。
- 乙等:晉本俸一級,並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的一次獎金。
- 丙等:留原俸級,不予獎勵。
- 丁等:免職。
考績已達本俸或年功俸最高俸級者,晉級方式另有規定;本題選項以一般情形描述,重點在丙等並非晉本俸一級。
解題方法
第 13 題2 分
關於公務員懲戒之敘述,下列何者為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務員懲戒法》的審級制度、懲戒與懲處的關係,以及刑事責任與懲戒責任能否並行。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9 條,懲戒處分種類包括免除職務、撤職、剝奪或減少退休(職、伍)金、休職、降級、減俸、罰款、記過及申誡;其中部分處分不適用於政務人員。依同法第 22 條,同一行為已受刑罰或行政罰處罰,仍得予以懲戒;但同一行為不得重複受懲戒。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各自所問的制度,再比對法條:懲戒程序採何種審級、同一行為如何處理懲戒與懲處、刑事判決確定後是否仍能懲戒,以及政務人員可受哪些懲戒處分。題目問「何者為錯誤」,找出與法定處分種類不符的敘述即可。
選項分析
第 14 題2 分
關於公務人員服從義務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7 條的服從義務。公務人員對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命令,原則上有服從義務;但命令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員無服從義務。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是否符合《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7 條所定的服從與報告程序:合法命令原則上應服從;對命令合法性有疑義時,須依程序報告;違反刑事法律的命令則屬明文排除服從義務的情形。
選項分析
- (A) 錯誤。 主管長官與兼管長官同時所發命令不同時,公務人員應報告的是「共同上級長官」,題幹所稱向共同上級長官報告本身雖符合規定;但法律另有前提:如無共同上級長官,應由各該長官協商決定。
第 15 題2 分
依行政執行法規定,義務人經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屆期不履行亦未提供相當擔保,於下列何種情形得聲請法院裁定拘提?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所定「拘提」的聲請要件。依民國 113 年有效法規,義務人經命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屆期仍不履行且未提供擔保後,行政執行處並非可僅憑這項事實聲請拘提;還須符合該條所列法定事由,且有強制義務人到場的必要。
依司法院釋字第 588 號解釋,拘提事由中,得作為聲請拘提依據者包括「顯有逃匿之虞」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等情形;其餘若僅因有財產或報告方面的情事,不能據此作為拘提事由。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設定的程序前提:義務人已逾期不履行,也未提供相當擔保。接著要判斷選項是否屬於拘提的法定事由,不能把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中「得命提供擔保、限期履行」的各種情形,直接當成拘提事由。
選項分析
第 16 題2 分
關於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之調處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五章「調處程序」的發動方式、代表人權限、代理人資格及不到場的法律效果。調處是保訓會在保障事件審理中,協助當事人與有關機關協商解決爭議的程序。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於民國 114 年曾修正部分條文,但本題所涉第 85 條、第 86 條規定未因該次修正而改變。
解題方法
依序對照《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85 條、第 86 條:第 85 條確認調處可由誰發動,以及多數人共同提起時代表人須取得何種同意;第 86 條則規定參與調處的代理人資格與無正當理由不到場的效果。逐一比對選項中的「應」、「全體」、「不得」等用語,即可判斷其是否擴張或縮減法條規定。
選項分析
第 17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公務員服務法適用之對象?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服務法》的適用對象。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公務員服務法》第 2 條,本法適用於受有俸給的文職、武職公務員,以及公營事業機構中純勞工以外的人員;但明文排除「中央研究院未兼任行政職務之研究人員、研究技術人員」。
解題方法
先確認各選項的身分是否落在第 2 條的適用範圍,再檢查是否符合中央研究院研究人員的明文例外。中央研究院研究員若未兼任行政職,即使其任職於中央機關,仍屬法定排除對象。
選項分析
- (A) 未兼行政職之中央研究院研究員:正確。 中央研究院未兼任行政職務的研究人員,依《公務員服務法》第 2 條明文排除適用,故為本題答案。
第 18 題2 分
依法應迴避之公務員而未迴避所作成之行政處分其效力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務員依法應迴避卻未迴避時,所作成行政處分的效力。依民國 113 年有效的行政程序法第 32 條,公務員遇有法定情形應自行迴避;第 33 條則規定當事人得申請迴避,或由所屬機關依職權命其迴避。
公務員未依法迴避,屬行政程序上的瑕疵。依本題官方答案所採見解,該瑕疵不當然使行政處分無效,而是使處分成為得撤銷的違法處分。
解題方法
先判斷瑕疵類型:未迴避違反的是行政程序法上的程序規定。再判斷瑕疵程度:題目只說公務員未迴避,沒有指出處分另有重大且明顯的瑕疵,因此不能直接認定處分無效。依官方答案,應選「得撤銷」。
選項分析
第 19 題2 分
關於行政程序法法規命令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關於法規命令的訂定程序、聽證、核定及發布方式。法規命令是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具有對外法律效果的抽象規定。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序對照《行政程序法》第 154 條至第 157 條:
- 第 154 條:人民或團體得提議訂定法規命令;機關也應公告草案並徵求意見。
- 第 155 條:行政機關得依職權舉行聽證。
- 第 157 條:依法應經上級機關核定者,核定後始得發布;發布應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關鍵在於分清楚「得舉行聽證」與「應舉行聽證」:法規命令並非一律須舉行聽證。
選項分析
(A) 正確。 《行政程序法》第 154 條第 1 項規定,人民或團體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行政機關提出訂定法規命令的提議。
第 20 題2 分
關於地方制度法制定自治法規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31 條、第 32 條有關自治法規、委辦規則與自律規則的訂定及發布程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自治法規、委辦規則有各自的訂定與核定程序;自律規則則是地方立法機關為管理自身組織及議事運作所訂的規範。判斷關鍵是分清楚「核定」與「備查」,以及各程序的法定期限。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中的機關、程序及期限是否符合《地方制度法》:
- 自律規則由地方立法機關訂定,發布後報上級政府備查。
- 自治條例送交地方行政機關後,原則上應於 30 日內公布。
- 須經核定的自治法規、委辦規則,核定機關應於 1 個月內決定;核定後公布或發布的期限為 30 日。
因此,只有 D 的機關及程序敘述正確。
選項分析
第 21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處分?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處分」的判斷。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1 項,行政處分是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的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並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單方行政行為。
判斷時要看該行為是否由行政機關作成、是否針對具體事件,以及是否直接影響人民的權利義務。機關通知人民某件事的處理結果,若只是資訊告知或事實通知,通常不會因為出自行政機關,就成為行政處分。
解題方法
逐一辨別各選項的法律效果:公告若直接決定公共設施的廢止或開放使用,會影響人民使用該設施的法律地位;稅捐繳納通知書則具體核定並通知納稅義務人履行納稅義務。相較之下,檢舉人收到檢舉不成立通知,通常只是得知機關不予處理的結果,並未直接改變檢舉人的權利義務,因此不屬行政處分。
選項分析
- (A) 區公所公告公墓廢止使用:屬行政處分。 公告廢止公墓使用,係行政機關就特定公墓作成具體決定,直接影響民眾使用該公墓的法律地位,具有對外法律效果。
第 22 題2 分
下列何者屬於行政處分無效之情形?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處分的無效事由。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行政處分有該條列舉情形之一,或具有其他重大且明顯的瑕疵者,無效。其中,行政處分的相對人已死亡,且處分內容涉及其個人權利義務時,處分即屬無效。
解題方法
逐一辨別各選項描述的是行政處分的「內容瑕疵」、「違法但未達無效」,還是《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所定的無效事由。尤其要留意處分作成時相對人是否已死亡,以及處分是否仍對該人作成。
選項分析
(A) 錯誤。 未經申請即核發營業許可,可能違反依法應由人民申請始得作成的程序或要件規定;但題目未指出該瑕疵重大且明顯,也不當然符合第 111 條所列無效事由。因此不能僅憑「未經申請」認定處分無效。
(B) 錯誤。 要求工廠於 6 個月內改善污染排放,並禁止日後排放污染物質,屬於行政機關課予義務或禁止行為的處分。
第 23 題2 分
主管機關因公益理由,使已核發之建築執照效力不復存在,此行為之法律性質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上「撤銷」與「廢止」的區別,以及行政處分是否違法、是否授益。
- 撤銷:原處分作成時即有違法情形,行政機關事後使其效力消滅。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以下規範違法行政處分的撤銷。
- 廢止:原處分作成時合法,行政機關因嗣後發生的事由,使其效力向後消滅。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規範合法授益處分的廢止,包括「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而廢止。
- 授益處分:對人民設定權利或利益的行政處分。建築執照准許人民興建建築物,屬授益處分。
以上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判斷建築執照核發時是否合法,再判斷主管機關使其失效的理由。
題目指出主管機關是「因公益理由」使已核發的建築執照效力不復存在。依題意,執照原已合法核發,後因公益需要而使其效力消滅,符合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第 2 款「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廢止合法授益處分的類
第 24 題2 分
徵兵機關就役男兵役體位所為之判定,其法律性質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處分的類型,尤其是「確認處分」。行政機關確認既存的法律關係或法律地位,使其明確,所作成的行政處分稱為確認處分;其功能在於確認某一法律狀態,而非創設新的法律關係或命令人民為一定行為。
徵兵機關判定役男的兵役體位,是確認其依法所具有的兵役體位及相應法律地位,故屬確認處分。法規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為準。
解題方法
先看判定的法律效果:徵兵機關是在認定役男屬於何種兵役體位,並據此確認其兵役上的法律地位。題目所問是這項判定本身的性質,不是後續徵集入營等措施的性質,因此應選「確認處分」。
選項分析
第 25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行政程序法所規定之行政契約類型?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明文規定的行政契約類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行政程序法》第 136 條規定和解契約,第 137 條規定行政機關與人民互負給付義務的雙務契約。至於「隸屬關係」是行政契約的學理分類用語,但不是本法所明文規定的契約類型;「任務契約」也不是本法明文列舉的類型。
解題方法
先找出選項中對應《行政程序法》條文的名稱:第 136 條是和解契約,第 137 條是雙務契約。再辨別其他選項是否只是學理上的分類,或並非本法規定的契約類型,即可選出 D。
選項分析
第 26 題2 分
關於行政契約與行政處分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比較行政契約與行政處分的共通性,以及兩者在部分無效與作成方式上的差異。法源以《行政程序法》及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行政處分是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單方行政行為;行政契約則是行政機關與人民或其他行政主體,就公法上法律關係所為的合意。
解題方法
先辨認兩種行為的共同特徵,再比較其法律效果:
- 部分無效時,行政契約與行政處分各有不同規則。
- 行政契約的成立方式,原則上須符合書面要求;行政處分則以不拘形式為原則。
因此,檢查選項中對「部分無效」的敘述,即可找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A) 正確。 兩者都是行政機關對個別事件所為,並具有對外效力的行政行為。差異在於行政處分是行政機關單方作成;行政契約則以雙方意思表示合致為基礎。
(B) 錯誤。 《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第 7 款規定,行政處分一部分無效者,原則上其他部分仍為有效;只有除去該部分後,行政處分不能成立者,才全部無效。
第 27 題2 分
關於行政法上觀念通知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法上「觀念通知」的性質。行政機關的表示可依效果區分:行政處分會直接對外發生法律上的規制效果;觀念通知則是向相對人告知事實或法律狀態,本身不直接設定、變更或消滅權利義務,也不發生規制效果。
本題涉及行政法理,並無特定法條作為判斷公式;法規適用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為準。
解題方法
先看題幹所問的「觀念通知」是否會直接產生規制效果。若只是告知既存事實或法律狀態,而未對權利義務作成新的決定,即屬觀念通知。因此,再依其行政行為性質判斷其他選項:它不是私經濟行政,也不因此脫離法規支配;若因此發生公法爭議,原則上由行政法院審理。
選項分析
- (A) 不發生規制之法律效果:正確。 觀念通知的核心特徵是告知既存狀態,而非直接形成新的權利義務效果;因此不具行政處分的規制效力。
第 28 題2 分
下列何種行政行為屬於行政罰?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行政罰的判斷。依民國 113 年《行政罰法》第 1 條,行政罰是行政機關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所為、具有制裁性的不利益處分;同法第 2 條列舉的裁罰性不利處分,包括限制或禁止行為、勒令停工或停業,以及吊扣、註銷證照等。
判斷關鍵在於:處分是否因行為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作成,並以制裁違規為目的。若處分是為了回復合法狀態、保全公法債權,或處理授益處分的效力,則不因其帶來不利益就當然是行政罰。
解題方法
先看處分的原因與目的:若是因違規而施加制裁,通常屬行政罰;若是撤銷或廢止授益處分、保全稅捐,則應依其法律性質判斷,不屬於裁罰性處分。依此逐項辨認,選出因違反營業法規而遭勒令停業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29 題2 分
關於行政罰法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罰法的處罰法定原則、行為後法律變更的適用,以及阻卻違法事由。解題時可先檢查選項是否符合行政罰法明文規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行政罰法第 5 條規定,行為後法律或自治條例有變更時,原則上適用裁處時的法律或自治條例;但裁處前的規定對受處罰者較有利時,適用最有利的規定,這就是「從新從輕原則」。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法條即可判斷:
- 行政罰法第 4 條要求處罰須有法律或自治條例依據,並非所有違反行政法義務的行為都一律處罰。
- 行為後法律變更,依第 5 條採裁處時法為原則,並保留適用較有利舊法的例外。
- 行政罰法設有阻卻違法事由,不能說完全未規定。
- 處罰依據與內容須受法律保留及處罰法定原則拘束,主管機關不得任意制定。
選項分析
第 30 題2 分
汽車駕駛人違規行駛,受記點處分,該法律性質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罰的種類。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的《行政罰法》第 2 條第 4 款,警告性處分包括警告、告誡、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似處分。汽車駕駛人違規受記點,法律性質即屬警告性處分。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3 條規定,汽車駕駛人違規時,除依規定處罰外,得併予記點。記點具有警示、督促駕駛人改善的作用;累積點數也可能連動後續處分,但記點本身仍屬警告性處分。
解題方法
看到「記點」,先對照《行政罰法》第 2 條所列的其他種類行政罰。條文明列「記點」屬於警告性處分,因此選 (B)。判斷時要區分「記點本身的法律性質」與「累積點數後可能發生的效果」;題目問前者。
選項分析
第 31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執行方法中之直接強制?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執行法》上「直接強制」與「代履行」的區別,並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依《行政執行法》第 28 條,行政執行方法分為間接強制與直接強制。直接強制是行政機關不先以間接手段促使義務人履行,而直接以實力實現行政法上義務;法定方法包括:管束、收取特定物、解除占有、使用或處置、除去、限制使用、封閉、拆除、收回、撤銷或廢止許可,以及其他依法直接實現義務內容的方法。
代履行則是義務人不履行可由他人代為履行的義務時,由行政機關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為履行,並向義務人徵收費用,屬於間接強制,不是直接強制。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所屬的行政執行方法,再判斷其為直接強制或間接強制。題目問「何者非屬直接強制」,因此找出分類在間接強制中的選項即可。
選項分析
第 32 題2 分
關於行政執行不利處置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執行法上「怠金」的性質、適用方式,以及對怠金裁處不服時的救濟途徑。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怠金是行政機關為促使義務人履行行為或不行為義務所採取的間接強制方法。行政執行法第 30 條規定,義務人不履行依法令或本於法令所負的義務時,得處以怠金;經限期履行仍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怠金裁處屬行政處分;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義務人不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事項或其他侵害利益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而非提起訴願。
解題方法
先辨認怠金的法律性質:它以金錢制裁促使義務人自行履行,屬間接強制;再確認怠金是否為行政執行唯一的不利處置,以及是否得連續裁處。最後區分「對怠金裁處不服」的法定救濟:本題所指執行程序中的怠金裁處,應循行政執行法第 9 條聲明異議,因此把訴願說成適當救濟的選項錯誤。
選項分析
第 33 題2 分
關於行政執行之限制住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的限制住居。限制住居是行政執行機關為促使義務人履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依法對其住居及遷徙自由所採取的執行措施;須符合條文所列事由,並受不得限制的例外規定約束。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該年度《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第 1 項列有得命義務人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並得限制其住居的情形,其中包括義務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第 2 項則規定限制住居的禁止情形,包括滯欠金額合計未達新臺幣 10 萬元,以及繼承人已按法定應繼分繳納遺產稅相關款項等。
解題方法
先確認選項敘述是否符合第 17 條的「得限制」事由,再核對金額門檻及「不得限制」的例外。尤其要分清楚:合法通知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是法定得採取措施的情形;未達 10 萬元及按法定應繼分繳清相關款項,則是不得限制住居的情形。
選項分析
第 34 題2 分
行政程序法關於行政機關調查事實及證據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36條至第43條「調查事實及證據」的規定。行政機關負有依職權調查證據的責任,且須一併注意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的事項;當事人也可以自行提出證據,或向行政機關申請調查事實及證據。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與《行政程序法》相關條文即可。尤其留意當事人提出證據與申請機關調查證據,是兩種並存的程序權利;題目若把其中一種排除,通常就是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A) 正確。《行政程序法》第42條第2項規定,行政機關實施勘驗時,應通知當事人到場;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選項內容符合條文。
第 35 題2 分
關於政府資訊公開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資訊公開法》對限制公開資訊的例外、人民申請政府資訊的法律性質,以及個人隱私與刑事審判公平的保護。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第 1 項列舉政府資訊得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的情形,包括公開可能侵害個人隱私,或妨害犯罪偵查、追訴、執行及刑事被告受公正裁判等。個人隱私的例外,另設有公益衡量及當事人同意等規定。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及相關規定,尤其辨別兩件事:一是資訊落入限制公開事由後,何時得依例外公開;二是政府機關對資訊申請所作決定的法律性質。選項若把「有公益」寫成一律得公開,便忽略法條所要求的衡量條件。
選項分析
- **(A) 正確。**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第 2 項,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的事由已不存在,或因情事變更而無限制公開必要者,政府機關應受理申請提供。題目敘述符合此規定。
第 36 題2 分
下列何種行政處分之作成,得不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的「陳述意見機會」原則,以及第 103 條所列得免除這項程序的例外。依第 102 條,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的行政處分前,原則上應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的機會;但有第 103 條所定情形之一,即得不給予。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第 103 條第 1 款規定,行政機關「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處分」時,得不給予陳述意見的機會。
解題方法
先判斷各選項是否屬限制或剝奪人民權利的行政處分,再檢查有無第 103 條的例外。題目問「得不給予」陳述意見機會,關鍵在於找出符合例外規定的選項。
大量稅單以電腦印製,屬大量作成同種類處分的典型例子,符合行政程序法第 103 條第 1 款,因此選項 D 得不給予陳述意見機會。
選項分析
第 37 題2 分
下列何種事項有行政程序法程序規定之適用?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的適用範圍及法定排除事項。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行政程序法》第 3 條第 2 項,部分行政機關行為不適用該法的程序規定,包括外交行為、軍事行為、國家安全保障事項、外國人出入境與難民認定等事項,以及犯罪矯正機關或其他收容處所為達成收容目的所為的行為。
學校對學生所為的退學或其他足以改變學生身分的措施,則屬行政程序規定適用的事項。
解題方法
先找出各選項是否落入《行政程序法》第 3 條第 2 項列舉的排除範圍;若不屬於排除事項,再判斷其是否為行政機關所為的行政行為。題目官方答案為 D,關鍵在於學校改變學生身分的措施不在法定排除清單內,仍適用行政程序規定。
選項分析
(A) 有關外交行為、軍事行為或國家安全保障事項之行為:錯誤。 此類行為明列於《行政程序法》第 3 條第 2 項的排除事項,不適用該法的程序規定。
第 38 題2 分
環境部委託某機車行檢驗廢氣排放,甲之機車因檢驗員操作不當而受損,甲得依據下列何法請求賠償?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私人受行政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時,受託人執行職務造成人民損害的國家賠償責任。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依《國家賠償法》第 4 條第 1 項,受委託行使公權力的團體,其執行職務的人於行使公權力時,視同委託機關的公務員;受委託行使公權力的個人亦同。同條第 2 項並規定,委託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因此,受託機車行的檢驗員在執行受託檢驗職務時,若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甲的財產權,甲得循國家賠償途徑請求賠償。
解題方法
先看損害發生的情境:環境部委託機車行檢驗廢氣排放,檢驗員在執行這項受託檢驗工作時操作不當,造成甲的機車受損。依題意及官方答案,本題將此檢驗工作視為受託行使公權力的職務行為。
再套用《國家賠償法》第 4 條:受託者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適用國家賠償規範;實際請求仍須具備相關要件,例如有損害、行為違法,且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並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題目已指出檢驗員操作不當致車輛受損,故應選國家賠償法。
選項分析
第 39 題2 分
關於訴願期間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訴願法》關於訴願期間、在途期間及回復原狀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一般訴願期間為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 30 日;利害關係人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後已逾 3 年者,不得提起訴願。《訴願法》第 14 條並規定,訴願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為提起日。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選項所述的期限起算點與適用條件。尤其要區分「交郵日」和「機關收受日」:訴願法明定以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為準,因此郵寄日的郵戳不能取代收件日。
選項分析
(A) 正確。 利害關係人雖可自知悉處分時起算 30 日內提起訴願,但仍受 3 年除斥期間限制。一般處分公告生效已逾 3 年,即不得再提起訴願。
第 40 題2 分
國立大學學生甲對學校所為之記過處分,經依法提出申訴,仍不服申訴評議決定時,應如何救濟?
核心觀念
本題考大學學生受懲處後的行政救濟途徑。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的《大學法》第 33 條、第 33 條之 2,學生對學校所為的行政處分,先依校內學生申訴程序救濟;不服申訴評議決定時,得依法提起訴願。
記過處分屬於學校對學生所為的懲處。本題已明示甲依法提出申訴,故下一步是依《訴願法》提起訴願。以命題當年法規為準,本題所涉救濟途徑沒有影響答案的重要後續修正。
解題方法
先辨認兩件事:
- 學校性質與適用制度:甲是國立大學學生,適用大學學生申訴制度,不是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的「再申訴」制度。
- 處分性質與後續救濟:題目所稱記過是學校懲處;甲已走完校內申訴,對申訴評議仍不服,應循行政救濟程序提起訴願。
訴願書依程序經原學校檢卷答辯後送教育部;選項 C 將此概括表述為向教育部提起訴願,符合題意。
選項分析
第 41 題2 分
關於訴願之管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訴願法》第 4 條的訴願管轄。原則上要依「作成行政處分機關的層級與隸屬關係」,判斷應向哪個機關提起訴願。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訴願法》第 4 條第 6 款規定: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所屬機關的行政處分者,向各該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各選項所稱的處分機關,再核對《訴願法》第 4 條列出的管轄機關。作答時特別注意:條文對「某機關本身」及「該機關所屬機關」的處分,規定的訴願管轄可能不同。
選項分析
- (A) 錯誤。 不服鄉(鎮、市)公所的行政處分,依《訴願法》第 4 條第 1 款,應向縣(市)政府提起訴願;不是向「縣政府所屬各級機關」提起。
第 42 題2 分
下列公法上爭議何者由行政法院所審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不同公法爭議的審理機關。並非所有公法爭議都由行政法院審理,應依爭議類型辨認其法定管轄機關。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別四種事件各自屬於憲法法庭、一般法院或行政法院的職權,再找出由行政法院審理者。收容聲請事件涉及人身自由,但法律特別設有行政訴訟程序,由行政法院裁定。
選項分析
- **(A) 政黨違憲解散案:錯誤。**依憲法增修條文及憲法訴訟法,政黨違憲解散案件由憲法法庭審理。
- **(B) 總統彈劾案:錯誤。
第 43 題2 分
主管機關命甲自行拆除違建,甲對此處分不服提起訴願,於訴願審議期間,主管機關已將該違建拆除完畢,若其訴願經駁回,甲仍不服,應提起何種訴訟以為救濟?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處分在訴願審議期間因事實變更而失效或執行完畢時,後續應選擇何種行政訴訟。命甲自行拆除違建的處分,屬命甲作為的下命處分;主管機關已拆除違建,表示該處分所要求的拆除義務已無從再履行。甲若仍要爭執原處分的合法性,應提起確認原處分違法之訴。
法規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行政訴訟法》為準:第 6 條第 1 項規定,確認行政處分無效或確認行政處分違法之訴,須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原處分已執行完畢,已不能以撤銷判決排除其效力時,得依同條規定請求確認其違法。此處以題目所示甲仍不服、尋求救濟為前提。
解題方法
先看原處分要達成什麼效果:命甲拆除違建,是要求甲履行拆除義務。再看訴願審議時的狀態:違建已由主管機關拆除,拆除結果已經發生,甲無法再透過撤銷原處分,使違建恢復原狀或讓拆除義務重新成為可履行事項。
因此,救濟重點由「撤銷仍有效的處分」轉為「確認已執行完畢的處分違法」。題目並未要求機關作成新處分或提供給付,故不適用課予義務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
第 44 題2 分
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法規命令無效情形?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158 條所列的法規命令無效事由。法規命令違反法定情形時,自始不生效力;應依條文逐項判斷,不宜把法規命令的發布、備查程序與無效事由混為一談。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哪些選項是《行政程序法》第 158 條明文列出的無效事由,再判斷「尚未經立法院同意備查」是否也在該條所列情形中。第 158 條列有牴觸憲法或法律、無法律授權而限制人民自由或權利,以及應經其他機關核准而未經核准等情形;未經立法院同意備查則不在其中。
選項分析
(A) 牴觸憲法或法律者:錯誤選項。 依《行政程序法》第 158 條第 1 項第 1 款,法規命令牴觸憲法、法律或上級機關之命令者,無效。因此這是法規命令無效情形。
第 45 題2 分
關於行政訴訟訴訟費用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訴訟費用的負擔原則、情況判決的費用例外,以及訴訟救助的要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行政訴訟法第 98 條規定,訴訟費用包括裁判費及其他進行訴訟的必要費用,原則上由敗訴當事人負擔;但法院依同法第 198 條作成情況判決時,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另依第 98 條,簡易訴訟程序事件的起訴裁判費為新臺幣 2,000 元。
解題方法
先找一般原則,再確認題目是否考法定例外:通常由敗訴者負擔訴訟費用,但第 198 條情況判決有特別規定。接著核對各選項的裁判費金額,以及訴訟救助究竟由誰聲請、法院應否依職權裁定。
選項分析
- (A) 錯誤。 依行政訴訟法第 98 條,簡易訴訟程序事件起訴裁判費為新臺幣 2,000 元,不是 4,000 元。4,000 元是通常訴訟程序事件的起訴裁判費。
第 46 題2 分
甲之外籍配偶乙向我國駐外使領館申請入臺簽證,但經調查甲、乙婚姻真實性尚有可疑之處,乃拒絕核發簽證。依憲法法庭裁判意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本國籍配偶在外籍配偶遭拒發簽證時,是否具有提起行政救濟的權利,以及應採何種訴訟類型。依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第 20 號判決,本國籍配偶與外籍配偶共同經營婚姻生活的婚姻自由,可能因拒發簽證而受到限制;在拒發理由涉及婚姻真實性時,本國籍配偶得例外提起撤銷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 4 條規定,人民因違法行政處分致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得提起撤銷訴訟。判斷本國籍配偶能否起訴,關鍵在於其是否有自己的憲法上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拒絕處分侵害,而非只看簽證申請人是不是外籍配偶。
法規時點: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明拒發簽證的理由:本題是主管機關對甲、乙婚姻真實性存疑,因而拒絕核發簽證。這項理由直接涉及甲與乙能否共同經營婚姻生活,因此甲受到影響的不是單純事實或情感上的利害關係,而是婚姻自由所保障的共同生活利益。
再依訴訟類型區分:甲是主張拒絕處分侵害其既有權利,請求撤銷該處分,適用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則是請求法院命行政機關作成特定行政處分。本題依憲法法庭裁判意旨,應選撤銷訴訟。
第 47 題2 分
關於因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人民請求國家賠償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1 項的公共設施責任,以及公共設施損害的範圍。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時,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
判斷時須分清楚兩件事:一是設施是否屬於國賠法所稱的公共設施、由何機關管理;二是受損害的權利或利益是否落在第 3 條第 1 項所列範圍。人身自由受侵害也可能請求國家賠償,不能因損害並非生命、身體或財產損害,就一概排除。
解題方法
先依國賠法第 3 條第 1 項確認公共設施責任的成立條件: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並因此致人民受損害。再依同法第 9 條第 2 項確認賠償義務機關:原則上是設施的管理機關。
最後檢視 D 選項是否正確描述損害範圍。國賠法第 3 條第 1 項除列生命、身體、財產外,也涵蓋其他權利或利益;人身自由受損害並非當然排除於國家賠償之外,因此 D 的「不負責任」說法錯誤。
選項分析
第 48 題2 分
關於國家賠償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賠償法》的賠償方式、損害範圍、請求權時效,以及外國人請求國家賠償的限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國家賠償法》的規定:
- 第 7 條第 1 項: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者,應以金錢為之;但以回復原狀為適當者,得依請求,回復損害發生前原狀。
- 第 5 條:國家賠償除本法規定外,適用民法規定。因此,損害賠償範圍包括所受損害與所失利益。
- 第 8 條: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 5 年者亦同。
- 第 15 條:外國人為被害人時,原則上適用互惠原則;並非一概不得請求。
選項分析
(A) 錯誤。 國家賠償法第 5 條準用民法相關規定。依民法第 216 條,損害賠償除填補所受損害外,並包括所失利益,所以請求範圍不只限於已經發生的財產減損。
第 49 題2 分
關於國家賠償法所規定之公務員國家賠償責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的公務員賠償責任,以及受委託行使公權力者是否適用同一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若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受損,且符合該項規定的要件時,亦同。受委託行使公權力者,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
解題方法
先確認國家賠償責任的成立要件:須有執行職務或行使公權力的行為、不法侵害、故意或過失、人民自由或權利受損,以及行為與損害間的因果關係。再檢視題目是否把責任範圍一概排除,或不當刪去其中的成立要件。受委託行使公權力者則依法律明文,視同公務員處理。
選項分析
第 50 題2 分
有關行政裁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裁量的界限,以及法院審查與裁量基準的功能。行政機關有裁量權,不代表可以基於不相關或不當目的作成決定;若裁量逾越法定目的或考量無關因素,可能構成裁量濫用。
本題涉及行政程序法第10條: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目的。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檢視各選項是否符合裁量權的法定界限:
- 判斷機關是否以法律目的以外的理由作成決定。
- 區分裁量基準與個案裁量:基準可統一行政作法,但不會消滅個案裁量。
- 區分法院的合法性審查與行政機關的裁量判斷。
- 判斷上級機關能否以裁量基準促進平等與一致。
選項分析
**(A) 正確。**主管機關基於對外國人原國籍的厭惡而否准歸化申請,是以與法定歸化要件及授權目的無關的因素作決定,構成不當考量,屬裁量濫用。裁量權只能在法律授權範圍內,依其目的行使,不能作為恣意差別待遇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