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高普考高考三級 僑務行政(選試德文) 比較政府 考古題詳解

108 年・高普考・高考三級・僑務行政(選試德文)
試題代碼 比較政府

第 一 題25 分

何謂「民主赤字」(democratic deficit)?(5 分)

請試分析其產生的原因,並舉至少兩個實際案例說明之。(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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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評量比較政府與政治學中「全球化治理」與「當代民主正當性危機」的核心概念:

  1. 民主赤字(Democratic Deficit)之界定:源自 1970 年代歐洲整合研究(英國學者 David Marquand 於 1979 年提出),指當代政治組織(尤指超國家組織、國際建制或國內行政官僚機構)在運作與決策過程中,形式上具備法規依據或由民主政府協議設立,但在實質運作上卻嚴重缺乏「民主正當性(Democratic Legitimacy)」、「代議代表性(Representation)」、「資訊透明度(Transparency)」以及「公民問責性(Accountability)」,導致人民無法對決策者行使有效控制或究責的體制性缺陷。
  2. 核心理論架構:
  • 輸入正當性(Input Legitimacy)不足:缺乏人民直接參與、普選授權或健全的公共領域(Public Sphere / Demos)。
  • 代理鏈條斷裂(Broken Chain of Delegation & Accountability):委託—代理關係(Principal-Agent Theory)因層級過多而失效,選民無法透過定期選舉撤換實質掌權的官僚或技術專家。
  • 技術官僚治理(Technocracy)與行政權擴張:將本質具政治分配性的議題技術化、去政治化,規避民主審議。

解題方法

本題配分為 5 分(名詞定義)與 20 分(成因分析與案例),作答架構應採取「三段論式」的標準申論題布局:

  1. 破題與概念界定(5 分):簡明扼要給出「民主赤字」的標準學術定義,指出其核心問題在於「決策權力移轉與公民究責機制脫節」。
  2. 成因分析(約 10 分):從政治結構、決策制度、社會公民面向分點論述,涵蓋「治理層級上移(超國家主義)」、「技術官僚主義與行政專斷」、「代議審議功能失靈」及「跨國公共領域之缺乏」。
  3. 實際案例論述(約 10 分):選取兩個最具指標性且符合《比較政府》學科特性的案例進行對照:
  • 案例一:歐洲聯盟(European Union, EU):民主赤字概念的起源地,剖析歐盟執委會(非民選)之立法提案壟斷與歐洲議會正當性不足。
  • 案例二:全球經濟治理機構(如國際貨幣基金組織 IMF、世界銀行或歐債危機時期的「三巨頭 Troika」):分析跨國技術官僚如何繞過受援助國的國內民主程序,強制推行緊縮政策。
  1. 結語:以強化民主正當性與制度改革方向(如透明化、提升公民參與)作結。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評閱標準中的論點取捨與作答層次分析如下:

  • 必備核心論點(得分要件):
  • 必須點出「問責性(Accountability)」與「正當性(Legitimacy)」的流失,不可僅泛論「政府不夠民主」。
  • 成因分析必須指出制度性缺陷(非個人腐敗問題),如委託代理鏈拉長、技術專家治理取代政治審議。
  • 案例選擇必須緊扣「決策權掌握在非直接民選主體手中」的情境,歐盟為標準必答案例。
  • 易失分論點(常見作答偏誤):
  • 若將「民主赤字」誤解為「財政赤字」或單純的「政府效率不彰」,此題將無法取得及格分數。
  • 若將其混淆為威權國家的「民主倒退(Democratic Backsliding)」或「專制獨裁」,亦屬觀念偏差;民主赤字特指成熟民主政體在多層次治理或超國家治理中所產生的制度性代表脫節。

解題技巧

  1. 時間與篇幅配比:5 分的名詞解釋控制在 5 至 7 行內解決,切忌鋪陳過長;剩餘篇幅平均分配給「四大成因」與「兩大案例」,確保案例有足夠的細節印證前述成因。
  2. 專業術語化:寫作時務必使用政治學標準詞彙,例如「輸入正當性(Input Legitimacy)」、「輸出正當性(Output Legitimacy)」、「非民選技術官僚(Unelected Technocrats)」、「實質代表性」、「問責鏈條(Accountability Chain)」,能大幅提升評閱印象分數。
  3. 案例深描法:舉例時不可只列出組織名稱,必須具體寫出「哪個機關決策」、「如何規避民意」、「產生何種後果」,將案例與「成因」形成前後呼應。

【答案】

一、民主赤字(Democratic Deficit)之意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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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請試以李甫特(Lijphart)的「共識」與「多數決」為光譜兩極端的民主體制類型,所提出的十面向:

  1. 政黨制度
  2. 行政權的分配
  3. 行政立法關係
  4. 選舉制度
  5. 中央地方關係
  6. 利益團體
  7. 國會設計
  8. 憲法修正程序
  9. 司法審查
  10. 中央銀行地位

來分析我國憲政體制的傾向,較接近「共識」或「多數決」的那一方?(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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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評量政治學與比較政府的核心經典理論——政治學者李甫特(Arend Lijphart)於《民主的模式》(Patterns of Democracy)中所建構的民主體制分類架構。

  1. 理論核心:Lijphart 以權力行使是「由多數人集中獨攬」或「由盡可能多數人共同分享」為基準,建構出「多數決民主」(Majoritarian Democracy,又稱西敏寺模式)與「共識民主」(Consensus Democracy)之兩極光譜。
  2. 評估架構:十個面向分為兩大維度:
  • 行政權與政黨面向(聯合面向):涵蓋政黨制度、行政權分配、行政立法關係、選舉制度、利益團體。
  • 聯邦與單一面向(憲政面向):涵蓋中央地方關係、國會設計、憲法修正程序、司法審查、中央銀行地位。
  1. 法律依據:論證涉及《中華民國憲法》、《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地方制度法》、《中央銀行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憲政與公法法規(依考題要求,法制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標準的「理論指標對照檢驗題」。解答切入步驟如下:

  1. 確立場域標準:明確界定每一面向在「多數決模式」與「共識模式」的理論特徵。
  2. 逐項檢驗對照:將我國憲政體制在制度條文與憲政運作慣例上的實際狀況,置於十個面向中逐一檢視其傾向。
  3. 維度彙整評估:區分「行政權與政黨面向」與「聯邦與單一面向」的分布情形,計算偏向多數決與偏向共識型的指標權重與數量。
  4. 得出定案結論:依整體制度結構與運作現實,給予明確非多數決即共識型的定性判斷。

選項分析 (註:本題為申論題,依試題要求,將題目指定之「十個面向」作為核心分析對象,逐項剖析其制度內涵與所屬類型歸屬)

一、行政權與政黨面向

  1. 政黨制度(Party System)
  • 理論標準:多數決模式傾向「兩黨制」;共識模式傾向「多黨制」。
  • 我國體制分析:我國自第七屆立委選舉及第七任總統直選以來,政黨政治實務長期由民主進步黨與中國國民黨兩大政黨高度競爭並輪流執政,國會席次與總統得票高度集中於兩大黨,有效政黨數(Effective Number of Parties, ENP)多接近 2。
  • 傾向判定:多數決模式。
  1. 行政權的分配(Executive Power Sharing)
  • 理論標準:多數決模式傾向「一黨單獨過半內閣」;共識模式傾向「多黨廣泛聯合內閣」。
  • 我國體制分析: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無須立法院同意。在實務運作上,歷任總統組閣均以所屬執政黨之黨員為主,即使立法院未過半(例如民國 89 年陳水扁政府時期),亦僅組建少數政府,從未出現制度化的多黨聯合內閣。
  • 傾向判定:多數決模式。
  1. 行政立法關係(Executive-Legislative Relations)
  • 理論標準:多數決模式傾向「行政權實質支配立法權」;共識模式傾向「行政與立法維持權力平衡」。
  • 我國體制分析:我國體制為半總統制(雙首長制)。在「一致政府」(執政黨國會過半)時期,總統兼任執政黨黨魁,行政權實質主導法案與預算審議,行政優勢顯著;在「分立政府」時期,雖出現覆議、杯葛與衝突,但並未形成制度化的權力分享或大聯合協商機制。就政制常態而言,行政部門享有龐大提案權與行政資源,對立法權具主導性。
  • 傾向判定:偏向多數決模式。
  1. 選舉制度(Electoral System)
  • 理論標準:多數決模式傾向「單一選區相對多數決制」(Majoritarian/FPTP,具高度不成比例性);共識模式傾向「比例代表制」(Proportional Representation, PR)。
  • 我國體制分析: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我國立法委員選舉採「單一選區兩票制」下的「並立制」。在總席次 113 席中,單一選區及原住民複數選區佔 79 席(超過 70%70\%),政黨比例代表僅 34 席。並立制缺乏席次補償效果,大幅放大了大黨席次、壓抑第三勢力,具備高度的不成比例性。
  • 傾向判定:多數決模式。
  1. 利益團體(Interest Groups)
  • 理論標準:多數決模式傾向「多元主義」(Pluralism,各團體自由競爭、彼此衝突);共識模式傾向「社會統合主義」(Democratic Corporatism,政府、勞工與資方代表進行制度化協商共識)。
  • 我國體制分析:我國利益團體林立,採自由登記與自由倡議模式,政策制定過程多仰賴遊說、公聽會、街頭抗爭與政黨動員,缺乏如奧地利、北歐國家那種具備國家授權、排他性且具約束力的社會夥伴三方協商結構,屬於典型的多元利益團體競爭體系。
  • 傾向判定:多數決模式。

二、聯邦與單一面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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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我國於 1997 年第四次修憲後,取消了行政院院長經總統提名後需經立法院同意而任命之條款,但現在又有人倡議恢復。

請闡述行政院院長直接由總統任命,與需再經立法院同意而後總統任命,在憲政體制上的意義。(5 分)

並請進一步分析在憲政實際運作中,可能產生的利弊得失。(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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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我國憲政體制定位」、「半總統制(雙首長制)之動態運作」及「分立政府(Divided Government)下的治理困境」。法規與理論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註: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之規範至今未變更):

  1. 法制規範依據:
  • 憲法本文第 55 條(1997 年修憲前):行政院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此為典型「議會內閣制」或偏向內閣制之雙首長制設計。
  •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1 項(1997 年第四次修憲後):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正式取消立法院之閣揆同意權,同時配套引進同條第 2 項第 3 款之「立法院對行政院院長不信任案(倒閣權)」及「總統被動解散立法院權」。
  • 司法院大法官相關解釋:釋字第 387 號(立委改選後閣揆應否總辭)、釋字第 419 號(副總統兼任行政院長爭議及閣揆實質地位)、釋字第 520 號(核四停建案所涉預算變更與向立院負責機制)。
  1. 核心政治學與比較憲政理論:
  • 杜瓦傑(Maurice Duverger)之半總統制理論:總統由民選產生、具備實質憲政權力,同時存在對國會負責之總理與內閣。
  • 民主正當性(Democratic Legitimacy)與雙重正當性衝突(Dual Democratic Legitimacy):林茲(Juan Linz)指出總統與國會各自具備直接民意基礎時,容易在分立政府下引發制度僵局。
  • 責任政治與權責相符原則:行政權首長之去留取決於民選總統抑或國會多數,連帶決定「水平課責(Horizontal Accountability)」的強弱。

解題方法

本題配分為「5 分」與「20 分」,作答策略必須兼顧「規範憲法學定位」與「經驗政治學動態分析」:

  1. 第一子題(5 分,體制意義):採用「民主正當性來源」與「權力分立架構(偏總統制 vs. 偏內閣制)」作為切入點,精要界定兩者在憲政體制光譜上的根本差異。
  2. 第二子題(20 分,實務運作利弊得失):採用「對稱比較矩陣」剖析:
  • 分別就「總統直接任命制(現行)」與「立法院同意權制(倡議恢復)」兩者,於「一致政府(Unified Government)」與「分立政府(Divided Government)」之情境,由政治穩定、決策效能、權責相符及民主制衡四個維度進行深度對比。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無選擇題選項。核心爭點與論述架構之評析要點如下:

比較向度總統直接任命制(現行制)需經立法院同意任命制(倡議恢復制)
憲政體制傾向偏向總統制之半總統制(總統權力極大化)偏向議會內閣制之半總統制(強調國會信任)
閣揆正當性來源來自總統一人授權(執行長/幕僚長性格)來自國會多數支持(具獨立憲政實權與政治代表性)
分立政府因應易形成「少數政府(Minority Government)」,引發少數統治與全面杯葛必然逼使走向「左右共治(Cohabitation)」或「聯合內閣」
憲政究責機制權責脫節,總統享有實權卻免受立法院直接質詢監督行政院院長對國會多數負責,落實立法院水平監督

解題技巧

  1. 比重配置原則:第一子題僅 5 分,切忌長篇大論,以 150~200 字精準定性即可;第二子題 20 分為評分主力,須以小標題層次展開「現行制之利弊」與「恢復同意權之利弊」,展現兼顧理論與我國實務運作的厚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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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請試列出美國、日本、中華民國、德國及法國的國會選舉制度。(5 分)

並進一步探討每一選制對其國家政黨系統之形塑力量。(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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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選舉制度」與「政黨體系」之互動關係,為政治學與比較政府的核心命題。涉及之核心理論、制度定義與規範如下:

  1. 法源與規範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 美國:聯邦憲法第 1 條(授權各州規範眾議員選舉方式,聯邦法明定採單一選區)。
  • 日本:日本國憲法第 47 條、公職選舉法。
  • 德國:基本法第 38 條、聯邦選舉法(Bundeswahlgesetz, BWahlG)(現行法已於 2023 年修正,取消超額與平衡席次改採全額比例分配,但解題仍以命題當年聯立制運作架構為準)。
  • 法國:第五共和憲法第 24 條、選舉法典(Code électoral)。
  1. 杜瓦傑法則(Duverger's Law)與微觀運作機制:
  • 單一選區相對多數決制傾向產生「兩黨制」;比例代表制與兩輪決選制傾向產生「多黨制」。
  • 機械效果(Mechanical Effect):制度轉化選票為席次的算則。多數決制對大黨給予超額席次獎勵(Seat bonus),嚴重壓抑分散型小黨;比例代表制則力求選票與席次比例對等。
  • 心理效果(Psychological Effect):選民與菁英因預期制度效果而調整行為。選民為免選票浪費而進行「策略性投票(棄保)」;政治菁英則傾向合併、結盟以跨越勝選門檻。
  1. 薩托利(Giovanni Sartori)政黨體系分類: 兩黨制、優勢政黨制(一黨獨大制)、溫和多黨制(向心競爭、聯合內閣)、極端多黨制(離心競爭)。

解題方法

本題配分結構為 5 分(選制列述)與 20 分(形塑力量探討),宜採「綱舉目張、理論貫穿」之解題策略:

  1. 第一部分(選制界定,5 分):精準列出五國國會(以決定內閣組閣或主導立法之國會下院/一院制國會為主體)之選舉制度全稱,切忌含混籠統。
  2. 第二部分(政黨體系形塑力量,20 分):逐國以「制度特性 →\to 機械與心理效果 →\to 政黨系統結構(政黨數目、競爭型態與聯盟行為)」為論述軸線,扣緊杜瓦傑法則與薩托利之政黨體系類型進行分析。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型,無選擇題選項;依題意拆解為兩大核心命題子題(各國國會選制之界定、選制對政黨系統之形塑力量),並逐一針對美、日、台、德、法五國進行評析:

  1. 美國:聯邦眾議院
  • 選制類型:單一選區相對多數決制(Single-Member District Plurality System, SMDP / First-Past-The-Post)。
  • 體系評析:全美劃分為 435 個選區,每區僅選出 1 席,由得票最高者當選。機械效果上,第三黨除非具有高度地理集中性,否則即便在全國取得可觀選票亦難獲任何席次;心理效果上,選民為避免選票浪費產生棄保效應,候選人與金主亦提早整合進兩大黨初選,造就世界最具代表性且高度穩固的「兩黨制」(民主黨與共和黨),兩黨呈現向中間選民靠攏的包大包小(Catch-all)競爭態勢。
  1. 日本:國會眾議院
  • 選制類型:單一選區兩票制之「並立制」(Mixed-Member Majoritarian System, MMM / Parallel System),輔以「重複立候補」與「惜敗率」機制。
  • 體系評析:眾議院席次分為「單一選區」與「政黨比例代表」,兩者各自計票、席次互不回補。因單一選區占總席次多數(逾六成),制度強烈偏向組織動員力強的跨國性大黨;自民黨長期在此架構下享有高度席次紅利,配合惜敗率救回部分邊緣落選者,使得反對勢力難以藉由小黨聯合撼動其地位,長期形塑「一黨優勢制」(一強多弱)之政黨版圖,政黨輪替僅屬偶發常態。
  1. 中華民國(台灣):立法院
  • 選制類型:單一選區兩票制之「並立制」(MMM),併行「少數族群複數選區單記不可讓渡投票制」(SNTV)。
  • 體系評析:立法院共 113 席,區域 73 席採單一選區相對多數決,不分區 34 席採政黨比例代表制(設 5%5\% 得票門檻),原住民 6 席採 SNTV。由於區域席次占壓倒性比例且兩票互不關聯,加上不分區 5%5\% 高門檻,產生強烈壓縮小黨空間之機械效果。選民在區域立委選票上高度集中於兩大黨,形塑出以「民主進步黨」與「中國國民黨」為核心的「兩黨競爭體系」(或稱兩大黨主導的多黨競爭格局)。
  1. 德國:聯邦議院(Bundestag)
  • 選制類型:單一選區兩票制之「聯立制」(Mixed-Member Proportional System, MMP / 亦稱個人化比例代表制)。
  • 體系評析:第一票選人(單一選區)、第二票選黨(政黨名單)。國會總席次完全由第二票得票比例決定,第一票當選之區域席次優先扣抵,若區域席次多於政黨票應得席次則產生「超額席次」,並配以「平衡席次」以維持全體比例性。此一高度比例性之機械效果,使席次如實反映民意多元性;輔以「5%5\% 門檻條款(Sperrklausel)」或贏得 3 席區域立委之防衛機制,成功防堵激進瑣碎小黨,形塑出穩定、理性運作的「溫和多黨制」,並建立起聯合內閣(Coalition Government)常態化的政治文化。
  1. 法國:國民議會(Assemblée nationale)
  • 選制類型:單一選區兩輪決選制(Two-Round Majority-Plurality System / TRS)。
  • 體系評析:每區選出 1 席。第一輪候選人須獲絕對多數(得票率過半且達登記選民 25%25\%)方能直接當選;若無人過半,得票達登記選民 12.5%12.5\% 之候選人進入第二輪,以相對多數決決定勝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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