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台電新進僱員招考新進人員 綜合行政類 台電僱員 綜合行政-行政學概要、法律常識A 考古題詳解

111 年・台電新進僱員招考・新進人員・綜合行政類
試題代碼 111年台電僱員 綜合行政-行政學概要、法律常識A

第 1 題2 分

「藉由人員交互行為來研究組織,認為組織是一群人為完成某種功能之活動體。」係以何種觀點來看待組織?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學中**「組織的意涵與研究途徑(組織的界說)」**。

學者在界定組織的本質時,主要從以下四種觀點切入:

  1. 靜態(結構)觀:視組織為「結構體」,強調法規體制、職權分配、權責劃分與職位排列(如組織架構圖)。
  2. 動態(行為)觀:視組織為「活動體」,著重人員之間的「交互行為」(Interaction)、人際互動、運作過程與動態功能。
  3. 心態(心理)觀:視組織為「心理結合體」,強調成員的情感、態度、價值觀、認同感與心理需求的契合。
  4. 生態(環境)觀:視組織為「開放系統」,強調組織與外在環境之間持續進行物質、能量、資訊的輸入與輸出,具備適應環境變遷的能力。

解題方法

解題切入點在於抓取題幹中的核心關鍵字:

  • 「人員交互行為」:指組織內成員彼此間的溝通、影響與互動,屬於「行為科學」與「動態運作」的範疇。
  • 「活動體」:指組織並非死板僵化的架構,而是一群人為了特定功能或目標共同運作的動態過程。

綜合上述特徵,藉由人員交互行為將組織界定為完成功能的活動體,必然屬於**「動態」**的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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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民意」指的是某特殊人群在某段特殊時間,對某特殊公共事務所表示的意見。其中,民意往往會隨著時間及空間的變化,而改變其支持的方向及強度,係屬民意的何種特性?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學中「民意(Public Opinion)」的核心意涵及其相關特性。 民意是指特定群體在特定時間,對特定公共事務所表達的意見總合。在行政學與政治學論述中,民意具有以下幾項關鍵特性:

  1. 多變性:民意呈動態發展,會隨著時間、空間、社會環境、資訊傳播或重大事件的演變,而改變其贊同或反對的方向與強弱程度。
  2. 潛在性:許多民意在平時未公開表達或顯露,須待特定政策議題觸發或利益受到衝擊時才會爆發或展現。
  3. 容忍性:民眾對於與自身立場不同的意見、異見團體或政府決策結果,所展現的包容與尊重限度。
  4. 不普及性(不一致性):並非所有公民對每一項公共議題都有深入了解或明確態度,意見往往分布於少數關切該議題的群體中。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概念定義的對應檢索題,解題切入點在於對題幹敘述進行關鍵特徵比對:

  • 題幹重點句「隨著時間及空間的變化」與「改變其支持的方向及強度」,強調民意非恆常固定,而是具備動態(dynamic)變化的特質。
  • 態度發生質的改變(支持方向:正向轉反向)與量的改變(支持強度:強烈轉溫和),直接與民意的「多變性」特質精準對應。

選項分析

  • (A) 潛在性:錯誤。潛在性係指民眾平日將意見隱藏於內心未公開表態,直到特定情境或事件刺激時才顯現出來(如潛在利益團體)。題幹強調的是「隨時空轉變方向與強度」,而非「隱而未現」,故不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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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古賽爾(Charles T. Goodsell)指出,現代行政人員除了是一個技術專家之外,亦是一個價值處理者,而且會面臨平衡 5 大行政價值之挑戰。下列何者非屬其所稱之行政價值?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行政學中公共行政的價值與角色(行政責任與倫理)之核心理論。

著名公共行政學者古賽爾(Charles T. Goodsell)指出,現代行政人員的角色不僅是單純執行法令的「技術專家」,更處於多元利益與衝突價值的交會點,必須扮演「價值處理者」(Value Brokers / Value Handlers),並在日常行政決策中平衡五大行政價值(簡稱 5M 價值):

  1. 任務(Mission):組織目標與政策使命的達成,強調效能與施政成果。
  2. 倫理/道德(Morality):公務人員個人的職業道德、正直廉潔、公平正義與責任感。
  3. 民眾/公眾(Multitude):對多元社會公眾與利害關係人需求的回應性、公民參與及對弱勢的關照。
  4. 方法(Method):依法行政、專業知識、科學技術、標準作業程序與行政正當程序的遵循。
  5. 意義(Meaning):公共政策與行政作為對整體社會公共利益、民主憲政秩序所展現的深層象徵與價值意義。

解題方法

本題為純粹的學理歸納型記憶題。解題切入點為直接檢索古賽爾所歸納的 5M 行政價值模型(Mission、Morality、Multitude、Method、Meaning),比對四個選項的英文名詞與字義,找出不在 5M 清單中的干擾項目。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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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敏茲伯格(Mintzberg)將高階管理者分為 3 大類、10 種角色,下列哪一項敘述為「人際角色」中聯絡人(Liaison)的特性?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管理學大師敏茲伯格(Henry Mintzberg)於《經理工作的本質》(The Nature of Managerial Work)中所提出的**「管理者十大角色」**。敏茲伯格將高階管理者的角色歸納為 3 大構面、共 10 種角色:

  1. 人際角色(Interpersonal Roles):
  • 代表人(頭臉人物,Figurehead):象徵性元首,履行法律或社交性的形式職責。
  • 領導者(Leader):負責指導、激勵、考評與培訓部屬。
  • 聯絡人(Liaison):建立並維持組織內部同儕與外部外界人士的人際關係網絡。
  1. 資訊角色(Informational Roles):
  • 監視者(偵測者,Monitor):收集、過濾組織內外部情報。
  • 傳播者(傳達者,Disseminator):將外部或內部資訊傳達給組織成員。
  • 發言人(Spokesperson):代表組織向外部利害關係人發布正式資訊。
  1. 決策角色(Decisional Roles):
  • 企業家(創業家,Entrepreneur):主動發掘機會、推動變革與創新方案。
  • 危機處理者(混亂排除者,Disturbance Handler):排除突發重大衝突或非預期的危機事件。
  • 資源分配者(Resource Allocator):決定組織人力、預算、時間與設備的配置。
  • 談判者(協商者,Negotiator):代表組織與外部團體或工會進行實質協商與交涉。

解題方法

解答此類題目的切入點為**「構面歸屬」與「關鍵行為特徵」**的精準比對:

  1. 題目明確指定要找**「人際角色」中的「聯絡人(Liaison)」**。
  2. 聯絡人的核心在於「跨界人脈網絡的建立與維繫」,非單純的垂直指揮,而是著重水平與外部的溝通互動。
  3. 比對各選項之敘述,排除屬於「代表人」、「企業家」及「談判者」的定義,即可找出吻合聯絡人特性的選項。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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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行政責任可分為主觀責任及客觀責任,下列何者非屬主觀責任?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學者庫柏(Terry L. Cooper)在《行政倫理學》(The Responsible Administrator)中,將「行政責任」(Administrative Responsibility)分為兩大面向:

  1. 客觀責任(Objective Responsibility):源自外在體制與法規的具體要求,公務人員必須對外部權威負責。核心要素包括:
  • 法定義務(Legal obligations):法律法規明文規定的權責與規範。
  • 職位職責(Job responsibilities):職務說明書或組織指派的具體工作項目。
  • 層級節制(Accountability to superiors):服從上級長官合法監督與行政指揮。
  1. 主觀責任(Subjective Responsibility):源自內心道德、良知與價值信念,指公務人員內在感受到的責任感(Feelings of responsibility)。核心要素包括:
  • 良心課責(Conscience):內在道德省察與自我要求。
  • 忠心/忠誠(Loyalty):對組織、國家憲政體制或公共利益的情感效忠。
  • 認同(Identification):對專業倫理、服務理念與公共價值的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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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學者彼得斯(G. Peters)認為當代政府的新治理典範已經浮現,並可歸納為 4 種明顯的模式或特質。其中「運用虛擬組織、著重於系統的層次更甚於組織結構的層次,並採取工作團隊式的管理」為下列哪一種治理模式?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學者彼得斯(B. Guy Peters)在《政府未來的治理模式》(The Future of Governing)一書中所提出的當代政府四大治理典範模式:

  1. 市場式政府(Market Model)
  2. 參與式政府(Participatory Model)
  3. 彈性化政府(Flexible Model)
  4. 解制式政府(Deregulated Model)

各模式針對傳統官僚體制的缺點進行診斷,並在組織結構、管理方式、政策制定與公共利益等方面提出相應的改革主張。


解題方法

本題解題切入點在於識別關鍵特徵與組織結構設計:

  • 題目關鍵字:「運用虛擬組織」、「著重於系統的層次更甚於組織結構的層次」、「採取工作團隊式的管理」。
  • 診斷分析:傳統官僚體制最大的弊病是「組織結構與職位的永久性、僵固性」,無法因應瞬息萬變的外在環境。為解決此問題,Peters 提出「彈性化政府」,主張組織應具備暫時性、權宜性,打破傳統固定職位與終身雇用觀念,改採任務導向的「虛擬組織」與「專案/工作團隊式管理」。

選項分析

  • (A) 市場式政府:錯誤

  • 診斷問題:獨占與缺乏競爭機制(X-無效率)。

  • 核心主張:引進私部門市場競爭機制、價格機能、顧客導向及公私協力(民營化、委外化、內部市場)。

  • 管理特徵:採行論功行賞的績效薪給制、企業化管理誘因。

  • (B) 參與式政府:錯誤

  • 診斷問題:層級節制壓抑基層公務員與民眾的發言權。

  • 核心主張:建立扁平化組織,強調分權、賦權給基層員工及廣納公眾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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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下列何者主張「組織是兩個人或兩個人以上所形成的有意識的協調活動或勢力的體系」?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學中行為學派/動態平衡理論重要學者對「組織」所下的經典定義。核心考點在於辨識巴納德(Chester I. Barnard)如何從「動態互動」的角度界定組織的本質。


解題方法

解題切入點在於精準捕捉題目引文的關鍵特徵:「兩個人或兩個人以上」、「有意識的協調活動」與「勢力的體系」。

  1. 定義來源:巴納德(C. I. Barnard)於 1938 年出版行政學名著《主管的職能》(The Functions of the Executive),首創「動態平衡理論」與「非正式組織」觀念。
  2. 理論突破:傳統學派(如泰勒、韋伯、法約爾)將組織視為靜態的結構或機械體;巴納德則打破此觀念,主張組織不是靜態的建築物,而是一套「人的行為互動系統」。
  3. 原著定義:他在書中明確給出組織的定義為:「組織是兩個人或兩個人以上所形成的有意識的協調活動或勢力的體系」(a system of consciously coordinated activities or forces of two or more persons)。

選項分析

  • (A) 彼得・杜拉克(P. Drucker):錯誤。 被尊稱為「現代管理學之父」,提出「目標管理」(MBO)與知識工作者等概念,強調組織是追求目標與實現社會價值的機構,非本題定義之提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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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政府在執行某一政策時,會仔細考慮到各團體彼此間是否維持財富、地位、權力的平衡。假如不平衡,政府應調整使其維持平衡,係屬下列何種政府政策?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重點為羅威(Theodore J. Lowi)與索爾茲伯里(Robert H. Salisbury)所提出的**「政策類型學」(Policy Typology)**。 在行政學與公共政策學理中,依據政策介入的強制性程度以及利益/負擔轉移的性質,將公共政策分為四大類:

  1. 分配性政策(Distributive Policy)
  2. 再分配性政策(Redistributive Policy)
  3. 管制性政策(Regulatory Policy)
  4. 自我管制性政策(Self-Regulatory Policy)

其中,再分配性政策的核心定義為:政府將某一階層或團體的資源、權利、財富或地位轉移給另一個階層或團體,目的在於促進社會整體資源的公平重分配,維持或調整各團體間財富、地位與權力的相對平衡。


解題方法

解題時應鎖定題幹中的關鍵特徵敘述:

  • 關鍵句:「維持財富、地位、權力的平衡」、「假如不平衡,政府應調整使其維持平衡」。
  • 切入點分析:題幹所描述的情境,屬於資源與權力在不同社會團體/階層之間的對立調整與轉移。當政府運用公權力介入,將強勢者的部分資源或權力移轉給弱勢者,以達到社會結構上的平衡與公平時,具有強烈的「零和博弈」(Zero-sum game)特質,此特徵完全符合「再分配性政策」(Redistributive Policy)的學理定義。

選項分析

  • (A) 分配性政策:錯誤。 分配性政策是指政府將公眾資源、服務或利益給予特定標的對象享用,而不涉及從特定團體直接奪取利益來轉移給另一團體。其利益發放較為分散且不具對立排他性,不屬於團體間財富、地位或權力的「對立調整與平衡」,故非本題所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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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關於合法化的過程,各參與者經常採取的策略分為包容性策略、排除性策略及說服性策略,下列何者屬於排除性策略?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學(公共政策學)中**「政策合法化策略」(Policy Legalization Strategies)**的分類與定義。

在政策合法化階段,政策推動者為了降低決策阻力、使方案順利通過法定程序,經常根據情境採用以下三大類策略:

  1. 包容性策略(Inclusionary Strategies):核心在於「納入與整合」,透過溝通、共享權力或利益交換以吸引或化解不同立場者。例如:諮商策略、妥協策略、聯盟建立策略。
  2. 排除性策略(Exclusionary Strategies):核心在於「避開阻力與封鎖參與」,透過限制反對者參與、隱瞞資訊或避開衝突管道來推動政策。例如:繞道策略、保持秘密策略、欺騙策略。
  3. 說服性策略(Persuasive Strategies):核心在於「改變態度與外部施壓」,透過訴諸理性證據、情感訴求或大眾壓力迫使對方接受。例如:雄辯策略、政策分析策略、抗議策略。

解題方法

本題的切入點為精確辨識「排除性策略」的核心特徵。

「排除性策略」的關鍵行動在於「封鎖反對意見」或「繞過反對勢力所在的審查管道」:

  • 繞道策略(Bypass Strategy):當政策在正式或常規的審議管道面臨強大反對勢力時,決策者採取「另闢蹊徑」的方式(例如:以行政命令替代法律制定、變更主管審議委員會等),直接繞過衝突核心以減少阻力。此行為完全符合「排除反對者干擾、規避審查」的排除性特徵。

因此,直接比對三大策略類型之定義即可判定 (A) 為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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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公部門與私部門之績效管理特質比較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學中「公部門與私部門績效管理特質比較」的核心觀念。 公部門(政府機關)與私部門(企業組織)因組織本質、運作環境與治理目的不同,在績效目標的設定與衡量上存在顯著差異:

  1. 公部門特質:以促進公共利益與社會福利為導向,目標往往具有多元性、抽象性、衝突性與模糊性(陳義過高且不具體),且需滿足多元利害關係人(民眾、民意代表、媒體等)的期待,故績效目標較難界定、衡量與達成。
  2. 私部門特質:以追求利潤極大化與市場競爭力為主要導向,目標清晰明確(如營業額、淨利、投資報酬率、市佔率等),故績效目標較為具體,容易界定與進行定量衡量。

解題方法 本題為概念對比型選擇題,解題切入點在於區分「公部門」與「私部門」在績效目標設定上的本質差異。 解題時應掌握兩者核心特徵:

  • 公部門:目標模糊、多元、陳義過高、衡量困難、達成難度高。
  • 私部門:目標具體、單一(利潤導向)、衡量容易、界定清晰。 檢視各選項對公私部門績效特質的描述是否符合上述法則,即可找出敘述錯誤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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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衝突研究學者雷辛(M. Afzalur Rahim)在其《管理組織衝突》一書中,依據「對自己的關心」與「對別人的關心」兩個構面,提出處理衝突的 5 種類型,下列何者有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組織行為學與行政學中的**衝突管理(Conflict Management)**理論。 學者雷辛(M. Afzalur Rahim)於 1983 年提出「雙關心模型(Dual Concern Model)」,以兩個正交構面劃分處理人際與組織衝突的 5 種風格/型態:

  1. 對自己的關心(Concern for Self):追求自身利益或目標的程度(主導性/堅決程度)。
  2. 對別人的關心(Concern for Others):滿足對方利益或期望的程度(合作性程度)。

解題方法

將兩大構面交叉組合,可對應出 5 種衝突處理風格:

衝突處理風格對自己的關心對別人的關心追求結果核心特徵
整合(Integrating)高高雙贏(Win-Win)坦誠溝通、尋求創造性方案以滿足雙方需求。
順從(Obliging)低高輸-贏(Lose-Win)抑制自身利益以迎合對方,又稱順應、包容。
支配(Dominating)高低贏-輸(Win-Lose)運用權力、強制壓制對方,又稱競爭、強迫。
逃避(Avoiding)低低輸-輸(Lose-Lose)消極迴避、拖延或壓制衝突。
妥協(Compromising)中度中度折衷(No-Win, No-Lose)各退一步、互相讓步達成雙方勉強接受的中間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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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關於非正式組織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學中**人群關係學派(Human Relations Approach)**對「非正式組織(Informal Organization)」之定義、功能與特性的理解。 非正式組織最早由學者梅堯(E. Mayo)等人透過「霍桑實驗(Hawthorne Studies)」發現,指組織成員在正式組織架構之外,基於共同興趣、情感、信仰、背景或社交需求而自發形成的無形互動關係與社會團體。

解題方法 解題切入點在於精確掌握非正式組織的「自發性」與「正負面功能」:

  1. 形成原因:出於成員心理與社會需求之「自發形成」,非由官方命令或正式制度設定。
  2. 溝通管道:提供迅速且具彈性的溝通途徑(如葡萄藤溝通 Grapevine),能傳遞正式管道無法傳達的訊息與情感,成為員工有效溝通與意見交流的路線。
  3. 心理滿足:能為成員帶來歸屬感、安全感與工作滿足感,進而維持團體的安定性。
  4. 管理影響:若引導得當,非正式組織能協助宣導政策、減輕主管的管理負擔;未必「一定」會增加管理負擔。

據此判斷各選項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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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在政策制定時應以公共利益為依歸,才能兼顧弱勢團體的需要,而達到公共行政追求公平正義之終極目的,係屬公共利益何種功能之展現?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學與公共政策中「公共利益(Public Interest)的功能」。

在公共行政學理論中,公共利益不僅是行政行為的道德指引,更是政策制定過程中的重要機制。學者(如索羅夫 Frank J. Sorauf 等)常將公共利益在政策過程中的作用劃分為四大主要功能:

  1. 凝聚功能(Unifying):整合社會分歧,促進多元利益的調和與凝聚,以建立社會共識與集體團結。
  2. 代表功能(Representing):確保無組織、缺乏資源或發言權的弱勢團體與沉默大眾,其權益能被納入政策考量並獲致代表,藉此落實社會公平正義。
  3. 授權功能(Delegating):作為立法機關授權行政機關進行行政裁量時的目標基準與裁量邊界。
  4. 合法功能(Legitimating):為政府政策與行政行為提供正當性(Legitimacy)與公信力基礎,使民眾願意順從與支持。

解題方法

本題之切入點在於「題幹關鍵字與理論定義的精準對接」:

  1. 分析題幹關鍵描述:題幹指出「在政策制定時應以公共利益為依歸,才能兼顧弱勢團體的需要,而達到公共行政追求公平正義之終極目的」。
  2. 對應理論功能:利益團體政治常由資源豐富的強勢團體主導;若無公共利益的概念作為防線,弱勢團體的聲音極易被忽略。因此,藉由公共利益為弱勢團體發聲、賦予其權益代表性,即屬於公共利益的「代表功能(Representing)」。
  3. 導出正確結論:直接對應選項 (B)。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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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幕僚部門之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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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幕僚部門」與「實作部門(業務部門)」的性質區別。

幕僚部門主要負責提供專業意見、行政協助、計畫研擬、資料蒐集與協調支援,通常不直接負責機關主要業務的執行,也不具有對外直接指揮或管轄的權力。

幕僚部門的典型性質包括:

  • 輔助單位,而非權力單位
  • 事務單位,而非實作單位
  • 調劑、協調單位,而非管轄單位
  • 參贊、諮詢單位,而非決定單位

因此,題目要求找出「非屬幕僚部門」的敘述。

解題方法

判斷關鍵在於區分:

  • 「實作單位」:直接執行機關主要任務,例如業務推動、政策執行、案件處理。
  • 「事務單位」:處理幕僚性、支援性或行政管理事項,例如人事、主計、秘書、法制、研考等工作。

幕僚部門是協助首長與業務單位完成工作,屬於「事務單位」,不是直接執行主要業務的「實作單位」。因此,凡是把幕僚部門說成「實作單位」的選項,即屬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A) 是輔助單位而非權力單位。

正確。幕僚部門的主要功能是提供資料、意見、規劃與行政支援,協助首長或業務單位推動工作,本身不是以行使對外公權力或直接決定重要事項為主要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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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認為行為之正當性不在於個人的快樂而在於社會全體之幸福,主張大多數人的最大福祉,係指何種研究行政倫理時所採用之途徑?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倫理研究途徑中的「功利主義式倫理」(utilitarian ethics)。

功利主義認為,行為是否正當,主要取決於行為所產生的結果,以及該結果能否增進整體社會的幸福與福祉。其核心命題是:

追求「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

因此,判斷行政行為時,不能只看個人的快樂、利益或偏好,而應衡量該行為對社會全體所造成的利益與福祉。

功利主義屬於結果論的一種,重點在於「行為後果」是否能使整體效用最大化。其代表人物包括邊沁(Jeremy Bentham)與彌爾(John Stuart Mill)。

解題方法

題幹出現三個關鍵語句:

  1. 「行為之正當性不在於個人的快樂」
  2. 「在於社會全體之幸福」
  3. 「大多數人的最大福祉」

這些語句直接對應功利主義的核心主張。判斷行政倫理途徑時,可先抓取題幹中的價值判準:

  • 以個人品格為判準:德行倫理。
  • 以個人權利為判準:權利倫理。
  • 以抽象道德原則與義務為判準:原則性倫理。
  • 以整體社會福祉、最大多數人利益為判準:功利主義式倫理。

本題明確以「社會全體幸福」及「大多數人的最大福祉」作為正當性的依據,故選擇功利主義式倫理。

選項分析

(A) 功利主義式倫理:正確

功利主義主張以整體結果及社會總體福祉判斷行為正當性,追求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

行政機關作成政策決定時,若依功利主義思考,會衡量政策對不同群體所產生的利益與損害,選擇能使整體社會效用增加的方案。題幹所稱「社會全體之幸福」及「大多數人的最大福祉」,正是功利主義的典型表述。

(B) 德行倫理: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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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我國《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準用之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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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17條所列「準用對象」。

「準用」是指法律不直接將某類人員列為本法正式適用對象,而是基於職務性質相近或具有公共性,明文規定適用本法相關規範。

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為準,《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17條規定,下列人員準用本法:

  1. 公立學校校長及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
  2. 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
  3. 行政法人有給專任人員。
  4. 公營事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之人員。

因此,本題關鍵在於逐字比對法條所列身分,特別注意「行政法人有給專任人員」與選項所稱「有給兼任人員」的差異。

解題方法

採取「法條列舉逐項比對法」:

  • 選項內容與第17條文字完全相同者,屬於準用對象。
  • 選項只要更換法條中的關鍵身分要件,即不屬於該條所列準用對象。
  • 本題問「非屬」,因此要找出與法條不一致的選項。

第17條第三款規定的是「行政法人有給專任人員」,並非「行政法人有給兼任人員」。故答案為(C)。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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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透過政府的大量支出以促進經濟成長,係屬政府預算之何種功能?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政府預算具有多種功能,常見分類包括:

  • 配置功能:提供公共財,並矯正市場失靈,使資源配置更有效率。
  • 分配功能:透過租稅、移轉支付及社會福利政策,調整所得與財富分配。
  • 穩定功能:運用財政收入與支出調節景氣、物價、就業及國際收支。
  • 成長功能:透過公共投資與政府支出,促進經濟成長及國家長期發展。

題目所述「透過政府的大量支出以促進經濟成長」,關鍵在於「大量支出」與「促進經濟成長」,屬於政府預算的成長功能。

解題方法

判斷政府預算功能時,應先抓題目中的政策目的:

  • 著重公共建設、教育、科技、產業發展及長期經濟擴張:屬於成長功能。
  • 著重景氣繁榮或衰退、通貨膨脹、失業率:屬於穩定功能。
  • 著重公共財供給及資源使用效率:屬於配置功能。
  • 著重縮小貧富差距及所得重分配:屬於分配功能。

本題明確指出政府支出的目的在於「促進經濟成長」,因此直接選擇成長功能。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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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世界電力新聞週報」是台電製作的第一個 Podcast 節目,其內容著重在分享國際能源、電力最新趨勢,透過新聞報導、雜誌期刊、智庫角度廣泛蒐集資訊與分析,讓閱聽者在短時間內獲得豐富充實的電力知識饗宴,其最符合下列哪一種溝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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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行政溝通媒介與型態的分類,重點在於依資訊傳遞所使用的媒介,判斷其屬於何種溝通方式。

  • 視聽溝通:運用聲音、影像或多媒體媒介傳遞訊息,例如廣播、電視、影片及 Podcast 等。
  • 內部溝通:組織內部成員之間的溝通,例如主管與部屬、各部門之間的訊息傳遞。
  • 雙向溝通:訊息傳送者與接收者之間能相互交換意見,具有回饋機制。
  • 書面溝通:以文字、文件、報告、公文、書信等形式傳遞訊息。

解題方法

題幹明確指出「世界電力新聞週報」是台電製作的 Podcast 節目,並透過新聞報導、雜誌期刊及智庫觀點蒐集、分析資訊,再以節目形式提供閱聽者吸收。

判斷時應先抓住「Podcast」這項關鍵媒介。Podcast 是透過網路以聲音節目傳遞資訊,屬於現代數位化的視聽傳播媒介。在本題所提供的選項中,最符合的是「視聽溝通」。

題幹雖未特別描述聽眾即時回應、留言互動或意見交換,因此不能因為閱聽者接收訊息後可以自行思考,就認定為雙向溝通。

選項分析

(A) 視聽溝通:正確

Podcast 以聲音節目作為主要傳播媒介,透過數位影音或音訊平台向閱聽者傳遞資訊,具有視聽媒介的特性。就本題選項而言,Podcast 最符合視聽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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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下列何者領導理論,係強調以部屬外在需求與動機作為其影響的機制,且部屬對領導者的順從及忠誠建立在交換互惠的基礎之上?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領導理論」中交易型領導與其他領導型態的區別。

交易型領導(Transactional Leadership)是建立在「交換關係」上的領導模式。領導者透過薪資、獎賞、升遷、表揚等外在誘因,交換部屬的服從、績效與忠誠;部屬則依據「完成工作即可獲得報酬」的互惠關係接受領導。

題幹的關鍵語句包括:

  • 「部屬外在需求與動機」
  • 「影響的機制」
  • 「順從及忠誠」
  • 「交換互惠的基礎」

這些都是交易型領導的典型特徵。

解題方法

本題採「關鍵字辨識法」,先判斷題幹描述的是哪一種領導關係:

  1. 著重外在需求與外在誘因。
  2. 領導者提供報酬、獎賞或利益。
  3. 部屬以服從、績效或忠誠作為回應。
  4. 雙方關係建立於交換與互惠。

上述特徵符合交易型領導,其基本邏輯可表示為:

部屬完成工作⟷領導者提供報酬或獎賞部屬完成工作 \longleftrightarrow 領導者提供報酬或獎賞

因此,正確答案為交易型領導。

選項分析

(A) 任務型領導

任務型領導著重工作目標、工作程序、角色分工、績效標準與進度控制,重點在於「工作如何完成」。雖然任務型領導也可能運用獎賞或監督,但題幹核心是以外在需求及交換互惠作為影響機制,並非單純強調任務結構,因此不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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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國家完全退出任務的履行,並將該任務交給私部門依照競爭法則及市場機制從事,又稱為「實質民營化」,係屬下列何種民營化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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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營化」的類型區分,關鍵在於觀察國家是否仍負有該項公共任務的履行責任。

題幹指出:

  • 國家「完全退出」任務履行;
  • 將任務交給私部門;
  • 私部門依照競爭法則及市場機制提供服務;
  • 又稱為「實質民營化」。

這表示國家不僅改變執行方式,更是將該項任務本身退出公部門,故屬於「任務民營化」。

本題主要依行政學與公行政民營化理論判斷,並非直接考某一特定法條;若涉及法規解釋,應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民營化類型時,先掌握題幹的核心動詞:

「國家完全退出任務的履行」

「完全退出」代表國家不再直接提供該項服務,也不再以公部門身分負責該項任務的實際履行,而是由私部門在市場競爭下提供。

因此,判斷流程如下:

  1. 題幹是否只談公有財產出售?不是。
  2. 題幹是否只談行政機關改採私法組織形式?不是。
  3. 題幹是否只是將部分執行工作委外,國家仍負最終責任?不是。
  4. 題幹是否表示國家將整體任務退出,交由市場及私部門承擔?是。

所以答案為「任務民營化」。

民營化類型整理

  1. 財產民營化

將國有財產、公營事業或公有股份出售給私人,使財產所有權由國家移轉至私人。

重點在「所有權」或「財產」的移轉,例如出售公營事業股份、國有土地或國有資產。

  1. 組織民營化

將原本由公法組織經營的事業,改組為公司、財團法人等私法形式。

此時組織形式雖然私法化,但國家仍可能保有控制權,公共任務也未必消失。因此,組織民營化不等於國家完全退出任務。

  1. 功能民營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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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根據布萊克(Black)和莫頓(Mouton)所提出之管理方格(Management Grid)理論,其中座標 (1,9)(1,9) 型為下列何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領導行為理論中的布萊克與莫頓(Robert R. Blake & Jane S. Mouton)之「管理方格理論」(Managerial Grid Theory)。 該理論以二維座標軸評估領導者的行為傾向(尺度為 11 至 99 分):

  1. 橫軸(XX 軸):對生產/工作的關心程度(Concern for Production)。
  2. 縱軸(YY 軸):對人/部屬的關心程度(Concern for People)。
  3. 座標表示法:(X,Y)=(對生產的關心程度,對人的關心程度)(X, Y) = (\text{對生產的關心程度}, \text{對人的關心程度})。

解題方法

  1. 解析座標意涵: 座標 (1,9)(1,9) 表示領導者在橫軸為 11(對生產關心極低),在縱軸為 99(對人員關心極高)。
  2. 對應管理型態: 領導者極度重視同仁之間和諧的關係與舒適的氣氛,但忽視工作目標與生產效率,此種領導型態被定義為**「鄉村俱樂部式管理」(Country Club Management)**。

選項分析

  • (A) 錯誤:權威服從式管理(Authority-Obedience Management),又稱任務型管理,其座標為 (9,1)(9,1)。特徵為高度重視工作與生產效率,將人際互動降至最低,強調權威與服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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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美國聯邦政府自 1988 年開始即大力推行全面品質管理(TQM),並從實務經驗中發展出各項策略,下列關於行政機關推動全面品質管理的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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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學中**全面品質管理(Total Quality Management, TQM)**的核心內涵與推動原則。全面品質管理最早源於企業界(如戴明 W. Edwards Deming、朱蘭 Joseph M. Juran 等學者),美國聯邦政府於 1980 年代末期將其引入公共行政領域。

TQM 的核心概念包含四大柱石:

  1. 顧客導向:服務品質的定義權在於「顧客(民眾)」,而非提供服務的行政機關。
  2. 持續改善:著重工作流程的漸進式改善,強調「事前預防」瑕疵而非「事後檢視」。
  3. 全體承諾與團隊合作:需要高層領導者的支持以及組織內「機關上下整體的承諾(Total Commitment)」,並透過跨部門團隊合作解決問題。
  4. 事實數據管理:運用統計方法與客觀數據進行決策與品質追蹤。

解題方法

解題切入點為比對「傳統官僚管理」與「全面品質管理(TQM)」的差異:

  • 傳統官僚模式:以政府內部標準為權威、強調個人責任與事後監督懲處。
  • TQM 模式:以民眾滿意度為導向、強調事前預防、團隊協作與機關全體動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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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依據《預算法》的規定,各機關遇有下列何種情形時,得請求提出追加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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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中「追加預算」與「特別預算」的適用情形,關鍵在於區分二者:

  • 追加預算:原有法定預算已不足支應機關業務,因特定原因須在原預算之外增加歲出。
  • 特別預算:因特殊重大事由,另行提出、獨立於原有總預算之外的預算。

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為準,《預算法》第79條規定,各機關遇有法定事由時,得請求提出追加歲出預算。其中包括「所辦事業因重大事故,經費超過法定預算時」。

《預算法》第83條所列的「國防緊急設施或戰爭」「國家經濟重大變故」「不定期或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則屬於得提出特別預算的事由。

解題方法

先辨識題目問的是「追加預算」,再將各選項與《預算法》第79條及第83條的事由逐一比對。

本題中,只有「所辦事業因重大事故,致經費超過法定預算」直接符合追加歲出預算的規定,因此答案為(A)。

選項分析

(A) 所辦事業因重大事故致經費超過法定預算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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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有關控制幅度的描述,下列何者有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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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控制幅度」(span of control),又稱「管理幅度」,是指一位主管能夠有效直接指揮、監督與控制的部屬人數。

控制幅度大小,主要取決於下列因素:

  • 組織變動越頻繁,主管越需要投入時間協調與監督,控制幅度通常越小。
  • 機關或部屬的地理分散程度越低,主管越容易聯繫與督導,控制幅度可以越大。
  • 工作內容越具重複性、標準化程度越高,部屬越容易管理,控制幅度可以越大。
  • 主管授權越充分,部屬越能自主處理業務,主管負擔減輕,控制幅度通常可以越大。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各選項所描述的因素,觀察該因素與控制幅度之間是正相關或負相關:

  • 增加主管監督困難度的因素,會使控制幅度縮小。
  • 降低主管監督負擔的因素,會使控制幅度擴大。

其中,「充分授權」會減少主管逐一核准、指揮與監督的必要,因此應有助於擴大控制幅度。選項若說「充分授權使控制幅度變小」,即與管理原理不符。

選項分析

(A) 組織變動越快,控制幅度越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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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近年公共行政發展,有所謂「黑堡宣言」(Blacksburg Manifesto),其主張行政人員的角色應為下列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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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行政學發展理論」中**黑堡宣言(Blacksburg Manifesto)**對公共行政人員(常任文官)角色定位的核心主張。

  1. 背景脈絡:1980 年代初期(雷根總統執政時期),美國社會充斥著反官僚與貶抑公務員的聲浪(Bureaucrat Bashing)。以萬斯理(Gary Wamsley)、羅爾(John Rohr)、古德賽爾(Charles Goodsell)等學者為首,於 1983 年在維吉尼亞理工學院(位於黑堡)發表了《黑堡宣言》,旨在為常任文官體系重塑治理正當性與憲政地位。
  2. 核心角色定位:黑堡宣言主張行政人員並非盲目聽從政客命令的技術官僚,亦非被動的執行工具,而是具備專業素養與公共精神的積極治理者,應扮演:
  • 憲政秩序與價值的捍衛者(捍衛憲政體制,宣誓效忠憲法而非個別政黨)
  • 公共利益的受託者/守護者(超越派系利益,維護公眾長遠福祉)
  • 賢明少數與審議參與者(具備專業智慧,參與政策審議)
  • 社會對話的促進者(搭建公民與政府溝通的橋樑)

解題方法

從「行政學規範性理論與行政正當性」切入: 黑堡宣言最顯著的理論特色,即為學者羅爾(John A. Rohr)所強調的「行政人員是憲法體制的正當代理人與維護者」。在四大選項中,唯有**「憲政精神的捍衛者」**完全契合黑堡宣言賦予行政人員崇高、具備正當性與規範價值之角色期待。


選項分析

  • (A) 既得利益的守護者:【錯誤】 黑堡宣言強調行政人員應超越特定政客、政黨或利益團體的私利,扮演「公共利益的守門人與受託者」,極力反對官僚淪為既得利益團體的俘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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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題2 分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立法院對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應如何行使?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中關於立法院對「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之提案門檻、決議門檻及後續審理機關之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 法源依據: 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第 7 項規定:「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第一百條及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有關規定。」
  • 審理機關: 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第 4 項規定,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事項。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需掌握立法院對總統、副總統行使彈劾權的三大關鍵要件:

  1. 提議門檻:全體立法委員 12\frac{1}{2} 以上。
  2. 決議門檻:全體立法委員 23\frac{2}{3} 以上。
  3. 處理機關:決議通過後,係「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憲法法庭)」,而非移送監察院。

將上述三項條件綜合檢視,即可快速鎖定正確選項。


選項分析

  • (A) 錯誤:提議門檻(12\frac{1}{2})與決議門檻(23\frac{2}{3})均正確,但彈劾正副總統係「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非「向監察院提出」。對一般公務員之彈劾始由監察院提出;正副總統彈劾權自修憲後已專屬立法院發動並由大法官審理。
  • (B) 錯誤:決議門檻應為全體立法委員「23\frac{2}{3} 以上」,非「12\frac{1}{2}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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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題2 分

依《憲法》第 23 條規定,下列何者非屬該條規定得以法律限制人民自由權利之事由?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中華民國憲法》第 23 條之基本權利限制要件(包含公益目的要件、法律保留原則與比例原則)。(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該條文自公布施行以來未曾修正)

依《憲法》第 23 條規定: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憲法列舉保障人民之各項自由權利並非絕對不可限制,但國家若欲以法律予以限制,必須符合上述「四大公益事由」之一,且符合「比例原則」(所必要者)及「法律保留原則」(得以法律限制之)。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記憶與關鍵字比對題型。解題切入點在於精確掌握《憲法》第 23 條所明列之「四大公益限制事由」:

  1. 防止妨礙他人自由
  2. 避免緊急危難
  3. 維持社會秩序
  4. 增進公共利益

透過法條原文逐字對照,即可辨識出選項中被偷換關鍵字的干擾項目。


選項分析

  • (A) 增進公共利益:屬憲法第 23 條明定事由。當國家為追求整體社會之重大利益時,得依法限制人民特定自由權利,故不選。
  • (B) 維持社會風俗:非屬憲法第 23 條明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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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題2 分

下列何者屬於母法與子法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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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法學緒論中法律的分類概念,特別是「母法與子法」的定義與判定,並與「實體法與程序法」、「普通法與特別法」進行辨析(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及法學通論為準):

  1. 母法與子法(授權關係/位階關係):
  • 母法:指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且具有授權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之依據。
  • 子法:指行政機關依據母法之具體或概括授權,所訂定之法規命令(如《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3 條所定之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準則)。子法之效力不得牴觸母法。
  1. 實體法與程序法(規範內容關係):
  • 實體法:規定權利義務實體內容之法律(如民法、刑法)。
  • 程序法:規定實現權利義務或進行訴訟程序之法律(如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
  1. 普通法與特別法(適用範圍關係):
  • 就同一事項,適用範圍較廣者為普通法;針對特定人、事、時、地而為規範者為特別法(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

解題方法

  1. 鎖定關鍵特徵:尋找選項中具有「法律(母法)與其依授權所制定之施行細則/法規命令(子法)」關係的組合。
  2. 逐項排除混淆分類:辨識各選項屬於「實體 vs. 程序」或「普通 vs. 特別」,精準鎖定母子法配對。

選項分析

  • (A) 錯誤(實體法與程序法之關係):
  • 《刑法》規範犯罪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刑罰、保安處分),屬於實體法。
  • 《刑事訴訟法》規範國家追訴、審判犯罪及執行刑罰之程序,屬於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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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題2 分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法律明定:「本法自公布日施行。」若其公布日為 110 年 7 月 1 日,則生效日期為下列何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1. 法規生效日之計算標準: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相關條文迄今未修正)。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3 條規定:「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
  2. 始日算入原則(釋字第 161 號): 依司法院釋字第 161 號解釋意旨,《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3 條所定「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發生效力」,係指自公布或發布之當日起算(始日算入)至第三日發生效力,排除《民法》第 120 條第 2 項「始日不算入」之普通原則。

解題方法

法規明定「自公布日施行」,且公布日期為 110 年 7 月 1 日。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3 條及釋字第 161 號解釋之規定,計算步驟如下:

  • 第 1 日:110 年 7 月 1 日(公布當日即為起算之第 1 日,始日算入)
  • 第 2 日:110 年 7 月 2 日
  • 第 3 日:110 年 7 月 3 日(法規正式發生效力之日)

因此,該法規之生效日期為 110 年 7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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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題2 分

下列機關中,何者非隸屬於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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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我國五權分立體制下「國家機關之組織隸屬關係」,重點在於區分司法院與考試院之掌理事項及其下設機關。 依《中華民國憲法》及《司法院組織法》規定,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而《考試院組織法》則規定公務人員之保障與培訓屬於考試院之職掌。

說明:本題涉及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為準。


解題方法

解題切入點為區分司法院與考試院的組織職掌:

  1. 司法院轄下機關主要涵蓋各類「法院」與負責司法審判、懲戒之機關(如普通法院、行政法院、懲戒法院等)。
  2. 考試院轄下機關則包含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訓會)及公務人員退休撫恤基金管理局。

因此,只要辨識出選項中何者屬於考試院之附屬機關,即可快速找出答案。


選項分析

  • (A)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隸屬於司法院。 掌理公務員之懲戒事項。 提醒:現行法已修正。民國 109 年 7 月 1 日《懲戒法院組織法》施行後,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已改制為「懲戒法院」,機關名稱雖有變更,但組織體系仍隸屬於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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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題2 分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3 條規定,各機關發布命令之名稱,下列何者非屬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中央法規標準法》中關於行政命令法定名稱之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亦同)。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3 條規定:

「各機關發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質,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

本條明確列舉了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時得使用的 7 種法定名稱。


解題方法

本題為國家考試與國營事業招考中最基礎且高頻出現的法條記憶題,解題切入點在於直接比對法條明文列舉之 7 種法定命令名稱:

  1. 規程:對機關內部組織、事務分配等擬訂之命令。
  2. 規則:對特定業務所擬訂之命令。
  3. 細則:對法律施行之細節性、技術性事項所擬訂之命令。
  4. 辦法:對特定事項之執行程序、方法等所擬訂之命令。
  5. 綱要:對一定原則或要項所擬訂之命令。
  6. 標準:對一定數據、技術規格或具體客觀標準所擬訂之命令。
  7. 準則:對一定規範之基準或指導方向所擬訂之命令。

只要將選項名稱與法定 7 種名稱核對,即可找出非屬法定名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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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題2 分

依《行政程序法》第 114 條規定,下列何者屬行政處分之瑕疵得以補正之情形?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考查行政處分瑕疵之法律效果,重點在於區分「行政處分之無效」與「得補正之瑕疵行政處分」。解題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之《行政程序法》規定為準(現行法規定亦相同):

  1. 行政處分之無效(《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行政處分若具有重大且明顯之瑕疵(如:無法辨識處分機關、內容違背公序良俗、客觀上對任何人均不能實現等),屬於「絕對無效」,自始、當然、確定不生效力,無法透過事後補正使其恢復合法性。
  2. 瑕疵行政處分之補正(《行政程序法》第 114 條):僅限於「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且非屬第 111 條無效情形之行政處分,在符合法條明文列舉的 5 種特定事由時,得於法定救濟程序終結前進行事後補正,消除該程序瑕疵。

解題方法

本題切入點為法條對照與瑕疵效果劃分:

  1. 先審查是否無效:檢查選項是否屬於《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列舉之無效事由。若屬無效處分,因其自始無效,絕無補正空間。
  2. 再審查是否屬得補正事由:對照《行政程序法》第 114 條第 1 項所列舉之 5 種「得補正」程序瑕疵事由(當事人事後提出申請、事後補記理由、事後其他機關參與、事後委員會決議、事後給與陳述意見機會),精確定位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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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題2 分

有關《行政罰法》規定之行政罰,下列何者非屬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考查《行政罰法》中「行政罰」之法定種類劃分,以及「行政罰」(針對過去違反義務行為之裁罰性處分)與「行政執行」(督促實現現存義務之強制手段)在法律性質上的關鍵差異。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內容亦同),依《行政罰法》第 1 條與第 2 條規定,行政罰除了最常見的財產罰(如罰鍰、沒入)外,其他種類行政罰分為四大類:

  1. 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如限制或停止行為、命令歇業或停業、禁止為特定行為等。
  2. 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如撤銷或廢止許可或登記、吊銷證照、強制拆除等。
  3. 影響名譽之處分:如公布姓名或名稱、公布照片或相類處分。
  4. 警告性處分:如警告、勸導、記點、記銘或相類處分。

相對地,「停止供水供電」(斷水斷電)規範於《行政執行法》第 28 條第 2 項第 4 款,法律性質屬於行政執行手段中的「直接強制方法」,目的在於直接施以實力貫徹行政目的,促使相對人履行義務,非屬《行政罰法》所規定之行政罰。


解題方法 解題切入點在於區分「裁罰性處分」(行政罰)與「執行性手段」(行政執行):

  1. 檢視題目詢問何者「非屬」《行政罰法》規定之行政罰。
  2. 比對《行政罰法》第 2 條列舉之裁罰種類(命令歇業、公布姓名等)與第 1 條(罰鍰)。
  3. 辨識出「停止供水供電」屬於《行政執行法》第 28 條之直接強制執行方法,進而精準選出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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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題2 分

某甲因違規停車被處以新臺幣 600 元罰鍰,試問如某甲欲提起行政訴訟,應向何法院為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訴訟法中「交通裁決事件」之救濟程序與管轄法院判斷(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1. 事件性質判定:某甲因「違規停車」被處以 600 元罰鍰,屬於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作之行政裁罰。不服此裁決所提起之行政訴訟,適用《行政訴訟法》關於「交通裁決事件程序」之規定。
  2. 命題當年管轄法院:依民國 111 年當時之《行政訴訟法》第 237 條之 1 與第 237 條之 2 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之第一審行政訴訟,由原告或被告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提醒:現行法已修正。自民國 112 年 8 月 15 日起實施行政訴訟三級二審新制,廢除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交通裁決事件改由「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管轄。)


解題方法

  1. 第一步:識別訴訟類別 違規停車罰鍰屬於交通裁決處分。依《行政訴訟法》規定,因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裁決提起訴訟者,歸類為「交通裁決事件」。
  2. 第二步:定位適用之審判庭 依民國 111 年法規,交通裁決事件採簡易與便利民眾訴訟原則,專由第一審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非由一般民事庭、刑事庭或高等行政法院通常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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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題2 分

依《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規定,直轄市法規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課處罰鍰,其金額上限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法規基準聲明: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現行《地方制度法》規定與命題當年一致,未作修正)。


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考查《地方制度法》中關於「自治法規訂定行政罰」之法定權限與裁罰上限。地方自治團體在制定直轄市法規或縣(市)規章時,雖得針對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為訂定行政罰,但為落實法治國原則並保障人民權益,法律特別對「罰鍰金額」訂有明確的法定最高限額。


解題方法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3 項規定:

「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但罰鍰之數額,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

解題關鍵在於記憶法條中對自治法規罰鍰上限之明確規定:上限即為新臺幣 10 萬元。故本題直接對應條文但書規定,應選擇選項 (A)。


選項分析

  • (A) 新臺幣 10 萬元:【正確】符合《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3 項但書規定,自治法規得規定處以罰鍰之最高數額即為新臺幣 1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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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題2 分

依《民法》第 78 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為之單獨行為,其效力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現行《民法》第 12 條已將成年年齡修正為 18 歲,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滿 7 歲未滿 18 歲,但《民法》第 78 條之條文內容與法律效果未變。)

本題旨在考查《民法》中關於「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法律行為時之效力體系,特別是區分「單獨行為」與「契約行為」在未得法定代理人允許時的法律效果差別:

  1. 單獨行為:依《民法》第 78 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為之單獨行為,無效。
  2. 契約行為:依《民法》第 79 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即效力未定)。

解題方法

本題為法條記憶與法律概念辨析題,解題切入點如下:

  1. 確認行為主體與條件:主體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條件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
  2. 辨識法律行為類型:題目明確指出該行為為「單獨行為」(即憑單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並生效之法律行為,如拋棄權利、解除契約、撤銷意思表示等)。
  3. 對照民法直接規定:依《民法》第 78 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為之單獨行為,無效。」
  4. 得出結論:其法律效力確定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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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題2 分

依《民法》規定,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為下列何種契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所定的典型契約,關鍵在於辨識契約標的:

《民法》第 490 條規定,承攬是指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

題幹所述「完成一定之工作」及「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與承攬契約的法定定義完全相符。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抓住兩個要件:

  1. 一方負有完成「一定工作」的義務。
  2. 他方於工作完成後,才負給付報酬的義務。

此類契約重點在於「工作成果」是否完成,而非單純提供勞務、處理事務或從事交易。題幹明確表示報酬以工作完成為條件,因此應依《民法》第 490 條判斷為承攬契約。

選項分析

  • (A) 僱傭:錯誤。 依《民法》第 482 條,僱傭是指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僱傭重點在於持續提供勞務,並具有受僱主指揮監督的特性,不以完成特定工作成果為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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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題2 分

甲男未婚,父母雙亡。其依法立遺囑將其全數財產新臺幣(下同)600 萬元贈與女友乙女。甲男尚有姊姊丙與弟弟丁。試問:甲男死亡後,下列關於甲男遺產繼承之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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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點為:

  1. 法定繼承人之繼承順序與應繼分。
  2. 遺囑自由處分財產的限制:特留分。
  3. 特留分遭侵害時,受侵害繼承人得行使扣減權。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依民法第 1138 條,繼承順序為:

  • 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
  • 第二順位:父母
  • 第三順位:兄弟姊妹
  • 第四順位:祖父母

甲未婚、無子女,且父母均已死亡,因此由第三順位的姊姊丙、弟弟丁繼承。

依民法第 1223 條,兄弟姊妹的特留分為其應繼分的三分之一。

解題方法

甲的遺產總額為 600 萬元,丙、丁各為法定繼承人,兩人的法定應繼分相同:

600÷2=300萬元600 \div 2 = 300\text{萬元}

兄弟姊妹的特留分為應繼分的三分之一,因此:

300×13=100萬元300 \times \frac{1}{3}=100\text{萬元}

丙、丁各有 100 萬元的特留分,兩人合計:

100+100=200萬元100+100=200\text{萬元}

甲雖以遺囑將全部財產贈與乙,但遺囑處分不得侵害丙、丁的特留分。乙可取得扣除丙、丁特留分後的剩餘財產:

600−100−100=400萬元600-100-100=400\text{萬元}

因此,乙得 400 萬元,丙、丁各得 100 萬元。

這裡的「乙得 400 萬元」是指丙、丁行使特留分扣減權後的結果。乙並非甲的法定繼承人,而是遺囑指定的受遺贈人。

選項分析

(A) 丙、丁各得 300 萬元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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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題2 分

依《民法》第 203 條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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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民法》第 203 條所定的「法定利率」。

依民國 111 年《民法》第 203 條規定: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因此,當債務具有利息給付義務,但契約沒有約定利率,法律也沒有另外規定時,直接適用法定週年利率 5%。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題幹條件逐一對照《民法》第 203 條:

  1. 題目指出是「應付利息之債務」。
  2. 題目指出「利率未經約定」。
  3. 題目指出「無法律可據」。

三項要件全部符合《民法》第 203 條,因此適用法定週年利率:

5%=51005\% = \frac{5}{100}

若本金為 PP 元,計算一年利息的公式為:

利息=P×5%×1利息 = P \times 5\% \times 1

例如本金為 10,000 元,經過一年所生利息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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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題2 分

依《民事訴訟法》第 487 條規定,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幾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民事訴訟法》第 487 條所規定的「抗告期間」。

抗告是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對法院所作的裁定表示不服,請求上級法院審查的救濟程序。依民國 111 年《民事訴訟法》第 487 條規定,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的不變期間內為之。

所謂「不變期間」,是指法律明定、原則上不得由法院任意延長或縮短的期間。期間經過而未合法提起抗告,通常會發生抗告逾期而不合法的效果。

解題方法

本題直接依《民事訴訟法》第 487 條判斷:

抗告期間=裁定送達後 10 日\text{抗告期間}=\text{裁定送達後 }10\text{ 日}

因此,裁定合法送達後,當事人必須在 10 日的不變期間內提起抗告,正確答案為 (B)。

本題不涉及期間起算日、送達方式或期間末日遇假日等進階問題,重點是記憶法條所定的「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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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題2 分

依《民事訴訟法》規定,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依下列何種程序為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民事訴訟法》第八編「保全程序」中,各類保全制度之法定標的與適用要件(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相關條文至今適用)。

  • 假扣押之定義與要件:依《民事訴訟法》第 522 條第 1 項規定:「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
  • 保全程序的核心精神:在取得終局執行名義(如確定判決)前,為防止債務人隱匿、移轉財產或脫產,預先由法院扣押其財產,以確保將來能順利受償。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的切入點在於區分「保全之請求性質(標的)」與「程序制度類型」:

  1. 確認請求性質:題目明確指出為「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
  2. 確認程序目的:旨在「欲保全強制執行」(屬於保全程序)。
  3. 對應法條定性:在民事訴訟法各類程序中,專門針對金錢請求保全執行者為「假扣押」;針對金錢以外請求者為「假處分」;針對具爭執之法律關係定暫時狀態者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選項分析

  • (A) 假扣押:【正確】。 依《民事訴訟法》第 522 條第 1 項規定,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為防範債務人脫產以保全將來的金錢強制執行,得聲請法院為假扣押裁定並據以查封其財產。
  • (B) 假處分:【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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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題2 分

依《著作權法》第 3 條規定,以言詞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係指下列何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著作權法》中關於各類「公開利用行為」之法定定義(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依《著作權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 公開口述:指以言詞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此權利主要針對語文著作(例如:公開演講、詩歌朗誦、說書等行為)。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定義記憶題,切入點為抓取題幹中的關鍵字「以言詞或其他方法」:

  1. 題幹明確強調以「言詞(口頭言語)」向公眾傳達著作,對應法條定義即為「公開口述」。
  2. 解題時須清晰區分「口述」、「演出」、「播送」與「展示」四種不同公開行為的法意與媒介差異。

選項分析

  • (A) 錯誤:依《著作權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9 款,公開演出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其核心要素為「現場公眾」與「表演行為」(適用音樂、戲劇、舞蹈著作等)。
  • (B) 錯誤:依《著作權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7 款,公開播送指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聲音或影像。其核心要素為透過「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廣播系統」傳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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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題2 分

依《勞動基準法》第 7 條規定,雇主對於勞工名卡,應保管至何時?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動基準法》第 7 條有關「勞工名卡」的保存期限。雇主應置備勞工名卡,記載勞工基本資料、到職日期、工資、勞動契約及其他相關事項,並依法保存。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勞動基準法》第 7 條規定:勞工名卡應保管至勞工離職後 5 年。

解題方法

直接抓取法條中的時間規定:

保存期間=勞工離職後 5 年\text{保存期間}= \text{勞工離職後 5 年}

因此,選項中符合「離職後 5 年」者,即為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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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題2 分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多久之產假?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5 條第 1 項所定的「產假」期間。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 8 星期之產假。

解題方法

直接辨識法條規定即可:

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之產假=8星期\text{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之產假}=8\text{星期}

因此,選項中符合《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者為 8 星期。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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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題2 分

依《刑法》第 23 條規定,下列有關正當防衛之敘述何者有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法》第 23 條之正當防衛: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權利者,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正當防衛須具備:

  1. 存在「現在不法之侵害」。
  2. 防衛對象為自己或他人之權利。
  3. 行為具有防衛意思。
  4. 防衛行為未逾越必要程度。

若符合正當防衛要件,法律效果為「不罰」;若防衛行為過當,則「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解題方法

本題問「何者有誤」,直接對照《刑法》第 23 條文字即可。尤其要注意「正當防衛成立」與「防衛過當」的法律效果不同:

  • 正當防衛成立:不罰。
  • 防衛過當: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因此,只要找出將「減輕或免除」錯寫成「僅得減輕」的選項,即可判斷答案。

選項分析

(A) 防衛行為過當者,僅得減輕其刑。

錯誤。《刑法》第 23 條明定,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並非僅能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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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所稱之公務員?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法》第10條第2項「公務員」的法律定義。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為準,刑法所稱公務員,主要包括:

  1. 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且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2. 其他依法令從事公共事務,且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3. 受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刑法上的公務員採「職務與功能」判斷,不是只要任職於政府機關或國營事業,就當然屬於刑法上的公務員。

解題方法

逐一檢查各選項是否具備下列要件:

  • 是否依法令任職或執行職務;
  • 是否具有法定職務權限;
  • 是否從事公共事務;
  • 如非機關正式人員,是否受政府機關依法委託辦理公共事務。

具有公權力性質及法定職務權限者,通常屬於刑法第10條第2項公務員;單純從事技術、修繕或一般勞務工作者,則不因服務於國營事業而當然成為刑法上的公務員。

選項分析

(A) 進行審判之法官:正確,屬於公務員

法官依法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並依法行使審判職權。審判權具有高度公權力性質,且法官具有明確的法定職務權限,因此屬於刑法第10條第2項所稱之公務員。

(B) 台電公司修繕人員:錯誤,非屬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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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題2 分

依《刑事訴訟法》第 349 條規定,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幾日內為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刑事訴訟法》第 349 條所規定的刑事案件上訴期間。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刑事案件提起上訴,原則上應於判決送達後 10 日內為之。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所提起的上訴,亦具有上訴效力。

解題方法

直接依題目指定的《刑事訴訟法》第 349 條判斷:

上訴期間=10日\text{上訴期間}=10\text{日}

因此,考生只要掌握「刑事判決上訴期間」與「行政訴訟、民事訴訟期間」有所區別,即可選出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 (A) 5 日:錯誤。 民國 111 年《刑事訴訟法》第 349 條所定的判決上訴期間不是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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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刑事訴訟法》第 31 條規定,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之情形?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NOTE]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刑事訴訟法》第 31 條於民國 112 年雖有部分條文文字之微調與增修,但本題所涉及之強制辯護核心要件與身分規範要件並無改變。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刑事訴訟法》第 31 條第 1 項之「強制辯護」(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時,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其辯護)之法定事由。

為維護公平審判並保障被告在訴訟法上的實質有效辯護權,法律特別針對涉及重罪、重大案件,或具有特定弱勢身分而防禦能力不足之被告,強制規定在審判中必須有辯護人協助。


解題方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31 條第 1 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

  1. 重罪案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第 1 款)。
  2. 重大案件: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第 2 款)。
  3. 意思溝通/陳述障礙:被告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第 3 款)。
  4. 特定文化身分保護:被告具原住民身分,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者(第 4 款)。
  5. 經濟弱勢聲請:被告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而聲請指定者(第 5 款)。
  6. 其他審判長裁量:其他審判長認為有必要者(第 6 款)。

解題時,比對各選項與法條構成要件,檢驗身分與案件條件是否精確符合法定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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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9 題2 分

依《公司法》第 317 條第 1 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中反對公司合併案之股東,除於股東會中為反對之表示及放棄表決權外,並得行使下列何種權利?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之《公司法》為準,測驗重點在於**股份有限公司「異議股東股份收買請求權」**之法定規範。

  1. 法條依據: 依《公司法》第 317 條第 1 項規定:「公司依第 316 條之 2 第一項至第三項以外之規定為合併之決議時,出席股東在集會前或集會中,以書面表示異議,或以口頭表示異議經紀錄,放棄表決權者,得請求公司按當時公平價格,收買其所有之股份。」
  2. 立法意旨: 公司合併屬於重大變更公司體質及營運方向之行為。多數決通過合併案時,為兼顧企業併購之順利進行,並保障不願承擔合併風險之少數異議股東,法律賦予其合理的退場機制,使其得以公平價格將股份賣回給公司。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可從法條文義與股東身分保護機制切入:

  1. 認明行為性質:本題涉及「股份有限公司合併案」,屬於公司重大變更事項。
  2. 鎖定法律效果:少數股東若對合併案持反對立場,並依法表示異議且放棄表決權,其法定救濟途徑即為「請求公司收買其持有之股份」(異議股東股份收買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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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 題2 分

依《票據法》規定,本票欠缺下列哪一記載事項者,其票據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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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票據法》中關於本票記載事項之性質與效力(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亦同):

  1. 票據要式性與無效原則:依《票據法》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但本法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2. 本票記載事項之分類:
  • 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法律規定必須記載,若欠缺且法律無補充規定者,票據無效(如:發票年、月、日、表明本票之文字、一定之金額、無條件擔任支付、發票人簽名)。
  • 相對必要記載事項:法律雖規定應記載,但若欠缺,法律設有擬制(推定)之補充規定,票據依然有效(如:到期日、受款人、發票地、付款地)。

解題方法

解題關鍵在於檢驗各選項是否屬於《票據法》第 120 條設有「法定補充規定」之事項:

  • 若法條設有「未載……者,視為/以……為……」等補充規定,則該事項欠缺時票據仍為有效(相對必要記載事項)。
  • 若法條未設補充規定,依第 11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該欠缺事項將導致票據無效(絕對必要記載事項)。

選項分析

  • (A) 發票年、月、日(正確): 《票據法》第 120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發票年、月、日為應記載事項,且全法並無「未載發票年月日」之補充救濟規定。若欠缺發票年、月、日,依《票據法》第 11 條第 1 項本文,該本票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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