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導遊領隊專技普考 外語領隊人員(法語) 領隊實務(二) 考古題詳解
第 1 題2 分
旅館業未依《旅館業管理規則》規定辦妥責任保險,經主管機關限於 1 個月內辦妥投保,屆期未辦妥者,依《發展觀光條例》規定,得處下列何者之罰鍰額度,並得廢止其登記證?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旅館業未依規定辦理責任保險時,依命題當年《發展觀光條例》及相關裁罰基準所適用的罰鍰額度,以及屆期未辦妥投保的法律效果。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發展觀光條例》第 57 條第 3 項,旅館業未依規定辦理責任保險,經主管機關限期辦妥投保而屆期仍未辦妥者,得廢止其登記證。題目所問罰鍰額度,依當時《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所列旅館業裁罰基準,是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關鍵事實:「旅館業」、「未辦妥責任保險」、「限於 1 個月內辦妥」、「屆期未辦妥」、「得廢止登記證」。這些條件指向旅館業責任保險的裁罰規定。
接著辨認題目問的是罰鍰的具體裁罰額度,不是只問《發展觀光條例》條文所定的罰鍰範圍。依命題當年的裁罰基準,對應額度為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並得廢止登記證。
選項分析
- (A) 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正確。符合民國 107 年旅館業未辦妥責任保險的裁罰基準,且屆期未辦妥得廢止登記證。
- (B) 新臺幣 5 萬元以上 25 萬元以下:錯誤。不是本題所涉旅館業責任保險違規的命題年度裁罰額度。
第 2 題2 分
依《發展觀光條例》規定,民間機構經營特定觀光事業之貸款經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者,中央主管機關為配合發展觀光政策之需要,得洽請相關機關或金融機構提供優惠貸款,下列何者不屬之?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發展觀光條例》中關於政府推動觀光政策時,針對特定觀光產業提供「專案優惠貸款」之法定適用主體。
- 法源依據: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依當時《發展觀光條例》第 49 條第 1 項規定:「民間機構經營觀光遊樂業、觀光旅館業、旅館業之貸款,經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者,中央主管機關為配合發展觀光政策之需要,得洽請相關機關或金融機構提供優惠貸款。」(現行法該項規定之適用對象與內容完全一致,未做更動)。
- 立法意旨:觀光遊樂業與各類住宿設施屬於「重資產、高資本支出」之硬體建設,土地購置、工程興闢與設施維護成本龐大且回收期長,故條文明定得報請行政院核定提供優惠貸款;反之,旅行業屬「輕資產、服務型」仲介業,非此條款之適用對象。
解題方法
本題解題切入點包含「法條列舉排除」與「產業資本型態分析」:
- 法條嚴格列舉對照: 《發展觀光條例》第 49 條採列舉規定,法定得享有行政院核定優惠貸款之主體僅有三者:
- 觀光遊樂業
- 觀光旅館業
- 旅館業 法條並未包含「旅行業」與「民宿」。
- 產業經濟特質辨析: 由資本需求角度思考,旅行業的營運核心在於遊程規劃、票券代售與履約服務,其法令管制著重於「資本額最低門檻」與「繳納營業保證金」(《發展觀光條例》第 31 條),並不具備興建大規模遊憩或住宿硬體設施的需求,因此政策性專案優惠融資自然排除旅行業。
選項分析
- (A) 觀光遊樂業:錯誤(屬於得提供優惠貸款之對象)。 觀光遊樂業需投入鉅額資金開發主題園區、遊樂機械與休閒設施,為《發展觀光條例》第 49 條第 1 項明定之適用主體。
- (B) 觀光旅館業:錯誤(屬於得提供優惠貸款之對象)。
第 3 題2 分
依《發展觀光條例》規定,旅行業有詐騙旅客行為者,應處罰鍰之範圍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發展觀光條例》對旅行業詐騙旅客行為的罰鍰範圍。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該條例第 53 條第 1 項規定,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有詐騙旅客等行為者,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違規行為「旅行業詐騙旅客」,對照《發展觀光條例》第 53 條第 1 項的罰鍰區間,即可判斷下限為 3 萬元、上限為 15 萬元。題目未提及「情節重大」,因此適用一般罰鍰範圍。
選項分析
- (A) 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錯誤。 不是詐騙旅客的法定罰鍰區間,容易與其他違規態樣的罰則混淆。
- (B) 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正確。 符合命題當年《發展觀光條例》第 53 條第 1 項規定。
第 4 題2 分
為保障旅遊消費者權益,依《發展觀光條例》規定,下列旅行業所發生情事,何者不是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發展觀光條例》第 43 條「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之旅行業情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條文列有:保證金被法院扣押或執行、受停業處分或廢止旅行業執照、自行停業、解散、經票據交換所公告為拒絕往來戶,以及未依規定辦理履約保證保險或責任保險等情事。
判斷重點是核對選項的事由是否落在條文列舉範圍內,並留意條文所稱「拒絕往來戶」的對象是旅行業本身,而非其負責人。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第 43 條列舉的公告事由。若選項把條文中的主體或要件改動,就不是條文明定的公告情事。
選項分析
- (A) 受停業處分或廢止旅行業執照者:錯誤選項。 這是第 43 條明列的公告事由,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
- (B) 保證金被法院扣押或執行者:錯誤選項。 這也是條文明列的公告事由。
- (C) 負責人經票據交換所公告為拒絕往來戶:正確答案。 條文所列的是「經票據交換所公告為拒絕往來戶者」,公告對象為旅行業;選項改成「負責人」經公告,並非條文明列的情形,因此不是該條所稱得公告的事由。
第 5 題2 分
依《旅行業管理規則》規定,旅行業組織、名稱、種類、資本額、地址、代表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之變更,應於變更後最遲多久期限內向交通部觀光局申請核准?
核心觀念
本題考《旅行業管理規則》對旅行業重要事項變更的申請期限。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旅行業的組織、名稱、種類、資本額、地址、代表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變更,應於變更後 15 日內 向交通部觀光局申請核准。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列舉的是旅行業登記事項的變更,再從法規規定找出其申請期限。題目問「變更後最遲多久」,依規定期限為 15 日,因此選 (B)。
選項分析
- (A) 10 日:錯誤。 法規規定的期限不是 10 日。
- (B) 15 日:正確。 旅行業上述事項變更後,應於 15 日內申請核准。
- **(C) 20 日:錯誤。
第 6 題2 分
依《旅行業管理規則》規定,甲種旅行業未取得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足以保障旅客權益之觀光公益法人會員資格者,辦理旅客出國及國內旅遊業務時,應投保履約保證保險,其投保最低金額為多少?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旅行業管理規則》中關於旅行業投保「履約保證保險」之法定最低金額規範(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之履約保證保險額度架構亦維持相同規定)。 旅行業依規定辦理出國或國內旅遊業務時,均須投保履約保證保險;法規依旅行業種類(綜合、甲種、乙種)及是否加入「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足以保障旅客權益之觀光公益法人(即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會員,訂定不同之投保金額門檻。
解題方法 解題切入點分為兩步驟:
- 確認旅行業種類:題目指定為「甲種旅行業」。
- 確認會員資格條件:題目明定為「未取得」觀光公益法人會員資格者,因此適用一般法定額度(標準較高),不得享有加入品保協會後之調降優惠金額。
依《旅行業管理規則》第 53 條第 1 項規定,旅行業未取得觀光公益法人會員資格者,投保履約保證保險之最低金額如下:
- 綜合旅行業:新臺幣 6,000 萬元。
- 甲種旅行業:新臺幣 2,000 萬元。
- 乙種旅行業:新臺幣 800 萬元。
故甲種旅行業未具會員資格者,法定最低投保金額為新臺幣 2 千萬元。
選項分析
- (A) 錯誤:新臺幣 5 百萬元是甲種旅行業「已取得」觀光公益法人會員資格(品保會員)時的優惠投保最低金額,並非未取得資格者的金額。
- (B) 錯誤:法規中並無甲種旅行業履約保證保險新臺幣 1 千萬元的規定,此為混淆選項(容易與旅行業「保證金」或分公司增加金額等數額混淆)。
- (C) 正確:依《旅行業管理規則》第 53 條第 1 項第 2 款,甲種旅行業未取得觀光公益法人會員資格者,投保履約保證保險之最低金額為新臺幣 2 千萬元。
- (D) 錯誤:新臺幣 4 千萬元是「綜合旅行業」取得觀光公益法人會員資格時的投保最低金額,非甲種旅行業之規定。
第 7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是《旅行業管理規則》所指之緊急事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旅行業管理規則》所稱的「緊急事故」範圍。判斷重點是:事故是否屬於旅遊途中發生的重大突發事件,例如天災、暴動等,並造成旅客傷亡或旅行團滯留國外。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中的事件類型與結果:
- 火山爆發、地震屬天災;暴動屬重大突發事件。
- 購物遭詐騙雖是旅客權益受損事件,但不屬本題所指的緊急事故類型。
因此,找出與天災、暴動造成傷亡或滯留情形不同的選項,即可作答。
選項分析
(A) 因火山爆發致旅行團滯留國外:錯誤選項。 火山爆發屬天災,且造成旅行團滯留國外,符合緊急事故的情形。
(B) 因地震致旅客傷亡:錯誤選項。 地震屬天災,並已造成旅客傷亡,屬緊急事故。
第 8 題2 分
依《旅行業管理規則》規定,申請經營旅行業,應於何時始可於營業處所懸掛市招?
核心觀念
本題考《旅行業管理規則》對旅行業設立程序及營業處所市招懸掛時點的規定。應注意,「核准籌設」、「完成公司登記」、「領取旅行業標章」與「領取旅行業執照」是不同階段;核准籌設不代表已取得正式營業資格。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設立程序判斷市招懸掛時點:旅行業須完成設立程序並領取旅行業執照,始得於營業處所懸掛市招。題目問的是「何時始可」,關鍵在於取得正式執照,而非籌設或登記階段。
選項分析
- (A) 交通部觀光局核准籌設後:錯誤。 核准籌設僅表示同意進入設立程序,尚未完成公司登記及旅行業執照核發,不能據此懸掛市招。
- (B) 完成公司登記後:錯誤。 公司登記使公司成立,但不等於取得經營旅行業的資格;仍須完成旅行業相關程序並領取執照。
- **(C) 領取旅行業標章後:錯誤。
第 9 題2 分
為便利自由行旅客旅遊,交通部觀光局輔導地方政府以熱門景點為軸心,結合多元交通運具與友善旅遊服務,串聯食、住、遊、購等產業優惠措施,整合包裝固定時段內不限交通運具搭乘次數的票卡,名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交通部觀光局輔導地方政府推出的旅遊票卡名稱及其產品特色。題幹描述的票卡以熱門景點為核心,整合多元交通運具、友善旅遊服務及食宿遊購優惠,並可在固定期間內不限次數搭乘交通運具,名稱為「臺灣好玩卡」。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兩個關鍵線索:
- 地方政府與熱門景點串聯:票卡整合地方景點、交通與周邊產業服務。
- 固定期間內不限次數搭乘:屬於旅遊套票或通行型產品的特色。
將這些特色與選項名稱比對,符合者為「臺灣好玩卡」。
選項分析
- (A) 臺灣好玩卡:正確。 符合題幹所述由觀光局輔導地方政府,以熱門景點為軸心整合交通及食宿遊購優惠,並提供固定期間內不限次數搭乘的票卡。
- (B) 臺灣一卡通:錯誤。 「一卡通」是電子票證名稱,主要功能是支付交通及小額消費;不是題幹所述整合地方旅遊服務與優惠的旅遊票卡。
第 10 題2 分
依《領隊人員管理規則》規定,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領隊人員考試及格,申請參加職前訓練之相關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主要測驗《領隊人員管理規則》中關於「領隊人員考試及格者申請參加職前訓練之申請程序與應備要件」。
依民國 107 年《領隊人員管理規則》第 5 條第 1 項規定:
「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領隊人員考試及格者,應檢附考試及格證書影本、繳交訓練費用,向交通部觀光局或其委託之有關機關、團體申請參加職前訓練,並依排定之訓練時間報到接受訓練。」
(註:現行法已修正,因行政院組織調整,「交通部觀光局」已改制為「交通部觀光署」,法規條文之主管機關名稱亦配合修正)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應備要件檢索型」試題。解題時直接核對法規所列之法定程序與應附項目:
- 應檢附文件及負擔:考試及格證書影本、繳交訓練費用。
- 受理申請對象:交通部觀光局(現為交通部觀光署)或其委託之機關、團體。
- 訓練義務:依排定之訓練時間報到接受訓練。
將選項逐一與上述法定要件比對,凡屬「法無明文規定」或「額外虛增限制」者,即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 (A) 應檢附考試及格證書影本:敘述正確。符合《領隊人員管理規則》第 5 條第 1 項之規定,申請時必須提出考試及格之證明文件(證書影本)。
- (B) 應檢附最近 3 個月內的健康檢查證明書:敘述錯誤(本題應選)。《領隊人員管理規則》通篇並無要求申請參加職前訓練時須檢附「健康檢查證明書」,此項純屬命題者移花接木自其他從業法規(如餐飲業、航空機組人員)之虛構干擾要件。
- (C) 向交通部觀光局或其委託之有關機關、團體申請:敘述正確。
第 11 題2 分
依《領隊人員管理規則》規定,領隊人員執業證有效期間最長為幾年?
核心觀念
本題考《領隊人員管理規則》對領隊人員執業證有效期間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領隊人員執業證有效期間最長為 3 年。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執業證「有效期間最長」多久,直接依該規則規定判斷即可,無須計算:最長期限為 3 年,因此選擇 3 年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12 題2 分
依《領隊人員管理規則》規定,參加領隊受訓人員在職前訓練期間,下列何者非應予退訓之情形?
核心觀念
本題考《領隊人員管理規則》關於參加領隊職前訓練人員「應予退訓」的規定。判斷關鍵是:選項所列情形是否屬於規則明定的退訓事由。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退訓事由。缺課超過規定比例、冒名參訓及檢附偽造資格文件,均屬應予退訓的情形;「重病」則不是本題所問的應予退訓事由,因此選 D。
選項分析
- (A) 缺課節數逾十分之一者:錯誤。 缺課節數逾全期訓練節數十分之一,屬應予退訓的情形。
- (B) 由他人冒名頂替參加訓練者:錯誤。 冒名參訓破壞訓練資格與秩序,屬應予退訓事由。
- **(C) 報名檢附之資格證明文件係偽造者:錯誤。
第 13 題2 分
依《領隊人員管理規則》規定,參加領隊人員職前訓練,因正當事由,經核准延期測驗者,應於最長多久期間內申請測驗?
核心觀念
本題考《領隊人員管理規則》中,參加領隊人員職前訓練者因正當事由,經核准延期測驗後,須在法定期限內申請測驗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核准延期測驗者,應於1 年內申請測驗。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條件:「因正當事由,經核准延期測驗」。這是在問核准延期後的申請期限,不是延期本身可延多久,也不是職前訓練的期限。依民國 107 年《領隊人員管理規則》的規定,期限為 1 年,因此選項 C 正確。
選項分析
第 14 題2 分
依《領隊人員管理規則》規定,參加領隊人員職前訓練,測驗成績不及格者,下列有關補行測驗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領隊人員管理規則》為準。 本題測驗的核心在於「領隊人員職前訓練的考核評量與補考機制」,法源依據為《領隊人員管理規則》第 7 條。考生須精確掌握職前訓練測驗的「及格基準分數」、「補行測驗之規定期限與次數」,以及「補測未過之處分效果」。
解題方法
本題為法規要件與數字記憶型考題,解題切入點在於拆解法條中的關鍵要件:
- 補測期限與次數:測驗成績不及格者,應於 7 日內 補行測驗 1 次。
- 及格分數門檻:職前訓練與補行測驗之及格標準皆為 70 分(非一般筆試常見的 60 分)。
- 法律效果:經補行測驗仍不及格者,不得結業(已繳費用不予退還,若欲取得證照須重新參訓)。
將「7 日」與「70 分」(即「雙 7」原則)代入題目各選項比對,即可迅速鎖定符合規定的答案。
選項分析
- (A) 正確:符合民國 107 年《領隊人員管理規則》第 7 條規定,參加職前訓練人員測驗成績不及格者,應於 7 日內補行測驗 1 次,以 70 分為及格;經補行測驗仍不及格者,不得結業。
- (B) 錯誤:期限應為「7 日內」而非「10 日內」;及格分數應為「70 分」而非「60 分」。
- (C) 錯誤:及格分數應為「70 分」,選項敘述為「60 分」係屬錯誤。
第 15 題2 分
經日語組領隊人員考試及訓練合格,再參加英語組領隊人員考試及格,其職前訓練之相關規定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領隊人員管理規則》關於「已完成一種外語領隊人員職前訓練,之後再考取另一種外語領隊資格」的訓練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經外語領隊人員考試及訓練合格,再參加其他外語領隊人員考試及格者,免再參加職前訓練。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幹的先後條件:考生已通過日語組考試並完成訓練,之後再通過英語組考試。兩者都是外語領隊人員類科,且英語組屬於「其他外語」;因此適用免再參加職前訓練的規定。題目問職前訓練安排,故選免訓練。
選項分析
- (A) 無需參加:正確。 已經完成日語組職前訓練,之後再考取英語組資格,依法免再參加職前訓練。
- (B) 仍需參加,全程上課:錯誤。 本題情形不必重複參加職前訓練。
第 16 題2 分
老陳報名參加旅行團後,因臨時有事改由老劉參加,如因而增加費用時,依《民法》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第 514 條之 4「第三人參加旅遊」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旅遊開始前,旅客得變更由第三人參加旅遊;旅遊營業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第三人因此成為旅客時,如增加費用,旅遊營業人得請求第三人給付。
本條當時規定如下:「旅遊開始前,旅客得變更由第三人參加旅遊。旅遊營業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第三人依前項規定為旅客時,如因而增加費用,旅遊營業人得請求其給付。」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情境:老陳已報名,旅遊開始前改由老劉參加,屬於旅客變更、由第三人承接參加旅遊。再依第 514 條之 4 判斷增加費用的請求對象:條文明定是成為旅客的第三人,也就是老劉。因此選擇旅行社得向老劉收取增加費用的選項。
選項分析
- (A) 旅行社不得增收費用:錯誤。 條文允許旅遊營業人就因第三人參加而增加的費用請求給付,並非一概不得增收。
- (B) 旅行社得向老陳收取所增加之費用:錯誤。 條文明定得請求給付的對象是依規定成為旅客的第三人;本題中是老劉。
第 17 題2 分
甲參加旅行團出國旅遊,在導遊安排的商店購買一罐深海魚油,當晚即發現這罐魚油已過期並告知領隊,依《民法》規定,旅行社應如何處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第 514 條之 11 的「旅遊營業人協助處理購物瑕疵」責任。依民國 107 年適用的規定,旅遊營業人安排旅客在特定場所購物,所購物品有瑕疵時,旅客得於受領商品後一個月內,請求旅遊營業人協助處理。
旅行社帶團至安排的商店購物,甲買到已過期的魚油,屬商品有瑕疵。甲當晚告知領隊,且仍在法定期間內,旅行社應協助甲向商店處理退換貨事宜。
解題方法
先確認兩個要件:第一,購物地點是否為旅行社安排的特定場所;第二,商品是否有瑕疵。本題兩者皆符合。再依《民法》第 514 條之 11,判斷旅行社負的是「協助處理」義務,而不是直接承擔商店的賣方責任。
因此,旅行社應協助甲向商店辦理退換貨,選 (C)。條文所稱協助處理,重點在協助旅客行使對商店的瑕疵擔保權利;法律並未規定旅行社必須自行買回商品或退還購物傭金。
選項分析
- (A) 以原價買回該罐深海魚油:錯誤。 旅行社的法定責任是協助處理瑕疵,不是代替商店買回商品。
- (B) 退還購物傭金:錯誤。 本題依《民法》第 514 條之 11 處理,法條要求協助處理商品瑕疵,並未規定以退還購物傭金作為處理方式。
- **(C) 協助甲向商店辦理退換貨:正確。
第 18 題2 分
依《民法》規定,下列事項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民法》第十八節之二「旅遊」(第 514 條之 1 至第 514 條之 12)之核心法規規範,重點在於旅客與旅遊營業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界線,包含「旅客變更權」、「旅遊內容變更之限制」、「時間浪費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以及「旅客之任意終止權及其賠償責任」。 (註: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民法》法規為準,該節條文自增訂施行以來至今均維持相同規範。)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標準法條記憶與文義理解題,解題切入點為「法條要件比對法」:
- 檢驗法律條文對於當事人權利行使是否設有「實質門檻」(如:正當理由、不得已之事由)。
- 檢驗當事人行使形成權(如終止權)時,是否負有法定對待給付或附隨義務(如損害賠償責任)。
- 掌握法規明文賦予的特殊請求權(如非財產上損害之「時間浪費」求償權),即可快速辨識正誤。
選項分析
-
(A) 錯誤 依《民法》第 514 條之 2 第 1 項規定:「旅遊開始前,旅客得變更由第三人參加。旅遊營業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法律賦予旅遊營業人於具備「正當理由」時(例如:出發在即無法及時辦妥第三人之簽證,或第三人之健康體能不符高山徒步行程等客觀限制)得拒絕變更。選項斷言「旅遊營業人不得拒絕」,忽略了法定之正當理由抗辯權,故屬錯誤。
-
(B) 錯誤 依《民法》第 514 條之 4 本文規定:「旅遊營業人非有不得已之事由,不得變更旅遊內容。」 旅遊契約成立後,雙方均受原約定拘束,營業人原則上無權片面變更行程,僅在發生天災、戰亂等「不得已之事由」時始得例外變更,絕非「得任意變更」,故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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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正確 依《民法》第 514 條之 8 規定:「因可歸責於旅遊營業人之事由,致旅遊未依約定之旅程進行者,旅客就其時間之浪費,得按日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其日數,不得超過依約定旅程所需之日數。」 此條為我國民法體系中極具特色之規定,例外承認「時間的浪費」屬於得請求金錢賠償之非財產上損害。
第 19 題2 分
依《民法》規定,旅行社因旅客之請求,應以書面記載交付旅客之事項,下列何者屬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旅遊契約中,旅客請求時,旅行社應以書面記載並交付的事項。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民法》第 514 條之 4 第 2 項,旅客請求時,旅行業應以書面記載旅遊行程、交通、膳宿、旅遊保險及其他有關服務及其品質,交付旅客。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語句「因旅客之請求」與「以書面記載交付旅客」,再對照《民法》旅遊契約的書面告知事項。符合該條文列舉內容者,即為正確選項。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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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契約書之審閱期間為 7 日:錯誤。 審閱期間不是《民法》第 514 條之 4 第 2 項所定,旅客請求時應書面記載並交付的事項;「7 日」也不是本題所問的法定書面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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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旅遊行程、交通、膳宿、保險及其他有關服務及品質:正確。 這正是該條文明列的內容,旅行社應依旅客請求以書面記載並交付旅客。
第 20 題2 分
下列哪一項係屬於《民法》規定之旅遊營業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旅遊契約中「旅遊營業人」的定義。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民法》第 514 條之 1,旅遊營業人是指以提供旅遊服務為營業,並與旅客訂立旅遊契約的企業經營者。判斷重點在於:誰以提供旅遊服務為營業,並以契約當事人身分對旅客負責。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的角色:旅行社通常負責規劃、安排或提供旅遊服務,並與旅客締結旅遊契約;領隊、導遊及隨團服務人員則是在旅遊行程中提供服務的個別人員。依《民法》的定義,應選擇符合「以提供旅遊服務為營業」且為旅遊契約當事人的經營者。
選項分析
(A) 旅行社:正確。 旅行社以提供旅遊服務為業,並通常是與旅客訂立旅遊契約的一方,符合《民法》所稱的旅遊營業人。
(B) 領隊人員:錯誤。 領隊是執行帶團、行程協調及旅客照料等工作的從業人員,並非因擔任領隊而成為與旅客訂立旅遊契約的旅遊營業人。
第 21 題2 分
在未有特別約定之情況,依《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範本》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旅遊費用所包含之項目?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範本》中旅遊費用的包含項目與小費的性質。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範本將「領隊及其他旅行社為旅客安排服務人員之報酬」列為旅遊費用;團體行李接送人員的小費也列入費用項目。相對地,隨團領隊、當地導遊及司機的小費屬建議旅客任意給予的款項,不屬於旅遊費用。
解題方法
題目問「未有特別約定」時,哪些項目不包含在旅遊費用內。比對範本對費用項目的分類即可:服務人員的「報酬」屬費用,特定行李接送人員的「小費」亦列入;隨團領隊小費則是建議任意給予,並非旅遊費用的必要組成。故應選 (C)。
選項分析
- (A) 領隊報酬:錯誤。 範本所稱服務費包含領隊及其他旅行社為旅客安排服務人員的報酬,因此領隊報酬屬旅遊費用。
- (B) 旅行社為旅客安排服務人員之報酬:錯誤。 這正是範本列入旅遊費用的服務費內容。
- **(C) 領隊小費:正確。
第 22 題2 分
旅行團未達雙方契約中約定人數時,依《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範本》規定,旅行社至少應於出發日幾天前通知旅客解除契約?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範本》中關於「組團人數不足」時旅行業之法定通知義務與期限(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範本》及應記載事項之規定亦維持相同標準未修正)。
依《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範本》第 12 條第 1 項(組團人數)規定:
「本旅遊團須有__人以上簽約參加始成行。如未達前項預定人數,乙方(旅行社)應於預定出發之七日前通知甲方(旅客)解除契約,但旅行業已提供其他相當行程之替代方案,經甲方同意者,不在此限。」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法規記憶題。切入點在於區分「出發前各類解除契約之通知時效」:
- 成立要件:團體旅遊契約通常定有最低成行人數,此為契約生效或解除之法定停止/解除條件。
- 時效標準:旅行社若評估人數不足無法出團,最遲必須在預定出發日的「7 天前」通知旅客解約,使旅客有充分時間調整休假或另尋其他行程。因此正確數字為 7 天。
選項分析
- (A) 3 天:錯誤。法規並無 3 天之規定。若旅行社於出發前 3 天才通知旅客取消,已違反「7 日前通知」之義務,屬於怠於通知,旅行社除返還已繳團費外,尚須依違約責任賠償旅客旅遊費用 30% 之違約金。
- (B) 5 天:錯誤。5 天非契約範本所定之通知天數。
- (C) 7 天:正確。完全符合《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範本》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旅行社應於預定出發之「7 日前」通知旅客解除契約。在此期限前通知,旅行社僅須無息返還旅客已繳之全部費用,無須負擔違約賠償責任。
- (D) 10 天:錯誤。
第 23 題2 分
依《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範本》規定,除雙方另有約定以外,下列何者非屬旅遊期間應包含之接送費用?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範本》第八條「旅遊費用所涵蓋之項目」。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除雙方另有約定外,旅遊費用應包括「旅遊期間機場、港口、車站等與旅館間之一切接送費用」。
判斷關鍵是接送費的範圍:範本列的是機場、港口、車站等交通據點與旅館之間的接送,並未包括旅客住所至機場的交通。
解題方法
將範本所列的兩端逐一對照選項:凡是「機場、港口或車站 ↔ 旅館」的接送,屬於旅遊費用涵蓋的項目;起點若是旅客住所,就不符合範本所定範圍。因此,非屬應包含的費用是旅客住所至機場。
選項分析
- (A) 旅客住所至機場:正確。 這段是旅客住所與機場之間的交通,不是範本所列交通據點與旅館間的接送費,故不在應包含項目內。
- (B) 機場至住宿之旅館:錯誤。 機場與旅館間的接送,明確落在範本規定範圍內。
第 24 題2 分
陶主任為了慰勞太太平時的辛苦,夫妻參加旅行社承辦之美西 10 日團並完成簽約,但旅遊活動開始前 7 日,陶主任獲悉因公司有重要事情無法出國,便立刻通知旅行社。依《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範本》規定,陶主任應賠償旅行社旅遊費用百分之多少的違約金?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範本》中,旅客於出發前解除契約時,應依解除通知到達旅行社的時間,按距離旅遊活動開始日的日數計算違約金比例。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題目所列情形是旅客在旅遊活動開始前 7 日通知解除,依契約範本的分段標準,應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
解題方法
先確認解除契約的通知時間,再對照出發前的違約金級距:
- 出發前第 41 日以前:百分之五。
- 出發前第 31 至第 40 日:百分之十。
- 出發前第 21 至第 30 日:百分之二十。
- 出發前第 2 至第 20 日:百分之三十。
- 出發前 1 日:百分之五十。
- 旅遊開始日或開始後解除:依契約約定及實際情形計算。
陶主任於旅遊活動開始前 7 日通知旅行社,落在「出發前第 2 至第 20 日」級距,因此違約金為旅遊費用的百分之三十。
選項分析
- (A) 十:錯誤。百分之十適用於出發前第 31 至第 40 日解除;本題是在出發前 7 日通知,時間較接近出發日。
- **(B) 二十:錯誤。
第 25 題2 分
某國因發生政變情事緊張,外交部將該國列為紅色旅遊警示燈號地區,交通部觀光局經會商相關機關決定參團旅客解除契約應依《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範本》規定處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範本》中,旅遊地區發生重大情事、被列為紅色旅遊警示地區時,旅行社的通知義務,以及旅客解除契約的處理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及契約範本為準。
依範本規定,旅行社知悉旅遊地區發生可能影響旅遊安全的情事,應儘速據實通知旅客;未主動通知而使旅客權益受損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旅客依相關規定解除契約時,解除的一方不因此當然負損害賠償責任;團費如何退還,則須依契約規定處理,不能概括認定一律全額退費。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條件:「外交部列為紅色旅遊警示」及「觀光局會商相關機關決定依契約範本處理」。再對照範本中三項規則:
- 旅行社知悉警示訊息時,須主動通知旅客。
- 未通知且造成旅客權益受損,旅行社負賠償責任。
- 旅客解除契約與團費退還,須依範本所定條件辦理;不能推論解除方必定賠償,也不能推論未出發就必定全額退費。
選項分析
(A) 錯誤。 依警示情事及契約範本規定解除契約,不代表解除契約的一方當然要負損害賠償責任。此選項把解除契約與賠償責任直接畫上等號,與範本處理方式不符。
第 26 題2 分
依《護照條例》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應申請換發護照之情形?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護照條例》中護照換發事由的法定分類,重點在於辨別「應申請換發」(強制換發)與「得申請換發」(任意/選擇換發)之法條要件區別(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依民國 104 年修正施行、命題當年適用之《護照條例》第 19 條規定:
- 應申請換發(第 1 項):護照污損不堪使用、相貌變更至與照片不符、依法更改中文姓名、取得或變更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製作有瑕疵。
- 得申請換發(第 2 項):護照所餘效期不足 1 年、僑居身分加簽發生變更、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情形。
解題方法
解答此類法規題的核心切入點是行政法規上「義務(應)」與「裁量/權利(得)」之區分:
- 實體功能喪失或人證不符:涉及身分資料實質變動(如改名、身分證號變更)或護照實體無法辨識檢驗(如污損),為確保國境查驗與公信力,法律強制規定「應」申請換發。
- 預防性或便利性需求:效期即將屆滿(不足 1 年)或僑居身分調整,因護照本身在效期內仍屬合法有效證件,法律賦予當事人彈性,規定「得」申請換發。
題目詢問「不屬於應申請換發之情形」,即是要找出法規中屬於「得申請換發」之選項。
選項分析
-
(A) 護照污損不堪使用:錯誤。 依《護照條例》第 19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護照「污損不堪使用」導致無法正常查驗辨識,屬於法定「應」申請換發之情形。
-
(B) 已依法更改中文姓名:錯誤。 依《護照條例》第 19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持照人「已依法更改中文姓名」涉及個人基本身分識別資料變更,為確保人證相符,屬於法定「應」申請換發之情形。
-
(C) 變更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錯誤。 依《護照條例》第 19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持照人「取得、變更或配賦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屬於重要身分識別代碼變動,屬於法定「應」申請換發之情形。
第 27 題2 分
在國內遺失中華民國護照,應向何單位辦理報案?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在國內遺失中華民國護照時,應向哪個機關辦理遺失報案。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的處理方式,護照在國內遺失,應向各縣市警察局分局報案,取得報案證明後,再依護照補發程序辦理。
解題方法
先辨別題目問的是「報案」還是「申請補發護照」:遺失報案由警察機關受理;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及其辦事處辦理護照業務,不是本題所問的國內報案機關。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及作業方式為準,選擇警察局分局。
選項分析
- (A) 內政部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錯誤。移民署服務站主要辦理入出國及移民相關業務,不是國內護照遺失報案的受理單位。
- (B) 內政部移民署各縣市專勤隊:錯誤。專勤隊的職掌與移民查察、執法等業務相關,並非受理國內護照遺失報案的機關。
- **(C)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及外交部中部、南部、東部辦事處:錯誤。
第 28 題2 分
我國國民擬經由陸路進出越南到鄰國柬埔寨,並再入境越南時,應使用之簽證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越南簽證的入境次數。單次簽證僅供持有人入境越南一次;若旅客離開越南前往柬埔寨,再返回越南,就需要再次入境,因此須持有可多次入境的簽證。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的規定與考試答案作答。
解題方法
先依行程判斷越南的入境次數:
- 首次入境越南。
- 經陸路離開越南,前往柬埔寨。
- 再次入境越南。
行程包含兩次越南入境。簽證若只允許入境一次,離境後便不能再用於第二次入境;因此應選擇允許多次入出境的簽證。
選項分析
- (A) 免簽證:錯誤。 本題所述行程須依當時適用的越南簽證規定辦理,官方答案認定應申辦多次入出境簽證。
- (B) 單次簽證:錯誤。 單次簽證供一次入境使用;離開越南前往柬埔寨後,不能再憑該簽證入境越南。
- **(C) 多次入出境簽證:正確。
第 29 題2 分
外國人來我國觀光逾期停留,禁止入國期間自其出國之翌日起算至少多久?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入出國及移民法》對於外國人逾期停留的禁止入國期間。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依當時《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18 條第 3 項,曾經逾期停留或居留者,禁止入國期間自其出國之翌日起算,至少為一年。
題目問「至少多久」,要找法定期間下限;不需要計算逾期天數,也不應把禁止入國期間的可能上限當成答案。
解題方法
先辨識題目描述的是「外國人逾期停留」,再對照當時《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18 條第 3 項的期間規定。法條明定至少一年,因此選項中「1 年」符合題意。
選項分析
- (A) 6 個月:錯誤。 少於法定最低期間一年。
- (B) 1 年:正確。 符合民國 107 年《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18 條第 3 項規定的最低期間。
- (C) 5 年:錯誤。 法定最低期間不是五年;
第 30 題2 分
國民有下列何種情形,內政部移民署不禁止其出國?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入出國及移民法》中關於「國民禁止出國」之法定事由(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法規為準)。憲法第 10 條明定保障人民之居住及遷徙自由,限制國民出國涉及人身遷徙自由之重大干預,必須符合「法律保留原則」,主管機關(內政部移民署)僅能在法律明文列舉之法定事由下,始得依法禁止國民出國。
解題方法
本題採用「法定列舉事由檢驗法」切入解題:
- 法源對照:依命題當年適用之《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國民僅在符合該條所列之特定事由(如:判刑確定尚未執行完畢、通緝中、經司法或軍事審判機關通知限制出國、證件違法、兵役管制等)時,移民署才「應禁止其出國」。
- 排除非列舉要件:檢視各選項是否落入《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6 條之列舉事由。只要非屬法律明文授權限制之情形,即不得禁止出國。
選項分析
-
(A) 經判處有期徒刑 6 個月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應禁止出國】 依民國 107 年適用之《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移民署應禁止其出國。」選項所指「有期徒刑 6 個月以上」已包含於「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且未受緩刑宣告、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故移民署應禁止其出國。
-
(B) 通緝中:【應禁止出國】 依民國 107 年適用之《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2 款明定:「通緝中者,移民署應禁止其出國。」故屬於法定禁止出國事由。
-
(C) 訴訟中:【不禁止出國,為正確選項】 國民單純處於「訴訟中」(無論是民事訴訟、行政訴訟,或未受強制處分之刑事偵查/審判程序),憲法保障之遷徙自由不當然受限,亦非《入出國及移民法》所列之禁止出國要件。在刑事程序中,必須由司法機關依刑事訴訟法為「限制出境」之強制處分,或符合重大犯罪嫌疑經司法機關依法通知限制出國,移民署方得執行境管。
第 31 題2 分
外國人來臺,除協定另有規定者外,其護照所餘效期應尚有多久,始得申請免簽證查驗許可入國?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免簽證查驗許可入國」的護照效期要件。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的規定,外國人申請免簽證查驗許可入國,除協定另有規定外,所持護照效期須在入國時尚有 6 個月以上。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關鍵限定:「外國人來臺」及「除協定另有規定者外」。這是在問免簽入國的一般護照效期門檻;依民國 107 年適用規定,應選護照效期至少剩 6 個月的選項。
選項分析
- (A) 6 個月以上:正確。 符合免簽證查驗許可入國的一般護照效期要求。
- (B) 3 個月以上:錯誤。 3 個月未達一般規定的 6 個月門檻。
- **(C) 30 日以上:錯誤。
第 32 題2 分
原有戶籍國民具僑民身分之役齡男子,自何時之翌日起,屆滿 1 年時,依法辦理徵兵處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第 3 條,區分「原有戶籍國民具僑民身分」與「歸化我國國籍者」的徵兵處理起算點。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原有戶籍國民具僑民身分的役齡男子,自返回國內之翌日起算,屆滿一年時依法辦理徵兵處理。
解題方法
先看題幹描述的身分:男子原本已有戶籍,且具僑民身分。因此應適用歸國僑民的規定,而不是歸化國籍者或初設戶籍者的規定。
法規所定的起算事件是「返回國內」,不是辦理戶籍遷入、許可定居或初設戶籍登記。返回國內翌日起算,屆滿一年時辦理徵兵處理,故選項 (A) 正確。
選項分析
- (A) 返回國內:正確。 民國 107 年《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第 3 條規定,原有戶籍國民具僑民身分之役齡男子,自返回國內之翌日起,屆滿一年時依法辦理徵兵處理。
- (B) 許可定居:錯誤。 許可定居不是這類役男的法定起算事件,題幹所指的規定以返回國內為準。
- **(C) 戶籍遷入:錯誤。
第 33 題2 分
旅客入境我國,辦理海關申報、免稅物品檢查等業務係屬哪一機關負責?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入境旅客的海關申報與免稅物品查驗由哪個中央機關主管。海關業務屬財政部主管,實際由財政部關務署及所屬關務機關辦理。旅客入境時申報行李、查驗免稅物品,均屬海關職掌。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海關申報」與「免稅物品檢查」兩個關鍵詞,辨認其為海關業務,再對應主管機關:海關隸屬財政部,因此選財政部。
本題涉及機關職掌,應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與組織分工為準。
選項分析
- (A) 內政部:錯誤。 內政部主管警政、戶政、移民等相關事務;入境旅客的海關申報與免稅物品查驗不屬其職掌。
- (B) 外交部:錯誤。 外交部主管外交及簽證等涉外事務;旅客入境後的海關申報與物品查驗由海關辦理。
- **(C) 財政部:正確。
第 34 題2 分
入境旅客攜帶酒類,下列何者合於免徵進口稅規定?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主要測驗《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 11 條有關入境旅客攜帶自用酒類之「免稅限額」規定。
- 法定免稅額度:年滿 20 歲之成年旅客,攜帶自用酒類免徵進口稅費之標準為「酒類 1 公升(不限瓶數)」。
- 總量限制與申報:若攜帶超過免稅數量(1 公升),但在自用限量(總計 5 公升,不限瓶數)以內者,入境時應主動至海關紅線檯申報並依法補稅;超過 5 公升者,則須檢附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
- 修法提醒:現行法已配合《民法》成年年齡調降,自民國 112 年 1 月 1 日起將適用年齡修正為「年滿 18 歲」,但免稅數量仍維持「1 公升(不限瓶數)」。
解題方法
法規對酒類免稅的認定採「總容量管制( 公升)」而非「瓶數限制」。解題時只需計算各選項攜帶酒類的總公升數(瓶數 單瓶容量),檢驗其是否落在法定免稅額度 公升以內:
- 判斷準則:
選項分析
- (A) 錯誤:總容量為 公升。已超過法定免稅額度 公升,超出之 公升須至紅線檯申報並繳納關稅、菸酒稅及營業稅。
- (B) 錯誤:總容量為 公升。已逾法定免稅額度 公升,不符全數免稅之規定。
- (C) 正確:總容量為 公升。
第 35 題2 分
旅客入境,可隨身攜帶經申報檢疫合格之犬隻,其限定數量為多少?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旅客攜帶犬隻入境時的檢疫規定,重點在於「隨身攜帶犬隻的數量上限」,而不是犬隻是否已完成檢疫。題目已限定犬隻經申報且檢疫合格,應依命題當年規定判斷可攜帶的數量。
解題方法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依當時旅客攜帶犬隻入境的檢疫規定,隨身攜帶的犬隻以 3 隻以下為限。因此,本題選擇「3 隻以下」。
選項分析
- (A) 5 隻以下:錯誤。 超過命題當年的隨身攜帶數量上限。
- (B) 4 隻以下:錯誤。 數量仍高於規定的上限。
- **(C) 3 隻以下:正確。
第 36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是《港埠檢疫規則》要求旅行業代表人、導遊或領隊,依各級主管機關之要求配合辦理事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港埠檢疫規則》第 23 條,辨認旅行業代表人、導遊或領隊在各級主管機關要求下,應配合辦理的檢疫事項。依題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該條列有執行公告的檢疫措施、發放檢疫資料、提供旅遊與旅客資料,以及通報疑似傳染病症狀旅客及其他團員名單等事項;沒有要求通報旅客購買免稅菸酒的狀況。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選項與《港埠檢疫規則》第 23 條。判斷重點是「防疫與檢疫所需的措施、資訊及通報」,而非一般旅客消費或免稅品購買情形。
選項分析
-
(A) 發放檢疫相關資料:正確。 第 23 條明列「發放檢疫相關資料」,屬於應配合事項。
-
(B) 提供旅遊行程、飲食、住宿及旅客個人資料:正確。 第 23 條要求提供旅遊行程、飲食、住宿,以及旅客姓名、身分證明文件或護照號碼、住址、聯絡電話或其他聯絡管道等資料。選項內容符合條文。
第 37 題2 分
民用航空機場之保安管理機關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民用航空機場(航空站)的航空保安管理機關」由誰擔任。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民用航空法》第 47 條之 1 明定,航空警察局為各航空站之航空保安管理機關,並負責擬訂各航空站保安計畫,報請民航局核定後實施。
解題方法
先辨別題目問的是「保安管理機關」,而不是民航主管機關、機場經營者或旅客證照查驗機關。依《民用航空法》的明文規定,航空站的航空保安管理由航空警察局負責;民航局則負責核定相關保安計畫。據此選出航空警察局。
選項分析
- (A)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錯誤。 民航局負責民航監理等業務,並依規定核定各航空站保安計畫;但法條指定的航空保安管理機關是航空警察局。
- (B) 內政部移民署:錯誤。 移民署辦理入出國查驗及相關移民業務,不是航空站的航空保安管理機關。
- **(C) 機場公司:錯誤。
第 38 題2 分
孕婦或裝有心律調整器之出境旅客,應如何接受安檢?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出境航空保安檢查(安檢)作業中,針對「特殊生理狀況與醫療植入物旅客」(如孕婦、體內裝置心律調節器/心律調整器者)的人身安全檢查程序。 相關規範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民用航空法》、《航空保安管理辦法》及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各機場安全檢查作業規定為準(現行相關航空保安與安檢作業核心原則維持一致)。其核心法理在於「飛航安全絕對性」與「旅客生命健康權」之平衡:所有搭機旅客均不得免除安全檢查,但對於因醫療或生理特殊原因不宜通過特定檢查設備者,應提供合適之替代安檢方式。
解題方法
解題應從「航空保安原則」與「儀器物理特性」雙重角度切入判斷:
- 航空保安零容忍原則:凡進入機場管制區及登機之旅客,皆須百分之百接受安全檢查,杜絕危險物品或爆裂物上機,因此絕無免檢空間。
- 醫療與人身安全考量:
- 裝有心律調整器(Pacemaker)之旅客:金屬感應門(金屬探測門)運作時產生的電磁場,可能干擾心律調整器之脈衝與感應功能,導致儀器失靈而危及旅客生命。
- 孕婦:常對通過電磁感應設備或新型全身掃描儀存有健康或胚胎發育安全之疑慮。
- 替代處置程序:旅客(或其陪同領隊)在受檢前,得主動向安檢人員聲明並出示相關醫療證明或識別卡(如心臟節律器識別卡),安檢人員即會引導其繞過金屬感應門,改採「人工安全檢查」(包括人身拍摸查驗、非干擾性檢查等)以完成保安程序。
選項分析
- (A) 不必檢查:錯誤。航空保安標準極為嚴格,為防止恐怖攻擊與飛安意外,任何旅客(無論年齡、健康狀況或身分)均無免檢特權。即使生理狀況特殊,亦僅能「變更檢查方式」,絕不可「不必檢查」。
- (B) 需經金屬感應門檢查:錯誤。金屬感應門釋放之電磁波對一般人安全無虞,但對心律調整器可能產生磁場干擾,引發心律不整等致命風險,因此不得強制該類旅客通過金屬感應門。
- (C) 可採人工安全檢查:正確。
第 39 題2 分
出國結匯購買旅行支票,下列何種作法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旅行支票購買後的簽名方式。購買人應在購買時,先於旅行支票的購買人簽名處(SIGN)簽名,以便日後兌換或使用時核對身分;副署處(COUNTERSIGN)則留待實際使用時,依規定在兌換人員面前簽署,供比對筆跡與原簽名。
解題方法
先分辨兩個簽名欄的用途與時點:
- SIGN:購買人購買後立即簽名,作為核對依據。
- COUNTERSIGN:使用旅行支票時再簽名,不能在購買時預先簽妥。
因此,正確作法是「購買時簽 SIGN,使用時再簽 COUNTERSIGN」,符合此原則的選項為 C。
選項分析
- (A) 錯誤。 購買時不在 SIGN 欄簽名,會缺少日後核對的原始簽名;SIGN 不應等到使用時才簽。
- (B) 錯誤。 購買時雖應在 SIGN 欄簽名,但 COUNTERSIGN 應留待使用時簽署,不可預先簽妥。
第 40 題2 分
旅客攜帶新臺幣現鈔出境之限額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旅客攜帶新臺幣現鈔出境的限額」。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依《中央銀行法》第 18 條之 1 第 1 項及中央銀行公告,旅客每人每次出入境攜帶新臺幣的限額為新臺幣 10 萬元。
超過限額時,旅客仍須向海關申報;但申報不代表可以把超額部分帶出境,超額部分不得攜出。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限額」,直接辨認新臺幣現鈔的出境上限即可。民國 106 年 6 月 28 日起施行的新規定,將旅客攜帶新臺幣的限額定為每人每次 10 萬元。因此選項中,新臺幣 10 萬元符合規定。
選項分析
- (A) 1 萬元:錯誤。 低於規定限額,不是出境攜帶新臺幣的上限。
- (B) 2 萬元:錯誤。 不是新臺幣現鈔的出境限額。
- **(C) 6 萬元:錯誤。
第 41 題2 分
在臺灣設有戶籍滿 10 年但未滿 20 年的大陸地區人民,可以擔任: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對大陸地區人民擔任公職及特定國防、情報職務的設籍年限限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依該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設籍未滿 10 年,不得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未滿 20 年,不得擔任情報機關(構)人員,或國防機關(構)所列人員。
解題方法
先依職務性質分類,再對照年限門檻:
- 一般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須在臺設籍滿 10 年。
- 情報機關人員及法條列舉的國防機關人員:須在臺設籍滿 20 年。
題目所述為設籍滿 10 年但未滿 20 年,因此可擔任一般公教人員,但不能擔任情報或法條列舉的國防職務。
選項分析
- (A) 志願役士官:錯誤。 志願役士官屬法條列舉的國防機關人員,須設籍滿 20 年;題目所述未滿 20 年,不能擔任。
- (B) 國防部文職人員:錯誤。 法條將國防機關的文職人員列入須設籍滿 20 年的限制,未滿 20 年不得擔任。
- **(C) 地方政府公務員:正確。
第 42 題2 分
關於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臺灣地區設立分支公司或辦事處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本題主要測驗《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簡稱《兩岸條例》)中,關於大陸地區法人與企業來臺從事商務活動之管制規範。依《兩岸條例》第 40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並在臺灣地區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不得在臺業務活動……。」因此,大陸營利事業來臺設立分支機構,採行「許可制」。 (註:現行法已於民國 111 年修正本條及罰則,加強規範借道第三地及未經許可在臺從事業務活動之刑責,但「須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核心管理原則維持不變。)
解題方法 從「兩岸法制管制原則」切入:
- 主體與行為定性:題目主體為「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行為態樣為「在臺灣地區設立分支公司(分公司)或辦事處」。
- 法理規範判斷:兩岸經貿往來涉及國家安全、經濟秩序與市場監管,非完全自由開放,亦非全面封閉,而是採取「原則禁止、例外許可」之特許管制架構。
- 文義歸納:依規定,非經主管機關(經濟部)審查許可,不得設立並從事業務活動;反面解釋即為「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
選項分析
- (A) 正確:符合《兩岸條例》第 40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必須報經主管機關許可,並依法辦理登記後,始得在臺灣地區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進行業務活動。
- (B) 錯誤:並非絕對禁止。法律賦予其合法來臺設點之管道,只要符合法定資格與審查標準,經主管機關許可即可設立。
第 43 題2 分
大陸配偶經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長期居留,或經許可來臺團聚,並懷孕 7 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後 2 個月未滿,其父母得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探親,停留期間不得逾 3 個月,其申請延期者,每年在臺總停留期間不得逾幾個月?
核心觀念
本題考《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對探親停留期間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經許可來臺團聚、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者,若懷孕 7 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後未滿 2 個月,其父母得申請來臺探親;停留期間不得逾 3 個月,並得申請延期一次,每年在臺停留期間不得逾 6 個月。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申請延期者,每年在臺總停留期間」上限。依規定,先有最多 3 個月的停留期間,符合條件者可申請延期一次;但年度總停留期間另有 6 個月上限。因此,題目要選的是「每年總停留期間」的法定上限,而不是單次停留或單次延期的期間。
選項分析
- (A) 6 個月:正確。 符合懷孕、生產或流產條件的父母,得申請延期一次,每年在臺總停留期間不得逾 6 個月。
- (B) 7 個月:錯誤。 7 個月是懷孕可申請此類探親的門檻,不是年度停留上限。
- **(C) 8 個月:錯誤。
第 44 題2 分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規定,下列何者符合兩岸條例所定大陸地區人民旅居國外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 7 條對「大陸地區人民旅居國外者」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該條規定:「本條例第三條所定大陸地區人民旅居國外者,包括在國外出生,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
解題方法
本題是法條辨識題,直接比對施行細則第 7 條的列舉條件即可:須同時符合「在國外出生」及「領用大陸地區護照」。不以旅居年限、取得當地國籍或永久居留權,也不以持大陸護照赴國外旅遊本身作為這項定義的要件。
選項分析
- (A) 在國外出生,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正確。這與施行細則第 7 條明文規定相符。
- (B) 旅居國外 4 年以上,取得當地國籍者:錯誤。條文並未以旅居國外滿 4 年或取得當地國籍作為本題所問的判斷標準。
- **(C) 旅居國外 4 年以上,取得當地永久居留權並領有我國有效護照者:錯誤。
第 45 題2 分
大陸地區作家莫言獲得諾貝爾文學獎,臺灣某大學想邀請莫言來臺,該大學提供的下列教職中,哪一個不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暨相關法令之規定?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 20 條,判斷大陸地區人民能否受聘擔任臺灣大學的教職或研究職務。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依兩岸條例第 21 條,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原則上須在臺設有戶籍滿十年,才能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條文另規定,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並設有戶籍者,得依法令擔任大學教職、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或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不受前述設籍滿十年的限制。
施行細則第 20 條則列出相關例外職務,包括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受聘擔任的研究員、研究講座、客座教授等。一般大學「教授」不在這份例外名單內。
解題方法
抓住「教授」與「客座教授」的職務性質差異:教授是一般大學教職;客座教授則是施行細則明列、須經主管機關核可的特定聘任職務。再逐一比對其餘選項是否列在細則所定的例外職務中,即可判斷哪一項不符合規定。
選項分析
- (A) 中文系研究講座:符合。「研究講座」列於施行細則第 20 條所定職務,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受聘,即屬例外類型。
- (B) 中文系教授:不符合。一般「教授」不是施行細則列出的研究講座、客座教授等例外職務。大陸地區人民若未符合兩岸條例第 21 條所定資格,不能僅以一般教授職稱受聘。
第 46 題2 分
民國 103 年 3 月學生運動之後,針對兩岸議題所謂「先立法再審查」,「立法」是指哪一個法案?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兩岸關係法制與重要時事常識」。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時空背景與法制發展為準: 民國 103 年(2014 年)3 月爆發太陽花學運(反服貿運動),抗議《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審查程序。當時抗議學生與公民團體提出「退回服貿、先立法再審查」的核心訴求,主張應先制定「兩岸協議監督專法」,建立透明、制度化的國會監督與公眾參與機制後,才能實質審查兩岸簽署的各項協議。現行法已於民國 108 年增訂《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5 條之 3 作為政治議題協議之監督機制,但解題仍以命題當年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的解題切入點在於精準掌握該歷史事件催生之「官方草案正式法律名稱」:
- 法規屬性(專法制訂):學運所稱之「立法」,是指立法院應制定一部專門規範兩岸協議簽署前後國會審查與監督機制的獨立法規(即媒體俗稱的《兩岸協議監督條例》)。
- 法定文書用語(協議而非條約):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11 條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架構,兩岸法律定位並非國與國關係,雙方往來簽署之官方規範性文件法定統稱為「協議」(非涉外之「條約」)。
- 行政院版法定案由:行政院於民國 103 年 4 月 3 日院會通過並函送立法院審議的草案全名即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訂定協議處理及監督條例》(草案)。
選項分析
- (A) 錯誤。《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訂定協議談判機制條例》(草案)為考題拼湊的虛構名稱,行政院或立法院各黨團均無此名稱之正式草案。
- (B) 錯誤。學運訴求之「先立法」是要求制定一部獨立完備的專門監督法規(專法),行政院當時因應訴求所研擬提出的亦為專法草案,並非僅是修正既有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 (C) 錯誤。
第 47 題2 分
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有事實足認為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者,得逕行強制出境。上開「有事實足認為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者」之情形,不包括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中,對進入臺灣地區的大陸地區人民,因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而得逕行強制出境的事由。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判斷關鍵是區分「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的情形,與其他可能影響入境或停留的事由,例如疾病。
解題方法
依題幹所問,逐項比對哪些選項屬於法定的國安或社會安定風險類型。參加或資助內亂、外患團體,參加或資助恐怖或暴力非法組織,以及在境外涉嫌犯罪或有犯罪習慣,都與安全或治安風險相關;患有重大傳染性疾病則屬衛生防疫考量,並非題幹所指的國安或社會安定情形。
選項分析
(A) 曾參加或資助內亂、外患團體或其活動而隱瞞不報:錯誤選項。 內亂、外患團體及其活動直接涉及國家安全;曾參加或資助而隱瞞不報,屬題幹所指的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情形。
(B) 患有重大傳染性疾病:正確答案。 重大傳染性疾病涉及公共衛生與防疫,並非題幹所列的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事由,因此「不包括」此項。
第 48 題2 分
兩岸簽署完成「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有關爭端解決部分,明定雙方應不遲於協議生效後幾個月內必須建立適當的爭端解決程序並展開磋商?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爭端解決機制的建立期限。依協議爭端解決章節,雙方應於協議生效後 六個月內,建立適當的爭端解決程序並展開磋商。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相關規定為準。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時間起算點「協議生效後」,再對照 ECFA 爭端解決部分所定期限:建立程序並展開磋商,須在生效後六個月內完成。因此選擇六個月。
選項分析
- (A) 1 個月:錯誤。 ECFA 爭端解決程序的期限不是一個月。
- (B) 3 個月:錯誤。 三個月並非本題所問的建立程序並展開磋商期限。
- **(C) 6 個月:正確。
第 49 題2 分
中國大陸各民主黨派與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關係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國大陸的政黨制度。中國大陸實行「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各民主黨派參與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及參政議政,但中國共產黨居於領導地位,並非由各黨派共同領導國家或彼此互為領導。
解題方法
抓住制度名稱中的「中國共產黨領導」即可判斷:民主黨派與中國共產黨的關係是由中國共產黨領導各民主黨派。民主黨派參與政治生活,不等於取得共同領導地位。
選項分析
- (A) 由中國共產黨領導各民主黨派:正確。符合中國大陸「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的基本定位。
- (B) 由中國共產黨與各民主黨派共同領導:錯誤。各民主黨派得參與政治協商及參政議政,但制度不是由共產黨與民主黨派共同領導。
- **(C) 由各民主黨派領導:錯誤。
第 50 題2 分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7 條規定,有關大陸地區製作文書之驗證,政府目前係委託下列何者辦理?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條例》)關於大陸地區文書驗證之法律效力及受託機構規範(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定亦同):
- 文書驗證之法律效力:依《兩岸條例》第 7 條規定:「在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者,推定為真正。」
- 受託機構性質:依《兩岸條例》第 4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院得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民間團體,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現為大陸委員會)據此委託處理兩岸各項事務及大陸公證書查證、驗證業務之專責團體,即為「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簡稱「海基會」)。
解題方法
本題切入點在於區分「受我國政府委託行使公權力機構」與「對岸對應機構」及「一般民間組織」之差異:
- 法源委託:題目明確指涉《兩岸條例》第 7 條,政府目前委託辦理大陸地區文書查驗業務的唯一法定民間團體即為海基會。
- 主體判斷:題目要求選出「政府(我方)目前委託」者,須直接排除大陸地區窗口機構(海協會)及其他未受託公權力之一般民間基金會。
選項分析
- (A) 錯誤:「海峽兩岸關係協會」(簡稱「海協會」)係大陸地區(中共國台辦所屬)為對應我方海基會而設立之民間團體,非我國政府委託之對象。
- (B) 錯誤:「財團法人兩岸交流發展基金會」為一般民間組織名稱,屬干擾選項,並未受我國政府委託行使大陸文書驗證之公權力。
- (C) 正確:「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簡稱「海基會」)係政府依《兩岸條例》第 4 條授權委託處理兩岸事務之民間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