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臺灣菸酒招考評價職 環保 (環保法規).pdf 考古題詳解

110 年・臺灣菸酒招考・評價職・環保
試題代碼 110年台菸酒評價職位 環保 (環保法規).pdf

第 1 題2 分

依水污染防治法規定,事業設立或變更前應先提送之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之內容、應具備之文件、申請時機、審核依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下列何者定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水污染防治法》中「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的法規授權機關,並須區分:

  1. 事業應向何機關申請核准。
  2.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相關辦法由何機關訂定。

依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水污染防治法》規定,事業於設立或變更前,應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至於計畫內容、應備文件、申請時機、審核依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當時中央主管機關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解題方法

題幹關鍵語句是:

「內容、應具備之文件、申請時機、審核依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下列何者定之?」

題目問的是「法規及辦法由誰訂定」,不是問事業向哪個機關提出申請。

依權責層級判斷:

  • 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全國統一適用的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相關規範。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事業申請並進行核准等地方執行事項。

因此,民國110年正確機關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選項分析

(A) 行政院環保署

正確。民國110年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中央主管機關,依法負責訂定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之內容、應備文件、申請時機、審核依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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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水污染防治費係依下列那一項原則下,對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之廢(污)水收費,促使排放污染者為減少負擔,採取更有效之污染防治技術,減少污染排放量?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水污染防治費」所依據的環境經濟法原則。

水污染防治費係針對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所造成的污染負荷予以收費,使污染排放者承擔污染防治及環境管理成本。其政策目的在於:

  1. 將污染造成的社會成本反映於排放者身上。
  2. 促使排放者改善製程及污染防治設備。
  3. 透過降低污染排放量,減少應負擔的費用。

此種「由造成污染者負擔污染防治成本」的制度,正是「污染者付費原則」(Polluter Pays Principle)。

依命題當年《水污染防治法》第 11 條,中央主管機關得向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徵收水污染防治費,制度精神即在落實污染者付費原則。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掌握題幹中的兩個關鍵訊息:

  • 收費對象是「排放廢(污)水」的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
  • 收費目的在於使「排放污染者」減少污染排放量。

因此,題目重點不是誰使用公共設施,也不是單純分攤行政或公共服務成本,而是由實際造成污染的人負擔污染防治成本。

判斷關係可表示為:

污染排放者⟶造成水體污染⟶負擔水污染防治費⟶改善污染防治技術、減少排放污染排放者 \longrightarrow 造成水體污染 \longrightarrow 負擔水污染防治費 \longrightarrow 改善污染防治技術、減少排放

所以正確原則為「污染者付費」。

選項分析

(A) 公平負擔

錯誤。

公平負擔是一般性的負擔分配概念,強調公共負擔應依適當標準由相關人民公平分擔,並非水污染防治費所要凸顯的特定環境政策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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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在一定區域內,為有效改善空氣品質,對於該區域空氣污染物總容許排放數量所作之限制措施,稱為下列何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空氣污染防制措施的基本定義。題幹關鍵在於:

  • 「一定區域內」
  • 「空氣污染物總容許排放數量」
  • 「所作之限制措施」
  • 目的為「有效改善空氣品質」

這種以區域為範圍,限制各類污染源污染物「排放總量上限」的制度,稱為「總量管制」。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空氣污染防制法對於空氣品質改善,除可訂定個別污染源的排放標準外,也得針對特定區域實施總量管制,使該區域內所有污染源的排放量合計不得超過所核定的容許總量。

可用下式表示:

∑i=1nEi≤Etotal\sum_{i=1}^{n} E_i \leq E_{\text{total}}

其中:

  • EiE_i:第 ii 個污染源的排放量
  • EtotalE_{\text{total}}:該區域所核定的污染物總容許排放量

解題方法

本題採「抓定義關鍵字」的方式判斷。

題幹不是針對單一工廠或單一排放管道訂定排放濃度,而是以「一定區域」為對象,限制該區域內所有污染源排放量的合計。因此,判斷重點是:

區域範圍+排放總量上限=總量管制\text{區域範圍}+\text{排放總量上限}=\text{總量管制}

總量管制的核心,是先決定某一區域、某一污染物在特定期間內可容許的排放總量,再由主管機關將排放量分配或核定給區域內各污染源。即使個別污染源符合排放標準,所有污染源合計後仍不得超過區域總量上限。

選項分析

(A) 排放標準管制

錯誤。

排放標準管制是針對個別污染源所排放污染物的濃度、排放率或排放限值加以規範,例如規定煙囪排放的粒狀污染物濃度不得超過某一數值。

其管制對象主要是「單一污染源」,重點是個別排放是否符合標準,並非計算整個區域的污染物排放總量。

(B) 總量管制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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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依水污染防治法專用名詞定義,事業於製造、操作、自然資源開發過程中或作業環境所產生含有污染物之水,稱為下列何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水污染防治法》的專用名詞定義,關鍵在於辨認「事業活動所產生、含有污染物之水」的法定名稱。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水污染防治法》所稱:

  • 廢水:事業於製造、操作、自然資源開發過程中或作業環境所產生含有污染物之水。
  • 污水:事業以外所產生含有污染物之水。
  • 下水:指下水道法所稱之下水。
  • 放流水:指事業排放於水體之廢水。

題幹明確指出水是由「事業」在製造、操作、自然資源開發或作業環境中產生,完全符合「廢水」的定義。

解題方法

解題時先抓題幹中的兩個要件:

  1. 產生來源:事業的製造、操作、自然資源開發過程或作業環境。
  2. 水的性質:含有污染物。

將這兩項要件與法定名詞比對:

事業活動產生+含有污染物之水=廢水事業活動產生 + 含有污染物之水 = 廢水

因此本題選擇「廢水」。

選項分析

(A) 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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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依水污染防治法專用名詞定義,進入承受水體前之廢(污)水,稱為下列何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水污染防治法》中的專用名詞定義,關鍵在於辨識「廢(污)水排入河川、湖泊、海洋等承受水體前」的法律名稱。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水污染防治法》所稱:

  • 「廢(污)水」:指廢水及污水。
  • 「放流水」:指廢(污)水經處理後所排放之水。
  • 「承受水體」:指供排放廢(污)水之水體。

因此,廢(污)水經處理後,於進入承受水體前排出的水,稱為「放流水」。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抓住流程:

廢(污)水→處理設施→放流水→承受水體廢(污)水 \rightarrow 處理設施 \rightarrow 放流水 \rightarrow 承受水體

題目問的是「進入承受水體前」的水,此時已屬排放階段,依法稱為「放流水」,故選擇與法定定義完全相符的選項。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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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BOD 中文稱之為下列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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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BOD 是 Biochemical Oxygen Demand 的縮寫,中文稱為「生化需氧量」,指水中有機物被微生物分解、氧化時所消耗的溶氧量,通常以 mg/L\mathrm{mg/L} 表示。

環境工程中最常見的是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₅),表示水樣在一定溫度、一定時間及適當條件下,經微生物分解有機物所消耗的溶氧量。BOD 數值越高,通常代表水中可被微生物分解的有機污染物越多。

解題方法

先判斷英文全名:

  • Biochemical:生化的
  • Oxygen:氧
  • Demand:需求量、需氧量

因此:

BOD=Biochemical Oxygen Demand\text{BOD}=\text{Biochemical Oxygen Demand}

中文即為:

生化需氧量\boxed{\text{生化需氧量}}

題目考的是英文縮寫與環境污染指標的基本對應,不涉及計算或法條判斷。

選項分析

  • (A) 生化溶氧量:錯誤。 「溶氧量」是 Dissolved Oxygen,縮寫為 DO,指水中已溶解的氧氣濃度;BOD 是微生物分解有機物時所需消耗的氧量,概念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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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溫室氣體排放量係指自排放源排出之各種溫室氣體量乘以各該物質溫暖化潛勢所得之合計量,而以下列何項表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及相關溫室氣體盤查規範中,溫室氣體排放量不是單純將各種氣體的重量相加,而是要考量不同氣體造成全球暖化的能力。

計算方式為:

溫室氣體排放量=∑(各種溫室氣體排放量×該氣體之溫暖化潛勢)\text{溫室氣體排放量} = \sum \left(\text{各種溫室氣體排放量} \times \text{該氣體之溫暖化潛勢}\right)

計算後統一換算成與二氧化碳相當的影響量,稱為「二氧化碳當量」,英文為 CO2eCO_2e(carbon dioxide equivalent)。

解題方法

題幹已直接給出關鍵定義:「各種溫室氣體量乘以各該物質溫暖化潛勢所得之合計量」。

其中,二氧化碳的溫暖化潛勢通常以 11 作為比較基準;甲烷、氧化亞氮、氫氟碳化物、全氟碳化物及六氟化硫等,則依其相對於二氧化碳的暖化效應換算。

因此,無論排放源實際排放的是二氧化碳、甲烷或其他溫室氣體,最後均以「二氧化碳當量」表示。

例如:

甲烷排放量×甲烷暖化潛勢=甲烷之二氧化碳當量\text{甲烷排放量} \times \text{甲烷暖化潛勢} = \text{甲烷之二氧化碳當量}

各類溫室氣體換算後加總,即為總二氧化碳當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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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依下水道法用詞定義,供特定地區或場所使用而設置尚未納入公共下水道之下水道,稱為下列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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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下水道法》的用詞定義,關鍵在於辨識「供特定地區或場所使用」且「尚未納入公共下水道」的下水道類型。

依民國110年《下水道法》規定:

專用下水道:供特定地區或場所使用而設置,尚未納入公共下水道之下水道。

因此,題幹所述即為「專用下水道」。

解題方法

題幹可拆成三個判斷要件:

  1. 供「特定地區或場所」使用。
  2. 由特定對象或場所設置、使用。
  3. 尚未納入公共下水道系統。

符合上述定義者,即可直接判定為專用下水道,不必進行計算或其他法規推論。

選項分析

  • (A) 特殊下水道:錯誤。 「特殊下水道」不是本題所對應的《下水道法》法定用語,不能用來指稱供特定地區或場所使用的下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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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訂定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為民國 139 年溫室氣體排放量降為民國 94 年溫室氣體排放量百分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為準,本題考查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

依該法規定,國家長期減量目標為:民國 139 年溫室氣體排放量,應降為民國 94 年溫室氣體排放量百分之五十以下。

換算西元年份:

  • 民國 94 年 = 西元 2005 年
  • 民國 139 年 = 西元 2050 年

因此,2050 年的排放量上限為 2005 年排放量的 50%50\%。

解題方法

設民國 94 年溫室氣體排放量為 E94E_{94},則民國 139 年的目標排放量為:

E139≤0.5E94E_{139} \leq 0.5E_{94}

「百分之五十以下」表示排放量不得超過基準年的一半,包含低於或等於 50%50\% 的情形。

因此正確選項為「五十以下」。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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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綠色電力係指以對環境友善之發電方式所生產的再生能源電力,其二氧化碳之排放量為零或趨近於零。下列何項能源所生產之電力不屬於綠色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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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綠色電力」與「再生能源」的基本概念。

綠色電力通常是指利用對環境較友善、污染較低,且多屬於可持續利用的再生能源所產生的電力。常見來源包括太陽能、風力、水力、生質能及地熱能等。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的概念,再生能源主要來自自然界中可持續利用的能源,例如太陽能、風力及生質能;天然氣則屬於化石燃料,並非再生能源。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是否屬於綠色電力,可依下列兩項標準:

  1. 能源來源是否屬於再生能源。
  2. 發電過程是否具有低碳或較低環境污染的特性。

太陽能與風力發電不需燃燒燃料,發電過程中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極低;生質能雖在燃燒或轉換過程中可能產生排放,但其能源來源可透過植物生長等方式持續補充,通常列為再生能源。

天然氣雖然相較於煤炭及石油燃燒時污染物與二氧化碳排放較低,但仍須燃燒化石燃料,且天然氣屬有限的非再生能源。因此,天然氣發電不屬於本題所稱的綠色電力。

選項分析

(A) 太陽能

太陽能是取自太陽輻射的再生能源,太陽能光電發電不需燃燒化石燃料,運轉過程中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為零或趨近於零,屬於綠色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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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放流水標準是依下列何項法規訂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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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放流水標準」的法源依據。

「放流水」是指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等,經處理後排放至地面水體的水。其排放水質必須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訂定的限值,這些限值即為「放流水標準」。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放流水標準係依《水污染防治法》授權訂定,主要規範排放水中的懸浮固體、生化需氧量、化學需氧量、重金屬及其他污染物濃度或限值。

解題方法

判斷法規名稱即可:

  1. 題目問的是「放流水標準」的訂定依據。
  2. 放流水屬於水污染防治與排放管制事項。
  3. 專門規範水污染防治、事業排放及放流水管制的法律,就是《水污染防治法》。
  4. 因此選擇《水污染防治法》。

《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授權中央主管機關依放流水來源、行業別及污染特性,訂定放流水標準。

選項分析

(A) 下水道法: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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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事業廢水產生量每日在一百立方公尺以上未滿二千立方公尺者,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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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中,事業依每日廢(污)水產生量,應設置何種廢水處理專責人員或專責單位。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判斷重點如下:

  • 每日廢(污)水產生量未滿 100100 立方公尺:設置丙級專責人員。
  • 每日廢(污)水產生量達 100100 立方公尺以上、未滿 2,0002,000 立方公尺:設置乙級專責人員。
  • 每日廢(污)水產生量達 2,0002,000 立方公尺以上:設置廢水處理專責單位,並依規定配置專責人員。

本題所稱「產生量」是每日產生的廢(污)水量,並非單純指排放量或放流水量。

解題方法

先將題目條件表示為區間:

100≤Q<2000100 \leq Q < 2000

其中,QQ 代表事業每日廢(污)水產生量,單位為立方公尺。

再將此區間對照專責人員分級:

100≤Q<2000⟹設置乙級廢水處理專責人員100 \leq Q < 2000 \quad\Longrightarrow\quad \text{設置乙級廢水處理專責人員}

因此正確選項為 (B)。

選項分析

(A) 無需設置廢水處理專責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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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依廢棄物清理法,事業委託清理其廢棄物,如受託者未妥善清理,且委託事業未盡相當注意義務者,則委託者應與受託者就該廢棄物負: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廢棄物清理法》第30條有關「事業委託清理廢棄物」的責任分配。

依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事業委託他人清除、處理其事業廢棄物時,若受託者未妥善清理,且委託事業未盡相當注意義務,委託事業即應與受託者就該廢棄物負「連帶清理及環境改善責任」。

此責任重點在於:

  1. 受託者未妥善清理廢棄物。
  2. 委託事業未盡相當注意義務。
  3. 委託事業與受託者負連帶責任。
  4. 責任內容是清理廢棄物及改善環境,不是單純的民事損害賠償。

解題方法

本題直接以法條關鍵文字對照選項即可。

題幹已明確指出:

  • 「受託者未妥善清理」;
  • 「委託事業未盡相當注意義務」。

兩項法定要件均已具備,因此發生委託事業與受託者的連帶責任。接著判斷責任類型,法條所定用語為「連帶清理及環境改善責任」,與選項(D)完全一致。

所謂「連帶」,是指委託事業與受託者對於該廢棄物的清理及環境改善,均負有完整履行責任,主管機關得要求相關責任人處理,不能僅以「已經委託他人」作為免責理由。

選項分析

(A) 環境損害責任:錯誤。

「環境損害責任」不是本題法條所使用的法定責任名稱。題目考的是廢棄物清理法上的公法上清理及環境改善責任,並非概括稱為環境損害責任。

(B) 環境復育責任: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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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將一般事業廢棄物掩埋於以不透水材質或低滲水性土壤所構築,並設有滲出水、廢氣收集處理設施及地下水監測裝置之掩埋場之處理方法,稱為下列何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一般事業廢棄物掩埋處理方法」的法規定義,關鍵在於辨識掩埋場的設施條件:

  • 掩埋對象:一般事業廢棄物。
  • 場地條件:以不透水材質或低滲水性土壤構築。
  • 污染防治設施:設置滲出水、廢氣收集處理設施。
  • 環境監測設施:設置地下水監測裝置。

依命題當年(民國110年)相關廢棄物清理法規定,符合上述條件者,稱為「衛生掩埋法」。

解題方法

本題採「處理對象+防污染設施」的定義辨識法。

題幹明確指出處理的是「一般事業廢棄物」,且掩埋場具備:

  1. 防止污染物滲入土壤與地下水的不透水層或低滲水性土壤。
  2. 滲出水收集及處理設施。
  3. 廢氣收集及處理設施。
  4. 地下水監測裝置。

這些設施正是衛生掩埋法的典型要件,目的在於控制掩埋過程產生的滲出水、惡臭或沼氣,並監測地下水是否受到污染,因此答案為「衛生掩埋法」。

選項分析

(A) 衛生掩埋法:正確

衛生掩埋法係將一般事業廢棄物掩埋於具備防滲、滲出水及廢氣收集處理、地下水監測等污染防治設施的掩埋場。

題幹所列各項設施與衛生掩埋法的法規定義完全相符。

(B) 安定掩埋法:錯誤

安定掩埋法主要適用於性質安定、難以產生污染或污染性極低的廢棄物,例如部分不具危險性且不易腐化、溶出或產生氣體的廢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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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實施溫室氣體管制,可能導致產業外移至其他碳管制較為寬鬆國家,反而增加全球排碳量之情況,稱之為下列何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碳洩漏(Carbon Leakage)」的定義。

依民國 110 年《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相關規定,碳洩漏是指一國或地區實施溫室氣體減量、排放管制等措施後,促使產業將生產活動移往溫室氣體管制較寬鬆的國家或地區,導致該國減少的排放量被其他國家增加的排放量抵銷,甚至造成全球溫室氣體排放量上升的現象。

本題題幹中的關鍵描述為:

  • 實施溫室氣體管制
  • 產業外移至碳管制較寬鬆的國家
  • 全球排碳量反而增加

完全符合碳洩漏的定義。

解題方法

採用「情境對應定義」的方法:

  1. 先找出題幹的主要管制對象:溫室氣體。
  2. 再確認產業行為:因管制成本提高而移往管制較寬鬆的國家。
  3. 最後觀察全球結果:排放量未真正減少,甚至增加。

此種「排放管制造成產業跨境移轉,進而使全球排放增加」的現象,即為碳洩漏。

選項分析

(A) 污染移轉

污染移轉是較廣義的概念,泛指污染源、污染物或污染行為從一個地區轉移至另一個地區,例如工廠因原地環保管制較嚴格而遷往管制較寬鬆的地區。

本題特別涉及「溫室氣體管制」以及「全球排碳量增加」,具有碳排放跨境轉移的特定意義,應使用專門術語「碳洩漏」,因此本選項不適合。

(B) 變遷調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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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下列何項非屬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防治費之徵收項目?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水污染防治法》及《水污染防治費徵收辦法》所規定之水污染防治費徵收項目。

水污染防治費並非對事業排放的所有污染物逐項徵收,而是依命題當時法規所列之污染物項目,按照排放水量、污染物濃度及相應費率計算。污染量的基本概念可表示為:

污染量=排放水量×污染物濃度污染量=排放水量\times 污染物濃度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水污染防治費的主要徵收項目包括:

  • 生化需氧量(BOD)
  • 化學需氧量(COD)
  • 懸浮固體(SS)
  • 法規列舉的重金屬等污染物

其中,氰化物雖屬水污染防治及放流水管制上可能管制的污染物,並不屬於本題所問之水污染防治費徵收項目。

解題方法

解題關鍵在於區分:

  1. 「放流水標準或許可管制項目」:事業可能受到管制的污染物種類。
  2. 「水污染防治費徵收項目」:法規明文列入計費的污染物種類。

本題不是問何者屬於水污染物,也不是問何者須符合放流水標準,而是問何者「非屬水污染防治費之徵收項目」。

因此,只要比對各選項與民國110年水污染防治費徵收項目即可。BOD、COD及SS均為典型的水污染防治費計費指標;氰化物則未列入該徵收項目,故選氰化物。

選項分析

(A) 生化需氧量: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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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依廢棄物清理法公告之應回收廢棄物,且屬資源回收再利用法公告之再生資源者,其回收、貯存及回收清除處理費用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依下列何項法規之規定?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廢棄物清理法》與《資源回收再利用法》對「應回收廢棄物」及「再生資源」之適用關係。

依命題當年(民國110年)規定,某項物質若同時具備下列身分:

  1. 依《廢棄物清理法》公告為「應回收廢棄物」;
  2. 依《資源回收再利用法》公告為「再生資源」。

其回收、貯存,以及回收清除處理費用的收支、保管與運用,應適用《廢棄物清理法》的規定。

這是法律上的特別規定,目的在於避免同一物質同時適用兩套回收費用及管理制度。

解題方法

題幹的關鍵文字是:

「依廢棄物清理法公告之應回收廢棄物,且屬資源回收再利用法公告之再生資源者」

雖然題目同時提到兩部法律,但後半段所問的是「回收、貯存及回收清除處理費用」的管理依據。對於同時具有兩種法律身分的物質,法規已明定回歸《廢棄物清理法》規範。

因此判斷流程為:

應回收廢棄物+再生資源⇒適用廢棄物清理法\text{應回收廢棄物}+\text{再生資源} \Rightarrow \text{適用廢棄物清理法}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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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有關事業廢棄物貯存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廢棄物清理法》及《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中,事業廢棄物貯存的分類、標示與期限限制。

貯存規範的核心包括:

  1. 有害事業廢棄物與一般事業廢棄物應分開貯存。
  2. 有害事業廢棄物應依認定方式或危害特性分類貯存。
  3. 貯存地點、容器及設施須有明顯且中文的廢棄物名稱標示。
  4. 貯存屬於暫時性管理措施,不得以貯存取代最終清除、處理或處置。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掌握一個原則:事業廢棄物貯存必須符合「分類、安全、標示、限期處理」四項要求。

前三個選項分別涉及分類與貯存管理規定;第四個選項涉及標示規定。逐一檢視後,只有「有害事業廢棄物得永久貯存」違反貯存制度的基本目的,因而為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A) 有害事業廢棄物應與一般事業廢棄物分開貯存

正確。

有害事業廢棄物具有毒性、危險性、感染性、腐蝕性、易燃性等危害特性,若與一般事業廢棄物混合貯存,可能造成污染擴散、危害人員安全,亦會增加後續清除及處理的困難。

因此,有害事業廢棄物與一般事業廢棄物應分開貯存。

(B) 有害事業廢棄物除生物醫療廢棄物之廢尖銳器具及感染性廢棄物外,應依其認定方式或危害特性分類貯存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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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一般廢棄物焚化處理設施,其二次空氣注入口下游或二次燃燒室出口之燃燒氣體溫度一小時平均值不得低於攝氏多少?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一般廢棄物焚化處理設施的燃燒溫度管制標準,重點在於確保廢棄物及有害有機物充分燃燒,降低一氧化碳、未完全燃燒物及戴奧辛等污染物的生成。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一般廢棄物焚化處理設施在二次燃燒階段,燃燒氣體溫度之一小時平均值,不得低於攝氏 850∘C850^\circ\text{C}。

解題方法

題目已明確指出測量位置為:

  • 二次空氣注入口下游;
  • 二次燃燒室出口。

這些位置屬於焚化爐的二次燃燒區域,必須維持足夠高的溫度與停留時間,使燃燒氣體中的有機污染物能夠充分氧化分解。

法規設定的最低一小時平均燃燒氣體溫度為:

Tmin⁡=850∘CT_{\min}=850^\circ\text{C}

因此選擇攝氏 850850 度。

選項分析

  • (A) 450 度:錯誤。 450∘C450^\circ\text{C} 過低,無法作為一般廢棄物焚化設施二次燃燒階段的最低溫度標準,燃燒不完全及有機污染物生成的風險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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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下列何項非屬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所指之事業廢棄物最終處置方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中「事業廢棄物最終處置方法」的分類。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事業廢棄物處理流程可區分為:

  • 中間處理:改變廢棄物的物理、化學或生物特性,以減少體積、降低危害性或利於後續處置。
  • 最終處置:將處理後的廢棄物以掩埋、棄置等方式,使其與環境長期隔離,完成最終去向。

因此,判斷本題的關鍵,在於辨認各選項是「處理方法」還是「最終處置方法」。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法規所列的最終處置方法:

  1. 衛生掩埋:屬於掩埋型最終處置。
  2. 封閉掩埋:屬於封閉型最終處置。
  3. 固化處理:主要是穩定化、降低有害成分溶出性的中間處理。
  4. 海洋棄置:屬於法規所列的最終處置方式之一。

題目問「非屬」最終處置方法,因此選出具有中間處理性質的「固化處理」。

選項分析

(A) 衛生掩埋

衛生掩埋是將廢棄物依規定分區、分層堆置,並配合覆土、滲出水及氣體處理等工程設施,以降低對環境及人體健康的影響。

其目的在於使廢棄物完成最終去向,屬於最終處置方法。

本選項正確,不是答案。

(B) 封閉掩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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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事業設置廢水處理專責單位者,其員額除應包括主管一人外,另需包括甲級廢水處理專責人員 AA 人以上,乙級廢水處理專責人員 BB 人以上,AA、BB 分別為下列何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事業設置「廢水處理專責單位」時,依法應配置的最低員額。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依《水污染防治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相關規定,事業設置廢水處理專責單位時,員額應包括:

  1. 主管一人。
  2. 甲級廢水處理專責人員一人以上。
  3. 乙級廢水處理專責人員二人以上。

因此,題目中的數值為:

A=1,B=2A=1,\qquad B=2

解題方法

題幹已明確指定「事業設置廢水處理專責單位」,因此直接套用專責單位的最低人力配置規定,不需再依事業規模、每日排放水量或許可種類計算。

法規要求可整理如下:

人員類別最低員額
專責單位主管1人
甲級廢水處理專責人員1人以上
乙級廢水處理專責人員2人以上

題目只詢問甲、乙級人員數量,故:

A=1,B=2A=1,\quad B=2

選項分析

  • (A) AA:一;BB: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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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環保署為鼓勵責任業者生產製造對環境有利之產品,以減少對環境的危害,部分公告應回收項目物品若取得環保標章者,給予優惠之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稱為下列何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及環保署公告用語為準,本題考查責任業者所繳納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優惠制度。

環保署為鼓勵責任業者生產製造對環境較友善、可減少環境危害的產品,針對部分公告應回收項目,若其產品取得「環保標章」,即給予較優惠的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此項優惠費率稱為「綠色費率」。

因此,本題的關鍵在於辨識制度的正式名稱,而非僅依「折減」或「環保」等一般性文字判斷。

解題方法

題幹提供三項重要線索:

  1. 對象是「責任業者」。
  2. 費用是「回收清除處理費」。
  3. 優惠條件是產品取得「環保標章」。

將上述條件與環保署的資源回收費率制度對應,可知符合環保標章等環境友善條件的產品,適用的優惠費率名稱為「綠色費率」。

選項分析

(A) 環境友善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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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環保署於 106 年 12 月 25 日修正放流水標準,依不同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水特性,增列或加嚴管制項目,新設事業自 106 年 12 月 25 日生效。請問既設事業自何時起適用該增列或加嚴管制項目?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放流水標準》修正後,對「新設事業」與「既設事業」所設定的不同管制生效時點。

民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修正《放流水標準》時,考量既設事業需要進行污染防治設備改善、製程調整及操作測試,因此增列或加嚴的管制項目採分階段實施:

  • 新設事業:自 106 年 12 月 25 日起適用。
  • 既設事業:給予過渡期間,自 110 年 1 月 1 日起適用。

本題應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幹已明確指出:

  1. 修正日期為 106 年 12 月 25 日。
  2. 新設事業自修正日生效。
  3. 詢問既設事業何時開始適用增列或加嚴管制項目。

關鍵在於區分「修正公布日」與「既設事業的緩衝期限」。既設事業並非與新設事業同日適用,而是依修正規定給予改善及準備期間,至 110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適用。

因此,正確答案為 110 年 1 月 1 日。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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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規定,累計型流量計測設施校正期間,無法計測之水量,以申報當期流量計測設施設置之下列何項水量計算?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對於「累計型流量計測設施」在校正期間無法正常計測水量時的替代計算方式。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規定校正期間無法計測之水量,應以「申報當期流量計測設施設置之日平均水量」計算。

其計算概念為:

校正期間推計水量=申報當期日平均水量×無法計測日數校正期間推計水量 = 申報當期日平均水量 \times 無法計測日數

其中:

申報當期日平均水量=申報當期流量計測設施所計測之水量申報當期日數申報當期日平均水量 = \frac{申報當期流量計測設施所計測之水量}{申報當期日數}

解題方法

題幹的關鍵字是「累計型流量計測設施」、「校正期間」及「無法計測之水量」。

法規並不是以週、月或年平均值作為替代基準,而是採用申報當期的「日平均水量」。因此,看到「日平均水量」即可直接判斷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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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有關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採行土壤處理相關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關於「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採行土壤處理」的適用規定。

土壤處理是將經處理後的廢(污)水,利用土壤之滲透、吸附、分解等作用進行處理或利用。其適用必須受到事業類別、環境敏感區及污染場址等限制。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規條文型選擇題,直接掌握三個判斷重點:

  1. 特定事業之廢水是否得採行土壤處理。
  2. 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是否一律禁止。
  3. 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及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是否屬禁止區域。

其中,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並非當然不得採行土壤處理;在符合相關土壤處理規定並經主管機關許可的前提下,仍可能採行。因此,將其表述為「不得」屬於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A) 畜牧業及製糖業廢水得採行土壤處理

正確。

法規對畜牧業及製糖業廢(污)水,明定得依規定採行土壤處理。此類廢水在符合水質、土地利用及污染防治等要求時,可利用土壤處理系統進行處理。

因此,(A) 敘述正確。

(B) 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不得採行土壤處理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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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題2 分

下列何項非屬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所稱之水污染防治措施?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對「水污染防治措施」的列舉。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水污染防治措施包括:

  • 設置廢(污)水處理設施
  • 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
  • 土壤處理
  • 委託處理
  • 海洋放流
  • 稀釋廢(污)水
  •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措施

其中,「繞流排放」是使廢(污)水避開正常處理程序或核准放流管道而排放,屬於違法排放行為,並非水污染防治措施。

解題方法

本題採「逐項對照法規列舉內容」判斷:

  1. 選項若屬於法規明文列舉的處理或排放方式,即屬水污染防治措施。
  2. 若是規避處理設施或排放許可的違法行為,即不屬於水污染防治措施。
  3. 依此逐一檢視四個選項,即可判斷答案。

選項分析

(A) 設置廢(污)水處理設施:正確

設置廢(污)水處理設施,透過物理、化學或生物處理方式降低污染物濃度,是最典型的水污染防治措施,屬於法規明文列舉項目。

(B) 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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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題2 分

指毒性化學物質以外之化學物質,基於其物質特性或國內外關注之民生消費議題,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之虞,並經公告者,稱為下列何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中的法定名詞定義。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該法第 3 條規定:

「關注化學物質」是指:

  • 毒性化學物質以外之化學物質;
  • 基於其物質特性,或國內外關注的民生消費議題;
  • 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之虞;
  • 並經公告者。

題幹完整重現上述定義,因此答案為「關注化學物質」。

解題方法

本題採「關鍵文字對照法」。看到題幹中的下列關鍵語句,即可直接對應法條:

  • 「毒性化學物質以外」
  • 「物質特性或國內外關注之民生消費議題」
  • 「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之虞」
  • 「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
  • 「並經公告」

這些要件全部符合《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對「關注化學物質」的定義,故選擇 A。

選項分析

(A) 關注化學物質

正確。題幹內容即為《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對「關注化學物質」的法定定義。其重點在於:該物質本身不是毒性化學物質,但因具有環境或健康風險疑慮,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並公告後,納入管理。

(B) 新化學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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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題2 分

有關土壤污染之用詞定義,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中的用詞定義,重點在於辨認「土壤污染管制標準」、「污染控制場址」、「污染整治場址」及「污染管制區」之法定意義。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最容易混淆的是「污染管制」與「污染整治」:

  • 「污染管制標準」是判斷土壤污染是否達到管制程度的標準。
  • 「污染整治」是污染場址經評估具有嚴重危害後,所進行的後續處理及改善工作。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規定義題,應逐一比對選項與《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所定義的文字。判斷重點如下:

  1. 是否完整掌握「土壤污染」的構成要件。
  2. 是否正確區分「管制標準」與「整治目的」。
  3. 是否掌握污染控制場址經初步評估後,成為污染整治場址的程序。
  4. 是否理解污染管制區是依污染範圍或污染情況劃定的區域。

選項分析

(A) 正確

土壤污染是指土壤因物質、生物或能量的介入,致使土壤品質發生變更,並有影響其正常用途,或危害國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之虞。

本選項完整呈現法定定義,包含:

  • 污染來源:物質、生物或能量;
  • 污染結果:土壤品質變更;
  • 危害判斷:影響正常用途,或危害國民健康及生活環境。

因此正確。

(B)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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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題2 分

有關我國通用之資源回收標誌代號及英文縮寫所指之材質中文名稱,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我國資源回收標誌中的塑膠材質編號與英文縮寫。塑膠容器通常以三角形循環標誌內的數字,搭配英文縮寫表示材質種類:

代號英文縮寫材質中文名稱
1PET聚對苯二甲酸乙二酯
2HDPE高密度聚乙烯
3PVC聚氯乙烯
4LDPE低密度聚乙烯
5PP聚丙烯
6PS聚苯乙烯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相關資源回收標誌及塑膠材質分類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各選項的「數字代號、英文縮寫、中文材質名稱」是否相互對應。只要其中一項名稱與代號不符,即為錯誤選項。

判斷重點是:

  • 1 號為 PET。
  • 3 號為 PVC。
  • 5 號為 PP,即聚丙烯。
  • 6 號為 PS,即聚苯乙烯。

因此,找出將某一代號錯配其他塑膠材質的選項即可。

選項分析

(A) 1 號 PET:俗稱寶特瓶

正確。

PET 的中文名稱為「聚對苯二甲酸乙二酯」,英文為 Polyethylene Terephthalate,縮寫為 PET,列為塑膠材質 1 號。

一般常見的寶特瓶,多數即以 PET 製成,因此「1 號 PET:俗稱寶特瓶」的說法符合一般考試用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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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題2 分

依資源回收再利用法,在可行之技術及經濟基礎下,對於物質之使用,應優先考量減少產生廢棄物,而在失去原效用後則應依序考量下列各項之順序為何? A. 物質再生利用 B. 再使用 C. 妥善處理 D. 能源回收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資源回收再利用法》所建立的「資源循環優先順序」。依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在可行的技術及經濟基礎下,物質使用應優先考量減少廢棄物產生;物質失去原效用後,則依下列順序處理:

  1. 再使用
  2. 物質再生利用
  3. 能源回收
  4. 妥善處理

其中:

  • 再使用:物質不經改變原本主要形態或功能,直接再次使用。
  • 物質再生利用:將廢棄物或失去原效用的物質,經處理轉化為原料、材料或其他可利用物質。
  • 能源回收:無法優先再使用或物質再生利用時,回收其中所含能量。
  • 妥善處理:前述資源化方式均不適用時,進行適當處理與最終處置。

這個順序反映「減量優先、再使用優先於再生利用、資源化優先於能源化、處理為最後手段」的資源循環原則。

解題方法

題目已列出四個項目:

  • A:物質再生利用
  • B:再使用
  • C:妥善處理
  • D:能源回收

依法律上的優先順序排列:

B→A→D→CB \rightarrow A \rightarrow D \rightarrow C

因此選擇 (C)。

選項分析

  • (A) A →\rightarrow B →\rightarrow C →\rightarrow D:錯誤。 再使用的優先順序高於物質再生利用,故不應將 A 排在 B 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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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題2 分

民國 102 年高雄市某工廠排放廢水造成後勁溪污染,經高雄市環保局查獲並處以高於水污染防治法所訂最高罰鍰上限之巨額罰款,係引用下列何項法規在其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予以加重處罰,即所謂的追繳不法利得?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罰法」對於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獲利益之加重處罰規定。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行政罰法》第 18 條第 2 項:

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者,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之限制。

因此,若工廠因違法排放廢水而獲得的利益,高於《水污染防治法》所定罰鍰最高額,主管機關得在其不法所得利益範圍內加重處罰,突破原本的罰鍰上限。

本規定的目的,是避免違法者即使遭受最高額罰鍰,仍能保有違法所得,形成「違法反而有利」的結果。

解題方法

題幹出現三個關鍵訊息:

  1. 原有特別法所定罰鍰最高額不足以剝奪違法所得。
  2. 主管機關處以高於該法定最高額的罰鍰。
  3. 加重處罰的依據是「在所得利益範圍內酌量」,即追繳或剝奪不法利得的概念。

直接對照《行政罰法》第 18 條第 2 項即可判斷。其法律效果可整理為:

不法所得利益>法定罰鍰最高額\text{不法所得利益}>\text{法定罰鍰最高額}

則:

罰鍰金額得於所得利益範圍內酌量加重\text{罰鍰金額得於所得利益範圍內酌量加重}

且:

加重後罰鍰≰原法定罰鍰最高額\text{加重後罰鍰}\not\leq \text{原法定罰鍰最高額}

所以正確答案為《行政罰法》。

選項分析

(A) 水污染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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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題2 分

廢(污)水排放許可證有效期間為 AA 年。期滿仍繼續使用者,應自期滿六個月前起算 BB 個月之期間內,向核發機關申請核准展延,每次展延,不得超過 CC 年,AA、BB、CC 應分別填入下列何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關於廢(污)水排放許可證有效期間及展延申請期限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 排放許可證有效期間:55 年。
  • 期滿後仍要繼續使用者:應於期滿前 66 個月至 33 個月的期間內,向核發機關申請展延。
  • 每次展延期間:不得超過 55 年。

因此:

A=5,B=3,C=5A=5,\qquad B=3,\qquad C=5

解題方法

題幹所稱「自期滿六個月前起算 BB 個月之期間內」,並非指必須在期滿前六個月申請,而是規定一段申請期間:

申請期間:期滿前6個月至期滿前3個月\text{申請期間}:\text{期滿前6個月至期滿前3個月}

這段期間長度為 33 個月,因此 B=3B=3。

再依規定,排放許可證原有效期間為 55 年,展延時每次也不得超過 55 年,所以:

A=5,B=3,C=5A=5,\qquad B=3,\qquad C=5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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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題2 分

為提升環境品質,增進國民健康與福祉,維護環境資源,追求永續發展,以推動環境保護,是下列何法規之立法目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各環境法規的「立法目的」及其規範重點。題幹文字:

為提升環境品質,增進國民健康與福祉,維護環境資源,追求永續發展,以推動環境保護

是《環境基本法》第 1 條所揭示的立法目的。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環境基本法》是我國環境保護的基本規範,主要建立國家推動環境保護、維護環境資源及追求永續發展的基本原則。

解題方法

此題屬於「法規立法目的辨識題」,解題關鍵是抓住題幹中的核心用語:

  • 「提升環境品質」
  • 「增進國民健康與福祉」
  • 「維護環境資源」
  • 「追求永續發展」
  • 「推動環境保護」

這些詞語呈現的是整體、上位、全面性的環境政策目標,而不是針對特定開發案件、環境教育推廣或環境用藥管理。因此,應選擇具有環境保護基本法地位的《環境基本法》。

選項分析

(A) 環境影響評估法:錯誤

《環境影響評估法》的立法重點,在於對開發行為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事前調查、預測、分析及審查,以預防或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的不良影響。

其規範對象是特定開發行為及其環境影響評估程序,例如開發建築、道路、工業區或其他依法應辦理環評的開發案件。題幹所述「追求永續發展,以推動環境保護」屬於整體環境政策目標,並非環境影響評估法的專門立法目的。

(B) 環境基本法: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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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題2 分

依海洋污染防治法規定,應設置船舶之廢(污)水、油、廢棄物或其他污染物質之收受設施之權責機關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洋污染防治法》對於船舶污染物收受設施的設置責任分工。

船舶在航行、靠港及作業過程中,可能產生廢(污)水、油、廢棄物及其他污染物質。為避免船舶將污染物直接排入海洋,法律要求港口管理機關設置相應的收受設施,使船舶能將污染物交由港口接收及處理。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設置船舶污染物收受設施的權責機關是「各類港口管理機關」。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掌握「污染防治政策制定」與「港口現場設施管理」的區別:

  1.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海洋委員會屬於中央層級機關,主要負責政策、法規及整體海洋污染防治事項。
  2. 船舶污染物收受設施是設置於具體港口內的實體設施,必須由管理該港口的機關負責設置與管理。
  3. 因此,法條所稱的權責機關應是各類港口管理機關,而非中央主管機關。

選項分析

  • (A)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錯誤。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是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負責海洋污染防治的政策、法規及監督事項,但並非各港口船舶污染物收受設施的直接設置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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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題2 分

公害糾紛得依公害糾紛處理法規定,申請下列何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害糾紛處理法》所定公害糾紛之處理途徑,重點在於辨認法律規定的連接詞「或」。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公害糾紛處理法》規定,公害糾紛得申請「調處或裁決」。因此,當事人可依個案情形選擇申請調處,也可申請裁決,兩者並非必須同時提出。

  • 調處:由公害糾紛調處機關居中協調,使當事人達成合意。
  • 裁決:由公害糾紛裁決機關依法律及調查結果作成裁決。

本題不是在問調處與裁決的程序細節,而是在考法律是否採「二者擇一」的制度設計。

解題方法

解題時直接抓住法條中的關鍵字:

公害糾紛之申請方式=調處或裁決\text{公害糾紛之申請方式}=\text{調處或裁決}

「或」表示選擇關係,意義是:

  1. 可以只申請調處;
  2. 可以只申請裁決;
  3. 不是法律要求調處與裁決必須同時申請。

因此,正確答案應選擇完整表達「調處或裁決」的選項。

選項分析

(A) 僅調處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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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題2 分

依環境教育法規定,機關、公營事業機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其所有員工、教師、學生均應參加幾小時以上環境教育?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環境教育法》所規定的環境教育義務。

依命題當年(民國110年)《環境教育法》第19條規定,機關、公營事業機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其所有員工、教師、學生,均應於每年參加環境教育 4小時以上。

因此,本題關鍵在於辨識法定最低時數為「每年4小時以上」。

解題方法

題幹列出的對象為:

  • 機關
  • 公營事業機構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這些均屬《環境教育法》第19條規定的環境教育實施對象。法律要求其所有員工、教師、學生每年接受環境教育,最低時數為:

4小時以上4\text{小時以上}

故應選擇「4小時」。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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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題2 分

依環境教育法規定,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學校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多少之財團法人,應指定人員推廣環境教育?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環境教育法》關於「指定環境教育人員」的規定。依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學校,以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一定比例之財團法人,應指定人員推廣環境教育。

其中,財團法人的判斷基準是:

政府捐助基金累計比例>50%政府捐助基金累計比例 > 50\%

因此,關鍵數字為「百分之五十」。

解題方法

題目直接詢問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多少比例的財團法人,依法應指定人員推廣環境教育。只要掌握《環境教育法》所定比例即可作答,不涉及計算。

法條用語是「超過百分之五十」,表示政府捐助基金累計比例須高於 50%50\%,符合條件的財團法人即負有指定人員推廣環境教育之義務。

選項分析

  • (A) 10%:錯誤。 百分之十低於法定門檻,政府捐助基金累計達此比例,尚不符合本題所問的指定人員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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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題2 分

依環境影響評估法專用名詞定義,開發行為之範圍,包括該行為之規劃、進行及何項工作?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環境影響評估法》中的「開發行為」範圍定義。依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開發行為之範圍包括:

該行為之規劃、進行及完成後之使用。

因此,環境影響評估並非只針對開發工程施工階段,也涵蓋開發前的規劃,以及開發完成後的使用階段。

解題方法

直接依《環境影響評估法》專用名詞定義比對題幹:

開發行為範圍=規劃+進行+完成後之使用\text{開發行為範圍} = \text{規劃} + \text{進行} + \text{完成後之使用}

題幹已列出「規劃、進行」,所缺少的第三項就是「完成後之使用」,故選擇與法條文字完全相同的選項。

選項分析

  • (A) 設計:錯誤。 「設計」可能屬於開發行為規劃的一部分,但不是本題法規明文列出的第三項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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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題2 分

依環境影響評估法,主管機關依審查結論認不須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並經許可者,開發單位應舉行公開之 AA ,AA 應填入下列何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一階段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後,開發單位所應進行的法定公開程序。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規定,主管機關審查認定:

  1. 不須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且
  2. 開發計畫已獲許可,

開發單位即應舉行公開的「說明會」,使利害關係人及民眾了解開發計畫內容與環境影響評估結果。

解題方法

本題的關鍵在於辨認法條所使用的固定法律用語。題幹已明確指出「不須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並經許可」,此種情形下,法定程序名稱是「公開說明會」。

因此,AA 應填入「說明會」。

選項分析

(A) 說明會:正確。 依《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第一階段環境影響評估經審查認定不須進行第二階段,且計畫經許可後,開發單位應舉行公開說明會。

(B) 聽證會:錯誤。 「聽證」是行政程序中供當事人陳述意見、進行言詞辯論及調查證據的程序,並非本題情境下《環境影響評估法》所規定的法定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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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題2 分

依公害糾紛處理法,申請裁決,應於調處不成立之通知送達多少日數內,檢具申請書,向原直轄市、縣(市)調處委員會提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害糾紛處理法》中,公害糾紛經調處委員會調處但未成立時,當事人申請「裁決」的法定期間。

依命題當年(民國110年)《公害糾紛處理法》規定,調處不成立後,當事人應於調處不成立通知送達之翌日起 14日內,檢具申請書,向原直轄市、縣(市)調處委員會提出裁決申請。

解題方法

本題只要掌握兩個要件:

  1. 起算時點:調處不成立通知送達的翌日。
  2. 申請期限:翌日起14日內。

因此,法定期間為14日,選擇:

14日\boxed{14\text{日}}

選項分析

  • (A) 7日:錯誤。 7日並非本條所規定的申請裁決期間,不能作為本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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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題2 分

依水污染防治法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水體特質及其所在地之情況,劃定水區,訂定何項設施或標準?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水污染防治法》對「水區劃定」及「水質管理標準」的規定。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水污染防治法》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水體特質及其所在地情況,劃定水區,並訂定各類水體的分類及水質標準。其目的在於依不同水體用途與污染容許程度,建立水質管理基準。

解題方法

題幹的關鍵語句是:

「依水體特質及其所在地之情況,劃定水區,訂定何項……?」

看到「劃定水區」後,應直接聯想到《水污染防治法》所規定的「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這是針對河川、湖泊、水庫等水體本身所訂定的環境水質要求。

因此,正確答案為「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

選項分析

(A) 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

正確。中央主管機關依水體特質及所在地情況劃定水區後,訂定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作為各水區水質管理及污染管制的依據。

(B) 放流水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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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題2 分

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廢家電用品經使用後,其回收、清除、處理為下列何者之責任?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廢棄物清理法》所建立的「生產者責任」制度。

依命題當年(民國110年)《廢棄物清理法》第15條規定,物品或其包裝、容器經食用或使用後產生之一般廢棄物,應由該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之製造、輸入、販賣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

廢家電用品屬於使用後會產生、且應回收處理的物品,因此其回收、清除及處理責任,原則上由相關業者負擔。

解題方法

看到題目問「廢家電用品經使用後,其回收、清除、處理為何者之責任」,直接掌握兩個關鍵字:

  1. 「經使用後」:表示已成為使用後產生的廢棄物。
  2. 「回收、清除、處理」:這是《廢棄物清理法》第15條所規範的業者責任內容。

因此,判斷重點不是一般廢棄物由誰執行清除,而是廢家電這類特定物品適用「製造、輸入、販賣業者責任制」。

選項分析

(A) 中央主管機關:錯誤。

中央主管機關主要負責全國廢棄物清理政策、法規制定、公告回收項目及監督管理,並非每一件廢家電的實際回收、清除與處理責任主體。

(B)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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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題2 分

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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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廢棄物清理法》對「一般廢棄物」、「事業廢棄物」、「有害事業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的定義。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分類關係如下:

事業廢棄物=有害事業廢棄物+一般事業廢棄物\text{事業廢棄物} = \text{有害事業廢棄物} + \text{一般事業廢棄物}

其中:

  • 一般廢棄物:事業廢棄物以外之廢棄物。
  • 有害事業廢棄物:由事業所產生,具有毒性、危險性,其濃度或數量足以影響人體健康或污染環境之廢棄物。
  • 一般事業廢棄物:由事業所產生,但不屬於有害事業廢棄物之廢棄物。

因此,題目選項 B 將「有害事業廢棄物」的定義誤列為「一般事業廢棄物」。

解題方法

本題採「定義對照法」:

  1. 先確認一般廢棄物與事業廢棄物的上位、下位關係。
  2. 再辨別「具有毒性、危險性,足以影響健康或污染環境」是有害事業廢棄物的關鍵要件。
  3. 檢查各選項的名稱與定義是否相符。

只要發現選項將「有害」與「一般」的定義互換,即可判斷該選項錯誤。

選項分析

(A) 一般廢棄物,指事業廢棄物以外之廢棄物

正確。

《廢棄物清理法》所稱一般廢棄物,是指事業廢棄物以外之廢棄物。其判斷重點在於是否屬於事業活動所產生的事業廢棄物。

(B) 一般事業廢棄物,指由事業所產生具有毒性、危險性,其濃度或數量足以影響人體健康或污染環境之廢棄物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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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題2 分

依海洋污染防治法,執行取締、蒐證、移送等事項應由何機關辦理?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洋污染防治法》對於海洋污染案件中「取締、蒐證、移送」等執法工作的權責分工。

依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海洋污染防治法》規定,海洋污染案件的執行取締、蒐集證據及移送等事項,係由海岸巡防機關辦理;中央主管機關則主要負責政策、監督及污染防治事項之統籌。

解題方法

看到題幹列出「執行取締、蒐證、移送」等字眼,應直接對應《海洋污染防治法》所規定的執法機關。

判斷重點如下:

  • 「取締」:現場查察、制止違法行為。
  • 「蒐證」:調查、蒐集違規或污染行為的證據。
  • 「移送」:將案件及相關資料移送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處理。

這些屬於第一線執法及案件處理工作,依法由海岸巡防機關執行,而非由中央環境主管機關或交通、國防機關直接負責。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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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題2 分

開發單位不遵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環境影響評估法所為停止開發行為之命令者,處負責人 AA 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 BB 罰金,AA 和 BB 應分別填入下列何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環境影響評估法》對於「開發單位不遵守停止開發命令」的刑事責任。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

開發單位不遵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停止開發行為之命令者,處負責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本規定的處罰對象是「負責人」,刑度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解題方法

直接抓取題幹中的法律要件:

  1. 行為主體:開發單位。
  2. 違反行為:不遵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作成的停止開發命令。
  3. 法律效果:處負責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4. 罰金效果: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此:

A=三年以下A=三年以下 B=三十萬元以下B=三十萬元以下

故選擇刑度與罰金均符合規定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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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題2 分

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之專用名詞定義,「污染土地關係人」係指土地經公告為污染控制場址或污染整治場址時: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之專用名詞定義,重點在區分:

  1. 「土壤污染行為人」:直接或間接造成土壤污染之人。
  2. 「污染土地關係人」:土地遭公告為污染控制場址或污染整治場址時,與該土地具有使用、管理或所有關係,但本身不是土壤污染行為人之人。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2 條規定:

污染土地關係人:指土地經公告為污染控制場址或污染整治場址時,非屬於土壤污染行為人之土地使用人、管理人或所有人。

解題方法

題幹直接詢問「污染土地關係人」的法律定義,因此應採取「對照法條關鍵文字」解題:

  • 土地必須已被公告為污染控制場址或污染整治場址;
  • 對象是土地使用人、管理人或所有人;
  • 最重要的限制是「非屬於土壤污染行為人」。

選項中完整呈現上述要件者,即為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A) 正確。

「非屬於土壤污染行為人之土地使用人、管理人或所有人」正是《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對「污染土地關係人」的明文定義,且符合土地經公告為污染控制場址或污染整治場址的前提。

(B)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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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題2 分

依環境影響評估法,開發行為進行中及完成後使用時,應由 AA 追蹤,並由 BB 監督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及審查結論之執行情形,AA 和 BB 應分別填入下列何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8條對於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執行之權責分工。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開發行為進行中及完成後使用時:

  • 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負責追蹤。
  • 由「主管機關」負責監督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及審查結論之執行情形。

因此:

A=目的事業主管機關A=\text{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B=主管機關B=\text{主管機關}

解題方法

直接掌握法條中的動詞與主體搭配:

法定工作負責機關
追蹤開發行為進行中及完成後使用時的執行情形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監督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及審查結論之執行情形主管機關

本題選項中,只有選項(C)符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追蹤、主管機關監督」的法定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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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題2 分

依飲用水管理條例規定,供販賣之包裝水飲用水之水質查驗,應符合下列何項規定?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飲用水管理條例》中「供販賣之包裝水」的水質管制標準。

包裝水屬於直接供人飲用的飲用水產品,其水質應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的規定。判斷重點在於區分:

  • 「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規範水源,例如河川、湖泊、地下水等。
  • 「飲用水水質標準」:規範經處理後供人飲用之水,以及供販賣的包裝水、盛裝水。
  • 「乙類水體水質標準」:屬於水體分類及水域環境水質管理標準,並非包裝飲用水的產品水質標準。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題目中的關鍵語句:「供販賣之包裝水飲用水之水質查驗」。

這是針對「供人飲用的成品水」進行查驗,並非查驗水源,也不是判定河川、湖泊等水體類別。因此應適用《飲用水管理條例》所要求的飲用水水質標準。

法律適用關係可整理如下:

供販賣之包裝水⟶飲用水產品⟶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text{供販賣之包裝水} \longrightarrow \text{飲用水產品} \longrightarrow \text{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

因此正確選項為「飲用水水質標準」。

選項分析

(A) 乙類水體水質標準

錯誤。

乙類水體水質標準是針對特定水體或水域環境所訂定的水質管理標準,目的在於管理河川、湖泊等水體的污染程度及用途,不是供販賣包裝水的成品水質查驗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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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9 題2 分

事業廢水土壤處理許可證有效期間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事業申請以「土壤處理」方式處理廢(污)水時,其許可證的有效期間。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相關水污染防治法規,事業廢水土壤處理許可證有效期間為 五年。

這裡的「土壤處理」是指事業廢水不直接排放至地面水體,而依核准的處理方式,利用土壤環境進行處理或利用;事業仍須依許可內容操作,並接受主管機關的監督、查核及申報管理。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規期限記憶題,解題關鍵是辨認題目所問的法定期間:

事業廢水土壤處理許可證有效期間=5年\text{事業廢水土壤處理許可證有效期間}=5\text{年}

因此直接選擇「五年」即可。

許可證有效期間屆滿後,若事業仍要繼續從事原核准的土壤處理行為,必須依規定辦理展延或重新申請,不是取得許可證後即可永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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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 題2 分

依公害糾紛處理法規定,公害糾紛係指因公害或有發生公害之虞所造成之下列何者? A. 民事糾紛 B. 刑事糾紛 C. 行政糾紛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害糾紛處理法》對「公害糾紛」的法定定義。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所謂公害糾紛,是指:

因公害或有發生公害之虞所造成的民事糾紛。

因此,判斷重點在於法條明定的糾紛性質為「民事」,而非刑事或行政。

解題方法

題幹已直接引用「公害糾紛」的法律定義,只要抓住定義中的關鍵字即可:

公害或有發生公害之虞⟶民事糾紛\text{公害或有發生公害之虞} \longrightarrow \text{民事糾紛}

公害事件中,人民可能因生命、身體、健康、財產或生活環境受損,而與污染行為人發生損害賠償、排除侵害等民事上的爭議。這類爭議才屬於《公害糾紛處理法》所稱的公害糾紛。

刑事責任及行政責任雖可能同時存在,但不屬於本法「公害糾紛」定義中的糾紛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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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