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港務人員升資考試員級晉高員級 業務類-航港局 海運學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當貨物於運送途中發生毀損、滅失或交付遲延,則產生貨損賠償問題。請根據海商法或民法,說明海上運送人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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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上貨物運送中,貨物發生毀損、滅失或遲到時,運送人何時負賠償責任、何時得主張免責,以及賠償額是否受限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海上貨物運送原則上優先適用《海商法》的特別規定;《海商法》未規定部分,再依個案適用《民法》運送契約規定。核心法條包括《海商法》第 62、63、69、70 條及《民法》第 634、638、640 條。
解題方法與責任判斷
作答可依序說明:責任成立 → 運送人義務與免責 → 賠償範圍及責任限制。
一、責任成立:貨物有損害,即進入運送人責任判斷
依《民法》第 634 條,運送人對運送物的喪失、毀損或遲到,原則上應負責任;運送人若能證明損害是因不可抗力、運送物性質,或託運人、受貨人過失所致,始得免責。
海上貨物運送另受《海商法》規範。託運人或受貨人證明貨物在海上運送中發生毀損、滅失後,運送人須依海商法規定說明是否已履行義務或具有法定免責事由。若損害發生時間不明,依《海商法》第 75 條,推定損害發生於海上運送階段。
二、運送人的基本義務
依《海商法》第 62 條,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應於發航前及發航時盡必要注意,使船舶具備安全航行能力、配置適當船員設備及供應,並使貨艙、冷藏室等載貨處所適合受載、運送及保存。
依同法第 63 條,運送人對貨物的裝載、卸載、搬移、堆存、保管、運送及看守,也應盡必要注意及處置。若未盡上述義務而造成貨損,原則上應負賠償責任。
三、法定免責事由
《海商法》第 69 條列有多項貨物毀損或滅失的免責事由,常見者包括:
- 船長、海員、引水人或受僱人於航行或管理船舶時的過失。
- 海上或航路危險、天災、戰爭、暴動及公共敵人行為。
- 非因運送人本人故意或過失所生的火災。
- 有權力者的拘捕或扣押、檢疫限制、罷工或其他勞動事故。
- 救助或意圖救助海上人命、財產。
- 包裝不固、標誌不足或不符。
- 貨物固有瑕疵、品質或特性,以及貨物所有人、託運人或其代理人的行為或不行為。
- 船舶經注意仍不能發現的隱有瑕疵,以及其他非可歸責於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之事由。
運送人主張免責,須就法定免責事由提出證明;不能只指出損害可能來自某種風險,即當然免責。
第 二 題25 分
請說明波羅的海運價指數(BDI)的主要功能及其子市場所指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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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波羅的海運價指數(Baltic Dry Index,BDI)是波羅的海交易所(Baltic Exchange)編製的國際乾散貨海運市場綜合運價指標。它反映標準航線上乾散貨船舶的租船運價變化,可用來觀察乾散貨運輸市場的景氣與供需狀況。
BDI 主要涵蓋鐵礦砂、煤、穀物等大宗乾散貨的海運,不代表貨櫃、油輪等所有航運市場的運價。
解題方法
題目分成兩個部分作答:
- 說明 BDI 的用途:指出它是乾散貨運價的綜合指標,並說明其市場觀察功能。
- 列出 BDI 涵蓋的船型子市場:依船舶載重噸級與市場分類,說明四個主要船型指數。
子市場
BDI 的主要子市場為四種乾散貨船型:
- 海岬型(Capesize):大型乾散貨船,主要承運鐵礦砂、煤等大宗貨物,通常行駛於無法通行巴拿馬運河的航線。
- 巴拿馬型(Panamax):船型尺度受巴拿馬運河通航條件影響,常承運煤與穀物等貨物。
第 三 題25 分
論程傭船(Voyage charter, V/C)契約係指船東(Owners)與傭船人(Charterers)約定,以船舶之全部(或一部),在特定的港口之間,不論時間所耗長短,以特定的一個航次或數個航次(Voyages),將貨物送達目的港的運送契約。請說明在此契約中,航次劃分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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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程傭船依「約定航次的安排方式」所作的分類。程傭船以完成約定的貨物運送為目的,船舶在特定港口間執行一個或數個航次;航次結束後,契約通常隨之終止,或依約繼續下一航次。
解題方法
依航程是單向、往返,或連續安排來分類,主要可分為三種:
-
單航次租船(Single Voyage Charter):船舶自約定的裝貨港載貨至卸貨港,完成一個單程航次後,契約即告終止。例如由高雄運貨至東京,卸貨後不包含返航運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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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回航次租船(Round Voyage Charter):同一契約約定船舶完成去程及返程運送,通常在去程卸貨港或其附近港口裝載返程貨物,運回原裝貨港或其附近港口;
第 四 題25 分
何謂海損單位責任限制?是否有排除限制的情況?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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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上貨物運送中,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對貨物毀損、滅失所適用的「單位責任限制」,以及法律規定的排除情形。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海商法為準,適用海商法第 70 條。
單位責任限制是指:貨物毀損或滅失時,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的賠償責任,原則上依每一包裝件數或貨物重量計算上限;若託運人於裝載前已聲明貨物的性質及價值,並將兩者註明於載貨證券,則不適用這項上限。
解題方法
作答時可依序說明「適用對象與範圍、限額計算、件數認定、排除限制的情況」,並區分「單位責任限制」與船舶所有人的「海事責任限制」:本題的單位責任限制,是海商法第 70 條對貨物毀損、滅失賠償所設的上限。
依海商法第 70 條,除託運人已依規定聲明並註明貨物性質及價值外,賠償責任以以下兩種計算結果中較高者為限:
其中 SDR 為國際貨幣基金特別提款權。法律所稱「件數」原則上是貨物託運的包裝單位;貨物以貨櫃、墊板或其他方式併裝時,載貨證券載明內裝包裝單位的,依該包裝單位計算;未載明的,依併裝單位計算。貨櫃由託運人提供時,貨櫃本身得作為一件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