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公路人員升資考試佐級晉員級 業務類-高公局 行政法概要 考古題詳解

111 年・公路人員升資考試・佐級晉員級・業務類-高公局
試題代碼 行政法概要

第 1 題2 分

依 111 年 6 月 22 日修正公布後之行政訴訟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訴訟法於民國 111 年 6 月 22 日修正公布後的法院組織、審級制度、濫用訴訟程序的處理,以及原住民或部落案件的管轄規定。以下以民國 111 年修正公布的法規為準;該次修法自民國 112 年 8 月 15 日施行。

其中最容易混淆的是「地方行政法院」的意義:修法後,地方行政法院是高等行政法院所設的地方行政訴訟庭,並非地方法院的行政訴訟庭。

解題方法

先將各選項對照修法後的制度與條文:

  • 看法院組織:分辨地方行政法院與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 看濫訴規定:核對行政訴訟法第 107 條的要件及裁定效果。
  • 看原住民管轄:核對同法第 15 條之 3 的適用條件。

(A)、(C)、(D)均符合修法後規定,錯誤的是將地方行政法院說成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的 (B)。

選項分析

(A) 行政訴訟採三級二審制:正確。 行政訴訟的法院層級包括地方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整體採三級二審制。案件依管轄及審級規定由不同層級法院審理,並非所有案件都必然逐級經過三個層級。

(B) 地方行政法院係指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錯誤。 民國 111 年修法後,地方行政訴訟事件由高等行政法院設置的地方行政訴訟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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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人民於其基本權利遭受公權力侵害時,得行使結果除去請求權,請求排除違法侵害之結果,以回復原有狀況。如公權力之侵害屬行政事實行為,此時受害人民得提起何種訴訟以求救濟?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結果除去請求權」的行政訴訟類型。人民基本權利受公權力違法侵害時,得請求排除侵害所造成的持續結果,使法律狀態回復原狀。公權力若以行政事實行為造成侵害,人民請求機關停止侵害或除去其結果,通常應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依行政訴訟法第 8 條,人民因公法上原因,得請求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以外的給付;結果除去請求權所要求的作為,通常不是作成行政處分,而是停止事實行為、移除設施或返還物品等事實上的給付。

解題方法

先辨別侵害的形式,再看人民要求法院命行政機關做什麼:

  1. 題幹明示侵害來自「行政事實行為」,並非行政處分。
  2. 人民請求的是排除違法侵害造成的結果、回復原有狀況,屬要求行政機關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
  3. 此種請求以行政處分以外的給付為內容,故循一般給付訴訟救濟。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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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有關國家賠償法之賠償義務機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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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賠償法》第 9 條所定的賠償義務機關。判斷時應區分損害發生的原因:

  • 依第 2 條第 2 項,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權利者,原則上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 依第 3 條第 1 項,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受損害者,以該公共設施的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 依第 9 條第 2 項,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受損害者,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本題涉及法條,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所問的是「賠償義務機關」,再逐一比對各選項是否符合《國家賠償法》第 9 條的規定。尤其要留意:公務員「故意或過失」關乎公務員個人是否須負責及機關是否得求償,不能直接據此判斷賠償義務機關;機關裁撤、改組或無法確定時,法律也有特別處理方式。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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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A 股份有限公司未依規定申報資料,經主管機關處代表公司之董事長 B 新臺幣 5 萬元罰鍰,請問應由下列何人提起訴願為當事人適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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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罰受處分人與訴願當事人適格,關鍵在於辨認主管機關的罰鍰處分,法律上究竟是對公司,還是對董事長作成。

依行政罰法第 3 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行政罰的對象,須是依法負有義務並因違反義務而受處罰的人。訴願法第 18 條所稱訴願人,則是因行政處分而權利或利益受損害者。提起訴願的適格者,原則上就是處分書所列的受處分人,或其他權利、法律上利益直接受影響的人。

以下法規說明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幹明確指出,主管機關是「處代表公司之董事長 B 新臺幣 5 萬元罰鍰」。這表示罰鍰處分的受處分人是董事長 B,並非 A 公司。

「代表公司」描述的是 B 擔任公司代表人的身分,不會因此把對 B 作成的罰鍰處分,轉變成對 A 公司作成。既然罰鍰直接由 B 負擔,B 的財產權因處分受影響,B 即有提起訴願的當事人適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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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有關訴願之提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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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訴願法》關於訴願期間、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的期間限制,以及訴願誤向其他機關提出時的處理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訴願期間原則上為行政處分送達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 30 日;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也須遵守此期間,但另有自行政處分送達或公告期滿後逾 3 年不得提起的限制。訴願若以口頭表示不服,應由原行政處分機關作成紀錄,並由訴願人簽名或蓋章;若誤向其他機關提出書面訴願,則依法移送訴願管轄機關,並視為自始向該管轄機關提起。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法定期間與提出方式即可。A、B 檢查期間起算及除斥期間長度;C、D 檢查口頭表示及誤向其他機關提出時,法律要求的程序與效果。選項 B 將利害關係人的期間上限寫成 2 年,與《訴願法》第 14 條第 2 項的 3 年不符。

選項分析

(A) 正確。 《訴願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訴願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 30 日內提起。選項所述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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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財政部將菸酒進口業者之設立、申報事項之變更、解散或其他許可處理事項,以委辦方式交由臺北市政府辦理,如不服臺北市政府之有關處分者,應向下列何者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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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委辦」與「訴願管轄機關」的判斷。地方自治團體受中央機關委託辦理事務時,受委辦機關以自己名義作成行政處分,人民不服而提起訴願,應向委辦機關的委託機關提起。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訴願法》第 4 條第 2 款,對「受中央機關委辦之地方自治團體所為之行政處分」不服,向委辦機關提起訴願。

解題方法

題幹指出財政部將菸酒業者相關許可事項「以委辦方式」交由臺北市政府辦理,因此:

  1. 委辦機關是財政部。
  2. 受委辦機關是臺北市政府。
  3. 對臺北市政府就該委辦事項所作處分不服,依《訴願法》第 4 條第 2 款,向委辦機關財政部提起訴願。

關鍵在於題目已明確說明是「委辦」,因此依委辦關係判斷訴願管轄,不是只看處分機關的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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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依 111 年 6 月 22 日修正公布之行政訴訟法規定,下列何種事件當事人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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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訴訟法的「強制律師代理」及其例外。依民國 111 年 6 月 22 日修正公布的行政訴訟法第 49 條之 1,特定事件當事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其中包括高等行政法院管轄的環境保護、土地爭議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事件及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事件。

但稅務行政事件有特別規定:當事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行政訴訟法第 49 條第 2 項第 1 款所定資格時,可以不委任律師。該資格包括法官、檢察官、律師,或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公法學教授、副教授。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是否屬第 49 條之 1 列舉的強制律師代理事件,再檢查該類事件有無法定例外。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事件及環境保護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事件,均明列於第 49 條之 1;通常訴訟程序上訴事件也屬該條列舉的應委任律師事件。稅務行政事件則有特別資格例外,因此符合資格者得不委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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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依 111 年 6 月 22 日修正公布之行政訴訟法規定,下列何種事件非以地方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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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訴訟法修正後的第一審管轄分工,以及智慧財產行政訴訟的專業法院管轄。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修正公布的法規為準;該次修正自民國 112 年 8 月 15 日施行。

依該版本行政訴訟法,地方行政法院受理特定收容聲請事件,以及一定金額以下的稅捐、罰鍰等行政訴訟事件。智慧財產行政訴訟則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及智慧財產法院相關組織規定,由智慧財產法院審理。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事件類型與法定管轄:

  1. 收容聲請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 237 條之 11,由受收容人所在地的地方行政法院管轄。
  2. 稅捐、罰鍰及其附帶的不利處分,辨認是否落在地方行政法院的金額管轄範圍。
  3. 智慧財產權強制許可利用行政處分的爭議,判斷是否屬智慧財產行政訴訟的專業法院管轄。

題目問「非以地方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因此選出專業法院管轄的智慧財產行政訴訟事件。

選項分析

(A) 收容聲請事件:錯誤。 行政訴訟法第 237 條之 11 明定,收容聲請事件由受收容人所在地的地方行政法院管轄。因此本選項屬地方行政法院第一審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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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有關行政契約之調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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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契約因情事變更或公益需要而調整內容的要件,以及由誰得請求調整。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依行政程序法第 147 條:

  • 行政契約成立後,因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原約定顯失公平者,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適當調整契約內容。
  • 契約不能調整或調整顯有困難者,得請求他方終止契約。
  • 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行政機關得於必要範圍內調整契約內容;相對人因此受有財產上損失者,應予補償。
  • 為維護公益,行政機關得於補償相對人損失後,命其繼續履行原約定義務。

解題方法

先區分行政程序法第 147 條的兩種調整機制:

  1. 情事變更調整:適用於行政契約當事人雙方,不限於行政機關;人民也可以在符合情事變更、不可預料及依原約定顯失公平等條件時,請求適當調整。
  2. 公益調整或命令繼續履行:這是為防止或除去公益重大危害、維護公益所設的特殊權限,條文將權限交給行政機關,並以必要性及補償等作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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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有關法規命令之無效,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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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158 條的法規命令無效事由,以及法規命令僅有部分無效時,其餘部分的效力。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第 158 條規定,法規命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1. 牴觸憲法、法律或上級機關之命令。
  2. 無法律授權而剝奪或限制人民的自由、權利。
  3. 訂定依法應經其他機關核准,卻未經核准。

同條另規定:「法規命令之一部分無效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

解題方法

先比對選項是否符合第 158 條列出的無效事由,再確認選項對「部分無效」效果的敘述是否正確。前三項各自呼應法條列舉的無效事由;D 將部分無效說成一律導致全部無效,與法條明文相反,因此是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A) 正確。 法規命令牴觸法律,屬違反法律優位原則;依《行政程序法》第 158 條第 1 款,法規命令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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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有關行政程序法規定之法規命令訂定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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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關於法規命令訂定程序的規定,包括人民提議、草案預告、聽證,以及法規命令須經上級機關核定時的發布時點。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行政程序法》第 152 條至第 157 條的程序規範。人民或團體提議訂定法規命令,法律明定應以書面敘明;草案預告則有情況急迫的例外;聽證得由機關依職權舉行;依法須經上級機關核定者,須核定後才能發布。

選項分析

(A) 錯誤,為本題答案。 《行政程序法》第 152 條規定,人民或團體得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提出訂定、修正或廢止法規命令的提議;提議應以書面為之。因此,選項稱得以「言詞或書面」提出,與法條規定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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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受理人民或團體提議訂定法規命令之行政機關,關於其處理情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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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152 條、第 153 條所定「人民或團體提議訂定法規命令」的受理與處理程序。人民或團體得向主管機關提議訂定法規命令;機關受理後,須依案件性質分別處理。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行政程序法》第 153 條規定:

  1. 非主管事項,依第 17 條移送。
  2. 依法不得以法規命令規定的事項,附述理由通知原提議者。
  3. 無須訂定法規命令的事項,也要附述理由通知原提議者。
  4. 有訂定法規命令必要者,著手研擬草案。

解題方法

抓住第 153 條的四種處理方式,逐一比對選項。關鍵在於區分「依法不得以法規命令規定」與「無須訂定法規命令」:兩種情形都要附述理由通知原提議者。因此,選項中若說依法不得規定時「無需」附理由,即與法條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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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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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的「行政規則」,並與「法規命令」區分。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及本題官方答案為準。

行政規則是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權限或職權訂定、且不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的規定。常見內容包括機關內部的組織、事務分配、業務處理方式,以及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行使裁量權的基準。

法規命令則是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作成、具有對外法律效果的規定。判斷時,不能只看名稱有沒有「規則」,應看它的訂定依據、規範對象及法律效果。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的性質:

  • 機關內部的分層負責、業務分工,通常是行政規則。
  • 供機關統一裁量的裁罰參考表,通常是行政規則。
  • 依法律授權訂定、規範交通違規處罰標準及處理程序的法規,具有對外效力,屬法規命令。

因此,與其他三項相比,D 是法規命令,非行政規則。

選項分析

(A) 新北市政府各機關分層負責明細表:屬行政規則。 此類明細表規範機關內部各層級的權責及業務分工,作用在行政機關內部,不直接對人民設定權利義務,符合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所稱的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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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有關行政處分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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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處分的無效、形式存續力、職權撤銷及行政處分執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主要依據為《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第 117 條及第 127 條,以及《行政執行法》第 11 條。

行政處分若有重大明顯瑕疵,依《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屬無效。無效處分自始不生效力,不能拘束相對人。相對地,違法但未達無效程度的行政處分,在未經撤銷或廢止前,仍可能有效並發生拘束力。

解題方法

先區分「無效」與「違法但有效」:無效處分自始不生效;違法但有效的處分,仍可能因未在法定期間內救濟而取得形式存續力。形式存續力會限制相對人循通常救濟程序爭訟,但不妨礙行政機關在法定要件下依職權撤銷違法處分。最後,再判斷行政處分的執行是否必須先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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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確認處分之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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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確認處分」的性質。行政機關以行政處分確認某一法律關係或法律地位是否存在,或確認某項既存事實,即屬確認處分。判斷重點在於:行政機關是在確認既已存在的狀態,還是透過命令要求人民或特定對象履行義務。

法源以《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所稱行政處分為基礎;該條未另列確認處分的定義,確認處分是行政法學上的行政處分分類。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辨別各選項的法律效果:

  • 若機關是在認定既存的事實、資格或法律地位,屬確認處分。
  • 若機關是命令人民或特定對象為一定行為,屬下命處分,不是確認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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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某國立大學助理教授,因任職屆滿 8 年未升等而不予續聘。關於教師法所定申訴、再申訴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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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教師法》的教師申訴、再申訴二級救濟,以及再申訴決定後能否提起行政訴訟。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依《教師法》第 42 條,教師對學校或主管機關有關其個人的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而損害權益者,得提起申訴、再申訴;教師不服申訴決定,學校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也不服申訴決定時,均得提起再申訴。

依同法第 44 條,教師依《教師法》提起申訴、再申訴後,不得再依《訴願法》提起訴願。原措施性質屬行政處分者,再申訴決定視同訴願決定;不服再申訴決定者,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但學校或主管機關不能僅因再申訴決定不利於己,就對該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解題方法

先分辨「誰可以提起再申訴」,再判斷「誰可以對再申訴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1. 《教師法》第 42 條明定,學校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也可以提起再申訴,因此選項 B 的敘述有法條依據。
  2. 《教師法》第 44 條排除教師再走訴願程序;原措施屬行政處分時,再申訴決定視同訴願決定,後續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3. 對再申訴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救濟權,不能據此推論原措施的學校也能起訴。學校不是可對該再申訴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一方。

選項分析

(A) 正確。 教師對學校有關其個人的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並損害權益者,得依《教師法》提起申訴、再申訴。教師不願循申訴程序,或不服申訴、再申訴決定時,也得按措施性質依法尋求訴訟救濟。因此,本項所述教師得循申訴、再申訴並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並無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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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書面行政處分如未依規定為記載,關於其效力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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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關於書面行政處分應記載事項、行政處分無效,以及記載欠缺的法律效果。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為準。

依《行政程序法》第 96 條第 1 項,書面行政處分應記載處分機關、主旨、事實、理由、法令依據、救濟方法、期間及受理機關等事項。不過,欠缺記載不代表處分一律無效或必須撤銷,須分別檢視《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第 114 條及第 98 條的規定。

解題方法

先辨別題目問的是「效力」而非單純「是否違反記載義務」,再逐項對照法條:

  • 處分機關無法辨識,可能涉及行政處分無效。
  • 理由未記載,法律設有補正規定。
  • 救濟期間未告知,法律另以延長受救濟保障的方式處理,並未規定行政處分因此應撤銷。

因此,主張「未告知救濟期間,處分有瑕疵應予撤銷」的選項,與法定效果不符。

選項分析

(A) 不能辨識處分機關者,行政處分無效:正確。 《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第 7 款規定,行政處分有「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無效。書面處分無法辨識作成機關,通常使處分主體無從確認,屬重大且明顯瑕疵,符合無效要件。

(B) 未告知救濟期間者,行政處分有瑕疵應予撤銷:錯誤。 依《行政程序法》第 96 條第 1 項第 6 款,書面處分應記載救濟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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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屬於書面之行政處分得不記明理由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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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96 條第 1 項第 2 款及其但書。書面行政處分原則上應記明主旨、事實、理由及法令依據;但有法定情形時,得不記明理由。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依該款但書,行政處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記明理由:

  1. 未限制人民之權益。
  2. 處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無待處分機關之說明,即可知悉或可得知悉作成處分之理由。
  3. 大量作成之同種類行政處分或以自動機器作成之行政處分,依一般觀念可認為無記明理由之必要。
  4. 一般處分經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者。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得不記明理由」的例外,再將各選項與《行政程序法》第 96 條的列舉情形對照。選項 A、B、D 都對應法定例外;選項 C 所稱「撤銷原處分之訴願決定書」不在其中,且訴願決定書依法應記載理由,因此為本題答案。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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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受託行使公權力之民間團體或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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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受託行使公權力」與「行政協助」的區別。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的《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部分權限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受託者在委託範圍內行使公權力時,依同法第 2 條第 3 項,視為行政機關。

判斷重點是:民間團體或個人是否在執行自己受託的公權力職務。若只是協助行政機關執行,權限仍由行政機關行使,就不屬於受託行使公權力。

解題方法

逐一看選項所列行為的性質:涉及公權力,且由民間團體或個人受委託執行的,屬於受託行使公權力;僅協助行政機關勤務、沒有承接公權力權限的,則不屬於。本題中,義勇警察執行勤務的定位是協助警察執行職務,因此選 D。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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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下列何種機關人事行政行為屬於行政處分之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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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人事行政行為是否具有「行政處分」性質。依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1 項,行政處分是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單方行政行為。判斷關鍵在於行為是否直接改變特定公務員或機關的權利義務,而不是僅屬機關內部作業或人事程序中的準備行為。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及實務見解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看行為的對象與效果:

  1. 行為是否已對特定人員或機關作成確定決定?
  2. 是否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
  3. 若只是內部職務安排、候選名次或遴用程序,通常尚非行政處分;若已核定商調,則會對調出、調入機關及當事人的職務關係發生具體法律效果。

選項分析

  • (A) 他機關借調本機關現職人員,占本機關職缺工作:錯誤。 借調及占缺工作屬機關間的人力調度與內部職務安排,本身不是對該人員作成任免、調任等直接改變公法上身分或職務關係的決定,原則上不具行政處分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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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公務人員就機關作成下列何種人事行政行為,認其權利受違法侵害時,得循復審程序提起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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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機關對公務人員所作的人事行政行為,何時屬於得提起「復審」的行政處分。

依民國 111 年適用的《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5 條,公務人員對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所為的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該法提起復審。判斷重點在於該行為是否直接對公務人員的權利義務發生法律效果;單純的勤務安排、內部管理措施,原則上不屬於復審標的。

核定值班費涉及公務人員的公法上財產請求權,機關核定金額會直接確認或影響其可請領的給付,因此得循復審程序救濟。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機關行為的性質:

  1. 若是安排勤務或核准工作行程,通常屬於機關內部管理措施。
  2. 若是核定或拒絕金錢給付,直接影響公務人員的公法上財產權,通常具有行政處分性,得提起復審。

本題要找的是會直接確認公務人員財產請求權的選項,因此是「核定值班費」。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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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有關申訴、再申訴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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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保障法》中的救濟途徑如何區分:

  • 對機關所為的行政處分不服,原則上循復審程序救濟。
  • 對機關所為的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的處置認為不當,且影響權益者,依同法第 77 條提起申訴;不服申訴函復,再向保訓會提起再申訴。
  • 判斷關鍵是措施的法律性質,不能只因它是機關所為或影響權益,就一律採申訴、再申訴。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公務人員保障法後續曾有重要修正;本題依指定的官方答案判斷。

解題方法

先依第 77 條確認申訴、再申訴的適用標的,再核對各選項是否屬管理措施或工作條件處置。若選項涉及懲處,須特別分辨其救濟途徑與一般管理措施不同;離職後收到原機關處置、誤提救濟的移轉處理,以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則分別對照法條判斷。

選項分析

**(A) 錯誤。**依本題官方答案,申誡一次屬於懲處,不能僅以其影響權益且認為不當,就概括認定應循第 77 條的申訴、再申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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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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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處分」的判斷。依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1 項,行政處分是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作成,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單方行政行為。判斷時要看該行為是否對人民或公務員的權利義務產生直接法律效果;機關內部調查、意見或處理程序,若本身未直接改變法律地位,通常不是行政處分。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及當時實務見解判斷。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各選項的法律效果:曠職登記、文化資產登錄及考績核定,均可能直接影響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或法律地位,屬行政處分;機關作成職場霸凌成立與否的決定,依本題官方答案所採見解,屬機關內部調查處理結果,本身不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因此不是行政處分。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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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交通勤務警察對於汽車駕駛人肇事,非因神志不清、昏迷等狀況而拒絕接受實施吐氣酒測之檢定者,應將其強制移由醫療機構對其實施血液酒精濃度測試。依憲法法庭判決意旨,該強制取證程序之實施規定,違反下列何項原則?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強制採取血液檢體是否符合比例原則。依憲法法庭判決意旨,交通勤務警察對肇事駕駛人實施血液酒精濃度測試,涉及對身體的侵入與個人資訊的取得,須有明確法律依據,並符合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

比例原則包括適合性、必要性與狹義比例性:手段須有助於達成目的;有數種同樣有效的方法時,應採侵害較小者;所造成的權利損害也不得與追求的公益顯失均衡。本題法條與判決意旨,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為準。

解題方法

題幹的關鍵是「拒絕吐氣酒測」後,警方即將駕駛人強制移由醫療機構抽血檢測。判斷重點不在交通安全目的是否正當,而在此一強制取證手段是否具備足夠的必要性與程序保障,並與其侵害程度相稱。

依憲法法庭判決意旨,對於並非因神志不清、昏迷等原因而無法配合吐氣酒測、只是拒絕受檢的肇事駕駛人,強制移送醫療機構抽血的規定,欠缺足以確保侵害合乎必要性與衡平性的程序設計,因此違反比例原則。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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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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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服務法》的適用對象。依民國 111 年 6 月 22 日修正公布的《公務員服務法》第 2 條第 1 項,本法適用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公營事業機構純勞工以外之人員」;同條第 2 項明定,前項適用對象不包括「中央研究院未兼任行政職務之研究人員、研究技術人員」。

因此,判斷重點是:選項是否落在第 2 條列出的適用範圍內,以及是否屬於明文排除的人員。

解題方法

先抓住法條中的兩個關鍵:

  1. 一般適用範圍:受有俸給的文武職公務員,以及公營事業機構純勞工以外的人員。
  2. 明文排除對象:中央研究院未兼任行政職務的研究人員、研究技術人員。

選項 C 與法條的排除文字相符,故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的適用對象。其他選項則屬於法定適用範圍。

選項分析

  • (A) 公立學校之職員:錯誤。 公立學校職員屬受有俸給的公務員,適用《公務員服務法》。第 26 條對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另有第 14 條及第 15 條的適用例外,但不因此使公立學校職員排除於本法適用範圍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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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題2 分

有關公務員對長官所發命令之服從義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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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對長官命令的服從義務,以及公務員認為命令違法時的報告與確認程序。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修正的《公務員服務法》第 3 條:

公務員對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命令有服從義務;如認為命令違法,應負報告義務。長官仍認為命令未違法時,須以書面署名下達,公務員才應服從;如命令違反刑事法律,公務員無服從義務。同條並規定,長官未以書面署名下達時,公務員得請求長官以書面署名下達;長官拒絕時,視為撤回命令。

解題方法

抓住關鍵條件:「長官認為命令未違法」後,公務員是否必須服從,取決於長官是否以書面署名下達。題目若說只要長官認定命令合法,公務員就必須服從,卻沒有書面署名這項條件,即與法條不符。

選項分析

(A) 正確。 公務員認為長官命令違法時,依法應負報告義務。報告後,若長官仍認為命令未違法,須以書面署名下達,才發生公務員應服從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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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題2 分

有關同意公務員發表職務言論之條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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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發表與職務有關言論時,何時須先經機關(構)同意,以及個人名義發言是否當然須經同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相關規範見公務員服務法及公務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訂定的公務員發表職務言論相關規定。

判斷重點是發言是否代表機關(構),或是否以職稱發表與職務及機關業務有關的言論;單純以個人身分參與公共政策討論,不因討論內容涉及公務就一律須經機關同意。

解題方法

逐項檢查發言的名義、使用職稱與內容是否涉及職務及機關業務,再判斷是否屬於應踐行同意程序的職務言論。題目問「何者錯誤」,因此找出把同意程序擴張到一般個人公共政策討論的選項。

選項分析

  • (A) 正確。 公務員以機關(構)名義發表言論,外界會將其視為代表機關發言,因此應依規定踐行同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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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題2 分

公務員服務法第 16 條規定,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試問下列何者須受該條文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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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離職後的轉職限制,也就是俗稱的「旋轉門條款」。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公務員服務法第 16 條,公務員於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判斷時要確認三項要件:

  1. 身分與期間:是否為公務員離職,且仍在離職後三年內。
  2. 機構性質:轉任對象是否為營利事業。
  3. 職務及關聯:所任職務是否屬法定列舉職務,且與離職前五年內職務直接相關。

解題方法

先看轉任機構是否屬營利事業,再看職務是否在法定列舉範圍,最後確認該職務與原公職是否直接相關。題幹已提供官方答案為 D,本題的關鍵在於「尚未設立」的純網路銀行:尚未設立不當然排除適用;銀行局退休公務員擬擔任該銀行的經理人,若在離職後三年內且與離職前五年內職務直接相關,仍屬限制範圍。

選項分析

(A) 錯誤。 自行開業擔任律師,屬自行執行律師業務,並非擔任營利事業的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與第 16 條列舉的職務型態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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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題2 分

依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第 13 號判決意旨,基於個人健康保險資料所涉資訊隱私權之重要性,國家蒐集個人健康保險資料,構成對個人資訊隱私權之限制,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就健康保險資料之蒐集、查閱,暨其保存、利用,欠缺法律位階之明確規定,違反下列何項原則之要求?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憲法上基本權限制的「法律保留原則」。依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第 13 號判決意旨,健康保險資料涉及個人資訊隱私權;國家蒐集、查閱、保存及利用這些資料,會限制人民的資訊隱私權。這類限制應有法律位階的明確規定作為依據,不能只以行政機關的職權或命令作為依據。

法律保留原則要求,涉及人民基本權的重要事項,應由法律規定,或有法律明確授權的命令作為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指出的違法原因:中央健康保險署蒐集、查閱、保存及利用健康保險資料,欠缺法律位階的明確規定。題目問的是「欠缺法律依據」違反哪項原則,因此應選法律保留原則。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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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題2 分

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互負給付義務者,依行政程序法第 137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人民之給付與行政機關之給付應相當,並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係指下列何項行政法之法律原則?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契約中的不當聯結禁止原則。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行政程序法》第 137 條第 1 項第 3 款,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互負給付義務的行政契約時,人民的給付與行政機關的給付,應相當,並具有正當合理的關聯。

這項要求是為了避免行政機關把與契約目的無正當關聯的負擔,附加在人民的給付上。人民與機關的給付之間必須有合理連結,不能任意綑綁。

解題方法

先從題幹中的兩個關鍵語句判斷:

  • 「人民之給付與行政機關之給付應相當」:要求雙方給付具有合理對應。
  • 「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直接指向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再對照《行政程序法》第 137 條第 1 項第 3 款,即可判定本題所問的原則為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選項分析

  • (A) 平等原則:錯誤。 平等原則要求行政機關對相同或相似情形為相同處理,差別待遇須有正當理由。本題討論的是行政契約雙方給付之間的關聯,並非比較不同人民是否受到平等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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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題2 分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5 條規定,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上開規定未提到下列何項行政法之法律原則?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5 條所體現的行政法一般法律原則。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個人資料的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的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目的具有正當合理關聯。

這段規定分別呈現誠信原則、比例原則及不當聯結禁止原則,未提及平等原則。

解題方法

逐一將第 5 條的文字對應到法律原則:

  • 「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對應誠信原則。
  • 「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對應比例原則,尤其是必要性及手段與目的間的衡量。
  • 「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對應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條文未涉及相同事物應為相同處理、差別待遇須有正當理由等平等原則,因此選 A。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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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題2 分

就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之原住民身分之取得,附加「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始得取得原住民身分之限制手段,依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第 4 號判決意旨,違反下列何項原則?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第 4 號判決,以及行政措施對原住民身分認同與原住民族文化權的限制,是否符合比例原則。法規以「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作為子女取得原住民身分的條件,涉及對身分認同選擇的限制,須檢驗限制手段是否符合憲法上的比例原則。

比例原則通常包括適當性、必要性及狹義比例性:手段須有助於達成目的;有數種同樣有效的方法時,應採侵害較小者;手段造成的損害也不得與追求的公益顯失均衡。

本題涉及的法律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看到題幹特別指出「附加……始得取得原住民身分之限制手段」,應聚焦於該限制是否過度,而非行政程序上如何適用規範。依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第 4 號判決意旨,要求子女從具原住民身分的父或母之姓,作為取得原住民身分的唯一條件,對子女及原住民族的身分認同、文化延續造成不必要的限制,因此違反比例原則。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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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題2 分

依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第 13 號判決意旨,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6 條第 1 項但書第 4 款規定中所採「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之用語,該文義尚非難以理解,且應已足使一般受規範者得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認定及判斷,符合下列何項原則?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法律明確性原則」。法律規定不必達到數學公式般毫無彈性;只要其意義可由法條文義、立法目的及法律體系理解,使一般受規範者可以預見適用結果,並能由司法審查加以認定與控制,即符合明確性要求。

本題依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第 13 號判決意旨,討論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6 條第 1 項但書第 4 款所稱「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是否足夠明確。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判斷語句:「文義尚非難以理解」、「一般受規範者得預見」及「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認定及判斷」。這些都是法律明確性原則的典型檢驗標準,直接對應選項(D)。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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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題2 分

自司法院釋字第 433 號作成後,公務員與國家之間的關係稱為下列何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與國家間法律關係的定位,以及司法院釋字第 433 號對傳統「特別權力關係」理論的調整。

傳統上,公務員被認為處於國家內部的「特別權力關係」,因此在權利救濟上受到限制。釋字第 433 號則指出,公務員與國家間的關係,應依公務員所負職務及其法律地位,透過憲法與法律加以規範;涉及公務員權利義務的重要事項,也不能僅以內部管理措施為由排除司法救濟。考題所採用的關係名稱是「公法上之職務關係」。

解題方法

題幹以「自司法院釋字第 433 號作成後」為關鍵。看到這個時間提示,應辨識命題是在問釋字第 433 號後,公務員與國家關係的考試用語。依官方答案及本題設定,應選「公法上之職務關係」。

本題涉及釋字解釋與公務員法律關係的概念;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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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題2 分

教育部因應 Covid-19 流行公告: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教職員工生,自公告之日起至 109 年 7 月 15 日止,非經專案許可,應暫時停止出國(境)。此一公告之法律性質為下列何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一般處分」與行政規則、法規命令、行政指導的區別。判斷重點是公告的規範對象是否可得特定,以及公告是否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2 項所稱一般處分,是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對象為一般人民或多數人、且不以逐一特定相對人為必要的行政處分。學說上常依規範對象區分為「對人之一般處分」與「對物之一般處分」。

解題方法

先看公告內容:教育部針對 Covid-19 疫情,要求特定期間內「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教職員工生」非經專案許可應暫時停止出國(境)。

這項措施有明確的防疫事件與期間,並直接要求一群可依身分範圍確定的人遵守,對其出國(境)行為產生直接限制。因此,它是對特定多數人所為的「對人之一般處分」。

選項分析

(A) 對人之一般處分:正確。 公告適用對象是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的教職員工生,雖未逐一列出姓名,仍可依其身分辨識。公告針對具體防疫事件及一定期間,並直接要求該群體暫停出國(境),符合對人之一般處分的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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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題2 分

公務員 X 之父親因有重大傷病須侍奉,乃依據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向行政機關申請留職停薪。行政機關對該留職停薪所為之決定,性質為下列何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人事行政行為的性質,判斷機關核准或否准留職停薪,是否符合《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1 項行政處分的要件: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的決定或公權力措施,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的《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 2 條,留職停薪是經權責機關核准離開原職務、保留職缺並停止支薪,期滿或原因消失後再回職復薪。這項決定會直接影響公務員的職務、薪給及服公職的法律地位。

解題方法

先看機關決定的法律效果,而不是只看它發生在公務機關內部。留職停薪雖屬人事管理事項,但機關核准或否准申請,會直接改變公務員的公法上權利義務,因此符合行政處分的判斷要件。

本題父親因重大傷病須侍奉,依命題當年《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4 款申請留職停薪。該款屬「得申請」的情形,須由機關依規定審酌;但無論准駁,機關所作成的決定都會直接影響申請人的法律地位,仍屬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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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屬「對人之一般處分」?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一般處分」的分類。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2 項,一般處分是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具有對外法律效果的單方行政行為;其相對人不是特定個人,而是依一般特徵可得確定的多數人,或是直接對公物的設定、變更、廢止及其一般使用所作的處分。

一般處分可分為:

  • 對人之一般處分:以可得確定的多數人為相對人,例如某一村落住戶、參與特定活動的人群或道路上的駕駛人。
  • 對物之一般處分:以公物的設定、變更、廢止或一般使用為規範對象,例如開放公共設施供公眾使用。

解題方法

先看行政措施的規範對象是「人」還是「物」。若命令直接指向一群可依時間、地點或身分界定的人,就是對人之一般處分;若措施在於決定公共設施是否開放供一般使用,則是對物之一般處分。

本題問「何者不屬對人之一般處分」,因此要找規範對象是公物、而非特定或可得確定多數人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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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題2 分

關於公法上金錢給付執行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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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執行法》關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的執行方式,重點在辨別「拍賣」與「變賣」的法定適用範圍,以及查封與義務人死亡後執行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依《行政執行法》第 26 條,行政執行處就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的執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強制執行法》的規定。依當時《強制執行法》第 60 條、第 65 條、第 71 條等規定,拍賣是公開競價的出售程序;動產得在法定情形下不經拍賣而變賣,不動產則以拍賣為原則,不能一概說動產、不動產都能以「變賣」方式處理。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中的定義與執行規則,特別留意有沒有把適用於動產的規定,擴張成動產及不動產都適用。A、C、D 均符合金錢給付執行的基本規定;B 將「變賣」一概涵蓋動產與不動產,範圍過廣,因而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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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題2 分

對於訴願管轄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訴願法》的管轄規則。判斷時要先確認「作成行政處分的機關」屬於哪一層級、隸屬何機關,再依《訴願法》第 4 條判斷訴願管轄機關;若是數個機關共同作成處分,則另看第 6 條。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 不服直轄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的處分,向直轄市政府提起訴願(《訴願法》第 4 條第 4 款)。
  • 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所屬機關的處分,向其所屬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同條第 6 款)。
  • 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本身的處分,向主管院提起訴願(同條第 7 款)。
  • 二個以上不同隸屬或不同層級的機關共同作成處分,向其共同上級機關提起訴願(《訴願法》第 6 條)。

以上管轄規則於命題後沒有重大修正。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處分機關的隸屬層級,再套用法條:直轄市所屬機關的處分,原則上向直轄市政府提訴願;中央部會所屬機關的處分,向所屬部會提訴願;若是部會本身作成處分,則向主管院提訴願。共同作成處分時,依共同上級機關決定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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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題2 分

因疫苗接種不良反應而申請預防接種受害救濟,此救濟之法律性質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防接種受害救濟的法律性質,以及「損害賠償」與「損失補償」的區別。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傳染病防治法》及《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設有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制度。其目的在於:即使接種與不良反應間未能證明有可歸責於國家的違法行為,仍由國家提供適當救濟,以分擔公共衛生政策所生的特殊負擔。

損害賠償以違法侵害及損害填補為核心;損失補償則在合法行政或公共利益措施造成特別犧牲時,依法律給予補償。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屬後者。

解題方法

先判斷申請人請求的依據與功能:這不是以國家機關違法、故意或過失為前提的賠償責任,而是為了鼓勵民眾配合公共衛生政策,在接種後發生不良反應時提供法定救濟。因此,應歸類為「損失補償」,選項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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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題2 分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488 號解釋之意旨,就監管接管金融機構而言,主管機關在作成行政處分前,應聽取相關銀行或信用合作社股東、社員、經營者及利害關係人陳述之意見。此係實踐下列何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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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 488 號解釋所涉及的正當法律程序。主管機關對金融機構作成監管或接管處分前,應讓相關股東、社員、經營者及利害關係人有陳述意見的機會,使其能表達立場並提出相關資料。這是行政機關作成重大行政決定前,遵循程序保障的要求。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規定,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的行政處分前,原則上應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的機會;符合第 103 條所定例外情形者,則不在此限。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行為:「作成行政處分前,應聽取相關人員陳述意見」。這描述的是行政機關作成處分前的程序保障,目的在讓受影響者參與程序、表達意見,應歸入正當法律程序。

本題不是在問監管或接管是否符合實體上的必要程度,也不是在問規範文字是否明確,或行政機關是否平等對待不同對象。依題目所引釋字第 488 號的意旨,選擇與「事前聽取意見」相符的程序原則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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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題2 分

違反行政處分經相對人或關係人訴請撤銷者,行政法院即有作成撤銷判決之義務,否則依法行政原則無從貫徹,但有因公益而允許違法處分存續,法院不予撤銷或變更者,學說稱為下列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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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訴訟中,行政處分違法且原告請求撤銷時,法院原則上應作成撤銷判決;但若撤銷處分將對公益造成重大影響,法律容許法院不撤銷處分,改以判決確認其違法,並命行政機關採取適當補救措施。此種判決稱為「情況判決」。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行政訴訟法》第 198 條規定,撤銷訴訟中,若行政處分違法,但撤銷或變更將對公益造成重大損害,且原告所受損害未至重大,法院得駁回原告之訴;此時應於判決主文確認行政處分違法,並命行政機關為適當處置。這項例外兼顧依法行政與公益維護。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兩個關鍵描述:「因公益而允許違法處分存續」及「法院不予撤銷或變更」。這不是一般撤銷判決,而是法律為避免撤銷造成重大公益損害,設計的特殊救濟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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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題2 分

我國對於人身自由之限制,係採下列何種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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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保留密度。依《憲法》第 8 條,人身自由受特別保障;拘束人身自由的處置,須有憲法或法律依據,不能只憑行政機關自行訂定的命令作為依據。因此,依本題官方答案所採用的分類,屬於憲法保留原則。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憲法》第 8 條當時即明定人身自由的保障及相關程序要求;本題所涉規範並無後續重要修正須特別提醒。

解題方法

先辨識題目問的是「限制人身自由」適用何種保留原則,再看憲法是否已對該事項直接設下特別規範。《憲法》第 8 條明文規定人身自由保障,並對逮捕、拘禁等措施設有程序要求,因此本題應依官方答案選「憲法保留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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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題2 分

關於行政訴訟管轄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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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訴訟法》的土地管轄,須區分一般管轄與特別管轄。一般原則是依被告所在地定管轄法院;法律另就特定訴訟類型規定專屬或得選擇的管轄時,則依特別規定處理。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相關規定見《行政訴訟法》第 13 條、第 14 條及第 15 條之 1。

解題方法

先確認一般管轄原則,再逐一對照特殊案件的管轄規定。題目問「何者錯誤」,因此要找出與法條用語或管轄原則不一致的選項。

選項分析

  • (A) 正確。《行政訴訟法》第 15 條規定,因不動產徵收、徵用或撥用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的行政法院管轄。這是專屬管轄,優先於一般管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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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題2 分

水污染防治法第 55 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經認定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得依本法規定逕命停止作為、停止貯存、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勒令歇業。」上述逕命停工作為等五種處罰手段屬於下列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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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裁量的種類。行政機關依法作成行政處分時,裁量可依其選擇範圍區分為:

  • 選擇裁量:法律授權機關在數種處分或法律效果中,選擇其一。
  • 決定裁量:法律授權機關判斷是否作成處分。
  • 不確定法律概念:法律使用「情節重大」等需依個案認定的概念,重點在於法律要件如何解釋及涵攝,並非處分種類的選擇。

本題法條為水污染防治法第 55 條,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將條文拆成「要件」與「法律效果」:

  • 要件:違反本法規定,且經認定情節重大。
  • 法律效果:主管機關得命停止作為、停止貯存、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勒令歇業。

題目問的是「逕命……等五種處罰手段」屬於何者。條文列出多種可選擇的處分手段,並授權主管機關依個案選擇,因此屬於選擇裁量。條文中的「情節重大」則是不確定法律概念,但不是題目所問的五種處罰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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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題2 分

建築管理機關主管要求所屬公務員甲應迅速拆除某棟頂樓加蓋之違建,此項要求之性質為下列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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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機關內部指揮監督,與對人民發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行為如何區分。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判斷重點在於要求的對象與功能:主管要求所屬公務員甲處理違建拆除,屬機關內部的職務指揮與管理。

解題方法

先看命令是對誰作成、要發生什麼效果。本題要求的對象是機關所屬公務員甲,內容是要求其執行職務;題幹沒有顯示主管直接對違建所有人或其他人民作成具有外部法律效果的決定。因此,這項要求是機關內部管理行為。

選項分析

  • **(A) 行政處分:錯誤。**行政處分是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單方行政行為。本題主管的要求是對所屬公務員下達,屬內部職務指揮,並非直接對人民作成行政處分。
  • **(B) 機關內部管理行為: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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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題2 分

金融監督管理機關基於其職權,或於其所掌管事務範圍內,宣示及促請各金融機構應遵循內部控制及委外作業之管理等事項之性質為下列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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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機關行為的性質判斷,關鍵在於金融監督管理機關的作法是否以非強制方式,對金融機構提出希望其採行的管理措施。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行政程序法》第 165 條,行政指導是行政機關在其職權或所掌事務範圍內,為實現一定行政目的,以不具法律上強制力的方法,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

解題方法

先看題幹用語:「宣示及促請各金融機構應遵循」。題目描述的是主管機關提出要求、促請金融機構配合,未表示機關以法規命令或個案處分直接設定具有法律拘束力的義務。依題意,這是以非強制方式引導機構遵循管理事項,符合行政指導的特徵。

判斷時要分清楚「內容上要求遵循」與「法律上具有拘束力」:題幹用了「應遵循」,不會因此自動成為行政處分或法規命令,仍須看機關是否以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方式設定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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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題2 分

主管機關於裁量外國人申請歸化為我國國民時,若以該外國人之本國與中華民國無外交關係或非友好國家而拒絕其歸化,此屬下列何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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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裁量的瑕疵類型,重點在於主管機關雖有裁量權,仍須依法律目的與相關因素作成決定,不得採取與個案無關或不具正當性的理由。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歸化資格依國籍法規定審查;主管機關對個案仍須依法行使職權。以外國人本國與我國有無外交關係,或是否屬友好國家,作為拒絕歸化的理由,與歸化申請人是否符合法定要件及個案情形無關,屬於不當考量。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描述的是「機關有裁量權,卻以不相關因素作成不利決定」。此時屬裁量行使違法中的「裁量濫用」,而非逾越法定界限、未行使裁量,或裁量因特殊情況而收縮至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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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9 題2 分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35 條規定:「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之。但依其性質或法規規定不得締結者,不在此限。」據此可知能否締結行政契約,在我國是採下列何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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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契約的締結是否須有法律明文授權,以及行政程序法第 135 條所採的原則。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行政程序法第 135 條,公法上法律關係原則上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但依其性質或法規規定不得締結者,不在此限。換言之,法律並未要求每一種行政契約都必須先有個別法律授權,而是原則上容許締結,僅在法律或契約性質排除時不得締結,這就是「除外說」。

解題方法

看到第 135 條的句型,先抓住「原則得締結」與「但書排除」兩部分:

  • 原則: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
  • 例外:依法律關係性質或法規規定不得締結者,才不能以契約處理。

因此,本題採取的是「原則容許、例外排除」的規範方式,對應選項中的「除外說」。

選項分析

(A) 法律全部保留說:錯誤。 此說要求行政機關締結行政契約須有法律依據或法律授權,不能僅以一般職權作為締約基礎。第 135 條並未採取這種全面要求個別法律授權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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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 題2 分

下列何者為行政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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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物的用途分類。行政用物是行政主體或行政機關為執行公務、供內部使用的公物,也稱公務用物;例如辦公廳舍、警察裝備及警備車。公共用物則是直接提供公眾使用的公物,例如公園、街道。飛機場及其相關設施通常歸為營造物用物。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的行政法概念作答;題目並未涉及需要援用特定法條的分類規定。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主要看物品的直接用途:供行政機關執行職務或內部使用,屬行政用物;直接提供一般民眾使用,則屬公共用物或營造物用物。依此分類,警備車供警察執行勤務,符合行政用物的定義。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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