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鐵路人員升資考試員級晉高員級 技術類(選試運轉理論) 採購法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在某一份採購稽核小組缺失考核報告中指出,甲機關辦理之交通運輸工程採購案中,得標團隊代表廠商 A 公司,在機電系統標案中「顯未具核心系統施工能力」,且涉及將號誌系統違法轉包給 B 公司的情況。
請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進行以下論述:
(一) 請說明政府採購法中對於轉包、分包的相關規定,並指出其立法目的。(10 分)
(二) 請評論甲機關在此事件中的監督管理職責,並提出建議。(5 分)
(三) 結合案例,探討 A 得標廠商在得標後因涉違法轉包,若被招標機關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並於一段期間無法參與任何政府採購案件的情況下,A 廠商可提起的救濟程序為何?(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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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政府採購法》的「禁止轉包、允許分包」原則、機關履約監督責任,以及廠商對停權通知的救濟程序。以下均以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判斷轉包的關鍵,在於得標廠商是否把契約中應自行履行的全部或主要部分交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不能只看是否有其他廠商進場施工。應一併檢視招標文件、契約約定及實際履約情形。
(一)轉包、分包規定及立法目的
1. 轉包:得標廠商不得把核心履約工作交給他人
《政府採購法》第 65 條規定,得標廠商應自行履行工程、勞務契約,不得轉包。所稱轉包,是將原契約中應自行履行的全部或主要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財物契約如須經一定履約過程、並非單純供應現成財物,也準用禁止轉包規定。
「主要部分」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87 條,包括:
- 招標文件標示為主要部分的工作。
- 招標文件標示或依其他法規規定應由得標廠商自行履行的工作。
因此,機關應先查明招標文件、契約對機電系統及號誌系統有無主要部分或自行履約要求,再比對 A 公司與 B 公司的實際分工。若號誌系統屬應由 A 公司自行履行的主要部分,而實際上由 B 公司代為施作,即屬違法轉包。題示 A 公司「顯未具核心系統施工能力」,也使機關有必要調查 A 是否只借名得標、將核心工作交由 B 履行。
依同法第 66 條,得標廠商違法轉包時,機關得解除或終止契約、沒收保證金,並得請求損害賠償;轉包廠商與得標廠商對機關負連帶履行及賠償責任。再轉包者亦同。
2. 分包:可以將契約部分交由其他廠商履行
《政府採購法》第 67 條允許得標廠商將採購契約的部分工作分包予其他廠商。分包的前提是該部分工作不是得標廠商應自行履行的全部或主要部分,且不得違反招標文件、契約或其他法規。
分包不會使得標廠商免除其對機關的契約責任。分包契約報備於機關,且得標廠商就分包部分設定權利質權予分包廠商時,法律另規定特定請求權得及於得標廠商對機關的價金或報酬請求權;分包廠商並就其分包部分與得標廠商負連帶瑕疵擔保責任。
立法目的在於確保得標廠商確實具備並運用投標時所審查的履約能力,避免廠商僅憑資格得標,再將核心工作層層轉出、坐收價差,造成品質、工期及公共安全風險。另一方面,法律容許適當分包,以符合專業分工及營建工程實務;因此制度不是一概禁止其他廠商參與,而是禁止得標廠商把應由自己負責的核心工作轉交他人。
(二)甲機關的監督管理職責與建議
《政府採購法》第 70 條要求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時,應在招標文件中明訂廠商的品質管理、環境保護及施工安全衛生責任,並對重點項目訂定檢查程序與檢驗標準。機關也應依採購性質,在招標及履約階段妥善管理廠商資格、施工能力、品質、進度及分包情形。
本案的號誌系統涉及交通運輸工程的核心機電功能與運轉安全。若 A 公司欠缺核心系統施工能力,機關應查明投標文件所載人力、經驗及技術能力是否真實,並確認現場實際施工者、工作範圍及與 A 公司之契約關係。不能只憑 A 公司仍列名為得標廠商,即認定其已自行履約。
建議甲機關採取下列作法:
- 對照招標文件及契約,確認號誌系統是否屬主要部分或應自行履行部分。
- 查核施工計畫、工程日誌、施工人員與設備、分包契約及付款流向,釐清 A、B 公司的實際分工。
- 加強重要系統的查驗與測試,並保留查核、通知及改善紀錄。
- 如確認違法轉包,依第 66 條及契約約定處理;
第 二 題25 分
某機關計劃進行一項資訊系統的採購工作,並希望在採購過程中充分考量資訊安全的需求。試問:
(一) 依政府採購法的相關規定,機關辦理採購在招標文件中,應明確描述系統需求。針對此案,為確保廠商能夠提供符合機關需求的資訊服務,請詳述如何確定廠商的資格,以及技術規格訂定之原則應為何?(15 分)
(二) 該機關如何在辦理資訊系統的採購過程中,避免因議價、減價而影響資安的品質,請申論之。(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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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分別考查廠商資格與技術規格的合法訂定,以及資訊服務採購中價格協商不得犧牲資安品質的作法。法源重點為《政府採購法》第26條、第36條、第37條、第52條第2項、「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以及工程會「資訊服務採購作業指引」。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及作業指引為準。**本題所涉採購法第26條、第36條、第37條及第52條第2項之核心規範,截至命題年度均為本題作答依據。
(一)廠商資格與技術規格訂定原則
1. 廠商資格:確認履約能力,避免不當限縮競爭
依《政府採購法》第36條,機關得按實際需要規定廠商基本資格;特殊或巨額採購,且須由具相當經驗、實績、人力、財力或設備的廠商始能承辦者,得另訂特定資格。依同法第37條,資格應以確認履行契約所必須之能力為限,不得不當限制競爭;未符合招標文件所定資格者,投標不予受理。
本案宜先分析資訊系統的採購範圍、規模、技術複雜度、資安等級與履約風險,再訂出與履約直接相關、且可查證的資格條件,例如:
- 基本資格:依法設立或登記,並具提供該類資訊服務所需的業務資格。
- 履約能力:依個案需要,要求相關資訊系統建置、維運或資安服務實績;具備足夠的專案管理、系統開發、測試及資安人力。
- 資安能力:要求提出資安管理制度、事件通報及應變機制、存取權限管理、弱點修補與安全測試等履約安排;若要求特定認證或證明,須能說明其與本案風險及履約能力的關聯。
- 財力、設備等條件:僅在確有必要時依採購規模及風險訂定,並注意《政府採購法》第37條所定財力資格得以銀行或保險公司的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責任或連帶保證保險單替代。
資格條件應在招標文件中事先清楚載明,並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辦理。不得僅以機關偏好的廠商、特定地區、特定品牌或無關條件設限;也不宜要求與本案規模、風險不相稱的過高實績、資本額或人力門檻。
2. 技術規格:以功能、效益及必要的資安要求表達
依《政府採購法》第26條,公告金額以上採購應依功能或效益訂定招標文件;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者,應從其規定。所訂技術規格在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限制競爭,也不得指明特定商標、商名、專利、設計、型式、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無法精確說明且已註明「或同等品」者,始屬例外。
本案宜先把機關需求轉成可驗證的服務水準與系統能力,再納入與風險相稱的資安要求,例如:
- 系統功能、效能、可用性、容量、相容性與維運需求。
- 資料分類、存取控制、身分驗證、傳輸及儲存保護、日誌留存、備份復原、弱點管理、事件通報與應變。
- 開發及測試階段的安全檢核、交付文件、驗收方法與缺失改善期限。
- 以可量測的指標描述需求,例如正常運作時間、系統反應時間、修復時間及安全測試標準。
第 三 題25 分
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解釋下列名詞,分別闡述其適用於政府採購之情形,並舉例說明之。(每小題 5 分,共 25 分)
(一) 統包
(二) 共同投標
(三) 共同供應契約
(四) 替代方案
(五) 調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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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政府採購在招標及履約爭議處理中的五種制度:統包、共同投標、共同供應契約、替代方案及調解方案。作答時要說清楚各制度的定義、適用條件與實際效果,並以採購案例說明。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本題所涉主要規定為政府採購法第 24 條、第 25 條、第 35 條、第 85 條之 1、第 93 條,以及《統包實施辦法》、《共同投標辦法》、《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替代方案實施辦法》。
解題方法
五個名詞可按採購流程掌握:
- 統包、共同投標、替代方案:著重於招標方式、投標組合或投標內容。
- 共同供應契約:著重於多個機關有共通需求時,如何集中招標、分別訂購。
- 調解方案:著重於契約履行發生爭議後,如何透過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處理。
每小題依序寫出「制度定義 → 適用情形 → 例子」,即可完整回應題目要求。
(一)統包
定義與法源:依政府採購法第 24 條,機關基於效率及品質要求,得採統包方式招標。統包是將工程或財物採購中的設計與施工、供應、安裝或一定期間的維修等工作,併於同一採購契約辦理。
**適用情形:**適合設計、施工或設備供應安裝之間具有高度關聯,或機關希望由單一廠商整合規劃及執行責任的採購。採統包仍須在招標文件中清楚說明需求、功能或性能要求、工作範圍及履約責任。
**例:**機關興建污水處理廠,將基本需求設計、細部設計、土建工程、設備供應安裝及試運轉整合為一案招標,由得標廠商負責整體完成。
**作答要點:**統包的核心是「設計與施工等工作合併為同一採購契約」,不能只寫成由一個廠商承攬工程。
(二)共同投標
定義與法源:依政府採購法第 25 條,共同投標是二家以上廠商共同具名投標,得標後共同具名簽約,並連帶負履行採購契約之責。機關須依個別採購特性,在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一定家數內的廠商共同投標;廠商投標時並應檢附共同投標協議書。
**適用情形:**適合採購規模或專業需求較高,單一廠商不易獨力具備全部資格、技術、人力或設備,而由不同廠商共同組成投標團隊的案件。共同投標須符合增加競爭或不致不當限制競爭的要求;同業共同投標另須符合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
**例:**大型橋梁工程需要土木施工、鋼構製作及特殊吊裝能力,招標文件允許共同投標後,營造廠與鋼構廠共同具名投標;得標後共同簽約,依協議分工,並對機關負連帶履約責任。
**作答要點:**共同投標的關鍵不是廠商事後分包,而是「共同具名投標、共同簽約、連帶負責」。
(三)共同供應契約
**定義與法源:**依政府採購法第 93 條,各機關得就具有共通需求特性的財物或勞務,與廠商簽訂共同供應契約。《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 2 條所稱共通需求,是指二以上機關均有需求;共同供應契約則是由一機關為多個機關的共同需求與廠商簽約,使訂約機關及其他適用機關得利用該契約辦理採購。
**適用情形:**適合多個機關反覆採購規格相近的財物或勞務,可由訂約機關集中辦理招標、建立契約條件,再由適用機關依契約辦理訂購,以減少重複招標作業並提高採購效率。各機關是否適用及採購方式,仍依契約與相關規定辦理。
**例:**多個政府機關都有辦公用電腦的需求,由一機關統一招標並與得標廠商簽訂共同供應契約,其他適用機關依契約所列品項、價格及訂購方式採購。
第 四 題25 分
某市○○藝文中心傳出於民國 111 年 12 月先開幕,112 年 2 月才補驗收,所引起的「先開幕再驗收」爭議,已被該市政風處證實並認定違反政府採購法相關規範與採購契約。
試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說明工程於竣工時,如何辦理驗收及結算?(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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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工程竣工後,機關如何依序確認竣工、辦理驗收、處理驗收不合格,以及製作結算驗收文件」。依政府採購法第71條至第73條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1條至第101條,工程的「竣工確認」與「驗收」是不同程序:竣工表示履約項目已完成,驗收則由機關確認履約結果是否符合契約、圖說及貨樣規定。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工程開幕或開始使用,不能取代法定驗收程序;如有部分先行使用的必要,應依規定先辦理該部分驗收或分段查驗。
解題方法
依工程履約流程作答,從廠商竣工通知開始,接續說明竣工確認、竣工資料送審、初驗與驗收、驗收不符時的處理,最後交代結算驗收證明書及價金結算。這樣可同時涵蓋法定期限、驗收人員分工及結算文件。
詳解
一、竣工通知及竣工確認
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2條,廠商應於工程預定竣工日前或竣工當日,以書面通知監造單位及機關。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機關應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內,會同監造單位及廠商,依契約、圖說或貨樣核對竣工項目及數量,確認是否竣工。廠商未依通知派代表參加,機關仍得確認。
竣工確認的重點是核實工程是否已完成契約所列工作及數量,不等同於驗收合格。
二、竣工資料送審及初驗
工程竣工後,除契約另有規定外,監造單位應於竣工後七日內,將竣工圖表、工程結算明細表及契約規定的其他資料送機關審核。
如契約設有初驗程序,機關應於收受全部資料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理初驗並作成初驗紀錄。初驗是正式驗收前的檢查程序;初驗合格後,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機關應於二十日內辦理驗收並作成驗收紀錄。
如無初驗程序,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機關應於接獲廠商通知備驗,或可得驗收的程序完成後三十日內辦理驗收並作成紀錄。上述期限遇有特殊情形須延期,應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三、驗收人員及驗收紀錄
依政府採購法第71條,機關辦理工程驗收,應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派適當人員主驗,並通知接管或使用單位會驗;機關承辦採購單位人員不得擔任該採購的主驗人。驗收時應依契約、圖說或貨樣抽查、核驗履約結果;契約或法令規定丈量、檢驗或試驗方法者,應依其規定辦理。
依同法第72條及施行細則第96條,機關應製作驗收紀錄,記載案號、標的名稱及數量、廠商名稱、履約期限、完成履約日期、驗收日期、驗收結果、不符情形及其他必要事項,由辦理驗收人員會同簽認;有監驗人員或廠商代表參加者,也應會同簽認。廠商未依通知派代表參加,不妨礙驗收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