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關務升官等考試薦任 技術類(選試電機機械) 關稅法規(包括關稅法、海關緝私條例、懲治走私條例及其相關法規) 考古題詳解

110 年・關務升官等考試・薦任・技術類(選試電機機械)
試題代碼 關稅法規(包括關稅法、海關緝私條例、懲治走私條例及其相關法規)

第 一 題50 分

甲公司向海關申報進口機械 100100 台,經電腦判定 C1 免審免驗通關並已徵稅提領完竣。惟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查緝隊接獲情資,指該進口之貨櫃裝有 200200 台機械。案經該管海關、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查緝隊及警方於甲公司之倉庫查獲。試附詳細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一) 請說明查緝的要件與應遵守之程序?(1616 分)

(二) 除搜索之外,海關緝私還有哪些可採行之職權措施?(1717 分)

(三)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與警方參與查緝之法源依據何在?查緝時間自下午三時一直持續到夜晚九時,是否合法?(1717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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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與解題切入

本題考查《海關緝私條例》的查緝權限、搜索程序、緝私職權及夜間查緝限制,並考查海巡機關與警察協助緝私的法源。

甲公司申報進口 100 台,實際進口 200 台,短少申報的 100 台並未向海關申報,涉及《海關緝私條例》第 3 條所稱規避檢查、偷漏關稅或逃避管制而未申報運輸進口的私運貨物。貨物已經 C1 放行及完稅提領,並不妨礙海關在取得具體情資後進行事後查緝。查緝能否進入倉庫搜索、搜索程序是否合法,以及查緝能否持續至夜間,須分別依各條規定判斷。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一)查緝的要件與應遵守之程序

1. 查緝的區域與場所

依《海關緝私條例》第 6 條,海關緝私得在下列範圍進行:

  • 中華民國通商口岸;
  • 沿海二十四海里以內水域;
  • 依《海關緝私條例》或其他法律得為查緝的區域、場所。

本案查緝地點為甲公司倉庫,倉庫屬存放貨物的場所;另同條例第 9 條明定,海關因緝私必要,得檢查存放貨物的倉庫與場所。因此,海關得在符合法定要件下前往倉庫執行查緝。

2. 勘驗、搜索的實體要件

依同條例第 10 條,海關須有正當理由認為違反本條例的情事已經發生,始得勘驗、搜索關係場所。這是已發生違法的合理根據,不是僅憑抽象懷疑即可搜索。

本案海巡署查緝隊接獲「貨櫃實裝 200 台、申報 100 台」的具體情資,足以使海關對甲公司可能有未申報進口貨物形成正當理由,因而得對相關倉庫進行勘驗、搜索。查獲後應釐清 200 台機械的數量、來源、報關情形及貨物流向,並區分已申報的 100 台與未申報的 100 台。

3. 搜索時的見證及身分程序

依同條例第 10 條,搜索關係場所時,應邀同下列人員在場見證:

  • 場所占有人;
  • 占有人不能到場時,可邀同其同居人、僱用人或鄰人;
  • 當地警察。

若搜索的是船舶、航空器、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則應邀同其管理人在場見證。若關係場所為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應會同該機關或事業指定人員辦理。

此外,依第 15 條,海關關員執行緝私職務時,應著制服、佩帶徽章,或提示足以證明身分的其他憑證。

4. 搜索時間及筆錄

依第 13 條,勘驗、搜索原則上不得在日沒後至日出前進行;但有下列例外:

  1. 日沒前已開始施行,且有繼續必要;
  2. 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正在進行。

依第 14 條,勘驗、搜索經過情形應製作筆錄,交被詢問人或在場證人閱覽後簽名或蓋章;不能或拒絕簽名、蓋章者,應由筆錄製作人記明原因。

若查獲貨物認有違反本條例情事,依第 17 條應予扣押;扣押時並須依第 22 條製作扣押收據、記載扣押物及相關資料,並加封緘或標識。

(二)除搜索之外,海關緝私可採行的職權措施

本題除搜索外,須辨明「檢查、身體搜索、詢問、扣押」等不同措施的法定要件。

1. 檢查貨物、運輸工具、倉庫及關係人

依《海關緝私條例》第 9 條,海關因緝私必要,得檢查:

  • 進出口、通運、轉運及保稅貨物;
  • 郵包、行李;
  • 運輸工具;
  • 存放貨物的倉庫與場所;
  • 在場的關係人。

檢查是海關緝私的基本調查措施;本案海關可檢查倉庫內貨物、運輸工具及相關人員。

2. 命令交驗身帶物件;拒絕時搜索身體

依第 11 條,海關有正當理由認為某人身帶物件足以構成違反本條例情事時,得命其交驗該物件;其拒絕交驗,始得搜索其身體。

搜索身體時,應有關員二人以上或關員以外之第三人在場;搜索婦女身體,應由女性關員行之。這與搜索倉庫不同,身體搜索另有專門程序保障。

3. 詢問嫌疑人、證人及其他關係人

依第 12 條,海關因緝私必要,得詢問嫌疑人、證人及其他關係人。詢問應製作筆錄,記載事項準用《刑事訴訟法》第 39 條至第 41 條。

因此,海關可詢問甲公司負責人、報關業者、倉庫管理人、運輸業者及相關員工,以查明貨物實際數量、申報過程與責任歸屬。

4. 扣押貨物及運輸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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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50 分

甲貿易公司經營農產品進口業務,因國內大蒜產量不足市場需求而價格高漲,擬自國外進口大蒜銷售。甲公司希望政府能依據關稅法第 7171 條調降大蒜進口關稅,以利大蒜進口調節市場供需,而國內農業界則認為降低關稅、大量進口大蒜將損害蒜農及蒜商,甚至希望政府能採取關稅法第 7272 條保護產業的進口救濟措施。試附詳細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一) 請說明關稅法第 7171 條之意義與要件及其法律效果?(1616 分)

(二) 請說明關稅法第 7272 條之意義與要件及其法律效果?(1717 分)

(三) 詳細比較前述兩種制度之差別?(1717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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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關稅法第 71 條的機動調整關稅或關稅配額,以及第 72 條的進口救濟或特別防衛措施。兩者都可能影響進口關稅,但目的、啟動要件與程序不同:第 71 條用來因應經濟特殊情況、調節物資供需;第 72 條則以特定進口增加並造成國內產業嚴重損害或其虞為前提,提供產業救濟。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關稅法第 72 條於 110 年適用的規範,與現行法條文相同。

(一)關稅法第 71 條:意義、要件與法律效果

1. 意義

關稅法第 71 條是政府因應國內或國際經濟特殊情況,調整進口關稅或關稅配額的授權規定。其功能是讓政府得在法定範圍及期間內,機動調節進口成本或數量,以穩定物資供應、促進產業合理經營。

本條不是給進口商要求降稅的個別請求權。甲公司可以提出降低大蒜關稅的主張,但是否調降、調降幅度及期間,仍由主管機關依整體經濟與供需情況決定。

2. 要件與限制

適用第 71 條,須具備下列條件:

  1. 存在國內或國際經濟特殊情況:須有足以需要政府機動因應的經濟情勢。
  2. 調整目的在於調節物資供應及產業合理經營:本條的政策目的兼及供需及產業經營,並不限於保護國內產業。
  3. 調整標的限於進口貨物應徵的關稅或適用的關稅配額:稅率或配額數量均得調整。
  4. 幅度受法定上限拘束:
  • 一般情形:在海關進口稅則規定的稅率或數量百分之五十以內增減。
  • 大宗物資價格大幅波動:得在百分之一百以內增減。
  1. 期間最長一年:增減稅率或數量的期間不得超過一年。
  2. 應循核定程序:調整貨物種類、實際增減幅度,以及開始與停止日期,由財政部會商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第 71 條可增,也可減。大蒜是否屬於應調整的物資、其市場狀況是否構成特殊情況,仍須由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只因價格高漲或進口商提出要求,就當然適用。

3. 法律效果及本題適用

經核定後,政府得在法定幅度與期間內,調降或調高大蒜進口關稅,亦得調整其關稅配額數量。若調降關稅,可降低進口成本,增加進口誘因,協助調節國內供應;但甲公司不能僅憑第 71 條直接要求海關對其個別貨物降稅。

題目所述國內大蒜供不應求、價格高漲,可作為主管機關考量是否依第 71 條調降關稅的政策背景;是否達到法定情況、調整幅度及期間,仍須依調查與法定程序決定。

(二)關稅法第 72 條:意義、要件與法律效果

1. 意義

關稅法第 72 條是配合進口救濟制度及國際協定特別防衛措施的關稅措施規定。其目的在於,當特定貨物進口增加並對國內相關產業造成嚴重損害或其虞時,政府得採取措施防止或彌補產業受害。

第 72 條不是一般性的產業保護條款,也不以國內價格下跌或產業感受不利即足以啟動;須符合貿易法進口救濟或國際協定特別防衛措施的要件與程序。

2. 要件

依貿易法及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進口救濟案件成立,核心上須具備:

  1. 進口數量增加:涉案貨品的輸入數量增加,或相對於國內生產量呈增加。
  2. 產業受害:國內生產相同或直接競爭產品的產業,受到嚴重損害或有嚴重損害之虞。嚴重損害指國內產業所受的顯著全面性損害;嚴重損害之虞則指損害尚未發生,但明顯即將發生。
  3. 進口增加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須認定損害是因進口增加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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