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關務升官等考試薦任 技術類(選試紡織品檢驗及品質管制學) 通關實務 考古題詳解

112 年・關務升官等考試・薦任・技術類(選試紡織品檢驗及品質管制學)
試題代碼 通關實務

第 一 題

有關進出口貨物查驗,請試述下列關務相關規定:

(一) 進出口貨物之查驗原則為何?(5 分)

(二) 在何種情況下,進出口貨物應予以全部查驗?(5 分)

(三) 在何種情形下,關員辦理進出口貨物查驗時,可免會同報關人為之?(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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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與法源

本題考查海關查驗的基本原則、人工查驗中發現申報不符時的處理方式,以及查驗時報關人是否必須到場會同。法源主要是《關稅法》第 23 條及《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 2 條、第 5 條、第 13 條。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作答時依序掌握三個層次:

  1. 先說原則:查驗以抽驗為原則,必要時得全部查驗。
  2. 再說何時擴大查驗:人工查驗發現虛報或其他違法情事,原則上全部查驗;但已查部分足以判斷整批內容時,可停止續查。
  3. 最後列舉免會同情形:先列《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 5 條明定的三種例外,再補充貨物未到齊或報關人故意拖延時的處理程序。

(一)進出口貨物之查驗原則

依《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 2 條,進出口貨物查驗以抽驗為原則。抽驗件數由海關視貨物的性質、種類、包裝及件數多寡等情形酌定;但有必要時,得對全部貨物查驗。

查驗方式則依同準則第 3 條,得採人工查驗或儀器查驗。人工查驗是由驗貨關員實際查驗貨物;儀器查驗是利用儀器掃描貨櫃(物)並判讀影像。

**作答重點:**抽驗是通常方式,全部查驗是必要時採取的例外方式;抽驗件數由海關依個案情形決定。

(二)進出口貨物應予全部查驗的情況

依《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 13 條,進出口貨物在人工查驗過程中,發現有下列情事之一時,原則上應全部查驗:

  • 虛報貨物名稱;
  • 虛報數量、品質或規格;
  • 有其他違法情事。

但若繼續查驗過程中,已查驗部分足以推斷整批貨物的真實內容,得免予繼續查驗。因此,「全部查驗」雖是原則,仍有依已查結果停止續查的例外。

**作答重點:**不能只寫「有必要時」;本小題應明確指出人工查驗發現虛報名稱、數量、品質、規格或其他違法情事時,依第 13 條以全部查驗為原則。

(三)關員查驗時可免會同報關人的情形

依《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 5 條,關員辦理進出口貨物查驗時,原則上應會同報關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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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

(一) 私運貨物進口、出口之意義為何?若甲公司違犯此規定時,其罰則為何?(10 分)

(二) 報運貨物進口有何種情事,得視情節輕重,處所漏進口稅額五倍以下之罰鍰,或沒入或併沒入其貨物?(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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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關緝私條例》第 3 條、第 5 條、第 36 條及第 37 條。作答時先分辨「私運貨物」與「報運貨物」:

  • 私運貨物進口、出口:規避檢查、偷漏關稅或逃避管制,未經向海關申報而運輸貨物進、出國境。
  • 報運貨物進口:依關稅法及相關法令向海關申報,經由通商口岸進口。申報時若有虛報或提出不實文件等情事,適用第 37 條。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一)私運貨物的意義與罰則

定義依《海關緝私條例》第 3 條,須掌握「規避檢查、偷漏關稅或逃避管制」、「未向海關申報」及「運輸貨物進、出國境」等要件。符合私運定義後,再依行為人身分及行為態樣說明罰則。

甲公司若是私運貨物的行為人,依同條例第 36 條第 1 項,處貨價三倍以下之罰鍰;依同條第 3 項,私運貨物沒入。貨價計算依第 5 條:進口貨物按完稅價格計算,出口貨物按離岸價格計算。

若題目所稱甲公司是起卸、裝運、收受、藏匿、收買或代銷私運貨物者,則另依第 36 條第 2 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鍰;不知為私運貨物而有相關行為,經海關查明屬實者,依同條第 4 項免罰。

(二)報運貨物進口的漏稅處罰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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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

有關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請試述:

(一) 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基準之種類。(15 分)

(二) 對原產地認定有疑義時,進口地關稅局之處理方式為何?(5 分)

(三) 完成原產地認定之期限為何?(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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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第 3、4、4-2 條,以及一般貨物、低度開發國家貨物與協定貨物各自適用的原產地判準。作答時要先辨明貨物適用哪一類基準,再說明進口地關稅局遇有疑義時的查證程序及認定期限。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本題所涉《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規定截至命題當年適用;現行法規仍可查得相關規定。

(一)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基準之種類(15 分)

依《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第 3 條,分為三種:

1. 一般貨物之原產地認定

適用於非屬低度開發國家貨物,且不適用我國與他國或地區貿易協定、協議特別原產地規則的貨物。依同標準第 5 條,以以下國家或地區為原產地:

  • **完全生產貨物:**以完全生產該貨物的國家或地區為原產地。
  • **涉及二個以上國家或地區的貨物:**以使貨物產生「最終實質轉型」的國家或地區為原產地。

完全生產的例子包括:在一國挖掘的礦產品、收割或採集的植物產品、出生及養殖的活動物、從活動物取得的產品、狩獵或漁撈所得,以及符合規定由船舶取得的海洋產品等。

一般貨物所稱「實質轉型」,依同標準第 7 條,原則上符合下列任一情形:

  1. 原材料加工或製造後,成品與原材料歸屬的海關進口稅則前六位碼號列不同。
  2. 稅則號列未改變,但已完成重要製程,或附加價值率超過百分之三十五。

特定貨物另有公告認定基準者,依其特別規定辦理。

2. 低度開發國家貨物之原產地認定

《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第 2 條所稱低度開發國家,是指適用海關進口稅則第二欄稅率的特定低度開發國家。依第 8 條,原產地認定基準為:

  • **完全生產貨物:**以完全生產該貨物的國家或地區為原產地。
  • **生產涉及二個以上國家:**以附加價值率不低於百分之五十的國家或地區為原產地。

其附加價值率依第 10 條計算:

附加價值率=貨物出口價格(FOB)−直、間接進口原材料及零件價格(CIF)貨物出口價格(FOB)×100%\text{附加價值率} = \frac{\text{貨物出口價格(FOB)}-\text{直、間接進口原材料及零件價格(CIF)}} {\text{貨物出口價格(FOB)}} \times 100\%

在低度開發國家使用中華民國原產材料生產的貨物,該中華民國原產材料不列入直、間接進口原材料及零件價格。

3. 與我國簽訂貿易協定、協議之國家或地區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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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

請詳述:

(一) 《海關事後稽核實施辦法》「事後稽核」之意義。(5 分)

(二) 海關事後稽核查核之內容為何?(至少列出五種)(15 分)

(三) 執行事後稽核時,被稽核人規避、妨礙或拒絕配合調查者,海關得依何種規定進行處罰?(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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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關事後稽核實施辦法》第 2 條所定義的事後稽核、稽核查核範圍,以及第 6 條的拒絕配合罰則。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當時相關規定已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修正。

事後稽核是貨物放行後,海關為查明進出口貨物申報及相關事項是否正確,依法要求納稅義務人、貨物輸出人或其關係人提供資料、到場備詢,或由海關人員至其場所調查的稽核制度。

解題方法

依題目三小題分別對應《海關事後稽核實施辦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2 條第 3 項及第 6 條作答。查核內容須從法條列舉事項中挑出至少五種,並具體寫出;處罰則要同時交代法源、罰鍰範圍及屆期未配合的效果。

(一)「事後稽核」之意義

依《海關事後稽核實施辦法》第 2 條第 1 項,事後稽核是指海關於進出口貨物放行之翌日起二年內,要求納稅義務人、貨物輸出人或其關係人(以下簡稱被稽核人):

  1. 提供與進出口貨物有關的紀錄、文件、會計帳冊、電腦相關檔案或資料庫等;
  2. 通知其至海關辦公處所備詢;或
  3. 由海關人員至其場所調查。

同條所稱場所,包括被稽核人的住居所、公司所在地、營業場所、生產經營場所,或貨物及相關紀錄、文件、帳冊、電腦資料等的存放處所。

作答時應掌握三個要素:放行後、二年內、以提供資料/到場備詢/到場所調查等方式實施。

(二)海關事後稽核查核內容

依《海關事後稽核實施辦法》第 2 條第 3 項,查核內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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