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郵政人員升資考試士級晉佐級 業務類 郵政法規大意(包括郵政法、郵政儲金匯兌法、簡易人壽保險法及郵件處理規則) 考古題詳解

108 年・郵政人員升資考試・士級晉佐級・業務類
試題代碼 郵政法規大意(包括郵政法、郵政儲金匯兌法、簡易人壽保險法及郵件處理規則)

第 1 題2 分

依《簡易人壽保險法》規定,訂立保險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除健康保險外,被保險人死亡時,有關保險給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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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簡易人壽保險法》對受監護宣告者作為被保險人的特別規定。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訂立保險契約時,被保險人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除健康保險外,其死亡給付須受限制:喪葬費用以外的死亡給付部分無效。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兩個關鍵條件:「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及「除健康保險外」。本題問的是被保險人死亡時的給付效果,應直接適用該特別規定,而非一般死亡保險金給付原則。法條效果是喪葬費用以外的死亡給付部分無效,因此選項 D 正確。

選項分析

  • (A) 錯誤。「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不是本題所問情形的法定效果;本題規定的是喪葬費用以外的死亡給付部分無效。
  • (B) 錯誤。​同樣將法律效果說成退還保費並加計利息,與本題適用的規定不符;題幹所述情形並非依此方式處理。
  • **(C)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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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由第三人訂立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關於被保險人撤銷權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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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簡易人壽保險法》第 8 條,由第三人訂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時,被保險人同意及撤銷同意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該條規定:由第三人訂立的契約,須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對該同意,得隨時以書面通知保險人及要保人撤銷。

因此,撤銷的關鍵是被保險人可隨時行使,並須以書面通知保險人及要保人;不以保險人同意為條件,也沒有契約成立多久後即不得撤銷的限制。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撤銷其所為之同意」,不是撤銷保險契約本身。再依《簡易人壽保險法》第 8 條核對撤銷方式與對象:被保險人可以隨時以書面通知保險人及要保人撤銷同意。與此法定文字相符的選項即為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 (A) 錯誤。 法條規定被保險人「得隨時」撤銷同意,未設契約期間超過 2 年即喪失撤銷權的限制。
  • **(B)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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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訂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時,要保人如有故意隱匿,為不實之說明,其情形足以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保險人得解除保險契約;保險契約經保險人解除且已繳納一年以上保險費者,要保人得申請下列何種給付?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簡易人壽保險法》關於要保人違反告知義務時,保險人解除契約後的給付處理。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要保人故意隱匿或為不實說明,且足以影響保險人對危險的估計時,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契約解除時,如已繳納一年以上保險費,要保人得申請應得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兩個條件:一是保險人已依告知義務規定解除契約,二是保險費已繳納一年以上。符合這兩項條件時,法定給付名稱是「應得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因此選項須同時辨認給付的名稱與「應得之」的用語。

選項分析

  • (A) 責任準備金:錯誤。「責任準備金」是相關準備金概念,但不是本題所問、要保人得申請的法定給付名稱。
  • (B) 應得之責任準備金:錯誤。​雖有「應得之」字樣,但法條所指給付為「應得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並非責任準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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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簡易人壽保險於承保後,發現被保險人故意隱匿重大疾病,影響保險人對危險之評估,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解除權經過多久期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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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簡易人壽保險法》關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違反告知義務時,保險人的契約解除權及其行使期間。被保險人故意隱匿重大疾病,且足以影響保險人對危險的評估,屬於可能構成解除事由的情形。題目問的是:保險人知道解除原因後,多久沒有行使解除權,解除權會消滅。

解題方法

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簡易人壽保險法》有關解除權期間的規定,保險人自知有解除原因後,經過 1 個月不行使,解除權即消滅。判斷時要抓住題目所問的起算點是「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再對照法條所定期間。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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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簡易人壽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於二年以內申請恢復契約效力。經保險人同意恢復效力之保險契約,恢復效力之起算日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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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簡易人壽保險法》第 14 條的契約復效規定。要保人於契約停止效力後,得在法定期間內申請恢復效力;經保險人同意,且繳清應繳保險費及其利息後,契約效力的恢復日期,是溯自繳清保險費及利息之日。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作答。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明定的三個要素:經保險人同意、繳清應繳保險費及利息、溯自繳清之日恢復效力。題目問的是「恢復效力之起算日」,因此要比對選項是否同時寫出保費與利息,以及「之日」或「次日」。

選項分析

  • (A) 溯自申請恢復契約效力之日起:錯誤。 法條指定的基準日是繳清應繳保險費及其利息之日,不是提出復效申請之日。
  • (B) 溯自繳清應繳保險費之次日起:錯誤。 少了「及其利息」,且法條規定溯自繳清之日,不是次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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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依《簡易人壽保險法》,簡易人壽保險得以主約方式經營何種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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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簡易人壽保險法》對簡易人壽保險可經營險種的限制。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簡易人壽保險以死亡保險為主約;健康保險得附加為附約,但不能作為本題所問的主約險種。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以主約方式經營」:要判斷哪一種保險可以單獨作為簡易人壽保險的主約,而不是判斷哪些保障可附加在主約上。依《簡易人壽保險法》的險種規定,符合主約要件的是死亡保險。

選項分析

  • (A) 健康保險:錯誤。 健康保險可附加為簡易人壽保險的附約,但不是本題所問的主約。
  • (B) 投資型保險:錯誤。 投資型保險不屬於本題所考簡易人壽保險得以主約方式經營的險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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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投保郵政簡易人壽保險超過規定之最高保險金額時,其法律效果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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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簡易人壽保險法》第 5 條規定的超額投保效果。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的最高、最低保險金額及同一被保險人的保險金額總數,由交通部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保險金額超過限額時,法律效果是:

超過部分的契約無效,超過部分所繳保險費無息退還。

因此要掌握兩個關鍵:無效範圍是「超過部分」,退還保費「不加計利息」。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超過最高保險金額」的法律效果,再依《簡易人壽保險法》第 5 條核對兩項內容:

  1. 契約效力:僅超過限額的部分無效,限額內的部分仍有效。
  2. 保費返還:僅返還超過部分所繳的保險費,而且是無息退還。

符合這兩點的選項是(A)。

選項分析

  • (A) 正確。 超過部分的契約無效,該部分所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與《簡易人壽保險法》第 5 條相符。
  • **(B)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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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甲之國籍為越南籍,來臺灣就讀大學,目前 21 歲,欲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郵局投保郵政簡易人壽保險,郵局得以下列何項理由拒絕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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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簡易人壽保險法》對被保險人資格及健康檢查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同法第 7 條明定:「非中華民國國民,不得為被保險人。」第 6 條則規定:「簡易人壽保險對於被保險人,免施以健康檢查。」

因此,甲雖在臺就讀、年滿 21 歲,但題目明示其為越南籍,不能以自己為被保險人投保郵政簡易人壽保險。

解題方法

先分辨題目問的是「郵局得以何種理由拒絕承保」,再比對法定投保資格。國籍是《簡易人壽保險法》第 7 條明文規定的被保險人資格;學生身分、經濟能力及是否參加學生團體保險,均不是本題所列的法定資格限制。至於健康檢查,法律採免予施行的規定,不能以未受檢為由拒保。

選項分析

  • (A) 甲是學生,無經濟能力:錯誤。​法律沒有規定學生或無經濟能力者不得為被保險人。題目也未指出甲有其他未達承保標準的情況,不能僅憑學生身分或推定其無經濟能力拒絕承保。
  • (B) 甲非中華民國國民:正確。​依《簡易人壽保險法》第 7 條,非中華民國國民不得為被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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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依《簡易人壽保險法》規定,以他人為被保險人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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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簡易人壽保險法》對「以他人為被保險人」所設的保險利益要件。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依該法第 7 條,以他人為被保險人訂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時,要保人對被保險人須有保險利益。

「保險利益」是法律要求的關係要件;題目選項中的「經濟利益」並非本條使用的法定用語。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問的是誰與誰之間須具備要件:投保人以「他人」作為被保險人時,法律要求的是要保人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再對照選項中的關係人及要件名稱,即可選出 A。受益人是保險給付的請領對象,並非本題所問的保險利益關係主體。

選項分析

  • (A) 須要保人與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正確。​符合《簡易人壽保險法》第 7 條所定,以他人為被保險人時要保人須有保險利益的要求。
  • (B) 須要保人與被保險人有經濟利益:錯誤。​本題法條要求的是「保險利益」,不是選項所稱的「經濟利益」;不可將兩者直接替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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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依《簡易人壽保險法》規定,下列何者得聲明終止保險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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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簡易人壽保險法》第 18 條所定的契約終止權人。依民國 108 年適用的規定:「要保人得隨時向保險人聲明終止保險契約;其終止效力,不溯及既往。」因此,法律明文授予得聲明終止契約者是要保人。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誰得聲明終止保險契約」,再直接對照《簡易人壽保險法》第 18 條的權利主體。條文指定的是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並不因其身分而取得本條所定的終止權。

選項分析

  • (A) 要保人:正確。 《簡易人壽保險法》第 18 條明定,要保人得隨時向保險人聲明終止契約。
  • (B) 被保險人:錯誤。 被保險人是保險事故所關係之人,但第 18 條授予終止權的主體是要保人。
  • (C) 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錯誤。 此選項將被保險人也列為本條終止權人;條文只明定要保人得聲明終止。
  • **(D) 被保險人與受益人: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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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依《簡易人壽保險法》規定,下列何者為保險契約發生效力之時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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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簡易人壽保險法》所定保險契約的生效時點。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該法規定:「簡易人壽保險契約,自保險人填發保險單時,發生效力。」因此,判斷關鍵是保險人何時填發保險單,而非要保人提出申請或保險單送達的時間。

解題方法

依題意逐一比對選項中的日期與法定生效事由。法條採「填發保險單時」作為生效標準;「填發」是保險人製作、核發保險單的時點,不等於寄出或要保人收到保險單的時點。因此選擇保險人填發保險單之日。

選項分析

  • (A) 自要保人簽署要保書之日:錯誤。​簽署要保書是提出投保申請的階段,並非法定的契約生效時點。
  • (B) 自保險人填發保險單之日:正確。​符合《簡易人壽保險法》關於契約自保險人填發保險單時發生效力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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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訂立經第三人書面同意為被保險人之保險契約,如未指定受益人時,非以被保險人死亡為保險給付事由者,其保險金額之歸屬為下列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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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簡易人壽保險法》第 17 條,重點在於:保險契約未指定受益人時,依保險給付是否以被保險人死亡為事由,分別決定保險金額的歸屬。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該條規定:未指定受益人時,以被保險人死亡為保險給付事由者,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非以被保險人死亡為保險給付事由者,以被保險人為受益人。本題所述情形屬後者,因此受益人是被保險人。

解題方法

先抓題目中的兩個條件:「未指定受益人」及「非以被保險人死亡為保險給付事由」。直接套用《簡易人壽保險法》第 17 條後段,條文指定被保險人為受益人,故選 (B)。

題幹提到由第三人書面同意為被保險人訂立契約,是在說明訂約背景;本題判斷未指定受益人時的歸屬,關鍵仍是保險給付是否以被保險人死亡為事由。

選項分析

  • (A) 要保人:錯誤。 第 17 條後段明定受益人為被保險人,並非要保人。
  • (B) 被保險人:正確。 本題屬非以被保險人死亡為給付事由,未指定受益人時,以被保險人為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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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有關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業務,下列何者不須由交通部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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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簡易人壽保險法》對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的規範,重點是辨別哪些事項由交通部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金管會)共同訂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簡易人壽保險法》分別規定:

  •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的最高、最低保險金額及同一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總數,由交通部會同金管會定之。
  • 保險單條款、保險費及其他相關資料、銷售前程序、負責人資格、精算人員資格、核保理賠人員資格、業務員管理等事項的辦法,也由交通部會同金管會定之。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法條列出的事項。關鍵在於區分「同一被保險人」與「同一要保人」:法條明列由交通部會同金管會訂定的是同一被保險人的保險金額總數,並未列出同一要保人的投保金額總數。因此,選項 C 是不須由兩機關會同定之的項目。

選項分析

  • (A) 負責人資格:錯誤。《簡易人壽保險法》明列負責人資格相關辦法由交通部會同金管會定之。
  • (B) 核保理賠人員資格:錯誤。​法條明列核保理賠人員資格相關辦法由交通部會同金管會定之。
  • **(C) 同一要保人之投保金額總數: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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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依《簡易人壽保險法》之規定,除保險契約另有約定外,要保人可指定或變更受益人的時機,不包括下列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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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簡易人壽保險法》關於要保人指定或變更受益人的時機。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除保險契約另有約定外,要保人得於訂立保險契約時或保險事故發生前,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解題方法

先抓住法條列出的時間界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須在訂約時或保險事故發生前辦理。題目問「不包括」的時機,因此找出不在這兩種時點範圍內的選項。

選項分析

  • (A) 訂立保險契約時:正確時機。 要保人可在訂立契約時指定受益人。
  • (B) 保險契約滿期前:非決定時點。 「滿期前」不必然等於「保險事故發生前」;是否可指定或變更,應以是否已發生保險事故判斷。本選項不能取代法定時點,故不屬法條明列的時機。
  • (C) 保險事故發生前:正確時機。 這是法條明定可指定或變更受益人的時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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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為保障國民基本通信權益,主管機關應確保提供國內之遞送普及服務。所稱之遞送普及服務,指於國內就下列各款,永久提供品質良好、價格允當之基本遞送服務,下列何者是完全正確的組合?

①單件不逾一公斤之函件 ②單件不逾二十公斤及長寬高合計不逾一百五十公分之包裹 ③單件不逾二十公斤或長寬高合計不逾一百五十公分之包裹 ④單件不逾二公斤之函件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郵政法》第 5 條之 1 所定的「遞送普及服務」範圍,重點是辨認基本遞送服務所涵蓋的函件重量,以及包裹的重量與尺寸限制。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遞送普及服務的範圍包括:

  • 單件不逾 二公斤之函件。
  • 單件不逾 二十公斤,且長、寬、高合計不逾一百五十公分之包裹。

題目以「及」連結包裹的重量與尺寸條件,表示兩項限制都須符合。

解題方法

先分別核對函件和包裹的法定門檻:

  1. 函件上限是二公斤,因此④正確,①所稱一公斤不符合條文。
  2. 包裹須同時符合重量不逾二十公斤、長寬高合計不逾一百五十公分,因此②正確;③把「及」改成「或」,使只符合其中一項也算符合,與法條不符。

正確組合是②④,對應選項 (C)。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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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依《郵政法》第 6 條第 1 項,限由中華郵政公司或受其委託者遞送文件資費之訂定及施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郵政法》第 6 條第 1 項所定的限由中華郵政公司或受其委託者遞送文件,其資費由誰訂定,以及須經何機關核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依該項規定,這類文件資費由中華郵政公司擬訂,報請交通部核定後實施。重點是分清「擬訂機關」與「核定機關」:前者是中華郵政公司,後者是交通部。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法條與資費類型,再對照《郵政法》第 6 條第 1 項的權責分工。題目問的是特定文件遞送資費的訂定及施行,不是一般郵件資費,也不是由行政院核定的事項,因此應選出「中華郵政公司擬訂、交通部核定」的選項。

選項分析

  • (A) 錯誤。​交通部不是該項資費的擬訂機關;法條規定由中華郵政公司擬訂。
  • (B) 正確。​中華郵政公司擬訂,報請交通部核定後實施,符合《郵政法》第 6 條第 1 項。
  • **(C)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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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違反《郵政法》第 6 條有關中華郵政公司遞送文件專營權之罰則,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郵政法》第 6 條的郵政專營權,以及違反該條規定時的罰則。作答時要將「違反第 6 條」對應到《郵政法》第 40 條,而非只憑罰鍰金額的高低判斷。

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適用的《郵政法》第 40 條,違反第 6 條規定者,處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停止該等行為;未停止者,得按次處罰。

解題方法

先從題幹抓出「違反《郵政法》第 6 條」,再查對應罰則《郵政法》第 40 條,確認法定罰鍰的上下限。題目詢問的是罰鍰金額,因此選項須同時符合最低額 20 萬元及最高額 100 萬元。

選項分析

  • (A) 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錯誤。 金額低於第 40 條規定,易與其他違規事項的罰鍰混淆。
  • (B) 新臺幣 30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錯誤。 最高額正確,但最低額應為 20 萬元。
  • (C) 新臺幣 30 萬元以上 150 萬元以下:錯誤。 最低額與最高額都不符合第 40 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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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依《郵政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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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郵政法》第 4 條的郵件種類定義,重點在辨認「信函、特製郵簡、印刷物、小包」的法定用語與重量限制。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適用法規為準。民國 108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的《郵政法》第 4 條規定,小包是「寄交特定人或特定地址不逾一公斤之小件物品」。現行法仍為不逾一公斤。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與《郵政法》第 4 條的定義,尤其注意小包的重量上限。題目將「不逾二公斤」寫成小包上限,與法條的一公斤不符,因此此項為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 (A) 正確。《郵政法》第 4 條第 2 款規定,信函是寄交特定人或特定地址以傳達訊息之文件,但不包括明信片、郵簡、印刷物、盲人文件。選項內容符合條文。
  • (B) 正確。​同條第 4 款規定,郵簡封面印有郵票符誌,且由中華郵政公司發行者,為特製郵簡。選項符合定義。
  • **(C)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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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有關郵件之補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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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郵政法》郵件補償的請求時效、補償金請求權時效、補償後尋回郵件的處理,以及郵件價值減損的認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區分兩種不同的請求權:

  1. 寄件人或收件人向中華郵政公司請求補償:依《郵政法》第 34 條,自郵件交寄之日起,逾六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2. 補償金確定後,受領補償人請領補償金:依同法第 35 條,自收到補償通知之日起,逾五年不行使而消滅。

作答時要特別留意起算點:第 34 條寫的是「自郵件交寄之日起」,不是「自郵件交寄之次日起」。

選項分析

(A) 錯誤。 《郵政法》第 34 條規定,補償請求權自郵件「交寄之日起」逾六個月不行使而消滅。選項改成「交寄之次日起」,起算日不符法條,因此是錯誤選項。

(B) 正確。 依《郵政法》第 35 條,補償金確定後應通知受領補償人;補償金請求權自受領補償人收到通知之日起,逾五年不行使而消滅。選項所述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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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違反《郵政法》之罰則,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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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郵政法》第五章「罰則」,須分辨各行為的構成要件、刑罰種類及金額。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本題所涉罰則與現行條文相同。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法條文字,特別留意三類常見考點:偽造郵資符誌的刑度、在郵資符誌上塗用物質的適用範圍與刑度,以及妨害郵件秘密和誤收郵件不返還的處罰。

選項分析

(A) 錯誤。《郵政法》第 36 條第 1 項規定,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表示郵資已付符誌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選項將有期徒刑上限寫成三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是同條第 2 項對行使偽造、變造之物,或意圖供行使而收集、交付於人的規定,不能與第 1 項混淆。

(B) 錯誤。《郵政法》第 36 條第 3 項規定,在郵票、明信片及特製郵簡之印花,或表示郵資已付符誌上塗用膠類、油類、漿類或其他化合物,意圖供重複行使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金。選項把有期徒刑上限寫成三年,且只寫「於郵票上」,未完整列出法條涵蓋的其他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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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依《郵政法》,下列的立法定義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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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郵政法》第 4 條的法定用語定義,重點是辨認「信函」、「郵件」、「基礎郵資」及「郵政資產」各自的範圍。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郵政法》第 4 條的定義,特別注意「基礎郵資」所對應的是哪一種郵件,以及哪一個重量級距。法條定義中,基礎郵資是「信函第一級距重量資費」,不是包裹資費,因此 D 的敘述錯誤。

選項分析

  • (A) 正確。《郵政法》第 4 條所稱信函,是寄交特定人或特定地址、用以傳達訊息的文件;明信片、郵簡、印刷物及盲人文件不包括在信函定義內。
  • (B) 正確。「郵件」是中華郵政公司遞送的文件或物品,包括函件、包裹,以及客戶以電子處理或其他方式交寄者,符合《郵政法》第 4 條定義。
  • **(C)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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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依《郵件處理規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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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郵件處理規則》關於小包、無法投遞包裹、易腐包裹及郵資符誌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與規則條文,特別留意「得/不得」、「負責/不負責」及郵票重疊後的效力,這些都是容易被反向改寫的考點。

選項分析

  • (A) 錯誤。《郵件處理規則》規定,印刷物得作小包或包裹交寄;不具通信性質的文件或表報,並非一概不得作小包交寄。選項將可交寄的規定反向敘述。
  • (B) 錯誤。​依同規則第 15 條,無法投遞的包裹因往返詢問致內容自然變質或消滅者,中華郵政公司不負補償責任。選項稱應負補償責任,與條文相反。
  • (C) 正確。​依同規則第 16 條,中華郵政公司於包裹轉運期間,發現其內容易於自然變質或消滅時,為寄件人利益,得不經通知或其他手續立即變賣;無法變賣時,得銷燬。選項所述符合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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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依《郵件處理規則》,有關郵件投遞及收件人領取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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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郵件處理規則》關於不按址投遞、掛號郵件招領期間,以及包裹通知至郵局領取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規則的文字,特別留意「由誰訂定並公告」這類權責主體,以及各選項所列的招領期限和包裹領取情形。

選項分析

(A) 錯誤,為本題答案。 《郵件處理規則》第 49 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地區,中華郵政公司得不按址投遞並公告;不按址投遞郵件的投遞方式,也由中華郵政公司訂定並公告。選項卻稱由交通部訂定,權責主體錯誤。

(B) 正確。 依同規則第 50 條,經按址投遞而無法投交的掛號郵件,以及依規定通知領取的掛號郵件,送交指定郵局招領;招領期間自通知招領的次日起算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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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依《郵件處理規則》,有關郵件投遞及郵資收取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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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郵件處理規則》中「無法投遞郵件」的定義,以及改寄、退還與欠資的處理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依規則,無法投交收件人,或收件人拒絕收受的郵件,屬於無法投遞郵件。判斷時應先辨認規則對郵件處理情形的明文定義,再區分改寄、退還及欠資等不同制度。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中的法律用語與《郵件處理規則》的規定,特別留意「原投遞區域內外」、「國內函件的退還方式」及「欠資向誰收取」等關鍵條件。

選項分析

  • (A) 錯誤。 因收件人或代收人地址變更而須改投新地址,若新地址仍在原投遞區域內,屬於「改投」;新地址在原投遞區域外,才是「改寄」。本選項把原投遞區域內外的判斷倒置。

  • (B) 錯誤。 無法投遞的國內函件,原則上退還寄件人;但沒有寄件人姓名、地址時,並非郵局逕行銷燬,而是依規定處理,例如保管一定期間後按規定處理。因此「逕銷燬」不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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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依《郵件處理規則》,有關郵件補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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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郵件處理規則》第64條至第67條的郵件補償規定,重點包括掛號函件與包裹的補償額度、不可抗力造成國際郵件損失時的資費退還,以及代收貨款郵件應補償時的費用處理。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08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法規的兩個關鍵區別:

  1. 補償金額:國內掛號函件每件為新臺幣575元;國內包裹及國內快捷郵件則依計費方式與重量或尺寸分級。
  2. 退還項目:國際郵件因不可抗力而不予補償時,已付資費可以退還,但保價費不包括在內;代收貨款郵件符合補償條件時,則另退還代收貨款費。

選項分析

(A) 錯誤,為本題答案。 依《郵件處理規則》第66條,國際掛號函件、包裹及保價郵件因不可抗力致全部遺失、被竊或毀損而不予補償者,寄件人得請求退還已付各項資費;但條文明定「保價費,不包括在內」。選項稱退還資費「含保價費」,與法規排除保價費的規定不符。

(B) 正確。 依第67條,代收貨款郵件全部遺失、被竊或毀損而應予補償者,並退還其代收貨款費。選項內容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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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題2 分

有關禁止交寄之文件或物品,於郵局收寄後發現者,下列處理方式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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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郵件處理規則》第 37 條及第 38 條:第 37 條列出禁止交寄的文件或物品;第 38 條規定郵局收寄後才發現禁寄物品時,應按物品類別分別處理。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本題相關處置規定與現行規定相同。

解題方法

先看第 38 條如何分類:

  • 第 37 條第一款、第二款物品:在原寄郵局發現,退還寄件人。
  • 第四款活生動物:退還寄件人;由外國寄來者,退回原寄郵局。
  • 第三款、第五款至第七款及第九款至第十一款:交相關主管機關處理。
  • 第八款,即寄達國禁止輸入或流通的文件或物品:除依規定送交相關主管機關處理外,退還寄件人。

放射性物品列在第 37 條第五款,因此應依第 38 條第三款交相關主管機關處理,不能一概說「退還寄件人」。

選項分析

(A) 正確。​封口用金屬扣鈕有鋒利邊緣、妨害郵件處理,屬第 37 條第二款。依第 38 條第一款,在原寄郵局發現時退還寄件人。

(B) 正確。​物品性質或封裝有傷害郵政服務人員、污損郵件或郵政設備之虞,屬第 37 條第一款。依第 38 條第一款,在原寄郵局發現時退還寄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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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題2 分

依《郵件處理規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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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郵件處理規則》對「函件」的分類,以及明信片、特製郵簡的交寄規定。解題應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特別留意《郵件處理規則》第 2 條的分類用語,以及第 3、5、6 條的規定。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與當時條文。關鍵在於第 2 條規定郵件「除包裹外,統稱函件」;選項 A 多加了「小包」作為排除項目,與條文不符,因此是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 (A) 錯誤。 民國 108 年《郵件處理規則》第 2 條規定:「郵件除包裹外,統稱函件。」排除的只有包裹,沒有排除小包。選項寫成「除包裹及小包外」,擴大了排除範圍,故錯誤。

  • (B) 正確。 同規則第 3 條規定,中華郵政公司對寄件人交寄郵件的內容,除存證信函留存郵局的副本外,不予證明。選項內容符合條文。

  • (C) 正確。 同規則第 5 條規定,中華郵政公司以外之任何人印製的明信片,紙質或規格不合規定者,按信函交付郵資。選項內容符合當時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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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題2 分

郵政儲金投資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及短期票券之投資限額、對象及其他交易之限制及運用管理辦法,由下列何者定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郵政儲金匯兌法》對郵政儲金投資運用的管理權限。郵政儲金投資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及短期票券時,其投資限額、投資對象、其他交易限制與運用管理辦法,依法由交通部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中央銀行定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辨認題幹是在問「辦法由誰定之」,要依《郵政儲金匯兌法》所定的權責機關作答。這項投資管理同時涉及郵政主管機關、金融監理機關及中央銀行,因此法定制定機關是三者會同,而不是由中華郵政公司擬訂後報核。

選項分析

  • (A) 錯誤。 僅由中華郵政公司擬訂並報交通部定之,缺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中央銀行共同參與。
  • (B) 錯誤。 雖列入交通部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但仍缺少中央銀行,且不是由中華郵政公司擬訂後報核的權限設計。
  • **(C)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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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題2 分

中華郵政公司未經中央銀行之許可而辦理外匯業務,由何單位處罰並通知何單位?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郵政儲金匯兌法》對「未經中央銀行許可辦理外匯業務」的罰則與裁罰機關。郵政儲金匯兌業務一般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督;外匯業務則須經中央銀行許可,違反時適用特別規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 同法第 26 條第 6 款規定,未經中央銀行許可辦理外匯業務者,處新臺幣 30 萬元以上 150 萬元以下罰鍰。
  • 同法第 29 條規定,本法罰鍰原則上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罰;但第 26 條第 6 款例外,由中央銀行處罰。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中央銀行所為的處罰,都應通知交通部。

解題方法

題幹描述的情形正是《郵政儲金匯兌法》第 26 條第 6 款所列違規。接著依第 29 條找出例外裁罰機關:此款由中央銀行處罰;通知對象則依同條規定為交通部。因此選項須同時符合「中央銀行處罰」及「通知交通部」。

選項分析

  • (A) 錯誤。 交通部不是此款的裁罰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也不是本款例外違規的受通知機關。
  • (B) 錯誤。 裁罰機關不是交通部,通知對象也不是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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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題2 分

依《郵政儲金匯兌法》,有關郵政匯兌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郵政儲金匯兌法》關於郵政匯兌憑證、郵政匯票兌領請求權時效,以及逾期未兌和遺失、毀損時的處理。解題關鍵是精確比對時效起算點:法條規定自「發票日」起算,不是自發票日次日起算。

解題方法

以民國 108 年命題時的《郵政儲金匯兌法》為準,逐一核對選項所述內容。尤其是 B 選項,期間長度雖然寫對為三年,但起算日多加了一天,因此與法條不符。

選項分析

  • (A) 正確。​依《郵政儲金匯兌法》規定,郵政匯兌除電匯外,應以郵政匯票或郵政禮券為憑。選項敘述符合規定。

  • (B) 錯誤。​法條規定,郵政匯票受款人之兌領請求權「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選項寫成「自發票日次日起算」,起算點與法條不符,故為本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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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題2 分

有關《郵政儲金匯兌法》之罰則,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郵政儲金匯兌法》第 26 條的罰則。依民國 108 年適用的規定,中華郵政公司有該條列舉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 30 萬元以上、150 萬元以下罰鍰。未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洩漏顧客儲金或匯款資料、未依規定辦理儲金運用,以及未依監督管理辦法辦理,都列在同一條的罰則中。

解題方法

先確認各選項所述行為是否屬《郵政儲金匯兌法》第 26 條,再核對罰鍰範圍。此題的關鍵是辨別各選項是否把正確的違規行為配上正確的罰鍰金額;第 26 條所列各款的罰鍰均為 30 萬元以上、150 萬元以下。

選項分析

(A) 錯誤。 未依規定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確實是第 26 條所列違規情形;但法定罰鍰為新臺幣 30 萬元以上、150 萬元以下,不是 20 萬元以上、100 萬元以下。

(B) 正確。 洩漏顧客之郵政儲金或匯款等有關資料,屬第 26 條所列情形,處新臺幣 30 萬元以上、150 萬元以下罰鍰,選項所述與法條相符。

(C) 錯誤。 郵政儲金及匯兌業務未依第 30 條授權訂定的監督管理辦法辦理,確實是第 26 條所列違規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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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題2 分

依《郵政儲金匯兌法》有關罰鍰之決定機關,下列何者正確?

①交通部 ②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③中央銀行 ④財政部 ⑤法務部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郵政儲金匯兌法》第 29 條所定「罰鍰的處罰機關」,以及同法第 26 條第 6 款違反外匯規定時的特別管轄。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

  • 本法所定罰鍰,原則上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罰。
  • 但中華郵政公司未經中央銀行許可辦理外匯業務,屬第 26 條第 6 款,其罰鍰由中央銀行處罰。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中央銀行所為的處罰,均應通知交通部。

因此,決定罰鍰的機關是②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與③中央銀行;交通部只是受通知的機關。

解題方法

先抓第 29 條的「原則+例外」:

  1. 原則:罰鍰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罰。
  2. 例外:第 26 條第 6 款所定未經中央銀行許可辦理外匯業務的罰鍰,由中央銀行處罰。
  3. 交通部雖是通知對象,並非本題所問的罰鍰決定機關。

據此選出②、③,對應選項 (A)。

選項分析

  • ①交通部:錯。交通部屬主管機關之一,且依法應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中央銀行處罰的通知;但不是本法罰鍰的處罰機關。
  • ②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對。本法罰鍰原則上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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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題2 分

依《郵政儲金匯兌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郵政儲金匯兌法》中郵政劃撥儲金的帳戶戶數規定,以及劃撥支票、業務會計和存款憑證的相關規範。解題時要留意「每一團體僅得為一戶」是否符合團體辦理劃撥儲金的規定。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與《郵政儲金匯兌法》的規定。A、C、D 分別敘述劃撥支票、會計帳務獨立處理及初次存入時發給憑證;B 則主張每一團體只能有一戶。四者中,只有 B 將團體戶數限制說成「僅得一戶」,與規定不符。

選項分析

  • (A) 正確。​劃撥儲金存款人得申請領用劃撥支票,因此劃撥儲金具有以支票辦理支付的功能。
  • (B) 錯誤。​劃撥儲金並非每一團體「僅得為一戶」;規定容許團體辦理數戶。選項把戶數限制寫成只能一戶,故為錯誤敘述。
  • **(C)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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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題2 分

郵政儲金匯兌事務,由中華郵政公司辦理,屬交通部主管,業務並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督;其涉及外匯業務經營者,應經何單位許可?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郵政儲金匯兌法》第 2 條對主管機關、監督機關及外匯許可機關的分工。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該條規定:郵政儲金匯兌事務由中華郵政公司辦理,屬交通部主管,業務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督;涉及外匯業務經營者,應經中央銀行許可。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最後的關鍵詞「涉及外匯業務經營者,應經何單位許可」,直接對應《郵政儲金匯兌法》第 2 條後段,許可機關是中央銀行。交通部是主管機關,金管會負責業務監督;外匯許可則另由中央銀行負責。

選項分析

  • (A) 臺灣銀行:錯誤。 臺灣銀行是金融機構,不是本條所定的外匯業務許可機關。
  • (B) 中央銀行:正確。 《郵政儲金匯兌法》第 2 條明定,中華郵政公司經營涉及外匯的業務,應經中央銀行許可。
  • **(C) 經濟部: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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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題2 分

依《郵政儲金匯兌法》,中華郵政公司經營之郵政儲金匯兌業務及該業務使用之郵政公用物、業務單據,於中華郵政公司成立之日起幾年內,免納一切稅捐?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郵政儲金匯兌法》對郵政儲金匯兌業務所設的免稅年限。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中華郵政公司經營的郵政儲金匯兌業務,以及該業務使用的郵政公用物、業務單據,自中華郵政公司成立之日起 5 年內免納一切稅捐。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中的兩個要件即可作答:

  1. 免稅範圍:郵政儲金匯兌業務,以及該業務使用的郵政公用物、業務單據。
  2. 免稅期間:自中華郵政公司成立之日起 5 年內。

題目詢問的是期間,直接依條文所定年限選擇即可。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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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題2 分

依《郵政儲金匯兌法》,中華郵政公司辦理郵政儲金之利率,應以何種利率為準,並於營業場所揭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郵政儲金匯兌法》對郵政儲金利率揭示方式的規定。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中華郵政公司辦理郵政儲金的利率,應以年利率為準,並於營業場所揭示。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法規指定的利率表示基準,應直接辨認法條用語,而不是依存款計息方式推算。法條規定以年利率為準,且應在營業場所揭示,因此選年利率。

選項分析

  • (A) 日利率:錯誤。 法規未以日利率作為郵政儲金利率的揭示基準。
  • (B) 月利率:錯誤。 月利率不是法定揭示基準。
  • (C) 季利率:錯誤。 季利率也不是法定揭示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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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題2 分

中華郵政公司辦理郵政儲金匯兌業務,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其辦法由何者定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郵政儲金匯兌法》對郵政儲金匯兌業務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的主管機關分工。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中華郵政公司辦理郵政儲金匯兌業務,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其辦法由交通部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辦法由何者定之」,辨認法條指定的共同訂定機關即可。這裡要求的是交通部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共同訂定,不是由其中一個機關單獨制定,也不涉及行政院、中央銀行或財政部共同訂定。

選項分析

  • (A) 交通部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正確。​符合《郵政儲金匯兌法》關於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辦法的規定。
  • (B) 交通部會同行政院:錯誤。​共同訂定機關不是行政院,而是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C)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會同中央銀行: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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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題2 分

依《郵政儲金匯兌法》,下列何者非郵政儲金之運用範圍?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郵政儲金匯兌法》第18條「郵政儲金之運用範圍」。以命題當年(民國108年)法規為準,該條列舉郵政儲金可運用的項目,包括轉存中央銀行、投資受益憑證及上市(櫃)股票,以及參與金融同業拆款市場等;法條並未將「辦理授信業務」列為運用範圍。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郵政儲金的運用範圍」,再逐項對照第18條的列舉規定。選項若與法條所列項目相符,即屬運用範圍;未列入者,就是題目所問的「非」。

選項分析

  • (A) 轉存中央銀行:錯誤選項。​第18條明定郵政儲金可轉存中央銀行,屬法定運用範圍。
  • (B) 投資上市(櫃)股票:錯誤選項。​第18條明定可投資受益憑證及上市(櫃)股票,因此股票投資屬法定運用範圍。
  • **(C) 辦理授信業務: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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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題2 分

依《郵政儲金匯兌法》,郵政匯票受款人之兌領請求權,自發票日起算,多久不行使而消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郵政儲金匯兌法》第 22 條所定的郵政匯票兌領請求權消滅時效。條文規定:「郵政匯票受款人之兌領請求權,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受款人應自匯票發票日起算,於三年內行使兌領請求權;三年不行使,請求權因時效而消滅。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郵政匯票受款人的兌領請求權」,再依《郵政儲金匯兌法》第 22 條直接確認法定期間與起算點:

  • 起算點:匯票發票日。
  • 法定期間:三年。
  • 逾三年不行使:兌領請求權因時效而消滅。

因此應選三年。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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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題2 分

依《郵政儲金匯兌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郵政儲金匯兌法》中存簿儲金規定,以及郵政匯票逾期未兌領時的處理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關鍵條文如下:

  • 第 19 條第 1 項:存簿儲金每一人或每一團體僅得為一戶。
  • 第 20 條:存簿儲金之利息,應免一切稅捐。
  • 第 21 條第 3 項:郵政匯票及郵政禮券應記載事項,由中華郵政公司擬訂,報交通部核定。
  • 第 23 條:郵政匯票逾兌領期間未經兌款者,中華郵政公司應通知匯款人領回,匯款人不得要求退還匯費。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法條文字,尤其注意匯票逾期後「匯款人領回匯款」與「退還匯費」是兩回事:法律規定可以通知匯款人領回,但明文規定不得要求退還匯費。

選項分析

(A) 錯誤。《郵政儲金匯兌法》第 23 條規定,郵政匯票逾期未兌款時,中華郵政公司應通知匯款人領回;但匯款人不得要求退還匯費。本選項說匯費應退還,與法條相反,故為錯誤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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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題2 分

依《郵政儲金匯兌法》,下列何者開立之存簿儲金帳戶時,逾計息之最高存款限額,超過限額部分,不給利息?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郵政儲金匯兌法》第 19 條有關存簿儲金計息最高存款限額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存簿儲金計息的最高存款限額,由中華郵政公司擬訂,報交通部會同中央銀行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超過限額的部分不給利息。但該限額對政府機關、自治團體及公益法人不適用。

解題方法

先找出法條明文列出的「不適用最高計息限額」身分,再將四個選項逐一比對。政府機關、自治團體及公益法人均在例外名單內;郵政薪資存款戶未列其中,因此超過計息最高存款限額的部分不給利息。

選項分析

  • (A) 政府機關:錯誤。 政府機關屬法定例外,不受存簿儲金計息最高存款限額限制。
  • (B) 郵政薪資存款戶:正確。 不在法定例外名單內,超過計息最高存款限額的部分不給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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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題2 分

依《郵件處理規則》,國際郵件之查詢期限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郵件處理規則》的郵件查詢期限,須辨別國際郵件的期間長度,以及期間起算點。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該規則第 60 條規定:國內郵件自交寄之日起算六個月,國際郵件自交寄之次日起算六個月;逾期者,郵局得不予查詢,並不負補償責任。

解題方法

先鎖定題目問的是「國際郵件」,再依第 60 條對照兩個要素:

  • 期間長度:六個月。
  • 起算日:交寄之次日。

因此,國際郵件的查詢期限為「自交寄之次日起算六個月」。

選項分析

  • (A) 自交寄日起算 6 個月:錯誤。 六個月符合規定,但起算日錯了;自交寄日起算是國內郵件的規定。
  • (B) 自交寄日起算 1 年:錯誤。 起算日與期間長度都不符,國際郵件並非自交寄日起算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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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題2 分

國內郵簡夾寄任何附件時,應劃去「郵簡」字樣,並按何種郵件資費寄遞?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郵簡夾寄附件時的郵件分類與資費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國內郵簡如夾寄任何附件,應劃去封面上的「郵簡」字樣,並按信函資費寄遞。

解題方法

先判斷郵簡是否仍符合郵簡的寄遞條件:一旦夾寄附件,就須劃去「郵簡」字樣,改依信函類郵件計收資費。因此應選按信函資費寄遞的選項。

選項分析

  • (A) 包裹:錯誤。​夾寄附件不會因此改按包裹資費;本題規定是按信函資費寄遞。
  • (B) 雜誌:錯誤。​雜誌屬不同郵件種類,並非郵簡夾寄附件後適用的資費類別。
  • **(C) 印刷物: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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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題2 分

無法投遞或依規定不予寄遞而不能退還寄件人之郵件,應由原寄郵局招領揭示多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郵件處理規則》對於無法投遞、不能退還寄件人的郵件所定的招領揭示期間。解題要抓住兩個條件:郵件無法投遞,且依規定不予寄遞或其他原因而不能退還寄件人;符合時,由原寄郵局招領揭示 1 個月。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從題幹辨認處理方式:郵件不能投遞,也不能退回寄件人,因此不是一般投遞或退回程序,而是由原寄郵局公告招領。再依《郵件處理規則》記憶招領揭示期限,選擇 1 個月。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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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題2 分

限時郵件投入收件人向郵局租用之專用信箱,下列何者為送達時間?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限時郵件投入收件人向郵局租用的專用信箱或專用信袋時,法規如何認定送達時間。依《郵件處理規則》第 24 條,限時郵件投入收件人向郵局租用之專用信箱或專用信袋者,以投入時間為送達時間。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該規定亦見於現行《郵件處理規則》第 24 條。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描述的是「限時郵件」且投入「收件人向郵局租用之專用信箱」。這正是《郵件處理規則》第 24 條所定情形,直接依規定判斷:投入時間即為送達時間,不必等到收件人開箱或接獲通知。

選項分析

  • (A) 投入時間:正確。 專用信箱由收件人租用,限時郵件投入其中時,依法即以投入時間認定送達。
  • (B) 送達信箱所在地郵局時間:錯誤。 規定採郵件投入專用信箱的時間,不以郵件到達所在地郵局的時間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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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題2 分

誤收他人之郵件,故意不返還者,處多少罰鍰?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郵政法》第 39 條:誤收他人郵件,且故意不返還者,處新臺幣 2,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罰鍰。構成要件有兩項:先是「誤收」他人郵件,再是「故意不返還」。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看到「誤收他人之郵件,故意不返還」即可對應《郵政法》第 39 條,再將法定罰鍰上下限與選項比對:最低額為 2,000 元,最高額為 10,000 元,因此選 A。

選項分析

  • (A) 正確。 罰鍰為新臺幣 2,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與《郵政法》第 39 條規定相符。
  • (B) 錯誤。 3,000 元至 20,000 元不是本條規定的罰鍰範圍。
  • **(C)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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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題2 分

依《郵政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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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郵政法》關於郵票效用、無法投遞郵件處理、共同收件人投遞,以及確認收件人身分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郵政法》條文,尤其注意無法投遞郵件的處理有先後程序:先退還寄件人;無法退還時,先招領揭示;經過相當時期仍無人領取,才得處分。​選項若將「招領揭示」省略,並寫成可以逕行處分,即與法條不符。

選項分析

  • (A) 正確。《郵政法》第 18 條規定,污損之郵票失其效用。污損郵票不能再作為有效郵資使用。

  • (B) 錯誤。《郵政法》第 22 條規定,郵件無法投遞時,應退還寄件人;無法退還時,由中華郵政公司招領揭示,經過相當時期仍無人領取,才得處分。選項稱公司「得逕予處分」,省略招領揭示及等待期間,故為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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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題2 分

中華郵政公司於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將其發行之郵票廢止,依《郵政法》應於多久前公告,並停止該郵票售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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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郵政法》第 17 條關於廢止郵票的程序。中華郵政公司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得廢止已發行的郵票;但須於廢止前一個月公告,並停止該郵票售賣。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該條關於公告期間的規定,與現行法相同,沒有影響本題答案的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題幹問「應於多久前公告」,直接辨認《郵政法》第 17 條的法定期間即可:廢止郵票前一個月公告,並停止該郵票售賣。因此選「1 個月」。

選項分析

  • (A) 15 日:錯誤。《郵政法》第 17 條規定的是一個月前公告,並非 15 日。
  • (B) 1 個月:正確。​符合《郵政法》第 17 條規定。
  • **(C) 2 個月: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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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9 題2 分

依《郵政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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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郵政法》對郵政業務的保密義務、租稅優惠、共同海損及郵政物件保障。解題重點是核對各選項是否符合條文原意,尤其注意服務人員離職後,保密義務是否仍然存在。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把選項中的關鍵敘述與《郵政法》條文對照:

  • 第 8 條:郵件、郵政資產、郵政款項及郵政公用物,非依法律,不得作為檢查、徵收或扣押的標的。
  • 第 9 條:中華郵政公司經營的遞送郵件業務,以及供該項業務使用的郵政公用物、業務單據,免納一切稅捐。
  • 第 10 條:郵件在航運發生海難時,中華郵政公司不分擔共同海損。
  • 第 11 條:中華郵政公司或其服務人員因職務知悉他人秘密者,有保守秘密的義務;其服務人員離職者,亦同。

逐項比對後,可見 A 把「離職後仍有保密義務」改成「離職後不在此限」,與第 11 條相反。

選項分析

(A) 錯誤。《郵政法》第 11 條明定,服務人員因職務知悉他人秘密者,負有保密義務;服務人員離職後,仍然負有同一義務。選項說「離職後,不在此限」,意即離職後不必保密,與法條相反,因此是本題錯誤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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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 題2 分

依《郵政法》,下列何者非中華郵政公司得經營之業務?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郵政法》第五條所列中華郵政公司得經營的業務。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該條列有遞送郵件、儲金、匯兌、簡易人壽保險、集郵及其相關商品,以及郵政資產之營運等業務;並得經交通部核定接受委託辦理其他業務,或投資、經營相關業務。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郵政法》第五條的業務項目。選項若不在法定列舉之內,且不屬於經核定的受託或相關業務,即為本題所問「非得經營之業務」。

選項分析

  • (A) 遞送郵件:錯誤。「遞送郵件」是《郵政法》第五條明定的業務,屬於中華郵政公司得經營的項目。
  • (B) 辦理小額信用貸款:正確。《郵政法》第五條未將「辦理小額信用貸款」列為中華郵政公司得經營的業務,因此符合題目所問。
  • **(C) 郵政資產之營運: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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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類《郵政法規大意(包括郵政法、郵政儲金匯兌法、簡易人壽保險法及郵件處理規則)》其他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