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郵政人員升資考試員級晉高員級 技術類(選試營建法規) 營建法規 考古題詳解

111 年・郵政人員升資考試・員級晉高員級・技術類(選試營建法規)
試題代碼 營建法規

第 一 題25 分

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針對第八章「施工安全措施」中第 155 條建築工程之施工架,說明應符合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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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八章「施工安全措施」第四節「施工架及工作臺」之核心法規——第 155 條建築工程施工架之法定技術標準與安全防護措施。

  • 適用法源: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55 條為準(現行法規本條內容未作實質修正)。
  • 規範核心:施工架為高處作業不可或缺之臨時結構物,其設置目的在於防止倒塌、墜落及物體飛落。本條文從「材料構材品質」、「立柱基腳承載」、「主體結構繫結」、「工作臺滿鋪防墜」、「載重管制」、「拆除程序」及「天候災害後之安全複檢」等七大生命週期環節,訂定強制性技術基準。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法規記憶申論題。閱卷評分重點在於法規結構之完整度與工程邏輯之條理性。解題切入點採用「結構力學與施工程序」之系統化分層展開:

  1. 基礎與構材(由下而上):立柱基腳支承力、防滑防沉陷、構材無缺陷。
  2. 整體穩定(抗側向力):斜撐、水平繫材(繫牆桿)與建築主體牢固連接以抗風抗震。
  3. 作業介面(人行作業面):工作臺板料滿鋪、踏板縫隙 ≤3 cm\le 3\text{ cm}、防墜落設施。
  4. 施工管理與作業安全:嚴禁超載、防止物件掉落。
  5. 拆除與復檢程序(生命週期末端):由上而下依序拆除、惡劣天候後安全檢查。

選項分析

本題為國家考試之申論問答題(非選擇題)。為利考生透徹理解法意,將第 155 條各款法定要件與工程實務原理逐項剖析如下:

  • 第一款:構材品質與強度無虞
  • 要件說明:施工架各部構材不得有顯著之損壞、變形或腐蝕。
  • 法理分析:施工架承受工作人員、機具與材料之自重及活載重,損壞、彎曲或鏽蝕構材會大幅降低壓桿之臨界挫曲應力,極易誘發連鎖倒塌。
  • 第二款:立柱垂直與基腳防滑防沉
  • 要件說明:施工架之立柱應保持垂直,其底部應有足夠之支承力,並應有防滑、防沉陷之設施(如底座板、墊木等)。
  • 法理分析:若立柱偏斜會產生偏心彎矩;基腳不均勻沉陷或滑移則會破壞整體幾何穩定性。
  • 第三款:與建築主體穩固繫結(防側向失穩)
  • 要件說明:施工架應以斜撐、水平繫材等與建築物牢固連接,以防止搖晃或倒塌。
  • 法理分析:施工架屬高細長比之空間桁架結構,必須仰賴與建築物外牆可靠繫結(壁連座系統)及剪力斜撐,方能抵抗風力與地震等水平橫力。
  • 第四款:工作臺踏板滿鋪與縫隙限制
  • 要件說明:施工架之工作臺,其踏板應滿鋪,板與板間之縫隙不得大於 3 cm3\text{ cm},並應有防滑及防止墜落之安全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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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針對第十一章第 206 條所述「地下建築物內不得存放、使用桶裝液化石油氣」,說明瓦斯供氣管路應符合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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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評量重點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一章「地下建築物」之防火避難與建築設備安全管制。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06 條(現行法規內容維持一致),法規核心意旨如下:

  1. 危險氣體物理特性與使用限制:
  • 桶裝液化石油氣(LPG):主成分為丙烷、丁烷,氣體比重約為空氣的 1.5∼2.01.5 \sim 2.0 倍,洩漏後沈積於地面及低窪處不易排出,地下建築物開口受限且排風不易,極易蓄積達到爆炸下限(約 2%∼9%2\% \sim 9\%)而引發重大氣爆與火災,故法規採「絕對禁用」政策。
  • 天然氣(NG):主成分為甲烷,比重大約為 0.60.6(較空氣輕),洩漏時往天花板上方逸散,可經由機械通風或防排煙設備導引排出,故地下建築物僅允許經由專用供氣管路輸送天然氣使用。
  1. 瓦斯供氣管路安全防線: 法規對供氣管路採取「易於檢修、抗腐耐蝕、分段阻絕、早期偵測」四大防禦層次,明定管路型式、材料等級、手動緊急遮斷與自動感應遮斷設備。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法條規範申論題(佔分通常為 20 至 25 分)。在公職及升資考試評分標準中,僅默寫法條文字僅能取得及格分數;若要取得高分(參考書與榜首等級作答),應採取「法源條文直接破題 →\rightarrow 四大款法定規定逐項條列 →\rightarrow 實務意涵與安全防護理由說明」之體系化架構:

  1. 破題引言:簡要點明地下建築物閉塞性環境與氣爆風險,確立第 206 條「全面禁止使用桶裝瓦斯、嚴格規範管道供氣」之立法意旨。
  2. 法定內容陳述:精確列出第 206 條所定「瓦斯供氣管路」之四款規定(明管原則、耐蝕材料、緊急遮斷、警報與自動遮斷)。
  3. 分項法理解析:對各款規定的工程實務要求(如管路埋設但書、遮斷閥配置點位、連動機制)進行深化闡述。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無選擇題之選項設計;惟針對法規所定之四大核心要件,逐項進行法規與工程實務分析如下:

  1. 要件一:管路布設型式(明管原則與例外)
  • 法規規定:瓦斯供氣管路應為明管。但埋設於地盤面下或貫穿結構體部分,不在此限。
  • 實務解析:明管配置能確保管線在日常巡檢時清晰可見,一旦產生微小洩漏亦能迅速嗅聞或以儀器精準定位,避免瓦斯滲入管道間或樓板密閉空隙蓄積;而埋設地盤面下(外部進線)及穿樑穿牆等貫穿結構體處屬於結構必要穿越,故列為合理但書。
  1. 要件二:管材性能要求(抗腐蝕與抗壓耐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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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依據《政府採購法》中《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 4 條,機關委託廠商辦理可行性研究,得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就哪些服務項目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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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2 項授權訂定之子法——《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中,關於工程先期推動階段「可行性研究」(Feasibility Study)服務項目之法定範疇。

  1. 法規基準: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該條文內容至現行法規均維持一致未修正)。
  2. 工程生命週期定位:可行性研究屬於公共工程推動初期之「先期作業」,旨在透過需求調查、技術工法、土地取得、財務效益、環境衝擊與風險等全方位評估,確立計畫興建之必要性與可行性,作為主管機關核定計畫或編列預算之決策基準。
  3. 法律性質:條文採「得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就下列服務項目擇定之」,賦予招標機關裁量彈性,得視個案工程屬性選擇必要項目委辦,非強制逐項全部委託。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公職法條背誦與實務體系申論題。解題關鍵在於:

  1. 準確引用法規前言:點明「得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擇定」之授權彈性。
  2. 完整列舉法定項目:精確寫出第 4 條規定的 11 款服務項目,避免漏列關鍵詞(如「替選方案」、「風險管理」等)及最後一款概括條款。
  3. 體系化分類記憶:在論述時可依「調查與需求面」、「方案規劃與替代面」、「法規與效益評估面」、「概括條款」四個構面邏輯化鋪陳,以展現答題的層次感與深度。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無既定選項。為使考生澈底理解法規意涵,以下將《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 4 條各款服務項目進行逐款實務意涵分析:

  1. 第一款:計畫需求調查及分析
  • 目的在於確認開發主體與標的之目的、功能定位、預期服務對象及規模量體。
  1. 第二款:基地現況調查及地質、地形、氣象、水文、生態等基本資料之調查、測勘、鑽探或採樣
  • 蒐集工程基地周邊物理與自然環境條件,為工程技術可行性之最基礎依據。
  1. 第三款:土地取得方案之研擬
  • 包含公有地撥用、私有地徵收、協議價購、都市計畫變更等途徑與費用評估,確認用地取得之法律與財務可行性。
  1. 第四款:供需預測及分析
  • 針對未來交通量、使用人口、產業需求或服務容量進行量化模型預測,確認興建規模之合理性。
  1. 第五款:替選方案之研擬、分析及比較
  • 包括不同路線、結構型式、配置,以及「零方案(不開發方案)」之綜合比選。
  1. 第六款:工程計畫方案之初步規劃及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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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依據《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第 7 條,雜項工程進行時,試說明應為哪些情況設置安全防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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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山坡地開發建築之施工安全管理法規,特別聚焦於雜項工程施工階段之公共安全與鄰產防護責任。

  1. 法源依據: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本辦法條文迄今未修正,現行法規規定相同),依據《建築法》第 97 條之 1 授權訂定之**《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第 7 條**:「雜項工程進行時,為防止飛砂、土石飛落或沖刷,造成鄰地或公共設施之損害,應設置安全防護措施。」
  2. 法益保護核心:山坡地地形陡峻、地質脆弱且水文敏感,雜項工程(包含挖填方、整地、擋土牆等先期工項)常因大面積破壞天然地表與植被,易引發風蝕、落石、水蝕與邊坡變形等災害。本條文之立法意旨係對承造人課予積極之作為義務,藉由強制設置防護設施,以防範公害、保障鄰近私產權益及維護公共設施安全。

解題方法

本題為法規記憶兼工程實務理解之申論題型,答題時應採取「引述法規 →\rightarrow 提煉危害情況要件 →\rightarrow 闡述實務工程防護對策」的三層架構切入:

  1. 精準點出法定要件:首先完整引述《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第 7 條之法定構成要件,展現對法規條文的熟稔度。
  2. 結構化剖析「四項應防護之情況」:法條文字精簡,若僅照抄一條法規,篇幅過短難獲高分。應將條文中的目的與客體拆解為四大危害情況:
  • 防止「飛砂」之情況(空氣品質與環境衛生)。
  • 防止「土石飛落」之情況(重力墜落與撞擊危害)。
  • 防止「沖刷」之情況(水力沖蝕與水土流失)。
  • 防止「造成鄰地或公共設施之損害」之情況(鄰房結構安全與公共基盤防護)。
  1. 對應實務工法輔助說明:針對各項情況,補充說明在土木水保實務中應配置之具體防護手段,佐證法規落實於現場之可行性。

選項分析(要件逐項剖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依《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第 7 條規範,應設置安全防護措施之「情況」逐項深度剖析如下:

  1. 防止「飛砂」之情況
  • 成因與危害:山坡地整地、開挖、回填及土方車輛進出運搬時,坡面失去植生覆蓋,表土乾燥鬆散,遇強風吹襲易引發揚塵飛砂,造成能見度下降、空氣污染及周遭居民生活公害。
  • 對應防護措施:裸露坡面應覆蓋防塵防砂網(帆布)、工區定時灑水抑塵、設置防砂棚、車輛離場洗車設備及進出道路鋪設粗碎石或瀝青混凝土。
  1. 防止「土石飛落」之情況
  • 成因與危害:於邊坡進行開鑿、爆破、整地或坡頂堆置土石時,鬆動之塊石或土塊可能沿坡面滾落、崩墜,直接撞擊下方施工人員、工區設施、通行車輛或下方既有建物。
  • 對應防護措施:設置攔石網、安全防護柵欄、擋土支撐壁、坡頂邊緣嚴禁超載堆置土方,並於開挖坡腳設置緩衝截流溝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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