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自來水評價人員招考評價職位 營運士業務類-抄表人員 營運士業務類-抄表 (自來水法及台灣自來水公司營業章程) 考古題詳解

107 年・自來水評價人員招考・評價職位・營運士業務類-抄表人員
試題代碼 107年台水評價職位人員 營運士業務類-抄表_(自來水法及台灣自來水公司營業章程)

第 1 題2 分

自來水法所稱之自來水設備,係指專供自用之自來水設備,其出水量每日在幾立方公尺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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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自來水法》第 21 條對「自用自來水設備」的定義:專供自用,且出水量每日達一定門檻以上的自來水設備。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門檻是每日 30 立方公尺以上。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中的數量門檻即可:「每日在三十立方公尺以上者」。題目問「幾立方公尺以上」,因此答案是 30 立方公尺。

選項分析

  • (A) 30 立方公尺:正確。 符合《自來水法》第 21 條所定門檻。
  • (B) 50 立方公尺:錯誤。 高於法定門檻,不是本條定義的數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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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依自來水法規定,新建每日供水量在多少以上之簡易自來水事業,於已有埋設幹管地區,應申請自來水事業代管或接管,並納入供水系統後,始得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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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自來水法》對新建簡易自來水事業的供水限制。依《自來水法》第 11 條,新建每日供水量達一定門檻的簡易自來水事業,若位於已有埋設幹管地區,須申請自來水事業代管或接管,並納入供水系統後,才得供水。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門檻是每日供水量 100 立方公尺以上。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新建」、「已有埋設幹管地區」及「始得供水」,即可對應《自來水法》第 11 條的規定。條文以每日供水量 100 立方公尺以上為適用門檻,因此選出 100 立方公尺。

選項分析

  • (A) 50 立方公尺:錯誤。 低於法定門檻。
  • (B) 100 立方公尺:正確。 達到《自來水法》第 11 條規定的門檻。
  • **(C) 200 立方公尺: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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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用戶用水設備分外線及內線二部分,內線係指何種設備後至水栓間之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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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本題核心在於測驗《台灣自來水公司營業章程》及《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標準》中對於「用戶用水設備」之「外線」與「內線」的法定定義與分界劃分:

  1. 用戶用水設備:指自配水管引水至用戶水栓之給水管及受水、蓄水設備,分為「外線」與「內線」二部分。
  2. 外線:指自配水管引出至量水器間之設備;若設有總量水器者,以總量水器為內外線分界。
  3. 內線:指量水器後至水栓間之設備;若設有總量水器者,以總量水器為內外線分界。 (現行法規之內、外線定義原則維持不變,均以「量水器(或總量水器)」為法定權責劃分基準設備。)

解題方法

自來水系統之送水流程依序為: 配水管→(外線)量水器(水表)→(內線)用戶水栓(水龍頭)\text{配水管} \xrightarrow{\text{(外線)}} \text{量水器(水表)} \xrightarrow{\text{(內線)}} \text{用戶水栓(水龍頭)}

  • 自來水管線之管理、產權維護及施工責任以「量水器」為法定分界點。
  • 題幹詢問「內線係指何種設備後至水栓間之設備」,依定義直接對應「量水器後至水栓間之設備;若設有總量水器者,以總量水器為內外線分界」。

選項分析

  • (A) 正確:完全符合《台灣自來水公司營業章程》第 12 條規定,內線係指量水器後至水栓間之設備,集合住宅等設有總量水器者,以總量水器為內外線分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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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用戶用水設備分外線及內線二部分,外線由申請用水人向所在地台灣自來水公司服務(營運)所申請並繳付應繳各費後,由下列何者辦理裝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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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台灣自來水公司營業章程》關於用戶用水設備的分工。用戶用水設備分為:

  • 外線:配水管至水表間的設備。
  • 內線:水表後至水栓間的設備。

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台灣自來水公司營業章程》第 10 條的規定,申請人向所在地服務(營運)所申請並繳付應繳各費後,外線由台灣自來水公司裝設;內線原則上由申請用水人委託合格自來水管承裝商裝設。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問的是「外線」還是「內線」,再依章程判斷裝設主體。題幹已明示申請人完成外線申請及繳費程序,接著詢問由誰裝設;這正是外線的章程分工,應由台灣自來水公司辦理。

本題涉及法規,以上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選項分析

  • (A) 由申請用水人委託合格自來水管承裝商裝設:錯誤。​這是內線的原則裝設方式,不是本題所問外線。
  • (B) 由申請用水人委託水電行裝設:錯誤。​章程對內線也要求委託合格自來水管承裝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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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用戶申請供水,其用水設備內線工程之設計圖應先送下列何單位審定,始得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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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用戶申請供水時,用水設備內線工程的設計圖應由哪個單位審定。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適用的《台灣自來水公司營業章程》,用戶用水設備內線工程的設計圖,應先送所在地台灣自來水公司服務(營運)所審定,審定後始得施工。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詞「用水設備內線工程」及「設計圖應先送何單位審定」。依《台灣自來水公司營業章程》關於用戶用水設備的規定,審定機關是所在地的服務(營運)所;題目問的是審定單位,不是建築、電機專業單位,也不是上級區管理處。

選項分析

  • (A) 所在地台灣自來水公司服務(營運)所:正確。 符合營業章程所定的圖說審定單位。
  • (B) 所在地台灣自來水公司區管理處:錯誤。 區管理處是上級管理單位,並非本題所定的內線工程設計圖審定單位。
  • (C) 所在地建築管理單位:錯誤。 建築管理單位處理建築相關法規事項,不是自來水公司營業章程指定的審定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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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台灣自來水公司多久抄表收費一次,必要時得調整之,但應於事前以書面通知用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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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台灣自來水公司營業章程》關於抄表及收費週期的規定。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的規定,台灣自來水公司原則上每 2 個月抄表收費 1 次;必要時得調整,但應於事前以書面通知用戶。解題以命題當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多久抄表收費一次」及「必要時得調整」兩項文字,對照營業章程的原則週期即可。規定以每 2 個月 1 次為原則,並未將每月或每 3 個月列為固定週期。

選項分析

  • (A) 每月或每 2 個月 1 次:錯誤。 規定的原則週期是每 2 個月 1 次;「必要時得調整」並不等於固定採每月或每 2 個月兩種週期。
  • (B) 每 2 個月 1 次或每 3 個月 1 次:錯誤。 每 3 個月 1 次不是本題所考規定列明的原則週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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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台灣自來水公司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停止供水日數連續超過 24 小時者,當月基本費按何種方式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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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台灣自來水公司營業章程》關於不可抗力停水時基本費扣減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因不可抗力停止供水,連續超過 24 小時者,當月基本費按停水日數比例扣減。

解題方法

抓住條文中的「按停水日數比例扣減」即可。題目問的是基本費如何扣減,並未規定每停水 1 日要加倍或按固定倍數扣除,因此選按停水日數比例計算的選項。

選項分析

  • (A) 按停水日數比例扣減:正確。 符合營業章程規定。
  • (B) 按停水 1 日扣減 1.5 日基本費:錯誤。 條文未訂此種倍數扣減方式。
  • **(C) 按停水 1 日扣減 2 日基本費: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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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台灣自來水公司對用戶應經常供水。如因災害、緊急措施或工程施工而停止全部或一部供水時,應將停水區域及時間事先通告周知,並呈報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備;但停止供水事故係臨時發生者,得於事後補報。其有特殊情形必須連續停水達幾小時以上,應先申請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並公告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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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自來水法》第 62 條第 1 項,重點是自來水事業因災害、緊急措施或工程施工而停水時的通報程序,以及特殊情形下的停水核准門檻。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連續停水達 12 小時以上,須先申請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並公告周知。

解題方法

先區分一般停水與特殊情形:

  • 一般停水:事先通告停水區域及時間,並呈報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備;事故臨時發生時,得於事後補報。
  • 特殊情形:連續停水達 12 小時以上,或採定時供水,須事先申請主管機關核准,並公告周知。

題目問的是特殊情形的連續停水時數門檻,直接對照法條即可。

選項分析

  • (A) 12 小時:正確。 達 12 小時以上即符合須先申請核准並公告周知的門檻。
  • **(B) 24 小時: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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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用戶應繳水費,經台灣自來水公司通知後,應於規定之繳費期限繳付。若逾期繳付,自逾繳費期限第 8 天起至第 14 天繳費者,加收遲延繳付費之計算方式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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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台灣自來水公司營業章程》關於逾期繳納水費的遲延繳付費計收標準。用戶逾繳費期限後,依逾期日數分段加收費用;題目指定的是「逾繳費期限第 8 天起至第 14 天」這一段。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所問的逾期區間,再對照營業章程的分段標準:逾期第 8 天起至第 14 天繳費者,遲延繳付費按應繳水費的 1.5% 計收。

計算公式為:

遲延繳付費=應繳水費×1.5%遲延繳付費=應繳水費\times 1.5\%

例如應繳水費為 1,000 元,遲延繳付費為 1,000×1.5%=151,000\times 1.5\%=15 元。

選項分析

  • (A) 按應繳水費 1%:錯誤。 此比例不是題目所問「第 8 天起至第 14 天」區間的計收標準。
  • (B) 按應繳水費 1.5%:正確。 符合該逾期區間的遲延繳付費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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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用戶申請供水之處所,若非台灣自來水公司水壓可正常供水者,應自行付費安裝間接加壓用水設備,其設備應由下列何者管理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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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台灣自來水公司營業章程》第 6 條所定的間接加壓用水設備管理維護責任。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用戶申請供水的處所若非台水公司水壓可正常供水,應自行付費安裝間接加壓用水設備,並由用戶自行管理維護。

自來水法第 23 條所稱用水設備,包含用戶因接用自來水所裝設的加壓設施;本題設備屬用戶自行付費設置的加壓設備,管理維護責任依營業章程由用戶負擔。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兩個關鍵詞:「自行付費安裝」與「間接加壓用水設備」。再對照營業章程第 6 條,確認設備後續由誰管理維護,即可判定是用戶自行負責。

選項分析

  • (A) 由台灣自來水公司辦理管理維護:錯誤。 設備由用戶自行付費安裝,章程並未將管理維護責任交由台水公司。
  • (B) 由申請所在地主管機關管理維護:錯誤。 主管機關不是章程指定的設備管理維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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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台灣自來水公司得暫緩接受新裝用水之申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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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台灣自來水公司營業章程》第十條:公司在特定供水條件下,得暫緩接受新裝用水申請。解題時要分辨「供水能力或配水管尚未到位」等暫緩事由,與用戶自行設置用水設備的情況。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第十條列出的暫緩條件。題目問「何者非」,因此應找出不屬於該條文所列的情形。條文所列事由包含供水有特殊困難、供水能力已達飽和且尚未改善,以及配水管尚未按預定計畫敷設到達;自行設置間接加壓設施則不在這些事由之中。

選項分析

  • (A) 供水有特殊困難者:​屬於暫緩接受新裝用水申請的條件,正確列入第十條。
  • (B) 當地出水或配水系統供水能力已達飽和,尚未完成改善者:​供水能力已飽和且改善尚未完成時,屬於暫緩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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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量水器發生故障或其他原因,致不能正確表示實用度數時,台灣自來水公司得按該用戶量水器失效前 2 期正常用水平均度數核算水費。若為大用水戶及機關用戶,按量水器失效前幾期核算?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台灣自來水公司營業章程》第 25 條:量水器故障或其他原因,致不能正確表示實用度數時,台水公司得依量水器失效前的正常用水平均度數核算水費。一般用戶採失效前 2 期;大用水戶及機關用戶則採失效前 3 期。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詢問的是「大用水戶及機關用戶」的特別計算期間,再依營業章程第 25 條區分一般用戶與特定用戶:一般用戶看前 2 期,大用水戶及機關用戶看前 3 期。因此應選 3 期。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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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通過總量水器之示度超過各用戶量水器示度之和時,對於其差額水量之計收方式,各用戶間未有書面約定者,以何方式計收?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台灣自來水公司營業章程》關於總量水器與各戶量水器「總、分表差額水量」的分攤規則。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總量水器示度超過各用戶量水器示度總和時,差額水量原則上由各戶平均分擔;只有各用戶另有書面約定並通知公司時,才依約定處理。

解題方法

題幹已說明用戶間「未有書面約定」,因此適用章程的原則規定,也就是各戶平均分擔。題目問的是差額水量如何計收,不是依照各戶個別用水量計算比例。

選項分析

  • (A) 依各戶用水量比例分擔:錯誤。 章程未以各戶用水量比例作為差額水量的預設分攤方式。
  • (B) 由各戶平均分擔:正確。 未有書面約定時,差額水量由各戶平均分擔。
  • **(C) 攤入公共水栓計收: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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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用戶用水日數不足 1 個月或量水器口徑如有變動,當月份基本費計收方式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台灣自來水公司營業章程》關於「不足月基本費之計收」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用戶用水日數未滿一個月,或量水器口徑在當月份有變動,該月基本費依實際使用日數比例計收。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基本費」,再抓住條文中的計算原則:按使用日數比例計收。若以一個月的基本費為 BB,使用日數占計費月日數的比例為 d/Dd/D,則基本費為:

B×dDB \times \frac{d}{D}

其中 dd 是實際使用日數,DD 是該計費月的日數。題目沒有提供日數或基本費金額,因此不必計算數值,依規定選出計費方式即可。

選項分析

  • (A) 錯誤。「未足半個月以半個月計收,超過半個月以一個月計收」是按半個月或整月級距計收,並非按使用日數比例計收。
  • **(B)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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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市政公共用水之水費,為普通用水水價減收 50%。下列何者為市政公共用水之範圍?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自來水法》所稱「市政公共用水」的範圍,以及台灣自來水公司營業章程第 36 條的水費優惠。市政公共用水的水費按普通用水水價減收 50%;其範圍依《自來水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是指公共環境清潔用水,包括公廁用水、防疫用水及其他與公共環境清潔有關的用水。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住法規定義的用途核心:「公共環境清潔」。再逐一判斷選項是否屬於這個用途。符合公廁清潔的用水,屬於公共環境清潔用水;消防、游泳池及一般公務機關大樓用水,則不因具有公共性或由公部門使用,就當然納入市政公共用水。

選項分析

  • (A) 消防用水:錯誤。 消防用水屬《自來水法》第 67 條另行規範的用水類型,並非市政公共用水所稱的公共環境清潔用水。
  • (B) 游泳池用水:錯誤。 游泳池用水是供游泳池使用,並非公廁、防疫或其他公共環境清潔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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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自來水事業應配合公共消防設置救火栓。其設置標準,分別由中央及直轄市主管機關會商消防主管機關定之。前項設置救火栓所增加之各種費用應由何單位酌予補助?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自來水法》關於自來水事業配合公共消防設置救火栓的費用補助規定。法條明定:設置救火栓所增加的各種費用,應由所在地地方政府酌予補助。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幹前兩句是《自來水法》關於救火栓設置的規定,接著詢問新增費用由誰補助。掌握法條中的「所在地地方政府」即可作答,無須依消防業務分工推論。

選項分析

  • (A) 當地消防單位:錯誤。​消防單位負責消防業務,但法條指定的補助機關是所在地地方政府。
  • (B) 縣(市)主管機關:錯誤。​法條沒有將補助責任限定為縣(市)主管機關。
  • (C) 水利主管機關:錯誤。​水利主管機關並非本條所定的費用補助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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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民眾為住家申請供水,雖該建物為未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然而取得行政單位核發之同意接水函,請問此申請案之供水種類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台灣自來水公司營業章程》第 4 條所定的供水種類,以及「有無合法接水證件」對供水種類的影響。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依該條規定,台水供水種類包括普通用水、工業用水、商業用水、船舶用水、市政公共用水及臨時用水。其中,臨時用水適用於申請用水地點「無合法接水證件」,或用水性質屬臨時性的情形。

解題方法

先辨認申請用途:題目是住家用水,屬一般生活使用;再確認接水文件:建物雖未領得使用執照,但已取得行政單位核發的「同意接水函」。因此,申請地點已有合法接水證件,不符合因欠缺合法接水證件而列為臨時用水的條件;住宅的一般生活用途則屬普通用水。

選項分析

  • (A) 臨時用水:錯誤。 臨時用水適用於沒有合法接水證件或用水性質具臨時性的情形。本題已取得行政單位核發的同意接水函,且用途為住家,應按一般生活用水判斷。
  • (B) 普通用水:正確。 普通用水供一般使用者,住家申請供水屬一般生活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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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小明是自來水管承裝技術員工,其被依自來水法受停止工作處分 3 次,他於多久時間內不能被自來水管承裝商僱用?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自來水法》第 93 條之 5,重點是承裝技術員工累計受停止工作處分達一定次數後,會受到的後續處分。依民國 107 年適用的規定,技術員工受停止工作處分二次以上,主管機關應廢止其工作證,並於一年內不得受自來水管承裝商僱用。

解題方法

題目指出小明已受停止工作處分三次,符合「二次以上」的門檻。因此主管機關應廢止其工作證,且小明在一年內不得受自來水管承裝商僱用。題目問的是不得受僱用的期間,直接對應法條所定「一年內」。

選項分析

  • (A) 半年:錯誤。 法條所定不得受僱用期間為一年。
  • (B) 1 年:正確。 受停止工作處分二次以上,即於一年內不得受自來水管承裝商僱用。
  • (C) 2 年:錯誤。 兩年不是本條所定的不得受僱用期間。
  • (D) 3 年:錯誤。 三次是小明受停止工作處分的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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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依自來水法規定,自來水事業於法令核定之營業規則外,向用戶收取任何費用者,處其超收總額幾倍罰鍰?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自來水法》第 104 條的罰則:自來水事業在法令核定的營業規則以外,向用戶收取任何費用,應處其「超收總額三倍」的罰鍰。解題關鍵是辨認條文所定的倍數。

解題方法

題幹描述的情形與《自來水法》第 104 條前段相符,直接依條文判斷,罰鍰為超收總額的 3 倍,故選 (C)。

以超收總額 1 萬元為例,罰鍰為 10,000×3=30,00010{,}000 \times 3 = 30{,}000 元。此處問的是罰鍰倍數,並非只問應退還用戶的超收款。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該條後續未改變本題所問的三倍規定。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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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依自來水法規定,自來水事業之化驗人員,應於就任或解任之日起幾日內報主管機關備查?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自來水法》第 81 條的人員報備期限。依民國 107 年適用條文,自來水事業各級負責人及依第 57 條應具備特定資格之人員,應於就任或解任日起 15 日內層報主管機關備查。

解題方法

題目所稱「化驗人員」,屬《自來水法》第 57 條規範的人員;該條所列人員的就任、解任報備期限,須搭配第 81 條判斷。依第 81 條,期限為 15 日,因此選擇「15 日」的選項。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第 81 條的相關期限仍為 15 日。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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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小綠社區是從民國 90 年開始以自設加壓受水設備的方式供水,該設備座落土地並非社區用戶所有。依自來水法規定,從民國幾年以後,社區用戶對該加壓受水設備座落土地才會視為有地上權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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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自來水法》第 61 條之 1 關於用戶加壓受水設備使用他人土地的規定。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用戶加壓受水設備所使用的土地非屬用戶所有,但自自來水事業供水日起,使用年限已達十年以上者,用戶就該土地視為有地上權存在。

題目給定社區自民國 90 年開始供水,關鍵是計算何時「已達十年以上」。

解題方法

從供水起始年往後計算十年:

90+10=10090+10=100

因此,至民國 100 年,設備使用年限達十年以上,符合視為有地上權存在的年限條件。

選項分析

  • (A) 94 年:錯誤。 自民國 90 年供水至 94 年,未滿十年。
  • (B) 96 年:錯誤。 使用年限仍未達十年。
  • (C) 98 年:錯誤。 使用年限仍未達十年。
  • **(D) 100 年: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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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甲公營自來水事業專營權將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1 日屆滿,最晚多久以前要為繼續經營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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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自來水法》第 38 條的公營自來水事業專營權屆滿續營申請期限。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公營自來水事業應於專營權有效期間屆滿「之一年前」,提出繼續經營申請。

解題方法

題目已給專營權屆滿日為民國 108 年 12 月 1 日。依規定往前推算一年:

民國108年12月1日−1年=民國107年12月1日民國108年12月1日-1年=民國107年12月1日

因此,最晚須在民國 107 年 12 月 1 日前申請。

選項分析

  • (A) 民國 108 年 11 月 1 日前:錯誤。 只比屆滿日提前一個月,未符合提前一年的期限。
  • (B) 民國 108 年 6 月 1 日前:錯誤。 只比屆滿日提前六個月,仍晚於法定期限。
  • **(C) 民國 108 年 1 月 1 日前: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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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大明居住於當地自來水事業未埋設幹管的地區。為供應大明用水,自來水事業為其新裝配水幹管,增加成本為 30 萬元。依自來水法規定,該自來水事業得向大明收取多少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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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自來水法》第 65 條規定亦同,未作實質修正)。

本題測驗的核心觀念為未埋設配水管地區新裝配水幹管之費用負擔(補助費收取上限),法源依據為《自來水法》第 65 條第 1 項:

「自來水事業未埋設配水管之地區,因居民申請用水,必須新裝配水管始得供水者,其增加之成本,自來水事業得向申請人收取三分之二以內之補助費。」

立法意旨在於:未埋設管線地區因個別用戶申請而專案埋設配水幹管,其工程成本高昂,若完全由全體用水戶分攤並不公允;但該幹管日後仍可能納入公共供水網絡,若全部由單一首位申請人負擔亦有失衡平。因此,法律明定自來水事業得向申請人收取的補助費上限為增加成本的「23\frac{2}{3}(三分之二以內)」。

其計算公式為: 補助費收取上限=增加之成本×23\text{補助費收取上限} = \text{增加之成本} \times \frac{2}{3}


解題方法

  1. 擷取題目已知條件:
  • 增加之成本:3030 萬元。
  • 地區特性:自來水事業未埋設幹管地區。
  • 申請項目:為供應申請人用水而新裝配水幹管。
  1. 代入法定公式計算: 依《自來水法》第 65 條第 1 項規定,自來水事業得收取的補助費上限為增加成本的 23\frac{2}{3} 以內: 30 萬元×23=20 萬元30 \text{ 萬元} \times \frac{2}{3} = 20 \text{ 萬元}

  2. 推導結論: 自來水事業依法得向大明收取的補助費為 2020 萬元(以法定上限計)。


選項分析

  • (A) 12 萬元:錯誤。此金額為增加成本之 40%40\%(計算式:30×25=1230 \times \frac{2}{5} = 12 萬元),並非法定比率標準。
  • (B) 16 萬元:錯誤。此數值非按法定比例計算所得之結果,為純粹干擾選項。
  • (C) 20 萬元:正確。依規定自來水事業得收取增加成本「三分之二以內」之補助費,即 30×23=2030 \times \frac{2}{3} = 20 萬元。
  • (D) 24 萬元: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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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依自來水法規定,水質水量保護區內營利之商業用水費,應如何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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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自來水法》第十二條之一對水質水量保護區內不同用水類別的水費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條文規定減半收取的是「非營利之家用自來水水費」;營利商業用水不在減收範圍內,應照常收費。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保護區內「營利之商業用水」,再對照法條列明的減收對象。法條優惠限於非營利之家用水,題目所述商業用水屬營利用途,因此不適用減半或全額減免,水費不予減免。

選項分析

  • (A) 減 13\frac{1}{3} 收取:錯誤。 民國 107 年《自來水法》沒有規定營利商業用水減收三分之一。
  • (B) 減 12\frac{1}{2} 收取:錯誤。 減半適用於水質水量保護區內的非營利之家用自來水,不適用於營利商業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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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幸福建設公司擅自將工地內普通用水之水栓供工程用水使用,依台灣自來水公司營業章程規定,可以向幸福建設公司追收最高幾個月的水費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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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台灣自來水公司營業章程》中,擅自變更用水用途且變更後適用費率較高時,追收水費差額的期間上限。題目以普通用水水栓供工程用水,考生須辨認應適用營業章程的「用水用途變更」規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普通用水改作工程用水,屬於擅自變更用水用途。依台灣自來水公司營業章程規定,用戶私自變更用水用途,且新用途費率高於原用途時,公司得通知用戶補辦手續,並視情節追收水費差額;追收期間最高為六個月。

因此選項中,符合章程所定上限的是六個月。

選項分析

  • (A) 3 個月:錯誤。 不是本題所涉營業章程規定的追收期間上限。
  • (B) 6 個月:正確。 擅自變更用途且新費率較高時,水費差額最高追收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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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題2 分

依自來水法規定,下列何者非「水源保育與回饋費」之支用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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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自來水法》第 12 條之 2 所定「水源保育與回饋費」的用途。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該費用專供水質水量保護區內的水資源保育、環境生態保育基礎設施、居民公共福利回饋及受限土地補償等用途。

居民公共福利回饋項目包括就業輔導、醫療健保,以及非營利之家用自來水水費補貼;原住民族地區租稅補助也屬法定支用項目。題目所問的關鍵,在於水費補貼的對象與範圍:法條限於「非營利之家用」,不包括飯店等營業用途。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自來水法》第 12 條之 2 列出的支用項目,特別注意法條對水費補貼的限制。

「保護區內」只是費用支用的地域條件,並不表示區內所有居民或事業的各類支出都能補助。水費補貼還須符合「非營利」及「家用」兩項要件。飯店屬營業場所,其用水不符合這項補貼範圍。

選項分析

  • (A) 水質水量保護區內居民的就業輔導課程:屬於支用項目。 《自來水法》第 12 條之 2 列有辦理居民就業輔導,因此此項得由水源保育與回饋費支應。

  • (B) 水質水量保護區內飯店之自來水水費補貼:非屬支用項目。 法條所列水費補貼限於「非營利之家用自來水水費」。飯店屬營業用途,不符合家用及非營利的限制,因此不得依此項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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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題2 分

抄表員史密斯欲至尼歐家抄表,惟一直因為關門無法抄到表。依營業章程規定,至少要連續幾次無法抄表,方得以量水器口徑流量推計用水度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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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台灣自來水公司營業章程》關於「因用戶事由致不能抄表」時的用水度數計算方式。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連續二次無法抄表後,台水公司得以書面或電話通知用戶約期候抄;約定時間仍無法抄表,才得按量水器口徑流量推計用水度數,並於實際抄見時結算。

解題方法

題幹問的是「至少要連續幾次無法抄表」,才能進入通知約期候抄、並在候抄仍無法抄表時按口徑流量推計的程序。章程所定門檻是「連續二次」,因此答案為 2 次。

要留意,連續二次無法抄表後,並非立即推計;還須通知約期候抄,且屆時仍無法抄表,才可按量水器口徑流量推計。

選項分析

  • (A) 2 次:正確。 章程規定連續二次無法抄表後,可通知約期候抄;約期仍無法抄表時,得按量水器口徑流量推計。
  • **(B) 3 次: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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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題2 分

依台灣自來水公司營業章程規定,同一停水事件累積超過幾日,當月基本費按停水日數比例扣減,另按停水一日扣減一日用水費?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章程》關於不可抗力停止供水時的水費減收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章程規定:因不可抗力停止供水連續超過 24 小時,當月基本費按停水日數比例扣減;停水日數連續超過 72 小時,或同一停水事件累積停水超過 6 日者,除扣減基本費外,另按停水一日扣減一日用水費。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同一停水事件累積超過幾日」,且指出要按停水一日扣減一日用水費。對照章程中的門檻,累積停水超過 6 日即符合,因此選 6 日。

選項分析

  • (A) 2 日:錯誤。 不是章程規定的累積停水門檻。
  • (B) 4 日:錯誤。 章程未以累積停水超過 4 日作為此項用水費扣減條件。
  • **(C) 6 日: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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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題2 分

依自來水法規定,自來水事業之組織性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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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自來水法》對自來水事業的組織性質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相關規定分別見《自來水法》第 7 條至第 9 條:

  • 第 7 條:自來水事業為公用事業,以公營為原則,並得准許民營。
  • 第 8 條:公營自來水事業應以企業方式經營。
  • 第 9 條:民營自來水事業應依法組織股份有限公司。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選項與上述條文。三個敘述均能在法條中找到依據;民營事業的組織型態則須特別留意:法條規定的是「股份有限公司」,不是「有限公司」。

選項分析

(A) 民營自來水事業應依法組織有限公司:錯誤。 《自來水法》第 9 條規定,民營自來水事業應依法組織「股份有限公司」。選項將「股份有限公司」寫成「有限公司」,與法條不符。

(B) 自來水事業以公營為原則:正確。 這是《自來水法》第 7 條明文規定;同條也規定得准許民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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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題2 分

依自來水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自來水水質標準的訂定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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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自來水法》關於自來水水質標準的訂定權限。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依當時《自來水法》第 10 條,自來水水質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環境保護及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同法第 2 條所稱自來水事業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水利主管機關。因此,法定分工是由中央水利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環境保護及衛生主管機關訂定標準。

解題方法

先抓住條文中的權限組合:「中央主管機關」加上「會商中央環境保護及衛生主管機關」。再依《自來水法》第 2 條確認中央主管機關是水利主管機關。選項中,水利、環境保護、衛生三類機關都在條文所列範圍;中央國營事業主管機關則不在其中。

選項分析

  • (A) 中央國營事業主管機關:錯誤,為本題答案。 《自來水法》第 10 條未將中央國營事業主管機關列為水質標準訂定或會商機關。中央國營事業主管機關與本題的水質標準法定權限不同。

  • (B) 中央水利主管機關:正確。 依《自來水法》第 2 條,中央主管機關為水利主管機關;依第 10 條,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水質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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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題2 分

阿德家位於水源特定區。依自來水法規定,阿德家不動產可以減免的稅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自來水法》第 12 條之 1。依民國 107 年命題時的規定,水質水量保護區經都市計畫程序劃定為水源特定區者,其土地應視限制程度減免下列稅賦:

  • 土地增值稅
  • 贈與稅
  • 遺產稅

條文所稱標的是「土地」,列出的稅目也不包括房屋稅。減免程度須依相關標準及土地所受限制認定,並非只要位於水源特定區,就一律免稅。

解題方法

先抓法條中的兩個關鍵:「其土地」​與三種明列稅目。將選項與法條列出的稅目逐一比對,土地增值稅、遺產稅、贈與稅都在法條內;房屋稅不在其中,因此找出錯誤選項。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自來水法》第 12 條之 1 所列三種稅目與本題判斷一致。

選項分析

(A) 土地增值稅:正確。 《自來水法》第 12 條之 1 明列土地增值稅,符合減免稅目。

(B) 遺產稅:正確。 法條明列遺產稅;水源特定區土地於符合相關規定時,可依限制程度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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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題2 分

依自來水法及台灣自來水公司營業章程,下列何者水費成本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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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各類用水的水費優惠。依民國 107 年適用的《自來水法》及《台灣自來水公司營業章程》,公廁用水屬「市政公共用水」,依普通用水水價減收百分之五十;公用消防栓用水屬消防用水,依《自來水法》第 67 條規定,自來水事業不得收取水費。

解題方法

比較各選項的實際應繳水費:

  • 公廁用水:按普通用水水價減收 50%。
  • 公用消防栓用水:消防用水免收水費。
  • 綠地用水:屬公園綠地用水,按普通用水水價減收 50%。
  • 經前臺灣省政府核准的違章建築用水:屬違章臨時用水,按普通用水水價加收 20%。

免收水費低於減收後的水費,也低於加收後的水費,因此選公用消防栓用水。

選項分析

  • (A) 公廁用水:錯。 屬公共環境清潔用水,按普通用水水價減收 50%,仍須繳費。
  • (B) 公用消防栓用水:對。 消防用水不得收取水費,四項中成本最低。
  • **(C) 綠地用水: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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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題2 分

依台灣自來水公司營業章程,小陳家因於頂樓設置鐵門導致抄表員無法抄到該期用水度數,該期水量如何計算?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台灣自來水公司營業章程中,抄表員無法進入或到達水表、因而無法取得當期實際用水度數時,如何暫計該期水量。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營業章程,遇此情形,該期水量暫照上期用水度數計算。

「暫照」表示當期度數尚未實際抄得時,先採前一期用水度數作為暫計基準;後續取得實際度數,再依規定辦理核計。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原因:小陳家在頂樓設置鐵門,導致抄表員無法抄到該期水量。這屬於「因無法抄表而暫計」的情形,直接對照營業章程的暫計規定即可,不是依水表口徑推估,也不是用較長期間的平均值或去年同期數據。

選項分析

  • (A) 暫照前 6 期平均用水度數:錯誤。 本題所述無法抄表的暫計基準是上期用水度數,不是前 6 期平均。
  • (B) 暫以量水器口徑流量推計:錯誤。 量水器口徑流量不是本情形適用的暫計基準;口徑也不能直接代表該期實際用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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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題2 分

依自來水法規定,有關自來水事業主管機關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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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自來水法》第 2 條、第 3 條所定的主管機關層級,以及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事項。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依第 2 條,自來水事業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水利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供水區域涉及二個以上行政區域的自來水事業,以其上一級主管機關為主管機關。

第 3 條列舉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事項,其中包括供水區域的核定,以及跨供水區域供水的輔導事項。

解題方法

先分清楚「中央主管機關」是水利主管機關,不是國營事業主管機關;再對照第 3 條,辨認哪些事項由中央辦理。若自來水事業供水範圍跨越不同縣市,依第 2 條由上一級主管機關管轄。

選項分析

  • (A) 錯誤。《自來水法》第 2 條明定,中央主管機關為水利主管機關,並非國營事業主管機關。
  • (B) 正確。​供水區域核定事項列於第 3 條,屬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事項。
  • **(C)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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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題2 分

有關自來水法之代管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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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自來水法》第 110 條及第 110 條之 1 的簡易自來水事業代管、接管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簡易自來水事業經所有權人或管理委員會代表人申請,並經自來水事業同意後,得由自來水事業代管或接管其供水系統。代管期間,自來水事業得酌收操作維護費及其他必要費用;設備、廠房、水權狀等則列冊無償移交自來水事業使用管理。使用土地達十年以上者,免辦理地上權或所有權移轉登記,自來水事業得無償使用,並視為有地上權。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法條中的制度對象、費用負擔、移交標的及土地使用條件:

  • 代管制度是否只限於簡易自來水事業?
  • 代管費用是否由自來水事業負擔?
  • 無償移交的是設備等使用管理,還是所有權?
  • 土地使用滿十年的法律效果為何?

選項分析

(A) 錯誤。《自來水法》第 110 條第 3 項規定,簡易自來水事業得申請由自來水事業代管或接管其供水系統。但這不能推論「目前僅針對簡易自來水事業有申請自來水事業代管的規定」;本法另有用戶加壓受水設備委託自來水事業代管的規定。選項以「僅」限縮制度範圍,敘述不正確。

(B) 錯誤。​依第 110 條之 1 第 1 項,自來水事業得向代管的簡易自來水事業酌收操作維護費及其他必要費用。因此費用並非皆由自來水事業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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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題2 分

下列何者為自來水事業專營權證應載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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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自來水法》第 27 條「自來水事業專營權證應載明事項」。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專營權證應載明:

  1. 自來水事業之名稱及所在地
  2. 自來水事業負責人
  3. 水權證字號
  4. 供水區域
  5. 主要供水設備
  6. 資本總額
  7. 其他應行記載事項

因此,選項中的「水權證字號」、「供水區域」及「主要供水設備」都屬於應載事項。

解題方法

直接對照《自來水法》第 27 條的列舉事項即可。題目問「何者」,但選項中有三項都在條文列舉內,所以本題依選項內容應選 (B)、(C)、(D)。

「自來水事業經營計畫」則是依同法第 25 條,申請專營權時應提出的文件之一;它不是第 27 條所列的專營權證應載事項。

選項分析

  • (A) 自來水事業經營計畫:錯誤。 經營計畫是申請專營權時應提出的文件,並非專營權證應載明的事項。
  • **(B) 水權證字號: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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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題2 分

下列何者為自來水事業應具有之必要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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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自來水法》第21條所列的自來水事業必要設備。以命題當年(民國107年)法規為準,必要設備包含取水、貯水、導水、淨水、送水及配水等設備;法條列有「取水設備」,沒有「引水設備」這個名稱。

解題方法

直接比對選項與法條用語。「取水」是集取原水;「導水」是將原水導送至後續處理或供水設施。題目問法定的必要設備,應選用法條列出的設備名稱,而非依日常語意判斷。

選項分析

  • (A) 引水設備:錯誤。「引水設備」不是《自來水法》第21條所列的法定設備名稱。
  • (B) 取水設備:正確。​法條明列取水設備,且要求具備集取必要原水水量的能力。
  • (C) 導水設備:錯誤。​導水設備確實也是必要設備,但本題題目設定為單選,然而選項中它同樣符合《自來水法》第21條。
  • (D) 送水設備:錯誤。​送水設備也列於法條的必要設備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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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題2 分

下列何者為自來水事業於配水設備應設置之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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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自來水法》第 43 條對自來水事業各類設備的分類。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該條規定配水設備應設置適當的配水池、抽水機、配水管及其他配水設備。

解題方法

先依設備用途分類:過濾池負責淨水;送水管和抽水機用於送水;配水池則屬配水設備。對照選項,配水池符合題目所問。

選項分析

  • (A) 過濾池:錯誤。 過濾池是淨水設備,用於去除水中雜質,不屬於本題所問的配水設備。
  • (B) 配水池:正確。 《自來水法》第 43 條明列配水池為配水設備應設置的設備。
  • (C) 抽水機:錯誤。 抽水機也列於配水設備項目中,但題目是單選題;依題目所列法條內容,這個選項同樣符合,故本題存在複數正確選項。
  • **(D) 送水管: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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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題2 分

用水設備如須使用或通過他人之土地、建築物或接用他人所有水管,申請用水人應事先取得何人之同意書?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台灣自來水公司營業章程》第十二條。依民國 107 年的規定,用水設備如須使用或通過他人土地、建築物,或接用他人所有水管,申請用水人應事先取得「所有權人或管理人」的同意書。規定的對象是二者擇一,並非只限所有權人。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事先取得……同意書」,直接對照營業章程第十二條的用語,即可判斷應取得該土地、建築物或水管的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同意。選項中只有 (A)「所有權人」符合規定列出的身分。

本題法規說明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選項分析

  • (A) 所有權人:正確。 營業章程第十二條明定,應事先取得所有權人或管理人的同意書。
  • (B) 管理人:不完整。 管理人也是法條列出的同意對象,但題目是單選題;選項 (A) 同樣符合規定,且本題答案採列於選項中的「所有權人」。
  • **(C) 當地路權主管機關: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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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題2 分

臨時用水,係指申請用水之地點無法提供合法接水證件,或用水性質屬臨時性者。下列何者屬臨時用水?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台灣自來水公司營業章程》為準。核心考點在於「自來水用水類別之劃分及其法定定義」,特別是臨時用水的定義與法定列舉範例。

依命題當年《台灣自來水公司營業章程》第 6 條規定,用水依其性質分為下列六類:

  1. 一般用水:家事及一般性營業等用水。
  2. 大用水:公民營事業生產或營運等用水。
  3. 私設消防用水:依消防法令設置之私設消防設備用水。
  4. 臨時用水:申請用水之地點無法提供合法接水證件,或用水性質屬臨時性(如各項營建工程之施工用水)者。
  5. 船舶用水:各型船舶用水。
  6. 軍事用水:國防部所屬單位及其部隊用水。

現行法已修正:本條文經後續數次修正,但「臨時用水」的核心定義架構及涵蓋「工程施工用水」之精神維持不變。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的切入點在於法規明文定義的直接對照:

  1. 題目引言已直接揭示臨時用水的要件:「申請用水之地點無法提供合法接水證件,或用水性質屬臨時性者」。
  2. 尋求營業章程條文中針對該要件所明文說明的實例。營業章程第 6 條第 4 款於「用水性質屬臨時性」之後,特別以括號明文例示「如各項營建工程之施工用水」。
  3. 營建工程之施工用水在實務與水費分類上即通稱為「工程用水」,屬於法定臨時用水之範疇。

選項分析

  • (A) 錯誤:營業章程中並無「短期用水」此一法定用水類別名稱。建物改建施工時所需之用水,實務上係以「工程用水」或臨時用水辦理申請,本選項為非標準法規名詞之干擾選項。
  • (B) 正確:依《台灣自來水公司營業章程》第 6 條第 4 款明文規定,臨時用水包含「各項營建工程之施工用水」(即工程用水),故工程用水屬於法定臨時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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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題2 分

下列何者為自來水用戶為接用自來水,於總表後至建築物前所設置之用戶加壓受水設備?(此加壓設施中屬自來水事業依自來水法第 61 條規定無法供水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自來水法》第 23 條第 2 項「用戶加壓受水設備」的定義。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該設備是指:自來水事業依同法第 61 條規定無法供水時,用戶為接用自來水,在總表後至建築物前設置的加壓設備、蓄(配)水池、操作室、受水管、開關及水栓等設備。

因此,「用戶加壓受水設備」是多種設備的統稱,不限於單一設備。

解題方法

將各選項與《自來水法》第 23 條第 2 項列舉的設備逐一比對:

  • 「受水管」是法條明列項目。
  • 「加壓設備」是法條明列項目。
  • 「蓄(配)水池」也是法條明列項目。
  • 「配水管」不在法條所列的用戶加壓受水設備中。

依題目目前提供的選項,A、B、C 都符合條文列舉,只有 D 不符合。

選項分析

(A) 受水管:符合。 《自來水法》第 23 條第 2 項明列受水管為用戶加壓受水設備之一。

(B) 加壓設備:符合。 加壓設備是該項明列的設備之一。

(C) 蓄(配)水池:符合。 蓄(配)水池同樣列在法條所稱的用戶加壓受水設備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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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題2 分

下列何項行為即為竊水?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自來水法》第 98 條所列的竊水行為。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竊水包括未經許可在自來水事業供水管線取水、繞越量水器取水、破壞或以其他方式使量水器失效或不準確,以及未經許可擅自開啟消火栓取水等情形;但因消防需要而開啟消火栓,不在竊水之列。

解題方法

先將各選項與《自來水法》第 98 條的法定行為態樣逐一比對。關鍵是區分「擅自取水」與「消防救災需要」:前者依法屬竊水,後者有明文例外。本題為複選題,因此符合竊水態樣的選項須一併選出。

選項分析

  • (A) 正確。 未經台灣自來水公司許可,在該公司供水管線上取水,符合《自來水法》第 98 條所列的竊水行為。
  • (B) 錯誤。 因消防救災需要而開啟消防栓取水,屬法律明定的例外,不以竊水論。
  • **(C)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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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題2 分

用戶如不需用水時,得申辦停用,停用期間免計基本費。申請復水時,按用水設備口徑繳納復水費及申請停用時當期未結算繳納之費用。請問下列何者無法直接辦理復水,台灣自來水公司得註銷其水籍;如再申請用水時,應依新裝方式辦理?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台灣自來水公司營業章程》關於停用、停止供水及註銷水籍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用戶停用或受停止供水處分逾二年未復用,或新裝外線工程竣工逾二年未啟用,公司得註銷水籍;水籍註銷後再申請用水,須依新裝方式辦理。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條件:「無法直接辦理復水」以及「得註銷水籍」。逐一比對選項是否屬於章程列出的水籍註銷情形:

  • 停用逾二年未復用,符合條件。
  • 新裝外線工程竣工逾二年未啟用,符合條件。
  • 欠費經催繳仍未繳清,停止供水逾二年未復用,屬停止供水逾二年未復用。
  • 單純因竊水而遭停止供水,題目沒有提供停止供水逾二年未復用的條件,不能據此直接認定得註銷水籍。

選項分析

  • (A) 正確。 用戶申辦停用後逾二年未復用,屬章程所列得註銷水籍的情形;再申請用水時應依新裝方式辦理。
  • (B) 正確。 用戶新裝外線工程竣工逾二年仍未啟用,屬另一項得註銷水籍的情形。
  • **(C) 錯誤,為本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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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題2 分

小強因竊水將被追償水費。依自來水法規定,他可能會被追償多久的水費?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自來水法》第 71 條竊水水費追償期間。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自來水事業對竊水者,得依其所裝用水設備、自來水事業供水時間及當地供水狀況,追償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水費。

這段期間是法定的追償範圍,實際追償多久,須依設備與供水情形判定;不是一律固定追償某個月數。

解題方法

先把法條的期間換成選項可直接比對的範圍:

3 個月≤追償期間≤12 個月3\text{ 個月} \leq \text{追償期間} \leq 12\text{ 個月}

四個選項中,只有 4 個月落在此範圍內,因此選 (B)。

選項分析

  • (A) 2 個月:錯誤。 少於法定下限 3 個月。
  • (B) 4 個月:正確。 位於 3 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法定範圍內。
  • (C) 10 個月:錯誤。 雖在法定範圍內,但本題採單選;4 個月也符合條文,故本題選項設計下,C 同樣落在法條容許範圍。若題目問「可能被追償多久」,依條文其實不只一個選項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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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題2 分

甲自來水事業供水區域為 A 市。依自來水法規定,下列何者屬甲自來水事業可以供水至 A 市以外的正當理由?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自來水法》第 34 條:自來水事業原則上不得供水於其供水區域以外;但符合條文列舉情形之一者,得跨區供水。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該條列出的例外包括:

  1. 經主管機關核准,供水與另一自來水事業。
  2. 經主管機關特別指定,供水與國防事業。
  3. 當地尚無自來水,應居民申請作暫時供水。
  4. 因災變或其他緊急事故,鄰近自來水事業停止供水、一時不及修復,必須緊急暫時供水。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是否符合第 34 條明列的例外。關鍵是確認法條要求的對象、程序與情況:例如供水給另一自來水事業須經主管機關核准;國防供水須經主管機關特別指定;緊急供水則須有災變或緊急事故,且鄰近事業停水、一時無法修復並有緊急暫時供水的必要。

選項分析

  • (A) 錯誤。 法條規定的是「經主管機關核准供水與另一自來水事業者」,不是「核准供水至另一市」。題幹只說供水至 B 市,未表示供水對象是另一自來水事業。
  • (B) 錯誤。 鄰近市政府請託並非第 34 條列出的跨區供水例外。單有請託,不符合條文要件。
  • **(C)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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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題2 分

依台灣自來水公司營業章程,下列何者為其供水種類?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章程》第 4 條的供水種類。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章程列有普通用水、工業用水、商業用水、船舶用水、市政公共用水及臨時用水;其中沒有灌溉用水。

解題方法

直接將各選項與第 4 條列舉的供水種類比對。題目問「何者為其供水種類」,選項中凡屬章程明列者皆應選取,因此本題有多個正確選項。

選項分析

  • (A) 市政公共用水:正確。​章程第 4 條列有市政公共用水,供市政公共使用者。
  • (B) 灌溉用水:錯誤。​灌溉用水不在台水公司章程所列供水種類中。
  • **(C) 船舶用水: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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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題2 分

陳老闆是自用自來水設備的所有權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自來水法》第五章「自用自來水設備」的規定,重點在水質標準、餘水供應、管理人指定,以及登記事項變更期限。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自來水法》第 75 條至第 78 條:第 75 條規定主要登記事項變更後的辦理期限;第 76 條列出有餘水時可以供應的用途;第 77 條規定水質標準;第 78 條規定管理人的指定義務。題目問何者正確,找到與法條內容一致的選項即可。

選項分析

  • (A) 錯誤。《自來水法》第 77 條規定,自用自來水設備供應的自來水,其水質應符合同法第 10 條。陳老闆的自用自來水水質並非沒有法律規定。

  • (B) 錯誤。​依《自來水法》第 78 條,自用自來水設備所有人「應指定管理人」,不是僅有「可以指定」的選擇權。所有人未指定時,法律直接以所有人為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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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題2 分

依台灣自來水公司營業章程,小蔡於自來水公司通知繳水費之日起第幾日繳付,可以不負擔或免計遲延繳付費?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台灣自來水公司營業章程》第三十三條的水費繳納期限及遲延繳付費免計期間。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用戶接獲繳費通知後,應於通知所載繳費日起二十一日內繳費;逾繳費期限七日內繳費者,免計遲延繳付費。

解題方法

先算出通知日起的繳費期限,再加上逾期免計費的七日:

21+7=28 日21+7=28\text{ 日}

因此,通知日起第 28 日仍在免計遲延繳付費的期間內;第 29 日起繳費,便超出七日寬限期間。

選項分析

  • (A) 14 日:正確。 尚未超過通知日起二十一日的繳費期限,不負擔遲延繳付費。
  • (B) 21 日:正確。 正好是通知日起的繳費期限,未逾期,不負擔遲延繳付費。
  • **(C) 28 日: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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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9 題2 分

自來水管承裝商 A,因轉借營業許可證書於民國 100 年 1 月 10 日遭廢止營業許可。依自來水法規定,A 得於何時再行申請營業許可?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自來水法》第 93 條之 3:自來水管承裝商「出售或轉借營業許可證書」時,主管機關應廢止其營業許可;經依該條廢止許可者,三年內不得再依同法第 93 條第 1 項申請許可。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A 因轉借營業許可證書,於民國 100 年 1 月 10 日遭廢止許可,須等三年限制期間屆滿後才能再申請。從民國 100 年 1 月 10 日起算三年,限制期間於民國 103 年 1 月屆滿;因此民國 103 年 2 月已可申請。

選項分析

  • (A) 民國 101 年 2 月:錯誤。 廢止許可後尚未滿三年,仍在不得申請期間內。
  • (B) 民國 102 年 2 月:錯誤。 同樣未滿三年,仍不得申請。
  • **(C) 民國 103 年 2 月: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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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 題2 分

喜樂村是由用戶自設加壓受水設備取得自來水的社區,目前由喜樂村民自行管理。下列敘述何者適用於喜樂村?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自來水法》第 23 條所稱的「用戶加壓受水設備」,以及《自來水法》第 61 條之 1 對設備用地的要求。題幹明確指出設備由社區自行管理,因此也要辨明設備維護責任是否已交由自來水事業代管。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依題幹區分兩件事:

  1. 土地使用:設備使用他人土地時,原則上應選擇損害最少的處所及方法,並給予補償。
  2. 設備管理:社區自行管理的設備,其維護責任由用戶承擔;自來水事業不因供水而負責維修。

接著比對各選項是否把土地權利要求說得過於絕對、把維修責任交給自來水事業,或將一般用戶用水設備的審圖規定直接套用到題幹情境。

選項分析

(A) 錯誤。《自來水法》第 61 條之 1 對私有土地、公有土地分別規定:私有土地原則上由用戶取得所有權或地上權;公有土地則須取得管理機關使用許可或同意書。另有受水管土地、既成計畫道路及供水已達一定年限等規定,並非所有公私有土地都一律須取得所有權或地上權。

(B) 正確。​依《自來水法》第 61 條之 1,用戶使用他人私有或公有土地,應選擇對土地造成損害最少的處所及方法,並予以補償。這項要求適用於喜樂村使用他人土地設置加壓受水設備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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