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專利師高等考試 專利師(選試專業日文及生物技術) 專利審查基準與實務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0 分
今日人工智慧科技發展迅速,影響各產業與企業的競爭優勢。電腦軟體是落實人工智慧科技的重要技術手段,亦為今日申請專利之重要標的。因電腦軟體相關發明的特殊性,使得該類申請案可能因為以下各種情事而無法取得專利權,例如不符合發明之定義、無法為說明書所支持、無法據以實現、請求項不明確、缺乏產業利用性、新穎性、進步性。
分析以下兩件申請案的申請專利範圍,並以本題目所提供的內容為限,以大約 50~150 字論述各申請案可否取得專利之理由。
(一)申請案一:(10 分)
【申請專利範圍】
一種資料結構產品,包含:
-
一組檔案,其中每個檔案有三個欄位:
- 第一欄位儲存顧客姓名。
- 第二欄位儲存顧客地址及電話。
- 第三欄位儲存顧客喜好。
-
一執行模組,經電腦執行後讀取上述檔案,並將該些欄位內容顯示於輸出裝置。
【說明書】
……目前商家已普遍利用電腦儲存顧客之通訊資料,然而在製作通訊錄時,通常僅記載姓名及地址、電話,而本發明藉由同時記載顧客喜好,令商家得以針對個別顧客給予個人化服務……。
(二)申請案二:(10 分)
【申請專利範圍】
一種線上交易系統,包含:
- 一網頁伺服器,於網頁上陳列多種商品供顧客線上選購。
- 一交易伺服器,接受顧客線上選購之要求,取得線上付款後通知一物流伺服器排定出貨流程。
- 其中顧客可擁有鑑賞期,即鑑賞期內對商品不滿意可退貨或換貨。
【說明書】
……本發明建構一網頁伺服器,利用清晰便利的展示介面方便顧客線上選購商品,顧客挑選欲購買的商品後,將清單傳送至一交易伺服器,進行線上付款……。
……一般線上購物並未提供退換貨服務,本發明除了允許退換貨外,同時採用鑑賞期機制,讓顧客擁有一定的試用時間,提供更加完善的售後服務……。
【引證】
一種線上購物系統,包含:第一伺服器提供商品網頁;第二伺服器受理商品點選訂購,並接受線上付款,於確認付款後要求第三伺服器排定出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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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電腦軟體相關發明的發明定義、說明書支持及進步性。依民國 108 年專利法第 21 條,發明須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創作;依同法第 22 條,申請前已公開的技術屬先前技術,與其相較不具進步性者不得取得專利。說明書及申請專利範圍另須符合第 26 條的支持、明確及可據以實現要求。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確認請求標的是否利用電腦形成技術手段,再將申請專利範圍拆解為技術特徵與商業、資訊內容或服務規則;接著比對說明書是否揭露請求的實施內容,並依題目提供的引證判斷差異特徵是否具進步性。題目限定以所提供內容為限,不另假設其他技術特徵或先前技術。
(一)申請案一
請求項雖以「資料結構產品」及執行模組表述,實質內容只是依欄位儲存顧客姓名、聯絡資料及喜好,再讀取並顯示資料。說明書所述個人化服務是利用顧客喜好資訊提供服務的商業目的,未揭示資料結構或電腦執行方式帶來技術效果。
第 二 題20 分
以下列出三件發明專利申請案之修正,請論述各項修正是否引進新事項,以至於違反「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之規定。
為能清楚顯示修正後之申請內容,以底線表示修正所增加的內容,刪除線表示修正所刪除的內容,或標記與原申請案相同者。請以約 50~200 字為原則,論述或說明各案之修正是否違反該規定及其理由。於論述或說明中,以題目所提供的資訊為範疇,切勿自行增加其他假設狀況或條件。
(一)修正案一的修正。(6 分)
| 項目 | 原申請案 | 修正後申請案 |
|---|---|---|
| 發明名稱 | 螺旋彈簧支撐物 | 與原申請案相同 |
| 申請專利範圍 | 一種螺旋彈簧支撐物,…… | 與原申請案相同 |
| 說明書 | ……,螺旋彈簧支撐物……。 | ……,包括螺旋彈簧等彈性元件之支撐物……。 |
(二)修正案二的修正。(7 分)
| 項目 | 原申請案 | 修正後申請案 |
|---|---|---|
| 發明名稱 | 中空微型體 | 與原申請案相同 |
| 申請專利範圍 | 一種空心且極微小之玻璃球狀體,包含實質規則狀為 至 之直徑及實質規則狀為 至 之厚度。 | 一種空心且極微小之玻璃球狀體,包含實質規則狀為 至 、最佳為 至 之直徑及實質規則狀為 至 、最佳為 至 之厚度。 |
| 說明書 | ……該極微小之玻璃球狀體依最終之需要可有不同之直徑及厚度,直徑為 至 ,最佳是 至 ;厚度為 至 ,最佳是 至 。 | 與原申請案相同 |
(三)修正案三的修正。(7 分)
| 項目 | 原申請案 | 修正後申請案 |
|---|---|---|
| 發明名稱 | 具有天線之汽車擋風玻璃 | 與原申請案相同 |
| 申請專利範圍 | 一種具有天線之汽車擋風玻璃,包含具有天線之作用之透明傳導性薄膜,其佈滿整個擋風玻璃表面,且連接至汽車收音裝置及天線強波器之電源。 | 與原申請案相同 |
| 說明書 | ……如上所述,透明傳導性薄膜具有天線及加熱器雙重作用。 | ……如上所述,透明傳導性薄膜具有天線及、加熱器及隔熱雙重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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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專利申請案修正時的「不得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規定。依命題當年《專利法》第 43 條第 2 項,修正後內容如非原始文件明確記載,且非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由原始文件直接且無歧異得知,即屬引進新事項。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及審查基準為準。
判斷時應比對修正前後揭露的技術內容,而不是只看申請專利範圍有沒有變動。說明書的敘述若由具體下位概念擴大為較廣的上位概念,也可能超出原始揭露;反之,將請求項限縮至原始文件已記載的內容,通常不會引進新事項。
解題方法
逐案確認修正新增或改寫的技術內容,再回到原申請案的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檢視:該內容是否已明確記載,或能否直接且無歧異得知。若修正擴大技術概念、增加未揭露的功效,或引入無原始依據的技術內容,即違反規定。
各案分析
(一)修正案一:違反規定
原說明書記載「螺旋彈簧支撐物」,修正後改為「包括螺旋彈簧等彈性元件之支撐物」,由特定的螺旋彈簧擴大為包含其他彈性元件的上位概念。即使發明名稱及申請專利範圍未變,說明書已擴及原始文件未揭露的支撐物類型,屬引進新事項。
第 三 題20 分
當發明專利申請案經審查有「不准專利事由」時,於作成審定前,應以審查意見記載該等不准專利事由,通知申請人限期申復或修正。
(一)請條列不准專利事由;勿須解釋各事由的意義。提示:根據專利審查基準,共計有 14 項。(7 分)
(二)前項所列示之不准專利事由者,何者屬於「無須或無法進行檢索」,即可作出審查意見者;勿須解釋各事由的意義。提示:根據專利審查基準,共計有 5 項。(5 分)
(三)申請案經審查認定有不准專利事由時,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審查意見中儘可能將所有不准專利事由及暫無不准專利事由之請求項通知申請人。申請人於接獲該審查意見通知後,主要參照該審查意見通知所記載之引證文件,於說明書所支持的前提下進行適當之修正。在何種狀況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得因申請人所提出之申復或修正,發出最後通知?(4 分)
(四)申請人收到最後通知後,申請專利範圍之修正必須符合「修正限制」,請列出修正限制之事項;勿須解釋各事項的意義。提示:根據專利審查基準,共計有 4 項。(4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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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國 108 年《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七章「審查意見通知與審定」:審查人員應通知申請人哪些不准專利事由、哪些情形無須或無法進行檢索,以及何時得發給最後通知、最後通知後申請專利範圍的修正限制。法源重點為當時《專利法》第 46 條及第 43 條第 4 項。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及審查基準為準。專利法及審查基準後續有修正,作答仍應按題目指定的 108 年版本。
解題方法
先依基準列出 14 項不准專利事由,再從中圈出基準明列的 5 種「無須或無法進行檢索」情形。最後通知的判斷核心是:申請人已克服先前通知的全部不准專利事由,但其修正又產生新的不准專利事由,且該新事由可歸責於申請人;若問題源於審查人員漏未通知或先前審查意見不當,則不適用此一情形。
(一)不准專利事由(14 項)
- 不符發明定義。
- 屬法定不予發明專利之標的。
- 不符記載要件。
- 不具發明單一性。
- 不具產業利用性。
- 分割引進新事項。
- 核准後所為分割,與原申請案核准審定之請求項屬相同發明。
- 修正引進新事項。
- 補正之中文本超出申請時外文本所揭露之範圍。
- 誤譯之訂正超出申請時外文本所揭露之範圍。
- 改請引進新事項。
- 不具新穎性。
- 不符擬制喪失新穎性要件、不符先申請原則,或不符發明及新型一案兩請之規定。
- 不具進步性。
(二)無須或無法進行檢索之事由(5 項)
第 1 題
下列有關發明單一性之審查,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發明專利的「發明單一性」及其審查順序。依民國 108 年施行的《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四章,發明單一性是指一件申請案中的二個以上發明,應以一個廣義發明構想相連,亦即各發明間具有相同或對應的「特別技術特徵」。特別技術特徵是指各發明對先前技術有所貢獻的技術特徵。
若申請專利範圍包含二個以上獨立項,原則上先由請求項 1 開始檢索,判斷其發明是否具有特別技術特徵,再看其他獨立項是否具有相同或對應的特別技術特徵。但請求項 1 有特定情形時,得改由其他獨立項開始檢索,其中包括請求項 1 不具產業利用性。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是否描述基準中的「原則」或「例外」:檢索原則上從請求項 1 開始;若請求項 1 因不符記載要件而無法確認發明內容、不符發明定義、屬法定不予專利標的或不具產業利用性,則由其他獨立項開始檢索。再依「審查對象」及「擇一形式請求項」的規則,判斷其餘選項是否把審查範圍或修正方式說得過於絕對。
選項分析
(A) 錯誤。 判斷發明單一性時,須依各獨立項的發明及先前技術,判斷各發明是否具有相同或對應的特別技術特徵;但檢索原則上是從請求項 1 開始,以確認該項發明是否具有特別技術特徵。選項將「先挑選出特別技術特徵,再從請求項 1 審查」說成固定先後步驟,與基準所定的檢索判斷順序不符。
第 2 題
下列有關設計專利圖式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設計專利圖式如何界定申請專利之設計的外觀範圍,重點包括「主張設計之部分」與「不主張設計之部分」的區別、圖式色彩的表示、參考圖的用途,以及視圖省略的條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及《專利審查基準》為準。
設計專利的外觀主要以圖式揭露內容為依據;部分設計中,圖式可以用不同方式區隔主張與不主張的部分。用來界定主張範圍的邊界線是虛擬線,並非物品實際外觀的一部分,因此邊界線本身屬於「不主張設計之部分」。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選項是否符合圖式規範:先確認邊界線的法律性質,再檢查色彩是否能僅以文字註解排除,接著判斷參考圖是否能揭露無關內容,最後檢查基準是否允許特定視圖省略。題目使用「不得」「沒有關係」等絕對用語,尤其要注意是否忽略了基準所列的例外或限制。
選項分析
(A) 正確。 邊界線用於界定部分設計中「主張設計之部分」的範圍。它是假想的界線,僅供區隔,並不屬於所應用物品上的實際設計內容;因此,邊界線本身屬於「不主張設計之部分」。
第 3 題
下列請求項內容,何者不符合新型之定義?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專利法》第 104 條為準,新型是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對物品的形狀、構造或組合所為的創作。判斷重點是請求項的標的是否為具有一定形狀或構造的物品;化學物質的分子結構或成分本身,不屬於新型所稱的物品構造。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請求項的標的,再看其技術特徵是否限定物品的形狀、構造或組合。若內容只是在界定化學物質的分子組成,便不符合新型定義;若請求項描述的是具體物品及其零件或配置,則屬於新型可涵蓋的標的類型。
選項分析
- (A) 符合新型定義。 標的是竹筷,請求項明確描述其細長圓柱形、圓錐形端部及螺紋狀周緣,已限定物品的形狀。浸泡殺菌劑及烘乾屬製程描述,不能單獨作為新型標的,但不影響竹筷本身具有可辨認的形狀特徵。
第 4 題
申請人於同日以相同創作提出一發明及一新型之申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一案兩請」與專利法第31條先申請原則的適用界線。依民國108年法規,專利法第32條規定,同一人就相同創作於同日分別申請發明與新型專利,須在申請時分別聲明;符合規定且兩案均核准時,採「權利接續」制度:申請人選擇發明專利者,新型專利權自發明專利公告日起消滅。
若未依規定聲明,或案件不符合第32條的適用要件,則回到第31條的先申請原則處理。題目特別以民國102年6月13日為分界,因該日是修正後一案兩請制度施行日。
解題方法
先依題幹「同日、相同創作、一發明一新型」辨識出一案兩請,再分別判斷:
- 「相同創作」不要求兩案所有請求項完全相同。
- 第32條的例外制度有其適用條件,包含申請時分別聲明;申請後也須維持兩案申請人相同。
- 未聲明而仍取得兩項專利權時,舉發審查依第31條先申請原則處理。
因此,關鍵在於區分「已聲明的一案兩請」與「未聲明的一案兩請」,並確認舉發所適用的法條。
選項分析
(A) 錯誤。 「相同創作」不是指發明與新型專利申請案的所有請求項都必須完全相同。判斷重點是兩案是否有相同創作;不以每一項請求項逐一完全一致為必要。
第 5 題
下列何者得認可其設計之優先權主張?
核心觀念
本題考設計專利的國際優先權,以及如何判斷優先權基礎案與後申請案是否為「相同設計」。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及審查基準為準,依專利法第 142 條準用第 28 條,設計申請人須於外國第一次申請後六個月內,就相同設計向我國申請,才得主張優先權。
「相同設計」不要求圖式形式完全一致;但後申請案所主張的設計,必須已揭露於優先權基礎案的說明書或圖式。若後申請案新增了未揭露的圖案,或省略了足以影響整體設計及圖案關係的內容,就不符合相同設計。圖式以虛線表示不主張設計的部分時,仍可用來理解主張部分的位置、大小及分布關係。
解題方法
逐組比較基礎案與申請案的圖樣,確認申請案是否只是把部分內容改以虛線表示為不主張設計的部分,或是實際刪除、增加了圖案。核心是看申請案的主張設計是否已包含在基礎案揭露內容中,以及圖案間的位置、大小、分布關係是否仍可辨識。
選項分析
第 6 題
發明人張三於民國 104 年 1 月 30 日所提出之申請案甲之說明書記載了發明 、 及 ,申請專利範圍記載了發明 。若發明人李四於民國 104 年 2 月 3 日提出之申請案乙申請專利範圍技術特徵如下:
- 一種 XXX,包含 。
- 如請求項 1 所述之 XXX,另包含一 。
- 一種 OOO,包含 。
- 如請求項 3 所述之 OOO,另包含一 。
若申請案乙於實體審查時申請案甲已經公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專利法》第 31 條的先申請原則,以及先申請案在後申請案申請日後才公開時,如何判斷兩案是否記載相同發明。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專利法》第 31 條第 2 項,後申請案的發明若與「申請在先、但在後申請案申請後才公開或公告」的專利申請案所附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記載內容相同,後申請案不得取得專利。判斷時,先申請案的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均是比較資料;不能只看其申請專利範圍。
本題中,甲的申請日為民國 104 年 1 月 30 日,早於乙的民國 104 年 2 月 3 日。甲的說明書記載了 ,因此乙請求項 1 的 與甲申請時已揭露的內容相同。甲其後如何修正,不能改變甲在申請日已揭露的內容,也不能使乙取得原本不符合先申請原則的專利。
解題方法
先依申請日排序,再比對甲申請時的揭露內容與乙各請求項。甲的申請專利範圍雖僅記載 ,但甲的說明書另記載 ;因此,不能以「甲的請求項沒有 」推論乙的請求項 1 不受第 31 條第 2 項影響。
乙請求項 2 是在請求項 1 的 上增加 ;請求項 3 是 ;請求項 4 則是在請求項 3 上增加 。關鍵在於:甲已揭露的 會不會因後續修正而從甲的先申請內容中消失。答案是不會。故選項 D 所述修正,仍不排除乙因甲先前揭露 而有不予專利事由。
選項分析
第 7 題
下列關於發明專利更正之審查,何者正確?
【更正前之說明書及申請專利範圍】
[申請專利範圍]
- 一種高吸水性樹脂之製造方法,該方法至少包括:於一高吸水性樹脂添加一惰性無機鹽粉末;再添加一界面活性劑;以及於一攪拌機內滯留。
[說明書]
……高吸水性樹脂之製造方法,先於高吸水性樹脂中添加惰性無機鹽粉末,再於高吸水性樹脂中以單獨型態或水溶液型態添加界面活性劑。以及,於攪拌機中攪拌高吸水性樹脂並滯留。其中惰性無機鹽粉末之添加量範圍為重量百分比 至 ,較佳為重量百分比 至 ……。
【更正後之說明書及申請專利範圍】
[申請專利範圍]
- 一種高吸水性樹脂之製造方法,該方法至少包括:於一高吸水性樹脂添加一惰性無機鹽粉末;再添加一界面活性劑;以及於一攪拌機內滯留,其中該惰性無機鹽粉末添加量範圍為重量百分比 至 。
- 根據請求項 1 所述之高吸水性樹脂之製造方法,其中該惰性無機鹽粉末添加量範圍為重量百分比 至 。
[說明書]
(同)
核心觀念
本題考發明專利更正的兩項限制:更正不得實質擴大或變更公告時的申請專利範圍,也不得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的範圍。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及審查基準判斷。
判斷「實質擴大」時,須比較更正前後的請求項,確認更正後是否使原本不在專利範圍內的技術內容也納入保護。判斷「超出申請時揭露範圍」時,則看新增的技術特徵能否由申請時文件直接、明確得知。
解題方法
先把更正前後的請求項逐項對照:
- 更正前請求項 1 未限定惰性無機鹽粉末的添加量。
- 更正後請求項 1 加入重量百分比 至 的添加量限制,範圍因此縮小。
- 更正後請求項 2 再將添加量限定為重量百分比 至 。
說明書已記載添加量為重量百分比 至 ,且較佳範圍為重量百分比 至 。因此,兩段數值範圍都有申請時揭露作為依據。關鍵在於:請求項 2 是從更正後請求項 1 的範圍中選取較窄的範圍,但相較於公告時原本未限定添加量的請求項 1,它仍然涵蓋原請求項範圍內的一部分技術內容,形成實質擴大公告時申請專利範圍的問題。
選項分析
第 8 題
下列關於專利要件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專利要件中的進步性判斷、喪失新穎性或進步性之例外期間,以及相同發明於同日提出申請的處理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進步性審查會選定一件引證作為「主要引證」,與申請案進行差異比對;其他引證則可在後續論理中用來判斷通常知識者是否有動機結合。反向教示屬於評估進步性的肯定因素,可支持發明具有進步性。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涉及的規則,再檢查選項是否把審查步驟、因素方向或法律效果說反:
- 主要引證須是單一引證,不能把多件引證組合成主要引證。
- 反向教示支持進步性,不是否定進步性。
- 優惠期應依公開事實及當時法規判斷,不能直接以展覽最後一日作為一律適用的起算點。
- 同日申請相同發明而協議不成,應依專利法規定處理;不能逕將已公告專利以行政公告方式視為自始不存在。
選項分析
(A) 正確。 進步性審查須先選定一件主要引證,與申請專利之發明進行差異比對;不得將兩個以上引證組合後作為主要引證。這不代表進步性審查完全不能結合多件引證:完成差異比對後,仍可考量其他引證及通常知識,判斷通常知識者是否有動機結合相關技術內容。
第 9 題
下列關於專利之申請,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專利申請人的適格性,以及專利申請權共有時應由誰提出申請。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及智慧財產局實務為準。
依《專利法》第 5 條,得依專利法申請專利者為專利申請權人;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專利申請權為共有者,應由全體共有人提出申請。智慧財產局實務另承認,設有代表人的非法人團體不具獨立權利能力,應以該代表人等適格主體作為申請人。
解題方法
先辨別題目談的是「誰能列為申請人」,還是「多人共有時能否由代表人代替全體申請」。外國公司不以在臺灣登記或認許為申請要件;公立學校及政府機關在實務上可作為申請人;非法人團體則須以其代表人等適格主體作為申請人。至於共有申請權,申請時必須由全體共有人提出,不能只指定一人代表全體。
選項分析
(A) 錯誤。 外國公司得以其名義向我國提出專利申請,不以先在我國合法登記或經認許為必要。須注意,外國公司在臺分公司通常不具獨立法人格,應以外國總公司名義申請;這與外國公司本身能否申請是不同問題。
第 10 題
下列那些申請標的應為法定不予發明專利?
① 外科手術前之皮膚消毒方法 ② 檢測癲癇之電極配置方法 ③ 身高之量測方法 ④ 自體脂肪豐胸之方法 ⑤ 預防蛀牙之潔牙方法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發明專利標的中的「人類或動物之診斷、治療或外科手術方法」。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專利法》第 24 條第 2 款,人體或動物疾病之診斷、治療或外科手術方法,不予發明專利。判斷重點在於方法是否直接以人體或動物為實施對象,並具有診斷、治療或外科手術性質。
一般檢測、量測或保健方法,若不屬於疾病診斷、治療或外科手術方法,並不因涉及人體而當然被排除。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方法的目的與實施方式:
- 是否為外科手術方法;
- 是否為治療或預防疾病的方法;
- 是否為疾病診斷方法;
- 若只是一般身體數值量測或檢測程序,則不因對人體操作就直接排除。
選項分析
① 外科手術前之皮膚消毒方法:不予專利。 皮膚消毒是外科手術前的準備處置,目的在降低手術感染風險,屬於外科手術相關方法,列入法定不予發明專利的範圍。
② 檢測癲癇之電極配置方法:不列入本題所問的不予專利方法。 電極配置是取得檢測資訊的程序,並非直接對癲癇進行治療或外科手術;依本題的命題分類,不屬於法定排除的診斷方法。
第 11 題
下列關於發明說明書記載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發明說明書是否符合「明確且充分揭露」及「可據以實現」的記載要件,並涉及「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的定義,以及二段式請求項與說明書先前技術記載的關係。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專利法第 26 條第 1 項要求說明書明確且充分揭露,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瞭解其內容,並可據以實現。判斷時,須考量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的整體記載,以及申請時的通常知識。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題幹所述情形是否符合上述要件:
- 若說明書缺少必要技術手段,或技術手段雖有記載但無法達成發明目的,通常涉及未充分揭露、無法據以實現。
- 若通常知識者能運用說明書記載與申請時的通常知識,實現請求的技術效果,則不能僅因說明書未逐一記載所有細節,就認定揭露不足。
- 二段式請求項的前言部分通常記載先前技術中的技術特徵;說明書記載先前技術時,應能對應說明這些特徵。
選項分析
(A) 正確。 題目指出,將大腸桿菌暴露於 X 射線後,突變成新穎大腸桿菌 Z 是隨機再現;通常知識者也無法理解如何利用其他技術手段產生該菌株。這表示說明書未提供足以重現發明的技術手段,通常知識者無法據以實現,因此屬於技術手段欠缺,或記載不明確、不充分。
第 12 題
某專利申請案之「申請專利範圍」如下:
【申請專利範圍】
- 一種化合物甲之製法,……其中反應之酸鹼 值為 ~。
- 如請求項 1 之製法,其中反應之酸鹼 值為 ~。
- 如請求項 1 或 2 之製法,其中反應之酸鹼 值為 。
- 如請求項 3 之製法,其中……。
- 如請求項 3 或 4 之製法,其中……。
- 如請求項 5 之製法,其中……。
- 如請求項 5 或 6 之製法,其中……。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附屬項的依附型態」及「多項附屬項的引用限制」。
- 單項附屬項:依附一個請求項。
- 多項附屬項:以選擇式方式依附二個以上請求項,例如「請求項 3 或 4」。
- 直接依附:直接引用的請求項本身是獨立項。
- 間接依附:直接引用的請求項是附屬項,因此透過它再依附其所引用的請求項。
- 多項附屬項不得依附另一多項附屬項:判斷時要看該項直接引用的項目是否為多項附屬項。
本題涉及申請專利範圍的附屬項撰寫規定,法規及審查基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查看「如請求項……」的引用對象,先判斷該項是單項或多項附屬項,再沿引用關係確認其依附的是獨立項、單項附屬項,或多項附屬項。
| 請求項 | 直接引用對象 | 類型判斷 |
|---|---|---|
| 第 1 項 | 無 | 獨立項 |
| 第 2 項 | 第 1 項 | 單項附屬項 |
| 第 3 項 | 第 1 項或第 2 項 | 多項附屬項 |
| 第 4 項 | 第 3 項 | 單項附屬項,直接依附多項附屬項 |
| 第 5 項 | 第 3 項或第 4 項 | 多項附屬項,直接引用多項附屬項及單項附屬項 |
| 第 6 項 | 第 5 項 | 單項附屬項,直接依附多項附屬項 |
第 13 題
下列關於發明申請案修正之審查,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專利法》第 43 條第 2 項的「不得超出申請時揭露範圍」原則:發明申請案的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修正,不得加入申請時未揭露的事項。判斷時,以申請時文件整體為基礎,檢視該事項是否能由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直接且無歧異得知。
修正內容若只是把原有揭露說得更明確,或補入通常知識者可直接且無歧異得知的隱含事項,未必構成新事項。反之,若增加了原文件沒有揭露的技術內容或效果,便超出原揭露範圍。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修正後內容」與「申請時揭露」:
- 修正是否增加新的技術內容或技術效果?
- 若原文沒有明載,通常知識者能否由原說明書及圖式直接且無歧異得知?
- 是把原有上位概念限縮為已揭露的下位概念,還是加入原文件沒有依據的新事項?
選項分析
(A) 正確。 原申請揭露的是以特殊液體清潔皮革的方法;修正後新增「增加皮革光澤」的效果。若申請時文件未揭露此項效果,便不能僅因該效果與清潔方法有關,就視為原本已揭露。此修正增加新的技術效果,屬超出申請時揭露範圍的新事項,應不予准許。
第 14 題
下列關於專利舉發聽證,何者錯誤?
① 聽證終結後,若另有發現新事證情事,可以再申請面詢、補充理由或答辯理由
② 聽證當場兩造同意撤回的爭點,於聽證終結後當事人發現表述有誤,可准予撤回
③ 記載於聽證紀錄的內容,若當事人發現表述有誤,不可准予撤回
④ 舉發聽證之爭點,經兩造同意後,即得變更
核心觀念
本題考專利舉發聽證中,當事人提出新資料、變更爭點及放棄爭點的程序限制。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適用的《專利舉發案件聽證作業方案》,聽證提供兩造就爭議事由、證據及法律見解陳述與相互詢答的機會;聽證程序進行中,當事人得放棄部分主張爭點或事由,放棄的內容應記載於聽證紀錄,且不予審查。
解題方法
逐項確認各敘述是否符合聽證程序的時點與效果。尤其要區分「聽證進行中」與「聽證終結後」:聽證終結後原則上不再開放當事人補充攻防;聽證紀錄則用以記載程序及當事人陳述,不能因事後改變意思而任意撤回已記載的放棄事項。
選項分析
① 錯誤。 聽證終結後,原則上不允許當事人再申請面詢,或補充舉發理由、答辯理由。聽證目的在使兩造於聽證前準備、聽證中充分攻防,讓審查人員據以作成審定;不能僅因事後發現新事證,即當然重新開啟陳述程序。
第 15 題
甲於民國 107 年 9 月 25 日提出發明專利申請案,並主張不喪失新穎性或進步性例外之優惠,而其所主張不喪失新穎性或進步性例外優惠之事實,係民國 107 年 6 月 25 日論文之發表。於審查時,發現乙於民國 108 年 8 月 1 日提出與甲之申請案係屬同一發明之申請案,且主張一國際優先權,該優先權日為民國 107 年 8 月 15 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同時考三個規則,且適用時要分開判斷:
- 優惠期:依民國 108 年專利法第 22 條第 3 項,申請前 12 個月內,因申請人本意或非本意而公開的發明,在符合法定要件時,該公開事實不作為判斷新穎性、進步性的先前技術。優惠期不會把申請日提前,也不會排除他人先申請的效力。
- 優先權:依專利法第 28 條主張國際優先權者,就已揭露於優先權基礎案的發明,以優先權日作為判斷相關專利要件及申請先後的基準。
- 相同發明的先申請原則:依專利法第 31 條,不同申請人就同一發明提出申請,原則上僅先申請者得取得專利。先後比較時,符合優先權要件的發明以優先權日為準。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把兩案的公開日與申請日排成時間順序:
- 民國 107 年 6 月 25 日:甲的論文公開。
- 民國 107 年 8 月 15 日:乙主張的國際優先權日。
- 民國 107 年 9 月 25 日:甲提出專利申請。
- 民國 108 年 8 月 1 日:乙提出專利申請。
甲在論文公開後 12 個月內提出申請,且題目已說明甲主張優惠期,因此該論文公開原則上不作為判斷甲新穎性、進步性的先前技術。但甲的申請日仍是 107 年 9 月 25 日,優惠期不會讓甲取得早於乙的申請日。
乙的優先權日是 107 年 8 月 15 日,早於甲的申請日。題目並指出兩案是同一發明;就該發明已揭露於乙的優先權基礎案的前提下,乙在先申請,甲受專利法第 31 條先申請原則限制。
第 16 題
【申請專利範圍】
- 一種物品 。
- 一種製造物品 的方法 ,包含步驟 、步驟 、步驟 。
- 一種製造物品 的方法 ,包含步驟 、步驟 、步驟 。
- 一種製造物品 的方法 ,包含步驟 、步驟 、步驟 。
則:
① 倘物品 具有新穎性及進步性,則「物品 」為物之請求項 1 及方法請求項 2、3、4 之相同的特別技術特徵,故申請案具有發明單一性。
② 倘物品 不具有新穎性及進步性,則申請案不具發明單一性。
③ 可將此 4 請求項,分割成 4 個發明案。
④ 一個廣義發明概念,係指二個以上之發明,於技術上相互關聯,即應包含一個以上的相同或對應的特別技術特徵。
上述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發明單一性」及「特別技術特徵」。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及《專利審查基準》為準。
依當時《專利法》第 33 條,二個以上發明若屬於一個廣義發明概念,得在同一申請案提出。判斷是否屬於同一廣義發明概念,重點是各發明在技術上是否相互關聯,並包含一個以上相同或對應的特別技術特徵。特別技術特徵須對先前技術有所貢獻;若共同特徵已是先前技術,就不能只因各請求項都寫到該特徵,便認定具有單一性。
本題的物品請求項與方法請求項,雖請求標的不同,但方法 A、B、C 均以製造物品 P 為目的。因此,P 是否具有新穎性及進步性,會影響「P」能否作為各發明共同的特別技術特徵。
解題方法
先找出請求項間表面上相同的技術特徵,再確認該特徵是否具有相對先前技術的貢獻:
- 請求項 1 是物品 P;請求項 2 至 4 分別是製造 P 的方法。四項都涉及 P。
- 若 P 具有新穎性及進步性,P 可作為共同的特別技術特徵,使四項發明具有技術關聯。
- 若 P 不具有新穎性及進步性,P 就不能以特別技術特徵的地位連結四項發明;方法 A、B、C 的步驟組合各異,不能因此認定全案具有單一性。
因此,①、②均正確。③是分割申請的可能性;④則是廣義發明概念的定義,兩者亦正確。
選項分析
① 正確。 P 同時是請求項 1 的物品,也是方法請求項 2、3、4 所要製造的物品。若 P 具有新穎性及進步性,表示其對先前技術有所貢獻,得作為這些請求項共同的特別技術特徵。依題目所給條件,申請案具有發明單一性。
② 正確。 若 P 不具有新穎性及進步性,P 便不能作為具有技術貢獻的共同特別技術特徵。方法 A、B、C 的步驟分別為 J、K、L;L、M、N;
第 17 題
下列關於設計專利之審查,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設計專利的物品認定、設計近似判斷、圖像設計名稱,以及衍生設計的權利效力。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及審查基準為準。
設計專利的判斷以設計外觀及其應用物品為基礎。判斷外觀是否相同或近似時,應從普通消費者選購商品的觀點,觀察設計整體所產生的視覺印象;若該類商品通常需借助儀器觀察,儀器也可作為觀察工具。
解題方法
逐一檢視各選項所依據的審查規則:毛巾折成蛋糕形狀時,應看申請標的是毛巾本身,還是以裝飾為用途的飾品;近似判斷則須留意「普通消費者觀點」不等於「只能肉眼、不准使用儀器」;圖像設計的名稱應能指出設計及其應用物品;衍生設計則須區分其權利範圍獨立性與權利處分上的限制。
選項分析
(A) 正確。 毛巾本身的設計,應呈現毛巾本身的外觀。若申請標的是毛巾折成蛋糕形狀、供裝飾使用的物品,其用途是裝飾,而不是毛巾原有用途,應以「飾品」或「毛巾飾品」等物品提出申請。這是申請標的及物品用途的認定問題。
第 18 題
下列關於專利舉發之審查,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專利舉發的審查界線,包括:舉發聲明所定的請求項範圍、審查人員得否發動職權審查,以及「一事不再理」如何判斷爭點是否相同。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的專利法及《專利審查基準》為準。
舉發審查原則上以舉發人主張的請求項、舉發理由及證據所形成的爭點為範圍。審查人員在一定情形下得依職權審查,但不能因此逾越舉發聲明所指定的請求項範圍。至於一事不再理,判斷重點是前後案件是否為同一請求項、同一舉發事由及同一證據爭點;證據組合不同,通常就是不同爭點。
解題方法
先看各選項是否跨越舉發審查的界線:A 是法條條次誤引能否逕予更正;B 是能否依職權納入新證據組合;C 是能否把審查擴及聲明未請求撤銷的請求項;D 則是不同證據組合是否構成不同爭點。最關鍵的是辨認職權審查仍受舉發聲明範圍限制,因此 C 錯誤。
選項分析
(A) 正確。 舉發人引用的法條條次明顯錯誤,但其所指的舉發事由與具體事實已可辨識時,審查人員得在審定理由中適用正確法條,不必僅因條次誤引而要求舉發人釐清。這類情形是法條引用的更正,不是另增舉發理由或證據爭點。依題意,系爭專利及舉發所涉法律規範均可明確辨認,故可逕予適用正確法條。
第 19 題
甲於 2013 年 7 月 11 日提出專利申請,並主張日本優先權。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發函,須於 2014 年 5 月 11 日前補正優先權證明文件。甲於同年 5 月 9 日提出日本特許廳 2014 年 1 月 9 日核發之本案優先權證明文件首頁影本;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乃再函請甲補送同一文件之正本,甲於 2014 年 7 月 11 日所補正日本特許廳 2014 年 5 月 15 日核發之優先權證明文件正本。
① 甲所提日本特許廳 2014 年 5 月 15 日核發之優先權證明文件正本,可補正日本特許廳 2014 年 1 月 9 日核發之影本。
② 甲之正本,須與其所提交之日本特許廳 2014 年 1 月 9 日核發之優先權證明文件首頁影本相同。
③ 甲之國際優先權之證明文件無效;因為已逾越優先權主張的法定期間。
④ 實務上於程序審查階段,比對優先權證明文件影本與正本是否為同一文件,須比對全份優先權證明文件內容。
上述關於優先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國際優先權證明文件的提出期限、影本與正本的補正,以及程序審查時的文件比對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及實務為準。
當時《專利法》規定,主張國際優先權者,應於最早優先權日後 16 個月內,檢送由受理該首次申請的外國政府或其指定機構所出具的優先權證明文件正本。經智慧財產局通知補正者,應依通知所定期限辦理;未依限補正,將有優先權主張不被承認的效果。
解題方法
先區分兩個期限:一是優先權證明文件的法定提出期限;二是智慧財產局通知補正後所定的補正期限。本題甲依通知於 2014 年 5 月 9 日提出影本,之後又於 2014 年 7 月 11 日提出正本,是否可補正,須看正本與先前影本的關係,以及補正期限如何適用,不能只因正本核發日期較晚就認定優先權逾期。
再判斷影本與正本的比對範圍:程序審查是確認正本是否為影本所示文件的正本,並非要求兩份文件逐頁、全文內容完全相同。
選項分析
第 20 題
專利法第 26 條第 1 項:「說明書應明確且充分揭露,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瞭解其內容,並可據以實現。」其中所謂的「通常知識」,係指:
① 發明說明書中所揭露內容,於申請日前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已知的技術
② 發明申請日前,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之專利文獻
③ 發明申請日前,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之教科書或工具書內所載之周知的知識
④ 發明申請日前,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之技術性碩士論文
上述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專利法第 26 條第 1 項「可據以實現」要件中的「通常知識」。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及審查基準為準,說明書應使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參酌申請時的通常知識後,無須過度實驗即可瞭解發明內容並據以實現。
「通常知識」指該技術領域中已知的知識,包含教科書或工具書所載的周知知識,也包括普遍使用的資訊及依經驗法則可瞭解的事項。判斷重點在於知識是否已成為該領域一般技術水準的一部分,不是只看某項資料是否在申請日前公開。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四種資料或內容是否足以代表該領域的「通常知識」:
- 教科書、工具書中記載的周知知識,通常可作為通常知識。
- 專利文獻或碩士論文雖可能在申請日前公開,但單憑文獻存在,不能推定其內容已成為該領域普遍知悉的知識。
因此,①、③屬於題目所列的通常知識範圍;②、④不當然屬於通常知識。錯誤敘述為②、④,故選(C)。
選項分析
① 正確。 申請日前已為該技術領域所知的技術內容,屬於該領域已知知識的範圍。實際個案仍須看該內容是否已達通常知識的程度;題目中的敘述依官方答案脈絡,指向申請日前已知的技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