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專利師高等考試 專利師(選試專業日文及生物技術) 專利行政與救濟法規 考古題詳解

111 年・專利師・高等考試・專利師(選試專業日文及生物技術)
試題代碼 專利行政與救濟法規

第 一 題30 分

甲為 A 專利之專利權人,其以乙之產品侵害 A 專利為由,提起民事訴訟求償(下稱系爭民事訴訟)。在系爭民事訴訟中,雙方針對先前技術 B 是否可以證明 A 專利不具進步性,展開激烈攻防。最終民事法院判決認定 B 不能證明 A 專利不具進步性,判准甲之賠償請求。全案並經上訴二、三審均駁回上訴而確定。

乙心有不甘,轉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對 A 專利提起舉發,還是主張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其所憑舉發證據,也還是先前技術 B。案經審定舉發不成立,並經訴願駁回。乙乃提起行政訴訟(下稱系爭行政訴訟),甲則經法院裁定成為獨立參加人。

甲認為:先前技術 B 究竟能否證明 A 專利不具進步性乙事,前於系爭民事訴訟,已經雙方充分攻防,法院於行政訴訟中不應再為不同的判斷。

請問:

(一) 如果你受甲委任,擔任甲的訴訟代理人,針對甲的想法,你可以提出哪些法律上理由為其主張?(15 分)

(二) 如果你受乙委任,成為乙的訴訟代理人,針對甲的想法,你又可以提出哪些法律上理由加以反駁?(15 分)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的核心爭點在於**「專利民事侵權訴訟中專利有效性抗辯之判斷效力」與「後續專利舉發行政爭訟」間之交錯關係**。涉及之核心法理與法規如下(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提醒: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現行法已於民國 112 年修正,解題仍以命題當年為準):

  1.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16 條(舊法)之專利有效性抗辯與相對效: 民事法院得就專利有無應撤銷之原因自為判斷,惟該判斷僅在該具體民事訴訟當事人間發生「對人效(相對效)」,不生使專利權對世消滅之形成力。
  2. 既判力之客觀與主觀範圍(民事訴訟法第 400 條、行政訴訟法第 214 條): 確定判決僅對訴訟標的之判斷有既判力,判決「理由中之判斷」原則上不生既判力;且兩訴之當事人須具有同一性,既判力始能拘束後訴。
  3. 爭點效理論之適用要件與爭議: 前訴關鍵爭點經當事人實質攻防、法院審理確定後,於同一當事人之後訴是否禁止再為相反主張。
  4. 行政訴訟職權調查主義與公益性(行政訴訟法第 125 條、第 133 條): 專利舉發之撤銷訴訟涉及對世權利之存廢與公益,行政法院審理不受民事法院心證之拘束。

解題方法

本題為典型的「專利民行雙軌交錯」申論攻防題。命題者設計甲、乙對立角色,要求考生分別擔任兩造訴訟代理人提出法律理由。解答切入策略應為:

  • 子題 (一) 甲之代理人角度:從「程序利益、誠信原則、爭點效理論、智慧財產訴訟防免歧異之立法意旨、實質當事人同一性」切入,強化前案民事三審確定判決對後訴實質心證之拘束力。
  • 子題 (二) 乙之代理人角度:從訴訟法正統原理著手,從「既判力主客觀範圍之欠缺、審理法第 16 條之相對效性質、行政訴訟被告為智慧財產局(非前訴當事人)、行政法院之職權調查義務與對世公益性」逐一精準反駁。

試題詳解

(一) 甲之訴訟代理人得提出之法律上理由(15 分)

若受甲委任擔任獨立參加人(行政訴訟法第 42 條)之訴訟代理人,主張行政法院不應再為不同之判斷,可提出下列理由:

  1. 類推適用「爭點效」理論,以貫徹訴訟誠信原則與紛爭一次解決原則
  • 前案民事訴訟與系爭行政訴訟,就「先前技術 B 是否足以證明 A 專利不具進步性」此一關鍵實體爭點,完全相同。
  • 乙在前案民事訴訟中,已就先前技術 B 之比對享有完整之程序保障與聽審請求權,並經第一審、第二審及第三審充分攻防與實質審理確定。
  • 依民事訴訟法及行政法共通之誠信原則(禁止禁反言、禁止權利濫用),乙不應於民事敗訴確定後,執同一證據翻異前詞;法院為維護當事人之信賴保護並落實紛爭一次解決,應類推適用爭點效,禁止乙再為相異之爭執,行政法院亦應受其拘束。
  1. 符合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集中審理與「防免裁判歧異」之立法目的
  •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16 條明定民事法院得自為專利有效性審查,其立法目的正是為了解決過去民事審判停滯等待行政舉發審定、造成訴訟延滯與裁判矛盾之弊端。
  • 民事法院歷經三級三審之智慧財產專業審判,已終局確立「先前技術 B 不能證明 A 專利不具進步性」。若行政法院就同一證據復為相反認定,無異架空民事確定判決之效力,造成同一司法審判體系內部之裁判嚴重歧異,破壞法秩序之安定性。
  1. 實質利害關係人相同,應防止當事人惡意濫行爭訟
  • 系爭行政訴訟雖形式上被告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然實質上利益對立之兩造仍為專利權人甲與舉發人乙;且甲已受裁定為獨立參加人,其攻防實質地位與民事訴訟完全對等。
  • 乙未提出任何新先前技術或新事實,純粹以同一證據 B 轉軌進行行政爭訟,顯係利用程序雙軌制度規避民事確定判決之拘束,行政法院應本於誠信原則,尊重民事確定判決形成之實質判斷。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二 題30 分

甲為專利權人,因認乙之產品侵害其專利,乃提請民事訴訟求償(下稱系爭民事訴訟)。乙在系爭民事訴訟中,抗辯甲之專利權有應撤銷之事由,經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A 法官審理後,認乙之抗辯不可採信,判決甲勝訴確定(一審確定)。

乙轉而以相同之專利應撤銷事由,對甲之專利權提出舉發,案經審定舉發不成立,並經訴願駁回。乙乃提起行政訴訟(下稱系爭行政訴訟),案件又分由包含 A 法官在內組成之合議庭審理。

乙認為 A 法官先前已經在系爭民事訴訟審理過相同之專利應撤銷事由,如果再次由 A 法官參與系爭行政訴訟之審理,必然對其不利,乃以此為由,聲請 A 法官迴避。

請問:乙聲請 A 法官迴避,是否於法有據?請嘗試從行政訴訟法、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以及憲法保障訴訟權之角度分別加以分析。(30 分)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進行解析(現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已於民國 112 年 1 月大幅修正並於同年 8 月施行,原專利效力抗辯條文由第 16 條移列至第 41 條,但法官迴避之核心法理與判斷標準均維持一致)。


一、核心觀念

本題評量核心在於「專利民刑行交錯訴訟中,法官曾於民事侵權訴訟自為判斷專利效力,嗣後於同一專利之舉發行政訴訟承審,是否構成迴避事由」。關鍵法條與核心概念如下:

  1. 行政訴訟法第 19 條第 6 款「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依司法院釋字第 178 號解釋意旨,所稱「前審」裁判,係指「同一訴訟事件之上下級審裁判」而言,目的在保障當事人之審級利益,避免法官球員兼裁判審查自己先前的裁判。
  2. 行政訴訟法第 20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33 條第 1 項第 2 款「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須有客觀上足以懷疑法官不能為公平裁判之具體事實,若僅因法官於前案依法本於確信所表示之法律見解或心證不利於當事人,屬當事人主觀之臆測,不得執為偏頗之依據。
  3.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之立法目的與專業集中審理:依民國 111 年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16 條(現行法第 41 條),民事法院得自為判斷專利有效性。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之設置採「民、刑、行政三合一」集中審判模式,旨在發揮專業審判效能與見解一致性。
  4. 憲法第 16 條訴訟權之保障與「法定法官原則」:公平審判雖要求裁判者中立,但亦受「法定法官原則」(自然法官原則)之拘束,法官迴避事由必須嚴格法定,不得任意擴張,以免破壞既定之事務分配與侵害迅速受審權。

二、解題方法

本題為典型的「民行交錯」法官迴避申論題,應嚴格依題目指示之三個維度,採三段論法層層深入剖析:

  1. 切入點一(行政訴訟法層次):先審查是否符合「法定強制自行迴避」(第 19 條第 6 款之「前審」認定),次審查是否該當「聲請迴避」(第 20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之「偏頗之虞」)。
  2. 切入點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層次):分析專利侵權民事訴訟中「專利有效性自為判斷」(抗辯效力僅生相對效)與舉發行政訴訟(撤銷行政處分,具世對效)之本質差異,並論述智財法院民行集中管轄、發揮專業法官效能之制度目的。
  3. 切入點三(憲法保障訴訟權層次):權衡「程序公正/外觀客觀性」與「法定法官原則」,論證前案裁判並未侵害當事人之「審級利益」,法官於後案仍受實體法及職權調查原則拘束,符合憲法公正審判之要求。

三、爭點深入分析(申論實質答題論述)

本題為申論題,依題示三個法律角度,逐層論述乙之聲請是否於法有據:

(一)從行政訴訟法之角度分析:不符迴避之法定要件

  1. 不構成行政訴訟法第 19 條第 6 款之法定自行迴避事由:
  • 行政訴訟法第 19 條第 6 款規定法官「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者」應自行迴避。
  • 依司法院釋字第 178 號解釋意旨,所謂「前審裁判」,限於「同一訴訟事件之前級審裁判」,旨在落實審級救濟功能,避免同一法官於上級審審查自己在下級審所作裁判。
  • 系爭民事訴訟之訴訟標的為「專利侵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專利有效性僅屬判決理由中之「先決防禦抗辯」;而系爭行政訴訟之標的為「撤銷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舉發不成立審定之撤銷訴訟」。二者訴訟性質、當事人、訴訟標的均不相同,民事訴訟絕非行政訴訟之「前審」,自無該款之適用。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 題2 分

我國現行的行政訴訟制度,在制度設計上屬下列何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我國行政訴訟的審級制度。「三級二審」是指行政訴訟設有三個審級層次,但案件通常最多經過兩個審級審理,並非每件案件都會經過三個法院。

以民國 111 年法規及制度為準,行政訴訟採三級二審制:通常程序事件由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對判決不服得上訴至最高行政法院;簡易程序及交通裁決事件則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上訴審由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於民國 111 年修正、民國 112 年 8 月 15 日施行的新制,調整了法院內部的庭別及事件分工,仍維持三級二審架構。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制度設計」,而非某一類案件的第一審法院。行政訴訟制度有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三個層次;各類案件依程序及性質分配審級,通常採第一審、第二審的兩審救濟架構。因此選「三級二審」。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 題2 分

市政府衛生局因為新冠肺炎疫情,派員至公園及社區周邊噴灑消毒藥劑。此項行政行為之性質,屬於下列何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行為的分類,重點在於分辨行政機關所做的事,是否直接發生法律效果。

行政程序法所稱「行政處分」,是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單方行政行為。行政機關若只是以公權力執行作業、未直接設定或變更人民的權利義務,則屬「行政事實行為」。

解題方法

判斷時先看衛生局的行為內容:派員到公園及社區周邊噴灑消毒藥劑,是實際執行防疫工作的措施。題目沒有表示衛生局因此對特定人民作成命令、許可、禁止或其他直接影響其法律地位的決定。

因此,這項行為是行政機關的事實上作為,屬行政事實行為。

選項分析

(A) 行政計畫:錯誤。 行政計畫是行政機關為達成一定行政目的,對未來一定期間或範圍內的措施所作的規劃。噴灑消毒藥劑是實際執行措施,不是規劃本身。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 題2 分

甲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就乙之專利提起舉發,經智慧局依專利舉發案件聽證作業方案,提供甲、乙陳述意見與相互詢答等機會,舉行聽證後,並作成舉發成立之審定(下稱原處分)。乙隨即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原處分。甲則抗辯:乙未提起訴願,不得提起行政訴訟等語,請問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108 條、第 109 條所定「經聽證作成行政處分」的救濟方式。依第 108 條,行政機關作成經聽證的行政處分時,應斟酌聽證紀錄,並說明採納或不採納當事人主張的理由;依第 109 條,不服依第 108 條作成的行政處分者,救濟程序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得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題目已明示智慧局舉行聽證後作成舉發成立審定,並斟酌全部聽證結果,故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109 條。

解題方法

先確認原處分是否屬於「依《行政程序法》第 108 條,經聽證作成」的行政處分。題目明示智慧局依聽證作業方案舉行聽證,提供雙方陳述意見及相互詢答機會,並斟酌聽證結果作成審定;因此,乙不服時依第 109 條免經訴願前置程序,可以直接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 題2 分

下列有關行政機關將其權限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的公權力委託(行政委託)行為之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委託」的法律效果及訴願管轄。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部分權限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須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受託者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

訴願管轄則依《訴願法》第 10 條:受託團體或個人以自己名義作成行政處分者,以委託機關為原行政處分機關;其訴願管轄機關為委託機關的直接上級機關。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所稱的是「行政委託」:權限交由民間團體或個人行使,受託者在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再區分兩個層次:

  1. 委託的公告要求:看《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
  2. 受託者作成處分後的訴願管轄:看《訴願法》第 10 條,管轄機關是委託機關的直接上級機關。

因此,將訴願管轄機關說成委託機關本身的選項錯誤。

選項分析

(A) 正確。《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規定,行政機關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時,應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5 題2 分

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行政處分有下列何種情形並不當然無效: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列舉的行政處分無效事由,以及未記明理由的法律效果。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行政處分有該條所列情形之一者,無效;未記明理由則另涉及同法第 96 條的書面行政處分記載事項及第 114 條的補正規定。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是否屬於《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的無效事由,再判斷「未記明理由」是否使處分當然無效。第 111 條所列相關事由包括:

  • 第 1 款: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
  • 第 3 款: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
  • 第 6 款: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未記明理由雖違反書面處分應記載理由的要求,但不在第 111 條列舉的無效事由中;理由欠缺並非當然無效,且屬於《行政程序法》第 114 條規定得補正的事項。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6 題2 分

經濟部所訂定之專利審查基準,其性質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機關所訂「專利審查基準」的行政法上性質。判斷重點在於:審查基準是否依法律授權訂定、是否直接對人民發生外部法律效力,或主要是規範機關內部審查作業。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專利審查基準是經濟部為統一專利審查標準、規範所屬審查機關內部作業而訂定的一般、抽象規範,性質屬於行政規則。它本身不是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法規命令;個案審查仍須依專利法及相關法規作成處分。

解題方法

依序檢視兩項特徵:

  1. 有無法律授權及對外效力:法規命令通常是行政機關依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訂定,並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
  2. 是否規範機關內部作業:行政規則是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就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的一般、抽象規定,原則上不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

專利審查基準的主要功能是供專利審查人員依循,以促進審查標準一致,符合第二項特徵,因此選 B。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7 題2 分

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於下列何者時間,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及第 121 條,重點是違法行政處分已逾法定救濟期間後,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依職權撤銷的期間限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依《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得依職權全部或一部撤銷;但撤銷如有信賴保護等法定限制,仍須受相關規定拘束。依同法第 121 條第 1 項,撤銷權應自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 2 年內行使。

解題方法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8 題2 分

下列何者得為訴願之標的(訴願客體)?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訴願客體」:訴願原則上以行政機關作成的行政處分為對象。依民國 111 年《訴願法》第 1 條,人民認為中央或地方機關的行政處分違法或不當,並因而損害權利或利益者,得提起訴願;同法第 3 條所稱行政處分,是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單方行政行為。

因此,判斷各選項時,應看該行為是否只是一般性規範或說明,是否已對特定申請人的法律地位直接發生影響,以及專利法是否另定救濟程序。

解題方法

先辨認標的是「一般性規範/解釋資料」還是「針對個案的決定」,再判斷其是否對外直接改變人民的權利或法律地位。屬行政處分者,原則上得作為訴願標的;若專利法對特定審定另設先行救濟程序,也須一併考量。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當時《專利法》第 48 條規定,對不予專利的初審審定不服,原則上應先申請再審查;若因申請程序不合法或申請人不適格而不受理或駁回,則得逕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選項分析

  • (A) 經濟部發布之專利審查基準:錯誤。 審查基準是主管機關提供審查人員遵循的解釋及審查指引,具有一般性、抽象性的規範或行政指導性質,並非針對特定人民、具體事件所作成且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處分。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9 題2 分

甲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申請新型專利,智慧局作成「不准專利」之審定,郵寄該審定書至甲所陳明之處所(位於智慧大廈 5 樓),於民國 111 年 6 月 24 日(週五,上班日)下午 3 時,由該處所接收郵件人員,即該大廈管理委員會管理員乙代為收受。乙於同年月 30 日(週四,上班日)上午 9 時 30 分將該審定書轉交予甲。甲閱後不服,擬提起訴願,則其訴願期間應自何日起算?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補充送達」及訴願期間起算。依民國 111 年當時有效的《行政程序法》第 72 條、第 73 條,文書送達於應受送達人的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送達時未能會晤本人,得將文書交給有辨別事理能力的同居人、受僱人或該處所的接收郵件人員。公寓大廈管理員負責為住戶接收郵件,屬於應送達處所的接收郵件人員,得代為收受。

依《訴願法》第 14 條第 1 項,訴願應自行政處分送達或公告期滿的次日起三十日內提起。因此須先判斷合法送達日,再從翌日起算。

解題方法

審定書於 111 年 6 月 24 日寄達甲陳明的處所,並由大廈管理員乙收受。乙是該處所接收郵件人員,代收即生送達效力;甲於 6 月 30 日實際拿到審定書,不會改變已完成送達的日期。

故送達日為 6 月 24 日,訴願期間自次日 6 月 25 日起算,選 B。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0 題2 分

下列有關訴願代理人之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訴願法》訴願代理人的資格、委任書提出時點,以及代理權範圍。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 《訴願法》第 33 條列出得擔任訴願代理人的資格。
  • 第 34 條規定,訴願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訴願行為時,向受理訴願機關提出委任書。
  • 第 35 條規定,代理人就受委任事件得為一切訴願行為;但「撤回訴願」須有特別委任。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訴願法》第 33 至 35 條即可。判斷關鍵在第 35 條但書:一般委任雖涵蓋多數訴願程序行為,撤回訴願仍須另有特別授權。因此,選項若說無須特別委任即可撤回訴願,即與法條相反。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1 題2 分

甲於 110 年 6 月 1 日(週二上班日)郵寄舉發申請書(信封蓋有郵戳日期 110 年 6 月 1 日)就乙之發明專利提起舉發,舉發申請書於 110 年 6 月 3 日(週四上班日)送達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財產局)。智慧財產局於 111 年 1 月 10 日作成舉發不成立審定書,於 111 年 1 月 13 日送達甲。甲不服該 111 年 1 月 10 日舉發不成立審定書,於 111 年 2 月 11 日(週五上班日)郵寄訴願書(信封蓋有郵戳日期 111 年 2 月 11 日),該訴願書於 111 年 2 月 14 日(週一上班日)送達智慧財產局,再經智慧財產局轉送於 111 年 2 月 17 日(週四上班日)到達經濟部。

試問:甲提起舉發之日、甲提起訴願之日各為以下何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提出日」如何認定,且舉發程序與訴願程序適用不同規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 舉發:依當時《專利法施行細則》第 5 條,專利相關書面程序原則上以文件送達專利專責機關之日為準;以掛號郵寄提出者,則以交郵當日郵戳所載日期為準。
  • 訴願:依《訴願法》第 14 條第 3 項,訴願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為準;郵戳日不是訴願提出日。

解題方法

先分別判斷兩份文件適用哪一套日期規則:

  1. 甲寄出舉發申請書時,信封郵戳日期為 110 年 6 月 1 日。依當時《專利法施行細則》第 5 條的郵寄規則,舉發提出日為 110 年 6 月 1 日,不是智慧財產局收到文件的 6 月 3 日。
  2. 甲寄出訴願書時,郵戳日期為 111 年 2 月 11 日;但《訴願法》第 14 條第 3 項以機關收受日為準。原處分機關智慧財產局於 111 年 2 月 14 日收到訴願書,因此訴願提出日是 2 月 14 日。2 月 17 日才轉送到經濟部,不影響已在原處分機關提出的日期。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2 題2 分

甲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申請發明專利,委任乙為代理人,並出具委任書,其上記載甲之住所、乙之住所及營業所均為新竹市。經智慧局為不准專利之審定,並將該審定書於民國 111 年 3 月 1 日(週二,上班日)送達乙。

甲不服前開審定,於 111 年 3 月 10 日(週四,上班日)另委任丙為代理人。丙於同年 4 月 1 日(週五,上班日)提出訴願書及訴願委任書,其上記載甲之住所為新竹市,丙之住所及營業所均為臺北市。

則其訴願是否已逾 30 日之訴願期間?其理由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訴願法》第 14 條及第 16 條:訴願期間原則上為行政處分送達次日起 30 日;訴願人不在「受理訴願機關」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期間時應扣除在途期間。但訴願代理人住居於受理訴願機關所在地,且得為期間內應為的訴願行為者,不適用在途期間扣除。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相關規定在本題適用上未有影響結論的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先確認兩件事:訴願期間從何日起算,以及有沒有扣除在途期間的條件。

  1. 審定書於 111 年 3 月 1 日送達乙,法定期間自送達次日 3 月 2 日起算。30 日期間至 3 月 31 日屆滿。
  2. 訴願係不服智慧局的專利審定,受理訴願機關為經濟部。甲在 3 月 10 日改委任丙,丙於 4 月 1 日提出訴願;訴願委任書記載丙的住所及營業所均在臺北市,與經濟部所在地相同。
  3. 依《訴願法》第 16 條但書,有訴願代理人住居於受理訴願機關所在地,且可代為訴願行為時,不扣除在途期間。因此,期限仍於 3 月 31 日屆滿;4 月 1 日提出已逾期。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3 題2 分

下列有關訴願法第 97 條規定,當事人得對於確定訴願決定申請再審之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訴願法》第 97 條所定的「訴願再審」程序:對已確定的訴願決定,若具備法定再審事由,得由法定資格之人向法定機關申請再審。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訴願法》第 97 條第 1 項規定,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對確定訴願決定向原訴願決定機關申請再審;第 2 項規定,申請再審原則上應於訴願決定確定時起 30 日內提出。訴願再審須有法定事由,並非只要不服確定決定就能申請。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選項所述的申請人、受理機關及期間是否符合第 97 條。關鍵是記住申請對象為「原訴願決定機關」,不是該機關的上級機關。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4 題2 分

訴願文書如以寄存送達,何時發生送達之效力?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訴願文書寄存送達」的生效時點。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依《訴願法》第 47 條第 3 項,訴願文書送達準用《行政訴訟法》第 73 條;該條規定,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 10 日發生效力。

因此,寄存送達完成當日不立即生效,受送達人是否實際前往領取,也不影響法定生效日。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訴願文書」,再依《訴願法》第 47 條第 3 項找其準用規定,而非直接套用一般行政文書寄存送達的規則。接著依《行政訴訟法》第 73 條判斷:寄存之日起經 10 日,才發生送達效力。故選項中,只有(A)符合規定。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5 題2 分

下列有關撤銷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的起訴時點之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訴訟法》第 106 條的起訴期間。撤銷訴訟及課予義務訴訟的起算點與期間,須依訴願程序是否已經進行、原告是否為訴願人,以及案件類型分別判斷。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當時《行政訴訟法》第 106 條規定:

  • 經訴願程序的第四條、第五條訴訟,原則上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 2 個月內提起;訴願人以外的利害關係人較晚知悉訴願決定者,自知悉時起算。
  • 第四條及第五條訴訟,自訴願決定書送達後已逾 3 年者,不得提起。
  • 免經訴願程序即可提起撤銷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的案件,原則上應於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後 2 個月內起訴。
  • 免經訴願程序的怠為處分案件,於應作為期間屆滿後始得起訴;但自該期間屆滿後已逾 3 年者,不得提起。

解題方法

先區分案件是否經過訴願程序,再找出法定起算點:

  1. 經訴願程序:2 個月原則上自訴願決定書送達起算;訴願人以外的利害關係人較晚知悉者,2 個月改自知悉時起算。不過,3 年除斥期間仍以訴願決定書送達為起點。
  2. 免經訴願程序:撤銷訴訟或對拒絕申請處分提起的課予義務訴訟,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起算 2 個月;對行政機關怠為處分提起的課予義務訴訟,則自應作為期間屆滿後始得起訴,並受 3 年期間限制。

因此,選項中凡把 3 年期間的起算點寫成「利害關係人知悉訴願決定時」,即與法條不同。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6 題2 分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設置智慧財產法庭,審理與智慧財產有關案件,下列何者非屬智慧財產法庭審理之行政訴訟事件?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智慧財產法庭審理的行政訴訟事件」範圍。判斷重點是先看爭議的性質:是人民對智慧財產主管機關行政處分提起的行政訴訟,還是私人間因仿冒、侵權所生的民事爭議。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及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所列的智慧財產行政訴訟,包含專利、商標等申請或權利有效性的行政爭議。私人間就仿冒商品表徵所生的損害賠償、排除或防止侵害等請求,原則上屬民事事件,並非此類行政訴訟事件。

解題方法

逐一檢視選項中的爭議對象:

  • 若是對主管機關的核駁、不受理、舉發或廢止等處分不服,屬行政訴訟事件。
  • 若是私人間主張他人仿冒商品表徵、侵害權益,屬民事爭議。

因此,選出不屬於智慧財產法庭審理之行政訴訟事件者,即可作答。

選項分析

(A) 仿冒他人之姓名、商號或公司名稱、商品容器、包裝、外觀或其他顯示他人商品表徵之侵權案件。

此類爭議涉及仿冒他人商品表徵,通常是私人間依公平交易法等規定主張權利,請求損害賠償或停止侵害,性質屬民事事件。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7 題2 分

甲提起專利行政訴訟,委任 A 律師、B 專利師為訴訟代理人,A 律師再委任 C 律師為複代理人,被告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則委任專利審查官 D 為訴訟代理人。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專利行政訴訟的訴訟代理人資格、人數限制及複代理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適用當時《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有關訴訟代理人的規定。

專利行政訴訟原則上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非律師具備法定資格,並經審判長許可者,也得擔任訴訟代理人。當事人委任的訴訟代理人及複代理人,另有各自的人數限制。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三件事:甲委任的訴訟代理人人數是否超過上限、B 是否符合非律師代理資格及許可要件、A 委任 C 為複代理人是否符合複代理規定;再確認機關所屬專任人員能否代理機關。注意訴訟代理人與複代理人分別計算,不能把兩種身分的人數上限混為一談。

選項分析

  • (A) 錯誤,為本題答案。 甲同時委任 A 律師與 B 專利師為訴訟代理人,超過當時法定的「每一當事人委任訴訟代理人以一人為限」規定。因此,雖然 A、B 個別具有相應專業資格,甲仍不得同時委任二人為訴訟代理人。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8 題2 分

下列有關智慧財產權行政訴訟之保全證據程序的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關於智慧財產權行政訴訟準用證據保全規定的程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同法第 34 條規定,第 18 條關於證據保全的規定,準用於有關智慧財產權的行政訴訟。

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保全證據的聲請,起訴前向應繫屬的法院提出;起訴後向已繫屬的法院提出。同條並規定,法院得以強制力排除相對人無正當理由的拒絕;有妨害營業秘密之虞時,則得依相關人的請求,限制或禁止特定人在場,並命證據另行保管或限制閱覽。

解題方法

先確認保全證據聲請的對象是法院,再比較起訴前、起訴後的管轄法院;接著核對強制排除及營業秘密保護措施。由於本題限定智慧財產權行政訴訟,應合併適用第 34 條的準用規定與第 18 條的程序規則。

選項分析

**(A) 錯誤。**起訴前應向「應繫屬之法院」聲請,不是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智慧財產局是智慧財產專責機關,不是證據保全聲請的受理機關。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9 題2 分

甲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下稱法院)提起專利行政訴訟,擬聲請傳喚證人 A 作證,但 A 住在小金門,無意前往新北市板橋區開庭,甲即向法院聲請利用科技設備進行審理。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及其授權訂定的遠距審理規範,重點是遠距審理的適用對象、法院應徵詢的意見,以及遠距訊問地點是否受限。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當時《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3 條規定,當事人、代表人、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證人、鑑定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所在處所與法院間,如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的科技設備,得直接審理時,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利用該設備進行審理;法院並應徵詢當事人意見。當時的《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遠距訊問作業辦法》則規範遠距訊問的地點與程序。

解題方法

先確認 A 是否屬於可遠距訊問的對象,再判斷法院是否須徵詢當事人意見,最後檢查遠距端的地點是否只能設在特定法院。選項 B 使用「必須」及「別無其他選擇」等絕對用語,與規範所容許的地點範圍不符。

選項分析

  • (A) 正確。 遠距審理的適用對象不只限於當事人、代表人或代理人;證人亦明列於《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3 條。因此,A 即使不是當事人或其代表、代理人,仍得接受遠距訊問。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0 題2 分

專利權人甲主張乙侵害其新型專利權,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下稱智慧法院)提起侵權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新臺幣 1 億元,分由 A 法官審理,判決駁回原告甲之訴,因甲未上訴而確定,但於收受判決後 10 日內主張此一審民事判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而提起再審之訴,由 B 法官、C 法官及 D 法官審理中。

又乙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對甲之專利提起舉發,作成「舉發不成立」之審定,乙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由智慧法院 A 法官、B 法官及 E 法官審理,並依職權命甲參加訴訟。乙於此專利行政訴訟審理中,發現上開民事再審之訴正進行中,何者係法官應自行迴避此專利行政訴訟之事由?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官自行迴避的法定事由,以及專利民事訴訟與相牽涉的專利行政訴訟間,法官得否由同一人審理。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行政訴訟法第 19 條規定,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 32 條第 1 款至第 6 款情形之一,或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等情形,應自行迴避。民事訴訟法第 32 條第 2 款則規定,法官為訴訟當事人八親等內之血親或五親等內之姻親時,應自行迴避。

另一方面,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34 條第 2 項規定,辦理智慧財產民事或刑事訴訟的法官,得參與該訴訟相牽涉的智慧財產行政訴訟審判,不適用行政訴訟法第 19 條第 3 款。此規定是為避免同一專利相關民事、行政裁判見解歧異。

解題方法

先看法官與當事人間是否有法定親屬關係,再看是否因民事、行政案件相牽涉而適用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的特別規定。親等須直接對照法條門檻:血親八親等內、姻親五親等內,均可能構成迴避事由。

選項分析

(A) A 法官曾參與此專利行政訴訟相牽涉之民事裁判。錯誤。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34 條第 2 項明文允許辦理相牽涉智慧財產民事訴訟的法官參與行政訴訟審判,不適用行政訴訟法第 19 條第 3 款。因此,A 法官曾參與相關民事裁判,不因此當然應迴避。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其他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