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國軍退除役轉任公務人員上校轉任 人事行政 包括考銓制度與法規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我國現行「官職併立制」的人事制度運作特徵為何?並分析其對政府人事管理中的優缺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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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我國現行公務人事分類制度的基本架構:如何把以人為中心的品位分類與以職務為中心的職位分類結合,以及這種混合制度對政府人事管理的影響。官職併立制又稱「官等職等併立制」,是我國融合早期簡薦委制與職位分類制所形成的折衷制度。
- 官等偏重人員的任命層次及基本資格範圍,是人員一側的分類。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5 條,文官官等分為委任、薦任、簡任。
- 職等偏重職務的職責程度及所需資格,是職務一側的分類。職等分第一至第十四職等;委任為第一至第五職等,薦任為第六至第九職等,簡任為第十至第十四職等。
- 職務是人員實際擔任的工作與責任。各機關職務依職責程度及所需資格列入適當職等,並以職務列等表及機關編制表具體配置。
因此,制度同時管理「人」與「職」:人員依官等、職等任用,職務則依工作責任列等。它既不是只看個人資歷的純品位制,也不是只依工作評價分類的純職位制。
解題方法
作答宜依序說明「制度定義與法源 → 實際運作特徵 → 管理上的優點與缺點」。先把官等與職等的分類對象區分清楚,再分析兩套分類並行後的效果,便能避免只列優缺點、卻沒有說明「併立」的制度內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3、5、6 條是說明制度結構的主要法源:第 3 條界定官等、職等、職務及職務列等表等名詞;第 5 條規定官等與職等;第 6 條規定各機關職務應依工作職責及所需資格列入職務列等表,必要時一職務得列二至三個職等。現行法已修正部分內容,考試作答仍應依命題年度法規判斷。
制度運作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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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與職均有分類標準 人員按官等與職等任用,職務則依工作內容、職責程度與資格條件列等。官等呈現人員任命層次,職等呈現職務等級,兩者共同構成人事管理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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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按職責列等,並以編制表配置 機關依組織法規所定職務,參照職等標準及職務列等表,配置職稱、官等、職等與員額。職務列等並非單純依現任者的年資或資歷決定,而須反映職務責任及所需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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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任用須與職務條件相配合 任用時須符合擬任職務所要求的官等、職等及資格條件,以落實適才適所;任用制度兼顧人員所具資格與職務本身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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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一定人事彈性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6 條,必要時一職務得列二至三個職等。這讓機關在職務責任相近且法定條件允許時,得於列等範圍內任用不同職等人員,並提供職務陞遷空間。
對政府人事管理的優點
第 二 題25 分
請比較「免職」、「撤職」與「免除職務」三種對公務人員處分之法源、程序及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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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比較的關鍵,是先分辨「免職」與「撤職、免除職務」雖然都會使公務人員離開現職,但三者的法源、處分性質、作成機關與後續任用效果不同。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當時《公務員懲戒法》第9條將「免除職務」與「撤職」列為懲戒處分;《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2條則規定,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過者免職。後續法規如有修正,本文仍依命題當年規定說明。
解題方法
採「法源與性質 → 作成程序 → 法律效果」三層比較:
- 先確認該處分是任用或考績法規上的免職,還是《公務員懲戒法》上的懲戒處分。
- 再確認由服務機關依行政程序作成,或由懲戒法院審判。
- 最後比較離職後是否仍得再任公務員,以及是否另有限制任用年限。
三種處分比較
| 比較項目 | 免職 | 撤職 | 免除職務 |
|---|---|---|---|
| 法源與性質 | 依個別法律規定辦理,常見如《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2條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過免職;另《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所定任用消極資格發生後,也有應予免職的規定。前者具有懲處性;後者主要是法定任用資格喪失後的身分處理。 | 《公務員懲戒法》第9條、第12條所定懲戒處分,針對公務員違法失職行為。 | 《公務員懲戒法》第9條、第11條所定最重懲戒處分,適用於違失情節重大、已不適任公務員者。 |
| 作成程序 | 由有權機關依各該法律辦理。考績法上的一次記二大過免職,依專案考績程序作成,須有法定事由及具體事證,並踐行正當程序;任用法第28條免職則因法定消極資格發生,由權責機關依規定核布。受免職者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復審等救濟。 | 由懲戒機關移送懲戒法院審理,經懲戒法庭判決確定後執行;不是由服務機關直接以行政命令作成懲戒判決。 | 同屬懲戒法院審判程序,由懲戒法庭依法審理並判決;服務機關或監察院依法移送懲戒。 |
| 對現職的影響 | 免去公務人員職務及身分。 | 撤其現職。 | 免其現職。 |
| 再任限制 | 《公務人員考績法》上的免職,原則上沒有一律永久不得再任的效果;符合其他任用資格及規定者,仍可能再任。 |
第 三 題25 分
確定提撥制(defined contribution)的退休給付原則為何?其如何體現在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下的退休給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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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確定提撥制」(defined contribution, DC)的退休給付原則,以及此原則如何落實於《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法規依命題當年(民國113年)為準。
確定提撥制的重點是:**提撥率或提撥金額事先確定,退休時可領多少則依個人帳戶累積結果而定。**雇主(政府)與受僱人(公務人員)按規定定期提撥,資金累積於個人帳戶;退休給付通常取決於提撥本金及其投資收益,並非依退休前薪資、年資與固定所得替代率,事先保證一筆確定金額。
因此,DC 制下的退休給付可概括為:
相對而言,確定給付制(defined benefit, DB)是依公式預先確定給付水準,退休給付通常與年資、薪資等因素連動;制度財務風險主要由雇主或基金承擔。DC 制則以個人帳戶累積額作為給付基礎,投資結果會影響帳戶金額,退休所得較不具有固定保證的性質。
解題方法
解題可分兩步:
- 先指出 DC 制的制度核心:提撥確定,給付不確定;退休給付依個人帳戶累積結果計算。
- 再對照法律規定的給付方式:看退休金是否以個人專戶累積總金額為基礎,以及月退休金如何從該金額支領。
依《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第4條,個人專戶的「累積總金額」是個人專戶累積本金及孳息的總額;第28條則規定退休金以個人專戶累積總金額計給,並列出一次退休金及月退休金的支領方式。
個人專戶制的退休給付方式
依命題當年《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第26至28條:
- 一次退休金:以個人專戶的累積總金額計給。
- 月退休金:以個人專戶累積總金額為基礎,擇一採下列方式支領:
- 攤提給付:依年金生命表、平均餘命及利率等基礎計算每月金額,領至專戶累積總金額用罄。
- 定額給付:由公務人員自行決定每月領取金額,領至專戶累積總金額用罄;領取期間得申請調整金額,每年調整次數以二次為限。
第 四 題25 分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的職掌為何?請分析其與考試院職掌上之分工,以及比較兩者之職掌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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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查我國公務人事制度中的「雙重人事行政體制」:考試院與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分屬不同院,兩者都參與公務人事事務,但職能重心不同。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主要依據為《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6 條、《考試院組織法》第 2 條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織法》第 2 條。憲法增修條文第 6 條將考試院的職掌分為三類:
- 考試。
- 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
- 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
其中,考試院負責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的「法制事項」,容易與行政機關實際執行人事管理混淆。答題時須區別「制度法規的制定、審議與監督」和「行政院所屬機關的人事行政規劃與執行」。
解題方法:先分辨法制與行政,再比較職掌
作答可分兩步:
第一步,依組織法列出人事行政總處的職掌,說明其隸屬行政院,主要統籌行政院所屬機關的人事行政。
第二步,以憲法增修條文列出考試院的職掌,並指出其重心在國家考試、公務人員銓敘與保障等制度,以及重要人事事項的法制。
最後比較兩者的隸屬、事務範圍與工作性質,說明兩者共同構成公務人事制度,但不是同一機關,也不是職權完全重疊。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的職掌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織法》第 2 條,總處掌理事項包括:
- 人事法制研究與行政院所屬機關人事行政規劃:研究人事法制,綜合規劃行政院所屬機關的人事行政。
- 人事政策與人力資源管理:規劃、推動政府人力運用與人事管理政策,涵蓋人力規劃、進用、訓練、考核、待遇及福利等。
- 人事機構與人事人員管理:統籌行政院所屬機關人事機構、人事人員的管理及相關制度。
- 行政院所屬機關組織與員額事項:配合政府組織及員額管理政策,辦理相關規劃、審議與協調。
- 其他法定人事行政事項:辦理組織法及相關法規所定的其他職掌。
總處是行政院的人事行政主管機關,工作重點在行政體系內人力資源管理的統籌、規劃、協調與推動。
考試院的職掌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6 條及《考試院組織法》第 2 條,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
- 考試:公務人員考試及相關考選事項。
- 公務人員銓敘、保障、撫卹與退休:包括任用資格及銓敘制度、權益保障與救濟、撫卹及退休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