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國軍退除役轉任公務人員上校轉任 廉政(轉任退輔會)類科 刑法及犯罪學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甲男與 A 女因工作關係相識,某日甲男邀約 A 女至某餐廳用餐,餐後見當時包廂內僅 A 女一人,藉自身身形優勢,強吻 A 女嘴唇,因 A 女轉頭而挪動嘴唇之反抗舉止,始停止親吻。之後甲男見 A 女呆坐原地不知所措,再次藉自身身形優勢,不顧 A 女撇頭、以手出力掙脫之反抗舉止,接續強吻及伸舌碰觸 A 女嘴唇。
試論述本案甲男之可罰性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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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主要考查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的構成要件,以及前後數次猥褻舉動應論以數罪或接續犯一罪。
依民國114年有效之《刑法》第224條,對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猥褻行為是性交以外,依一般社會通念足以引起、滿足或發洩性慾的行為;強吻嘴唇屬常見類型。
本題行為發生在密閉包廂,甲男利用身形優勢強吻;A女轉頭躲避、以手出力掙脫,明確表現拒絕。甲男仍續行,符合以違反意願的方法為猥褻行為。題目沒有描述刑法第10條第5項所定的性交行為,故應適用第224條,而非第221條強制性交罪。
解題方法
先依序判斷「行為性質、違反意願手段、罪數」。
一、強吻屬猥褻行為
親吻嘴唇並伸舌碰觸嘴唇,依一般社會通念具有性關聯,足以引起或滿足性慾,屬猥褻行為。甲男的行為沒有涉及性器、身體其他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性器、肛門或口腔,也沒有使之接合等刑法所定性交態樣,因此不成立強制性交罪。
二、甲男以違反A女意願的方法實行猥褻
強制猥褻罪所稱「強暴」不以造成傷害或使被害人完全喪失反抗能力為必要;行為人施以物理力量,違反被害人意願而進行猥褻,即足當之。甲男藉身形優勢強吻,A女轉頭、撇頭及以手出力掙脫,均是明確拒絕與反抗。甲男明知A女反抗,仍續行強吻及伸舌碰觸嘴唇,已符合本罪的客觀構成要件。
第 二 題25 分
甲駕車行經臨檢點,經員警實施酒測,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26 毫克,甲不服取締並以一系列不雅文字大聲辱罵員警,試問本案甲之可罰性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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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分別涉及酒後駕車與辱罵執勤員警,應分別判斷:
- 甲的酒測值是否達《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的犯罪門檻。
- 辱罵員警是否符合《刑法》第140條侮辱公務員罪;依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5號判決,還須檢驗行為人的主觀目的及對公務執行的實際影響可能性。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一、酒測值達刑事處罰門檻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者,成立不能安全駕駛罪。
甲的酒測值為每公升0.26毫克:
因此已達法定標準。此款是以酒精濃度作為判斷標準,題目既已載明甲駕車且測值達標,無須另外證明其實際駕駛能力已受影響,即可依本款論以不能安全駕駛罪。
二、辱罵員警須符合憲法限縮後的刑法第140條
甲是在員警執行酒測取締時當場辱罵員警,客觀上涉及《刑法》第140條的侮辱公務員罪。但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5號判決已限縮本罪適用:須同時具備:
- **主觀要件:**行為人係基於妨害公務的目的而當場侮辱公務員。
- **客觀要件:**侮辱行為足以影響公務員執行公務。
因此,不能只因言詞粗鄙或令人不快,就直接判定成立本罪。應連同辱罵的內容、方式、持續時間、員警能否繼續執行酒測及取締等情形,判斷是否符合上述要件。
本題記載甲「不服取締」並以「一系列不雅文字大聲辱罵」員警,顯示辱罵發生於取締過程,且非單句抱怨。若依題意認定甲藉持續、高聲辱罵妨礙員警完成酒測、取締,或該行為已足以干擾其執行職務,即具有妨害公務目的且足以影響公務執行,成立第140條侮辱公務員罪。
第 三 題25 分
犯罪學雖重在對犯罪現象本質探討,但學者往往就自己對犯罪界定觀點,而影響其犯罪學研究的取向。一般而言,犯罪學上的犯罪可分為「一致觀的犯罪論」、「衝突觀的犯罪論」及「互動觀的犯罪論」。
試比較分析「一致觀犯罪論」與「衝突觀犯罪論」在「犯罪本質」與「犯罪處理與預防」間之差異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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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犯罪學中對「犯罪」的兩種主要界定觀點,以及它們如何影響犯罪處遇與預防政策。題目不是要羅列犯罪類型,而是比較兩種觀點背後的價值假設:
- 一致觀犯罪論(consensus view):社會成員對基本價值與行為規範大致具有共識,法律反映共同利益。
- 衝突觀犯罪論(conflict view):社會由利益、權力不同的群體組成,法律與犯罪標籤可能反映優勢群體的權力與利益。
本題為犯罪學理論題,無須援引特定法條。
解題方法
以「犯罪本質」及「犯罪處理與預防」兩個面向並列比較。前者回答「何種行為為何被視為犯罪」;後者回答「如何處遇犯罪人,以及預防政策應優先改變什麼」。作答時要讓犯罪定義與政策方向相互呼應:若犯罪源於共同規範遭破壞,政策重點是維護規範、矯治行為;若犯罪與權力及資源分配有關,政策重點則包括檢視法律制定、執行上的不平等與社會結構。
犯罪本質之差異
| 比較面向 | 一致觀犯罪論 | 衝突觀犯罪論 |
|---|---|---|
| 社會觀 | 社會建立在共同價值與基本規範之上,成員對善惡及公共利益具有相當共識。 | 社會由不同階級、群體及利益團體構成,彼此在資源、權力與價值上存在衝突。 |
| 法律觀 | 法律是社會共同價值的具體表現,目的在維護公共秩序與共同利益。 | 法律可能由掌握政治、經濟或制度權力的群體主導,反映其利益與價值;法律並非必然中立。 |
| 犯罪定義 | 犯罪是違反社會共同規範、侵害社會共同利益的行為。犯罪行為因危害共同秩序而受到禁止與制裁。 | 犯罪是法律及權力運作下被界定、禁止與標籤的行為。何種行為被入罪、哪些行為受到較嚴厲執法,可能與權力分布及群體利益有關。 |
| 犯罪人的理解 | 犯罪人違反社會規範,可能有個人、家庭或社會化上的因素,使其未能遵守共同規則。 | 犯罪人的標籤與處罰,可能受到階級、族群、政治地位及法律執行選擇性的影響;不能只從個人違規理解犯罪。 |
一致觀並非主張每個人對所有道德問題都完全相同,而是強調社會仍有足以形成法律基礎的共同核心價值。衝突觀也不是認為所有法律都只服務於統治者,而是指出法律形成與執行可能受到權力不均的影響,應進一步追問誰有能力制定法律、誰的行為較容易被刑事化。
犯罪處理與預防之差異
第 四 題25 分
犯罪預防通常隱含犯罪預測,乃因犯罪預防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則是:犯罪是高度集中在特定的人群、地點與事物。請以「重複犯罪者」、「重複被害者」、「犯罪熱點」及「熱門財物」分別加以論述之,並論述其在犯罪預防上之具體應用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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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犯罪的「集中現象」及其對犯罪預防的啟示。犯罪並非平均分布於所有人、地點與物品;少數慣常犯罪者可能涉及相當比例的案件,部分被害人、地點與財物也會反覆成為犯罪目標。這種集中現象使犯罪預防得以運用既有資料辨識較高風險對象,據以預先配置警政與防護資源。
題目所稱犯罪預防隱含犯罪預測,重點不在預測某人必然犯罪,而是根據過去案件分布及環境條件,辨識較可能發生犯罪的對象、地點、時間與標的,及早採取適當措施。常見分析架構包括:
- 人:重複犯罪者與重複被害者。
- 地:犯罪熱點。
- 物:熱門財物。
四者彼此重疊,例如同一名重複犯罪者在犯罪熱點,反覆竊取熱門財物,並以曾遭竊的住戶為目標。
解題方法
依「人、被害對象、地點、物品」四個層次依序作答。每一項先界定何謂集中,再說明集中形成的原因,最後提出相應的預防措施。如此能直接回應題目要求的四個名詞及其在犯罪預防上的應用。
一、重複犯罪者
**意義與成因:**重複犯罪者是指曾犯案後,仍反覆從事犯罪的人。犯罪行為集中於少數人,可能與其犯罪機會、犯罪技巧、生活型態、同儕網絡或既有犯罪經驗有關。犯罪資料亦可能顯示部分人反覆涉及特定犯罪,或犯下相互關聯的不同犯罪。
犯罪預防應用:
- **辨識高頻及高危害對象:**運用已確認的案件資料、犯案模式及時間地點資訊,辨識持續犯案或造成重大危害者,將查緝與監督資源集中投入。
- **採取個別化介入:**依法執行偵查、司法監督及矯正處遇,並視其需求連結就業、戒癮、教育或社會支持服務,降低再犯機會。
- **問題導向與集中嚇阻:**針對特定犯罪問題和活躍犯罪者,結合執法、社區及相關機關的介入,清楚傳達持續犯案將面臨的後果,並提供停止犯罪所需的協助。
集中處理重複犯罪者可能提升有限資源的預防效益,但須依可靠資料與法定程序進行,不可僅憑標籤或推測將人視為必然犯罪者。
二、重複被害者
**意義與成因:**重複被害者是指個人、家庭、商家或機構在一段期間內遭遇多次犯罪被害。曾經被害是再次被害的重要風險指標;再次被害可能與被害者持續暴露於相同的生活環境、脆弱防護、犯罪者熟悉其作息或犯罪者尚未被查獲有關。再次被害有時會在初次案件後短時間內發生。
犯罪預防應用:
- **優先提供快速保護:**發生首件案件後,及時評估被害情形與環境弱點,盡快安排巡邏、照明、門窗與鎖具改善、警報設備或其他合宜措施。
- **調查重複及鄰近案件:**將同一對象再次被害、同一街區案件及相似犯案手法連結分析,檢視是否有同一犯罪者或共同機會因素。
- **提供持續支持:**除加強防護外,亦提供報案協助、被害者服務及必要的社區支持,降低再次暴露與被害風險。
重點在於把初次被害當作早期警訊,及時介入,避免案件累積後才投入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