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稅務特考三等 財稅法務(南區錄取分發區) 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 考古題詳解

108 年・稅務特考・三等・財稅法務(南區錄取分發區)
試題代碼 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

第 一 題25 分

甲不服乙主管機關對其違章行為所為罰鍰處分(下稱 A 處分),遂依法提起訴願。乙機關依訴願法第 58 條規定重新審查 A 處分是否合法妥當時,經重新調查之結果,仍認定甲有上開同一違章事實,惟其所應適用之正確裁罰法規為另一較重之處罰法規。

系爭 A 處分適用較輕之裁罰法規予以裁罰確有違誤,乙機關遂撤銷系爭 A 處分,改依較重之裁罰法規對甲裁處罰鍰(即 B 處分)。

試問:此一情形,受理訴願機關應如何處理甲之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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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訴願法第 58 條第 2 項的「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與訴願標的變動。原處分機關認為原處分有違法或不當時,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處分;但若撤銷 A 處分後另作成 B 處分,A 已不存在,B 是新的行政處分,必須分別判斷原訴願還有沒有審理對象。

另須區分訴願法第 81 條第 1 項但書的不利益變更禁止。依命題當年適用的實務見解,該規定限制的是受理訴願機關作成訴願決定,不直接限制原處分機關依第 58 條自行撤銷原處分、另作新處分。

解題方法

先辨別乙機關的行為性質:乙不是單純維持 A,也不是受訴願決定發回後重為處分,而是在第 58 條重新審查階段自行撤銷 A,並以同一違章事實改依較重法規作成 B。

接著分開處理兩個處分:

  1. A 處分已撤銷:甲原先對 A 提起的訴願,因原處分已不存在,原訴願所要撤銷的標的消失,受理訴願機關無從再就 A 作成實體決定。
  2. B 處分是新處分:乙應將 B 送達甲,並告知救濟方法、期間及受理機關。甲如不服較重罰鍰,應在法定期間內針對 B 另行提起訴願;原訴願不會當然轉為對 B 的訴願。

因此,受理訴願機關應對甲原先針對 A 的訴願作成不受理決定,理由是訴願標的已不存在,而非認定甲對 B 的不服無理由。

法條與適用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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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關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行政執行案件,債務人甲對乙執行機關(即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所為具有行政處分性質之執行命令不服,遂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規定聲明異議,但遭乙執行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駁回其異議。

試問:甲如仍有不服,得否對上開執行命令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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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點是:對具有行政處分性質的行政執行命令聲明異議後,異議決定是否還要經訴願,才能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執行法第 9 條規定,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的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的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為異議無理由時,應移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決定。

執行命令若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具有行政處分性質,原則上涉及訴願及行政訴訟救濟。但最高行政法院 107 年 4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認為,對這類執行命令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聲明異議的程序,具有行政內部自我審查功能,應認為相當於已經訴願程序。因此,異議遭駁回後,得直接提起撤銷訴訟,無須再提訴願。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及實務見解為準。行政訴訟制度其後曾有重要修正,但不影響本題所問的救濟順序。

解題方法

依序判斷三件事:

  1. **確認執行命令的性質:**題目已明示該命令具有行政處分性質,因此可循撤銷訴訟救濟。
  2. **確認異議程序的效果:**甲已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聲明異議,且直接上級機關已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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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甲駕駛汽車因違規停車,經乙公路主管機關(下稱乙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第 1 項規定裁處罰鍰。因甲不在現場,遂由丙交通勤務警察將該違停車輛拖吊移置保管,惟於拖吊過程中造成甲車輛之損壞。

甲除對系爭罰鍰處分不服外,並擬請求返還其已繳納之罰鍰及該車輛之損害賠償。

試問:此一情形,甲得否以乙機關及丙交通勤務警察所屬警察機關(即丙機關)為共同被告,於提起系爭罰鍰處分撤銷訴訟之同時,合併請求返還已繳納之罰鍰及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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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訴訟法第7條的「合併請求」、第8條的給付訴訟,以及國家賠償請求能否與撤銷訴訟在同一行政訴訟程序中合併審理。判斷時須分清三項請求各自的法律性質與適格被告:

  1. 撤銷罰鍰處分:對乙機關所作成的罰鍰處分提起撤銷訴訟。
  2. 返還已繳罰鍰:罰鍰處分若經撤銷,原先受領罰鍰的乙機關即須返還。這是與撤銷處分相關的財產上給付請求。
  3. 拖吊造成車損:甲主張公務員執行職務時不法侵害其權利,所提的是國家賠償請求;其損害賠償義務機關為丙警察機關。

解題方法

先依請求內容分辨訴訟類型,再確認能否合併及被告是否適格。

一、罰鍰撤銷與返還罰鍰

甲對乙機關的罰鍰處分不服,經訴願程序後得提起撤銷訴訟,原則上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罰鍰已繳納時,甲可以在撤銷訴訟中併請求返還;行政訴訟法第8條第2項並規定,給付訴訟的裁判若以行政處分應否撤銷為據,應於提起撤銷訴訟時一併請求。

此外,行政訴訟法第196條第1項規定,行政處分已執行者,法院撤銷處分時,得依原告聲請,於判決中命行政機關為回復原狀的必要處置。返還已繳罰鍰也可從回復原狀的角度處理。無論採併提給付請求或聲請回復原狀,返還罰鍰的對象均是受領罰鍰的乙機關。

二、拖吊造成車損的損害賠償

丙交通勤務警察執行拖吊勤務時造成車輛損壞,甲得依國家賠償法主張損害賠償。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負賠償責任;依同法第9條,賠償義務機關原則上為公務員所屬機關。因此,本題損害賠償請求應以丙機關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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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行為人甲於網頁上刊登非法醫療廣告,經乙主管機關查獲,認其行為違反醫療法第 86 條第 5 款之規定,遂依同法第 103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裁處最低罰鍰新臺幣 5 萬元。

甲不服該罰鍰處分,循序提起行政爭訟。於行政訴訟審理中,受訴行政法院依職權調查結果,認為甲之行為並非違反同法第 86 條第 5 款規定,而係違反同條第 7 款規定,惟甲上開違章行為,仍應依同法第 103 條第 1 項第 1 款之規定加以處罰。

試問:此一情形,原告之訴訟有無理由?

參考法條:

醫療法第 86 條第 5 款、第 7 款:

醫療廣告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五、藉採訪或報導為宣傳。……七、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

醫療法第 103 條第 1 項第 1 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 86 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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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行政訴訟中,行政法院得否在不改變處分同一性的前提下,改以不同的法律依據維持原處分,也就是「更換處分理由」或「理由追補」的問題。

行政法院審理時,原則上依職權調查事實及證據;法院認定的違章事實與處分機關所認定者不同時,須進一步判斷這項差異是否改變了處分的基本事實、法律效果或原告的防禦權。若只是同一違章行為適用不同款次,且處罰種類、法定範圍及原處分結果均未改變,法院得以正確理由判斷原處分是否合法。

本題法規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序檢視三個問題:

  1. 違章事實是否仍是同一行為? 甲刊登的是同一則網頁醫療廣告。法院只是將該廣告的宣傳方式,由「藉採訪或報導為宣傳」改認為「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並未改以另一則廣告或另一個行為作為裁罰基礎。

  2. 更換款次是否改變處罰依據及法律效果? 醫療法第 86 條第 5 款與第 7 款均屬同條所列禁止的醫療廣告方式;違反第 86 條各款,均由同法第 103 條第 1 項第 1 款處以新臺幣 5 萬元以上 25 萬元以下罰鍰。法院認定甲違反第 7 款,仍落在同一處罰規定及同一法定罰鍰範圍內。原處分裁處最低額 5 萬元,也未因更換款次而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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